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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审计单位管理办法6篇

时间:2022-08-30 18:10:05 来源:网友投稿

跟踪审计单位管理办法6篇跟踪审计单位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办公室监督委员会2002年11月关于实施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的说明 提纲:第一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跟踪审计单位管理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跟踪审计单位管理办法6篇

篇一:跟踪审计单位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办公室监督委员会2002年11月关于实施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的说明

 提纲:第一部分联合办公室、 监督委员 会简介第二部分 关于实施《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委员 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第三部分 关于实施《国家杰出 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的说明

 一、 制定《暂行办法》 的背景( 一)

 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需要。• 学习 和借鉴了 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 “科学民主、 平等竞争、 鼓励创新” 的机制, “依靠专家、发扬民主、 择优支持、 公正合理” 的评审原则。• 健全了 咨询、 决策、 执行、 监督相互协调的科学基金管理系 统。• 监督工作是科学基金管理系 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是科学基金监督工作的重要方面。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

 ( 二)

 随着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持续增长, 国家有关部门强化了 监管力度, 对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2002年, 科学基金经费总额达到将近20亿人民币。• 中央领导同志要求管好用好科学基金的每一分钱。• 财政部、 审计署对科学基金使用和管理也加强了 监管力度。( 三)

 依托单位基金管理和科研人员 的普遍愿望。• 加强对基金项目 的检查监督力度, 特别是对基金项目 经费的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 以保障合理、 合法和效益性。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

 ( 四)

 审计法规与职能机构建设为审计工作奠定了 基础。1. 法规建设( 1)

 经费管理办法• 1992年, 《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财务管理办法》 。• 2002年6月 , 《国 家自 然科学基金项目 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 2)

 审计办法• 2001年, 《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委员 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

 2. 机构建设• 1998年, 成立了 监督委员 会。• 2000年, 成立了 联合办公室。法规建设: 使审计工作有章可循、 有规可依; 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机构建设: 为审计工作提供了 组织保障, 使科学基金审计工作步入正常轨道。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

 二、 《暂行办法》 的主要内 容( 共六章三十三条款)

 。( 一)

 目 的1. 加强对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督;2. 促进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委员 会的廉政建设。( 二)

 审计机构联合办公室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

 审计对象1. 自 然科学基金委和所属单位财务( 此次不做介绍)

 ;2. 科学基金受资助单位的基金项目 。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

 ( 四)

 审计职责和权限1. 审计真实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 提出 审计意见或决定, 送达被审计单位, 督促检查落实;• 根据需要跟踪审计, 监督执行审计意见的情况;• 审计者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2. 提出改进管理等建议和纠正、 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3. 被审计单位:• 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书面报告落实审计意见或决定的情况。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

 ( 五)

 审计形式和程序1. 审计类型:内 部审计; 项目 审计( 常规审计)

 ; 专项审计。2. 审计形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就地审计; 送达审计。3. 通知被审计单位:在实施审计不少于3天前送达审计通知书。4. 审计组织与协调( 六)

 法律责任( 第五章第21条~ 第29条)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

 三、 近年来科学基金项目 审计的基本情况( 一)

 概况• 从1999年开始, 每年有目 的、 有重点地开展审计。• 通报审计结果和情况, 宣传审计监督工作, 纠 正了 部分受资助单位在管理和经费使用中的不规范或违规行为。• 为修订基金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 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委内 外已产生了 较好的影响, 对维护资助原则、 保障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促进科学基金合理使用起到了 促进作用 。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

 ( 二)

 审计情况与发现的主要问题。1. 审计地区及项目 类型( 1)

 1999年, 成都地区部分面上、 重点和重大项目 。( 2)

 2000年, 北京、 上海地区部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3)

 2001年, 北京、 东北地区22个单位, 85项重大、 重点项目 ,审计金额6262万元。( 4)

 2002年, 广州、 杭州、 南京地区12个单位, 63项重点、 重大项目 , 审计金额6634万元。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

 2. 审计情况• 绝大多 数单位重视对基金项目 的管理;• 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 项目 经费使用 基本符合规定, 经费支出基本合理;• 不少单位还制定了 项目 管理办法和规定, 在政策和经费上对基金项目 进行倾斜和支持。• 个别单位在科学基金管理和经费使用 上还存在差距和不足。如没有严格地执行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 管理不规范、 在经费开支上审核把关不严。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

 归纳起来, 较为突出和普遍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超提项目 组织实施费( 管理费)

 ;2. 扩大经费开支范围;3. 预算和支出严重脱节;4. 管理不够规范;5. 项目 经费混收混支。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

 四、 建议新颁布的《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项目 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 是今后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

 加强宣传和培训。

 使科研人员 了 解和掌握科学基金有关规定, 增强责任感。

 提高经费预算意识, 严格执行预算。( 二)

 高度重视科学基金管理, 加强对科学基金使用 情况的监督。

 如出现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所在单位难辞其咎。

 今后审计监督工作, 将重视对所在单位的责任追究。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

 ( 三)

 进一步规范科学基金经费管理, 加强财务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

 防止出现浪费、 滥用 、 不合理开支等违规行为。( 四)

 依托单位审计部门在科学基金经费的监督方面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

 《国 家自 然科学基金项目 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24条明确规定, 项目 依托单位应对项目 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的说明

 一、 制定《办法》 的背景国 家资助优秀青年学者的一项重要基金, 自 1994年设立以来, 截止到2002年, 共有1015位获得资助。资助强度大, 在科技界影响深远, 日 益受到广泛关注。

 获资助者不仅学术水平高、 而且在学风、 科学道德方面理应成为典范。( 一)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需要。《国家杰出 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中把“具有良好的学风与科学道德” 作为首要的基本条件。

 根据科学基金的资助原则, 需要将候选人情况予以公布, 接受监督。第三部分关于实施《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的说明

 ( 二)

 科学基金监督工作实践的需要。曾受理了 多 起有关的投诉和举报。

 经调查核实, 极个别获资助者在申请书中存在虚报浮夸、 弄虚作假等行为, 而这些方面如没有科技工作者参与监督, 仅靠评审专家难以判断。( 三)

