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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5篇

时间:2022-09-16 08:20:04 来源:网友投稿

江苏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5篇江苏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5篇,供大家参考。

江苏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5篇

篇一:江苏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 336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 民政局、 物价局:

 为 全面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推行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 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不合理增长, 切实提高参保患者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 我们制定了 《江苏省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现印发各地, 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一二年八月 十日

  江苏省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 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 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2〕 44号)

 及《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1〕 580 号)

 要求, 为全面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切实提高参保患者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 决定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付费方式改革, 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 以病种定价收费, 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不合理增长; 以病种结算支付, 充分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以部分重大疾病试点,逐步推行按病种收付费。

 二、 试点病种 ( 一)

 儿童白 血病:

 第一诊断为 标危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 血病患儿, 以及第一诊断为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患儿, 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

 ( 二)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0~14 周岁( 含 14 周岁)

 的参保儿童, 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 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 实施手术或介入治疗。

 ( 三)

 乳腺癌手术治疗:

 第一诊断为乳腺癌( ICD10:C50)

 行乳腺癌改良根治术、 乳腺癌保乳术、 乳腺癌根治术。

 ( 四)

 宫颈癌手术治疗:

 宫颈癌( ICD-10:

 C53)

 Ia2期—IIa2 期行经腹广泛性子宫切除术、 经腹腔镜广泛子宫切除术。

 ( 五 )

 耐多 药 肺 结 核 :

 第 一 诊断 为 耐多 药 肺结 核( ICD-10:

 A15.0、 A15.1)

 , 并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

 ( 六 )

 重 性精神 病 :

 经 诊断 为 偏 执 型精神 分 裂症( ICD-10 :

 F20.0 )

 、 双 相 情 感 障 碍 ( 躁 狂 发 作 ICD-10F31.0-2)

 或者双相情感障碍( 抑郁发作 ICD-10F31.3-5)接受全程规范化治疗。

 ( 七 )

 终末期 肾病:

 第一 诊断为 终末期肾病( ICD-10:

 N18.0)

 , 在门诊行常规血液透析治疗或行持续非卧床腹膜透析治疗并实行临床路径管理。

 三、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 一)

 儿童白 血病:

 各市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条件和医疗服务能力, 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儿童白血病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 二)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各市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

 技术条件和医疗服务能力, 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 儿童先心病的救治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儿童先心病外科手术治疗所必需的 条件, 包括人员、 设施设备、 麻醉和重症监护等相关科室的支撑配套等。

 ( 三)

 乳腺癌、 宫颈癌手术:

 各市根据需要可选择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 含二级)

 医疗机构作为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开展乳腺癌、 宫颈癌手术的定点救治的医疗机构,按照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等要求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

 ( 四)

 耐多药肺结核:

 各市原则上确定 1 所市级医院作为 本地区耐多药肺结核定点救治的医疗机构。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断、 治疗所必需的条件, 包括符合感染控制要求的实验室、 门诊和病房以及符合药品管理要求的库房等。

 ( 五)

 重性精神病:

 重性精神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原则上设在试点地区县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 有精神专科的县级综合医院也可以作为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市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应加强对县级定点救治医院的 指导和培训, 通过建立区域技术协作关系协助做好病例诊断等工作。

 ( 六)

 终末期肾病:

 各市根据需要可选择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 含二级)

 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心卫生院作为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行常规血液透析治疗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血液净化技术资质, 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 《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 2010 版)

 》 和《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试行)

 》 、 《江苏省血液净化中 心( 室)

 建设管理规范》 等要求。

 行持续性非卧床腹膜透析治疗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须按照卫生部《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 进行资格认证和管理。

 四、 医疗服务管理 ( 一)

 协议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明确收治对象、 就医管理、 费用标准、 结算方式等内容, 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 单。

 同时负责救治病例情况审核, 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

 医患双方要签订重大疾病救治专项协议, 明确权利义务、 就医管理、 保障政策、 违约责任等内容。

 ( 二)

 医疗救治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要按照协议提供救治服务, 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病种临床路径、 标准化诊疗方案和住院流程, 其中 《儿童血液系统 2 个病种 临 床路径( 2010版)

 》 ( 卫办医政发〔2010〕 90 号)

 、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4 个病种临床路径( 2010 版)

 》 ( 卫办医政发〔2010〕91 号)

 、 《乳腺癌临床路径( 2009 版)

 》 ( 卫办医政发〔2009〕 111 号)

 、 《宫颈癌临床路径( 2009 版)

 》 ( 卫办

 医政发〔2009〕 146 号)

 、 《耐多药肺结核等 3 个肺结核病临床路径》 ( 卫办医政发〔2012〕 8 号)

 为国家公布的标准临床路径, 《终末期肾脏病常规透析治疗标准化诊疗方案( 2011 年修订)

 》 、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流程》 、《双相情感障碍( 躁狂发作)

 住院流程》 、 《双相情感障碍( 抑郁发作)

 住院流程》 见附件 1。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做到合理检查、 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不断提高救治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 收费价格及费用结算 ( 一)

 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重大疾病病种临床路径和标准化诊疗方案, 结合近年来全省医疗费用实际水平, 按照“有约束、 有激励”的原则, 以补偿合理成本为 基础, 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 在综合考虑医、 保、 患三方利益的基础上, 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卫生等部门制定相应病种的定额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等级( 见附件 2)

 。

 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 所发生的 诊断与治疗等费用, 即从患者入院, 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 院, 整个过程中 所发生的 诊断、 治疗、 手术、 麻醉、 护理以及床位、 药品、 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本次公布的重大疾病试点病种定额收费标准为 全省指导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卫生和物价部门可在省定指导价的范围内, 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 进一步建立健全病种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5%( 其中儿童白血病及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指导价格为价格上限, 不实行上浮)

 范围内确定各病种的具体价格。

 ( 二)

 合理确定医保结算价格 各省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省定指导价在允许浮动的范围内, 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谈判, 合理确定病种医保结算价格, 并将谈判后的结算价格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 三)

 切实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 从切实提高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出发, 试点的 7 个病种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患者实际报销额不低于医保结算价格的 80%和 70%; 对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07〕 105号)

 规定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 通过医疗救助力争补偿额达到医保结算价格的 90%( 部分疾病的结算标准说明见附件 3)

 。

 ( 四)

 加强按病种结算管理 建立和完善重大疾病按病种结算制度。

 各地应做好病种收费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衔接, 各省辖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 合理

