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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7篇

时间:2022-08-31 17:40:07 来源:网友投稿

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7篇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1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1总则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7篇,供大家参考。

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7篇

篇一: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集团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以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司所属参股公司和上海行政区域以外的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名词定义 2.1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疾病。

 2.2 职业危害因素:指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

 2.3 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

  2 者病理状态。

 2.4 职业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3 职责分工 3.1公司安全监督部 3.1.1是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集团以及公司的有关要求。

 3.1.2负责制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3.1.3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计划(见附表1),并组织实施。

 3.1.4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3.1.5负责协助集团、有关主管机关及行政部门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3.2公司人力资源部 负责监督、协调公司下属各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信息和员工信息的维护。

 3.3 公司工会 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并对公司与职工之间就职业病防治等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3.4 公司下属各单位 3.4.1 是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负责。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3 政策、标准和公司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相关职责;完善相关的操作规程;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4.2 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费用的预算,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上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审核和验收。

 3.4.3 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接触职业危害岗位(简称接害岗位)认定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确定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

 3.4.4 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治理,采用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见附表 2),及时更新并按要求存档,于每年一月十日前报公司安全监督部。

 3.4.5 负责向供货商或相关的业务单位、合作方索取职业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3.4.6 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简称接害员工,含劳务员工),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见附表 3);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业病防范工作。

 3.4.7 负责接害员工的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督促其做好相应防护工作,为其提供足量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4 3.4.8 组织开展对本单位的负责人和接害员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做好教育培训统计工作(见附表 4)。

 3.4.9 负责安排职业病诊断、治疗和报告,诊断、鉴定应该在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按照健康检查结果,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复查、随访和诊疗;对职业禁忌的员工应调离原岗位。

 3.4.10 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出。

 3.4.11 制订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与报告,协助集团和公司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5 接害员工 3.5.1 学习和遵守公司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本岗位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培训,掌握与岗位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3.5.2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3.5.3 自觉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

  4 职业卫生管理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指导)部门,并至少配备1 名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1.2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制订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计划(见附表 5),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由公司安全监督

  5 部汇总后向集团安全监督部报备,并按年度计划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2 职业病前期预防 4.2.1 对本单位可能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负责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并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较重的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审核;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负责建立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建设项目清单(见附表 6)。

 4.2.2 作业场所的生产布局、卫生设施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单位,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与报警设施、现场急救用品、冲淋设备,配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避险区。

 4.2.3 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接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4.3 作业过程的职业病预防 4.3.1 对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汇总(见附表 7),并进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认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3.2 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3.3 定期开展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

  6 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对检测超标的场所要进行超标原因分析与整改(见附表 8),情况严重的还需请专业机构进行现状评价。

 4.3.4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接害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防晒、清凉、防冻、防皲裂等常规药品、物品,以及冬季暖身和夏季清凉食品、饮品等,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4.4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 4.4.1 各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一览表(见附表 9),记录其运行、使用和维护状况;已投入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同步维修,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4.4.2 各单位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及时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复位;原有职业病防护设施需改进或调换时,在新的防护设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4.4.3 各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控制效果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4.5 健康监护 4.5.1 按国家卫生部门规定,各单位组织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表附 10);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4.5.2 对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职业危害有关疾患的员工,应及时安排复查,并填报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复查人员跟踪汇总表(见附表 10);对必须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或需应急健康检

  7 查的接害岗位员工,应根据卫生机构的要求组织安排。

 4.5.3 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受检者本人;对被诊断为职业禁忌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并填报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职业禁忌症人员汇总表(见附表11)。

 4.6 职业病管理 4.6.1 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除须抢救的患者外,必须到有相应职业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4.6.2 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的相关档案,职业病患者调离本单位,其职业病相关病史档案应移交新单位。

 4.7 职业危害事故处置 4.7.1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应组织现场急救,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4.7.2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5〕105 号)规定处理。

 4.8 职业卫生教育 4.8.1 职业卫生教育对象系接害单位各级管理者、接害员工,教育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定期和特殊职业卫生教育。

 4.8.2 上岗前教育:上岗前培训可与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结合,员工经培训后,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内容主要为职业卫生法规的一般常识、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细则与本岗位操作规程、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知识等。

