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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4篇

时间:2022-09-01 09:00:04 来源:网友投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4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 编号: ______ 甲方(单位) : 乙方(个人) : 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4篇,供大家参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4篇

篇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动 合 同 书

 编号:

 ______

 甲方 (单位)

 :

 乙方 (个人)

 :

 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 _____ 年__ _ 月___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 自愿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 期___年_月_日, 终止日期___年_月_日, 其中试用期____。

 二. 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 担任

 岗位工作。

 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 经与乙方协商, 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 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 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 法规;

 2、 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 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 忠于职守, 勤奋工作;

  5、 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 职业道德、 业务技术、 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

 第七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工资不低于____元, 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乙方应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可自行安排作息时间。

 第九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 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 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元。

 五.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 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双方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后,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其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 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执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 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 遵守职业道德;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 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 续订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发生变化, 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合同期内, 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 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 经甲方批准, 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 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 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 7、 8、 9 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 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 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 7、 8、 9 款和第十四条终止、 解除本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医疗终结, 经市、 区、 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

  4、 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 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 可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做到提前通知或旷工三日 的就表示乙方放弃与甲方所有权利, 并且甲方可追究乙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 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乙方身 体健康的;

  5、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关系即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 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 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七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 本合同终止。

  八.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 二十二条第 7、 8、 9 款、 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 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 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执行:

  1、 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2、 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

  3、 甲方违反《劳动法》 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 违反《劳动法》 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外, 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 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 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 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 8 款解除劳动合同, 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 甲方应根据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 3、 4、 5 款情形的, 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 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 动离职, 经协商解除合同后, 亦不得在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年以内发生的, 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九.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其他

 第三十七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国家、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自签订之日 起生效,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篇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鄂劳社文〔2003〕 203 号 关于在建筑业企业 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市、 州、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设局(建委)

 :

 为了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 制止克扣、 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 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 102 号)精神, 现就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通知如下:

 一、 在我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要按本通知规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二、 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健全劳动合同制度,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 标准和时间。

 建筑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从事高空、 高温和中夜班作业的劳动者, 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津补贴。

 三、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至少每月 支付一次, 实行周、 日、 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 日、 小时支付工资。

 对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付清全部工资。

 建筑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时, 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 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 严禁违法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

 确因建筑施工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的, 应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 只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 建筑业企业应在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 并委托银行代发劳动者工资。

 建设单位(业主)

 应按工程合同价格和工程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工程备料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单列, 按期划入工资基金专户。

 六、 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业主)

 在项目 开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建筑业企业缴纳, 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划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

 具体金额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 0. 5%一 0. 8%确定, 工期不足一年的, 以全部工程合同价格为基数计提,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用于垫付劳动者被拖欠、 克扣的工资。

 若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克扣、 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者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 可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劳动者被拖欠、 克扣的工资, 并相应冲减劳动者所在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

 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业主)

 从应付该企业工程款中垫付, 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应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克扣、 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向建筑业企业追缴被克扣、 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年终和工程结算时, 经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查实建筑业企业无克扣、 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 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 全部返还给建筑业企业。

 建设单位(业主)

 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 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业主)

 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 确保工资支付保障金落实到位。

 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通过对建筑业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接受群众举报, 及时查处企业在工资支付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或威胁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不履行劳动合同、 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给予处罚; 触犯刑律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设单位(业主)

 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工资监督管理, 在工程开工后 10 日内, 要将工程地点、 施工期限、 建筑业企业名称书面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八、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单位(业主)

 和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因建设单位(业主)

 拖欠工程款而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 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 建设单位(业主)

 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 克扣工资的, 暂停其参加新建项目投标资格, 凡未妥善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 在企业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 情节严重的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九、 建立建设单位(业主)

 和建筑业企业信用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逐步分别建立建设单位(业主)

 、 建筑业企业的建筑和工资支付信用评级制度, 并依据不同信用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

 对信用差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直至取消有关资格。

 十、 加强对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

 工资支付保障金要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保障金的管理和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二○○三年十一月 十八日 主题词:

 建筑 企业 工资 支付 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3 年 11 月 18 日印发

  共印 310 份

篇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鄂人社发(2009)

 35 号

  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现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关于劳动争议范围

  (一)

 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 除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以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2、 经批准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 劳动者不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与改组改制企业发生的争议;

 3、 证券业、 保险业等行业的证券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具备行业资格证、 执业证、 委托代理合同)

 与委托人(证券、 保险等企业)

 之间发生的争议;

 4、 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比例、 标准, 以及社会保险待遇审批、 发放数额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争议;

 5、 用人单位与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6、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 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

  (二)

 当事人于 2008 年 5 月 1 日之前(不包括 2008 年 5 月 1 日当日)

