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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包括()的要求4篇

时间:2022-09-16 08:2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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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包括()的要求4篇

篇一: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包括()的要求

产权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商业资料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保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地质仪器厂保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均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内容与范围 甲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如下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

 (一)技术性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方法,制作工艺,原料构成,知识产权(含专利技术和发明成果),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样品,样机,计算机程序等。

 (二)商业性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持有的:技术管理、管理经验、管理流程或方法、经营要决、甲方掌握的竞争对手信息与行业信息、工作计划、投资计划、业务计划、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商业交易、进货渠道等。

 (三)

 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商业性信息。

 (四)保密期:技术保密管理规定,本单位项目属密级,保密期为 10 年。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 3 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 2 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 1 年。

 上述商业秘密只限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在职务范围内合理利用,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不得作为任何他用。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职业的工作。

 第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对甲方上述的商业秘密负有绝对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技术及商业秘密。同时,乙方不得利用从甲方获取的或利用甲方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自己经营或允许他人经营与甲方营业范围相同或相近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因执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及业务信息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产品外观设计、商标设计、客户信息、客户关系、经营方式、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商业秘密等,其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均属于甲方。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手续,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乙方可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署名(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获得奖励等权利。

 (三)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按甲方档案管理制度入档。

 (四)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主张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产品外观设计、商标设计、客户信息、客户关系、经营方式以及其他商业秘密属于非职务成果的,必须于任职之前或任职期间内向甲方声明并提供相应证据。双方对此存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争议解决前,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及时声明且已交付甲方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乙方同意将其知识产权全部转让给甲方,转让价格已包含在甲方发给乙方的工资及奖金当中。乙方无权据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费用。

 (五)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保密职责。对于甲方保密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乙方也应当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证其所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乙方如发现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被泄漏(无论是否因乙方过错导致),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于发现的同时向甲方报告。

 (六)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除执行职务的实际需要以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任何其他方式使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和按照甲方保密规定不可以知悉该秘密信息的甲方其他员工)知悉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也不得在职务范围之外擅自使用这些秘密信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之控制。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产品配方、培训资料、客户档案、公司运作方法、公司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任何第三方。

 (七)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在执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乙方在受聘期间工作中,由乙方提供使用或参考的资料或信息,均不会引起第三方对甲方申诉或追偿,否则,甲方因乙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遭受的赔偿和其他经济损失,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甲方可以从乙方的薪酬总额中直接扣除。

 (八)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甲方客户的聘用(包括兼职)担任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工作人员等的任何职务,更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甲方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

 (九)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进行投资,更不得与甲方发生竞争,将甲方业务归为个人办理,或者以任何第三方名义从事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十)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保证返还公司所有的文档,包括:图纸,设计图,报告书,工作手册以及其他任何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所有资料,如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归还甲方时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

 (十一)在合同解除期后的任何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甲方的上述信息。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2 年内,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或近似产品、从事同类或近似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或近似产品、从事同类或近似业务。本条合同解除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和期满解除以及辞退、退休等情形。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任何一项规定,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停发津贴,并予以行政处分;乙方除应据实赔偿损失外,乙方还应当向甲支付一定赔偿金。

 (二)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任何一项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损失大小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损失及因向乙方追偿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差旅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三)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禁止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损失及因向乙方追偿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差旅费等),乙方还应当向甲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第四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除应当提起劳动仲裁的以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特别说明 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就本协议全部条款向乙方做了充分的阐述和说明,乙方对本协议内容均已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晓,自愿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构成格式条款。

 第六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系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与劳动合同或其他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七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合法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篇二: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包括()的要求

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 医院”)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下称“ 公司”)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根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专利转化合同》合作于医院。医院和公司为明确合作期间可能会创作的职务成果(定义如下)的所有权并规定其他与知识产权及保密有关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