 4.8.3 在岗期教育:在岗期间培训可与班组学习相结合;主

  8 要内容为本单位(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理化特性,源点产生原因、环境污染程度,防护设施原理及运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内容。

 4.8.4 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险)岗位应视不同情况接受相应的岗位职业卫生知识;岗位卫生保健与应急救援知识等内容。

  5 考核 本管理办法是公司对各单位进行季度检查和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 附则 6.1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9 表 1:

 年度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表

  单位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数 备注 粉尘类 化学类 物理类 生物类 小计 (人次数)

 矽尘 煤尘 „„ CO SO 2

 苯系物 „„ 高温 噪声 电离辐射 „„ „„

  合

 计

  安全监督部制

  10 附表 2:

 公司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单位名称

  成立时间

  单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作业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类型

  行业分类

  主管单位

  用人单位年度产值(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在岗员工 总人数

  其中:

 接触职业危害 总人数

  其中:

 女工

 女工

 劳务工

 劳务工

 是否建立专门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

 管理人员姓名 职务或职称 (专职或兼职)

 联系电话 备注

  11 附表 3:

 编号 :

  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

 姓

 名:

 单位名称:

  12 一、 劳动者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男(

  )女(

  )

  出生年月 :

 年

 月

  户籍:上海(

  )外地(

  )

 文化程度:本科以上(

  )

 大专(

  )

 高中或中专(

  )

  初中(

  )

  小学(

  )

 文盲(

  )

 是否吸烟:是(

 )

 每天 1 包以上(

 )

 每天半包至 1 包(

 )

  每天半包以下(

 )

  否(

 )

 个人爱好:

 既往史:

 二、 劳动者的职业史 用人单位名称 从事工种 工作岗位 起始时间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名称

 年

 月 ~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三、职业危害接触史 职业危害作业工种 职业危害工作岗位 检测时间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名称及浓度 有害因素名称 TWA(STEL/MAC) 有害因素名称 TWA(STEL/MAC) 有害因素名称 TWA(STEL/MAC) 有害因素名称 TWA(STEL/MAC)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13 四 、 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结果

 检查时间 体检项目 健康监护类型 体检结果

 体检单位 粉尘 毒物 物理因素 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 正常 复查 病人 禁忌症 其它 疾患

  五、 职业病诊疗情况 职业病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诊断单位:

 是否调离原岗位:

 是(

  )

 否(

 )

 职业病待遇:

 1、 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待遇落实情况(如落实打√):

 职业病医疗待遇(

 )

 职业病津贴(

 )

  职业病护理费(

  )

  辅助器具费(

  )

  伤残抚恤金(

  )

 在职伤残补助金(

 )

 易地安家补助费(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2、 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的待遇落实情况(如落实打 V):

 医疗费(

 )

 丧葬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因职业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

 治疗康复情况...

篇二: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工健康保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职工健康保健制度,促进职工的身心健康,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企业和谐、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建立职工健康保健制度,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健康保健水平,同时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条

 职工健康保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注职工身心健康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早防早诊的原则; (三)公平与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职工健康检查的种类主要包括入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福利性健康检查。其中:入职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新录用的职工,包括普通高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原退伍军人和调进人员等;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福利性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全体在职职工和单位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职工健康保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基地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工会等部门

 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职工健康保健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审定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岗位(或工种)及其项目和周期;负责审定福利性健康检查的基本项目;负责审定职工健康检查的费用标准;负责职工健康保健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职工健康保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健康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审核各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汇总制定公司的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负责指导各单位制定入职健康检查项目;负责对医疗机构健康检查质量和收费情况进行评估监督。

 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下列工作:对各单位入职健康检查和福利性健康检查计划进行审核备案;对入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福利性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进行备案;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职工健康保健制度;具体负责公司总部机关的职工健康保健工作。

 第九条

 公司工会负责对各单位职工健康保健工作进行监督落实。

 第十条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工健康保健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职工健康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提供本单位的岗位清单及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负责本单位职工健康档案的建立、保管和维护;负责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三章 入职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聘人员需填写《应聘人员健康状况表》,并在新职工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劳动合同签订前组织进行入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入职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合格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具体岗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对录用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入职健康检查的项目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必须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安排职工首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时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在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根据工作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规定的周期组织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是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离岗时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岗位工种、项目和周期,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股份公司规定制定,报职工健康保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各单位遵照执行。