 科学基金管理人员 和科研人员 的希望。很多 人员 提出 增加科学基金工作透明度、 实行异议期制度的建议。

 不少专家认为, 每年批准数量相对较少, 向科技界公布并接受异议可行。

 专门征求了 部分评审专家对异议期制度的意见, 专家们均表示赞同。第三部分关于实施《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的说明

 ( 四)

 异议期制度在我国科技奖励和评审制度中十分普遍。实行异议期制度, 是吸收广大科技工作者参与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对提高科学基金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是有益的。如国家“自 然科学奖” 、 “发明奖” 、 “科技进步奖” 均规定了 异议期和异议处理程序。鉴此, 2000年9月 监督委员 会向党组提出 了 “关于建议设立国家杰出 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制度的请示” , 2001年6月 经委务会通过并正式颁布执行。第三部分关于实施《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的说明

 二、 《办法》 的主要内 容( 一)

 目 的• 维护“依靠专家、 发扬民主、 择优支持、 公正合理” 评审原则。• 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

 工作程序1. 公布( 1)

 各科学部专家评审组确定的候选人名 单, 通过互联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2)

 所在单位将候选人填写的申请书的主要内 容, 在基层单位范围内 予以公布。第三部分关于实施《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的说明

 2. 异议期与受理机构( 1)

 异议期限为一个月 。( 2)

 异议受理为监督委员 会, 具体承办为联合办公室综合处。3. 异议受理和调查( 1)

 监委会收到异议材料, 会同有关科学部和计划局初核。( 2)

 经初核发现没有问题, 或认为问题较轻不足以影响资助的,按正常程序报送评审委员 会。( 3)

 经初核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问题, 开展调查。( 4)

 将调查结果报监督委员 会办公会议批准后, 报评审委员 会。第三部分关于实施《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的说明

 ( 三)

 异议受理范围与不受理的范围。1. 受理• 受理和评审中的违规行为; 有失客观、 公正的行为。• 申请中弄虚作假、 伪造、 剽窃等违反科学道德的不端行为。2. 不受理• 涉及学术争论、 生活作风、 人事纠 纷等内 容。• 一般无实质内 容的匿名举报( 提倡实名举报)

 。• 对申请者诋毁、 谩骂、 人身攻击及无实质内 容的异议。第三部分关于实施《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的说明

 ( 四)

 提出书面异议的内 容。• 被异议者姓名、 单位, 异议具体事实及证明材料。• 异议者姓名、 职务、 职称, 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 须加盖公章。( 五)

 其他。• 保密原则。• 调查组应听取被异议者的陈述和申辩。• 保护异议者和被异议者的正当权益。第三部分关于实施《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的说明

 三、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的受理情况• 2001~ 2002年两年, 共收到异议期举报9件, 涉及候选人7人。• 2001年4件, 涉及候选人3人。

 反映抄袭他人学术论文2件, 剽窃他人论文、 拼凑实验数据及假造实验图2件。

 经调查核实,取消候选人资格1人, 不予批准1人。• 2002年5件。

 反映抄袭他人成果的1件, 其他4件。第三部分关于实施《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的说明

 四、 建议1. 申请者要认真领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和《国家杰出 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等有关规章制度。2. 填写申请书要实事求是, 客观表达, 材料详实, 附件可靠。3. 依托单位一定要认真审核。4. 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内 容客观、 真实、 具体。第三部分关于实施《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的说明

 • 第一部审计办法和异议期办法。• 鉴于监督审计工作复杂性特点, 加之还缺乏经验, 如何做好审计和异议期受理工作, 我们深感责任重大。• 相信在基金委的领导、 有关部门支持、 各依托单位的支持与配合下, 把科学基金监督审计工作做得更好, 为基础研究和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希望各依托单位继续支持科学基金监督审计工作, 并及时将你们的意见和建议转告我们。Email: OIG@nsfc. gov. cn;电话:

 ( 010)

