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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5篇

时间:2022-09-15 19:50:02 来源:网友投稿

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5篇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编号: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甲 方 : 乙 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 : _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5篇,供大家参考。

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5篇

篇一: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号: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甲

 方

 :

 乙

 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聘用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受聘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甲、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业务资源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特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着富强、民 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原则, 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下此合约均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 职务成果

 所谓职务成果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为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甲方交付的任务以及利用甲方资金、设备、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所有劳动成果。

 2. 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甲方从事工作期间知悉的、或者因乙方履行职务而产生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指标、数据库、产品图纸、作业蓝图、设计图(含草图)、样品、制造工艺、制造技术、技术数据、科研成果、公司未对外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专有技术、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电函等等; 2)甲方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管理诀窍、公司发展计划、资本运作情况、新产品及服务项目开发情况、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现有客户及可能客户的名单与需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产品服务定价及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等; 3)甲方的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务信息、人事信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工资薪酬信息、内部业务规程、物流资料、会议纪要等所有内部资料,以及其它列入甲方保密制度文件的秘密事项; 4)甲乙双方附件或者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保密信息;

  5)其他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密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注保密标志;对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对涉密信息所在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二条

 职务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

 1 1. . 乙方同意,自己完成的所有职务开发成果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2 2. . 乙方理解并同意,任何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均属于甲方。

 3 3. .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乙方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

 4 4. . 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任何信息。

 5 5. .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非执行甲方任务,未使用甲方的资金、设备、资源或商业秘密,且完全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即非职务开发成果,其知识产权及有关权利归乙方所有,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密切相关; 2)该研究、开发成果是在甲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基础上形成的; 3)实际上或者甲方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成果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6 6. . 乙方欲主张对非职务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向甲方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开发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经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7 7. .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合同终止后,均不得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第三条

 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1. . 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护甲方商业秘密; 2 2. .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3 3. .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确实因业务需要,需将甲方商业秘密介绍给第三人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进行披露,在必要时应根据甲方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甲方的要求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4 4. . 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禁止一切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5 5.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者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向第三人公布; 6 6. . 乙方对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商业秘密载体应妥善保存,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不得复制或私自带出公司,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将甲方的产品业务(包括产品的相关信息、设计资料、图象、照片、动画、音乐、文字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进行复制、演示、编辑、注释、翻译等; 7 7. . 劳动合同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后,乙方不得利用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自行或者通过新单位与甲方原有客户或潜在客户进行交易; 8 8. .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样品、模型、录音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9 9. . 劳动合同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自己所持有或保管的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未经允许不得复印或复制,并办妥交接手续;当记录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后,该载体归乙方所有; 10. . 劳动合同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严格保守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11. . 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12. . 如发现甲方秘密被泄露或者由于乙方过失泄露甲方秘密,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13. .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且本协议没有约定之处,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

 保密期限

 乙方同意在下述期限内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1 1. . 劳动合同期限内; 2 2. . 劳动合同终止后

  年内; 3 3. . 如果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五年后甲方商业秘密仍然未成为公知信息的,乙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五条

 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及保证

 1 1. .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以下情况:

 1)乙方此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不涉及上述各项知识产权的实质内容);并申明相应的权利状况,包括已提出相关申请、已获得注册在案、尚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本项所述的权利并不因乙方签署本协议而当然移转予甲方; 2)乙方按照法律或协议仍应向第三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乙方有义务将该项内容界定清楚,以避免在甲方的工作与该项义务发生冲突; 3)如果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已向任何第三方承诺在一定时期、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某些活动,乙方应就此向甲方作出充分的说明。

 此项说明书列为本协议的附件。

 如因乙方未说明上述各项情况而产生的一切商业或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 2. . 乙方保证,非经乙方前雇主的书面授权,就乙方在甲方的职务行为,绝不引用或使用任何专属于乙方前雇主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信息,并不将所掌握的他人的知识产权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揭露予甲方或唆使甲方使用。乙方违反本款约定而产生的一切商业或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3 3. . 乙方声明并保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签署本协议,没有违反自己曾签署过的任何其他合同或者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1. .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所做出的说明及保证是虚假的,即构成违约。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如下:

