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辛易范文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述职报告 教案设计 申请书大全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8篇

时间:2022-10-12 13:30:07 来源:网友投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8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动合同(全日制从业人员)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 双方在签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8篇,供大家参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8篇

篇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

 劳 动 合 同 (全日制从业人员)

  甲方:

  乙方:

  签订日 期: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

 签订劳动合同, 甲方应加盖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和职工均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

 合同中的空栏, 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不需填写的空栏, 请打上“/”, 填写不下时另 附纸。

 四、

 双方可就工作内容、 保密、 竞业限制、 服务期等内容进行协商, 订立相关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五、

 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字迹清楚, 文字简练、 准确, 不得涂改。

 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 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 籍类型( 非农业、 农业)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 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 一)

  有固 定期限:

 从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止。

 其中 , 试用 期自 从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止。

 ( 二)

  无固定期限:

 从

  年

  月

 日 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 试用期自 从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止。

 ( 三)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年

  月

 日 生效, 于

  工作完成时终止。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 位的实际需要,

 安排乙方担任

  岗位( 工种)

 工作, 乙方的工作内容是

 甲乙双方也可以签订岗 位协议书( 作为本合同附件),具体确定岗位职责、 工作内容、 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确定的工作内容、 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 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 一)

 标准工时制, 即每日 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 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

 并至少休息一天。

 ( 二)

 不定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 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 填 “是”):

 年 (

  )、 半年 (

  )、季(

  )

 或月(

  )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八条

 甲方因生产( 工作)

 需要,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一般每日 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 不得超过三小时, 每月 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享受国家和自 治区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 生育假、 探亲假、 婚丧假、 工休假等带薪假期。

 五、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 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资水平, 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 劳动强度、劳动条件、 劳动贡献确定, 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

  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 一 )

 计 时 工 资 。乙 方 的 工 资 标 准 为

 元/ 月 ( 周 ), 绩效工资( 奖金)

 根据乙方的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 二)

 计件工资。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 计件单价为

  。

 ( 三)

 其他形式:

 。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 月 ,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 岗 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 支付, 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 支付。

 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

 每月

 日 。

 如遇节假日 或休息日 ,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 支付。

 第十三条

 甲 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在休息日 、 法定节假日 工作的,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甲 方与 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 物价指数情况, 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 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 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甲 方应当 每年向 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休息休假、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生育、 死亡等待遇, 以及医疗期、 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 按国家、 自 治区及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

 和补充医疗保险, 具体标准为: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应当 严格遵守甲 方依法制定的劳动安全制度, 严禁违章作业,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 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

 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照国家、 自 治区关于女职工、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对乙方提供保护。

 第二十二条

 如甲方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乙方有权拒绝, 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

 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 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 控告。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 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 解除、 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全面履行各自 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 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 变更劳动合同, 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劳动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

 用人单位变更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 终止本合同,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

 条、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 终止本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甲方应当继续履行; 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甲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 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 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乙方工作涉及甲 方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 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 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由 甲 方出 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

 训, 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 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 并签订专项培训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 可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 可以从争议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 内向 甲 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申 请调解或从争议发生之日 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国家及自 治区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执行。

 国家没有规定的, 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 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续订期限为

  年, 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续订期限为

  年, 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

 __________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样式文本 )

 甲方:

 乙方:

  (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者姓名)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性别:

  企业代码:

  身份证号:

 —————————————————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说明:

 1、 本合同必须使用 蓝、 黑墨水书写。

 2、 本合同不得涂改, 不得代签, 涂改和代签无效。

 经甲、 乙双方盖章、 签字后, 于一个月 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合同鉴证手续。

 3、 本合同双方主体的真实性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4、 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及其《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在平等自 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同 意订立本劳动合同, 共同 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甲)

 固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

 无固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丙)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 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 乙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

  2、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 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 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制。

 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的, 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 休假的权利, 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 1、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 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 劳动报酬 1、 甲方实行(如计时、 计件、 绩效)

  工资分配办法; 固定月薪

 元或月薪不低于

  元。

 2、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不得克扣和拖欠。

 3、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 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集体合同 确定的工资水平。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属于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 改善集体福利, 逐步提高乙方福利待遇。

 七、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等, 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 劳动合同变更、 解除、 终止、 续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可以变更。

 变更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可以解除。

 3、 甲方或乙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法定终止情形出现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 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应当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 及其《实施条例》 等规定, 甲方应当 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 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及时、 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培训服务期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十、 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甲、 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

 本合同 未尽事宜, 法律法规、 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 由甲、 乙双方协商解决。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 印章):