 对从事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按接触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项目综合确定,周期按接触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的较短的体检周期确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职工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七条

 对公司内部单位间借调的职工,借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借调前职业健康检查和借调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原件返借出单位;借出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借调结束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内部借调职工借调期间的职业健康档案由借出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存。

 第十八条

 内部借调职工经诊断在借调期间患职业病的,借调结束后应征询职工本人意见,职工要求继续留在借入单位的,由职工与借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借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要求回借出单位的,由借入单位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结算给借出单位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福利性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 45 周岁以下的职工每 2 年组织一次福利性健康检查,对 45 周岁(含)以上职工及返聘离退休人员每年组织一次福利性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福利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原则上按《公司职工福利性健康检查基本项目》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等人员,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机构评定的技能能手(技能大师)、集团公司评定的技能专家和技术专家,以及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集团公司最佳双文明职工(双文明标兵),每年组织一次福利性健康检查,并可适当增加检查项目。

 已婚女职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妇科检查,当年安排福利性健康检查的,妇科检查与福利性健康检查一起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借调职工借调期间的福利性健康检查由借入单位负责组织,借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借出单位。

 第六章 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职工入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福利性健康检查的资料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由各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逐步建立职工健康电子档案,或委托进行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为其建立职工健康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经决定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入职健康检查的资料存入人事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职工健康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三)职业病诊疗等职工健康资料。

 第二十六条

 福利性健康检查资料由单位存入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职工健康档案的保管制度,保护职工健康信息隐私安全,严禁将其透露给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的,职工健康档案随同转移。

 第七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 3 月底前制定本单位的当年度职工健康检查计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报公司审核备案,并在次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条

 健康检查的体检机构由单位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报公司备案。其中职业健康检查的体检机构必须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一条

 对在单位总部以外地区工作的职工,可回总部所在地进行健康检查,也可由单位在工作所在地符合要求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体检机构,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底会同各单位,对当年受委托进行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质量和收费情况进行评估,对出现检查结果失误、服务质量较差或收费较高的,下年度不得列入进行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当年同时安排有入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或福利性健康检查的职工,健康检查的项目不重复进行。

 第三十四条

 健康检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经公司审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项目、周期及费用标准按单位的统一标准执行。职工自行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在非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擅自增加检查项目的,单位不得为其报销健康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接到体检机构体检结果 15 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和福利性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本人。

 第三十六条

 入职健康检查和福利性健康检查的费用从“职工薪酬”科目中列支,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从“劳动保护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各单位可根据经济状况组织进行疗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因公出入国(境)等根据国家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健康检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三: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健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我院人本管理理念,规范职工健康管理工作,有效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及合同化、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健康管理,是指职工普通健康管理。

 第四条 我院所属各分院、各科室要加强对职工健康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健康管理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将职工的健康状况作为储备人才、选贤任能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职工健康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坚持与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合作,充分利用专业医疗卫生资源,为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保障。

 第六条 对职工健康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我院健康管理工作由行政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责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对于一线职工的健康管理工作,各单位视具体情况配备工作人员。

 第八条 负责我院职工健康宏观管理工作,负责我院行政、临床、后勤等健康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我院职工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设在防保科,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职工健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建立职工健康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三)负责职工健康教育、健康指导和健康知识宣传;

  (四)负责编制职工健康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我院重大疾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五)负责组织职工体检、健康评估、健康方案制定、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及计划实施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研究职工身心健康与职业安全健康之间的规律和关系,为职工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开展疾病预防、应急救援等工作; (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包括我院人事、工会、安全等)与相关医疗机构实行合作,建立职工就医绿色通道,提供各种医疗服务和保健咨询,包括心理调适、压力调整、健康咨询等; (八)负责指导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的建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防保科编制我院中长期健康管理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疫情、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并负责落实、监督和检查; 我院所属分院、科室根据我院健康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本分院、科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疫情、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

 案,并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各分院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网络,明确管理责任,制订管理规范,加强监督考核。急救包的配置要与安全环保部门一起进行。

 第十二条 职工健康检查分为三类:普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专项健康检查,其中职业健康检查与质量安全部门一道配合进行。