 1)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权利归属的约定,擅自注册、行使本应由甲方享有的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 1 款、第 4 款约定的报告、协助义务的,延误或妨碍甲方取得或保持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保密义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违反对管理信息的保密义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 2. . 如果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 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和制止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 3. . 根据甲方管理制度的规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视情节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严重警告及相应的经济处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劳动合同》为准。

  签本合约书的订立,解释及执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不可撤销地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的排他性司法管辖。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知 识 产 权 及 保 密 协 议 议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乙方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属于甲方所有的 1. 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 注册商标、字号及其他标记的专有权; 3. 专有技术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 4. 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论文、报告、图书、教材、图册、地图、摄影、声像、文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 5. 对其他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于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到的、或者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关于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手册、文档等实物,甲方的产品计划、产品开发计划等; 2. 关于市场营销的信息。包括:甲方的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服务网络以及公司现有的、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经营项目的信息; 3. 关于经营管理的信息。包括:甲方的各类工作计划,甲方的生产规模、组织机构、人事、财务、工资福利等情况,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业务规程与管理体系以及各种重要管理文件等; 4. 关于甲方法律关系的信息。如甲方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转让情况,商标注册情况,诉讼情况等; 5. 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6. 甲方要求职工保密的、同甲方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职务开发结果

 本协议所称职务开发结果是指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商业秘密在甲方的业务范围内,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1) 商标标识设计、外观特定装潢设计、标识设计、产品设计、广告、教材、文书; 2) 工模具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 3) 3)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

 4) 4)以及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以及对甲方现有研究结果的改进。

 2.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时的工作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

 3.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应归甲方所有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己完成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五条 乙方的任何职务开发结果所得到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设计在国内或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和标识设计、计算机软件配套教材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及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有权。

 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乙方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得研究、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不是执行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的结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则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 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 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或者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研究、开发结果。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其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

 此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第八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许可。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时,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将实物、资料等擅自带离工作岗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进行复制、交流或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在学术会议、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商业秘密拥有者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外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泄漏此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五条 当发现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泄漏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扩大或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散失。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职工接受外界的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前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决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也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因违反承诺而导致甲方受到第三方指控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但如乙方是按甲方的明确要求或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任务而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除外条款 如果乙方因按照国家机关的要求,配合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根据工作需要向其透露甲方商业

 秘密的,可免除上述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

 1. 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可以不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2.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法律或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可以不能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3.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期 、一定工作领域不得从事的活动。

 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代表的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乙方离开甲方的时间,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自动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乙方确认,已阅读过本协议,并确切了解协议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签署后,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协议,不得修改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签字(章):

 签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资料

篇三: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产权及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

 ________________(下称“雇员” )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雇员根据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受雇于公司。

 公司和雇员为明确雇员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可能会创作的职务成果(定义如下)

 的所有权并规定其他与知识产权及保密有关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雇员在公司任职期间, 公司给予支付的相应报酬, 公司和雇员就雇员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签订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

  “公司业务” 指研究、 开发与互联网信息服务(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网吧院线平台、 家庭影院平台、 移动流媒体平台、 网吧乐园平台及未来新媒体平台)

 相关的技术, 生产基于该等技术的产品,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以及公司从事的其他业务(无论是与上述业务有关还是无关),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进行的或明显预期进行的一切研究、 开发和生产活动。

 “公司拥有的成果” 指职务成果以及根据本协议第 3. 2 条转让给公司的其他所有成果。

 “著作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所规定的含义。

 “成果” 指所有可取得或不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发现、 设计、 工序、 公式、革新、 开发、 改进, 可取得或不可取得著作权的各种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 文章、 报告、 制图、 图纸、 蓝图、 广告、 营销材料、 标识等)

 , 技术诀窍以及商业秘密。

 “职务成果” 指雇员在受雇于本公司期间(包括本协议日期前的任何受雇期间)

 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设想、 创作、 开发、 实施或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的并至少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所有成果:

 (1)

 涉及公司业务任何方面的;

 (2)

 按照适用法律、 法规的规定构成职务作品、 职务发明创造或其他职务技术成果的。

 2、

 披露

 雇员同意在职务成果产生后立即(但无论如何不迟于职务成果产生后的三十(30)天)

 用公司规定的表格全部向公司披露。

  3、

 对成果的权利

 3. 1 所有职务成果均为公司单独拥有的财产, 而且职务成果的全部著作权、 就职务成果的全部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全部专利权以及职务成果的其他所有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地均归属于公司。