 鉴证员 :

  年

 月

  日

篇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

页码:

 1 http: //code. fabao365. com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颁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

 2009-03-1 1 【实施时间】

 2009-01 -01 【时 效 性】

 有效 各市、 州、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就业和失业登记是《就业促进法》 赋予政府、 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职责和义务, 是加强就业管理、 完善就业服务、 发挥市场机制、 落实就业政策的重要基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 精密操作, 加强动态管理, 开展跟踪服务。

 省厅将统一开发就业和失业登记软件, 各地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确保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实效性, 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加强就业和失业管理, 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精神, 制定本办法。

 当前页码:

 2 http: //code. fabao365. com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统一使用《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以下简称《登记证》 )

 。

 《登记证》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 全省通用。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登记证》 的核发、 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本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登记证》 办发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在鄂及省直单位《登记证》 的办理工作, 由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委托属地负责; 其他单位《登记证》 的办理工作, 由各市、 州、 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六条《登记证》 是记录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及公共就业服务、 计算劳动工龄、 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 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保障年审等业务时必须先查验《登记证》, 未办理《登记证》 的, 应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

   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七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

   (一)

 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当前页码:

 3 http: //code. fabao365. com   (二)

 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三)

 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四)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五)

 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 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 持以下资料在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1 、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   2、 《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 ;   3、 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 被录用人员《登记证》 ;   5、 被录用人员一寸照片两张。

   已办理《登记证》 的, 在《登记证》 上予以记载, 并注销其失业登记; 未办理《登记证》 的, 一并申请办理。

   第九条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 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 照片等材料, 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 经就业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 办理就业登记, 领取《登记证》 。

   第十条《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是劳动者就业和计算工龄的唯一凭证, 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

 当前页码:

 4 http: //code. fabao365. com   第三章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一)

 年满1 6周岁, 已从各类学校毕业、 肄业的;   (二)

 从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 关闭、 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

 承包土地被征用, 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

 军人退出现役、 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

 刑满释放、 假释、 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八)

 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二条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 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 户口簿、 身份证、 毕业证(肄业证明)

 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 照片等, 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后, 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三条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 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 5日内, 持本人的《登记证》 (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

 、 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本人档案托管证明、 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等材料, 在县以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当前页码:

 5 http: //code. fabao365. com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 应持本人的《登记证》 (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

 、 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

 、 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等材料, 经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后, 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应按规定到县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原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执照的;   (三)

 已从事比较稳定收入的劳动、 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入学、 服兵役、 移居海外的;   (七)

 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的;   (八)

 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

 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

 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前页码:

 6 http: //code. fabao365. com   第四章审核和记录   第十五条符合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在申办《登记证》 时或之后, 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见附表四)

 , 通过社区三天公示确认后, 报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并在《登记证》 有关栏目中注示。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经失业登记后, 凭《登记证》 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 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七条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 按有关规定条件持相关证明材料, 可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税收减免、收费减免、 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据实核定, 注明享受政策扶持项目和期限。

   第十八条劳动者持《登记证》 申请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时,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认定和落实, 并将落实情况准确记录在《登记证》 上。

   第十九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持《登记证》 按有关规定向失业地的县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再就业促进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等情况在《登记证》 相应栏目进行记录。

   第五章《登记证》 发放管理   第二十条从2009年1 月1 日起, 全省统一启用《登记证》 。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 和《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 继续使用至201 0年底, 在原证有效期内对再次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及时换发新证。

 当前页码:

 7 http: //code. fabao365. com  第二十一条《登记证》 按照以下方法编号:

   《登记证》 编号共1 6位, 其中:

 前4位为市州编码,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 编排; 第5、 6位为县区编码(包括市直, 由各市州统一编排)

 ; 第7至1 0位为办理年份; 第1 1 至1 6位为办证顺序码。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办理就业、 失业登记以后, 就业、 失业状况发生新的变化, 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 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就业登记有关证明在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后, 在其所持的《登记证》 上作好记载, 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当地劳动就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登记证》 采用实名制, 一人一证, 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自发放之日起至本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回, 期间更换、 补发时, 保留原有编号。

   第二十四条《登记证》 遗失或损毁的, 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 并在当地报刊或媒体刊登遗失启事, 经核准后, 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发证机构应在补发的《登记证》 上注明“补办” 字样。

   第二十五条各地可对持《登记证》 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度免费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核发机构负责, 在办理审验手续时, 应对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核实, 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 并在《登记证》 上如实记录。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不得转借、 转让、 伪造、 涂改或重领《登记证》 。