 确定参保人员费用支付比例。

 参保患者医疗救治时不受医疗保险“三个目 录”限制; 参保患者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不设起付线、 分段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患者完成治疗后, 只需交纳个人自 付部分, 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保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纳入病种结算管理, 不得采用让参保患者外购药品等方式转嫁医疗费用, 并将按病种结算的医药费用明细数据上传或备份, 以便相关管理部门统计分析和审核使用。

 六、 组织管理 (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是重大惠民举措。

 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提请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党委、 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和医改管理目 标, 抓紧研究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政策措施, 积极引导患者到定点救治医院检查治疗。

 ( 二)

 明确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卫生、物价、 民政等部门 要密切配合, 明 确职责分工, 各司 其职, 各负所责。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要加强组织协调, 深入调查研究, 不断完善付费方式改革政策,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药价格的监管, 指导医疗机构不断完善内部价格管

 理机制, 探索医药价格改革的新思路; 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费用控制机制, 严格医疗服务准入管理, 强化过程监控, 提供安全、 价廉、 优质的医疗服务; 民政部门要按时保障医疗救助资金到位, 切实减轻困 难人群的 就医负担。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支持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开展, 要强化省市间、 部门间、 地区间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间的统筹协调和沟通配合, 形成推进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合力。

 ( 三)

 加强服务管理。

 各地要大力宣传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政策措施, 积极引 导患者到定点医院检查并接受规范治疗。

 遵循便民、 利民的原则, 改善经办服务, 做好城乡 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完善同步结算平台, 确保参保患者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加强施治病例的信息管理, 及时、 准确、 完整地填报相关统计信息。

 七、 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 苏卫农卫〔2011〕 8 号)

 、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增加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的通知》 ( 苏卫农卫〔2011〕 17 号)

 及《关于印发〈江苏省提高农村居民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 的通知》 ( 苏卫农卫〔2011〕 15 号)

 等政策执行, 各地应在政策范围内做好城乡医保政策的衔接工作。

 附件:

 1. 终末期肾脏病等四类病症标准化诊疗方案及 住院流程 2. 江苏省部分重大疾病收费标准( 试行)

 3. 部分疾病结算标准说明

 附件 1

 终末期肾脏病常规透析治疗标准化诊疗方案 ( 2011 年修订)

  一、 终末期肾脏病常规透析治疗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 一)

 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终末期肾病( ICD-10:

 N18.0)

 。

 行常规血液透析治疗( ICD-9-CM-3:

 39.95)

 或行持续非卧床腹膜透析。

 ( 二)

 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肾脏病学分册》 ( 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

 、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肾脏病学分册》 ( 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

 。

 1、 确诊为终末期肾病, 并排除可逆性因素。

 2、 实 验室 检查:

 非糖尿病 肾病 eGFR 小 于 10ml/( min•1.73m2 )

 , 糖 尿 病 肾 病eGFR小 于15ml/( min•1.73m2)

 。

 3、 已有血液透析通路或腹膜透析通路:

 自 体动静脉内瘘、 移植人造血管、 半永久性深静脉置管, 或者腹膜透析导管。

 ( 三)

 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肾脏病学分册》 ( 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

 、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肾脏病学分册》 ( 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

 、 《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 ( 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

 、 《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 ( 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

 。

 行常规血液透析治疗( ICD-9-CM-3:

 39.95)

 或行持续非卧床腹膜透析。

 ( 四)

 标准住院日 为 7–10 天。

 ( 五)

 进入路径标准 1、 第一诊断必须符合 ICD-10:

 N18.0 终末期肾病疾病编码。

 2、 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时, 但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 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 六)

 术前准备( 术前评估)

 2–7 天 1、 必需的检查项目 :

 ( 1)

 血常规、 尿常规、 粪常规;

 ( 2)

 肝肾功能、 碱性磷酸酶、 电解质、 酸碱平衡、 血糖、 血脂、 血型、 凝血功能、 传染性疾病筛查( 乙肝、 丙肝、 HIV、 梅毒等)

 、 血清铁、 铁蛋白、 总铁结合力、 转铁蛋白、 iPTH;

 ( 3)

 胸片、 心电图、 泌尿系统超声波检查、 超声心动图。

 2、 根据患者病情, 必要时行动静脉内瘘或人造血管的血管彩超检查, 或腹透液常规、 腹透液细菌培养+药敏实验。

 ( 七)

 开始血液透析日 为 入院第 3–5 天( 视病情决定, 若有急诊透析指征, 应及时透析)

 1、 一般首次血液透析时间不超过 2–3 小时, 以后根据病情逐渐延长每次透析时间, 直至达到设定的要求( 每...

篇二:江苏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的通知

 苏价费〔2005〕 213 号

 各市、 县( 区)

 物价局、 卫生局, 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00]16 号)

 、国家计委、 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 ( 计价格[2000]962 号)

 和国家发改委、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190 号)

 等文件精神,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 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 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 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

 改革机制, 完善办法;归并项目 , 规范行为; 总量控制, 结构调整,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 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 的规定要求, 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 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 、 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 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 共 3916 项, 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 ( 见附件一)

 。

 在规范的基础上, 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其中:

 提高体现医护人员 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 麻醉类、 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 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 x 线计算机体层( CT)

 扫描、 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 标准; 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 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改进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形式和管理办法,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逐步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引 入竞争机制, 拉开差价档次, 有效配置卫生资源, 合理引 导患者分流医院, 对手术麻醉类和护理类项目 , 实行分类( 三级医院执行三类医院标准, 二级医院

 执行二类医院标准, 一级医院执行一类医院标准)

 , 分地区即苏南( 宁、 镇、 苏、 锡、 常)

 、苏中( 通、 扬、 泰)

 、 苏北( 徐、 淮、 盐、 连、 宿)

 制定基准价格, 在此基础上,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 身医疗技术水平、 市场供求、 卫生资源利用等因素在 15%范围内自 行确定上下浮动幅度。

 乡 镇、 社区医疗机构的基准价格, 由当地价格、 卫生主管部门按不高于一类医院的原则确定, 并允许医疗机构在 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 分别列出三类医院的基准收费标准, 允许医疗机构在 15%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 所列其他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标准暂不分医院类别和地区, 所列价格为最高标准, 允许各级医疗机构向下浮动。

 为避免价格频繁变动, 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每年可变动一次, 并报同级价格、 卫生部门备案。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 分类说明或项目 除外内容, 以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 试行)

 》 ( 2001)

 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使用说明中未列明的特殊医用材料,一律不得另 行收费; 有规定加收标准的, 按规定标准加收; 规定可以加收但无标准的, 应按《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 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未取得等级医院的医疗机构, 须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 , 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执行的医院类别后, 方可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全省统一归并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 , 其价格可由医疗机构自 行制定。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 城乡 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关怀, 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省物价局等 9 部门《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 苏价综[2002]174 号)

