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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9篇

时间:2022-10-12 08:00:05 来源:网友投稿

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9篇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 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9篇,供大家参考。

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9篇

篇一: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 服务市场提升养老

 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 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8〕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从事养老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核定行业,由市场管理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县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备案。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

 本县投资者开设的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县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

 (二)放宽外资准入。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研发、生产老年产品用品。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享有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

 (三)精简行政审批。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提高行政效率。

 1.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 4 个阶段。发改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及规划审批阶段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牵头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3.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

 4.鼓励利用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的闲置厂房、学校、医院、村(居)老办公用房、合法的民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凡 1998年 9 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5.申请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备案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取消资金来源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6.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但又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7.县民政部门是辖区内新设立的养老机构行政备案部门。床位数 10 张以上(含 10 张)的养老机构由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床位数低于 10 张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五保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在乡镇(街道)民政办备案。

 (四)优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府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明确定价原则,

 加强收费公示,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城乡养老服务组织等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

 (五)加快公办养老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 2025 年社会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60%,护理型床位占全县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二、大力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一)推进我县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加强我县新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0.25 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要求独立成栋,并将此标准列入规划审批流程。对老旧居住(小)区则根据统一布点规划,整合现有厂房、学校和社区闲置用房,按照不低于每百户 20 平方米的标准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发展。精心培育一批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支持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通过兼并重组、连锁经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大做强,培养1-3个养老服务领军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快形成一批专业服务能力强、综合效益明显、可持续发展的省市知名品牌。

 (三)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2025 年,全县 100%乡镇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含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大力推行“居家养老+老年协会”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基层老年协会活动设施和条件。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开辟公益性强、社会效应好的养老服务项目,突出帮助解决特困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实际困难。

 (四)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适老化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三、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重

 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

 (二)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审批,实行备案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基层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以合作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建立长期照护体系,探索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问题。

 (三)拓展适老金融保险服务。进一步规范并引导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风险较低、回报较稳定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需求。推行意外伤害保险和机构责任保险补贴,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老人、失独老人等“五类”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资金支持,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政府兜底;鼓励其他老年人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对城区内正式合法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推行

 责任保险补贴。加快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侧重于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

 四、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以县十四五规划为引领,结合实际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养老服务业设施布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注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化规划、健康株洲规划等衔接配套,系统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定量推出养老服务供地计划。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1.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自本年度 1 月 1 日开始,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县民政部门验收合格且机构运营一年以上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租用(改、

 扩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 1800 元的一次性补贴。县财政每年预算 200 万元用于新增养老床位补贴,年补贴超过 200 万元的,列入下年度优先安排。

 2.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保障公办敬老院运营经费,自本年度起县财政每年给每个公办敬老院预算运营经费 10 万元,不足部分由县民政局在民政有关经费中列支。从本年度 1 月 1 日起,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县民政、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县或者户籍不在本县但在本县常住的 60 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实行梯次补贴。床位数在 25 张以上 100 张以下,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50 元、100 元、200 元的运营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400 元、250 元、100 元补贴,自老人入住次月可以申请补贴;床位数在 100 张以上,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100 元、200 元、300 元的运营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450 元、300元、150 元补贴,自老人入住次月可以申请补贴。对投资规模在8000 万元以上(数据认定以发改批文为准),开设养老床位 300张以上,已实际运营时间超过一年,入住率不低于 40%,四个条件均达到的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自2022年1 月1日起,实施运营补贴提标。每入住一名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老

 人,每月分别补贴 400、800、1000 元。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1200 元、1000 元、400 元补贴,自老人入住次月可以申请补贴。一年度内,给予单个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不超过 180 万元,且此项提标补贴政策暂定实施 3 年。

 (四)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人社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实施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通过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部门认定,且取得市级以上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级证书,并在县内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岗位一年以上的从业人员,从本年度 1 月 1 日起,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50元、100 元、150 元、200 元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员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五、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服务监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强化安全监管。

 1.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深化落实养老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民政、住建、消防、公安、市监、卫健等多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2.强化消防安全监管。依据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养老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对火灾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消防负责人和工作人...

篇二: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工作方案(2022—2025 年)

  为全面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 85%,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比大于 20%;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 3.6 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位达到 2900个;至少建成 1 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 55%;养老机构养老护理人员 100%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 100%;农村互助性养老设施覆盖 70%以上的行政村;建成 1 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或托养设施;各类体育场地达到 2000 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 2.61 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数量达到 1000 个;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 1400 人以上;体育运动协会达到 25 个以上,各类体育组织达到 40 个以上,群众健身团体达 500 个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 1.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增加城区普惠性学前学位,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城区学校建设,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高水平推进市域医联体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健全基层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保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对困境儿童实施分类救助,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优化城乡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推进澳森全民健身中心建设,补齐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短板,提升全民健身设施服务效能。加强冰雪运动场馆场地建设,强化后备人才培养。加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兜底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局、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扩大普惠性生活服务供给。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生活服务需求。在“一老一小”等供需矛盾突出的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发展质量有保障、

 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性生活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指导家庭婴幼儿照护,扶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鼓励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提高社区普惠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发展居家、社区和互助式养老,构建老年友好型社区。按照省统筹推进社区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认定支持具体办法,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挂牌,开展社会信用承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发展社区便民服务。统筹全市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改造,扩大网点规模,完善网点布局、业态结构和服务功能,推动公共服务机构、便民服务设施、商业服务网点辐射所有城乡社区。加快社区养老院、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培育连锁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家庭医生团队,以 65 周岁以上老年人为重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推动发展老年助餐、居家照护服务。依托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开办老年食堂、老年餐桌或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综合利用公共服务资源,打造城市社区群众身边的“15 分钟健身圈”。

 建立社区生活服务“好差评”评价机制。探索社区服务设施“一点多用”,提升一站式便民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园区负责)

 (二)加快补齐服务场地设施短板 4.推动社区基础服务设施达标。结合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各类生活性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合理预留建设空间。结合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统筹设置幼儿园、托育点、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中心(站)、体育健身设施、家政服务点、便利店等。开展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条件达标监测评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文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积极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适老化、适儿化和残疾人无障碍改造。支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照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快推进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加强

 校外活动场所、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发展家庭托育点。加强社区老年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老年远程开放教育机构,提供丰富多样的老年教育课程,促进老年教育与文化、健身、娱乐、科普等融合。依托行业专业机构和龙头企业,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保障。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作用,严格落实配套资金及设施运营保障资金,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补建社区“一老一小”、公共卫生、全民健身等服务设施,可依法依规适当放宽用地和容积率限制。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同时满足用途管理要求,提供社区群众急需服务的市场主体可租赁普通住宅设置服务网点。支持利用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养老、托育等服务,并适当放宽租赁期限。推广政府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市场主体微利运营模式,降低普惠性生活服务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服务标准品牌质量建设 7.加快构建行业性标杆化服务标准。做好与生活性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推出一批标杆化服务标准。以养老、育幼、体育、家政、社区服务

