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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0篇

时间:2022-10-11 09:20:03 来源:网友投稿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0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东吴物业天津大学项目密闭空间施工资质审核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入密闭空间进行作业的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0篇,供大家参考。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0篇

篇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天津大学项目密闭空间施工资质审核办法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入密闭空间进行作业的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密闭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同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应当为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16556-2007)、《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要求》(GB6220-2009)等规定要求。缺氧条件下,应当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要求。

 二、施工单位要配备应急通讯报警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防护用品。当密闭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通风、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当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当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

 三、施工单位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四、施工单位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凡

 进入密闭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作业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员、监护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五、施工单位应当对密闭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员、检测人员、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密闭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申请备案。

 七、施工单位应当在密闭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八、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要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等法规标准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

 于安全受控状态。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人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应当视为进入新的密闭空间,重新检测。

 九、实施密闭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十、委托承包单位进行密闭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号:

 如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作废。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施工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起

 至

  年

 月

 日

  时止 作业人员:

 作业内容:

 序号 作业条件确认 确认人 1 作业前进行了危险性分析。

 2 所有与作业点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断开,进行工艺吹扫蒸煮,并有记录。

 3 设备打开通气孔自然通风两小时以上,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呼吸器;但设备内动焊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方法补氧。

 4 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按规定进行了蒸煮和聚合物试验。

 5 作业前后登记清点人员、工具、材料等,防止遗留在设备内。严禁使用吊车、卷扬机运送作业人员。

 6 带搅拌机的设备要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上锁或设专人监护。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线绝缘良好。特别潮湿场所和金属设备内作业,行灯电压应 12V 以下。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

 7 进入设备内作业,外面需有专人监护;并规定互相联络的方法和信号;设备出入口内外无障碍物,保证畅通无阻。

 8 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人员穿符合安全规定的劳动保护着装和防护器具。

 9 设备外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护用具。设备外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10 已检测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初始数据 [

 ]后续记录 [

 ]

 11 已检测确认氧气浓度。

  初始数据 [

 ]后续记录 [

 ]

 12 已检测确认没有有毒气体。

  初始数据 [

 ]后续记录 [

 ]

 13 对密闭空间作业人员及监护人进行安全应急处理、 救护方法等方面教育,并明确每个人的职责。

 14 作业点内存在的其它危险因素:[

  ]

 15 涉及到其它作业按有关规定办许可证。

 16 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绳[

  ]、气防装备[

  ]、其它[

  ]

 17 补充措施:

 临护人意见:

 签名:

 技术人员意见:

  签名:

 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意见:

  签名:

 注: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安全人员留存备查。此证保存一年。

篇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的通知各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 建设部令第 22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 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 建设部

 2015 年 1 月 31 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 建设部令第22 号, 以下简称《规定》)

 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 号, 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 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

 企业申请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 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 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 资质增项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 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 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十)《标准》 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 结构补强、 特殊设备起重吊装、 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 可由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 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 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 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的条件提出申请, 报住房城乡 建设部批准后, 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 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行业甲级资质, 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 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涉及公路、水运、 水利、 通信、 铁路、 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 现场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 企业资产的审核, 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

 直接申报的, 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住房城乡 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 建设部网站公示, 并组织抽查。

 (十二)

 企业发生合并、 分立、 改制、 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 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 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 合并、 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 号)

 有关规定办理。

 二、 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升级、 增项、 延续、 简单变更、 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 分立、 改制、 重组、 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 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 2)

 要求, 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 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 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 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 分立、 改制、 重组、 跨省变更等事项,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 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 合并、 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

 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

 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 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 需补办资质证书, 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

 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 1‐1)

 一式一份, 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 水运、 水利、 通信、 铁路、 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 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一份、 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 核对后退还企业。

 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 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 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 人员资料、 工程业绩资料” 的顺序装订, 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 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 采用软封面封底, 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

 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 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

 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 填表规范、 印鉴齐全、 字迹清晰, 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

 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 资质证书

 (二十)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由住房城乡 建设部统一印制。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 297mm×420mm(A3); 副本规格为 210mm×297mm(A4)。

 资

 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 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 5。

 (二十一)

 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 1 个正本和 1 个副本。

 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 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 分别打印资质证书。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

 等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 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四)

 企业因变更、 升级、 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 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期间企业除延续、 重新核定外, 证书有效期不变; 重新核定资质的, 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二十六)

 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 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 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 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 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 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 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 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 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 监督管理

 (二十七)

 各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制定动态监管办法, 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 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 资质增项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

 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十九)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 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 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将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 建设部, 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需处以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 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将违法事实、 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 建设部; 住房城乡 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十二)

 各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 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 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

 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 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 混凝土预制构件、 电梯安装、 金属门窗、 预应力、 无损检测、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 7 个专业承包资质, 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 不再作资质要求。

 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 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 4‐3。

 (三十四)

 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 电信、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 堤防、 水工大坝、 水工隧洞、 火电设备安装、 炉窑、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 管道、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 12 个专业承包资质, 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 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其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十五)

 涉及公路、 水运、 水利、 通信、 铁路、 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铁...

篇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资格验证 1、 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 注册资金、 执照的有效期限。

 2、 审核企业性质。

 3、 审核经营手册, 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 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作量。

 4、 审核资质等级证书、 外省市施工队伍的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施工人员的核定数量。

 5、 审核安全资质证书, 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二、 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 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 暂住证、健康证、 就业证、 资格证)

 。

 2、 审核证件有效性, 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三、 分包单位的选择 1、 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录》 中选择工程分包单位。

 2、 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名录》 中选择劳务分包单位。

 3、

 对名录以外的分包单位, 按本企业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和审批。

 四、 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 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 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 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 必须签订有关附件:

 “安全生产协议书” 、 “治安、 消防管理协议” 等。

 3、 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 分包队伍进场时 1、 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 以分包合同为依据, 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 安全体系文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 交底应以书面形式, 一式两份, 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 并保留交底记录。

 4、 总包负责解决分包方住宿、 就餐、 饮用水等生活需求。

 5、 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 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签字生效。

 六、 对分包队伍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 1.