 的有关规定, 对有关人员 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减免政策。

 二、 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 及有关管理规定,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落实《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 的规定, 严格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 及规定的价格标准, 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 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 严禁自 立项目 、 超标准、 分解项目 收费及重复收费, 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 乱加价行为。

 对未纳入国家和省项目 规范、 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 鉴定)

 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 确属国内省内首创或率先引 进新技术等医疗服务项目 实行项目 价格申报审批制度, 具体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 执行。

 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阳光工程”, 全面实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 门诊

 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 自 觉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 凡未建立并实施相关制度的医疗机构, 此次医疗服务价格只允许按规定的基准价格执行, 不得实行上浮。

 各级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建立健全医院院长、 分管院长、 价格管理部门、 物价局、 监督员 分工负责机制。

 为确保今后科学合理地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机构要建立从医院到具体医疗科室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 不断改进内部管理, 努力增收节支, 严格成本核算, 每年收费审验时要同时报送医疗成本核算资料。要认真遵守公平、 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切实规范自 身价格行为, 医护人员 要按国家项目 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 试行)

 》 的要求开展服务, 改进服务态度, 规范服务行为, 提高服务质量, 真正做到因病施治, 合理检查, 合理用药, 减轻患者负担, 杜绝“大处方”、 滥用贵重药品和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以及收受回扣、 “红包”等不良现象, 切实解决社会群众“看病难、 看病贵”的问题。

 三、 加强政策的宣传工作,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确保《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 及有关政策规定的顺利实施。

 此次改革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 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疗机构的改革发展,影响面广, 政策性强, 各级价格、 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 全面准确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 精心组织, 明确责任, 完善措施, 及时研究出台当地具体的价格标准。同时要加强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及政策规定, 帮助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价格政策培训、 计算机收费系统、 项目 价格标准公示、 提供患者费用结算清单等各项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严格制度管理, 严肃价格纪律, 及时办理 《收费许可证》 变更手续, 加大收费年审工作力度,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切实规范价格行为。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对违反《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 及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等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情节严重的, 应追究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本通知及《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 等附件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执行。

 各地应在做好人员 政策培训、 完成调试医院收费系统和价格政策宣传等工作基础上择机组织实施,但最迟应在 9 月 底以前完成。

 本通知及有关附件下发后, 此前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及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

 1、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

 2、 《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

  3、 《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 试行)

 》

  4、 《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

  5、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 ( 略)

  二 ○ ○ 五 年 八 月

 四 日

 附件一: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说明

  一、《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 是根据原国家计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试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 包括目 前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 。

 不包括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 、 仅用于医学科研目 的的项目 、 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 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三、《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 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 “医技诊疗类”、

 “临床诊疗类”、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

 四、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设“项目 编码”、 “项目 名 称”、 “项目 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说明”七个栏目 。

 1、 项目 编码:

 以全国统一的 9 位编码为基础, 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

 此外, 根据不同情况, 在编码后增加一个小写英文字母, 以区分不同方法或项目 加收标准。

 2、 项目 名 称:

 为中文标准名 称, 部分项目 名 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 称或缩写。

 3、 项目 内涵:

 用于规范名 称的服务范围、 内容、 方式和手段。

 项目 内涵使用“含”、 “包括”、 “不含”三个专用名 词进行界定:

  (1)“含”表示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

 确因患者病情需要, 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 可以按本项目 相应的价格收费。

  (2)“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 均按本项目 同一价格收费。

  (3)“不含”后面所列内容不属于本项目 的服务内容, 确因患者病情需要, 提供了 该项服务, 可按相应服务项目 的标准另 行收费。

 4、 “除外内容”:

 指在本项目 中需要另 行收费的药物、 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5、 “计价单位”指提供该项目 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

 6、 “价格”指完成该项目 服务可以收取的费用。

 其中手术费、 护理费按不同地区、 不同等级医院制定的价格为中准价, 允许医院在 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部分大型仪器检查治疗费为不同等级医院中准价格, 允许医院在 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其余价格均为最高

 标准, 医院可以向下浮动, 但不得突破该价格。

 7、 “说明”指本项目 在收费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内容。

 五、 关于项目 查找的说明

 对多科室共同使用的项目 , 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

  对于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 不按临床科室列项, 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 9- CM)分类格式, 按解剖部位从上至下, 由近端到远端, 由浅到深原则排序, 按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

  对两个以上医技科室均可开展的医技诊疗项目 , 见医技诊疗类说明。

 六、 特殊医用材料采用目 录管理的办法, 具体见 《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

  — 7 —一、 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1. 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 一般检查治疗、 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 4 个二级分类。

 2. 护理项目(分类码 1201)实行分级别、 分地区指导性价格。

 3. 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 如护理、 抢救、 注射、 换药等等。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价 格 说

 明 11 (一)一般医疗服务

 患者一次为诊断一种疾病, 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 当日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开展门诊预约挂号服务的医疗机构, 预约服务不得收费。

 1101 1.挂号费

  110100001 挂号费 含门诊、 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 诊断书、 收费清单

  次 三类医院不超过 1元; 二类、 一类医院不超过 0.8 元。三类医院不超过1.5 元; 二类、 一类医院不超过 1.2 元。1 门诊注射、 换药、 针灸、 理疗、 推拿、 血透、 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 110100001-a 急诊挂号费

  次

  110100001-b 门诊病历手册

  册

  门诊注射、 换药、 针灸、 理疗、 推拿、 血透、 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 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 分类标准

  1102 2.诊查费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 110200002 专家门诊诊查费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 110200002-b 主任医师 110200002-c 副主任医师 110200002-d 院士门诊诊查费 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次 次

  110200002-a

  次 14

  具备单独的诊疗场所,有专人陪同, 实行包括挂号、采样、 送检和取药等全程服务。

 指医护人员提供的 24 小时急救、 急症的诊疗服务

  次 次

 9 6

 特需服务项目 110200002-e 特需门诊诊查费 次

 特需服务项目, 限民营医疗机构收取 110200003 急诊诊查费 次

 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 分类标准 110200004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含诊查、 护理等

  日 门诊诊查费加同类医院的Ⅲ级护理费 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 分类标准; 已收门诊、 急诊诊查费的, 不再重复收取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 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

  日

 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 分类标准

  — 8 —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价 格 说

 明 1103 3.急诊监护费

 符合监护病房条件和管...