 3. 2 对于雇员目前或在受雇期间拥有任何权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权益)

 的成果, 雇员在此将该等权益转让给公司。

 雇员声明并保证, 雇员在其中拥有任何权益的所有成果均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雇员特此免除公司及其继任者、 受让人、 关联公司、 被许可人、 董事、 雇员及代理人(以下统称“关联人” )

 因公司或其任何关联人使用或披露该等成果而对雇员承担的任何责任。

 3. 3 尽管有第 3. 2 条的规定, 也不得要求雇员向公司转让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任何成果:

 (1)

 雇员没有使用公司的任何设备、 物品、 设施或商业秘密并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所创造的;

  (2)

 在任何方面均与公司业务无关的;

 (3)

 不是因雇员为公司完成任何工作所产生的。

  在公司予以保密的情况下, 雇员应当向公司披露其认为是他/她的财产并不适用本协议规定的所有成果以及公司合理要求的证明文件, 而无论该等成果是雇员单独还是与其他人共同创造的, 也无论该等成果是在受雇前还是受雇期间创造的。

 3. 4 雇员进一步同意, 除本协议另行规定或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的以外, 雇员无权利并不得直接或间接:

 (1)

 复制、 改变、 修改、 翻译、 生产、 营销、 出版(发布)、 发行、 销售、 许可或分许可、 转让、 租赁、 传送、 传播、 展示或使用公司拥有的成果、 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

 (2)

 将公司拥有的成果、 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用于创作派生作品、 提供电子方式的访问或阅读或存入计算机储存器;

 (3)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 地区申请(或申请注册)

 公司拥有的成果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 其他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4)

 引起其他人的任何上述行为。

 3. 5 如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拥有的成果的若干权利(下称” 该等权利” )

 必须归属于雇员且不允许合同当事人就归属问题另行约定, 则本协议双方同意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的规定, 该等权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以转让, 则雇员应在最大的程度上向公司转让该等权利。

 (2)

 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的规定, 雇员不能将该等权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给公司, 或该转让须由政府部门批准而未能获得批准, 则雇员在此自动将该等权利中不能转让部分许可给公司, 以便公司及其继任者拥有公司拥有的成果(及其修改作品和派生作品)

 的全部使用权和实施权。

 本第(2)

 项所规定的权利许可应为不收费、 不可撤销、 独占性(排除雇员本人及所有第三方)、全球性和可转让的, 公司亦有分许可权。

 (3)

 雇员同意, 不行使不能按照以上第(1)

 或(2)

 项的规定转让或许可给公司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拥有的成果的署名权及其他” 人身权” ), 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3. 6 雇员同意, 雇员在雇用关系终止后一(1)

 年内向第三方披露的或在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表所提出的专利或著作权申请中所述的任何成果, 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被视为公司拥有的成果, 但雇员证明该成果是在雇用关系终止后设想、 创作或开发,并首次实施或以有形形式表现的除外。

 4、

 保密 4. 1 对公司提供给雇员或雇员在受雇期间以其他方式接触的技术信息(诸如方法、 技术诀窍、 公式、 构成、 工序、 发现、 机器、 模型、 装置、 规格、 发明、 计算机程序、研究项目或类似项目), 业务信息(诸如有关成本、 利润、 采购、 市场、 销售或客户清单等方面的信息), 有关未来开发的信息(例如研究与开发或未来的营销或推销计划)

 以及其他秘密或专有的信息或数据(下称” 保密资料” ), 雇员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完成其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 并在公司要求时立即将保密资料及所有复制品交还公司。

 雇员进一步同意,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 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传送任何保密资料。

 4. 2 所有在任何方面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记录、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储存信息、 计算机软盘及其他媒介物、 文档、 图纸、 草图、 蓝图、 手册、 信函、 笔记、 笔记本、 报告、备忘录、 客户清单、 其他文件、 设备等, 无论是否由雇员草拟, 均属于公司单独拥有的财产,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移出公司场所。

 雇员不得擅自复制该等信息或资料。

 雇用关系终止后, 或根据公司的其他要求, 雇员应立即将所有有形形式的该等信息或资料及其所有复制品和节录返还公司。

 雇员同意不制作或保留该等信息和资料的任何复制品, 并同意在雇用关系终止后或根据公司的其他要求向公司提供确认函。

 4. 3 雇员同意在对关于公司的业务、 客户、 供应商、 员工、 股东、 董事或管理人员的任何方面的信息进行书面或口头公布之前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