 为重点,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示范企业。探索开展生活性服务业质量监测工作,引导生活性服务行业开展质量认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文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创建生活性服务业品牌。健全以产品、企业、品牌为支撑的品牌体系,推动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走集团化、品牌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生活性服务业龙头企业。鼓励品牌连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积极协助婴幼儿服务机构完成备案,探索建设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以敬坤家政、佳美家政为标杆,支持引导企业发展跨区域经营、全方位服务、连锁发展。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服务品牌推介,不断提升我市特色品牌的知名度和认可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文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高质量人力资源支撑 9.完善产教融合人才培育模式。积极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生活性服务企业深化产教融合,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大力发展特色职业教育,积极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全面合作,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强化

 中职学校基础建设。加快谋划具有地域特色、适应经济发展的高等职业专科院校,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就业职业培训工程,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推广线上培训与实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大规模组织开展企业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大力支持企业、农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以工代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对符合条件取得职业技能等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坚持就业导向,收集发布“最缺工”的职业排行,开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加强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推动养老、育幼、家政、体育健身企业向员工制转型,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员工制企业。鼓励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服务类职业技能等证书。引导员工制企业将员工学历、工作

 年限、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完善从业人员维权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大力宣传激励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文体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服务数字化赋能 12.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智慧服务业向旅游、餐饮、文化娱乐、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延伸。大力发展“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拓展新型服务应用。加强线上线下融合互动,扩大“无接触配送”智能取物柜投放,加大对医院、学校、办公楼宇、大型社区等区域的覆盖力度,推动多方合作、统一布设用于药品、商超用品、蔬菜鲜果等不同品类物件的多功能柜,加快推进智能售货机、智能取餐柜、智能快递柜、智慧微菜场、智能回收站、智能自助服务等各类智慧零售终端布局。通过预约服务、无接触服务、沉浸式体验等扩大优质服务覆盖面,发展智慧生活服务新产业、新业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文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动服务数据开放共享。围绕网络强市、数字辛集建设,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

 社会领域深度融合,推动“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全面整合公共基础数据,优化数据共享机制,打造信息资源集约布局、互联互通的社会共享数据平台。面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分领域探索建设服务质量用户评价分享平台,降低服务供需信息不对称,实现服务精准供给。通过政企合作等途径,建设面向生活性服务业重点应用场景的数字化、智能化基础设施,打造城市社区智慧生活支撑平台。(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文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强大市场激活消费需求 14.优化生活性服务业功能布局。健全城乡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机制。探索组建城乡教育共同体、学前教育集团,推行“互联网+义务教育”城乡学校结对帮扶。推进城乡教育信息化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为乡村学校提供“同步课堂”,推进公共教育服务优质均衡发展。依托市域医联体,配足配齐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设备,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积极推进三级医院建设,打造成为辛集综合性区域医疗中心。健全城乡公共文化体育普惠共享体系,加快乡镇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合理布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提升各类文化阵地效能。(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服务业态融合创新。推进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生活性服务领域应用。促进医疗与养老机构深度合作、相互延伸,创新医养结合模式。支持建设医养结合的健康养老综合体项目,鼓励居家养老配套的生活护理、保健护理和心理疏导等新型社区家政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制造”融合创新,大力发展照护服务和健康可穿戴设备、康复辅助器具等智能产品以及适合老年人的食品、药品、服饰等产品用品,实现服务需求与产品创新融合发展。促进“体育+健康”服务发展,建设体卫融合、康体融合的智能化运动健康社区,为居民提供康复诊疗、体质监测评估、运动营养、健康咨询等服务。重点发展“商贸购物游、农村体验游、健康休闲游”三大特色产业,推动文化、体育、休闲与旅游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促进生活服务品质提升。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进一步优化布局和功能,规划建设集购物、餐饮、休闲、健身、文娱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加快万达广场、国际皮革城新商圈建设,推动北国商城、泰和商业大楼、信誉楼等大型商贸企业提档升级,依托金街不夜城、世纪商城和文化长廊等特色商贸载体,积极发展品牌店、专营店、直销店等一批新型商业业态。规划建设特色商业街...

篇三: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局“十三五”以来工作总结及“十四五”工作谋划

 一、“十三五”以来工作总结

 (一)社会救助稳步发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不断加强。“十三五”以来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位居 XX 市第一。20XX-20XX 连续三年开展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20xx 年完成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全面核对。建立长期末端公示制度,实现民政公示专栏村(社区)全覆盖。聚焦脱贫攻坚,加强民政兜底政策与脱贫攻坚相衔接。加大对重病重残贫困人群的救助力度和对重病支出型家庭的户保力度,落实渐退和扶持就业奖励政策。积极开展临时救助,在乡镇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乡镇临时救助审批额度。

  (二)养老事业快速发展。一是社会办养老机构快速发展。出台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文件,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十三五”以来新设立社会办养老机构 xx 个,新增床位 XXX 张。二是乡镇敬老院加快转型升级。XxxX 年启动“公建民营”试点,现已完成 x 个乡镇公建民营,另外还有 x 乡镇正在积极筹备“公建民营”,现已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 xxxx 万元支持敬老院设施改造升级。三是深入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联合卫健部门加强乡镇敬老院

 医务室建设,实现整体达标。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实施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共新开设了 x 家医养结合机构,新设床位 xxx 张。四是筑牢养老机构安全网。累计投入 xxx 万元开展消防改造升级达标工程,全面配齐消防设施,x 家公办特困供养机构全部通过消防验收或完成备案。五是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十三五”以来,各级财政共投入 xx 余万元用于消防设安全、医务室配备以及“明厨亮灶”等,同时强化机构负责人、消防管理员和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六是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建设。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和考核指导力度,不断加快村(社区)居家养老中心建设,累计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 xxx 万元和运营补贴xxx.x 万元。七是启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从 20xx年起每年投入 xxx 万元,通过社会化方式引入民营企业承担居家养老服务。(三)社会事务工作全面提升。一是撤县设市获批。20xx 年 x 月 xx 撤县设市正式获国务院批准,并于x 月 xx 日成功召开 xx 撤县设市大会;二是地名普查工作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自 20xx 年启动,历经 x 年,普查数据于 20xx 年底顺利通过国家验收;三是地名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完成城区和开发区 XX 条主次干道的路名牌更换、XXX 个村(社区)地名牌安装、xx 个住宅小区命(更)名工作。四是深化殡葬改革系列意见、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待进一步完善后印发

 实施。五是公益性公墓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方案正在完善编制,乡村公益性公墓有序推进。六是殡仪馆改造提升加快实施。改造升级工程已经开工建设,xx 月底将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四)儿童福利工作有序开展。配齐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建立健全三级关爱服务网。扩大认定范围,提高保障标准,确保应保尽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以公益创投为契机,引入专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联系社会爱心人士,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等形式,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给予帮扶。严格按照省收养评估办法要求开展收养评估工作,收养能力评估更加规范公正。

  (五)社会组织培育不断加强。一是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每年安排福彩公益金用于开展公益创投项目,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截止目前,已成功举办了四届公益创投活动,累计实施公益创投项目 xx 个,范围覆盖全市各乡镇,受益群体达到万余人次。二是依法加强监管。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加强诚信建设和社会监督,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三是不断加强社会组织党建。会同组织部门按标准建成市社会组织党群活动中心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截止目前,通过单建、联建等形式组建党组织 xx