 62327092, 62327088( 传真)结语

 谢谢大家!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篇二:跟踪审计单位管理办法

界 Money China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难点与应对措施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梁志录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政府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环保等领域的投资力度。为提高资金利用率,防止重大项目投资过度和劳民伤财,审计机关应调整思路,改变以往事后审计工作的模式,形成事前审计介入,事中跟踪审计,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基建项目专项资金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基建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中,能够提高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避免事后审计工作中出现纠正难度大的问题。从本文对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效果来看,跟踪审计工作在监督资金利用和管理方面,防止项目成本浪费,对国家相关政策有效地贯彻落实,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出审计工作的免疫作用,实现审计理念和审计模式的科学转变。但在推广基建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本文针对这些情况,从审计工作的角度入手,对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具体分析了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相关特点和实际作用,对实际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探讨全过程跟踪审计在各个阶段中的具体工作以及管理方法,同时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从理论到实际分析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的应用,肯定其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作用。并且对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难点,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供参考。关键词:基建项目 跟踪审计 应对措施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通常情况下可引进中介公司展开审计工作,能够根据不同的基建工程特点,实行符合实际情况的审计工作模式,例如可针对基建项目的特点,选择紧密型审计模式或者松散型审计工作模式。在贯彻落实基建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的同时,还应多方面展开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管理模式和科学方法,紧紧抓住项目建设的控制目标,通过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以及事后等的全过程审计,使基建项目造价得到科学控制,提高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阶段程序和管理分析基建项目工程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主要是进行动态管理和事先造价管理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贯穿了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招标阶段、以及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全过程。因此,可以说基建项目在具体的分析和审核工作中,需要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等进行综合性考虑,保证基建项目工程实现投资效益,确保资金合理利用。基建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工作中,其重要目标就是进行项目的设计和招标工作,以及项目施工和竣工等阶段的工程造价,以及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的执行而进行的跟踪和审计工作。在具体的全过程审计工作时,其过程主要分为审计准备工作阶段和项目建设阶段、招标和施工、竣工等阶段。(一)全过程跟踪审计准备阶段分析审计准备阶段主要是利用国家投资或者自筹投资等可用于建设的资金,将这些资金用来扩大生产或者新增工程效益,并进行项目的扩建或者迁建等相关工作。在此阶段中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策划和项目建议,以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等。因此,全过程跟踪审计准备阶段的作用,主要是配合项目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只要在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前期对项目进行全面、充分了解,然后按照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然后确定审核投资和估算,把各个项目的工程关系分清主次。这样,制定了详细的工程项目纲目以及工作流程,同时还对工作的目标进行明确,保证未来工作的下一步计划。(二)项目建设阶段分析在项目建设阶段,主要是对项目进行立项之后的一系列工作,如项目的方案审批情况,以及项目的设计招标工作,项目的设计和概算审查、设计图纸等阶段的分析。在此阶段中,对整体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其影响工程约有70%到90%左右,且在项目的设计和计划这两个阶段中,对于项目投资的影响也占到了38%左右。因此,基建项目的前期阶段,对整个工程项目影响非常大。项目建设阶段应重视分析,对项目经济进行科学性和有效性分析,努力为工程建设部门进行决策,提供积极、合理的建议,并为未来的工作打好坚实基础。在项目阶段中,应保证项目经济的合理性,还要减少多余投资,避免出现投资失误等不良情况,还要杜绝资金不良浪费现象发生。相应地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主要对招标文件提出建议,并确定相应的方案和总体概算。然后对投资的计划进行限额设计,优化材料选型等审计工作。(三)项目招标阶段分析项目招标阶段主要是对基建项目获得投标的资格,并根据具体的招标情况分析,向招标单位进行填写投标书,并承担一定的标的法律责任和行为的阶段。这个阶段属于项目工程的商品交易阶段,通过买主设置相应的标的,然后通过聘请卖主进行报价,在竞争之后择优交易,并达成相应的交易协议。在工程招标时,全过程跟踪控制应着重审查工程量,看其有没有合理控制报价,对建筑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招标的文件和投标标书进行仔细的审查。还要对合同施工的有关界面方位和标段进行审查,对合同条款和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审查,最终确定经济合同条款。(四)施工和竣工、缺陷管理阶段分析对施工阶段中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主要是审查资金计划,和工程款项的支出情况,对工程的进度进行审查,审查工程过程中的支付款项。同时还要对工程的签证以及变更等情况进行控制和审查,整理合同台账,并纠正投资的偏差和各种情况。在竣工时,审查主要是竣工结算,并保证结算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还要协助相关人员处理有关结算矛盾,尽量不出现纠纷等现象。同时,还要审查造价的指标和投资项目的各种资料搜集、整理工作。对项目工程的跟踪审计报告等工作跟踪审计。二、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难点分析基建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是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创新模式,这种创新模式主要能够对一些关键环节进行控制,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秩序,起到规范性和合理性,同时还可以减少项目腐败和项目贪污等问题发生,有效对项目工程起到良好的作用。不仅提高基建项目的建设质量,同时也能为基建项目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不过,在进行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全过程审计的实际工作中,还是有很多工作上的难题,一些工作上新矛盾和新任务都堆积出来,使得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受到阻碍,对项目的施工工期有一定的延迟。因此,要重视这些跟踪审计过程的难点。(一)审计工作中的认识难点在基建工程中,工程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认识有一些偏差,认识上出现了问题,这种难点普遍存在于项目工程内部。尤其项目管理人员,对于审计监督人员的工作不能正确地认识,在进行实际工作中采取消极对抗的态度,使得项目工程中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出现了困难。审计广角310DOI:10.16266/j.cnki.cn11-4098/f.2015.20.273

