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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取消建筑劳务分包资质5篇

时间:2022-10-09 14:20:04 来源:网友投稿

云南省取消建筑劳务分包资质5篇云南省取消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 2011年5月20日 第5号 (总号: 156)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取消建筑劳务分包资质5篇,供大家参考。

云南省取消建筑劳务分包资质5篇

篇一:云南省取消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

 2011 年 5 月 20 日

 第 5 号

 (总号:

 156)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度假)

 区管委会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意见………………(1)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部门承接省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2)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2010 年度全市群防群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5)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低碳昆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13)

 昆明市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与玉溪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25)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29)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35)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区生鲜直销菜市场(生鲜超市)

 的实施意见…………………(38)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4)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49)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 2010 年度质量兴市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的通知……………… (52)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53)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 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实施意见的通知…………………………………………………………………………………(72)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 2010 年度出口先进企业及外贸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76)

 〔大事记〕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1 年 4 月大事记………………………………………………………………… (79)

  — 1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 进一步明确开发( 度假)

 区管委会 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意见

 昆政发〔2011〕 22 号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国家级、 省级开发(度假)

 园区, 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 根据市委、 市政府工作部署, 从 2008 年 3 月起, 原属于呈贡县管辖的马金铺乡 、 大渔乡 、 洛羊街道办事处、 七甸街道办事处, 原属于官渡区管辖的阿拉彝族乡 , 原属于宜良县管辖的汤池镇, 原属于玉溪市澄江县管辖的阳宗镇, 原分别属于东川区、 禄劝县和寻甸县管辖的红土地镇、 舍块乡 、 转龙镇、 雪山乡 、 乌蒙乡 、 倘甸镇、 凤合镇、 联合乡 、 金源乡 等 9 个乡镇先后分别由高新区、 经开区、 滇池旅游度假区、 阳宗海风景名胜区、 倘甸产业园区等管委会实行了实体化管理。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开发(度假)

 区实体化管理的发展需要, 规范开发(度假)

 区管委会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行使, 促进开发(度假)

 区经济社会持续、 健康、 高效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的相关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就各开发(度假)

 区管委会行政复议管辖权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乡 镇和街道办事处享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可以在管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 上述开发(度假)

 区管委会作为托管乡 镇和街道办事处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其实施实体化管理的乡 镇和街道办事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此外, 上述开发(度假)

 区管委会依法设立的, 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开发(度假)

 区管委会也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二、 上述开发(度假)

 区管委会中实行垂直管理的公安、 规划、 国土、 工商、 国税、 地税、 海关等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 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复议权。

 三、 各开发(度假)

 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 2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 调整 市级部门承接省级下 放 行政审批项 目 目 录的通知

 昆政发〔2011〕 23 号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国家级、 省级开发(度假)

 园区,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部门承接省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工作,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提高行政效能, 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 根据 《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新昆明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云政发〔2009〕 1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第 150 号令), 部分省级部门下放我市部分行政审批权限, 以及我市机构改革、 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 市审改办重新清理了市级部门承接省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经对省级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认真清理, 我市共承接省级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 23 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3 项, 涉及 17 个市级部门(详见附件)。

 二、 项目所涉及到的 17 个市级部门, 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项目目录和办理时限, 做好本部门承接的省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细化和对外公布工作。

 三、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承接省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市政府公告第 42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市级部门承接省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 3 —附件 市级部门承接省级下 放行政审批项目 目 录 行政许可项目 单位 序号 单位 名称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办理时限(工作日)1

 市环保局 1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10 2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1

 建筑业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上岗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核发 5 3 市教育局 1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公办和民办)

 审批权 20 4 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1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审批 6 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乙种)

 审批 6 5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级、 四级)

 认定初审 7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丙级、 地方临时)

 认证审批 7 6 市旅游局 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5 7 市林业局 1

 省级权限内国家Ⅱ 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13 2 省级权限内国家Ⅱ 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13 3 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 爆破、 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10 4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批准 13 8 市质监局 1

 特种设备维修资质单项许可 4 9

 市水务局 1

 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6 1 0 市园林局 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含二级)