 对违者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处以罚款。

 当前页码:

 8 http: //code. fabao365. com  第二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 就业困难人员及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规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地方劳动保障等部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对农村和外来劳动者实施登记歧视, 不执行《登记证》 全省通用原则, 未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 劳动者有权要求纠正或向上举报, 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须责令整改; 情况严重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 月1 日起执行。

 此前制定的本省有关就业登记和失业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 一律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 、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2、 《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   3、 《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4、 《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附表1 :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姓名

 当前页码:

 9 http: //code. fabao365. com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文化程度   民族   政治面貌   户籍所在地   户籍性质   身份证号   常住地址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就业类型   岗位(工种)

   就业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

 当前页码:

 1 0 http: //code. fabao365. com  本人就业经历   起止时间   何地何单位就业   岗位(工种)

   用人单位(签章)

   年 月日   灵活就业证明单位(签章)

   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章)

   年月日   附表2:

    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

   用人单位(签章)

 :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当前页码:

 1 1 http: //code. fabao365. com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录用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   常住地址   注:

 本名册一式三份, 由用人单位填写, 用人单位、 就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各一份。

   附表3:

   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文化程度   民族

 当前页码:

 1 2 http: //code. fabao365. com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   户籍所在地   户籍性质   常住地址   失业前就业地   失业前就业单位   失业前就业单位性质   失业时间   失业原因   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有无培训意愿   有无求职意愿

 当前页码:

 1 3 http: //code. fabao365. com  培训意愿   求职意愿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初审签章   年 月日   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复核签章   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核定签章   年月日   "注:

 1 、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 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   记。

 "

   2、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 到失业前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 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当前页码:

 1 4 http: //code. fabao365. com   附表4:

   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篇四: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鄂人社发(2009)

 35 号

  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现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关于劳动争议范围

  (一)

 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 除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以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2、 经批准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 劳动者不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与改组改制企业发生的争议;

 3、 证券业、 保险业等行业的证券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具备行业资格证、 执业证、 委托代理合同)

 与委托人(证券、 保险等企业)

 之间发生的争议;

 4、 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比例、 标准, 以及社会保险待遇审批、 发放数额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争议;

 5、 用人单位与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6、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 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

  (二)

 当事人于 2008 年 5 月 1 日之前(不包括 2008 年 5 月 1 日当日)

 发生的争议, 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法》 中 60 日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于 2008 年 5 月 1 日之后(包括2008 年 5 月 1 日当日)

 发生的争议,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一年期间的规定。

 (三)

 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 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待遇的, 劳动仲裁时效期间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已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自申请人伤残级别鉴定结论生效之日 1 起算。

 2、 劳动者认为正在享受的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待遇不符合法定标准的, 自享受待遇之日起算。

 (四)

 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 应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决定(通知)

 , 仲裁时效期间从该书面决定(通知)

 送达劳动者之日起算; 无法直接送达而采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的, 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签收邮件或者公告之日起届满 30 日起算; 用人单位未出具书面决定(通知)

 但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通知)

 内容的, 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五)

 劳动者未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离职,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决定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其本人离职之日起算。

 三、 关于规章制度效力的认定

  (六)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 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 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 但内容未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经向员工公示或告知的, 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

 (七)

 《劳动合同法》 实施后, 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未经过《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 原则上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并已向员工公示或告知, 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 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

 四、 关于争议当事人

  (八)

 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以该机构或用人单位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无论其是否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或授权, 均以该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其下属分支机构列为共同当事人或第三人。

 五、 关于违约金

  (九)

 2008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款, 在《劳动合同法》 生效后, 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该条款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无效。

 2

  六、 关于举证责任

 (十)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 双方对拖欠的期限和拖欠金额有争议的,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之日前两年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超过两年期限的工资支付情况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 应对其是否具有加班事实加以证明。

 如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期间用人单位对其建立了 考勤制度,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是否有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七、 关于加班工资计发标准

  (十二)

 加班工资计发标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 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该岗位或工种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 以提请仲裁前该劳动者 12 个月实际发放(剔除加班工资后)

 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八、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薪酬争议的处理

  (十三)

 对于用人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薪酬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原法定代表人或原负责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薪酬的纠纷, 符合以下情形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受理:

 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变更的;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虽未经工商变更登记, 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经通过决议实际变更了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已经不能行使法定职权的。

 九、 关于社会保险争议

  (十四)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提出补办、补缴的,

 应裁决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五)

 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 补缴的, 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养老保险, 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 工作每 3 满一年, 计发 2 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

 本人申请仲裁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医疗保险, 可裁决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