 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 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 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

 用;

 2.

 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 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 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范、 标准及各项规定, 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

 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 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 履行乙方责任。

 4.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 1、 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

 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 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 2、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 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 3、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 3. 1、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主管生产经理、 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 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 3. 2、 分包单位的工长、 技术员、 机械、 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 参加总

 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 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持证上岗;

 4. 3. 3、 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 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 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 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 按规定进行教育、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3. 4、 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 市级劳动部门颁发)

 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 持证上岗。

 4. 3. 5、 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 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 3. 6、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 4、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 4. 1、 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 4. 2、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 4. 3、 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 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 5、 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 6、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

 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 6. 1、 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 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 且机械性能良好、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灵敏、 可靠;

 4. 6. 2、 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有关部门验收, 合格后方可使用;

 4. 6. 3、 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 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 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 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 防护装置技术性能, 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

 方案, 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 7、 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 8、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4. 9、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 10、 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 11、 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 11. 1、 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 11. 2、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 分包单位应在 1 小时内, 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 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

 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 保护好现场, 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

 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 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4. 11. 3、 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 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

 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 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 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 11. 4、 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 11. 5、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 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 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 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 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 12、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

 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章作业、 违章指挥、 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 13、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 13. 1、 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 13. 2、 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 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 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 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 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 13. 3、 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

 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 13. 4、 施工现场内, 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 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 13. 5、 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 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 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 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4. 13. 6、 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 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 卫生的工作环境, 严禁违章作业、 违章指挥;

 4. 13. 7、 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 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 13. 8、 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 必须按总包方指定的厂家购买。如:

 安全帽、 安全带、 安全网、 漏电保护器、 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 五芯电缆、 脚手架扣件等;

 4. 13. 9、 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 如:

 安全帽、 安全带等, 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 眼罩、 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 13. 10、 分包单位应在合同签约后 15 天内, 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 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 以报总包方批准, 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分包方的安全

 责任;

 4. 13. 11、 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 由分包单位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 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 标语、 警示牌等物品, 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4. 13. 12、 分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5、 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5. 1、 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 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 消防、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 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 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 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 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 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 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5. 2、 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

 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 火灾、 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

 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 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 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6、 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6. 1、 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

 在设施投入、 现场布置、 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 CI 战略的要求, 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 在施工过程中, 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 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6. 2、 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 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6. 3、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 消防保卫、 环保卫生、 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同时必须按照要求, 采取有效的防扰民、 防噪声、 防空气污染、 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6. 4、 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 门卫管理制度, 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 行为规范、 遵章守纪、 对人有礼貌, 切忌上班喝酒、 寻衅闹事;

 6. 5、 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 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 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 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 坚决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6. 6、 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 卫生、 健康, 在整个合同期间, 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 配有医务人员、 紧急抢救人员

 和设备, 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 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七、 业主指定分包队伍的管理 1、 原则上总包单位有权利及义务对其进行检查、 监督和管理。

 2、 业主指定的分包方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 总包应同自己选择的分包方一样实施评价、 管理和控制。

 3、 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4、 各项目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 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 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5、 分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6、 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 整改措施不到位, 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 还可作清退处理。

 八、 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 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篇四: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1 -

 富 阳 市 建 设 局 文 件

  富建设〔 2008〕 173 号

 转发《关于停止使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杭州市建委《关于停止使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8]309 号)

 转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富阳市建设局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 1 -

 杭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杭建市发〔2008〕 309 号

 关于停止使用项目经理 资质证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 县(市)

 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精神, 我市分别于四月底停止使用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五月底停止使用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实行工程项目负责人有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现将停止使用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一级项目经理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含)

 前, 二级项目经理于2008 年 5 月 31 日(含)

 前, 凡在此之前报名的项目经理中标后, 原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 (尽快将注册建造师有关信息上传杭州建设信用网)

 , 可承接该工程项目; 如原项目经理不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 中标单位应及时更换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建造师。

 2、 鉴于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尚未制订下发, 原三级项目经理(含聘用备案的)

 暂时延续至2008 年 8 月 31 日; 其承接的规模按照建设部(建市[2007]171 号《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试行)

 的通知》 中的小型工程; 园林绿化项目经理停用由建委发文后另行确定。

 带格式的:

 加宽量

 11. 15 磅带格式的:

 加宽量

 0. 05 磅

 - 1 -

 3。

 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按照建设部(建市[2007]171 号《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试行)

 的通知》 执行。

 4、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 原则按专业类别一一对应。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的钢结构、 消防、 建筑智能化项目可对应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市政公用工程的建筑智能化项目可对应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市政工程项目对应使用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管道安装、 燃气、 城市及道路照明的项目可对应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鉴于部分省、 市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未到位, 目前可暂缓印章上传诚信网, 待印章到位后必须及时补传上网。

 6、 鉴于目前二级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尚未发放, 招投标可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上传诚信网后可参加招投标, 中标后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存放招标办 (并且将注册建造师信息锁定)

 , 待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下发后及时更换。

 7、 为防止串标、 围标现象的发生, 有效提高注册建造师(总监)资源的利用率, 建设项目信息发布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招标文件备案的项目, 需重新办理招标手续, 重新发布信息, 原上锁建造师信息自动解锁。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 OO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篇五: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1 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维护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 保护公共安全、 公众利益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 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家装企业),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 是指为完善住宅使用功能, 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 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 对住宅内部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 家装企业资质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第五条 从事家装活动的企业应取得《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 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家装活动。

 家装企业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第六条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家装企

 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 县建筑装饰协(学)

 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家装企业的市场监管的具体工作。

 暂未成立建筑装饰协(学)

 会的市、 县, 由该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商定有关事宜。

 第七条 自愿申请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企业, 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通讯方式, 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相应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 资质标准 第八条 资质分别设为一级、 二级、 三级及暂定级四个等级。

 第九条 家装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一)

 一级企业资质标准: 1、 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 企业经理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家装管理工作经历。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家装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并具有家装高级设计师职称。

 企业有家装中级设计师职称以上设计人员不少于 25 人、 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含家装项目经理、 家装质检员等)