 以下资质审批 7 2 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核发 7 1 1 市卫生局 1

 卫生用品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5 1 2 市安监局 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核发 生产20; 经营10

  — 4 — 1 3 市司法局 1

 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3 1 4 市商务局 1

 加油站新建、 迁建项目审批 5 1 5 市科技局 1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核发

 32 1 6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36 2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12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单位 序号 单位 名称 项目序号 1

 2 项目名称 办理时限(工作日)1

 市地税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财产损失审批

 26 26 2 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店设立审核 5 3 市安监局 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审查10; 验收10 4 市商务局 1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初审 3 2 3 4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或办事处初审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 3 3 5 5 市林业局 1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猎捕量限额批准 13 6 市环保局 1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审批 10 7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1

 软件企业认定 7 2 软件产品登记 7 8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

 生产、 经营企业在省内购销特殊药品审批 购用咖啡因20; 购用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20; 其余5

  — 5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 表彰 2010 年度全市群防群治 工 作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昆政发〔2011〕 24 号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国家级、 省级开发(度假)

 园区, 各直属机构:

 2010 年, 全市保安、 内部治安保卫组织等群防群治队伍, 严格按照从严管理、 为民服务的要求,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在治安巡逻、 值班守护、 堵卡伏击、 内部保卫、 安全检查等治安防范工作中恪尽职守, 顽强拼搏, 为维护昆明市社会治安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现代新昆明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激励斗志, 表彰先进, 推动全市群防群治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更好地发挥群防群治队伍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 市政府决定:

 授予昆明五华保安服务公司等 21 个集体“保安工作先进集体” 称号; 授予五华区景星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等 67 个集体“群防群治先进集体” 称号;授予云南大学保卫处等 70 个保卫部门“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先进集体” 称号; 授予沈云等 24 人“优秀保安组织负责人” 称号; 授予王外昆等 91 人“优秀保安员” 称号; 授予付磊等 118 人“群防群治先进个人” 称号; 授予许昆等 100 名保卫人员“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先进个人” 称号。

 希望受到命名表彰的群防群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 再接再厉, 为平安昆明和现代新昆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 6 —昆明市群防群治工 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 2010 年度)

  一、 保安工作先进集体(21 个)

 昆明五华保安服务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保安服务总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保安服务中心 昆明市西山区保安服务中心 昆明保安(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分公司押运大队 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川区保安服务分公司校园保安中队 呈贡县社会保安服务公司行政中心守护大队 宜良县社会保安服务部 昆明保安(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寻甸分公司 晋宁县保安服务公司 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石林县分公司人防部 富民县保安服务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大队 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禄劝分公司保安部 昆明保安(集团)

 嵩明有限公司 昆明保安(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 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高新区保安管理服务部一大队 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大渔片区重点项目指挥部保安队 昆明保安(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安检大队 昆明保安(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保安一部 昆明市保安护卫有限公司押运一部工行押运大队一分队 昆明市公安局保安督察大队 二、 群防群治先进集体(67 个)

 五华区景星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 五华区丰宁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

  — 7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马村派出所社区保安中队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新村派出所社区保安中队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丰宁派出所社区保安中队 昆明顺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富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卫部 盘龙区云波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 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青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护村队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金沙派出所社区保安中队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拓东路派出所社区保安大队 昆明金辰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船舶酒店保安部 云南车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部 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中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 官渡区大树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太和派出所社区保安中队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中闸派出所社区保安中队 昆明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西山区鱼翅路土堆社区居民委员会护村队 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碧派出所社区保安中队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西华派出所社区保安中队 昆明市西部汽车客运站保卫科 上海新独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盛高大城物业服务中心 安宁市禄脿镇禄脿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 安宁市青龙镇双湄村民委员会护村队 安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保安直属中队 安宁市公安局草铺派出所王家滩保安巡逻中队 云南世纪天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秩序维护部 呈贡县七步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

  — 8 —呈贡县雨花街道办事处回回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石龙湖派出所社区保安中队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城关派出所社区保安中队 昆明新南亚风情园商贸有限公司保卫处 东川区铜都镇金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 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新村派出所保安中队 昆明铁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宜良县匡远镇土桥村民委员会治保会 宜良县公安局匡远镇派出所社区保安中队 昆明天城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乡 鸭湖安保服务处 寻甸县仁德镇东发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 寻甸县公安局塘子派出所社区保安中队 云南国能化工有限公司保卫科 晋宁县晋城镇富有村民委...