  “ 医院业务”指

  。

 “ 医院拥有的成果”指职务成果以及根据本协议第 3.2 条转让给公司的其他所有成果。

 “ 著作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含义。

 “ 成果”指所有可取得或不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发现、设计、工序、公式、革新、开发、改进,可取得或不可取得著作权的各种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文章、报告、制图、图纸、蓝图、广告、营销材料、标识等),技术诀窍以及商业秘密。

 “ 职务成果”指公司在合作于本医院期间(包括本协议日期前的任何合作期间)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设想、创作、开发、实施或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的并至少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所有成果:

 (1)

 涉及医院业务任何方面的; (2)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或其他职务技术成果的。

 2、 披露

  公司同意在职务成果产生后立即(但无论如何不迟于职务成果产生后的三十(30)天)用医院规定的表格全部向医院披露。

  3、 对成果的权利

 3.1 所有职务成果均为医院单独拥有的财产,而且职务成果的全部著作权、就职务成果的全部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全部专利权以及职务成果的其他所有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地均归属于医院。

 3.2 对于雇员目前或在受雇期间拥有任何权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成果,雇员在此将该等权益转让给公司。雇员声明并保证,雇员在其中拥有任何权益的所有成果均适用本协议的规定,雇员特此免除公司及其继任者、受让人、关联公司、被许可人、董事、雇员及代理人(以下统称“ 关联人”)因公司或其任何关联人使用或披露该等成果而对雇员承担的任何责任。

 3.3 雇员应当向公司书面披露其认为是他的财产并不适用本协议规定的、由其单独创造的所有成果以及其与其他人共同创造的成果之存在,以及公司合理要求的证明文件(如系与其他人共同创造的成果,则取决于有关第三方的同意),而无论该等成果是在受雇前还是受雇期间创造的。

 3.4 雇员进一步同意,除本协议另行规定或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的以外,雇员无权利并不得直接或间接:

 (1)

 复制、改编、修改、翻译、生产、营销、出版(发布)、发行、销售、许可或分许可、转让、租赁、传送、传播、展示或使用公司拥有的成果、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 (2)

 将公司拥有的成果、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用于创作派生作品、提供电子方式的访问或阅读或存入计算机储存器; (3)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地区申请(或申请注册)与公司拥有的成果有关的任何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其他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4)

 引起其他人的任何上述行为。

 3.5 如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拥有的成果的若干权利(下称”该等权利”)必须归属于雇员且不允许合同当事人就归属问题另行约定,则本协议双方同意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权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以转让,则雇员应在最大的程度上向公司转让该等权利。

 (2)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雇员不能将该等权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给公司,或该转让须由政府部门批准而未能获得批准,则雇员在此自动将该等权利中不能转让部分许可给公司,以便公司及其继任者拥有公司拥有的成果(及其修改作品和派生作品)的全部使用权和实施权。本第(2)项所规定的权利许可应为不收费、不可撤销、独占性(排除雇员本人及所有第三方)、全球性和可转让的,公司亦有分许可权。

 (3)

 雇员同意,不行使不能按照以上第(1)或(2)项的规定转让或许可给公司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拥有的成果的署名权及其他“人身权”),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3.6 雇员同意,雇员在雇用关系终止后两(2)年内向第三方披露的或在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表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或著作权登记申请中所述的任何成果,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被视为公司拥有的成果,但雇员证明该成果是在雇用关系终止后设想、创作或开发,并首次实施或以有形形式表现的除外。

 4、 保密

 4.1 对公司提供给雇员或雇员在受雇期间以其他方式接触的技术信息(诸如方法、技术诀窍、公式、构成、工序、发现、机器、模型、装置、规格、发明、计算机程序、研究项目或类似项目),业务信息(诸如有关成本、利润、采购、市场、销售或客户清单等方面的信息),有关未来开发的信息(例如研究与开发或未来的营销或推销计划)以及其他秘密或专有的信息或数据(下称”保密资料”),雇员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完成其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在公司要求时立即将保密资料及所有复制品交还公司。雇员进一步同意,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传送任何保密资料。

