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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多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篇

时间:2022-09-04 10:00:04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多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篇公司多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1、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多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多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篇

篇一:公司多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派遣合同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1、应当订立 2 年以上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期限方面的区别: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二)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关于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 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 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3) 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能退回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三)劳务派遣合同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而一般的正式合同只涉及到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

 劳务派遣合同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

篇二:公司多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建立劳动关系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合法吗?

 杨律师:

  我今年 4 月份从河北来北京打工, 到一家汽车装饰中心工作时, 老板把我的身份证收走, 并且扣发我第一个月的工资 600 元作为抵押, 讲好在离开汽车装饰中心时还给我, 我想问问老板这样作合法吗?

  张潇峰

 小张:

  在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中确有少数违法乱纪分子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 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同时由于他们流动性较大, 不易于管理和索赔, 导致个别用人单位在雇佣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时采取了一些过激的作法, 如收取风险抵押金、 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等等, 这样作都是不合法的; 更有甚者,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务工人员求职心切, 收取高额抵押金后逃之幺幺,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1994 年 3 月 4 日原劳动部、 公安部、 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中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 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 也不得扣留、 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

 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

 的, 公安部门、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主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 1994 年 11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请示” 的复函》 中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

 故此, 你可以要求老板返还居民身份证和第一月工资 600元, 如果老板不予配合, 你可向汽车装饰中心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区、 县劳动局的劳动监察科投诉协助解决。

 (北京人才市场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 保护吗?

  杨律师:

  我应聘一家公司工作已近两月, 而公司却根本不提签定劳动合同的事, 我想知道是不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 保护? 我该怎样办才好?

  刘钢

 刘先生:

  您好!

 类似您这种情况在中、 小型企业还是比较多见, 《劳动法》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公司在聘用劳动者后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

 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劳动法》 实施时间尚不长, 建立劳动雇佣关系时应当签定劳动合同的观念尚未广泛在企业中建立; 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就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 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 并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 只要形成劳动关系, 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适用劳动法。

 ” ; 并且在《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中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 也就是说, 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鉴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将长期存在, 并且劳动者在求职和就业时处于弱者的地位;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 原劳动部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 中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根据《违反《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中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的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 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和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

  虽然有以上法律的保护, 签定劳动合同还是很必要的, 它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 具体的规定;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

 您应当向公司提出签定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执意不签, 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区、 县劳动局的劳动监察科投诉; 如果公司就此或以后因此而辞退您, 您可以向区、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北京人才市场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签定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杨律师:

  我最近应聘到一家公司作财务工作, 马上就要签定劳动合同, 想问一问签定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周悠梅

 周小姐:

  你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 我国《劳动法》 只是对劳动合同的原则性、 纲领性指导和规范, 不可能对每个劳动合同都作出详细的规定, 况且有些合同条款是无法用《劳动法》 加以规定的。

 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 具体的规定, 使双方明了权利和义务, 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 防止因违约而导致责任发生; 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 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纠纷更为便利, 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和社会耗损费用。

 故此, 签定一份完备、 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你和公司来说都很重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时劳动合同地位平等, 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

 为了提高签约效率和节省签约劳动量,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劳动合同, 由劳动者作出是否签约的决定而不允许改变合同内容, 也就是签定格式合同; 虽然格式合同中单方面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 但劳动者签约时仍然应当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动报酬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

 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 因为《劳动法》 和《违反《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 赔偿的范围、 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 所以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 常见于此处, 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常常持此“尚方宝剑” 提请仲裁, 而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当前我国人才流动比较频繁, 为防止不正当竞争, 用人单位一般与高级职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 负有保密义务, 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且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这是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避止条款。

 因为竞业避止肯定会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自由, 直接影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 所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在竞业避止的年限内, 补偿额一般不低于避止人员原工资的5 0 %, 而且竞业避止的年限应当适当, 一般不超过两年。

 劳动者

 在签定竞业避止条款应特别注意工资补偿、 避止年限、 避止范围等, 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

 还应当注意: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 最长不得超过 6 月; 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 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 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

 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 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 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 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 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 但双方可以就医疗、 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北京人才市场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毕业生分配就业中特有的劳动法律事项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目前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在即, 学子们在努力寻找最为优越、最能发挥自身才能的工作单位,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需要与工作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书, 这时毕业生需要了解和注意一些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中的特有劳动法律事项, 尽量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目前很多企业单位包括北京市的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在接收毕业生时与毕业生签定 《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来代替《劳动合同》 , 在《协议书》 中只规定毕业生定期服务的义务和违反约定时赔偿, 而不提用人的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 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等在《劳动合同》 必备的约束用人单位的条款, 其用意非常明显, 就是要达到既不与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 又要通过高额的违约赔偿限制毕业生的辞职; 用人单位要求签定《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的依据是 1989 年 3 月 2 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第 14 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

 服务期一般为五年, 随着人事、 劳动制度的改革, 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 该《方案》 中关于“定期服务制度”仅有的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赔偿责任; 1995 年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单位与员工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 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教育部颁布的《方案》 本身法律效力很低, 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时与企业签定的应当是《劳动合同》 , 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

  毕业生到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时可以应用人单位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 但毕业生无论到企业、 国家机关还是到事业单位工作, 无论是签定《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或者《劳动合同》 , 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 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年工资; 毕业生在就业时处于弱者的地位, 在约定赔偿责任限制上学校有责任综合协调,

 保护毕业生的辞职权利的行使, 不使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本失衡, 切实保证毕业生以后自由择业权利。

  北京市的部分用人单位包括一些国家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在本单位长期工作, 还在《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或者《劳动合同》 中约定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 有的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是学校所在地。

 首先,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9 年就停止征收城市容纳费, 目前用人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也不需要交纳其他任何费用, 也不存在所谓“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 , 其次, 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 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 法规管理户籍, 户籍的转入转出不是也不应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能通过《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或者《劳动合同》来约定的, 事实上北京市公安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将员工户籍转回原籍的一概不受理,也还没有员工辞职就将其户籍转回原籍贯的先例; 所以毕业生在签定 《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 时注意不应当有“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 和“户籍”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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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特殊性

 杨律师:

  我即将应聘到一家外国公司驻北京代表处工作, 想知道在外国公司就职和在国内公司就职法律上有哪些不同规定?

  钱新长

 钱先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的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企业驻京常驻代表机构)

 招聘中国雇员, 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 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 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中国公民也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 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 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外事服务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雇员证》 或者《代表证》 , 办理登记手续, 并向市公安局备案。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规定处理。

 按照以上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中国雇员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中国雇员与外事服务

 单位之间建立的, 中国雇员是根据外事服务单位与外企驻京办事处间的劳务服务合同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劳务的。

 因此, 中国雇员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劳动纠纷应由外事服务单位与外企常驻代表机构按照他们之间的劳务服务合同予以解决; 中国雇员则应当依据其与外事服务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解决劳动争议。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 合作和独资企业)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 不是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 直接招聘员工, 求职者也可以直接应聘, 直接和外商投资企业签定劳动合同。

 (北京人才市场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员 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法律分析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目前由员工辞职引起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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