篇二:云南省取消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2015 年执行的 新建筑资质标准

 中有哪些资质被取消、更名、合并

 新资质标准中有哪些资质被取消、更名、合并?新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 19 项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 12 项不变,施工劳务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具体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变化: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更名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改名为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改名为为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化工石油施工总承包资质改名为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变化:

 资质取消:

 1、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7、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8、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9、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0、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1、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2、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3、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4、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5、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6、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7、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资质合并:

 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电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资质更名:

 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更名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改名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更名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送变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改名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更名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更名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专业承包资质改名为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更名为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变化:取消劳务资质审批意见已经出台,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13 项(1 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 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 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 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 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 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 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 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 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 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 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合并为一项并更名为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取消了承包范围的限制,明确“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篇三:云南省取消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工头退出舞台?住建委:试点项目全部取消劳务分包!总包、专包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

  导读 近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征求《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

 建筑行业迎来巨变!包工头“做不下去”了?工资难要,活难干,谁之过?

 这三年在疫情之下,令建筑业这个本身就处于水深火热的行业,更是雪上加霜。面对疫情,会有一大批中小建企面临生死考验。

 如今的工程领域已经是一片红海,并且是滚烫的红海,竞争之激烈无以言表。

 包工头有多难?对上要伺候好各位爷,否则工程款要不到。对下是农民工,有相关政策保护着,工资不能拖欠,然而上面不拨款拿什么实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这是要把包工头和分包商逼上绝路吗?

  所以现在最难的是底层的包工头,没活干没饭吃,干了活甲方欠你工程款不给,自个垫钱(贷款)给工人发工资。只要你欠工人工资,工人一告一个准。90%的包工头,都经历过借不到钱的痛苦,甚至借高利贷给工人发工资。

 随着 2020年 5 5 月 1 1 日国务院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钱不但不能少给,还要多罚你 50%~100% 的赔偿金。而如果甲方欠你工程款,找百般理由拖你,你要是敢告他,他就让你进黑名单,你就永远的失去了该区域市场。

 ▎ ▎ 文件原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等文件要求,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促进

 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鼓励创新、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筑工人职业素质为重点,着力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调动企业和广大建筑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为实施“建造强市”和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符合我市建筑业发展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大幅提升,有专业技能等级的建筑工人占比达 90%以上。其中,中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 80%以上,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 10%以上。全市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占比达 50%以上,建筑工人劳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职业认同感、安全感、获得感普遍提升。

 (三)试点内容、试点范围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以及“十四五”建筑

 业发展规划,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与建筑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社会权益有保障,安全生产有保证,有较好经济收入,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持续的培训和管理的工人队伍。

 1 1 .试点主要内容 一是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二是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三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四是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五是不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六是不断加强建筑工人从业保障;七是探索创新其他激励机制。

 2. 试点范围 (1 1 )

 试点项目 一是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工程项目。

 二是符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渝建发〔2021〕3 号)认定标准要求的技术复杂项目。

 以上试点项目全面实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取消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资质劳务企业的限制,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者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实施步骤详见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质量

 安全首要责任, 对新开工试点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应统一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不得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2 2 )试点区县:(3 3 个区县,待定)

 试点区县所有工程项目全面取消劳务分包,全部采用自有工人施工,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分阶段实施(实施步骤详见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试点区县先行先试,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逐步推广至全市全面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松散,劳务作业范围不清晰,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拖欠问题未得到根治,从业人员门槛低、流动性大、文化程度不高、老龄化严重、企业归属感差、技能培训不足、劳动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

 1 1 .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 一是转型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支持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责任单位:建管处、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二是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引导小型劳务企业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专项业务,成为建筑用工主力军。鼓