 Money China 财经界而相应地审核人员,对于全过程审计工作认识也存在一些偏差,主要体现在认识层面上的不足,有的审核工作人员就认为其工作就是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审核签证等工作,对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工作不重视,且对自身功能定位不正确,丧失管理和监督者的责任。此外,一些审核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不强,修养不高,对于基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审计工作没有一个整体的认识,不能够熟练进行业务操作,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一些工作失误和漏洞。基建项目工程中的其他人员,也有对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认识不足。对全过程跟踪审计认识上的难点,影响到项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如有的施工人员单纯认为,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主要是监督工作人员的,是对施工人员进行挑毛病,且不认可,并对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产生抵触情绪,大多采用消极合作等方式来对待工作。而相应的项目工程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内容和情况都不了解,对于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方法、程序都没有正确地认识,导致认识上的偏差,对于工作中的协同和配合等问题,较少地认真对待并积极协调。而且,其他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中,无形中会降低自身的工作效率,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这种情况较多,变化比较快且复杂。一旦出现工作中失误或者障碍,就会以停工或者延误项目的工程工期作为借口,然后发生一些不必要的争持。(二)审计工作中的管理分配上的难点在审计工作中,对于管理和监督上容易出现混乱,一些基建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对于管理中的存在的难点或者复杂纠纷,在通知相关审计人员进入现场之后,就不再进行管理和处理事情了,就一股脑全部推给审计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的矛盾。当然,管理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管理职权过于大的时候,就容易听不进去审计人员的意见,对于审计工作就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监督人员又没有起到相应的责任,其职责出现了一些偏差,尤其是在工作管理上,审计人员主要行使的是监督者的权责,而管理人员则将管理责任给审计人员,造成审计工作人员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使得自身工作出现了困难。三、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应对措施(一)审计人员要清楚明白跟踪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定位基建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工作,是要在一定的高度起到全局性的监督作用的,同时要根据各个部门的工作,遵守各项工作,做到不越位、切实落实自身的审计工作。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本身就是比较复杂和重要的。而作为审计人员,一定要正确对待自身的工作,同时对于项目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地分析,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对这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看法,对不当的地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还要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影响到自身项目工程的前提下,提出更加节省和有用的方法。审计工作人员参与的大多属于日常工作,但是这些日常工作并不是要求审计管理人员的工作,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实质性的干预。而是通过双方的协调和处理,发挥审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优势,各司其责,共同把本职工作做好。尤其是对于项目工程中的工期和项目质量、项目工程的安全等问题,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要承担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二)重视和锻炼审计工作人员的队伍在审计工作人员队伍中,要创建出一支有力量,有经验、有技术的专业性人才。要把这些人才放在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中进行好好锻炼,增强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力训练。同时,还要加强对审计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使审计人员熟练处理工作中的棘手问题。此外,还要加强审计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培训,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审计工作人员要时时刻刻将廉洁放在工作的首位,从思想上重视。(三)重视和强调审计工作的重点在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中,要加强控制工程造价工作,重视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加强对合同等文件的重视,减少工作中的失误。还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尤其要重视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价格的审查力度,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避免出现项目结算失误等情况发生。此外,审计工作人员要善于和各个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工作,对于工作中的各项工作,应重视沟通和协调。主要是加强项目工程中监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重视三方的协同处理工作上的难点,争取各个部门的有效处理。审计人员还要加强和施工部门的沟通,由于施工人员是基建项目工程中的主要人员,对于项目中的施工监督和审计工作,就会有较多的监督和审计内容,要加强双方的沟通,让项目的施工顺利进行,不延误施工,做到共同让施工顺利进行,保证施工的质量。(四)重视事前审计,完善审计制度基建项目建设质量的提高,与审计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重视抓好审计工作,但是在实际中,很多项目的审计工作主要针对的是施工过程和事后审计,对于事前审计的重要性缺乏科学认识,忽略了事前审计的关键环节,导致项目过程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也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因此,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就必须重视事前审计,为项目施工的正常进行奠定前提基础。由于基建项目的特殊性,在施工开始之前,必须对项目先进行合理的规划,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理有据。在项目施工开始之前,必须进行实地勘察和设计,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对于基建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事前审计是重要的内容和组成部分,尤其是合同审计,必须作为重点来抓,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将提高工程质量作为审计指导。通过加强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助于基建工程建设效率的提高。审计工作的开展需要各个方面积极配合,因此,为了保障审计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审计措施,明确审计工作的执行要求和内容范围,明确审计责任划分,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功能得以正常发挥。四、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取得的效益分析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在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具体来说,在经济效益方面主要取得了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直接经济效益是很明显的,审计人员在编制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后,同时加强了招标控制,通过审核之后,在图纸设计中的漏项即可节约成本,尤其是在减少不合理、不科学项目上,能够节约更多的经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间接经济效益方面,引入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引导施工单位选择合理的投标价格和各项材料价格,避免工程人员选择材料价格时受到施工单位的欺诈,在确定合理材料价格方面,实现了间接的经济效益。在管理效益上,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能够加强工程管理中内部管理,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对内部工作流程进行详细规范,提高了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对工程的改革起...

篇三:跟踪审计单位管理办法

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10301(颁布时间)

 20110301(实施时间)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 28 号(文号)

 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跟踪、 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已经九届凉山州人民政府第 8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规范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和《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凉山州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 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 50%以下, 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州、 县(市)

 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 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 单项工程结算、 项目竣工决算,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 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州、 县(市)

 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投资来源是州级或者主要是州级的建设项目, 由州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投资来源是县 (市)级或者主要是县(市)

 级的建设项目, 由县(市)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投资主体出资额均等的建设项目, 由州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州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市)

 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

 审计机关管辖的建设项目。

 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不受其它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必须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不得拒绝、 拖延、 谎报, 不得妨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发改部门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 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 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 概算等内容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涉及机构、 人员的聘请办法按照审计机关另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不能代替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合同(协议)

 中约定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最终依据, 投资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不足 500 万元的民生、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预留不少于 15%, 待决算审计后清算。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审计经费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 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 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计终结后, 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有权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二章 跟踪、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本辖区内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或民生、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对建设工期较长或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分段或分项实施审计监督。

 跟踪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按照规定程序, 对建设项目从立项至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全过程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 节余资金、 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 交付使用的资产以及尾工工程的真实、 合法、 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 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

 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四)

 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情况;

 (五)

 年度会计报表、 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

 债权债务情况;

 (七)

 建设成本情况;

 (八)

 税费计缴情况;

 (九)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及时编制出竣工决算, 并向审计机关提请审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 设计文件、 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

 初步验收报告;

 (三)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四)

 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 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

 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 可以根据需要对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采购、 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生产经营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 可以根据需要对实施项目的立项、 规划等管理部门、 资金拨付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规性、 合法性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论发生异议时, 发改、财政等部门可向审计部门发出函询。若出现审计行为履职不当, 经有关部门查实后应予以行政问责。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规定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审计机关申报审计。

 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 逾期不办的, 审计机关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

 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二)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

 (三)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及其他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四)

 有转移、 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行为的;

 (五)

 其他应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 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 应予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 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 情节严重的, 除没收违法所得, 并按违规金额处以 20%以下的罚款外, 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 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 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如发现违纪或涉嫌犯罪线索的, 由审计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 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 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弄虚作假、 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

 (三)

 利用职权, 索取或者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审计单位不服的, 可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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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跟踪审计单位管理办法

印发西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决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F001-2011-1-0062----

 来源:

 西湖区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08 月 18 日

 西政办〔2011〕 98 号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决算)

 管理办法》 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 二十八日

 西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及 竣工结算(决算)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竣工结算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科学、 公开、 高效的管理机制, 有效发挥社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作用, 保证审核项目的质量, 控制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 号)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85 号)

 、 《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市政府令第 193 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我区现行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决算)

 相关文件的补充, 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 出售、 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或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的贷款、 赠款; 接受和使用社会捐款、赠款;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坚持“依法审计、 服务大局、 突出重点、 逐步推进” 的原则, 优先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民生实事工程且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跟踪审计计划, 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 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成竣工备案或管理移交手续, 并取得审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文件后, 三个月 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按照监管分离的原则, 建设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实施工程跟踪审计,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