 。

 3、 企业近两年内完成家装工程结算产值年平均在 1000 万元以上。

 4、 企业有施工技术骨干(包括镶贴工、 油漆工、 水工、 电工、 精细木工等)

 不少于 60 人。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

 5、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6、 有健全的行政、 财务、 设计、 工程、 客户服务等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

 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二)

 二级企业资质标准:

 1、 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2、 企业经理具有 3 年以上从事家装管理工作经历。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家装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并具有家装中级设计师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家装中级设计师职称以上设计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含家装项目经理、 家装质检员等)

 。

 3、 企业近两年内完成家装工程结算产值年平均在 500 万元以上。

 4、 企业有施工技术骨干(包括镶贴工、 油漆工、 水工、 电工、 精细木工等)

 不少于 30 人。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

 5、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6、 有健全的行政、 财务、 设计、 工程、 客户服务等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

 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三)

 三级企业资质标准:

 1、 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注册资金不少于 20 万元人民币。

 2、 企业经理具有 1 年以上从事家装管理工作经历。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 1 年以上从事家装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并具有家装初级设计师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家装初级设计师职称以上设计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 (含家装项目经理、 家装质检员等)

 。

 3、 企业近两年内完成家装工程结算产值年平均在 100 万元以上。

 4、 企业有施工技术骨干(包括镶贴工、 油漆工、 水工、 电工、 精细木工等)

 不少于 10 人。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

 5、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6、 有健全的行政、 财务、 设计、 工程、 客户服务等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

 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四)

 暂定级企业资质标准除对业绩无要求外, 其余同三级

 企业资质标准。

 第十条 承担业务范围 1、 一级家装企业:

 可承担各类家装设计与施工项目。

 2、 二级家装企业:

 可承担住宅装饰装修每平方米造价在 800元以下的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

 3、 三级家装企业:

 可承担住宅装饰装修每平方米造价在 500元以下的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

 4、 暂定级家装企业:

 可承担住宅装饰装修每平方米造价在400 元以下的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核准 第十一条 家装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自愿向企业所在市级建筑装饰协(学)

 会提出资质申请。

 市建筑装饰协(学)

 会核实初审后, 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报送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没有组建建筑装饰协(学)

 会的地市, 家装企业可直接报送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

 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勘验后, 组织专家评审, 并将评审合格的企业在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网上公示 7天。

 无异议后, 颁发资质, 并将评审结果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备案。

 第十二条 家装企业申请资质, 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家装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身份证、 职称证书和简历等复印件;

 (四)

 企业所完成代表性工程的合同、 验收资料及产值完成证明;

 (五)企业工程管理人员和室内设计、 家装施工人员的简历、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

 企业从业人员名单、 岗位证书以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

 质量、 安全标准体系;

 (八)

 其它需要证明企业实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分为正本和副本, 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统一印制, 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 伪造、 出借、 转让《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

 第十五条 企业因破产、 倒闭、 撤销、 歇业的, 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合并者, 须到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备案, 企业可使用高一级资质证书承担工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筑装饰协(学)

 会要加强对家装企业

 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定以外的其他许可等家装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每年 4—6 月份进行年检。

 对家装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家装企业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诚信、 质量、 安全、 市场行为、 投诉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第十九条 企业资质在动态管理中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 由发证部门负责收回资质证书, 取消资质。

 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责令进行整顿,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

 第二十条 企业遗失《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并按有关规定向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申请补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 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 到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篇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

 湖州商事审判交流 2011 年第 5 期 ( 总第 21 期)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编

  2011 年 5 月 10 日

 编辑邮箱:

 minhf@huz. zj、 jiangxx@huz. zj

  电话:

 2522601、 2522797 ----------------------------------------------------------- 本 期 导 读 (项目 经理对外负债与表见代理调研课题专刊)

 ■ 本月资讯 1.

 关于规范裁判文书中诉讼费用负担部分表述的通知 ■ 调研统计 2.

 全市法院 2011 年 4 月份商事审判数据统计分析 ■ 课题一《建筑工地项目经理对外负债纠纷中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实证分析》已搜集材料 3.

 政策法规: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4.

 行业状况:

 2009 年湖州市建筑业行业发展报告(摘录)、 湖州城乡 建设志(2010)

 ——建筑业篇 5.

 有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问题》(摘录)、《2009 年全市法院商事审判会议纪要》(摘录)、《绍兴中院民二庭关于材料商向建筑施工企业主张材料款案件的若干意见》

 6.

 参阅文献: 《论印章的法律意义》、 《项目经理发生的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 《建筑工地项目经理对外负债纠纷中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实证分析》

 7.

 参考案例: 黄云兴诉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应林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陈凤祥诉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吴友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 本月 资讯 关于规范裁判文书中诉讼费用负担部分表述的通知 本市各基层法院商事审判庭:

 我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发现, 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表述为“本案案件受理费× × 元, 由被告承担× × 元, 原告已预交,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被告径直支付给原告。

 ” 上述表述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和最高法院的有关通知要求。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 愿承担的除外。

 对原告胜诉的案件,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 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 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因此, 除征得原告同意自 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预交的诉讼费外, 在裁判文书中确定诉讼费用负担的表述时应严格依照最高法院上述通知规定执行。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1 年 5 月 5 日

 ■ 课题一 《建筑工地项目经理对外负债纠纷中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实证分析》 已搜集材料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 国发〔1 9 9 9 〕 2 5 号)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1 9 9 3 年国务院印发的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国发〔1 9 9 3 〕 2 1 号), 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 起到了 重要的

  作用。

 但是, 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 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 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 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 国务院的印章, 直径6 厘米, 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称, 自 左而右环行( 图一), 由国务院自 制。

 三、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 直径5 厘米, 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图二), 由国务院制发。

 四、 国务院直属机构、 办事机构的印章, 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 厘米, 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 . 5 厘米, 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 称,自 左而右环行( 图三), 由国务院制发。

 五、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 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 厘米, 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 . 5 厘米, 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 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 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图四), 由国务院制发。

 六、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 直径5 厘米, 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外刊机关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图五), 由国务院制发。