 第十三条 职工健康检查由防保科及体检中心组织,检查项目的确定、检查类别的划分、检查标准的制定商定。

 第十四条 职工健康检查资料由健康管理部门收集、归整、登录,及时将体检结果通知职工本人,做好统计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分院及科室每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于检查结果异常的,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职工针对异常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各分院、科室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信息、家族遗传病史、性别健康史、健康日志、生活与工作习惯、饮食爱好、运动与锻炼情况、就诊记录、历年体检记录、预防免疫记录、健康与疾病评估记录等。

 第十七条 职工健康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职工纸质健康档案的建档标准、目录编制、资料分类、整档方式、收集范围、收集方式、管理级别等由行政事务中心统一规定; 职工电子档案应当作为职工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基础部分,由行政事务

 中心负责,其实质应当与纸质档案一致,其功能应当具有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十八条 职工健康档案具有保密性,各级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强化保密观念,保守职工的健康隐私。

 第十九条 要定期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专业评估,为确保健康评估和健康干预方案的专业性、准确性与科学性。

 第二十条 本着对我院负责、对职工本人负责的态度,职工的健康评估和健康方案制定,要在充分分析职工健康档案和健康现状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职工健康的评估结果,各分院、科室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将结果汇报主管领导,并通知职工本人,同时,要根据整体评估情况,制定健康干预方案和计划。

 第二十二条 防保科要积极与体检中心配合,研究职工身心健康与职业安全健康之间的规律和关系,针对职工的职业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同时配合组织好落实工作,树立职工身心健康是职业安全健康的前提和基础的观念。

 第二十三条 各分院、科室要结合所在职工所处的工作环境,积极开展特殊疾病和一般疾病的预防工作,组织做好疾病预防宣传工作;在开展重大疫情、重大中毒应急救援工作时,职工健康管理工作人员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职工就医绿色通道的建立、方便就医,为职工提供大病就医方便和医疗保健咨询等。

 第二十五条 职工就医(一般指大病就医)绿色通道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大病优先服务 (二)医疗咨询服务 (三)医疗会诊服务 (四)应急救助服务 (五)专家预约服务 (六)接待休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职工就医绿色通道以协议形式签订,牵头单位负责,我院职工共享。

 第二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职工心理咨询室和专线电话,及时调整和缓解职工心理压力。

 第二十八条 健康教育、健康指导和健康宣传工作,重点开展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

  工作人员的培训 1、我院定期组织健康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2、各分院、科室应当购置必要的健康管理图书和视听资料; 3、用 3 至 5 年时间,培训健康管理人员取得健康管理师资质; 4、编订健康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手册。

 (二)对职工的健康知识教育与宣传 1、定期举办健康与医疗卫生专家讲座; 2、购置健康知识视听资料,定期组织职工观看;

 3、编印或购置健康知识图书资料、手册,供职工阅读; 4、依靠内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进行健康知识宣传。

 第四章

 费用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职工健康经费是年度计划内职工健康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职工健康经费列支本单位福利费,实行预算管理,健康管理部门每年末根据下年度的健康工作计划,编制健康年度健康经费预算,经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上报我院行政事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职工健康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如果政策性标准费用增加时,各单位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保障职工健康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职工健康经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健康体检费用。

 (二)职工就医绿色通道费用。

 (三)职工健康评估费用。

 (四)职工健康方案设计费用。

 (五)健康教育和宣传费用。

 (六)卫生防疫评估、检测协议费。

 (七)应急预案医疗资源利用协议费。

 (八)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费。

 (九)其它费用。

 第三十二条 各类职工健康经费的上限标准和具体项目由我院结合实际,每年发布一次,各单位不得突破,若有超支,超出部分自行解决。

 第三十三条 职工健康经费由本单位健康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各单位的医疗费用等不得挤占职工健康经费,职工健康经费按预算列支,不得超支,当年如有结余,不得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健康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康经费使用台账,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定期或不定期地与财务部门核对,确保健康经费不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我院防保科。

篇四: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文件

  编制:

 审核:

 批准: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和依据 1. 1 为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预防职业病, 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1. 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XX 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 1 职业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 物理、 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 2 职业病:

 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 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总经理任组长, 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安全生产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 职责 5. 1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 1. 1 贯彻、 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 法规,

  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 1. 2 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 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 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 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 2 安管办职责:

 5. 2. 1 宣传、 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 并监督实施。

 5. 2. 2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 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 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对超标场所, 分析原因, 提出整改方案, 监督整改。

 5. 2. 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 2. 4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 2. 5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 2. 6 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 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 提高自救、 互救能力。

 5. 3 人力资源部门 5. 3. 1 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 3. 2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应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5. 4 各部门职责 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 1 安全生产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

  门申报, 接受监督。

 6. 2 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浓度或强度; 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 工艺和材料;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 防毒、 防噪)

 管理制度;

 7. 1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 1. 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 培训的权力;

 7. 1. 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 1. 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 1. 4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 1. 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 1. 6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 1. 7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 2 职业防护(防尘、 防毒、 防噪)

 7. 2. 1 预防措施 7. 2. 1. 1 对存在尘、 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 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 2. 1. 2 新建、 改建、 扩建及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 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 实行“三同时” 管理, 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 2. 1. 3 要根据预防为主、 全面规划、 因地制宜、 综合治理的原则, 编制防尘、 防毒、 防噪规划, 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逐步消除尘、 毒、 噪危害。

 7. 2. 1. 4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 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 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 中毒急救互救知识、 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 2. 2 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 2. 2. 1 对有毒、 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 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 革新工艺, 实行机械化、 自动化、 连续化。

 7. 2. 2. 2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 应加强通排风, 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 2. 2. 3 对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 要加强维护, 定期检修, 保持设备完好, 杜绝跑、 冒、 滴、 漏。

 7. 2. 2. 4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 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 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 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 2. 2. 5 防尘防毒设施, 必须加强维修管理, 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 2. 2. 6 对尘毒危害严重、 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 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 检修, 定期检测防护效果, 确保正常使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 2. 2. 7 要认真做好防尘、 防毒、 防噪声工作, 采取综合措施, 消除尘、毒、 噪危害,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 2. 2. 8 有毒、 有害物质的包装, 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 2. 2. 9 为接触尘、 毒、 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使用。

 7. 2. 2. 10 在具有酸、 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 2. 3 职业卫生管理 7. 2. 3. 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 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 2. 3. 2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 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 2. 3. 3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 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 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 诊断。

 7. 2. 3. 4 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 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 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 2. 3. 5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 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 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 2. 3. 6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 2. 3. 7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 注明岗位名称、 有毒有害因素名称、 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监测结果、 预防措施等。

  7. 2. 3. 8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 报告书内应有分析、 有结论、 有改进措施。

 一、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一)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 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 并提供人力资源;

 2、 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 组织建立、 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 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 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 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 二)

 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 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2、 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 组织制定、 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 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 实施责任。

 ( 三)

 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 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 制度和标准;

  2、 负责日 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 检查、 技术管理、 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 统计、 上报和建档工作。

 ( 四)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 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 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 正确使用、 保管各种劳保用品、 器具和防护;

 3、 不违章作业, 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 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 应向监督管理人员 报告, 并停止作业, 直到危险消除。

 ( 五)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法令、 法规、 规定、 标准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制订、 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程;

  3、 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 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二、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 聘用作业人员时, 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欺骗。

 2、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产生职业病种类、 后果及其预防,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结果。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三、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 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规定,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二、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 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 录》 确定。

 三、 职业危害项目 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 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 二)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 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 三)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 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 四)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 五)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 六)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 的管理情况;

 ( 七)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 申报。

 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 一)

 进行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 进的, 在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之日 起 30 日 内进行申报;

 ( 二)

 因技术、 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技术、 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 起 15 日 内进行申报;

 ( 三)

 生产经营单位名 称、 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在发生变化之日 起 15 日 内进行申报。

 四、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使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化, 不断提高全公司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意识, 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制定本制度。

 一、 基本内容:

 1、 对所有新进公司的工人, 必须进行公司、 车间、 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厂级安全教育由人事部组织, 安全生产部配合讲解, 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公司安全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预案等。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各车间负责人及安全员 负责实施, 主要内容:

 车间安全生产状况、 规章制度、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预案、 事故案例等;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实施, 主要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 劳保用品的使用方法、 事故案例等。

 以上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 目 标值为 100%。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 政策、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工伤保险法律、 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

 3、 公司 安全管理人员 教育内容应包括:

 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 法律、 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技术、 职业健康知识、 安全文件; 工伤保险法律、 法规; 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 公司其他管理负责人(中层及中层...

