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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实施方案3篇

时间:2022-10-12 08:10:04 来源:网友投稿

敬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实施方案3篇敬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实施方案 宿政发〔2020〕4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敬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实施方案3篇,供大家参考。

敬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实施方案3篇

篇一:敬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实施方案

发〔2020〕44 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 宿迁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2022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6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 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养老环境,强化社会服务,增加适度普惠养老供给,创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宿迁打造成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到 2022 年,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队伍更加壮大,监管机制更加有效,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1.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结合乡镇布局优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契机,对农村特困人员实行分片集中供养,改造提升供养服务设施,实现区域布局合理、功能设施完备、管理服务高效。到 2022 年,全市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符合二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 50%以上;每个县(区)至少建有 1 所以失能(失智)、部分失能特困人员

 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区落实,不再列出)

 2. 加快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特困人员分片集中供养后腾空的乡镇敬老院,确保继续用于农村养老服务,在完善设施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方式,转型升级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面向社会老人开展服务。到 2022 年,每个县(区)至少建有 3 所能够面向周边 2 至 3 个乡镇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并具备助餐助浴、康复辅具租赁、护理技能培训等功能的区域性养老服务综合体。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幸福小院等邻里互助养老模式,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支持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小院等互助养老中心,逐步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3.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健全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嵌入式日间照料中心、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三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在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每百户不少于 20 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确保新建小区按每百户 20-30 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 15-20 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2021 年底前,城市社区嵌入式日间照料中心

 覆盖率达到 90%以上,所有城市街道建有 1 所以上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2022 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 10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4. 推动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开展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攻坚行动,在全面甄别的基础上,强化分类处置,对因前置手续不全而未能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的养老机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研究会商,对消防、建筑物达到安全标准或经整改后达到安全标准的,采取会议议定、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依照“一院一策”、“一案一策”要求,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整改提升,确保 2020 年底前所有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全部妥善解决。(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工负责)

 5. 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按计划分年度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住宅小区适老化改造,建设一批老年友好型社区。(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分工负责)

 6.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和供地保障。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落实举

 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公共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保障政策。公共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开发单位无偿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并协助民政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2021 年底前,市区及各县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二)推动养老服务能力提升

 7. 加快医养结合融合发展。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服务,到2022 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 80%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嵌入式养老综合体、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立紧密医养结合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院转型或新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开展老人康复服务。对社会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限制。到 2022 年,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转诊绿色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工负责)

 8. 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质量。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2020 年底前,全市所有养老机构质量隐患整治到位。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对列入标准化试点的机构予以补贴,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经费补贴、政府

 购买服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推动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机构逐步拓展营养配餐、保健按摩、精神关爱、临终关怀等特色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在院内设立医务室,或与医疗机构合作,增设护理型床位,为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到 2022 年,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县(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 60%。(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

 9. 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推动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融合,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2020 年接受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占比达到 10%。社区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组织运营。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模式,支持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探索设立“家庭养老床位”,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鼓励物业、家政等企业依托社区资源,开展老年助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到2022 年,“15 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全面建成。(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10. 提升智慧养老服务水平。依托市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市、县、乡、村养老服务信息联网,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建成四级互联、多方互通的智慧养老服务体系。试点建设一批示范性“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和“智慧养老服务社区”,充分运用物联

 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虚拟养老院”、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和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三)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1. 加强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推进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2020 年底前,建成 2 个以上市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到 2022 年底,培训养老护理员 5000 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 1000 名,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500 名,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养老护理员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12. 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以社区服务为平台,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发挥村居“两委”、农村留守妇女等积极性,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提高农村老人关爱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制度,引导青年学生、社会爱心人士等各类志愿者参与为老助老服务。(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分工负责)

 13. 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将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纳入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宿迁市技术能手”称号,优先推荐参加省级技能大赛,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每年开展“最美护理员”评比活动,对获得“最美护理员”荣誉的给予一定奖励。广泛宣传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让其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分工负责)

 (四)健全养老服务制度保障 14. 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扩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范围,到2022年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探索失能老人家庭“喘息服务”,由专业人员上门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照护服务,或将失能老人安排到养老机构短期照护,纾解家庭照护压力。探索建立子女带薪陪护假制度。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分工负责)

 15. 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面向居家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到 2022 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 100%。建立困难老年人法律援助机制,对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事项范围不作具体限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分工负责)

 16. 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

 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重点。把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纳入补贴范围,明确政府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服务标准,以及民办医疗机构设立或转型为养老护理院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办法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以及护理员岗位补贴、入职补贴标准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分工负责)

 17. 落实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产业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均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政策。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分工负责)

 (五)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8. 加快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我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制度,发布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依规

 实施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19. 优化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欺诈销售,以及打着养生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质量评价体系,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营造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20. 强化养老服务联合监管。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完善养老服务安全监管约谈制度。(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确保养老...