 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

 失业保险, 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

 工伤和生育保险, 可裁决用人单位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 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待遇。

 (十六)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 可按其已缴费情况, 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已经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 并裁决用人单位应将其纳入单位参保缴费范围。

 十、 关于经济补偿金

  (十七)

 《劳动合同法》 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 施行后,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 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实施前后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八)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 施行之后到期终止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属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①《劳动合同法》 施行之后的工作年限, 按照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②国有企业职工 2001 年 10 月 6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1 年 10 月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无论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③非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十一、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若干问题 4

  (十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1、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 涉及多项仲裁请求的, 单项裁决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单项裁决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 仲裁裁决为前置裁决。

 2、 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 享受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属于确认争议的为终局裁决, 属于给付争议且各分项裁决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各分项裁决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 个月金额的为仲裁前置裁决。

 (二十)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同一案件的不同争议事项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可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裁决, 但应在裁决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 其他

  (二十一)

 本意见仅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本意见下发后, 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十二)

 本意见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二十三)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终结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5

 M7B*pTeI2w #lP9D) s WgK4z%nRbG0uYiN7B*pUeI2w ! lP9D-sWgK5z %nRcG0uYjN7B*qUeI2x!lP9E -sWgL5z%nScG 0uZjN7B(qUeI3x!lPaE-sWhL 5z%oScG0vZjN 7C(qUeJ3x!lQaE-sXhL5z&oS cG1vZjN8C(qU fJ3x! mQaE-tXhL5A&oScH1vZ jO8C(q VfJ3x$ mQaE+tXhL6A&oSdH1vZkO8C( rVfJ3y $mQaF+ tXhM6A&oTdH1v#kO8C) rVfJ4 y$mQbF +tXiM6 A&pTdH1w#kO8D) rVfK4y$mQb F+tXiM 6A&pTd H1w#kO8D) rVfK4y$mRbF+tYi M6A*pT dH2w#k O9D) rVgK4y$nRbF+uYiM6B*p TdI2w# kP9D) r WgK4y%nRbF0uYiM7B*pTeI2w #lP9D)sWgK4z %nRbG0uYiN7B*pUeI2w! lP9D -sWgK5z%nRcG 0uYjN7B*qUeI2x!lP9E-sWgL 5z%nScG0uZjN 7B(qUe I3x!lPaE-sWhL5z%o ScG0vZjN7C(q UeJ3x!lQaE-s X hL5z&oScG1v ZjN8C(q UfJ3x !mQaE-tXhL5A&oScH1vZjO8C (qVfJ3x $mQaE +tXhL6A&oSdH1vZkO8C(rVfJ 3y$mQaF+tXhM 6A&oTdH1v#kO8C) rVfJ4y$mQ bF+tXiM 6A&pT dH1w#kO8D) rVfK4y$mRbF+tY iM6A*pT dH2w# kO9D) rVgK4y$mRbF+tYiM6A* pTdH2w# kO9D) rVgK4y$nRbF+uYiM6B*pTdI2 w#kP9D ) rWgK4 y%nRbF0uYiM7B*pTeI2w#lP9 D) sWgK 4z%nRb G0uYiN7B*pUeI2w! lP9D-sWg K5z%nRcG0uYj N7B*qUeI2x! l P 9E-sWgL5z%n ScG0uZjN7B(q UeI3x!lPaE-s W hL5z%oScG0v ZjN7C(q UeJ3x !lQaE-sXhL5z&oScG1vZjN8C (qUfJ3x !mQaE -tXhL5A&oScH1vZjO8C(qVfJ 3x$mQaE+tXhL6A&oSdH1vZk O 8C(rVfJ3y$m QaF+tXh M6A&o TdH1v#kO8C) r V fJ4y$mQbF+t XiM6A&p TdH1w #kO8D) rVfK4y $mRbF+tYiM6A *pTdH2w #kO9D ) rVgK4y$nRbF +uYiM6B*pTdI 2w#kP9D) rWgK 4y%nRbF+uYiM 6B*pTdI2w#kP 9D) rWgK 4y%nR bF0uYiM7B*pT eI2w#lP9D) sW gK4z%nR bG0uY iN7B*pUeI2w! lP9D-sWgK5z% nRcG0uYjN7B* qUeI2x! lP9E- sWgL5z%nScG0 uZjN7B(q UeI3 x! lPaE-sWhL5 z%oScG0vZjN7 C(qUeJ3x !lQa E-sXhL5z&oSc G 1vZjN8C(qUf J3x!mQa E-tXh L5A&oScH1vZj O 8C(qVfJ3x$m QaE+tXhL 6A&o SdH1vZkO8C(r V fJ3y$mQaF+t XhM6A&oT dH1v #kO8C) rVfJ4y $mQbF+tXiM6A &pTdH1w# kO8D ) rVfK4y$mRbF + tYiM6 A*pTdH2w#kO9D ) rVg K4y$nRbF+uYi M6B*pTdI2w#k P9D) rWgK4 y%n RbF0uYiM7B*p TeI2w#lP9D) s WgK4z%nRbF0u YiM7B*pTeI2w #lP 9D) sWgK4z %nRbG0uYiN7B *pUeI2w!lP9D -sWgK5z%nRcG 0uYjN7B* qUeI 2x!lP9E-sWgL 5z%nScG0uZjN 7B(qUeI3x ! lP aE-sWhL5z%oS cG 0vZjN7C(qU eJ3x! lQa E-sXhL5z&oScG1vZjN8 C(qUfJ3x!mQaE-tXhL5A&oSc H1vZjO 8C(qVf J3x$mQaE+tXhL6A&oSdH1vZk O8C(r VfJ3y$m QaF+tXhM6A&oTdH1v#kO8C) r VfJ4y $mQbF+t XiM6A&pTdH1w#kO8D) rVfK4y $mRbF +tYiM6A *pTdH2w#kO9D) rVgK4y$nRbF +uYiM 6B*pTdI 2w#kP9D) rWgK4y%nRbF0uYiM 7B*pT eI2w#lP 9D) sWgK4z%nRbG0uYiN7B*pU eI2w!lP9D-sW gK5z%nRcG0u Y iN7B*pUeI2w! lP9D- sWgK5z% nRcG0uYjN7B * qUeI2x! lP9E- sWgL5z%nScG0 uZjN7B(qUeI3x!lPaE-sWhL5 z%oScG0vZjN7 C(qUeJ3x!lQ a E-sXhL5z&oSc G1vZjN 8C(qUf J3x!mQaE-tX h L5A&oScH1vZj O8C(q VfJ3xO8 C) rVfJ4y$mQ b F+tXiM6A&pTd H1w#k O8D) rVf K4y$mR bF+tYiM6A*pTdH2w# kO9D) rVgK4y$ nRbF+uYiM6B*pTdI2w#kP9D) rWgK4y %nRbF0 uYiM7B*pTeI2w#lP9D) sWgK4 z%nRbG0uYiN7 B*pUeI2w!lP9 D-sWgK5z%nRc G0uYjN7B*qUe I2x!lP9E-sWgL5z%nScG0uZj N7B(qUeI3x!l PaE-sWhL5z%o ScG0vZjN7C(q UeJ3x!lQaE-s XhL5z&oScG1vZjN8C(qUfJ3x ! mQaE- tXhL5A &oScH1vZjO8C(qVfJ3x$mQaE +tXhL6A&oSdH 1vZkO8C(rVfJ3y$mQaF+tXhM 6A&oSd H1vZkO 8C(rVfJ3y$mQaF+tXhM6A&oT dH1v#k O8C) rV fJ4y$mQbF+tXiM6A&pTdH1w# kO8D) r ...