篇三:江苏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目录(2005 年)

  盐市价[2005] 68 号 各县( 市、 区)

 物价局:

  为全面加强价格法制建设, 规范价格行政执行行为, 不断推进全市价格系统行政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盐市价[2005] 62号)

 要求, 市局对 2005 年 8 月 31 日 前制发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进行了 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列入目 录中公布的文件包括市物价局以及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发的文件, 转发上级文件时有补充意见的文件; 不包括转发上级文件无补充意见的文件,部分针对具体商品价格、 收费标准批复的文件。

 二、 各县( 市、 区)

 物价局对当地制定和执行的价格管理文件的清理结果, 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维护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文件的统一性,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以上通知, 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盐城市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目 录

  附件二:

 盐城市物价局废止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目 录

  盐城市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目录

 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 序号 发文机关 文件名 称 文件编号 成文时间 1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部分市管农药品种出厂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0] 72 号 2000. 5. 8.

 2 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农副产品收购明码标价规范》 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0] 110 号 2000. 6. 28.

 3 市物价局 关于贯彻《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 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1] 86 号 2001. 4. 29.

 4 市物价局 关于加强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盐市价发[2004] 41 号 2004. 4. 2.

 市农林局 5 市物价局 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4] 50 号 2004. 4. 15.

 6 市物价局 关于加大价格监管力 度降低农资零售 价格的紧盐市价发[2004] 59 号 2004. 4. 23.

  二 00 五年十月 十八日

 急通知 7 市物价局 关于农副产品加工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盐市价发[2004] 150 号 2004. 9. 29.

 8 市物价局 关于切实落实化肥农药价格监管措施努力稳定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的紧急通知 盐市价发[2004] 101 号 2004. 7. 2.

 9 市物价局 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4] 199 号 2004. 12. 29.

 10 市物价局 关于盐稻 8 号种子销售价格的复函 盐市价发[2005] 7 号 2005. 1. 7.

 11 市物价局 关于自 来水区域转供水水利工程水费的复函 盐市价发[2005] 86 号 2005. 5. 20.

 12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磷酸一铵出厂价格的复函 盐市价发[2005] 114 号 2005. 6. 20.

 13 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监管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5] 126 号 2005. 7. 4.

 14 市物价局 关于下达 2005 年小麦种子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5] 133 号 2005. 7. 7.

  部分生产生活资料 序号 发文机关 文件名 称 文件编号 成文时间 1 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盐市价发[1996] 137 号 1996. 7. 30.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2 市物价局 关于盐城市斯岩城市管 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盐市价发[1999] 97 号 1999. 7. 6.

 管道液化气初装费及价格的批复 3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0] 79 号 2000. 5. 23.

 市水利局 4 市物价局 关于对工商团体用 户 收取管道液化气开户 费及安装收费标准(暂行) 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0] 102 号 2000. 6. 20.

 5 市物价局 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0] 113 号 2000. 6. 30.

 6 市物价局 关于集资户 液化气价格调整问题的复函 盐市价发[2000] 142 号 2000. 8. 8.

 7 市物价局 关于市区管道燃气初装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0] 162 号 2000. 8. 28.

 市计经委 8 市物价局 关于转发<江苏 省 城市供水价格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1] 26 号 2001. 2. 9.

 9 市物价局 关于市区自 来水实行趸售 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1] 85 号 2001. 4. 28.

 10 市物价局 关于市区自 来水价格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盐市价发[2001] 117 号 2001. 7. 22.

 11 市物价局 关于应急移动发电车保障供电收费标准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2] 22 号 2002. 3. 26.

 12 市物价局 关于重新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2] 83 号 2002. 7. 4.

 13 市物价局 关于盐城市天然气调度中 心接收天然气临时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 2003] 30 号 2003. 3. 14.

 14 市物价局 关于盐城市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 2003] 68 号 2003. 5. 22.

 15 市物价局 关于修订《盐城市农村自 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3] 118 号 2003. 8. 11.

 16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市区自 来水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3] 120 号 2003. 8. 18.

 市建设局 17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东台市城市自 来水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3] 121 号 2003. 8. 21.

 18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射阳县城市自 来水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3] 126 号 2003. 8. 25.

 19 市物价局 关于新建商品房居民峰谷分时电能表费用 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3] 139 号 2003. 9. 3.

 20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阜宁县城市自 来水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3150 号 2003. 9. 17.

 21 市物价局 关于自 来水工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复 盐市价发[2003] 154 号 2003. 9. 22.

 22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大丰市城市自 来水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3] 176 号 2003. 10. 14.

 23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建湖县城自 来水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3] 194 号 2003. 11. 14.

 24 市物价局 关于村组自 来水水费中 代征代收费用 有关问题的复函 盐市价发[2004] 17 号 2004. 3. 1.

 25 市物价局

 关于居民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4] 27 号 2004. 3. 23.

 供电公司 26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滨海县城自 来水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4] 33 号 2004. 3. 31.

 27 市物价局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 负 荷管理系 统建盐市价发[2004] 42 号 2004. 4. 2.

 设费用的通知 28 市物价局 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4] 94 号 2004. 6. 28.

 29 市物价局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4] 108 号 2004. 7. 23 30 市物价局 关于宏大北苑小区热水供应价格的复函 盐市价发[2004] 142 号 2004. 9. 21.

 31 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区域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4] 179 号 2004. 11. 26.

 32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响水县城自 来水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5] 39 号 2005. 3. 7.

 33 市物价局 关于南洋、 伍佑区域供水结算价格的复函 盐市价发[2005] 72 号 2005. 4. 27.

 34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盐城市区自 来水价格的复函 盐市价发[2005] 113 号 2005. 6. 20.

 35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阜宁县城自 来水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5] 115 号 2005. 6. 24.

 36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大丰市区自 来水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5] 116 号 2005. 6. 24.

 37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射阳县城自 来水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5] 117 号 2005. 6. 24.

 38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东台市区自 来水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5] 118 号 2005. 6. 24.

 39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建湖县城自 来水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5] 119 号 2005. 6. 24.

 40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市区热力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5] 145 号 2005. 7. 27.

 41 市物价局 关于取消盐城市鹤都铁合金电器有限公司差别电价的复函 盐市价发[2005] 154 号 2005. 8. 8.

 42 市物价局 关于市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复函 盐市价发[2005] 155 号 2005. 8. 8.

 医药

  序号 发文机关 文件名 称 文件编号 成文时间 1 市委农工部 关于转发《江苏省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收费管理办法》和 《江苏省妇幼保健保偿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市价[1994] 169 号 1994. 11. 23.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2 市物价局 关于预防接种劳务费标准的通知 盐市价[1995] 45 号 1995. 4. 3.