 4.2 所有在任何方面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记录、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储存信息、计算机软盘及其他媒介物、文档、图纸、草图、蓝图、手册、信函、笔记、笔记本、报告、备忘录、客户清单、其他文件、设备等,无论是否由雇员准备,均属于公司单独拥有的财产,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移出公司场所。雇员不得擅自复制该等信息或资料。雇用关系终止后,或根据公司的其他要求,雇员应立即将所有有形形式的该等信息或资料及其所有复制品和节录返还公司。雇员同意不制作或保留该等信息和资料的任何复制品,并同意在雇用关系终止后或根据公司的其他要求向公司提供确认函。

 4.3 雇员同意在对关于公司的业务、客户、供应商、员工、股东、董事或管理人员的任何方面的信息进行书面或口头公布之前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雇员认识到,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公布该等信息,而且公司行使该权力时,无需对雇员承担任何责任。

 4.4 雇员在本第 4 章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后以及公司与雇员的雇用关系终止后继续有效。

 5、 其他承诺

 5.1 雇员向公司声明并保证,他没有与其他人达成过可能妨碍雇员全面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协议。

 5.2 雇员向公司声明并保证,他未曾、将不会在未经其原来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单位的任何专有或保密信息带入到其工作中,也不会用于完成其在公司的工作。雇员同意不向公司披露任何以前工作单位的任何商业秘密。雇员进一步向公司声明并保证,他受雇于公司并不会导致他不履行其对任何其他人的义务或披露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秘密。

 5.3 雇员同意,

 (1) 在受雇于公司期间,他将不参与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建可能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实体;

 (2) 在与公司的雇用关系终止后[两年]的期间内,他将不参与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受雇于与公司相竞争的公司或为其服务,或组建可能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实体。

 (3) 在与公司的雇用关系终止后[两年]的期间内,无论代表本人、他人或者实体他将不直接或间接劝诱,唆使,招聘,鼓动其他公司职员离职,也不会企图劝诱,唆使,招聘,鼓动其他公司职员离职。]

 5.4 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可生效或为履行雇员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需要办理批准或其他手续,则雇员承诺协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5.5 雇员承诺,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及以后,无偿提供公司所要求的一切协助(但实际成本由公司予以补偿),以保护公司对所有公司拥有的成果的权益。这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申请或维持任何专利或著作权过程中或公司在世界各地进行的与任何公司拥有的成果有关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过程中签订所需的文件并在必要时作证。

 6、 其他规定

 6.1 本协议第 3.5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法定奖金和报酬,即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而给予雇员的奖励和报酬。

 6.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果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在有关法律规定在向法院起诉之前需先向其它有关机关提出的申请的情况下,则应遵守该等规定。

 6.3 本协议任何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4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任者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6.5 所有对本协议的修改均需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6.6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以前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协商和协议。

  本协议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协议。

  公司

  雇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职务:

篇三: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包括()的要求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保密工作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秘密得到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 涉密信息的管理和密级确定 第四条 公司保密信息包括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具体如下:

 1、公司商业秘密是指公司所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均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2、其他保密信息是指除符合商业秘密法定要求外的公司其他保密信息。

 第五条 公司秘密按重要程度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根本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级”: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级”: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及标识,由各部门依据本规定随时进行确定并标明保密级别。公司秘密在确定密级前,各部门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需要对公司秘密文件资料等载体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应及时向上级部门申报,经公司相关会议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各部门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八条 根据保密需要,对关键数据和软件等计算机信息采取加密或其它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泄密。

 第九条 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机密级以上公司秘密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件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机密级以上公司秘密资料及载体,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通知保密员对公司秘密及其复印件、复制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

 第十条 公司秘密资料及载体的销毁由部门领导提出,经上级部门审核,报总裁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需借阅时,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指定场所阅读。

 第十二条 公司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秘密文件的保存期限为十年,由相关涉密人员建档留存。

 第十三条 保存方式:纸质文件由各部门文件管理员负责整理归档;电子档文件由负责人每年拷贝备份到公司服务器。

 第十四条 公司秘密资料及载体的销毁由部门领导提出,经管代审核,报总裁批准后粉碎处理,有关部门做好记录。

 第三章 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管理、知悉或经常接触公司秘密的人员。涉密人员涉密程度的深浅、涉密事项的多少可以分为重要涉密人员(即机密级)和一般涉密人员(即秘密级)。