篇五: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

mdash;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鄂人社规„2011‟1 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 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及时掌握劳动用工动态情况服务劳动关系宏观决策的重要措施是指导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方便劳动者查询单位和个人劳动用工信息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劳动

  —2— 关系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全面实施。

 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启动工作。今年荆门市、恩施州及所属县市、区和洪湖市、武穴市、赤壁市、兴山县、郧西县要全面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其他市要按照 •关于贯彻落实 †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的意见‣ 鄂人社发[2010]45 号要求将规定数量的试点企业全部纳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并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开展用工备案试点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计划摸底调查、劳动保障年检、社会保险登记、就业登记等工作掌握的信息掌握本地用人单位数量和基本情况。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直接申报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由用人单位先用单机版软件录入数据再将数据导入本地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或者申报纸质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录入本地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已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管理的用人单位可以先将职工名册、就业登记、

  —3— 社会保险有关数据导入本地用工备案系统再由用人单位补录补报有关信息。省厅将建立通报制度从明年开始对各地纳入用工备案的企业户数和职工人数按季进行通报。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各地先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软件 力争用 3年时间将本地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的基础数据库实现全省劳动用工情况的实时监控、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者信息查询等功能。已经自行开发软件的地区要全部纳入部统一开发软件中需要收集的信息并实现与全省信息系统的对接。省厅已将劳动用工数据库纳入金保工程建设项目并作为重要内容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软件进行统一更新升级。