 市财政局 3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医疗救护收费标准的批复 盐市价发[1997] 29 号 1997. 3. 28.

 4 市物价局 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公布制度的通知 盐市价发[1997] 238 号 1997. 12. 1.

 5 市物价局 关于药品价格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盐市价发[1998] 198 号 1998. 9. 25.

 6 市物价局 关于在农村全面推行药品价格公布制度的通知 盐市价发[1999] 101 号 1999. 7. 19.

 市卫生局 7 市物价局 关于核定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盐市价发[1999] 126 号 1999. 8. 17.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8 市物价局 关于实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1] 110 号 2000. 7. 2.

 市卫生局 9 市物价局 关于市一院部分病区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1] 173 号 2001. 12. 21.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10 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 41 种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3] 48 号 2003. 4. 21.

 11 市物价局 印发《关于施行中 药剂 方价格结算清单的规定》 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3] 37 号 2003. 5. 25.

 12 市物价局 关于木附酊等制剂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3] 92 号 2003. 7. 1.

 13 市物价局 关于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3] 93 号 2003. 7. 3.

 14 市物价局 关于烧烫伤再生膏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3] 98 号 2003. 7. 8.

 15 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 规则 >的通 盐市价发[2003] 153 号 2003. 9. 23.

 16 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 15 种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3] 165 号 2003. 9. 29.

 17 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3] 200 号 2003. 11. 19.

 18 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 31 种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4] 2 号 2004. 1. 7.

 19 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市直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政府定价品种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5] 51 号 2005. 4. 2.

 20 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 40 种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4]

 80 号 2004. 5. 31.

 21 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市直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4]

 109 号 2004. 8. 3.

 22 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市直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4]

 133 号 2004. 9. 8.

 23 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市直医疗机构集中 招标采购药品 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4] 185 号 2004. 12. 8.

 24 市物价局 关于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新改造病房大楼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5] 30 号 2005. 2. 6.

 市卫生局 25 市物价局 关于市中 医院新病房楼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5] 58 号 2005. 4. 13.

 市卫生局 26 市物价局 关于切实做好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有关工作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5] 169 号 2005. 8. 31.

 市卫生局

 旅游

  序号 发文机关 文件名 称 文件编号 成文时间

 1 市物价局 关于经营性旅游线路价格实现备案管理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0] 53 号 2000. 4. 12.

 市旅游局 2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市人民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0] 160 号 2000. 7. 10.

 3 市物价局 关于市博物馆、 新四军重建军部旧址门票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1] 24 号 2001. 1. 31.

 4 市物价局 关于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 然保护区参观门票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2] 53 号 2002. 5. 17.

 5 市物价局 关于同意新四军纪念馆调整门票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2] 68 号 2002. 6. 14.

 6 市物价局 关于转发《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 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3] 46 号 2003. 4. 16.

 7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新四军纪念馆学生门票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3] 211 号 2003. 12. 5.

 8 市物价局 关于印 发《盐城市旅行社价格行为 规则 (试行) 》 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3] 221 号 2003. 12. 24.

 9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大丰麋鹿 保护区参观门 票价格的批复 盐市价发[2004] 13 号 2004. 2. 24.

 10 市物价局 关于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4] 104 号 2004. 7. 15.

 11 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行社价格诚信工作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4] 160 号 2004. 10. 12.

 12 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茶吧、 洒吧、 咖啡厅价格诚信盐市价发[2004] 183 号 2004. 12. 6.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3 市物价局 关于新四军纪念馆明信片式门票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盐市价发[2004] 206 号 2004. 12. 31.

 14 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创建中国旅游城市相关价格工作的实施计划》 通知 盐市价发[2005] 77 号 2005. 5. 8.

 15 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修订稿) 》 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5] 84 号 2005. 5. 18....

篇四:江苏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一、 非处方药部分 (一)

 西药部分 序号 国家医保目录编号 江苏省医保目录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1 49 1401 庆大霉素 滴眼液(剂)

 2 70 1320 克林霉素 外用溶液剂 3 90 1317 甲硝唑 凝胶剂 4 92 1515 替硝唑 栓剂、 阴道泡腾片 5 92 1494 替硝唑 含漱液 6 115 1508 克霉唑 栓剂、 阴道片剂 7 115 1329 克霉唑 软膏剂 8 115 1481 克霉唑 膜剂 9 116 1514 咪康唑 阴道软胶囊 10 120 1510 制霉素(别名“制霉菌素” )

 阴道栓、 阴道泡腾片 11 125 1341 特比萘芬 乳膏剂 12 161 221 甲苯咪唑 片剂 13 164 224 哌嗪 片剂 14 164 225 哌嗪 锭剂(宝塔糖)

 15 165 226 双羟萘酸噻嘧啶 片剂 16 171 243 布洛芬 缓释胶囊、 缓释片、 滴剂、 干混悬剂、 混悬液、 口服溶液、 糖浆剂、颗粒剂 17 171 244 布洛芬 栓剂 18 171 245 布洛芬 乳膏剂 19 172 247 对乙酰氨基酚 缓释片、 滴剂、 干混悬剂、 混悬滴剂、 混悬液、 口服溶液、 口服液、溶液剂、 糖浆剂

 20 180 251 复方对乙酰氨基酚 片剂、 片剂Ⅱ 21 187 259 萘普生 胶囊、 片剂、 分散片、 肠溶微丸胶囊、 缓释胶囊、 缓释片 22 189 262 双氯芬酸二乙胺 乳胶剂 23 194 268 氨基葡萄糖 胶囊 24 197 276 复方氯唑沙宗 片剂 25 198 279 氨酚咖黄烷胺 片剂 26 198 279 氨酚美伪 滴剂 27 198 279 氨酚美伪麻 片剂 28 198 279 氨酚美伪麻与苯酚伪麻 片剂 29 198 279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 胶囊 30 198 279 氨酚烷胺咖敏 胶囊 31 198 279 氨酚烷胺那敏 胶囊 32 198 279 氨酚伪麻 胶囊、 片剂、 咀嚼片、 颗粒剂 33 198 279 氨酚伪麻美那敏 片剂 34 198 279 氨酚伪麻那敏 胶囊、 胶囊(夜用)

 、 片剂、 咀嚼片、 溶液剂 35 198 279 氨金黄敏 颗粒剂 36 198 279 氨咖黄敏 胶囊、 片剂 37 198 279 氨咖麻敏 胶囊 38 198 279 氨咖愈敏 溶液剂 39 198 279 贝敏伪麻 片剂 40 198 279 布洛伪麻 片剂、 胶囊、 分散片、 颗粒剂 41 198 279 酚咖麻敏 胶囊 42 198 279 酚咖 片剂 43 198 279 酚麻美敏 片剂、 片剂Ⅲ、 胶囊、 胶囊Ⅱ 44 198 279 酚麻美 软胶囊 45 198 279 酚美愈伪麻 口服液