 雇员认识到, 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公布该等信息, 而且公司行使该权力时, 无需对雇员承担任何责任。

 4. 4 雇员在本第 4 章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后以及公司与雇员的雇用关系终止后继续有效。

 5、

 其他承诺 5. 1 雇员向公司声明并保证, 他/她没有与其他人达成过可能妨碍雇员全面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协议。

 5. 2 雇员向公司声明并保证, 他/她未曾、 将不会在未经其原来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单位的任何专有或保密信息带入到其工作中, 也不会用于完成其在公司的工作。

 雇员同意不向公司披露任何以前工作单位的任何商业秘密。

 雇员进一步向公司声明并保证, 他/她受雇于公司并不会导致他/她不履行其对任何其他人的义务或披露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秘密。

 5. 3 雇员同意, 在受雇于公司期间, 他/她将不参与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组建可能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实体。

 5. 4 如果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协议需要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方可生效或为履行雇员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需要办理批准或其他手续, 则雇员承诺协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5. 5 雇员承诺, 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及以后, 无偿提供公司所要求的一切协助(但实际成本由公司予以补偿), 以保护公司对所有公司拥有的成果的权益。

 这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申请或维持任何专利或著作权过程中或公司在世界各地进行的与任何公司拥有的成果有关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过程中签订所需的文件并在必要时作证。

 5. 6

 雇员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如公司形象损失、 经济损失等, 公司将对其采取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罚。

 6、

 其他规定 6. 1 本协议第 3. 5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法定奖金和报酬, 即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为职务作品、 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而给予雇员的奖励和报酬。

 6. 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如果就本协议发生争议, 双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雇员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 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则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 3 本协议任何部分无效, 本协议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 4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任者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6. 5 所有对本协议的修改均需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6. 6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协议, 取代以前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协商和协议。

 7、

  商业秘密 7. 1

 雇员在公司任职期间, 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 制度,履行与 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公司的保密规章、 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雇员亦应本着谨慎、 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 合理的措施, 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以保持其机密性。

 7. 2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 雇员承诺, 未经公司同意, 不得以泄露、 公布、 发布、出版、 传授、 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其他相关人(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其他职员)

 知悉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

 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7. 3

 双方确认, 雇员在公司任职期间, 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享有。

 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进行生产、 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雇员应当依公司的要求, 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包括申请、 注册、 登记等, 协助公司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 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 有关的发明权、 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公司署名的除外)

 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 创作人或开发者的雇员享有, 公司尊重雇员的精神权利并协助公司行使这些权利。

 7. 4

 雇员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完成的、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雇员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明。

 经公司核实, 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 由雇员享有知识产权, 公司不得在未经雇员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 经营, 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雇员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 公司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 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 雇员亦不得要求公司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雇员申明后, 公司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7. 5

 双方同意, 雇员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 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而无论雇员因何种原因离职。雇员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内 。

 雇员认可, 公司在支付雇员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雇员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故而无须在雇员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7. 6

  雇员承诺, 在为公司履行职务时, 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雇员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 雇员应当承担公司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公司

 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有权向雇员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雇员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7. 7

 雇员在履行职务时, 按照公司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公司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若公司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 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雇员承担或部分承担。

 7. 8

 雇员承诺, 其在公司任职期间, 非经公司事先同意, 不在与公司生产、 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合伙人、 董事、 监事、 经理、 代理人、 顾问等等。

 7. 9

 雇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

篇四: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产权与保密协议

 甲

 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

 方:

 身份证号: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并在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原则的前提下, 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开甲方后一定期限内的工作成果, 其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责任签订协议如下:

  一、 乙方义务

  1、 乙方应就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之前, 乙方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 著作权、 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的基本情况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

 2、 乙方应就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之前, 乙方已按照法律规定或与第三方协议约定所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状况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

 3、 乙方应就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之前, 乙方已按照法律规定或与第三方协议约定所负的、 在一定时期和领域内禁止的行为的基本情况向甲方做出书面说明。

  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申请、 认证工作。

 5、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使用非公司配备的计算机或其他办公设施, 或将文件、 资料、 程序等复制到非公司配备的计算机上。