 发生的争议, 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法》 中 60 日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于 2008 年 5 月 1 日之后(包括2008 年 5 月 1 日当日)

 发生的争议,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一年期间的规定。

 (三)

 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 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待遇的, 劳动仲裁时效期间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已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自申请人伤残级别鉴定结论生效之日 1 起算。

 2、 劳动者认为正在享受的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待遇不符合法定标准的, 自享受待遇之日起算。

 (四)

 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 应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决定(通知)

 , 仲裁时效期间从该书面决定(通知)

 送达劳动者之日起算; 无法直接送达而采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的, 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签收邮件或者公告之日起届满 30 日起算; 用人单位未出具书面决定(通知)

 但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通知)

 内容的, 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五)

 劳动者未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离职,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决定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其本人离职之日起算。

 三、 关于规章制度效力的认定

  (六)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 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 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 但内容未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经向员工公示或告知的, 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

 (七)

 《劳动合同法》 实施后, 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未经过《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 原则上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并已向员工公示或告知, 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 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

 四、 关于争议当事人

  (八)

 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以该机构或用人单位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无论其是否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或授权, 均以该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其下属分支机构列为共同当事人或第三人。

 五、 关于违约金

  (九)

 2008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款, 在《劳动合同法》 生效后, 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该条款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无效。

 2

  六、 关于举证责任

 (十)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 双方对拖欠的期限和拖欠金额有争议的,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之日前两年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超过两年期限的工资支付情况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 应对其是否具有加班事实加以证明。

 如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期间用人单位对其建立了 考勤制度,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是否有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七、 关于加班工资计发标准

  (十二)

 加班工资计发标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 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该岗位或工种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 以提请仲裁前该劳动者 12 个月实际发放(剔除加班工资后)

 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八、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薪酬争议的处理

  (十三)

 对于用人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薪酬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原法定代表人或原负责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薪酬的纠纷, 符合以下情形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受理:

 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变更的;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虽未经工商变更登记, 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经通过决议实际变更了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已经不能行使法定职权的。

 九、 关于社会保险争议

  (十四)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提出补办、补缴的,

 应裁决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五)

 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 补缴的, 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养老保险, 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 工作每 3 满一年, 计发 2 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

 本人申请仲裁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医疗保险, 可裁决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

 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

 失业保险, 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

 工伤和生育保险, 可裁决用人单位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 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待遇。

 (十六)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 可按其已缴费情况, 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已经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 并裁决用人单位应将其纳入单位参保缴费范围。

 十、 关于经济补偿金

  (十七)

 《劳动合同法》 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 施行后,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 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实施前后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八)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 施行之后到期终止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属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①《劳动合同法》 施行之后的工作年限, 按照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②国有企业职工 2001 年 10 月 6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1 年 10 月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无论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③非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十一、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若干问题 4

  (十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1、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 涉及多项仲裁请求的, 单项裁决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单项裁决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 仲裁裁决为前置裁决。

 2、 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 享受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属于确认争议的为终局裁决, 属于给付争议且各分项裁决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各分项裁决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 个月金额的为仲裁前置裁决。

 (二十)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同一案件的不同争议事项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可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裁决, 但应在裁决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 其他

  (二十一)

 本意见仅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本意见下发后, 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十二)

 本意见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二十三)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终结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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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样式文本 )

 甲方:

 乙方:

  (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者姓名)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性别:

  企业代码:

  身份证号:

 —————————————————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说明:

 1、 本合同必须使用 蓝、 黑墨水书写。

 2、 本合同不得涂改, 不得代签, 涂改和代签无效。

 经甲、 乙双方盖章、 签字后, 于一个月 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合同鉴证手续。

 3、 本合同双方主体的真实性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4、 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及其《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在平等自 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同 意订立本劳动合同, 共同 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甲)

 固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

 无固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丙)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 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 乙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

  2、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 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 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制。

 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的, 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 休假的权利, 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 1、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 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 劳动报酬 1、 甲方实行(如计时、 计件、 绩效)

  工资分配办法; 固定月薪

 元或月薪不低于

  元。

 2、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不得克扣和拖欠。

 3、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 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集体合同 确定的工资水平。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属于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 改善集体福利, 逐步提高乙方福利待遇。

 七、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等, 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 劳动合同变更、 解除、 终止、 续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可以变更。

 变更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可以解除。

 3、 甲方或乙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法定终止情形出现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 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应当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 及其《实施条例》 等规定, 甲方应当 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 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及时、 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培训服务期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十、 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甲、 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

 本合同 未尽事宜, 法律法规、 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 由甲、 乙双方协商解决。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 印章):

 鉴证员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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