 励支持劳务企业加强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合作,或转型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专业作业子公司。(责任单位:建管处、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2 2 .积极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一是以作业班组参与施工。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成立以砌筑、钢筋、混凝土、架子工、木工、装配式施工等工种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动保障负总责,专业作业企业接受总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对分包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具体负责。(责任单位:建管处、质安处,各试点区县)

 二是实行备案登记制。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注册后,向属地住房城乡建委备案企业基本情况、所从事的工种、工人名单及劳动合同、质量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等资料。专业作业企业可自主选择 1-5 个作业工种,持证人数不得少于 20 人。(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三是具备基本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基本的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和各工种班组长必须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市岗培中心、各试点区县)

 四是签订劳动合同。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可以使用临时用工,但临时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自有工人总数的 10%。(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五是强化信息化管理。制定全市专业作业企业备案登记条件和标准,简化办事流程。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及时将备案的专业作业企业录入“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我市专业作业企业业绩库,开展专业作业企业诚信评价。整合我市劳务资源优势,打造我市特色的“建筑劳务品牌”,提升竞争力,走品牌占领市场,向品牌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市岗培中心、各试点区县)

 3 3 .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自有专业作业企业 一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骨干工人队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落实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聚焦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主要任务,建立能够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带工匠”“把脉师”等自有班组长及主体工人队伍,重点培育测量工、检测试样工、特种作业、装配式、智能建造等高技能为主的自有骨干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带班班组长,应具有中级及以

 上技能水平,承担施工现场作业带班、作业示范和工序检查等工作,主导施工现场班组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场主体)

 二是积极发展自有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或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对现有劳务企业进行控股或参股,发展为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稳定的用工渠道和用工关系。

 以下建筑工人可计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工人数量。

 (1)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

 (2)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3)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 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专业作业企业股东中至少有一人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管理层人员)。

 (4)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 50%以上的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的建筑工人(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股东中至少有一人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管理层人员)。(责任单位:各市场主体)

 (二)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完善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动态记录建筑工人身份、培训考核、技能等

 级、工资发放、从业记录、诚信以及现场作业绩效等信息情况。建筑工人经过必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在信息库中加以记载后,方可允许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信息数据 1 年以上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现场施工作业。(责任单位:质安处、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二是压实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总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人工资支付等负总责,应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人详细台账,包含专业作业企业工人和自有工人的身份信息、技能等级、证书情况、岗前培训情况、所负责工种、作业面位置以及施工质量安全记录等信息。总承包企业要对所用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造成的拖欠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日常检查、巡查、督查,相关部门发现企业存在自有工人在岗数量不足、技能证书人证不一、以管理和后勤人员冒充顶替自有工人等情况的,应立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已享受的自有工人相关优惠政策立即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纳入诚信管理。(责任单位: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三是实施建筑用工“红黑名单”制度。构建我市建筑用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诚信管理体系,将专业作业企业和建筑工人纳入诚信评价,实施“红黑名单”管

 理,对专业作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建筑工人不落实安全责任、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事故等情况, 纳入“ 黑名单 ” 记录在案,并给予诚信评价扣分,直至取消专业作业企业备案,吊销人员技能证书等处罚。对于管理科学、手艺精湛、责任心强、无不良记录的专业作业企业和建筑工人计入“红名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行业协会、各试点区县)

 四是切实加强建筑工人组织管理。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带班、谁负责”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用工管理。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人住宿、生活、安全、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增强建筑工人质量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作为班组长、技术骨干和带头人,要带头落实好现场管理规定,施工期间工地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 70%。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施工现场进出场管理规定,根据企业施工作业需要,建立技能工人配备合理、专业工种配套的施工作业班组,原则上以本乡本土的自有工人,或长期稳定协作的专业作业企业构成,杜绝使用临时挂靠、未经考核的外部流动人员和没有实名制信息的人员,谨慎使用纳入“黑名单”记录的企业和人员。(责任单位: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五是构建与技能等级、质量安全挂钩的薪酬机制。坚持“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绩优者多得”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业构建工人技能等级、施工质量水平、安全责任落实、业绩贡献、工作年限等与工资分配挂钩的激励制度,完善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专业作业企业要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针对建筑市场“按天付薪,拿钱走人”“干好干坏一个样”等突出问题,积极调整按天计酬、按件计价以及包干工资、固定工资等工资支付方式,大力提倡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并结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巡查情况,将质量安全检查结果落实在工人薪酬管理上来,以施工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为抓手,以薪酬激励机制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建筑工人技能水平的提升。(责任单位: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三)提升自有工人技能水平 1.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是单列职工教育经费。调整现行定额的职工教育经费标准,按工资总额的 2.5%~4%计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在工程造价费用中单独列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参与下浮。制定我市职工教育经费计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职工教育经费 60%以上用于施工现场一线建筑工人的