 家,覆盖社会组织 xx 家。四是不断加强社工队伍建设。加大社工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发社工岗位。五是大力推动志愿服务。联合文明办、团委共同出台系列政策文件推动志愿服务,并大力推广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截止到目前,我市已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上完成注册志愿者 xxxxx 人,占常住人口的 Xx.x%%

  (六)基层社会治理极大优化。一是加强换届选举指导。20xx 年,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完成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 xx 茶场社区顺利完成选举和社区管理移交。完成全市 xxx 个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完善和证书发放工作。二是实现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全覆盖,提前完成“十三五”目标。三是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农村社区覆盖率已达 xxx%。四是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继续推进,全市村(社区)已全部成立协商委员会。五是联合文明办等相关部门继续指导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其中,新杭镇箭穿村村规民约已入选全省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六是建立健全社工人才待遇奖励机制以及社区工作者绩效考评挂钩的社区工作者岗位报酬体系。七是建成万桂山智慧社区“慧力生活”平台,完成 xx 个网格居民的信息录入和平台基础建设。社工组织已入驻“三社联动”试点社区景贤社区,并定期开展社工服务。

 (七)救助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一是街面主动救助常态化开展。加大市城区主动救助力度,大力开展“夏季送清凉”、“寒冬送温暖”、“6.19 开放日”等专项行动。“十三五”以来,依法接待各类求助人员近 XXXx 人次,长期安置 Xx 人次。二是在全市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三是认真履行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保护职责,全力助力文明创建。四是及时给予流浪未成年人生活、医疗、返回等方面救助服务,加强未成年人救助管理。

  二、市政府下达的 x 20xx 年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20xx 年,市民政局承担市政府下达三项工作任务(第xx 项、第 xx 项、xx 项),对此,我们对标对表,强化举措,积极行动,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一)全面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积极推行节地安葬,快速启动殡仪馆改造提升工程。一是出台系列深化殡葬改革政策。二是公益性公墓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方案正在完善编制;乡村公益性公墓推进情况:xx 镇xx 社区公益性公墓一期建设完成,Xx 村、Xx 村骨灰堂完成规划选址;XX 镇 XX 村公益性公墓施工建设中;XX 乡同溪村骨灰堂建设项目招投标中;XX镇XX社区骨灰堂工程招标中;XX 镇、xx 乡 x 处乡镇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完成规划选

 址;其他乡镇公益性公墓也在加快规划选址中。三是殡仪馆改造提升加快实施。市殡仪馆改造提升已完成前期准备,正加快施工建设。

  (二)深度聚焦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多渠道增加养老、托育服务供给。一是持续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20XX 年 x 月备案 Xx 市 Xx 乡养老服务中心,新增床位 XX 张,x 月 XX 健桥康复医院医养康复中心新增床位 xx 张;预计发放运营补贴 xxx 万和一次性建设补贴xx 万元。推进智慧养老发展。目前 xx 乡养老服务中心智慧养老实体应用、市居家养老指挥平台两项目已申报省级养老示范项目并接受省检。x 月份与 xx 市养老行业协会智慧专委会在养老智慧平台建设、实景应用以及人员培训开展深度合作达成共识。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养老院老人的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养老院封闭式管理,成功有效抗击疫情。全面加强养老机构质量提升工作,x 月下句,在 xx 市组织开展全市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质量提升培训。紧抓机构安全生产,多次开展安全巡查排查,并组织开展了微型消防站实操演练。二是充分发挥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综合功能。坚持“家庭养育”模式,积极开展“明天计划”,创新打造“萤火虫”特色教育品牌,强化“家庭”亲情教育的功能性和生活技能培训。开展儿童入院、养老护理员入职

 评估,针对孤残儿童心理及青春期问题开展一对一和团体心理辅导。

  (三)持续做好低保、特困、残疾人、未成年人、县域结对帮扶等工作。一是持续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巩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根据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位。制定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加强社会救助与脱贫攻坚衔接,发挥社会救助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截至 20xx 年 x 月,我市扶贫办确定的扶贫对象共有 XXXX 人中符合条件 XXXX 人进行兜底保障。我市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共计 xxx 人,其中集中供养 xxx 人,集中供养率达 xx.x%。xxxx 年 x 月,签约 xx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城区范围内的 xx 镇户籍 xx 周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的低保对象,xx 周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人员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20XX 年 X月,与 xx 市竹乡志愿者协会签订“和你在一起”扶贫帮困志愿者服务项目,为特困家庭和群体提供持续有效帮扶。二是做好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开展“让爱驻守”困难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项目,立足儿童之家开展“x 童故事汇”系列活动,开展绘本故事、创意美术、科学实验等主题活动,加强留守

 儿童关心关爱。开展残疾儿童教育情况调查,“一人一案”制定促学措施,开展残疾筛查和康复训练,保障残疾儿童基本权益。扩大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范围,落实孤儿和贫困儿童基本保障。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广泛开展“Xx公益日”、“Xx 计划”等助学活动、“领导在小朋友中间”慰间活动、“我们都一样”关爱残疾儿童志愿服务项目等。建立健全了民政、城管、公安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关心关爱流浪儿童。

  三、承担市对县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20xx 年,市民政局承担三项市对县考核任务,分别是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业、城乡社区治理部分,及时认真研究 20xx 年度市对县政府目标考核细则,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养老服务业: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公办及民营养老机构加快提质增效,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不断得到强化,农村养老服务逐步展开,养老智慧化程度不断加深。

  (二)社会救助: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认真做

 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和临时救助。全市市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xxx人,集中供养xxx人,供养率达Xx.x%。

  (三)城乡社区治理:实现了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全覆盖,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 xx 平方米以上,城乡社区服务用房面积均达到或超过省标准。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由“点”的打造向“面”的全覆盖稳步推进,农村社区覆盖率已达 XXX%。全市 xXX 个村(社区)全部成立协商委员会,实现城乡社区协商全覆盖。建立健全社工人才待遇奖励机制以及社区工作者绩效考评挂钩的社区工作者岗位报酬体系。智慧社区试点 xx 社区已建立“慧力生活”平台,完成 xx 个网格居民的信息录入和功能模块建设。社会组织已入住“三社联动”试点社区景贤开展活动。

  四、牵头年度改革任务工作完成情况

 市民政局牵头两项(第 XX 项、第 XX 项)年度改革任务,两项工作开展情况如下:(一)快速启动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工作。一是印发了《关于印发<20xx 年 xx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了全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试点工作。二是深入研究细则标准。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学习了民政部 x 月份发布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实施指南》。三是对接第三方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拟委托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目前已多次接洽

 xx 一专业评级公司,待具体工作方案出来后即刻启动。四是完成了全市 x 家公立特困供养机构星级评定。

  (二)全面实施惠民殡葬改革,建设公益性公墓,推行节地安葬,改造提升殡仪馆。一是深化殡葬改革系列意见、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正式印发实施,配套文件正在完善中。二是公益性公墓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方案正在完善编制,乡村公益性公墓加快推进。

  五、十四五工作谋划及 x xx 年工作安排

 (一)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权下放工作。考察学习已完成审批权下放的县市区先进做法,重点推进此项工作。二是加强与居家养老服务衔接,着力解决特困对象中失能、半失能以及年纪较大人群的缺少走访探视和日常生活照料问题。三是开展购买第三方社会救助服务。四是继续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五是继续加强档案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

  (二)继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一是推动养老服务体系从关注场所向关注服务转变。以关注服务为中心,建立以家庭照顾为基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服务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二是狠抓机构养老服务质量。加大对特困供养机构的资金投入,加强“公建民营”指导,鼓励引导

 社会力量兴办机构养老,完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三是统筹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发展。继续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中心支持力度,不断完善“三级中心”建设,积极构建政府、社会组织、老年协会等共同参与的老年...