篇二:敬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实施方案

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 服务市场提升养老

 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 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8〕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从事养老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核定行业,由市场管理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县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备案。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

 本县投资者开设的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县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

 (二)放宽外资准入。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研发、生产老年产品用品。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享有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

 (三)精简行政审批。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提高行政效率。

 1.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 4 个阶段。发改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及规划审批阶段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牵头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3.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

 4.鼓励利用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的闲置厂房、学校、医院、村(居)老办公用房、合法的民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凡 1998年 9 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5.申请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备案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取消资金来源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6.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但又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7.县民政部门是辖区内新设立的养老机构行政备案部门。床位数 10 张以上(含 10 张)的养老机构由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床位数低于 10 张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五保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在乡镇(街道)民政办备案。

 (四)优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府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明确定价原则,

 加强收费公示,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城乡养老服务组织等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

 (五)加快公办养老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 2025 年社会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60%,护理型床位占全县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二、大力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一)推进我县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加强我县新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0.25 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要求独立成栋,并将此标准列入规划审批流程。对老旧居住(小)区则根据统一布点规划,整合现有厂房、学校和社区闲置用房,按照不低于每百户 20 平方米的标准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发展。精心培育一批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支持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通过兼并重组、连锁经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大做强,培养1-3个养老服务领军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快形成一批专业服务能力强、综合效益明显、可持续发展的省市知名品牌。

 (三)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2025 年,全县 100%乡镇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含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大力推行“居家养老+老年协会”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基层老年协会活动设施和条件。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开辟公益性强、社会效应好的养老服务项目,突出帮助解决特困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实际困难。

 (四)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适老化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三、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重

 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

 (二)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审批,实行备案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基层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以合作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建立长期照护体系,探索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问题。

 (三)拓展适老金融保险服务。进一步规范并引导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风险较低、回报较稳定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需求。推行意外伤害保险和机构责任保险补贴,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老人、失独老人等“五类”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资金支持,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政府兜底;鼓励其他老年人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对城区内正式合法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推行

 责任保险补贴。加快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侧重于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

 四、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以县十四五规划为引领,结合实际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养老服务业设施布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注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化规划、健康株洲规划等衔接配套,系统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定量推出养老服务供地计划。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1.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自本年度 1 月 1 日开始,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县民政部门验收合格且机构运营一年以上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租用(改、

 扩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 1800 元的一次性补贴。县财政每年预算 200 万元用于新增养老床位补贴,年补贴超过 200 万元的,列入下年度优先安排。

 2.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保障公办敬老院运营经费,自本年度起县财政每年给每个公办敬老院预算运营经费 10 万元,不足部分由县民政局在民政有关经费中列支。从本年度 1 月 1 日起,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县民政、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县或者户籍不在本县但在本县常住的 60 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实行梯次补贴。床位数在 25 张以上 100 张以下,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50 元、100 元、200 元的运营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400 元、250 元、100 元补贴,自老人入住次月可以申请补贴;床位数在 100 张以上,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100 元、200 元、300 元的运营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450 元、300元、150 元补贴,自老人入住次月可以申请补贴。对投资规模在8000 万元以上(数据认定以发改批文为准),开设养老床位 300张以上,已实际运营时间超过一年,入住率不低于 40%,四个条件均达到的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自2022年1 月1日起,实施运营补贴提标。每入住一名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老

 人,每月分别补贴 400、800、1000 元。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1200 元、1000 元、400 元补贴,自老人入住次月可以申请补贴。一年度内,给予单个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不超过 180 万元,且此项提标补贴政策暂定实施 3 年。

 (四)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人社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实施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通过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部门认定,且取得市级以上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级证书,并在县内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岗位一年以上的从业人员,从本年度 1 月 1 日起,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50元、100 元、150 元、200 元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员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五、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服务监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强化安全监管。

 1.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深化落实养老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民政、住建、消防、公安、市监、卫健等多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2.强化消防安全监管。依据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养老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对火灾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消防负责人和工作人...

篇三:敬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实施方案

医养中心护理服务质量基本标准

 一、总体目标

 强化以老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护理先行,突出抓好护理服务质量,打造养老护理品牌,努力实现护老关系零距离、护理质量零差错、护理技术零缺陷、护理服务零投诉的目标要求。

  二、基本标准

  (一)护理人力配备与管理

 1.执业资格 护理人员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或老年护理员证书。按照各级各类护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上岗。建立个人业绩评价记录,定期评估护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与服务能力。护理人员不得从事非护理工作,对在编不在岗的护理人员不予注册。逐步建立专业护士岗位培训制度。I 专业护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护理员须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集中培训,持证上岗。

 2.护理人员数量 要根据不同休养区、不同护理级别以及休养区的实际开放床位数、床位使用率、护理工作量等要素测算和合理配备护士和护理员。原则上

 护士应占护理人员总数的 50%以上,普通休养区床位数与护理人员之比至少应达到 1:0.2-0.4,重点科室应达到 1:0.5—0.6。设定条件是科室床位使用率达到 85-95%。另配备一定数量的卫生员。