 46 198 279 酚明伪麻 片剂 47 198 279 复方氨酚美沙 糖浆剂 48 198 279 复方氨酚那敏 颗粒剂 49 198 279 复方氨酚葡锌 片剂 50 198 279 复方氨酚烷胺 胶囊、 片剂、 颗粒剂 51 198 279 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 片剂 52 198 279 复方贝母氯化铵 片剂 53 198 279 复方酚咖伪麻 胶囊 54 198 279 复方甘草氯化铵 糖浆剂 55 198 279 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 片剂 56 198 279 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 片剂 57 198 279 复方枇杷氯化铵 糖浆剂 58 198 279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 胶囊、 糖浆剂 59 198 279 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 片剂 60 198 279 复方锌布 颗粒剂 61 198 279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 缓释胶囊 62 198 279 复方银翘氨敏 胶囊 63 198 279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 口服溶液 64 198 279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 糖浆剂 65 198 279 咖酚伪麻 片剂 66 198 279 复方氨酚肾素 (别名“科达琳” )

 片剂 67 198 279 柳酚咖敏 片剂 68 198 279 美尔伪麻 溶液剂 69 198 279 美酚伪麻 片剂 70 198 279 美敏伪麻 口服液 71 198 279 美扑伪麻 口服液、 片剂

 72 198 279 美息伪麻 片剂 73 198 279 美愈伪麻 胶囊、 口服溶液、 口服液 74 198 279 喷托维林氯化铵 片剂、 糖浆剂 75 198 279 扑尔伪麻 片剂 76 198 279 双分伪麻 胶囊、 片剂 77 198 279 双扑 口服液 78 198 279 双扑伪麻 胶囊、 片剂、 分散片、 颗粒剂 79 198 279 伪麻那敏 胶囊、 片剂 80 198 279 锌布 片剂 81 198 279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 糖浆剂 82 198 279 愈创维林那敏 片剂 83 198 279 愈酚喷托异丙嗪 颗粒剂 84 198 279 愈酚维林 片剂 85 198 279 愈酚伪麻 片剂、 颗粒剂 86 198 279 愈美 胶囊、 片剂、 颗粒剂 87 221 311 罗通定 片剂 88 254 353 维生素 A 胶丸 89 255 358 维生素 B1 片剂 90 257 360 维生素 B6 片剂 91 259 361 烟酸 片剂 92 261 366 维生素 C(别名“抗坏血酸” )

 片剂 93 264 371 复合维生素 B 片剂 94 265 372 干酵母 片剂 95 270 381 碳酸钙 胶囊、 片剂 96 271 382 碳酸钙 D3

 (别名“维生素 D3碳酸钙” )

 片剂 97 274 386 硒酵母 片剂

 98 312 1371 曲安奈德 乳膏剂、 软膏剂 99 336 468 炔诺酮 滴丸 100 338 470 米非司酮 片剂 101 486 664 去氯羟嗪 片剂 102 487 665 西替利嗪 片剂 103 491 669 氯雷他定 片剂、 胶囊、 分散片 104 494 674 茶苯海明 片剂 105 496 676 酮替芬 片剂、 胶囊 106 496 1490 酮替芬 鼻吸入气雾剂 107 571 777 谷维素 片剂 108 574 781 腺苷钴胺 片剂 109 630 854 氯美扎酮 片剂 110 637 864 羧甲司坦 片剂、 口服溶液 111 638 867 乙酰半胱氨酸 喷雾剂 112 645 878 右美沙芬 胶囊、 片剂、 分散片、 颗粒剂 113 649 884 二羟丙茶碱 片剂 114 658 895 氯丙那林 片剂 115 661 902 倍氯米松 鼻气雾剂 116 662 903 布地奈德 鼻喷雾剂 117 663 904 氟替卡松 鼻喷雾剂 118 665 1489 色甘酸钠 滴鼻液(剂)

 119 665 1449 色甘酸钠 滴眼液(剂)

 120 665 906 色甘酸钠 吸入用胶囊 121 672 914 大黄碳酸氢钠 片剂 122 674 921 枸橼酸铋钾 颗粒剂 123 676 918 复方铝酸铋 颗粒剂 124 678 920 胶体果胶铋 胶囊

 125 679 922 硫糖铝 胶囊、 片剂、 分散片、 混悬液 126 680 923 铝碳酸镁 片剂 127 685 932 西咪替丁 胶囊、 片剂 128 693 945 胰酶 肠溶胶囊、 肠溶片 129 701 957 溴丙胺太林 片剂 130 718 980 甘油 栓剂 131 721 984 蒙脱石 口服散剂 132 726 990 地衣芽孢杆菌活菌制剂 胶囊 133 729 993 双歧杆菌、 嗜酸乳杆菌、肠球菌三联活菌制剂 胶囊、 口服散剂 134 730 994 双歧杆菌活菌制剂 国家医疗保险报销的口服常释剂型 135 742 1014 葡醛内酯 片剂 136 743 1016 乳果糖 口服溶液 137 749 1027 苯丙醇 胶丸 138 753 1031 去氢胆酸 片剂 139 756 1036 复方角菜酸酯 栓剂 140 759 1040 二甲硅油 片剂 141 760 1041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 片剂 142 760 1041 复方颠茄铋镁 片剂 143 760 1041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 片剂、 散剂 144 760 1041 复方淀粉酶 口服溶液 145 760 1041 复方雷尼替丁 胶囊 146 760 1041 复方龙胆碳酸氢钠 片剂 147 760 1041 复方芦荟维 U 片剂 148 760 1041 复方木香铝镁 片剂 149 760 1041 复方木香小檗碱 片剂 150 760 1041 复方尿囊素 片剂

 151 760 1041 复方嗜酸乳杆菌 片剂 152 760 1041 复方碳酸钙 咀嚼片 153 760 1041 复方维生素 U 胶囊

  154 760 1041 复方胃蛋白酶 颗粒剂 155 760 1041 复方消化酶 胶囊 156 760 1041 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 片剂 157 760 1041 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 片剂 158 760 1041 复方胰酶 散剂 159 760 1041 复合乳酸菌 胶囊 160 760 1041 盖胃平 片剂 161 760 1041 海藻酸铝镁 颗粒剂 162 760 1041 硫糖铝小檗碱 片剂 163 760 1041 龙胆碳酸氢钠 (别名“健胃片” )