篇四: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市铁山港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职责清晰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 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38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21〕6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明确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 (一)加强备案监管。加强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

 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备案信息核实,对完成备案的,备案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风险隐患;督促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有关要求。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安全隐患。民政、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深入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房屋结构安全、火灾隐患要提请所辖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民用建筑、厂房等拟开办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区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救援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民政部门、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制定消防安全指导意见。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加强对原料购进、加工、存储等重点环

 节的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防止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防止发生欺老、虐老现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2022 年底前,培训养老护理员 20 人次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

 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围绕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教育部门加强与市级教育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邀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学校来加强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及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民政、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管理。民政、财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管,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要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 号)负面清单内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改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

 计问效力度。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民政、公安等部门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建立健全入院评估、服务协议、风险告知制度和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确认,可在其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完善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推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严禁在未竣工验收前出租、出售养老服务场所。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深入推进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

 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 684 号)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按照非法社会组织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六)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按照《意见》和《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要科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人员分工,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应急和消防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卫健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业务指导,建立情况监测、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等机制,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二、落实监管主体,汇聚监管合力 (七)强化政府主导责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区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2021 年底前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和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八)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运营管理等主体责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

 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对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或被责令关停的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细化安置措施,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老年人的主体责任,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九)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定行业规范、引领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全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十)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建立问题整改联动机制,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房屋使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书面告知民政部门和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

 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通知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落实不到位、不达标的养老机构按照“一问题一整改,一整改一验收,一验收一签名”的方式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托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探索区级执法部门联合乡镇开展综合执法的有效形式,根据自治区养老服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完善养老服务监管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十一)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时,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及时办理;要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指导备案申请人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如实作出书面承诺,依托信用门户网站将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相关信用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运营服务、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2022 年底前,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定期通过“信用中国(北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或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及区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及时披露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民政部...

篇五: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1 -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 为积极探索我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新模式,满足庞大老年群体多样化层次的养老需求,根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对标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改革试点目标和要求,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改革试点,强化政府责任,优化政策环境,着力提升信息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水平,构建全地域覆盖、全天候响应、全方位供给的 1+N to〔X〕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1 个全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暨指挥中心,N 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所,为 X 个社区居家养老及家庭养老,为 X 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老年人家庭提供上门服务。),推进居家照料、社区照顾、机构照护的融合发展,积极推行失能、失智老人急需的"家庭照护床位",实现老年人"足不出户、养老无忧"的目标,打造"家门口"养老院。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是推进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明确在 XX 街道等 4 个街道分别建设 1 个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达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的目标,构建"15 分钟养老服务圈"。依据《社区养老

  - 2 - 服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和场地面积不少于社区用房总面积 30%、达到 200 ㎡以上的原则,按街道层级居家养老设施突出解决老年人日托、全托及家庭照料等需求的"重综合、强辐射"的枢纽作用,社区层级居家养老设施按"重特色、强覆盖"的要求进行建设。(责任单位:各相关街道;区民政局)二是实施三年行动计划。2021 年要通过创建具有老年人长期照护、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及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示范基地和区级的指挥调度枢纽,推动完成 1 个示范基地建设和 1 个街道综合性居家养老中心建设任务,并对居家的老年人开展"家庭照护床位"及特色养老服务需求情况摸排。2022 年在推动完成 4 个街道综合性居家养老中心建设和 14个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所的提质改造任务,引入专业化服务品牌企业跨区、跨街道建设或承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 90%以上的社会化运营比率,打造一批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的机构,实现中心城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探索发展由养老服务等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家庭照护床位"500 张。2022 年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连锁服务机构等资源,探索发展由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的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家庭照护床位"新模式,开设"家庭照护床位"700 张。(责任单位:各街道、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二)建立"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一是建立基

  - 3 - 本数据库。在全区开展摸底调查,建立全区老年人基本信息与服务需求,以及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医疗机构、社区闲置资产和从事社区养老服务及相关行业人员等情况的基本数据库。二是建设"三边四级"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立足老年人服务需求,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完成雁峰区"三边四级"养老设施网络布局,围绕老年人"周边、身边、床边",完成区级统筹、街道辐射、社区落实、小区(网格)参与的四级养老设施网络布局,建设雁峰区养老服务监管指挥中心,用于养老工作调度指挥,对区内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远程视频监控、服务流量监测和安全生产管理,对老年人、从业单位及劳动者等进行信息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等。三是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建设 1 个服务热线和呼叫中心,由专业服务组织或机构运营,充分依托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网+"、物联网及无线通信、智能终端等技术手段,整合调配医疗、家政、送餐、助浴、护理、心理咨询、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各类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及时提供各种"点菜式"上门服务,实现线上与线下结合的便捷、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三)落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抓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国家标准在设施建设、人员培育、服务提供、内

  - 4 - 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落实。落实我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布局要求、服务流程与规范、服务质量控制与评价等方面的行业标准,探索研究"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规范与评价标准。二是建立评估机制。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社会组织,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及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为基准制定 5A 星级评定办法,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评估,推动实现服务管理标准化与行业自律,创建一批标准化建设示范机构,全面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与质量。(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民政局)

 (四)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养老服务业人员技能培训。依托省、市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和专业院校对全区在职养老护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到 2022 年,在职养老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 100%以上。二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价与褒奖机制,制定入职奖补和职业补贴政策制度,鼓励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三是多元化发展养老服务队伍。依托社工站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低龄老年人的作用,培育发展各类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组织开展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五)促进居家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协同发展。通过养

  - 5 - 老信息平台与养老机构线上与线下结合的上门服务经验,探索建立居家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机制。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工作,拓展服务内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支持辖区内现有的养老机构举办或承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社区康复、助餐助浴等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发展居家服务新业态。开展特色养老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个人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依托居家养老服务拥有的终端渠道优势,在全市大力创新各推广互联网+智慧养老"点餐式"服务,服务对象面向政府兜底老人、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一类(全额享受低保)人员的老人;70 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扶持老人;百岁老人;子女侨居国外或在国外工作的 65 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子女长期在外 65 岁以上的劳模空巢老人;子女援疆援藏 65 岁以上的空巢老人;65 岁以上失能、失智的老人。积极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配合市民政局对全区失能半失能的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全面摸底,2022 年完成 30 户家庭的厨房、厕所免费适老化改造。着力推广"家庭照护床位"。对家庭中需长期照护对象的床位进行适老化改造,由养老或医疗机构上门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与相应的医疗护理服务,或通过"互联网+"、智能终端链接居家老年人进行远程看护与远程问诊,并