 教育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造价总站、市岗培中心)

 ...

篇四:云南省取消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建设 E⒛⒛〕1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以更严措施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州 、 市交通运输局 ,厅 属各有关单位 ,各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建设 工 程施 工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深 刻汲取我省公路建设 工 程领域“4.01” 、“11.26” 、“12.05”多起事故教训 ,遏 制生产安全事故易发 、 多发态势 ,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 更严措施加强生产安全监管 工 作。经厅研究决定 ,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失信惩戒-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 、 省信用建设的相关规定 ,对 从事公路建设的设计 、 施 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严格开展信用评价。在年度信用评价周期内 ,全 省范围存在以下安全生产事故情形的 ,在 事故责任认定确认后 ⒛ 天内负有监管职责的州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厅属单位将相关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 级负责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厅质监局 、 省交发公司认真落实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按“动态评价 ” 和在省级年度信用评价总评分中扣分方式进行信用评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信用评价 工 作 ,存 在失信行为未纳入评价或报送的州 、 市将全省通报。(一)实 行“动态评价 ”1.发 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 工企业 (包 含专业分包企业 ,下 同 ),直 接定为“卩级。2.6个 月以内连续发生 2起 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 工企业 ,直 接定为“D”级。3.发 生 1起 及以上安全事故且经相关管理部门定性为事故谎报 、 瞒报 、 漏报的施工企业 ,信 用评价不得高于“B”级 ,发生 2起 及以上安全事故且存有上述情形的 ,直 接定为“D”级。4.监 理企业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定为“D”级。5.实 行项目每年动态评价机制。-2-

 (二)推 行在省 级 年度信用评价总评分中扣分1.因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部约谈 ,与 被约谈原因有直接联系的施 工企业(或发生安全事故或事件的企业 ),每被约谈或通报批评 1次 ,在 信用总评分上直接扣 5分 。2.因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省交通运输厅约谈的施工企业 ,每 被约谈 1次 ,在 信用总评分上直接扣 3分 。被省交通运输厅或厅质监局以通报 、重要信息告知 、 违法违规信息专栏曝光的 ,每 1次 在信用总评分上直接扣 2分 。3.因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州 、 市交通运输局约谈 、 通报批评 、重要信息告知或违法违规信息专栏曝光的施工企业 ,每 发生 1次 在信用评价总分上直接扣2分 。4.质 量安全监督机构 、 建设单位开展的“平安 工 地 ” 考评 ,施 工 合同段考评“不合格 ” 的 ,每发生 1次在信用评价总分上直接扣 2分 。5.施 工企业截留 、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经 发现并查实 ,每发生 1次在信用评价总分上直接扣 2分 。6.发 生 3起 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 ,信 用评价不得高于“B”级。7.交 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建设单位组织的“平安工地 ” 考评工作 ,施 工企业考评结果存在 3个 及以上合同段考评“不合格 ”的 ,施 工企业信用评价不得高于“B”级。-3-

 (三)完 善其他惩戒措施1.发 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 工企业 (若 发生在专业分包企业的 ,包 括分包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一 年内不得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 ;建 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5年 内 、 施 工企业项目经理处理期不得在我省担任公路建设 工 程项目负责人。2.发 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负责人 (项 目经理、 分管安全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有效期不予延期 ,应 重新申请考核。其他设计 、 监理 、 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依 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 、 岗位证书。3.根 据《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云 交规E⒛ 19〕 1号 ),省 级负责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中 ,PPP项 目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 次扣除 1分 ;发 生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 次扣除 1.5分 ;发 生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直 接扣 5分 。州 、市负责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及违法违规信息曝光省交通运输厅在网站中开设“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及违法违规信息曝光 ” 专栏 ,适 时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