 七、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 直径4 . 5 厘米, 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图六), 由国务院制发。

 八、 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 局)

 的印章, 直径4 . 2 厘米, 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图七), 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 法定名 称中冠“中华人

  民共和国” 或“国家” 的单位的印章, 直径4 . 2 厘米, 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图八), 由国务院制发。

 九、 自 治州、 市、 县级( 县、 自 治县、 县级市、 旗、 自 治旗、 特区、 林区, 下同)

 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 直径4 . 5 厘米, 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图九), 由省、 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 地区( 盟)

 行政公署的印章, 直径4 . 5 厘米, 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外刊机关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图十), 由省、 自 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 乡( 镇)

 人民政府的印章, 直径4 . 2 厘米, 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外刊机关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图十一), 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 驻外国的大使馆、 领事馆的印章, 直径4 . 2 厘米, 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图十二), 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 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 直径不得大于4 . 5 厘米, 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外刊单位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或者名 称前段自 左而右环行、 后段自 左而右横排( 图十三), 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印章, 直径不得大于4 . 5 厘米, 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外刊单位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十五、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 称,应为法定名 称。

 如名 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 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地区( 盟)

 行政公署的印章, 冠省( 自 治区)

 的名 称。

 自 治州、 市、 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 不冠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的名 称。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 称, 乡( 镇)

 人民政府的印章, 冠县级行政区域

  的名 称。

 十六、 实行民族区域自 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 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 印章所刊汉字, 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字体为宋体。

 十八、 印章的质料, 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 印模, 其规格、 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 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 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 直径4 . 2 厘米, 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 国务院的钢印, 直径4 . 2 厘米, 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由国务院自 制。

 地方外事机构、 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 式样, 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 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 . 2 厘米, 不得小于3 . 5 厘米, 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外刊单位名 称, 自 左而右环行, 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 包括经济合同章、 财务专用章等), 在名 称、 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 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印章, 如因单位撤销、 名 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 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 另 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加强用印管理, 严格审批手续。

 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 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 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 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 称单位举报。

 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 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 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 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印章规格式样(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 三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 1992 年7 月 21 日

 建设部建施字第 464 号文发布)

 自 1987 年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 推进施工管理体制改革以来, 我国施工企业在总结传统施工管理经验, 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方式的基础上, 创造了 项目 法施工的管理方式。

 它以项目 经理负责制为主要特征, 以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和动态管理为主要手段, 大大提高了 施工生产效率、 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 创造出了 一大批质量优、 工期短、成本低的工程项目 。

 与此同时, 涌现出了 一大批思想作风、 团结协作、技术业务、 组织能力都较好的工程项目 管理人才。

 在去年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首次命名 了 186 名 全国施工企业优秀项目 经理, 在全国建筑业和建设单位引 起很大反响。

 李鹏总理在接见会议代表时也高度评价了 项目 经理, 认为项目 经理负责制是改革中的一个新发展。

  实行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资质管理制度, 既是施工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又是建设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

 虽然国家对施工企业实行了 资质管理, 使得施工企业能按资质等级进入市场承包工程, 但由于施工生产要素的流动性, 又会使得每一个工程项目 管理班子的素质不一定反映企业的资质水平, 往往会发生 “高资质企业,低素质的项目 班子” 的现象。

 因此, 很多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承包单位时, 不但要求施工企业具有承担工程项目 的资质, 而且更关心承担组织该项目 建设的项目 经理素质, 这就产生了 社会对项目 经理的选择要求。

 另 外,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 许多国家的发包商在认可企业资质后, 也要对项目 经理进行资质认可。

 为满足国内外建设市场的要求,适应进一步改革的形势, 经人事部同意, 我部决定建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制度, 现将《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确定项目 经理资质是一项新工作,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项目 经理资质认证工作将采取培训上岗和考核定级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先对项目 经理进行培训, 使项目 经理系统学习和掌握项目 管理的理论知识, 达到要求, 发给培训合格证。

 取得培训合格证的项目 经理即可上岗。

 第二阶段是考核定级, 具体安排将另 行通知。

 请将《试行办法》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施工管理司。

 *注:

 本法规已被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日 期:1995 年 1 月 7 日

 实施日 期:

 1995 年 1 月 7 日 )

 废止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 建建[ 1995] 第 1 号文 1995 年 1 月 7 日 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 会管理、 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队伍, 提高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水平, 高质量、 高水平、高效益的搞好工程建设,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 以下简称项目 经理), 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 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 管理者, 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 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 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 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 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 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资质。

 第二章 项目 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 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 经理的资质简况, 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 工程项目 施工应建立以项目 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 实行项目 经理负责制, 项目 经理在工程项目 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 对工程项目 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 项目 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 施工管理过程中, 履行下列职责:

 (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 法...

篇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dash; 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4 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 年 4 月 2 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

 — 2 —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3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装配式建筑项目。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

 — 4 —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5 —(一)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包括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关键内容;(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七)采用建筑信息模型、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6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详细内容(除综合单价分析表外)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计算方法等内容。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前款规定的“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总承包条件的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同时担任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第十二条 除技术复杂的大型房屋建筑项目,跨越铁路、公路及其桥梁、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联合

 — 7 —体成员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宜超过 3 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单位),并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的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资格,依法在一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注册执业;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当注册在一个工程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条件。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

 — 8 —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技术特别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延长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类似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和信用状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 60%。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专家的比例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三)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

 — 9 —(四)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的调整;(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建设范围、建

 — 10 —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设备型号(技术参数)与质量要求等内容。第十九条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的项目,在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在能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 20%的,应在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基础上增加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增加合理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补偿奖励费。招标人应当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列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工程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合同签订或开工后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提出上述明确要求的,应当通过合同形式予以补充。具体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

 — 11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也可以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具体方式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招标范围的,未经单独招标或联合招标,招标人、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总承包分包名义违法直接发包。第二十三条 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中标或者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设计或者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设计或者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和施工的全部业务一并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或施工的全部业务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以专业工程名义违法分包给

 — 12 —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实施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含劳资)、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及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