  - 6 - 在实时掌握老人动态和生理指标的基础上,由机构根据老人发出的指令,及时到达其家庭提供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

 (六)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立足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战,积极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一是加快敬老院养老服务能力建设。通过改造,将岳屏镇敬老院、区福利院等转变为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并积极推行公建民营、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提高运行效率和专业化的服务水平,在充分满足兜底保障需求的前提下,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和延伸开展居家上门服务。二是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利用农村闲置房产广泛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力争到 2022 年覆盖 60%以上的村,依托专业化服务机构和老年协会等组织,为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邻里互助、休闲交流等服务。三是建立关爱服务机制。结合脱贫攻坚,建立为农村贫困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以及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扶贫政策,到 2022年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责任单位:XX 镇、区民政局)

 (七)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监管体系。推动形成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监管工作局面,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

  - 7 - 服务、管理等全过程的监管,建立覆盖机构的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以及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绩效考核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1 年 12 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制订具体三年计划操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组织推进(2021 年 12 月- 2022 年 9 月)。确定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建设暨服务信息平台指挥中心,在 2022 年拟定 XX 街道 XX 社区为 4 个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对已建成的纺织新村等 14 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提质改造,新增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2-3 个,实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 16个的目标。

 (三)考核验收(2022 年 9 月-10 月)。将形成试点项目自查报告及工作台账,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全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总结,联合各部门对已建成的任务点进行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 8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民政、发改、财政、人社、卫健、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改革试点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按已明确的职责分工抓好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区民政局,抽调相关部门精干人员组成工作专班,由财政保障工作经费。

 (二)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镇、街道要积极整合辖区内各类资源,盘活相关资金,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方面的投入,财政部门在资金安排上要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倾斜,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督导,确保质量。民政部门要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的重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按照初期有计划、中期有监管、终期有检查的要求,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建设中进度较慢、问题突出的镇(街道)及时予以通报。同时,各地要切实抓好服务中心的安全管理,强化服务功能,加强长效运行机制建设。

篇六: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发〔2020〕44 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 宿迁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2022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6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 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养老环境,强化社会服务,增加适度普惠养老供给,创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宿迁打造成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到 2022 年,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队伍更加壮大,监管机制更加有效,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1.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结合乡镇布局优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契机,对农村特困人员实行分片集中供养,改造提升供养服务设施,实现区域布局合理、功能设施完备、管理服务高效。到 2022 年,全市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符合二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 50%以上;每个县(区)至少建有 1 所以失能(失智)、部分失能特困人员

 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区落实,不再列出)

 2. 加快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特困人员分片集中供养后腾空的乡镇敬老院,确保继续用于农村养老服务,在完善设施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方式,转型升级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面向社会老人开展服务。到 2022 年,每个县(区)至少建有 3 所能够面向周边 2 至 3 个乡镇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并具备助餐助浴、康复辅具租赁、护理技能培训等功能的区域性养老服务综合体。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幸福小院等邻里互助养老模式,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支持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小院等互助养老中心,逐步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3.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健全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嵌入式日间照料中心、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三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在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每百户不少于 20 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确保新建小区按每百户 20-30 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 15-20 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2021 年底前,城市社区嵌入式日间照料中心

 覆盖率达到 90%以上,所有城市街道建有 1 所以上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2022 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 10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4. 推动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开展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攻坚行动,在全面甄别的基础上,强化分类处置,对因前置手续不全而未能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的养老机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研究会商,对消防、建筑物达到安全标准或经整改后达到安全标准的,采取会议议定、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依照“一院一策”、“一案一策”要求,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整改提升,确保 2020 年底前所有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全部妥善解决。(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工负责)

 5. 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按计划分年度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住宅小区适老化改造,建设一批老年友好型社区。(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分工负责)

 6.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和供地保障。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落实举

 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公共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保障政策。公共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开发单位无偿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并协助民政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2021 年底前,市区及各县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二)推动养老服务能力提升

 7. 加快医养结合融合发展。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服务,到2022 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 80%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嵌入式养老综合体、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立紧密医养结合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院转型或新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开展老人康复服务。对社会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限制。到 2022 年,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转诊绿色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工负责)

 8. 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质量。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2020 年底前,全市所有养老机构质量隐患整治到位。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对列入标准化试点的机构予以补贴,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经费补贴、政府

 购买服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推动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机构逐步拓展营养配餐、保健按摩、精神关爱、临终关怀等特色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在院内设立医务室,或与医疗机构合作,增设护理型床位,为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到 2022 年,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县(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 60%。(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

 9. 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推动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融合,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2020 年接受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占比达到 10%。社区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组织运营。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模式,支持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探索设立“家庭养老床位”,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鼓励物业、家政等企业依托社区资源,开展老年助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到2022 年,“15 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全面建成。(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10. 提升智慧养老服务水平。依托市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市、县、乡、村养老服务信息联网,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建成四级互联、多方互通的智慧养老服务体系。试点建设一批示范性“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和“智慧养老服务社区”,充分运用物联

 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虚拟养老院”、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和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三)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1. 加强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推进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2020 年底前,建成 2 个以上市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到 2022 年底,培训养老护理员 5000 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 1000 名,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500 名,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养老护理员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12. 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以社区服务为平台,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发挥村居“两委”、农村留守妇女等积极性,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提高农村老人关爱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制度,引导青年学生、社会爱心人士等各类志愿者参与为老助老服务。(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分工负责)

 13. 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将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纳入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宿迁市技术能手”称号,优先推荐参加省级技能大赛,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每年开展“最美护理员”评比活动,对获得“最美护理员”荣誉的给予一定奖励。广泛宣传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让其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分工负责)

 (四)健全养老服务制度保障 14. 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扩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范围,到2022年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探索失能老人家庭“喘息服务”,由专业人员上门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照护服务,或将失能老人安排到养老机构短期照护,纾解家庭照护压力。探索建立子女带薪陪护假制度。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分工负责)

 15. 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面向居家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到 2022 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 100%。建立困难老年人法律援助机制,对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事项范围不作具体限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分工负责)

 16. 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

 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重点。把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纳入补贴范围,明确政府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服务标准,以及民办医疗机构设立或转型为养老护理院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办法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以及护理员岗位补贴、入职补贴标准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分工负责)

 17. 落实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产业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均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政策。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分工负责)

 (五)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8. 加快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我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制度,发布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依规

 实施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19. 优化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欺诈销售,以及打着养生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质量评价体系,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营造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20. 强化养老服务联合监管。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完善养老服务安全监管约谈制度。(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确保养老...