 各州 、 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向厅综合建设处报送需要公开的信 `息 。以下信 `急 应当公开 ,公 开时-4-

 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一)发 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谎 报 、 瞒报 、 漏报 、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故 意破坏事故现场 、 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设 计 、 施 工、监理等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四)考 评机构组织开展的“平安 工 地 ” 考评结果 ;(五)被 部 、 省 、 州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 、 通报批评、重要信息告知等违法违规信息 ;或 作出暂扣 、 吊销、取消、 降低资格资质或责令停业停产整顿限制行为能力行政处罚的 ;(六)各 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中 ,发 现存在红线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或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 ,但 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 ;(七)歹 刂入各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的项目业主、 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驻地高监、检测单位检测负责人、 专业分包项目负责人、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 。三、严格管控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各级 、 各单位应盯死辖区、 建设项目较大及以上风险工 程,做到“底数清楚 、 责任明晰 、 措施到位 、 资金保障 ”,严 格落实以下三 项制度 ,严 管严控。-5-

 (一)建 立较大及以上风险辨识分析月调度预 警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建 立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辨识月调度预警制度。对项目中特大及特殊结构桥梁(大 型现浇桥 、 连续刚构 、 拱桥 、 悬索桥等 )、 长或特长隧道 、 不良地质隧道(岩溶 、 富水 ,存有瓦斯 、 硫化氢气体 ,穿 越煤层、 采空区或有断层、 破碎带等的隧道 ),以 及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分部 工 程全面开展辨识 ,建 立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清单 ,并 向项目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各 ,风 险清单发生变化时应补充报送。根据 工 程施 工 进度 ,由建设单位指挥长(项目公司负责人 )组 织施工、 监理、 检测等相关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 1次风险辨识月调度会 ,结 合相关资料及检测数据成果 ,辨 识分析当月及下一个月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部位 、风险级别 、重点防控措施、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建设单位应将月调度会辨识、分析较大及以上风险清单及防控重点函告施 工 合同段母体公司 ,督 导母体公司加大对施工 合同段安全风险的检查管控。(二)建 立重·点监管 工 程和较大及以上风险监管制度各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 立重点监管 工 程和较大及以上风险监管制度。针对各建设项目报备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清单 ,结 合辖区地质 、 水文特征 ,梳 理、汇总并建 立辖区重点监管 工 程 ,全 面掌握较大及以上风险分部 工 程底数。州 、 市交通-6-

 运输局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重点监管 工 程列为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必查项目,应 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原 则上每半年全面覆盖检查 1次 重点监管 工 程项目。重点检查项目建 立较大及以上风险清单及月调度会落实情况及实效 ,对 工 作落实不力的应进行通报 、 曝光。(三)建 立施工 重 `点 部位和关键作 业ェ 序领导带班巡视及现场技术员和安全员值守制度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安全管控重点部位及关键作业工 序领导带班巡视及现场技术员和安全员值守制度 ,尤 其对隧道掌子面至 二衬段落施工 作业 (包 括掌子面及仰拱开挖 、 支护)、 现浇桥梁浇筑砼、 挂篮行走及悬浇 、起重吊装作业、 深基坑开挖等安全管控重点部位及关键 工 序转换作业全过程必须派驻现场技术员和安全员值班盯守 ,项 目负责人带班巡视检查。现场技术员和安全员一旦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或异常情况 ,立 即停止施 工并紧急撤离作业人员。监理工 程师应当检查、督办项目领导带班和现场技术员和安全员到岗在岗情况 ,并 如实记录监理日志。针对不良地质隧道(岩溶 、 富水 ,存 有瓦斯 、 硫化氢气体 ,穿越煤层、 采空区或有断层、 破碎带等的隧道)施 工 开挖作业 ,在项目隧道施 工 作业班组中推选有隧道施工 丰富经验 ,并 经施工单位培训合格的人员作为掌子面专职安全员 ,安 全员纳入施工 项-7-