 第十六条 重要涉密人员是指经常性接触绝密级事项,涉及公司秘密事项的人员,其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漏,将对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第十七条 一般涉密人员是指除重要涉密人员外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公司秘密的人员,其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漏,将对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资格审查,涉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历史清楚、遵纪守法、要有责任心;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保密协议的签订、离岗保密承诺及管理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应当事先得到部

  门负责人的许可,保密员做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发生内部调动,须向原部门返还一切公司秘密资料及载体。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开公司时,个人保管的一切公司秘密资料及载体,应该全部返还公司,并须在公司保密员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未按此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离开本部门或本公司的各种手续和出示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在国外期间应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防止泄密,回国时带回的技术资料应交所在部门登记,统一保管,定期归档。严禁邮寄和非法携运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带上述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物品出境时,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司有关保密管理制度、不得违反保密制度。涉密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责任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涉密人员的接触权限 第二十五条 经理级以上领导:有权了解全公司的技术、经营、管理各级秘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副总级:有权了解分管工作的公司秘密和公司机密级以下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绝密级公司秘密,需经总裁批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级:有权了解本部门范围内的公司秘密和公司一般级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公司秘密需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司秘密需经总裁批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各部门经办人员有权了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公司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本部门其它机密级公司秘密,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公司秘密,需经本部门和其它部门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司秘密需经总裁批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五章 保密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 1、涉密计算机是指由计算机及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用于采集、储存、处理、传递、输出秘密信息的系统。

 2、涉密计算机管理 (1)涉密计算机的保管实行领导责任制,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涉密秘计算机保密工作。

 (2)不得擅自修改涉密计算机网络相关设置。

 (3)不得擅自安装或卸载计算机软件。

 (4)计算机内部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5)公司设立专门的网络管理员,负责涉密计算机用密码(秘钥)的生成、分配和保密管理,并按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负责公司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

 (6)对从事涉密计算机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涉密资格审查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确保工作人员接受过专项培训,熟悉公司的相关保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 1、便携式计算机是指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用于业务工作配备的手提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指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用于业务工作配备的 U 盘、硬盘。

 2、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1)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需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的,需填写登记表,经保密负责人批准后,按指定的密级定为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与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相同。

 (2)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粘贴密级标识。

 (3)各部门保密管理人员负责对各部门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登记,对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

  储介质的数量、使用人等要严格登记管理,定期检查。

 (4)保密管理人员负责对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审核与监督,并负责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例行检查工作。使用人应自觉接受保密管理人员对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的检查并接受保密教育。

 (5)在公司的涉密场所内只能使用属于公司产权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私人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带入工作场所。

 (6)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公司,需填写涉密设备出公司审批单,经保密管理人员及设备分管领导审批后,才可带出公司。

 (7)如使用人岗位变动、到期更换、使用期满、退休、调离本公司,要主动将便携式计算机和(或)移动存储介质经保密管理人员审查后移交。

 (8)发现违反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收回使用便携式计算机的使用权,进行培训教育后方能使用。对发生失、泄密的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1、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讯中涉及公司秘密事项,严禁通过无任何保密措施的传真机传递公司秘密信息。

 2、复印机、打印机、非涉密传真机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禁止非操作人员随便开机,严禁复印、打印、传递私人资料。严禁使用非涉密传真机传递涉密信息。

 第三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设备实行规范管理,如需借用需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审批通过后填写设备使用原因,借用与归回日期等信息,归回时由管理人员检查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方可签收。

 第六章 涉密区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涉及研发、生产工艺、生产、检测、销售、采购等与生产技术、成本、企业利益有关区域设定保密区域,规定允许进入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一切涉外活动必须明确本次活动的负责人及主谈人,明确保密界限、保密区域;拟定对外介绍、宣传、谈判的限定内容和提供资料的范围;规定厂内参观的路线、区域、内容和具体部位等。