 6、 乙方承诺, 非因完成甲方的工作或任务之需, 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信息、 资料, 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 使用甲方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 科学技术秘密, 不得为个人牟利或其他目的散布、传播、 出版、 发表信息。

 7、 乙方承诺,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或因工作需要而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科学技术秘密随意携带、 泄露、 提供、 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8、 乙方不得引诱他人窃取或泄露或攻击、 破坏甲方或甲方客户的系统等商业秘密、 科学技术秘密。

 9、 乙方因任何原因离开甲方的, 均应将领用的所有属于甲方的款项、 物资、 与业务有关资料等清还甲方; 关于业务资料的归还, 不论业务资料是否包含甲方的信息或甲方的信息有关, 也不论该资料是由乙方本人收集整理所得或任何他人提供, 均应归还甲方, 并且乙方不得对该资料进行复制、传播。

 10、 乙方任何原因离开甲方的, 乙方应将在原工作中接触到的所有资料、 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等如数交回。

 11、 甲方工作需要之外, 无论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 还是聘用终止之后, 须保证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甲方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 科学技术秘密, 不泄露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 科学技术秘密, 不使用或使他人获得和使用这些信息。

 在得到甲方授权的情况下, 可以同允许知道上述内容的其他员工或甲方的外部业务人员(如供应商、 销售商) 进行商业秘密和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 但须做到:

 (1)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 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2)

 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

 (3)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和科学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4)

 对工作中所保管、 接触的有关甲方或其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 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12、 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如下情况, 即该秘密虽被公众所知, 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完全成为公众所知的知识, 秘密信息整体仍具有保密价值, 因此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被公众所知的情况, 不影响乙方对仍处于秘密状态信息的保密义务。

 13、 在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 其所有职务发明和与甲方工作有关的发明、 创造的知识产权都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将其职务发明中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内容迅速向甲方汇报, 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

 本条不影响乙方享有非职务发明(在职期间或离职之后所做的, 与其在甲方从事的工作无关的发明) 的权利。

 14、 鉴于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巨大价值, 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 乙方应承诺:

 (1)

 在包括但不限于离休、 退休、 调离、 停薪留职、 辞职、 辞退等情况之后一年内, 所做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 归甲方所有;

 (2)

 在劳动合同期间和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甲 方竞争的领域内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3)

 在劳动合同期间和在劳动合同终止三年内,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 甲方掌握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

 (4)

 在劳动合同期间, 乙方不得组建、 参与组建或受聘于类似甲方业务范围的企业, 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本人及其上述企业的法律责任。

 15、 甲方认为应当与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 将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二、 权利归属与责任限定 1、

  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乙方, 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均归甲方。

 2、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甲方所有。

 3、

 乙方对已有权利状况、 受限情况的书面说明, 是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任务的基础。

 乙方未对已有权利状况、 受限情况做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乙方没有在先权利, 不受任何限制。

 4、

 因乙方未能对已有权利状况、 受限情况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 导致第三方对甲方追诉的,乙方应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

 因乙方未能办妥交接手续, 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 应首先停止侵权行为, 并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的, 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数额的损失予以赔偿。

 同时甲方有权追诉第三方的经济责任。

 如乙方在职期间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并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约金计算方式:

 违规员工在职违规前一年/离职前一年的工资总额。

 经济损失的界定:

 包括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 保密范围 1、 职务作品:

 是指乙方在任职期间, 乙方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所有研究、 开发成果(含阶段性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成果、 产品设计图纸、 计算机软件(含计算机源代码、 算法、 文档)、 技术方案、 商标或企业标志等。

 2、 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但不限于:

 (1)

 执行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

 利用公司的资金、 设备、 零部件、 原材料或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

 公司派遣到其他企业、 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的发明创造;

 (5)

 离开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离休、 退休、 调离、 辞退、 停薪留职)

 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6)

 在公司上班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

 (7)

 员工在业余时完成的与本公司产品有关联的周边性的发明创造, 由公司决定实施且由公司承担产品责任的周边性发明创造。

 3、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 决策等信息。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的人员编制、 管理诀窍、 营销策略、 运营机制、 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客户名单、 生产基地、 实验基地、 工程师名录、 货源情报等信息。

 (2)

 甲方未公开的销售网络、 财务资料及甲方的开发经营计划等。

  4、 科学技术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甲方已采取一定保密措施、 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或具有潜在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 包括甲方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其他合作方的技术信息。