 片剂 164 760 1041 铝镁颠茄 片剂 165 760 1041 铝镁 混悬液 166 760 1041 铝镁加 混悬液 167 760 1041 神黄钠铝 胶囊 168 760 1041 鼠李铋镁 片剂 169 760 1041 碳酸钙甘氨酸 胶囊 170 760 1041 维 U 颠茄铝 胶囊、 胶囊Ⅱ 171 760 1041 维 U 颠茄铝镁 胶囊、 片剂、 片剂Ⅱ 172 915 1251 富马酸亚铁 胶囊、 片剂、 咀嚼片 173 916 1252 琥珀酸亚铁 片剂 174 917 1253 葡萄糖酸亚铁 胶囊、 片剂 175 922 1263 肌苷 胶囊、 片剂 176 961 1314 过氧苯甲酰 凝胶剂、 乳膏剂 177 963 1316 磺胺嘧啶银 乳膏剂、 软膏剂

 178 965 1322 克罗米通 乳膏剂 179 967 1325 硼酸 软膏剂、 洗液(剂)

 180 972 1333 布替萘芬 乳膏剂 181 974 1335 环吡酮胺 乳膏剂、 软膏剂 182 975 1336 联苯苄唑 外用溶液剂、 乳膏剂、 软膏剂 183 976 1337 莫匹罗星 软膏剂 184 977 1339 曲安奈德益康唑

 (别名“益康唑曲安奈德” )

 乳膏剂 185 979 1342 酮康唑 乳膏剂 186 980 1518 益康唑 栓剂 187 980 1343 益康唑 乳膏剂、 软膏剂 188 982 1348 硫磺 软膏剂 189 984 1350 二硫化硒 洗剂 190 987 1353 煤焦油 洗剂 191 991 1357 复方水杨酸 搽剂、 外用溶液剂 192 995 1364 丁酸氢化可的松 乳膏剂、 软膏剂 193 998 1367 糠酸莫米松(别名“糠莫米松” )

 乳膏剂 194 1002 1373 炉甘石 洗剂 195 1007 1382 高锰酸钾 外用片剂 196 1012 1389 氧化锌 软膏剂 197 1013 1390 依沙吖啶 溶液剂 198 1015 1392 樟脑 搽剂、 软膏剂、 醑剂 199 1017 1398 金霉素 眼膏剂 200 1020 1406 磺胺醋酰钠 滴眼剂 201 1043 1447 羟苯磺酸 胶囊 202 1056 1465 复方硼砂 含漱液 203 1059 1472 呋麻 滴鼻液(剂)

 204 1068 1486 羟甲唑啉 滴鼻液(剂)

 、 喷雾剂 205 1069 1488 赛洛唑啉 滴鼻液(剂)

 206 1072 1495 西吡氯铵 含漱液 207 1081 1511 复方莪术油 栓剂 208 1082 1512 复方甲硝唑 阴道泡腾片、 栓剂 209 1085 1517 硝呋太尔制霉菌素(别名“硝呋太尔制霉素)

 阴道软胶囊 210 1113 1551 药用炭 胶囊、 片剂

  注:

 1、 表中剂型栏所列“片剂” , 是指素片、 包衣片、 薄膜衣片、 糖衣片、 划痕片。

  2、 表中标注的“别名” , 是指同种药品的不同命名。

 3、 表中标注的“含” , 是指医保目录中特别注明予以报销的同种药品或同种药品的不同制剂。

 4、 表中标注的“包括” , 是指医保目录中按一类药品统一编号并予以报销的不同药品。

  5、 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表中名称一致并且剂型相同, 前面冠有“儿童” 、“小儿” 、 “婴幼儿” 、 “儿童用” 、 “小儿用” 、 “婴幼儿用” 等西药, 均纳入定价范围。

 (二)

 中成药部分 序号 国家医保目录编号 江苏省 医保目录 编号 药品名称 1 1 4 感冒清热胶囊 2 3 3 正柴胡饮颗粒 3 4 5 感冒疏风颗粒(片)

 4 6 7 桂枝颗粒 5 7 8 荆防合剂(颗粒)

 6 8 10 麻黄止嗽丸

 7 9 11 小儿感冒片 8 11 18 柴胡滴丸(口服液)

 9 13 28 双黄连口服液 10 14 17 银翘解毒胶囊 11 14 35 银翘解毒合剂(软胶囊、 液)

 12 15 19 柴黄片 13 15 580 柴黄颗粒 14 17 22 复方感冒灵颗粒(胶囊、 片)

 15 19 24 牛黄清感胶囊 16 20 25 桑菊感冒丸(颗粒、 片)

 17 22 30 维 C 银翘片 18 24 32 小儿宝泰康颗粒 19 25 33 小儿热速清颗粒(口服液)

 20 26 34 芎菊上清丸(颗粒、 片)

 21 29 39 小柴胡颗粒(片)

 22 33 43 小儿双清颗粒 23 35 48 玉屏风胶囊 24 37 47 参苏丸(胶囊、 片)

 25 38 51 保济口服液 26 39 50 藿香正气丸 27 39 52 藿香正气颗粒(胶囊、 软胶囊、 片、 口服液)

 28 43 56 六合定中丸 29 46 59 三黄胶囊(片)

 30 46 69 三黄丸

 31 46 852 三黄膏 32 47 60 便通胶囊 33 49 62 苁蓉通便口服液 34 50 63 大黄通便颗粒(胶囊)

 35 52 65 降脂通便胶囊 36 53 66 麻仁丸(胶囊)

 37 54 67 麻仁滋脾丸 38 56 70 通便灵胶囊 39 61 75 当归龙荟丸 40 65 80 清宁丸 41 66 81 上清丸(胶囊、 片)

 42 68 83 一清颗粒(胶囊)

 43 69 88 板蓝根片(口服液)

 44 70 85 穿心莲胶囊(片)

 45 70 92 穿心莲丸 46 72 87 清热解毒颗粒(胶囊、 片)

 47 72 103 清热解毒口服液 48 73 91 穿心莲内酯滴丸 49 74 93 冬凌草片 50 75 94 复方双花颗粒(片)

 51 77 96 健儿清解液 52 78 97 金莲花颗粒(胶囊、 片)

 53 79 98 金莲清热颗粒 54 80 99 抗病毒颗粒(口服液、 片)

 55 82 101 蓝芩口服液 56 91 112 小儿咽扁颗粒 57 93 114 新清宁胶囊(片)