篇五: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责任体系

 (一)法律法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二)具体要求 1.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2.明确责任制度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3.明确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三)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1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内部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可由主要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分管负责人(如:职业卫生管理代表)以及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类人员等组成。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运行。

 三、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与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业病防治费用,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5.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职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

 8.实行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9.每年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二)分管负责人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1.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3.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控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5.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听取职业卫生情况汇报,及时解决问题。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自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3.负责编制单位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具体实施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5.负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6.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7.组织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职业危害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本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车间、员工严格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2.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规划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劳动保护、职业

 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1.把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对本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好各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器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规章制度

 (一)法律法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二)具体要求 明确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应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情

 况相符以便于实际操作和落实。

 (三)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编制要点 一、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

 二、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范围。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四、明确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等)。

  编制范本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 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岗位培训告知 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学习本单位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

 五、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检测、评价结果告知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醒目位置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八、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九、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编制要点 一、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二、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四、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 编制范本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8 号)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

篇六: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改善职业卫生环境,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根据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场”)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光伏电站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规定了光伏电站场区、工作场所、气体、危险品、供水、生产辅助设施、个人防护、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女职工劳动保护等项职业卫生健康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光伏电站场区

 (一)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平坦、畅通、夜间有足够的照明、道路和铁道交叉处必须有醒目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和落杆。

 (二)场区应保持清洁,做好绿化工作。

 (三)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损坏、危险的设施应及时修理。

 第五条 工作场所 (一)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温度、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光线应充足。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保持完好。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二)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三)对于和取暖无关的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四)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五)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六)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七)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六条

  气体、危险品 (一)存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二)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三)对于有毒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四)产生的有害气体、烟雾不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七条 供水 (一)光伏电站应保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许可,否则不许饮用。

 (二)水源、水泵、储水、水管都应妥善管理,保证用水不受污染。

 第八条 生产辅助设施 (一)光伏电站根据需要设置厕所、更衣室、休息室等生产辅助设施,并保持完好和清洁。

 (二)辅助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个人防护 (一)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要求为员工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培训,使其能正确使用。

 (二)光伏电站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工作服;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安全帽、口罩、手套、护目镜、防砸鞋等防护用品。

 (三)在有害气体场所工作的人员,光伏电站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供给有关劳动防护用品。

 (四)经常在露天工作的人员按规定供给防晒、防雨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 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毒物,应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通风、净化和个体防护措施:

 1.加强对设备、设施、管线和电缆的检查、维修,防止跑冒滴漏; 2.进入通风不良的作业区进行作业前,必须先进行处理,经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同时,应有监护和必要的应急防护措施; 3.对尘、毒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休息、就餐、冼漱及污染衣物的洗涤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 (一)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分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对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二)职业病的诊断应按照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的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四)光伏电场职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例应及时进行治疗,并做好岗位调换工作。

 (五)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

 第三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对女

 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三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好女职工的“三期”保健工作,杜绝安排“三期” 女职工从事低温、潮湿、高处、有毒、放射性、强烈震动、焊接等有关的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女职工的各项待遇。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站长负责对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依据上级公司相关奖惩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光伏电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2014.01.15)起试行。

篇七: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健康管理规定 公司全面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坚持职业健康工作,认真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突出"以人为本、健康至上"的理念,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监测工作,坚持不懈地改善施工作业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积极创造有利于员工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1、 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坚持依法做好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公司高度重视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健康监护、场所监测、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提出了"落实责任,加强防治、认真检查,规范防治、加强监管,搞好诊治"的要求,抓紧了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监测工作的落实。注重职业健康制度建设。

 2、 积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工作。

 重视和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监测工作,坚持做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评价工作。加大了对职业病危害场所的治理力度和个人防护工作。

 3、 大力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利用各媒体、刊物,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突出了的宣传主题。在企业员工中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抓紧了以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内容,以企业领导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为重点的培训工作,不断增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和业务骨干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能力和职业病防治业务技能。

 4、 重视加强基础工作

 注重企业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其业务管理及资质认证工作。配备了人员,改善了部分设备,企业的健康监护、监测的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有了提高。重视建立完善企业职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档案。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

 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以人为本、健康至上”的理念,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为重点,努力做好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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