 跟踪审计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跟踪审计, 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通过全过程跟踪, 提前介入的方式, 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 促进建设资金合理、 合法、 高效使用, 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

 建设单位是项目规范管理的责任单位。

 审计机关行使法定监督职能, 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 建议、 处理或处罚, 审计机关依法对出具的跟踪审计文书承担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建设项目 的规模、 周期和管理水平等因素, 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采取定期、 不定期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 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七条

 跟踪审计费用列入被审计项目建设成本。

 费用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浙价服〔2009〕 84 号)

 中“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取费标准的 50%计算(建安工程造价的 0. 25-0. 60%, 分档累进)

 。

 第八条

 区审计局是跟踪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 负责跟踪审计监督的具体组织、 协调。

 区审计局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依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确定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 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审计质量。

 同意派驻人员到工程现场办公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作为优先聘用单位。

 第九条

 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

 招标文件、 合同文件纳入跟踪审计范围, 应审计其真实性、 合法性,是否有效保障了各方主体合法利益。

 (二)

 5 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价款、 现场签证纳入跟踪审计范围, 应审计其手续是否完备, 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 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等。

 (三)

 各阶段的工程进度款纳入跟踪审计范围, 应审计其是否存在高估冒算、 工程款虚报, 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等。

 (四)

 审计机关对招标文件、 合同文件、 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 进度款等进行跟踪审计时, 审计的重点主要为建设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建设项目技术方面如进度、 质量、 安全、 工艺等内容, 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严格把关审查。

  第十条

 跟踪审计程序及要求:

 (一)

 建设单位开展具体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前一个月 , 应书面通报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应及时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或确定社会中介机构)

 , 并在实施跟踪审计 3 日 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 招标文件、 合同文件审计意见应在 7 天内出具;设计变更价款、 现场签证审计意见应在 7 天内出具, 如涉及隐蔽工程内容,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隐蔽前 7 天将现场签证单提交跟踪审计组; 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时, 审计意见应在 7 天内出具, 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根据合同约定分阶段结算时, 审计意见出具时间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

 (三)

 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建议必须清晰、 明确, 具备实施条件。

 跟踪审计结束后,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和决定。

 第十一条

 跟踪审计成果的确认与整改:

 (一)

 建设单位收到关于招标文件、 合同文件审计结果后应在 3 天内调整完毕, 或提出意见。

 (二)

 工程承包与发包双方在收到关于设计变更价款、 现场签证、 工程进度款的审计结果后应在 3 天内调整完毕, 或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书、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整改及落实情况。

 承建单位在编制工程结算文件时应如实体现跟踪审计结果。

 第三章

 工程项目 竣工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督促承包人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包括以下资料:

 1、 结算书及计算底稿;

 2、 招投标文件、 询标纪要、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3、 竣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

 4、 图纸会审纪要、 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资料;

 5、 跟踪审计成果;

 6、 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应完善内审机构, 重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督促监理和工程管理人员加强对工程结算资料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应参与结算审计并督促施工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编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 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监督的具体组织、 协调、 实施。

 结算审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区审计局汇总各建设单位申报的计划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结算造价在 5 万元以下的小型零星工程项目 , 由建设单位组织内部审计。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项目一般应由原跟踪审计组(或社会中介机构)

 负责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签订工程合同双方共同要求变更时, 由区审计局另行确定审计组(或社会中介机构)

 。

 第十七条

 审计组(或社会中介机构)

 应按下表规定的审计工作时间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初步结论。

 号 1 500 万元以下 结算金额 审计工作时间 从接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 起 20 日内 2 500-2000 万元 3 2000-5000 万元 从接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 起 30 日内 从接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 起 45 日内 4 5000 万元—1 亿元 5 1 亿元以上 从接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 起 60 日内 从接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 起 90 日内

  第十八条

 审计组(或社会中介机构)

 发现无法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结算审计的, 应提前 3 天以上向审计机关提交延期申请, 经过审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

 无故不提出延期申请并无法按期完成的,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组(或社会中介机构)

 出具审计初步意见后, 工程项目承包方和发包方应该在 10 日内确认或向审计机关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且不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的, 视同认可审计意见,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初步审计意见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并有正当理由的, 审计机关应召集审计组(或社会中介机构)

 、 承包方和发包方, 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后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建设单位应将本条款内容写入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结算审计的工程, 累计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原中标价或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 85%。

 经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留存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审计后核减的资金, 建设单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区级以上(含区本级)

 财政性资金投资部分, 其核减额全额上交区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其中核减率超过 10%的, 除核减额全额上交区财政专户外, 由编制结算的单位再承担核减额 5-10%的上缴资金, 上交区财政专户。

  (二)

 非区级以上财政性资金投资部分, 经审计后核减率在 10%以下的, 按核减额的 5-10%上缴区财政专户; 核减率超过 10%的, 按核减额的 5-10%上缴区财政专户, 上缴资金由编制结算的单位承担。

 以上条款中涉及施工单位的内容,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的, 所有上缴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并追究项目主管领导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工程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 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二十二条

 编制及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所需费用, 根据工程项目出资构成由区财政和各出资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村级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所需费用由出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是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审核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审核的具体组织、 协调、 实施。

 区审计局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程序、 依据、 内容以及审核、 批复均按现行文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跟踪审计以及竣工结算的审计意见或初步成果超过 10 日的, 工程项目发包方应及时向区建设局报告, 由区建设局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议暂停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工程投标资格, 直至办理完毕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能在本办法要求的时间内(含同意延长的时间)

 提交结果, 则视为违约。

 违约一次, 在以后的五次对外委托中暂停委托;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以上违约, 在其后两年内不得委托。

 为了确保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 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分别对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和竣工决算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和复审。

 对复审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 审核数据与复审数据相差正负 3%以上, 或复审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 50 万元以上的审核项目 , 除扣减一定比例的审核业务费外, 在以后的五次对外委托中暂停委托; 对复审金额在 1000 万元(含)