篇七: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院院长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区中心敬老院服务管理水平,增强中心敬老院院长的责任感,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特制定中心敬老院院长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 坚持公正、公开、全面准确、科学合理原则,采取听、看、查、议方式进行,严格标准,奖惩分明。

 2. 注重四结合:即平时检查、季度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职能科室考核与局领导考核相结合;单位考核与工作人员考核相结合;工作实效与目标完成情况相结合;实现中心院长的薪资与考核结果相结合。

 二、组织管理 对中心敬老院院长绩效考核工作在局组领导下进行,成立专门的中心敬老院院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老龄办和计财科、纪检监察室任成员,由老龄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核对象 各中心敬老院院长。

 四、考核内容 1. 履行职责的情况; 2. 基本素质和管理能力;

 3. 满意度测评情况; 4. 其他方面。

 五、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季度考评与年终考评,职能科室考核与局领导考核,单位考核与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实效与目标完成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采取以下方式:

 1. 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对各中心敬老院的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打分。

 2. 院长自评:年终各中心敬老院院长对照考核办法逐项自评打分,写出书面报告。

 3. 民主评议:一是组织中心敬老院管辖区内工作人员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对中心敬老院院长的工作开展情况、廉洁情况、关心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及寄养老人情况、中心安全情况等进行满意度测评;二是各中心敬老院院长向局组进行年度工作述职。

 4. 查看资料:查看院长的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各项会议记录及学习记录,召开中心敬老院工作会会议记录,主持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文件,检查管辖区内各敬老院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安全工作检查记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5. 数据核实:从相关职能科室采集,核实反映院长工作实绩的有关数据,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汇总。

 6. 平时考核:结合中心敬老院内部管理工作,通过现场察看,访问供养对象及工作人员,召开座谈会及暗访等形式,了解院长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

 7. 工作能力:主要针对员工培养、创新能力、发展潜能、文化管理提升能力、沟通协调组织能力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测试。

 六、考核细项 (一)日常管理(26 分)

 1. 中心敬老院院长团结班子成员,带领班子成员加强学习、与时俱进、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开拓创新,为中心敬老院的科学发展贡献力量。未搞好班子团结的,扣 1 分。

 2. 制定规章制度:制定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纪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培训计划、卫生管理制度、医疗药品管理制度(针对设有医务室或医疗站或医院的)、工作人员考核制度、仓库管理制度、厨房管理制度、饮食管理制度、文娱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门卫制度、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各种管理制度及办法,相关制度上墙。未制定或未上墙,扣 2 分。

 3. 思想工作:中心敬老院院长善于做好管辖区内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的思想工作,善于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帮助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解决实际困难,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未做思想工作,扣 0.5 分。

 4.学习教育:组织参加行业内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未参加扣 0.5 分。开展继续教育,年内不少于 16 教时,各岗位继续教育培训率 95%以上。未参加或继续教育率不到 95%的,扣 0.5 分。

 5. 健康教育:有健康教育和传染性疾病预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和寄养老人开展健康教育和传染性疾病培训计划,做好记录。未制定健康教育计划的和开展健康教育的,扣 0.5 分。

 6. 组织学习培训:做好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有活动安排,有记录。每月组织二次以上中心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教育活动(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安全知识、职业技能评比、法规政策知识);有新进员工和换岗位员工的教育;有学习培训记录和各岗位考核记录,逐步实现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均持证上岗的目标任务。未组织学习培训的,扣 0.5 分。

 7. 环境卫生:管辖区内各院公共区域室内室外环境优美、卫生、干净,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及寄养老人房间干净、整洁、舒适。供(代)养对象居室至少每天打扫一次;床单、被褥至少每月拆换、清洗一次;居室窗帘、门帘等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及寄养老人要穿戴整齐干净,指导供(代)养对象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及寄养老人居室和身上无异味。

 环境卫生不干净、老人居室不整洁、老人穿戴不整齐干净、居室和老人身上有异味的,发现一次扣 1 分,不封顶。

 8. 院内秩序:院内秩序良好,工作人员、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及寄养老人都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各项冲突事件发生。秩序混乱,发生各项冲突事件的,扣 2 分。

 9. 有巡查记录:中心敬老院院长,每周要到各管辖敬老院进行巡查,了解各院工作开展情况、城乡特困人员政策落实情况、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及服务人员情况、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等,做好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时提出并纠正。建立夜间巡查机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未巡查和未做记录、未对问题进行处置的,发现一次扣 3 分,不封顶。

 10. 有公开投诉渠道:投诉渠道(意见箱、电话)畅通,且有反馈和记录。未公开投诉渠道,扣 0.5 分。

 11. 建立各类信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基础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完整、规范。未建立信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的,扣 1 分。

 12. 供养人员档案完善。建立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档案及寄养老人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等。未建立档案的,扣 1 分。

 13. 体检。组织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体检,一年一次,且有记录可查,体检内容按照行业要求。未组织体检的,扣 0.5 分。

 14. 常态化文体活动制度。有计划的组织管理中心各敬老院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及寄养老人开展文娱文体活动和参加力所能及

 的生产劳动,丰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的文化娱乐生活,改变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的精神面貌。未组织开展活动的,扣 1.5 分。

 15. 心理抚慰制度。引进社工理念,有为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及寄养老人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咨询活动和记录。未开展心理抚慰的,扣 1 分。

 16. 对每样食物做到 48 小时留样,每样重量不少于 100 克,并有记录。未做到食物留样,且留样时间不够或没有留样记录的,发现一次扣 0.5 分,不封顶。

 17. 对患有精神疾病未发病的供养人员要采取一对一看护措施,并有完善的看护记录;对发现突发性精神病人应立即管控并送专业医疗机构治疗;对发现院内供养人员患传染病应立即隔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重病、疑难病人应及时送医院诊治,并派专人看护,保管好病历,做好详细记录。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并做好记录的,发现一次扣 1 分,不封顶。

 18.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遇重大事项不报告的,发现一次扣 3 分。

 19. 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类报表填写及职能部门交办的各项事务。未按时完成报表填报及交办的各项事务,一次扣 0.5 分,不封顶。

 20. 要制定三重一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未制定的扣 3 分。

 21. 服务无投诉。有向中央、省、市、区各级部门及区民政局投诉的,经查实有一次扣 1 分,不封顶。

 (二)安全生产(33 分)

 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及工作职责;落实安全员,做到天天有检查、月月有考核,季季有评估且有据可查。未落实责任制,没有开展安全检查的,扣 3 分。

 2. 制定总的安全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处理、自然灾害处理、食物中毒应急处置、传染病处置、不同季节气候安全应急处置及服务过程中其他突发事件),明确应对措施、责任人等。未制定安全预案的,扣 3 分。

 3. 个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人生安全管理制度,对有伤害、走失等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监控。未对重大问题进行监控的,扣 3 分。

 4. 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防火应急预案及有相关的消防检查证明,消防通道畅通,设施要配套。未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扣 3 分。

 5. 制定不同季节气候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检查内容(如防汛、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检查的,扣 2.5 分。

 6. 签订责任书:层层签订预防事故责任书,做到人人知晓并且熟悉预防事故责任书内容。未签订预防事故责任书扣 2 分。

 7. 采购食品原材料要新鲜,渠道正规(合格供应商),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食品采购有专人验收有记录有签字;禁用霉变、过期食品。未采购合格食品及没有验收记录签字的,扣 2 分。

 8. 有计划地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及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及寄养老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有培训记录及图片。未开展安全教育的,扣 2 分。

 9.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管辖区域内的各敬老院的生活设施设备、用电、特种设备、洗衣房、食堂、煤气设备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排查记录。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扣 3 分。

 10. 每周由民政局组织对敬老院安全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发现一次扣 2 分,不封顶。