篇八: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1序号评价分类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标准分评价期限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采集单位1.1 企业登记信息企业满足正常经营所需条件,具有符合要求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资质信息、安全许可证以及具备投标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能力的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70 企业存续期 /1.2 企业经营指标信息 企业如实申报的经营指标信息。

 20 详见系统提示 详见系统提示2.11. 科技技术类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特、一、二等级的奖项分别加3、2、1.5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第一、二、三等级的奖项加1、0.5、0.3分;2. 国家级工程质量类奖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加3分,詹天佑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和国家优质工程银、铜奖加2分;3. 国家级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3A)称号加1分,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加1分;/自奖励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24个月2.24. 省市级工程质量类奖项(房建工程参评面积应大于等于该工程总面积70%)。天府杯、芙蓉杯加0.5分,市级优质示范工程加0.3分,省、市结构优质工程分别加0.2、0.1分;5. 省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市级绿色建造工地、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加0.2、0.1分;72.36. 建筑职业技能人才大赛。“蓉城建设”金、银、铜杯、优胜奖,分别加1分、0.8分、0.6分和0.5分;12.47. 受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并注明给予信用加分的每次加分以表彰内容为准,最高不超过2分。23.1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二条3.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每次扣4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3.3 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每次扣4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4.1 未在完成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个自然日内及时申报的。

 企业信息每项扣0.1分,人员信息每项扣0.05分。《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1号)4.2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

 每人次扣0.2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4.3 未按要求实施占道施工的。未经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审批擅自占道打围施工,及未经批准擅自超期、超范围占道打围施工的,每次扣0.5分;已经审批而违反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相关规定的,每次扣0.2分。《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4.4 不配合或阻挠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的。

 每次扣1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表彰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奖励(近2年在蓉从事建筑活动获得的科技进步类、工程质量类和安全文明施工类等奖项和获得的政府部门的通报表彰。)备注: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分。对相同事项的表彰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周期性表彰以最新一次表彰计算,不重复计分。最高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的折算公式为:(实际得分/最高分)×标准分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2版)1.基本信息2.良好行为信息3.市场交易类不良行为信息4.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自奖励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12个月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企业诚信申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4.5企业在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相关信息,申办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或提起投诉、配合检查调查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不实承诺、违背承诺行为,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通报的。被国家、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2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被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通报的,每次扣1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4.6 因未纳入本表中不良行为而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受到国家、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每次分别扣2分、1.5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受到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分别扣1分、0.5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4.7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4.8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每次扣6分。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5.1 未落实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使用不符合建材信息诚信申报要求的建材、未落实重要建材信息报送及管理要求的,每次扣0.2分;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材,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每次扣0.2分。《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2 未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的。施工现场违规设置搅拌机的、移动式搅拌站的,违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的,每次扣0.2分;违规使用未纳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管理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和砂浆的或使用信用等级D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和砂浆的,每次扣0.2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成都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138号政府令)第十一条、十二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5.3 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的。(一)系统自动预警1. 项目完成安监备案后30个自然日内未在“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中配备锁定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扣0.2分;未绘制电子围栏的,扣0.1分,之后每增加30个自然日,加扣0.05分/次。2. 项目经理连续5天未考勤且未请假,或月有效考勤天数低于当月应当考勤天数的80%的,扣0.1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劳资专管员等一般管理人员月有效考勤天数低于当月应当考勤天数的80%的,扣0.05分/岗位。3. 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匹配率”低于90%的(当月实际考勤人数/当月实发工资人数*100%<90%)的,扣0.1分/月。(二)远程视频连线1. 项目经理实名考勤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人机分离”或利用虚拟定位等方式规避监管)的,扣1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劳资专管员等一般管理人员实名考勤弄虚作假的,扣0.5分/岗位。2. 拒不配合远程视频连线检查的(连线项目经理3次均无法接通,且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也无法接通的),扣0.2分/次。(当次连线未接通的项目,将自动纳入下一次的抽查清单)(三)现场监督核查1. 项目经理实名考勤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人机分离”或利用虚拟定位、照片考勤等方式规避监管)的,扣1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劳资专管员等一般管理人员实名考勤弄虚作假的,扣0.5分/岗位;2. 由项目其他人员代替项目经理在出席项目重要会议或在项目重要文件签字的,扣0.1分。3. 由本单位自有员工以外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参与项目管理的,扣0.1分/人。4. 项目未按要求录入分包单位信息的,扣0.1分/家;录入信息不完整或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扣0.05分/家。《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6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实名制管理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在岗履职的通知》系统采集、住建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见评价标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4.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5.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住建主管部门

 5.4未按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或未按规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一)系统自动预警1. 项目完成安监备案后30个自然日内未在“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中完成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初始拨付额度申请或农民工工资担保保证办理的,扣0.2分;之后每增加30个自然日,加扣0.1分/次。2. 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拖欠问题预警后,未在30个自然日内整改完毕的,扣0.1分/次;之后每增加30个自然日,加扣0.1分/次。(二)现场监督核查未按规定执行的扣0.1分,存在实质性欠薪问题的加扣0.2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0.2分。(三)投诉案件处置经核实认定未按规定执行的扣0.2分/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5.5 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讨薪投诉的。经主管部门确认并受理的,扣0.1分/次,经核实属于非法讨薪的可免于扣分;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配合解决的加扣0.1分;经核实存在实质性欠薪问题的加扣0.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住建主管部门5.6由于欠薪(认定时需具备以下资料之一:《劳动仲裁决定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3.《法院判决书》;4.《支付令》;5、其他行政文书)导致农民工在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办公地点集访讨薪的。(一)在项目属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集访讨薪的1.集访人数20人以下的扣0.5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2.集访人数20-50人的扣1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3.集访人数达50人以上的扣2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二)在省、市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集访讨薪的1.集访人数20人以下的扣1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2.集访人数20-50人的扣2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3.集访人数达50人以上的扣4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发生上述情况,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处置,未及时、妥善解决集访问题的加扣2分/次,基础扣分及加扣分评价期限调整为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见评价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6.1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移交等方面不履行合同约定,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仍不予履行,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0.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第十一、十二条6.2甲方和总包在合同执行、工程量签证变更、工程尾款支付和结算纠纷等方面存在分歧后,施工总承包企业以讨薪为由,讨要存在争议的工程款、材料款,或以工程款未支付为由,恶意欠薪的。扣1分/次;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加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7.1 承担质量总责工地,发生事故的。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得分清0;发生较大事故的,每次扣10分;发生一般事故的,每次扣5分。有效期一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并处理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2 谎报、瞒报质量事故的。