 以上, 审核数据与复审数据相差正负 5%以上, 或复审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 100 万元以上的审核项目, 除扣减一定比例的审核业务费外, 在其后两年内暂停委托。

 累计两次出现上述抽查复审结果的, 则不再对其进行审核项目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审计局依法责令整改或建议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员, 由区审计局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

  (二)

 截留、 挪用项目 建设资金的;

 (三)

 虚报投资完成额、 虚列建设成本、 隐匿结余资金的;

 (四)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 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

 其他违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之江度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 起 30 日后施行。

篇五:跟踪审计单位管理办法

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全市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稳 增 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 民 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 审 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 公 公厅关于印发稳增长促改革 调 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 情 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 知 知》(国办发明电〔201 4 4〕16 号)、《山东省审 计 计厅关于印发稳增长促改革 调 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 情 情况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通 知 知》(鲁审办字〔2014 〕 〕74 号),以及枣庄市审 计 计局提出的具体意见,制定 本 本实施方案。

 一、审计目 标 标 通过审计,推动国务院 关 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 构 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到 位 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健 康 康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 审 审计范围和重点 本次审计 的 的对象是国务院出台的各项 政 政策涉及的市直有关部门及 项 项目执行单位,适当延伸部 分 分镇街、企业和建设项目。

  重点围绕国务院出台的关 于 于推进简政放权、促进节能 环 环保产业发展、加快城市基 础 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稳增长 、 、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政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审 审计。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 面 面:

 (一)总体情况。一 是 是我市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 和 和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任 任务分解、工作进展和完善 制 制度保障等情况。二是因地 制 制宜细化方案,明确责任主 体 体,以及各项目标推进情况 。

 。三是各有关部门相关落实 措 措施的具体内容、时间表、 路 路线图和执行进度,以及取 得 得的实际效果。

 (二)存 在 在的主要问题和出现的新情 况 况。一是各类规划制定和修 订 订工作是否按期完成,相关 规 规划内容是否符合国务院要 求 求。二是列入规划的各类项 目 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时间要 求求,重点建设项目在落地过 程 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

 。三是与稳增长、促改革、 调 调结构、惠民生直接相关的 各 各类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是 否 否保障到位并及时投入使用 , ,有无资金大量沉淀,尤其 要 要关注各类信贷资金在投放 过 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障碍和制 度 度约束。四是简政放权、对 企 企业减负、“营改增”等相 关 关改革措施是否落地,重点 关 关注相关改革措施落地过程 中中遇到的制度瓶颈。五是国 家 家产业政策和调整经济结构 相 相关措施是否执行到位,财 政 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是否投向 国 国家限制类产业和项目,淘 汰 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是否按 期 期完成,对产能过剩行业是 否 否审批新的项目,产能等量 和 和减量置换政策是否执行到 位 位。在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 贯 贯彻落实过程中各类问题的 同 同时,要关注经济发展过程 中 中出现的新情况,反映财政 、 、金融、产业、外贸等方面 出 出现的风险隐患。

 (三)

 问 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和下一 步 步将采取的措施。一

 是针对 跟 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 解 解剖问题所涉及的各环节并 分 分析原因,落实各环节的责 任 任主体,提出整改意见和建 议 议。二是针对跟踪审计指出 的 的问题,下一步将采取的措 施 施。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 步 步骤 (一)总体时间安排 本次跟踪审计从 2014 年 9 9 月中旬开始,到 12 月底 结 结束。按照要求,将分三次 上 上报跟踪审计情况。第一次 是 是 2014 年10 月 8 日前 上 上报截至 2014 年 9 月底 的 的审计情况,第二次是20 1 14 年 11 月 3 日前上报截 至 至 2014 年 10 月底的审 计 计情况,第三次是 2015 年 年 1 月 3 日前上报截至 20 1 14 年 12 月底的审计情况 。

 。

 (二)方法步骤 9 月 至 至 12 月份,将组织实施跟 踪 踪审计三次,每次按以下三 个 个步骤进行:

 (1)单位 自 自查。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 案 案要求进行自查,收集整理 本 本单位与政策措施落实相关 的 的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以 及 及本部门在研究执行、项目 批 批复、规划建设、清理整顿 、 、运营成果等过程中形成的 文 文件资料,形成自查报告。

 (2)实施审计。市审计局 组 组织审计人员分别核查相关 部 部门落实政策措施情况,着 重 重审查部门采取的落实举措 、 、目标分解、机制建立、工 作 作进展等情况,对具体项目 着 着重从立项、审批、建设、 竣 竣工验收、运营等多个环节 来 来进行审查。

 (3)汇总 上 上报。对审计资料进行梳理 、 、汇总、分析,向市政府和 枣 枣庄市审计局提交跟踪审计 报 报告。

 四、工作要求 ( 一 一)要高度重视,抓好组织 实 实施。对国务院有关稳增长 、 、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政 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 行 行跟踪审计是国务院交办的 重 重要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 视 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使 命 命感,统筹谋划,抓好落实 。

 。

 (二)要突出审计重点 , ,摸清真实情况。在审计过 程 程中,要将国务院政策措施 与 与我市经济发展特点、各部 门 门的工作职责范围紧密结合 , ,因地制宜,抓住政策措施 落 落实的重点环节、重点项目 、 、重点内容等事项实施审计 。

 。要将查阅资料、分析数据 和 和实地察看、走访座谈相结 合 合,实事求是揭示和反映影 响响国家政策措施落实的重大 问 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提出 解 解决问题的对策。

 (三)

 要 要注重问题整改,促进政策 措 措施落到实处。对审计发现 的 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打 折 折扣、“放空炮”等问题, 相相关责任部门要提出具体可 行 行的整改意见加以整改,审 计 计部门将持续跟踪审计整改 情 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 折 折不扣地落实。