 具体包括:

 (1)

 甲方或第三方已获国家批准的发明或专利技术, 且该发明或专利技术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为保密技术。

 (2)

 甲方或第三方正在研究试制可能成为发明或专利的新技术或阶段性成果。

 (3)

 属于甲方或第三方所有的, 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也属保密范围内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4)

 甲方或第三方特有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包括产品的设计图纸、 制造工艺等。

 (5)

 甲方或第三方的计算机系统配置、 系统安全、 所开放用户等机密数据或参数等。

 (6)

 甲方或第三方的机密图纸、 机密文件、 技术档案、 发展规划、 网络组织结构、 各种设计文本等内部文件(书面和电子版)。

 (7)

 其他甲方已采取相应措施、 需要保密的科学技术。

  四、 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至甲方将上述商业秘密、 科学技术秘密对外公开之日止。

  五、 附则

  1、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篇五: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产权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商业资料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保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地质仪器厂保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均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内容与范围 甲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如下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

 (一)技术性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方法,制作工艺,原料构成,知识产权(含专利技术和发明成果),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样品,样机,计算机程序等。

 (二)商业性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持有的:技术管理、管理经验、管理流程或方法、经营要决、甲方掌握的竞争对手信息与行业信息、工作计划、投资计划、业务计划、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商业交易、进货渠道等。

 (三)

 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商业性信息。

 (四)保密期:技术保密管理规定,本单位项目属密级,保密期为 10 年。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 3 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 2 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 1 年。

 上述商业秘密只限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在职务范围内合理利用,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不得作为任何他用。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职业的工作。

 第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对甲方上述的商业秘密负有绝对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技术及商业秘密。同时,乙方不得利用从甲方获取的或利用甲方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自己经营或允许他人经营与甲方营业范围相同或相近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因执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及业务信息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产品外观设计、商标设计、客户信息、客户关系、经营方式、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商业秘密等,其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均属于甲方。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手续,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乙方可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署名(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获得奖励等权利。

 (三)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按甲方档案管理制度入档。

 (四)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主张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产品外观设计、商标设计、客户信息、客户关系、经营方式以及其他商业秘密属于非职务成果的,必须于任职之前或任职期间内向甲方声明并提供相应证据。双方对此存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争议解决前,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及时声明且已交付甲方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乙方同意将其知识产权全部转让给甲方,转让价格已包含在甲方发给乙方的工资及奖金当中。乙方无权据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费用。

 (五)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保密职责。对于甲方保密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乙方也应当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证其所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乙方如发现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被泄漏(无论是否因乙方过错导致),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于发现的同时向甲方报告。

 (六)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除执行职务的实际需要以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任何其他方式使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和按照甲方保密规定不可以知悉该秘密信息的甲方其他员工)知悉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也不得在职务范围之外擅自使用这些秘密信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之控制。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产品配方、培训资料、客户档案、公司运作方法、公司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任何第三方。

 (七)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在执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乙方在受聘期间工作中,由乙方提供使用或参考的资料或信息,均不会引起第三方对甲方申诉或追偿,否则,甲方因乙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遭受的赔偿和其他经济损失,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甲方可以从乙方的薪酬总额中直接扣除。

 (八)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甲方客户的聘用(包括兼职)担任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工作人员等的任何职务,更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甲方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

 (九)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进行投资,更不得与甲方发生竞争,将甲方业务归为个人办理,或者以任何第三方名义从事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十)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保证返还公司所有的文档,包括:图纸,设计图,报告书,工作手册以及其他任何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所有资料,如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归还甲方时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

 (十一)在合同解除期后的任何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甲方的上述信息。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2 年内,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或近似产品、从事同类或近似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或近似产品、从事同类或近似业务。本条合同解除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和期满解除以及辞退、退休等情形。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任何一项规定,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停发津贴,并予以行政处分;乙方除应据实赔偿损失外,乙方还应当向甲支付一定赔偿金。

 (二)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任何一项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损失大小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损失及因向乙方追偿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差旅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三)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禁止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损失及因向乙方追偿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差旅费等),乙方还应当向甲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第四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除应当提起劳动仲裁的以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特别说明 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就本协议全部条款向乙方做了充分的阐述和说明,乙方对本协议内容均已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晓,自愿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构成格式条款。

 第六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系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与劳动合同或其他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七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合法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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