 每次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3 质量隐患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推诿、拖延、不认真整改的。

 每次扣0.3分。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7.4 隐蔽工程未按监督机构要求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隐蔽的。

 每次扣0.2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7.5 质量投诉企业虽配合处理,但已造成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次扣0.3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企业拒绝配合处理、不按照投诉处理相关办法执行的,每次扣0.5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因企业施工原因引发的同一工程发生3起及以上质量投诉或群体投诉,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同一事项不累加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见评价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7.6 分户验收工作弄虚作假,或未建立一户一档资料的。

 每次扣0.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个月《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7.7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要求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或导致建设工程项目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消防、人防要求的。每次扣0.1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5.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6.合同履约类不良行为信息7.现场质量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

篇九: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法〔 2007〕 825 号

  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区、 县建委, 各集团( 总公司), 各建筑业企业,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 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 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经我委研究决定, 并报请建设部和市政府同意, 定于自 2007 年 9 月 1 日 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 资格施行动态监管, 现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 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 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

  二○ ○七年八月 十三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资质动态监管通知 抄送:

 建设部、 市工商局、 市国资委、 市交委路政局、 市公安 消防局、 市通信管理局、 市水务局、 北京电力公司、 各 驻京建管处 北京市建设委员 会办公室 2007 年 8 月 16 日 印发

 附件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 行为, 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 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 项目 负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以下简称企业、 人员 )

 的动态监管,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 责人, 是指对本企业日 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 责、 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 专指企业的总经理、 厂长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 负 责人, 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的总承包、 专业承包项目 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 负责人等。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

 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 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

 第三条 企业资质及人员 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 人员 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 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 常核查两部分。第四条 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 资格动态监管平台, 采用记分机制, 将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 人员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或处理时进行记分, 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 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 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 常核查, 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 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 依法处罚、 处理的程序。

 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 人员 的记分代替对企业、 人员 的处罚、 处理。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 市建委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见附件, 以下简称《记分标准》), 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

 补充调整。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 人员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处理时, 应依据《记分标准》 在执法文书上记分。

 第八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 1 月 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止, 记分周期届满, 企业和人员 的年度积分清零, 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 企业当前积分清零; 项目 负 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被暂停执业资格或暂扣相应证书的, 人员 当前积分清零。

 第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于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当日内将对企业、 人员 的处罚 、 处理情况和记分情况上传至企业资质和人员 资格动态监管平台。

 第十条 市建委通过企业资质及人员 资格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 人员 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企业、 人员 可以通过监管平台, 及时查询自 身积分情况。

 第三章 企业、 人员 积分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积分, 市建委对企业分别 进行如下处理:

 ( 一)

 企业积分达到 8 分时, 市建委对企业提出书面警示,并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企业评优活动时, 对该企

 业的资格慎重考评。

 单项工程项目 积分达到 8 分时, 市建委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工程评优活动时, 对该工程项目 的资格慎重考评。

 ( 二)

 企业积分达到 16 分时, 市建委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 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 三)

 企业积分达到 24 分时, 市建委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 或处理结果在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同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 责令三十日 内改正, 并依法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 责令三个月 内改正, 改正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工程。

 ( 四)

 企业积分达到 30 分时, 市建委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 核查不达标的, 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处理措施中, 依法应当由建设部、 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 吊销资质证书和暂扣、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由市建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 限制企业在北京承揽新工程。

 第十二条 市建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内, 市建委对企业积分达到 8 分以上( 含 8 分)

 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三条 市建委依法对企业直接做出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的, 不予记分, 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在市建委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根据人员 积分, 市和区县建委对企业负责人、 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 一)

 企业负责人 1、

 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 16 分时, 市建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三天的专业学习, 并进行考核。

 2、

 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 24 分时, 市建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 处理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 函告国资委;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 二)

 项目 负责人 1、

 项目 负责人积分达到 4 分时, 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该项目 负 责人提出书面警示, 同时市建委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项目 负 责人评优活动时, 对该人员 的资格慎重考评。

 2、

 项目 负责人积分达到 8 分时, 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

 对该项目 负 责人进行约谈, 并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两天的专业学习, 并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3、

 项目 负责人积分达到 12 分时, 市建委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 负 责人, 并将项目 负 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形建筑市场和指定媒体上公示, 同时依法对该项目 负责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本市颁发证书的项目 经理和注册的建造师, 发现应当暂扣、撤销注册证书或者吊销项目 经理证书的情形时, 依法办理; 对于非本市颁发证书的项目 经理和注册的建造师, 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其发证机关或注册机关, 在上述机关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 禁止其作为项目 负责人在京承揽工程。

 ( 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积分达到 2 分时, 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一天的专业学习 , 并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积分达到 4 分时, 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建议项目 负 责人撤换该人员 , 同时依法对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应当暂扣、 撤销相关证书的情形时, 依法办理。

 第四章 企业资质条件的日 常核查 第十五条 市建委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场核查规范》 。

 市和区县建委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市企业资质条件是否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的要求进行日 常核查。

 第十六条 涉及交通、 水利、 通信、 消防和供电专业资质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 由市建委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的, 市建委限其 3 个月 内整改。

 整改期届满, 由市建委组织复查, 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 依法降低企业相关资质等级;降级前已经是最低等级资质的, 市建委依法撤回颁发给企业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由建设部批准的本市企业的资质需要降级或撤回资质时, 由市建委将处理建议报建设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 发现企业和人员 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进行处罚 、 处理并记分。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 有下列行为的, 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 执法责任:

 ( 一)

 收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 举报后, 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 处理等职责的;

 ( 二)

 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 三)

 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 四)

 做出的处罚、 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 五)