 (四)要 严 严格遵守纪律,坚持文明审 计 计。审计人员要遵守各项廉 政 政纪律、审计纪律、保密纪 律 律,坚持文明审计,客观公 正 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附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 构 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跟踪审计 主 主要内容 附件 稳增长促 改 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 落 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本次审计,重点检查《国 务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增长 促 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 施 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 案 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 2014〕16 号)确定的 1 19 个方面、63项政策措 施 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的主要 内 内容、政策依据如下:

 一 、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 、推进简政放权政策措施落 实 实情况 一是按照 2013 年 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 行 行政审批事项,了解部门取 消 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 主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职责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 ; ;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是 是否完全下放,有无“明放 暗 暗不放”的情况。核查地方 承 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 事 事项后,是否结合本地区实 际 际制定相关审批办法。

 二 是 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 务 务院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 事项的通知》(国发〔20 1 14〕16 号),核查部门 和 和地方是否制定具体清理工 作 作方案,对面向公民、法人 或 或其他组织的非

 行政许可审 批 批事项是否取消,对面向地 方 方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 项 项是否分情况提出取消、下 放 放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 项 项的意见。

 三是按照《国 务 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 许 许可的通知》(国发〔20 1 13〕39 号),核查部门 和 和地方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 政 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 ,以备案、登记、年检、监 制 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 式 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以 非 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 定 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 行 行政许可收费或借行政许可 变 变相收费的问题,是否予以 纠 纠正。

 四是按照《国务院 关 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改 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 2014〕7 号),检查注 册 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企业 年 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 报 报告公示制度、简化住所( 经 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 电 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 登 登记管理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

 。

 五是了解部门和地方对 现 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向 社 社会公开,以及是否采取措 施 施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 程 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 、 、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 障 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政策 措 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 国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 工 工作的意见》(国发〔20 1 13〕25 号)和《国务院 办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 区 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 发〔2014〕36 号), 了 了解发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 设 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 和 和地方政府,是否制定棚户 区 区改造专项规划、落实目标 责 责任制并分解任务,核查土 地 地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机 构 构支持棚户区改造政策等相 关 关政策的落实情况,有无不 到 到位、打折扣的现象。

 二 是 是核查地方政府 2014 年 棚 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展情况, 主 主要包括项目落实、开工数 量 量、基本建成数量、完成投 资 资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 ; ;了解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 、 、信贷资金对棚户区改造项 目 目的投入是否到位,以及棚 户 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是否按规 定 定的对象分配入住,有无因 资 资金不到位、土地未落实等 原 原因导致棚户区改造项目未 及 及时开工或建设进度滞后, 或 或因分配不科学造成一方面 已 已建成的保障房闲置,另一 方方面棚户区和收入较低人群 的 的住房情况未得到改善的情 况 况。

 三、深化铁路投融资 体 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政 策 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 《 《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 资 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 意 意见》(国发〔2013〕 3 33 号),了解发展改革、 财 财政、交通运输、人民银行 、 、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推 进 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 体 体情况,是否采取措施全面 开 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对新建 铁 铁路实行分类投资建设。尤 其 其是要关注中国铁路总公司 组 组织项目立项、可研、设计 、 、报批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批 完 完成情况,铁路建设项目投 资 资完成情况。

 二是了解财 政 政、发展改革、中国铁路总 公 公司、国土资源

 等部门是否 设 设立铁路发展基金,是否落 实 实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 策 策,是否采取措施推进铁路 企 企业改革和引导社会资本进 入 入铁路建设。

 三是掌握地 方 方参与投资的铁路项目进展 情 情况,调查地方政府铁路建 设 设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办理情 况 况、投资完成情况,地方政 府 府负责的征地拆迁、配套资 金 金等任务落实情况。

 四是 延 延伸铁路建设项目,与相关 人 人员座谈,检查在建铁路项 目 目建设进度情况,对铁路建 设 设项目进度滞后的情况要分 清清各方的责任。

 四、加快 城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 落 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 院 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 设的意见》(国发〔201 3 3〕36 号),了解发展改 革 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是 否 否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 项 项规划、建立完善标准规范 和和质量评价体系;中央和地 方 方财政是否加大对城市基础 设 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国土 资 资源等部门是否落实城市基 础 础设施土地供应政策。

 二 是 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 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 活 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规 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 0 012〕23 号)、《国务 院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 ”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 利 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 (国办发〔2012〕24 号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做 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工 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 0 013〕23 号),核查地 方 方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

 基础 设 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是否 符 符合要求,相关专项规划执 行行情况是否到位,重点检查 规 规划的调整以及配套政策措 施 施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是 抽 抽查在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 ,是否列出在建项目竣工时 间 间表,做到倒排工期、分项 分 分段落实,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施确保建设资金、材料、人 工 工、装备设施等及时或提前 到 到位。检查新项目开工情况 和 和后续项目储备情况,对 2 0 016 年、2017年拟安 排 排建设的项目是否抓紧做好 前 前期准备工作,城市基础设 施 施项目库是否建立健全。了 解 解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建 建设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建 设 设缓慢、建而未用的情况。

 四是了解部门和地方是否采 取 取措施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可 经 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在 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等方 面 面对各类投资主体是否同等 对 对待。检查基本明确投资者 和 和已开工建设项目,是否采 取 取措施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和 建 建设营运进程,项目是否形 成 成示范效应。

 五是按照《 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 地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 见 见》(国办发〔2014〕 2 27 号),了解地方政府统 筹 筹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 设 设情况,是否稳步推进并加 强 强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 设 设,是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 程 程序开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建 建设等。

 五、促进节能环 保 保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 况 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 加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 见 见》

 (国发〔2013〕3 0 0 号),发展改革、财政、 工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地方 政 政府是否抓好节能产品惠民 政 政策、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 品 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 采 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 节 节能改造、与环境治理相关 的 的财税政策是否得到落实, 市 市场化融资模式是否取得进 展 展。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 ...