 第三十六条 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第三十七条 不得随意更改参观路线、区域、内容,不得允许外来人员记录、拍照、录音、摄像,不得向外来人员介绍涉密资料。

 第三十八条 进入涉密区域,须征得部门保密员或负责人同意。无业务关系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厂区,接待人员在指定场地会客。

 第七章 违反保密管理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没有及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或相关要求对公司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尚未造成失密后果的,给予一定处罚。

 第四十条 责任人无意泄露公司秘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酌情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责任人违反保密管理规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责任人侵犯公司秘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附

 则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 相关记录

 序号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表单来源 保存部门 保存期限 1 XX/IPR860-01A 涉密信息清单 XX/IP16-2020 知识产权部 长期 2 XX/IPR860-02A 涉密设备清单 XX/IP16-2020 知识产权部 长期 3 XX/IPR860-03A 涉密区域记录 XX/IP16-2020 知识产权部 长期 4 XX/IPR860-04A 涉密人员清单 XX/IP16-2020 知识产权部 长期 5 XX/IPR860-05A 涉密信息借阅摘抄复制登记表 XX/IP16-2020 知识产权部 长期 6 XX/IPR860-06A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保密承诺书 XX/IP16-2020 知识产权部 长期 7 XX/IPR860-07A 涉密区域出入审批表 XX/IP16-2020 知识产权部 长期 8 XX/IPR860-08A 涉密设备使用审批表 XX/IP16-2020 知识产权部 长期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篇四: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包括()的要求

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 促进科技创新, 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 申请)

 权、 商标权、 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技术秘密以及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者所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并设立专利事务中心, 统一协调和管理全校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利用学校名义、 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成果, 另有约定的除外。

 职务成果包括:

 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成果;

 2、

 履行学校及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专门任务所做出 的成果;

 3、

 退职、 退休、 离休、 停薪留职、 辞退、 调动工作后一年内 取得的与其在学校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

 4、

 主要利用 学校的设备、 材料、 资金、 试验条件、 场地以及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技术基础以及利用 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者获得的设备、 材料、 资金、 试验条件、 场地及其它物质条件所做出 的成果。

 第五条 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 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申请权属于学校, 依法授予的专利权、 著作权或专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 代表学校的意志创作的, 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 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第八条规定情况外, 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

 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

 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学校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八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 计算机软件、 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 进修、 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 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应当通过协议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约定。

 第十条 在学校进修、 学习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 兼职老师、 博士后在站人员 等, 应当尊重学校的知识产权,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其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必要时对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 维护和保密责任做出相应的承诺。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 除另有协议外, 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二条 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者其它科技活动时,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规定合作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

 知识产权转让与使用许可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转让知识产权, 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 并报学校批准后, 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者登记备案和公告。

 学校向国外、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的, 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 并报学校法定代表人批准后, 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许可他人使用学校所属的知识产权, 应当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并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对校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转让、 许可使用、 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内科技产业的技术投入, 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自 立项起至结题止,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全程进行跟踪, 督促、 协助项目 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各阶段取得的科技成果, 凡适宜申报知识产权的, 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 不宜公开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项目 组在科学研究工作过程中, 应当做好原始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 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在项目 结题后, 应当及时向学校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提交该项目 的全部技术资料 ( 包括计划任务书、 技术合同、 实验记录、 实验报告

 图纸、 声像制品、 论文等)。

 第十八条 学校档案馆负 责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对已结题的科技项目 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涉及知识产权的文件进行建档保管, 并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师生员工获得的职务成果申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进行审定; 经审定认为应当申报的, 应当要求项目 负 责人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与知识产权申报有关的技术资料, 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

 在办理申请手续前, 不得以申请鉴定和奖励、 发表论文、 参加展览等形式对外公开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 确保科技成果的新颖性。

 第二十条 对聘用合同期满、 退休、 离休、 停薪留职、 辞退或者调离本校的教职员工, 在离校( 岗)