 对违法违规企业、 人员 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 六)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建委法制部门 和监察部门 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 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整改处理结果向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资质及人员 资格动态监管工作零执法记录的区县建委, 市建委法制部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调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 人员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处理决定、 记分以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依法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在外埠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 资格的动态监管,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 起开始施行。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处罚处理依据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 处罚处理 分值 1 分值 记分对象 1 企业负责人 企业综合管理 SGA001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9 号)

 第三十五条 罚款 1 千元 罚款 1 千元-1 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 罚款 1 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 企业综合管理 SGA002 无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未经注册的建造师从事相应工作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罚款 1 万元 1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 1 万-3 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 罚款 3 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 企业综合管理 SGA003 转让、 出借、 伪造、 涂改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1 1 企业负责人 企业综合管理 SGA004 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9 号)

 第三十六条 罚款 1 千元 1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 1 千元-1 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 罚款 1 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0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 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罚款 5 万元 1 1 专职安全员 罚款 5 万-10 万元 2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罚款 10 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0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拆装方案进行审核的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7] 71 号)第十五条、十六条 责令整改 1 1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0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罚款 5 万元 1 1 专职安全员

 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第六十一条 罚款 5 万-10 万元 2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罚款 10 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04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罚款 5 万元 1 1 专职安全员 罚款 5 万-10 万元 2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罚款 10 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05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办理移交手续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罚款 5 万元 1 1 专职安全员 罚款 5 万-10 万元 2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罚款 10 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06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即投入...

篇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安全内业资料

 一、企业概况

  (一)、企业全称: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年份:1998年 7 月 14 日,企业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开远市河滨路,法定代表人:刘玉生,营业执照号:5325022100026,资质证号:A2014053250205,主项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增项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云)JZ 安许证字[2005]150061。

  (二)、公司下设科室:预算部、财务科、办公室、工会、技术科、质安科、档案室、党支部;公司设共工程处 9 个,其中建筑工程处 5 个,市政工程处 2 个,水利水电工程处 2 个。

  (三)、施工产值和职工:

 2007 年:7900 万元,职工 370 人。

  (四)、公司 2005 年至 2007 年生产经营期间主要业绩:三年来累计完成建安施工产值 16109.1 万元;完成房屋建筑工程 16 项,竣工总面积108600 ㎡;完成市政工程 3 项,合同总价 750 万元;完成水利工程 2 项,合同总价 820 万元;完成乡村道路工程 4 项,合同总价 1500 万元,道路里程 45km。2005 年至 2007 年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政府和城建主管部门及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圆满完成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取得了一定业绩:2005 年 8 月被开远市人民政府评为:“守合同、重信用先进企业”;2005 年 9 月被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建设网络中心定为“工作重点联系单位”;2005 年 12 月被红河州建设局、建筑业协会评为

 “先进施工企业”。2006 年 9 月承建的开远市行政中心办公楼工地被红河

  州建设局、建筑业协会评为 2005 至 2006 年度红河州“安全文明工地”;2006 年 10 月被红河州建设局、建筑业协会评为“2005 年度先进施工企业”;2006 年 4 月被开远市总工会评为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先进集体”。2007年 9 月被红河州人民政府公示为 2004——2006 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7 年 12 月被红河州建设局、建筑业协会评为 2006 年度“先进施工企业”。2008 年 8 月被红河州建设局、红河州房地产业协会评为红河州2005——2007 年度房地产开发“先进企业”

  (五)、公司在 2005 年~2008 年生产经营中,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发现安全隐患即时改正,在此三年中无安全事故发生。

  二、企业资质

  (一)企业资质

  施工企业经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等级核定为二级,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公司对施工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经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合格。

  公司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是专门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给水排水、道路、水利水电、装饰装修、土石方及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的专业队伍。

  公司自 1998 年 7 月成立以来,公司规模和技术力量逐步发展壮大。现注册资金 2900 万元,固定资产 2572 万元,有员工 1860 名,有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19 名,其中:高级职称的 2 名,中级职称的 49 名,初

 级职称的 168 名,二级项目经理 23 名,三级项目经理 19 名。拥有各类先进大中型配套机械设备 226 台(套),总功率达 3215.6 千瓦,机械设备装备率 5 千瓦/人,技术装备率 1 万元/人,年施工能力达 8000 万元。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专业技术门类齐全、人员配备合理、有一定市场开拓能力的年轻企业。总公司下设三个分公司,8 个土建工程施工处、3 个市政工程施工处、2 个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处。

  1998 年公司成立至今,历年被省、州、市、党委、政府授予《先进私营企业》,2002 年~2006 年被州、市建设局授予《先进施工企业》,1999年和 2000 年被红河州政府授予《红河州先进私营企业 50 强》。2001 年和2003 年被红河州政府授予《红河州先进私营企业》、2002 年~2006 年度被开远市人民政府重合同守信誉单位。

  2.从业人员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令,《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第73 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1995]第 1 号,《待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13号的规定:

  1)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本岗位的上岗证或操作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也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应经过培训并取得本岗位的上岗证或操作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技能。

  2) 项目经理应在核定的专业和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3)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待种作业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复审,复查不合格不得继续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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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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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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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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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第一节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内容

  2.1.1.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8

  一

 安全管理制度

  〈一〉、现代安全管理

  一〉、现代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是当前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实践总结对事故管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经验预防型”,即从事故发生后,查找事故产生的原因,从而采取措施来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现在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如设立专职安全机构,制定安全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防尘毒、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具等,都属于“经验预防型”。这种方法,虽然在防止伤亡事故做出了贡献,但也存在着问题,安全工作总是跟在生产后面,说要防患于未然,实际很难做到,事故预防总跟不上发展,也称为“传统安全管理法”。另一种是“发现控制型”,即是从事物系统内部出发来研究各构成部分存在

 的安全联系,检查、分析、评价各构成部分或整体系统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及其产生途径,做到能够事先预测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掌握事故发生规律,以便能在施工运行管理中对事故的危险性加以认识,并根据对危险性评价的结果,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便减少或消除事故,最终达到控制事故的目的,这是“发现控制型”。这种管理方法称为“现代安全管理”。