 四、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各地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公示劳动用工备案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所需资料、办理时限和前后工作流程的衔接要将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作为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学习培训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上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介绍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的使用办法方便用人

  —4— 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者查询信息。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主要功能和重要意义引导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全面、准确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要采取提前告知、跟踪催办和检查督办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对职工名册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五、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实行整体联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负责领导劳动关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就业管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审批、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机构协调配合指定专人落实资金、设备制定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共同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办理减少用人单位办事程序和时间。

 六、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者就业、劳动合同签订及期限、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为研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形势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预测预警劳动关系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

  —5— 案制度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4月 8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6—

 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6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在鄂企业、驻鄂部队企业和省属企业中央在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7— 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劳动用工备案的具体管辖范围。

 第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单位类型、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行业类别和注册登记地址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参加工作时间、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现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包括职工类别、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合同类型、合同起始时间及期限等。

 第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的“金保工程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 办理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可以查询用人单位为本人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情况。

 第七条

 现有用人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初次备案。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初次备案。

  —8—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用户名称和密码办理初次备案。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 1 一式二份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样本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备案后应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一并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存档。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动备案。

 其中新招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持•职工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 2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用人单位还应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后存入职工档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的报告办法仍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0923 号执行。

  —9—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三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用人单位的备案信息发现有误的责令用人单位补正。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应当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对已参加社会保险尚未办理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督促其在下一次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时提交•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督促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查验新参保人员的•职工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和转移人员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查验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1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时应查验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告知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在个人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授权本级各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管理者身份登录本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方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掌握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及时准确办理社会保参保、转移接续、审核发放待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和劳动监察案件。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暂时不能通过互联网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可以使用单机版软件单独录入信息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数据导入本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或者申报•用工

  —11— 备案职工信息表‣ 见附件 3  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录入本地用工备案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各相关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工备案信息的保密工作只能将用工备案信息用于工作需要。泄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用工备案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机构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流信息将用工备案信息与社会保险参保和待遇享受情况进行对比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 附件 1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样式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执照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企业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

篇六: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

 方(聘用方):

 法定代表人:

 性

 质:

 地

 址:

 乙

 方(受聘方):

 性

 别:

 年

 龄: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 自愿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 终止日期年月日, 其中试用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 担任岗位(工种)

 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 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 经与乙方协商, 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 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 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乙方身体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 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或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 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 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甲方安排乙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 制定劳动操作规程、 工作规范和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成都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 职业道德、 业务技术、 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 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工资不低于元, 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按《劳

 动法》 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的, 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成都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 失业、 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

 双方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后,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其病假工资、 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成都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

 六、 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1、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2、 爱护甲方的财产, 遵守职业道德;

 3、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生产工艺、 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4、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依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给予纪律处分, 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 续订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发生变化, 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工作岗位、 工种、 工作环境等客观因素发生改变, 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 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 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 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终止、 解除本合同:

 1、 患病或者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的;

 3、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医疗终结, 经省、 市、 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按办理, 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损害乙方权益的;

 5、 甲方以暴力、 威胁、 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甲方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合同即终止。

 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 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本合同终止。

 八、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 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 甲方无故拖欠或克扣乙方工资的, 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外, 还需加付劳动报酬的 30%的经济补偿金;

 2、 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 按应付金额 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 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公司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 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

 秘密事项, 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其他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国家、 XX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

/p>

 动

 合

 同

  甲

 方:xxxx 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x 法定代表人:x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别:□农业

 □非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 年[

 ]月[

 ]日止,共[

 ]年,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二条 试用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

 日止,共[

 ]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工作地点将根据《派遣协议书》(见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根据《派遣协议书》确定。

 第五条 乙方应履行用工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

  第六条 乙方服从用工单位根据其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而安排或者调动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具体工时制度由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工单位如果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的,乙方承诺愿意服从用工单位工作时间上的安排。

  第八条 乙方有享受各类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具体由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理解并同意,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按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加班必须征得用工单位书面同意。

 四、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

 第九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依照相关法律及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而相应地调整。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可逐月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疾病休假待遇,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计划生育的乙方(女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其他特殊待遇,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岗位职责,严禁让他人替岗上班的情形发生。

 第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用工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乙方违反用工单位或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执行的国家劳动标准和用工单位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 15 日内(含 15 日)书面答复对方;15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乙方因在试用期内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其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二)乙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其中严重违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乙方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的; 2、乙方受公安治安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

 (三)乙方理解并同意,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约定的,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五)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六)乙方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国家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一)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的;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即使乙方仅就上述解除事宜通知了用工单位,亦视为同时向甲方提出辞职。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同时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