 前, 应将在校( 岗)

 工作期间的全部技术资料、 实验材料、 实验设备、 样品或产品及其清单提交所在单位。

 本条所述人员在校( 岗)

 期间获得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不得擅自 转让、 泄露、 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参加国内外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科技展示活动的项目 进行审查, 涉及重大技术秘密的, 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学校保密委员 会和上级保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在编教职员工及其在读的研究生和其他参加科研工作的学生应当尊重学校的知识产权, 根据学生守则或入学须知等有关规定承担其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必要时对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 维护和保密责任做出相应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职务成果没有申报知识产权登记或申请专利但确有技术创新与产业价值, 需要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的, 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学校保密委员会确定其保密等级, 相关技术资料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工作, 包括技术合同的审查、 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合同纠纷的处理等, 以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涉及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 相关单位和人员 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放弃或者撤销已有知识产权需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 放弃或者撤销。

  第五章

 专利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利发展基金, 由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负 责管理, 专利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技术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利发展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1、

 从专利事务中心代理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

 2、

 学校根据需要给予的支持;

 3、

 争取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专利发展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资助, 凡需要学校专利发展基金资助的人员, 可以向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以及著作权登记申请和专有权登记申请获得证书后, 学校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对获得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 或对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可设立专项奖励予以激励。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视为侵犯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1、

 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申请专利、 或申请著作权登记、 或申请专有权登记;

 2、

 未经学校同意, 擅自 使用 或许可使用 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3、

 盗窃、 非法泄露或擅自 转让学校尚未公开的科技成果;

 4、

 将应归档的知识产权资料或载体据为己有;

 5、

 应当申请或登记知识产权而未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使学校知识产权未能获得有效保护而造成损失的;

 6、

 在专利权转让和许可使用过程中, 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7、

 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 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侵犯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有关权益的侵权人和直接责任人,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有权劝阻、 制止和举报各类损害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对为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颁布之日 起施行。

 原《华南理工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华南理工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6知识产权知识问答

 一、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

 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 并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 技术秘密等。

 二、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 指各国专利局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 经依法审查合格后, 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 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二、 专利权具有什么特点?

 专利权具有独占性、 时间性、 地域性。

 独占性是指专利权人享有专有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期限届满后, 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 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 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 其他国家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义务。

 三、 专利有哪几种类型?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四、 授予专利权应符合什么条件?

  7( 一)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日 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 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 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 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二)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应当同申请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 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五、 哪些领域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 一)

 科学发现 ﹔( 二)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三)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四)

 动物和植物品种 ( 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另 外对违反国家法律、 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8六、 专利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 均自 申请日 起算。

 七、 为什么要了 解专利的法律状态?

 了 解专利的法律状态的目 的主要是为了 弄清楚专利在哪些国家和地区、 在什么期限内有效。

 八、 专利法律状态有哪几种?

 在专利申请阶段, 专利法律状态一般包括:

 专利申请公开、 实质审查、 驳回、 撤回、 视为撤回、 视为放弃等状态; 在专利授权后, 专利法律状态一般包括:

 授权、 转让和继承、 无效宣告、 终止、 恢复、强制许可等状态。

 只有授权后没有被宣告无效、 没有因欠费终止、 没有因期限届满终止的才是有效专利。

 九、 通过什么途径可以了 解专利的法律状态?

 要了 解专利的法律状态, 可查寻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也可以通过专利检索了 解其法律状态。

  十、 怎样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 1)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 2)

 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 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

 ( 3)

 退职、 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做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

  9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 4)

 主要依靠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讲的物质条件, 包括资金、 设备、 人力、 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等。

 其中的技术情报或资料, 是指该单位自 有的内部情报或资料, 如技术档案、 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 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 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十一、 申请专利之前应注意哪些事项?

 ( 一)

 注意保密。

 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在申请日 之前, 应避免因发表论文、 会议宣读、 他人泄露等而公开, 以免使其丧失新颖性,而不满足授权条件。

 ( 二)

 进行可行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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