 目部管理并支付 工 资薪酬(在 安全专项经费中列支)。

 主要职责为监控安全步距、 观察 (或 听闻)隧道掌子面及初支或其他部位异常变化情况。可能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情况时 ,立 即组织施 工 作业人员紧急撤离至安全区域。四、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能力(一)严 格落实建设项目 参建各方人 员保障水平各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要求 ,自 接文后 2个 月内配置、 归位相关人员到位 ,省 、 州 、 市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严格监督检查 ,各 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到位的 ,除 在年度考核或信用评价时扣分外 ,全 省进行通报批评。1.严 格执行《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意见(试 行J,9规 定 ,全 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 (建 设单位 )或 代建单位管理人员不得在2个 或以上项目任职 ,且 主要人员(机 构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在项目交 工 验收前 ,原 则上除不可抗力原因 (调 离原单位 、伤亡、因法律法规被限制自由 、工 作不力被党政处理而调整等)外不得随意变更 ,确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 ,应 事先取得备案部门的同意 ,并 重新履行核备手续。2.凡 是有特长隧道 、 不良地质隧道 (岩溶 、 富水 ,瓦 斯 、 硫化氢气体 ,穿越煤层、 采空区或有断层、破碎带等的隧道 )的 高-8-

 速公路建设项目 ,项 目公司或建设单位应当配置具有同类似隧道施 工(或监理 )经 历的隧道副总(或专业 )工 程师。3.施 工 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必须按照规定足额配各 ,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专业监理工 程师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严禁无证上岗 。4.凡 是有特长隧道 、 不良地质隧道 (岩 溶 、 富水 ,瓦 斯 、 硫化氢气体 ,穿越煤层、 采空区或有断层、破碎带等的隧道 )的 高速公路项目施工 合同段 ,施 工 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至少配置1名具有相应资格及丰富经验的地质专业工 程师 (原 合同未约定的补充相应条款 )。5.各 州 、 市交通运输局应积极协调解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足 、 监督力量不够的现状,不 得随意抽调监督人员从事其他 工 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 三方专业机构 ,提 供安全管理、 安全评估监测等有关技术服务 工 作。(二)严 格落实安全专项经 费投入及使用保障水平1.建 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 ,应 当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 工 单位在 工 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不低于建筑安装 工 程费的1.sO/o作 为安全生产费用 ,且 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2.建 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对 安全费-9-

 用的计量计价范围与规则 、 审核审批程序 、 投入计划 、 现场验收签认等予以明确 ,严 禁安全费用超出范围计量支付或挪作他用。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台账。严禁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截留 、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 ,对 弄虚作假 、 侵占挪用的 ,一 律予以核减。(三)全 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四个层级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覆 盖行业主 管部门及监督机构 、建设监理、 施 工 管理、 一线作业人员 ,提升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能力。1.省 交通运输厅培训。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厅质监局组织每年对 16个 州 、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 、 质量安全分管领导 、 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 监督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开展培训。2.州 、 市交通运输局培训。由州 、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每年至少 2次 对辖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或建设单位领导 、 技术 、 质量 、安全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施 工、 监理及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培训。3.建 设单位培训。由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或建设单位 )组 织对项目施工、 监理、 检测等单位领导 ,施工 单位技术 、 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监理单位负责人及专业监理工 程师等开展培训 ,每 季度不少于 1次 。-10-

 4.施 工 单位培训层级。项目施 工 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应建 立一线作业人员进场实名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 ,对施工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必须开展三级教育培训 ,每 年不少于 2次 。5.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取 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五、 持续加强“平安工地 ” 建设监督管理高速公路项目应以“平安 工 地 ” 建设管理为载体 ,全 面落实考核评价 ,提 升现场施 工 安全标准化和安全管理水平。(一)施 工、 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部省有关平安 工 地管理办法规定频率 、 内容完成项目“平安 工 地 ”自评、审核和独立考评工作。对弄虚作假 、 考评结果失真的从业单位纳入年度信用评价及信·急公开曝光。(二)州 、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部省有关“平安 工 地 ” 管理办法 ,组 织对辖区所有高速公路项目开展“平安 工 地 ” 考核评价 ,项 目建设指挥部必查 ,每 项目抽查不少于 10%的施工合同段及对应监理单位。