 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即使乙方仅与用工单位经协商解除用工关系,亦视为同时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乙方应严格按照第三十五条及时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相关手续办结之日后, 应在 60 日内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出提取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因乙方原因迟延办理所产生的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续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 十二条 保密约定

 (一)本合同期内以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未经甲方、用工单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用工单位)泄漏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利。

 (二)乙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甲方、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甲方、用工单位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利益冲突的约定

 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用工单位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乙方的承诺

 (一)乙方承诺应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的使用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二)乙方承诺其与原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与用工单位(或甲方)有关的竞业限制。

 (三)乙方承诺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等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承诺在入职后理解并同意,根据以下规定办理档案、社保、党组织关系(以下简称“人事关系”)的转入手续。

 1、乙方在入职后 30 天内,应主动联系甲方或用工单位相关机构办理人事关系等转入手续。

 2、如因乙方个人原因 30 天内未办理人事关系转入手续的,视为严重违纪。

 3、乙方在办理人事关系转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资料说明,并征得用工单位同意后方可延迟办理。

 (五)乙方承诺在离职后理解并同意,根据以下规定办理档案、社保、党组织关系(以下简称“人事关系”)的转出手续。

 1、乙方离职后 60 天内,应主动联系甲方或用工单位相关机构办理人事关系等转出手续。

 2、如因乙方原因两个月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3、乙方离职后两个月内仍未办理者,甲方有权将其人事关系等委托社会化机构(xx 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其产生的社会化管理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4、乙方在办理人事关系转出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应主动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资料,征得用工单位同意后,交由甲方备案。

 5、若遇社保年审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手续未能一次性办理,再次办理时乙方需出示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派遣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在甲方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派遣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甲方原因造成社保缴费年限未满,无法享受相关退休待遇,由乙方自行补缴。

 (八)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完整、有效,如提供的上述资料存在缺失、无效等问题,责任及后果自负;同时乙方保证个人

 信息有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九)乙方理解并同意,诚信是重要的原则。因此乙方保证对甲方及用工单位不会作出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十)乙方保证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以及需离开用工单位时,应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和财物上的移交。

 第三十五条

 依据甲方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相关保险政策规定,为保障乙方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甲方需要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乙方同意并承诺如未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造成其社会保险待遇无法享受,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依据甲方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相关保险政策的调整,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内容甲方可进行相应的调整。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 甲方与用工单位所签协议的内容,凡与乙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均与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一致;乙方已全部知悉。

  第四十一条 乙方确认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经由甲方送达以下地址即为送达乙方,在以下地址需要变更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送达以下地址即为送达乙方:

 [

 ]邮编:[

 ] 此为重要信息,缺失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有所变更,本合同和附件应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变更。

 第四十三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相应之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和说明

 (一)

 释义:

 1、本合同中所称“法律、法规、规章”,若未作特殊说明,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2、本合同中所称第三方,若未作特殊说明,系指除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之外的第三方。

 3、本合同中所称《派遣协议书》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必要的补充。

 (二)其它可能发生的事宜:

 1、 甲方可以为符合有关规定与资格的乙方申报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提供便利,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2、 甲方可以为符合有关规定与资格的乙方落户提供便利,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乙方可以与用工单位...

篇八: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

/p>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鄂人社规〔 2011〕 9 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技工学校资质评估细则》

 的通知

 各市、 州、 县( 市、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民办技工学校资质评估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 十四日

  抄送:

 各民办技工学校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 年 12 月 19 日 印发 共印 150 份

 2

 湖北省民办技工学校资质评估细则

  根据《关于加强全省 民 办技工学校管 理的意见》( 鄂 人社规[ 2011] 4 号)

 和民办教育管理及行政审批法律法规, 制定本细则。

 一、 评估范围 依据国家和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举办民办技工学校开展的办学条件评估, 适用于本细则。

 二、 评估内容 ( 一)

 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包括:

 举办者、 学校名 称、 培养目 标、 专业设置、 办学规模、 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 发展规划、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制度等内容完备; 属于联合办学的具有联合办学协议。

 ( 二)

 举办者资格 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其中, 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 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国有企业、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 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举办个人具有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政治权利( 无犯罪记录)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 三)

 办学规模 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 600 人以上, 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每年不少于600 人次。

 3 ( 四)

 专业设置 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 常设专业不少于 3 个。每个专业有市场调研论证报告, 设置的专业符合 《技工学校专业目 录》要求或经专家论证并备案。

 ( 五)