 11. 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或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性,每发生一次最低扣3.5 分,不封顶。

 12. 门卫值班制度执行到位,值班人员认真负责,做好相关记录,门卫必须 24 小时值守。未落实的,发现一次扣 1.5 分。

 13.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并上墙的,发现一次扣 1 分。

 14.建立安全生产三本台账,未建立扣 1.5 分,建立了三本台账但内容记录不完善的,扣 1 分 (日常安全检查扣分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项进行折后减扣。)

 (三)生活服务(13 分)

 1.自理老年人(3.5 分)

 (1)每日送开水到楼层或房间,有服务记录和印证图片,没有扣 0.5 分。

 (2)提醒和指导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未达到扣 0.7 分。

 (3)定期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有定时更换的服务记录和印证图片,未做到扣 0.5 分。

 (4)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有服务记录和印证图片,未做到扣 0.3 分。

 (5)每日房间巡查,观察老年人的身心状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有巡房记录,有相关处理结果,有印证图片,未做到扣 0.5 分。

 (6)提供 24 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没有扣 1 分。

 2.部分失能老年人(4.5 分)

 (1)每日订餐、送餐、送开水、打洗漱用水,有服务记录和印证图片,没有扣 0.7 分。

 (2)提醒如厕,清洗便器,有服务记录和印证图片,没有扣 0.5 分。

 (3)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理发、修剪指(趾)甲等个人清洁卫生。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有服务记录和印证图片,没有扣 0.5 分。

 (4)及时整理床铺,及时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有服务记录和印证图片,没有扣 0.5分。

 (5)指导老年人使用拐杖、步行器、轮椅等辅助器具,没有指导扣 0.5 分。

 (6)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有服务记录和印证图片,未做到扣 0.3 分。

 (7)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有相关处理结果和印证图片,未做到扣 0.5 分。

 (8)提供 24 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没有扣 1 分。

 3.全失能老年人(5 分)

 (1)为老年人穿(脱)衣、洗漱、剪指(趾)甲、剃须、理发、洗浴(擦浴)、清洁会阴部。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有服务记录和印证图片,没有记录扣 1 分。

 (2)及时整理床铺,及时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有服务记录和印证图片,没有扣 0.7分。

 (3)协助老年人按时服药,有服务记录,没有记录扣 0.5分。

 (4)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有服务记录和印证图片,未做到扣 0.3 分。

 (5)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有相关处理结果和印证图片,未做到扣 0.5 分。

 (6)提供 24 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没有扣 1 分。

 (7)做好褥疮的护理及预防工作,有服务记录和印证图片,没有扣 0.5 分。褥疮发生率Ⅱ、III 度为 0,I 度低于 5%,未做到扣 0.5 分 。

 (四)财务管理(20 分)

 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落实各项财务管理规定,由局财务科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会计进行考核。

 (五)目标管理(3 分)

 1. 区民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 1 分。

 2. 区民政局下达的专项目标、增补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的,扣 1 分。

 3. 区民政局交办的重要事项、临时交办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的,扣 1 分。

 (六)满意度测评(5 分)

 每季度由民政局组织对敬老院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及院长的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 85%以上。在每季度的满意度测评中未达 85%的,一次扣 1-1.5 分,累计最高不超过 5 分。

 七、计分方式 (一)计分办法 考核总分﹦基本分+领导综合考评得分+加分项-减分项。基本分占 80 分,领导综合考评分占 5 分,加减分项实行下不托底上不封顶。

 1. 基本分项包括中心敬老院日常管理、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目标管理和满意度测评,总分为 100 分,在考核总分中占 80 分。

 2. 领导综合考评分为 5 分,在考核总分中占 5 分。

 (二)加减分办法 1. 减分项 (1)被通报批评,负面报道的。

 工作受到中央、省、市、区级通报批评或报道的,分别扣 17分、15 分、13 分、11 分;受到部级、省级部门、市级部门、区级部门、市...

篇八: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省民政厅关于 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 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 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 号),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含公办民营,下同)行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公建民营是在政府履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合同协议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提高机构社会服务水平的运作模式。实施公建民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履行公益职能。坚持社会公益属性,发挥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预留足够床位,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剩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

 (二)坚持养老属性。遵从原建设规划审批方案,按照合同协议开展养老服务,不得超范围运营,不得借公建民营、医养结合之名改变养老服务根本属性,不得将公办机构挪为他用。

 (三)确保资产安全。做到产权明晰,保持原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依法依规核定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和国有资产折旧费用等,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实行管办分离。推行公建民营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监管。市、县(区)社会福利中心由同级民政部门主管,乡镇敬老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家园模式)由同级乡镇(街道)主管。

 (五)加强服务管理。创新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三星以上等级标准,打造成为本区域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辐射作用。

 二、监管清单

 各地要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基础上,完善细化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事项清单,对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逐项整改、督办落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常态化、长效性机制。具体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国有资产管理

 1.所有权方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做到产权明晰。有条件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所有权方实施公建民营前要制定具体方案,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审批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公正、公平遴选确定运营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专业化连锁运营经验的品牌机构。

 3.公建民营乡镇敬老院应无偿提供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市、县(区)社会福利中心经当地政府批准,场地租金或承包运营租金可予以减免;如有收取租金,应当用于维修或改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设备、补贴政府供养对象养老服务、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各类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4.运营方要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国有资产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服务机构资产,不得以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落实社会投资保底机制,以合同形式协定运营方必须投入一定的升级改造资金或设施、设备,装修改造不得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违规搭建。经营期满后,增添购置的设施、设备全部移交政府。

 5.运营方每年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年报。所有权方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记录在案。

 (二)权利责任管理

 1.所有权方应当积极协助运营方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并做好有关服务和保障。

 2.所有权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监管,有条件的可由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

 3.运营方享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权,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经济、安全等法律责任。

 4.运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坚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明确兜底保障床位数量,保障政府兜底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兜底保障床位数的下限,不得低于上级有关规定和当地有集中供养需求的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人数。对暂未入住的兜底保障床位,可由所有权方与运营方约定具体的使用方式,包括可由运营方暂时使用,但所有权方有需要时,运营方须无条件用于兜底保障养老。如果兜底保障对象人数超过上述床位数需要安置的,超出部分运营方也应优先接收。

 5.运营方在正式运营前,应向所在地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法人资格,并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运营时须加挂原公办机构牌子,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6.运营方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经营收益等财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做到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接受社会监督。

 (三)合同履约管理

 1.确定运营方后,所有权方与运营方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包含合同范围、双方投入资产、机构职能和定位、价格管理、合作期限、合作方式、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附带条件、违约罚则、终止合作、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要详细列明合同时限、相关费用、履约保障金、支付方式等具体信息。

 2.合同中应列明经营范围仅限于养老服务,并按照合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合同中应具体细化收费标准。政府兜底保障对象按照公办机构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政府供养对象,运营方应保证将当地财政拨付的供养费落实到人,不得挪用,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社会老人,运营方应根据登记性质,按照物价、民政部门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运营方应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合同,因需请假离院或遇不可抗力导致老年人短期离院无法返院的,不得收取期间床位费、护理费等费用。