  二〉、安全系统工程

  第一条、安全:安全就是预知施工生产中各个领域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并且为消除这些危险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行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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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系统:系统就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成的具体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第三条、系统工程:系统工程就是指为了更好地达到系统安全目标,而对系统构成要素,组织结构,信息流动和控制机构等进行分析与技术。

  第四条、安全系统工程:是指采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识别、分析、评价系统中的危险性,并依据这些结果来调查工艺、设备、操作、管理和投资因素,使系统可能发生的事故得到控制、消除、并使系统的安全性达到最好状态。

  三〉、安全系统工程特点

  第五条、安全系统工程为系统工程中的专业学。它包括系统论、预测技术,最优化技术,可靠性工程,人机工程,行为科学,心理学等学科和技术。

 第六条、把安全活动贯穿到施工生产计划、施工、使用和维修的全过程。实行费用、效率和时间的最佳结合,即花费最少,使用合理,出现事故最少。

  第七条、安全系统管理的程序和方法有利于实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系统化,形成安全管理的完整体系。

  四〉、安全系统工程观点

  第八条、全局性观点:全局性观点要求要整体地,全面地考虑问题,如采取措施后,看起来这个方面很安全了,但给其它的方面却带来了隐患或不安全,这就是没有全局性的观点。

  第九条、综全性观点:综全性观点要求要用多种知识来管理现代化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即要求安全工作者必须掌握一定的技术,安全心理学,人机学, 40

  环境学等综合知识。做到真正懂得安全技术学,并会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条、满意性观点:就是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作业最佳决策,以保证从各方面看,安全技术和防护技术都是使人满意。

  第十一条、可行性观点:就是要在许多可供选用的安全方案中选择与当时主客观条件相适应的可行性方案。

  五〉、危险性预先分析

  第十二条、危险性预先分析定义

  每一项工程开工,包括设计、施工和生产之前,首先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类别,出现条件,导致事故的后果,作一分析,这就叫做危险性预先分析。可以考虑采取安全措施,使这些危险性不致发展到成为事故。但应

 注意必须把分析工作做在行动之前。

  第十三条、危险性预先分析内容

  由于危险性潜在的性质,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展成为事故,所以在未发生事故前如何辨认出潜在的危险性就至关重要,为能迅速查出危险性,就必须要具有实践知识,同时应从以下八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危险因素; 2.触发事故的条件; 3.不安全现象或状态; 4.把不安全转化为安全所应具备的条件; 5.如此下去所产生事故的情况;

  6.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7.产生危险性的等级; 8.根据危险性的起因,采取什么预防措施,避免发展成为事故。

  六〉、危险性预先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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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调查危险源:先对生产的目的、工艺过程、操作条件和周围环境,作较为充分的调查了解。如能采取设计、施工和操作人员三结合方式进行了解,效果将更好。然后再按照过去的经验和同类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分析施工现场是否也会出现类似情况,查找能造成人员伤害、物质损失的危险性。查找按系统一步一步地进行,查出根源为止。

  第十五条、识别危险因素:以往的事故证明,潜在的危险性往往很难识别的,因为,危险性有固有的潜在性质,如果不系统地识别,就会造成遗漏。

  第十六条、危险性定级:危险性查出后,为了分清轻重缓急,应给危险性定一个等级,其分级方法为:

  1 级:安全的。

 2 级:临界的,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的损坏,因此,应予以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3 级: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措施。

  4 级:破坏性的:会造成重大事故,必须予以排除。

  把危险性按上述方法加以分级之后,就可找出消除或控制危险性的措施。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前操作人员的心理状态

  1)自认为有经验而盲目自信进行作业,结果产生下列情况而失去应有的警觉。不进行日常检查或检查不充分; 没有意识到操作方法有错误; 虽然发现了异常情况,但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 没有注意到异常情况的发生。

  2)虽然认为操作有危险,但自认为问题不大,为了省事凑合继续进行作业。认为条件框框太多,根本没有必要; 感到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妨碍生产有感但存在侥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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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际有危险,但当时并没有感到危险,而盲目地进行作业。

  新入场没有经验而感觉不到有危险; 这项工作巳干得十分熟练,不感到有危险; 过去干过多次未出危险,认为以后也不会出危险。

  4)情绪影响,未考虑会有危险,更没有意识到有危险。

  因为高兴、忧虑、生气等情绪影响,失去对外界条件反应能力; 情绪冲动,工作勿忙,未顾及险不险;思想涣散,注意力不集中; 情绪紧张,忙中出错。

  七〉、安全决策的概念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实际就是同各种危险,事故和灾害作斗争,就对已产生许多事故来分析,就会发现在管理上存在着许多疏忽和差错。其原因就是领导不重视决策,甚至在一些重大安全问题上,草率从事,以致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不讲究决策和决策上的失误,是安全管理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应懂得决策是安全管理的核心,也是领导者最基本的职能。为改变安全工作上的面貌,使安全管理能适应科学化的要求,就必须解决安全管理的决策问题,因为科学的决策是安全管理科学化的前提,也是决定安全工作成败的关键问题。

  八〉、安全决策的含义

  第十九条、决策:所谓决策,就是决定对策。也就是根据既定的目标和要求,从多种可能的方案中,分别进行科学的推理,论证和判断,从中选择出可行性和最满意的方案。

  第二十条、安全决策:根据生产活动中需要解决的安全问题,遵照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系统地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提出多种安全措施方案,运 43

  用安全分析、评价和安全管理科学决策技术的方法,经过论证,评价、判断、从中选定最优方案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决策的分类

  1.系统安全管理决策:这是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的高层决策,主要解决安全方针、政策、规范、安全管理制、法规、监督和推进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决策。

  2.工程项目的安全决策:这是为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所进行的分析,

 论证、评价、审核等方面的决策。

  3.公司安全管理决策:这是为健全和强化公司的安全管理,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方面的决策。

  4.预防事故的决策:这是针对某一种或几种危险不安全因素,所采取的各种保障安全的决策。

  5.事故处理决策:这是事故发生后,在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的基础上,提出改善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决策。

  九〉、安全决策应坚持原则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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