 教师队伍 配备与办学规模、 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师生比达到 1:

 20。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专业教师占教师总数 70%以上, “一体化”教师不低于 20%; 每个专业至少配备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或技师)

 的专职教师两名 。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技工学校或中专以上学历, 具备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专职教师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 合同签订率 100%; 兼职教师应当签订兼职聘用合同。

 ( 六)

 校园校舍、 设备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2. 6 万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1. 2 万平方米, 校园、 校舍具有产权证或使用证, 或与具有产权和使用权的单位( 个人)

 签订不少于 10 年的租赁合同。

 具有与专业( 工种)

 设置相匹配、 能够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校内实习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校内实习、 实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3600 平方米。

 图书室、 阅览室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图书室藏书量( 含电子图书)

 不少于 3000 册( 套), 专业书籍不少于图书总量的 50%。

 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 1600 平方米, 体育设施器械基本齐全, 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

 4 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具、 教学仪器和设施设备。

 生均仪器设施设备价值不低于 2000 元。

 教学生活设施配套, 符合安全、 卫生、 消防等有关规定, 有相关主管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意见。

 具备满足多媒体、 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学校计算机拥有量不少于每百生 10 台。

 ( 七)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具有学校章程, 内容包括名 称、 地址、 办学宗旨、 规模、 层次、形式、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教职工管理、 学生管理、 教育教学管理、 财产和财务管理、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比例、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订程序等 学校的董( 理)

 事会, 由主办者或者其代表、 校长、 教职工代表5 人以上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上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实行董( 理)

 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从事三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校长和分管教学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财会人员 具有相关资格证明。

 教学管理、 学籍管理、 学生管理、 教职工管理、 财务财产管理、后勤管理、 校园安全卫生管理等制度健全。

 ( 八)

 资产及办学经费 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独立核算。

 注册资金达 3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达 200 万元以上, 流动资金达 100 万元以上。

 具有资产来源、 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 公办学校参股举办民办学校, 经主管部门批准; 以国有资产参股举办民办学校, 有相关评估意见和备案意见。

 三、 评估机构和组织实施 ( 一)

 评估机构 成立湖北省民办技工学校评估专家委员 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企事业单位、 技工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承办。

 ( 二)

 评估程序和办法 1、 组建评估专家组。

 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 根据申报学校的申办专业, 从专家委员 会成员 中挑选具有相关或相近专业水平的专家, 组建评估专家组, 每次专家组人数为奇数, 并不少于五人。

 2、 审查申报材料。

 评估专家组根据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 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移送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3、 组织实地考察。

 ( 1)

 听取举办者对学校筹办情况的汇报。

 ( 2)

 查阅相关资料:

 申办报告( 或筹设情况报告、 筹设批准书)

 ;章程、 管理制度、 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情况; 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校长、 教师及财会人员 的资格证明、 劳动合同; 校园校舍产权、 使用权或租赁合同; 设备设施清单; 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或联合办学协议。

 ( 3)

 察看校园校舍、 设备设施现场。

 4、 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组对材料审查、 实地考察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出具写实性意见, 客观反映不

 6 同方面的意见并签名 。

 评估意见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评估要求 ( 一)

 资质评估必须坚持依法、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坚持标准,严格条件, 规范操作。

 专家委员 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专家委员 会工作。

 ( 二)

 评估工作不得向申请举办者收取任何费用。

 评估工作经费和专家评审费在部门的财政预算中列支。

 ( 三)

 举办者应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经核实取消其评估资格。

  ( 四)

 评估专家组成员 和工作人员 违反廉洁自 律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湖北省民办技工学校资质评估意见表

 7 附件:

 湖北省民办技工学校 资质评估意见表

 申办学校名 称:

 负

  责

  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8

 申办学校名 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专业设置名 称 1、

 2、

 3、

  序号 评估项目

 评估办法 评估意见 评估人 1 湖北省民办技工 学校审批表 民办技工学校申办报告 审查表格

  2 审查报告

  3 举办者资格证明 相关证件 与证明

  4 办学规模 综合评定

 5 专业设置

 审查报告

  6 教师队伍 查花名 册、相关证件 和 劳 动 合同

 7 校园校舍、 设备设施 查阅资料、清点核算、现场考察

 8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

 9 资产及办学经费 查阅资料

 9

 评估报告

  评估专家组签字:

 年

  月

 日

 说

 明 1、 填写必须字迹工整、 清洁, 只能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

 2、 整表或单张可以使用复印件;

 3、 本表一式二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各一份。

推荐访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 湖北省 社会保障 合同书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