 3.护理人员结构 改善护理人员的学历结构。护理人员中护士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高、中、初级职称比例适应工作需求,高、中级职称岗位设置合理。对部分专业护理岗位如失能休养区、半失能休养区等应制定相关的准入标准。改变钟点化的工作模式实行弹性工作制根据老人需要及时调整人力。护理各班次工作分配适当,各班不得单独一人值班,各班护理人员做到合理分工、分层分床使用、责任到人。

 4.护理人员业务素质 护理人员熟练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 100%。掌握整体护理知识和所在科室专科护理知识和技能,熟练运用护理程序护理不同需求老人。护理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 100%。

  (二)临床护理服务

  1.护理服务理念 适应自然生物医学模式转变和医学诊疗技术发展需求,以维护和促进健康、减轻病痛、提高生命质量为目标,强化以人为本的系统化

 整体护理理念,坚持做到护理工作“贴近老人/病人、贴近临床、贴近社会”努力为需求老人提供优质价廉的护理服务。

  2.护理人员行为规范 做到仪表端庄、着装规范,不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上岗。态度亲切和蔼、举止礼貌文雅、尊重老人文化和民族差异、营造温馨舒适的服务环境,让老人感受亲情护理。耐心答询实行首次接待负责制。遵守规章制度,不与谈论老人的隐私、对暴露老人的操作需有遮挡。

 3.护理服务流程 护理服务流程体现以老人为中心,做到入院有人接、出院有人送、困难有人帮、疑难有人解,从老人入院到出院护理服务便捷高效、以人为本、规范有序。

  (三)护理质量

 1. 环境质量 构建以人为本的入住环境。环境舒适干净,房间安静、整洁、空气新鲜、温度适宜,管理规范。

 2.设备质量 基础护理用品配备齐全、功能完好。各种急救物品完好。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不同休养区按需配备较先进的护理用具。

  3.技术质量 按护理程序实施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的各项操作,操作流程体现以人为本,安全有效。基础护理合格率达到 95%以上;失能老人护理合格率达到 85%以上;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达到 90%以上;护理文书书写重点突出、及时可靠、层次分明、体现专科特色、病情描述确切,能动态反映老人病情变化,严格执行医嘱。

  (四)老人和家属满意度评价

 满意度达到 95%以上。满足老人安全需要,提供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老人修养期间不发生意外。满足老人舒适需要,环境舒适整洁,保持老人皮肤、头发、会阴、衣服、床单元清洁,卧床老人做好皮肤及管道护理。

 满足老人睡眠需要,创造良好的休息环境,促进睡眠。

 满足老人营养需要,注意老人营养情况,作好饮食指导,及时与食堂沟通。

 满足老人排泄需要,指导帮助失能老人排泄。

 满足老人活动需要,指导协助老人进行康复锻炼,提高其自护能力。

  (五)护理质量控制

 1.护理质量控制 护理部制定年度目标、工作规划及评价标准。各科室制定实施计划、督查评价标准和整改反馈制度。按护理专业和科室特殊情况设置要求,科学规范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岗位职责。建立护理质量持续改进机制,成立与护理垂直管理体制相对应的三级质控组织,质量标准、质量评价指标、检查考核、评价反馈制度。重点对护理程序落实情况、护理管理缺陷、护理服务态度、护理记录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定期与不定期研究和解决。建立和完善护理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动态反映影响护理质量安全的因素。

  2.护理管理制度 完善各项护理工作制度、工作常规与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护理管理工作制度、岗位工作标准齐全,有利于保证护理质量。关键的护理过程实行程序管理,并建立可追溯与监督评价制度。

 3.应急预案和医院感染管理 制定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实施措施并组织培训和实战演练。各休养区应制定老人紧急状态和意外事故的护理应急程序。制订护理人员控制医院感染的职责任务、工作制度。护理人员熟悉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六)支持系统 设立人力资源部

 1.完善护理管理体系 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护理工作。护理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护理部主任负责制。实行:护理部——休养区护士长——护理专业组长管理体制。人力资源部支持、保证护理部在设定护理岗位、落实护理工作计划、调配护理人员、监督护理服务质量方面切实履行职责,并对护理人员实施定期培训、考核、奖惩,对任免各级护理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协助做好护理人员引进、职称晋升等工作。设立护理科研专项资金,努力营造鼓励护理人员潜心钻研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类护理人员职能明确、履行到位、执行有力。

  2.科学设置护理岗位 制订各业务科室必须配备的护理人员的岗位名录、职责要求及其配备数量,并报同护 部备案。要落实各级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既是护理人员的职称系列也是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分工。做到护理岗位设置要求与技术队伍分级管理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不同层次护理人员的作用。在护理部成立护理督导组,由高年资护理人员担任督导员,在护理部主任领导下参与全院护理质量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3.建立后勤保障系统

 各类物资主动及时送至休养区。保证水、电、气、仪器、设备等性能完好。各种化验、检查程序满足需要,方便老人。食堂提供满足老人需要的饮食。器械科配合提供护理用具的计划和购置。财务人员负责休养区收费管理。专门人员负责休养区的保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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