 58 95 116 银蒲解毒片 59 96 117 玉叶解毒颗粒 60 97 118 粘膜溃疡散 61 99 123 银黄胶囊 62 99 131 银黄口服液 63 101 125 连花清瘟胶囊 64 102 126 清肺抑火丸(片)

 65 104 128 小儿清热利肺口服液 66 118 149 龙胆泻肝丸(颗粒、 胶囊、 片)

 67 131 164 小儿肠胃康颗粒 68 132 165 小儿泻速停颗粒 69 137 172 香连丸(胶囊、 片)

 70 139 174 儿泻停颗粒 71 141 176 葛根芩连丸(颗粒、 胶囊、 片、 口服液)

 72 143 178 双苓止泻口服液 73 145 180 泻停胶囊 74 147 182 理中丸 75 147 187 理中片 76 148 183 儿泻康贴膜 77 150 185 桂附理中丸 78 151 186 黄芪建中丸

 79 152 188 良附丸 80 153 189 温胃舒颗粒(胶囊)

 81 155 191 小儿腹泻贴 82 156 192 小建中颗粒(胶囊)

 83 157 193 虚寒胃痛颗粒(胶囊)

 84 158 197 香砂养胃胶囊 85 159 198 香砂理中丸 86 160 199 香砂平胃丸(散、 颗粒)

 87 163 205 通宣理肺口服液 88 164 203 二陈丸 89 165 204 橘红痰咳煎膏(颗粒、 液)

 90 166 206 小青龙颗粒 91 167 207 杏苏止咳糖浆(颗粒、 口服液)

 92 168 208 镇咳宁口服液 93 170 212 蛇胆陈皮散(胶囊、 片)

 94 170 223 蛇胆陈皮口服液 95 171 224 蛇胆川贝散(胶囊)

 96 175 217 克咳胶囊(片)

 97 177 219 牛黄蛇胆川贝散(胶囊、 液)

 98 178 220 清宣止咳颗粒 99 179 221 祛痰灵口服液 100 180 225 蛇胆川贝枇杷膏 101 182 227 痰咳净散(片)

 102 183 229 宣肺止嗽合剂

 103 184 230 止咳丸(片)

 104 ...

篇五:江苏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文件

  苏价费〔2013〕 421 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 县物价局(发改委、 发改局)

 、 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 健康发展, 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律师服务收费性质、 分类和标准 (一)

 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 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 1)

 。

 (1)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

 代理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案件;

 (3)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

 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 重大、 疑难、 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

 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 计件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 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 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 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 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 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 并报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 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 各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规定的服务内容、 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 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 严格按照《重大、 疑难、 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 年版)

 》

 (附件 2)

 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 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 对收费项目、 标准、 方式、 数额、 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

 3、 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

 规范收费行为, 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 不得强制服务、 强行收费, 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

 实行收费公示, 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

 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 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 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试行, 试行期限 2 年, 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省物价局、 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2〕 378 号)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1: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案件分类收费标准 简单

 诉讼案件 计时收费 其它规定 一、 刑事案件

  100-2500 元/小时 1、 超过 30 分钟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 不足 30 分钟不收费, 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 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 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 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一、 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 按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 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 按酌减收费。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部分, 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减收费。

  4、 单独代理第二审、 死刑复核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标准收费。

 曾代理前一阶段的阶段起减半。

 二、 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 单独代理二审、 再审、 执行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费。

 曾代理前一阶段的, 后一减半。

  2、 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 最高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一) 侦查阶段 1000-8000(二) 审查起诉阶段 1500-10000(三) 一审阶段 2500-20000二、 民事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二) 涉及财产 ≤1 万元 2500>1 万元、 ≤10 万元 4-7%>10 万元≤50 万元 3-6%>50 万元≤100 万元 2. 5-5%>100 万元≤500 万元 2-4%>500 万元≤1000 万元 1. 5-3%>1000 万元≤1 亿元 0. 7-2%>1 亿元 0. 5%三、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 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三、 其他收费规定

 1、 委托方为境外或港、 澳、 台的, 办理涉外或涉港、 澳、 台法律事务, 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 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 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 仲裁费、 鉴定费、 公证费和查档费, 不属于律师服务费, 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 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 住宿费, 经双方协商和确认, 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 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 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四、 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 刑事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 婚姻、 继承案件。

  3、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 请求给予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救济金、 工伤赔偿、 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二) 涉及财产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四、 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附件 2:

 重大、 疑难、 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 年版)

 为准确判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 规范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 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 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 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除以下认定的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 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 重大、 疑难、 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一)

 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 为重大、 疑难、 复杂诉讼案件:

 1、 由中级以上(含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 符合法院、 检察院、 公安、 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 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 新类型案件;

 5、 涉外或涉港、 澳、 台的案件;

 6、 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 案情复杂、 涉及 3 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 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

 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 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 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 疑难、 复杂的案件。(二)

 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 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 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

 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

 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 起诉、 审判的案件;

 (3)

 涉外或涉港、 澳、 台犯罪的案件;

 (4)

 单位犯罪的案件;

 (5)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

 存在群体性、 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 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 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

 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

 存在群体性、 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

 涉外或涉港、 澳、 台的案件;

 (4)

 由中级以上(含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3、 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 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1)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2)

 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3)

 存在群体性、 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

 涉外或涉港、 澳、 台的案件。

 (5)

 由中级以上(含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6)

 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7)

 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 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

 疑难、 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 疑难、 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 属于疑难、 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

 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

 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

 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

 涉嫌 2 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

 3 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

 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7)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 黑社会性质组织、 恐怖组织、 走私、 毒品、 贪污贿赂、 渎职侵权、 破坏金融秩序、 金融诈骗、 危害税收征管、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 侵犯知识产权、 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8)

 涉嫌《刑法修正案》 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 疑难、 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 属于疑难、 复杂民事诉讼案件, 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

 涉及 3 个以上法律关系或 3 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

 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

 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 3 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 第 53 条、 54 条、 55 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 集团诉讼等案件;

 (4)

 一方证据在 20 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 30 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 3 年以上的案件;

 (5)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6)

 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

 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

 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

 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

 开庭审理超过 4 次以上或一个审理时间超过 18 个月的案件;

 (11)

 权属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代位权纠纷、 撤销权纠纷、 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拍卖纠纷、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 海商合同纠纷、 信用证纠纷、 期货交易纠纷、 信托纠纷、 经营合同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单纠纷、 存单纠纷、 承包经营权纠纷、 票据证据权益纠纷、 股东权纠纷、 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12)

 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3、 疑难、 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 属于疑难、 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1)

 行政诉讼原告在 3 人以上的案件;

 (2)

 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3)

 因涉及知识产权、 海商海事、 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

 (4)

 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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