 对未执行考评或考评失真的 ,对 所属州 、 市交通运输局通报批评。(三)厅 质监局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进行监督抽查 ,省 级负责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覆盖 ,各 州 、 市负责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覆盖率不低于 ⒛ %且-11-

 至少一个。按部省“平安 工 地 ” 相关管理办法 ,并 延伸抽查施 工合同段。(四)各 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对承担全省公路第 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存有弄虚作假 、 安全评价失真 、 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等进行通报批评 ,违 反廉政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对 失信行为纳入相关信用评价。(此 件不公开)俨 I吩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12-⒛⒛ 年 3月 2茌 日 印发

篇五:云南省取消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工程企业资质管理

 制度改革方案

 建市〔 2020 〕4 94 号

 202 20 0 年 1 11 1 月 0 30 日

 2419 3810 -… -.-- 6390 1792 0207 .--- … ..-. ..- -.-- ..- . 6390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市〔2020〕94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 2020年 11 月 1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 年 11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1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 2019 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 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2 -

 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压减情况如下:

  1.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 4 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 3 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 21 类行业资质整合为 14 类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3 - 行业资质;将 151 类专业资质、8 类专项资质、3 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 70 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将 10 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 12 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 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 18 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4.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 10 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二)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4 -

 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试点地方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地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5 -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6 -

 (二)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

  (四)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 1 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7 - 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大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释疑解惑,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反映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2.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分级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8 - (此页留白)

 资质类别序号 改革措施综合资质 1 保留,不分等级1234567891012资质类别 序号 行业 设计资质类型 改革措施综合资质 1 综合 综合资质 保留,不分等级建筑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建筑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人防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市政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行业资质(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保留,设甲、乙两级给水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排水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城镇燃气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热力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道路工程专业公共交通工程专业桥梁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城市隧道工程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载人索道专业 并入机械军工行业机械工程专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环境卫生工程专业 并入环境工程通用专业公路行业资质 保留,只设甲级公路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特大桥梁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特长隧道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交通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铁道行业资质 调整为铁路行业,设甲、乙两级桥梁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隧道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轨道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电气化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通信信号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水运行业资质 调整为港口与航道行业,设甲、乙两级港口工程专业港口装卸工艺专业修造船厂水工工程专业合并为岩土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工程测量专业,设甲、乙两级与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部分内容合并为勘探测试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道路与公共交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港口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建筑市政公路铁道水运12345专业资质劳务资质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分专业工程测量海洋工程测量分专业工程钻探凿井2.工程设计资质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海洋工程勘察海洋岩土勘察分专业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1.工程勘察资质勘察资质类型综合资质岩土工程— 9 —

 航道工程专业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6 民航 民航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水利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水库枢纽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引调水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灌溉排涝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围垦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河道整治专业城市防洪专业水土保持专业水文设施专业电力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火力发电专业(含核电站常规岛设计)

 调整为火力发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水力发电专业(含抽水蓄能、潮汐)

 调整为水力发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风力发电专业新能源发电专业送电工程专业变电工程专业核工业行业资质 并入电力行业反应堆工程设计(含核电站反应堆工程)专业核燃料加工制造及处理工程专业铀矿山及选冶工程专业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专业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专业煤炭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矿井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露天矿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选煤厂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冶金行业资质与建材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设甲、乙两级金属冶炼工程专业金属材料工程专业焦化和耐火材料工程专业冶金矿山工程专业 调整为冶金建材矿山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建材行业资质与冶金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设甲、乙两级水泥工程专业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程专业新型建筑材料工程专业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工程专业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工程专业 调整为冶金建材矿山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炼油工程专业化工工程专业化工矿山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生化、生物药专业化学原料药专业中成药专业药物制剂专业医疗器械专业(含药品内包装)石油天然气行业资质 并入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甲、乙两级油田地面专业气田地面专业海洋石油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合并为冶金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建材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化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原料药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医药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油气开采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航道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河道整治与城市防洪专业,设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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