 4.运营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有权方、监管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所签订的合同,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1)未经所有权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运营方)、经营范围的;

 (2)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3)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4)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5)发布虚假广告、推销保健产品服务、非法集资骗取钱财的;

 (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8)入住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年审不合格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四)风险危机管理

 1.所有权方要会同监管方,制定公建民营机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应对运营方异常退出时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发生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善后事宜,同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2.为防范风险,确保服务对象的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所有权方可向运营方收取履约保障金(或运营方以自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用于合同期内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情况,履约保障金应予以退还(或解除担保)。

 履约保障金的测算因素包括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规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接收数量、运营年限、经营回报、运营方初期投入等,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运营方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4.运营方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五)运营质量管理

 1.运营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应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的条件,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

 2.运营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3.运营方应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内容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管理。应规范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4.运营方应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5.运营方应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内部监管机制,逐步形成自我监管的良性机制,促进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6.运营方应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在醒目位置公开机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六)准入退出管理

 1.参与公建民营投标的运营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业养老或健康管理的服务团队,有较为专业的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当地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2.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时,所有权方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民政部门,做好机构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服务对象妥善安置。

 3.合同期未满,运营方需退出时,须提前 3 个月向所有权方提出申请,并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有关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4.合同期满,运营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

 5.所有权方应在合同期满或运营方退出前,提前开展新一轮委托招标工作,做好服务衔接。合同期内机构运营良好、社会反

 映较好的,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可有优先续签权。

 三、监管方式

 (一)年报制度。运营方应当及时向监管方、所有权方报告重大情况,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有关情况。

 (二)检查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机构的运营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收益支出、人员待遇、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三)举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纠正养老服务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评估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第三方评估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包括公建民营在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促进养老服务水平提升。

 四、监管成果应用

 (一)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有关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供养

 对象的,当地可将供养对象的供养费转至运营方,用于支付供养对象的生活、护理、照料服务等费用。

 (二)加强信息公开。充分运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公开和应用。加快养老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将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等行为纳入“黑名单”,依法严厉查处。

 (三)强化正向激励。监管或评估结果可作为对运营方奖惩、中止或续约的依据。建立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等综合质量评估考核联动的奖补机制,省级将每年评选一批公建民营养老优质服务机构。各地可预算专项建设奖补资金,用于保障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所需的大宗维修经费。

 (四)依法依规追责。所有权方和监管方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根据性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责令整改、立案调查,并视违法程度等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承包运营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意见施行前已签订公建民营合同(协议)的,仍按合同(协议)执行,但合同双方要及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意见予以调整规范。各地在落实本意见过程中遇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沟通联系。

 福建省民政厅

  2020 年 9 月 22 日

篇九: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 2020- -2 2022 年)

  根据《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 号)、《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83 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 号)以及《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粤民发〔2020〕75 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第二十次广东民政会议精神,坚持以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全面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和管理水平为目标,分年度分步骤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构建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到位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

 二、总体目标

  从 2020 年起,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服务功能、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实施为期三年的改造提升工程。到 2020 年底前,现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照护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全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到 2022 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全市至少建有 1 所符合三星级以上标准,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市(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安全隐患清除到位,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管理工作符合规范,服务质量符合标准,改造提升任务完成,兜底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建成能够满足供养对象需求、市镇供养服务网络相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

  三、重点任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开展辖区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确保取得实效。

 (一)落实法人登记。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积极协调,对于未进行法人登记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按有关规定提出落实法人登记的解决办法。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要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 号)等法规政策,及时向编制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法人登记情况及时在全国敬老院法人登记信息系统填报更新。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镇(街)要选配政治素质较强、职业技能较好、文化程度较高、年纪较轻的同志担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市民政局将按规定组织对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轮训,2022 年前实现全覆盖,之后每三年轮训不少于一次。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接受基本照护专业科目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 小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逐步提高通过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养老护理员比例。努力合理确定和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待遇,鼓励通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等方式,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三)优化整合资源。要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偏、远、小的村镇敬老院,采取关、停、并、转的形式进行资源整合、优化布局,采取集中收住到市级(或区域)供养服务设施或者向社会购买床位服务的办法,妥善安置好原入住服务对象。对整合优化后空置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要加强调研,顺应形势需要,转型成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关停、空置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或挪作他用。

  (四)推进社会化改革。积极按照政策规定,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分院施策,鼓励县级(区域)供养服务机构、区域性敬老院、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开展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行公建民营的机构举办方与运营方要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规范内部治理,明确权责关系,加强服务监管和风险防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可向社会开放床位,按相关规定实行市场定价,确保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供养服务。公建民营机构同等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扶持政策。

 (五)加强安全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提升改造。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由于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而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的供养服务机构,要抓紧研究处置。要强化食品安全、运营秩序、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结合“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开展有针对性的督查整治,确保老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筑牢安全管理底线。

  四、改造提升标准

  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标准如下。

  (一)基础指标。执行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附件 1)。

  (二)人员配备指标。执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DB44/T 2200—2019)(附件 2)人员管理有关标准,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 1/10,其中护理工作人员数与入住服务对象比例为:与自理服务对象 1/10,与半失能服务对象 1/6,与失能服务对象1/3。

 (三)服务质量指标。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 /T 35796—2017)(附件 3),其中县级(区域)供养服务设施要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 50%,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

  (四)安全管理指标。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附件 4),要注重结合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对照专项行动明确的《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逐项做好排查整改,2020 年底前要根本解决涉及底线安全的设施设备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五、实施步骤

  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按以下步骤有序组织实施。

  (一)摸底调查(0 2020 年 年 6 6 月底前完成)。组织开展辖区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供养服务设施条件、设备配置、供养能力、运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调查了解本地区特困人员失能状况、集中供养服务意愿等基本情况,分析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对照建立本辖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基本情况信息、特困人员集

 中供养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信息,确定 1 间敬(养)老机构作为市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二)制订方案(0 2020 年 年 9 9 月底前完成)。各镇(街)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改造标准、时间步骤、工作措施等,制定辖区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行动方案,详细列明改造的供养服务设施、年度和阶段性具体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要求等内容。

  (三)实施改造(2 2022 年 年 9 9 月底前完成)。各镇(街)按照本地改造提升行动方案,对照改造提升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加强督查,促进各地落实工作,推动改造提升任务如期完成。

  (四)考核评估(2 2022 年 年 2 12 月底前完成)。市民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改造提升工程进行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履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争取市人民政府重视支持,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列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各级民政部门牵头,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

  (二)加强资金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资金主要由各地筹措解决。2020 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中用于老年人福利方面的资金,以及省、市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等,重点用于改造提升工程,并持续列入支持方向。推进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发改部门“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6]2848 号),加大力度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并纳入“十四五”相关规划统筹推进。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做好经费需求测算,加强资金保障,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予以倾斜支持。按照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8〕170 号)要求,合理设置属于特困人员供养范畴的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及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勇于担责,严格标准要求,严把工程质量关。要定期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项目在管理、质量、进度、资金等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改造提升工程做成廉洁工程、精品工程、放心工程。

  附件:1、《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2、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 (DB44/T 2200 —2019)

  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 /T 35796—2017)

  4、《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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