篇六:跟踪审计单位管理办法

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

 (6 2006 年第 1 71 号

 自 自 7 2007 年 年 1 1 月 月 3 23 日起施行 )

 1 目的 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审计监督,促进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工程投资使用效益,降低工程造价。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直管电厂和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3 定义 3.1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对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监督和评价。

 3.2 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是指凡列入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计划的大中型基建项目、小型基建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大修理工程项目等,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活动,均属于审计对象,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都应按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其竣工决算均应经审计部门审计或审签。

 4 审计组织和分工 4.1 审计组织 4.1.1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统一管理、分

 级负责,实行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包括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发电厂。下同)、二级企业所属发电厂(公司)三级审计制。

 4.1.2 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 工程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按照《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执行。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实行分层管理。

 4.1.2.1 属于集团公司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需要委托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审计部门委托经审计委员会评审准入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4.1.2.2 投资总额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无论直接或间接投资项目,统一由集团公司审计部组织招标,投标单位原则上在经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准入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挑选; 4.1.2.3 属于二级企业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需要委托审计,由二级企业委托经评审准入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4.1.2.4 属于二级企业所属发电厂(公司)自审范围的项目,需要委托审计,由二级企业所属发电厂(公司)委托经评审准入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4.1.3 具体要求

 4.1.3.1 由二级公司(全资和控股公司)直接投资总额在 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时,应上报集团公司纳入统一招标。项目招标时,二级公司可派人参与集团公司统一招标,经审定后由集团公司通知中标的社会审计机构。二级公司作为委托方与中标单位签定委托合同,负责组织完成审计工作。二级公司要向集团公司抄报合同、定期汇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集团公司可以向社会审计机构随时了解有关情况。

 4.1.3.2 由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总额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纳入集团公司审计年度计划,经集团公司招标审定后,集团公司审计部发中标通知,与社会机构签定合同,下达审计通知书,带领审计机构进点,定期和不定期了解审计情况(向分公司和社会审计机构),获取审计结果,下达审计意见。分公司审计机构(是)代表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现场审计项目日常管理。负责现场各方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经常了解审计情况,做好审计项目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报告工作。

 4.2 审计分工 按“谁投资谁审计”的原则,各级审计部门根据下述分工,对各类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4.2.1 投资总额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4.2.1.1 属集团公司间接投资的项目(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二级企业中的全资和控股公司投资的项目),授权由二级公司(全资和控股公司)审计部门审计,集团每年下达授权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结果抄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集团公司对项目进行抽查。

 4.2.1.2 属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或委托二级企业审计部门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 4.2.2 投资总额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工程项目,由二级企业审计部门审计,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审核(进行抽查); 4.2.3 投资总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工程项目,由二级企业审计部门审计,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4.2.4 投资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各二级企业所属发电厂(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提出审计意见,5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报二级企业审计部门审核备案。

 5 审计内容 5.1 开工前审计

 开工前审计主要对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项目机构、资金、概(预)算、合同、施工准备等进行审查。

 5.1.1 审批手续审计 5.1.1.1 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5.1.1.2 是否按照基建程序经有关权力机构批准; 5.1.1.3 是否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有无计划外工程; 5.1.1.4 有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5.1.2 项目机构审计。主要审查是否组建了项目建设机构,配备了适当的职能部门,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

 5.1.3 资金审计 5.1.3.1 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前期费用的支出是否合规; 5.1.3.2 资本金是否到位,内外资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5.1.3.3 使用银行贷款是否与银行签订贷款承诺书或合同; 5.1.3.4 利用外资是否有有关机构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外资贷款协议、合同等; 5.1.3.5 工程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是否合理。

 5.1.4 概(预)算审计 5.1.4.1 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5.1.4.2 有无擅自改变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 5.1.4.3 有无漏项、缺项、少列概算投资; 5.1.4.4 对物价因素、建设期内外资利息、汇兑损失、税收等是否作了综合考虑; 5.1.4.5 预算编制是否真实,有无多列项目,有无高套定额,各种取费名称、标准费率、取费金额是否合规合法。

 5.1.5 合同审计 5.1.5.1 贷款合同主要审查内外资贷款条件、金额、提贷方式、利率、还款方式、时间、手续费、转贷款、承担费率等。对出口信贷还要重点审查前期费、定金的支付方式、金额、时间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5.1.5.2 征地拆迁合同主要审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价是否合理合法; 5.1.5.3 保险合同(主要指基建期的海运险,设备安装险)主要审查签订合同是否坚持“货比三家”;出现损失是否按合同索赔;保险索赔款是否按规定入账。

 5.1.6 施工准备审计,主要审查征地拆迁、五通一平工作是否完成。

 5.2 建设期审计

 5.2.1 选择监理单位审计 5.2.1.1 是否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监理单位,并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5.2.1.2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5.2.1.3 监理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 5.2.1.4 监理合同是否明确监理内容、监理方式、责权利及违约责任条款; 5.2.1.5 是否实行了全过程监理,设计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监理、施工监理、调试监理是否到位; 5.2.1.6 有无同体监理、转包或分包监理业务等问题; 5.2.1.7 监理收费是否超过收费标准或批准概算所列的监理费金额。

 5.2.2 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审计 5.2.2.1 是否通过招标形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5.2.2.2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5.2.2.3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设计范围内,承担设计业务; 5.2.2.4 勘察、设计合同是否明确勘察、设计内容范围、责

 权利及违约责任条款,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是否明确; 5.2.2.5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是否明确; 5.2.2.6 双方其他协作条件是否明确,如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参加试车和竣工验收等; 5.2.2.7 勘察、设计收费是否超过收费标准或批准概算所列的勘察设计费金额。

 5.2.3 选择施工单位审计 5.2.3.1 招标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5.2.3.2 是否按照规定选择招标方式,中标人有无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资质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情况; 5.2.3.3 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办理招标的能力,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是否存在人为指定的现象; 5.2.3.4 招标文件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2.3.5 评标细则或标准是否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并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2.3.6 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是否公正,是否符

 合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2.3.7 评标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5.2.4 施工合同的审计 5.2.4.1 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级别的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5.2.4.2 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初设概算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2.4.3 是否按中标价签订合同,是否存在阴阳合同; 5.2.4.4 合同内容的审计。

 1)工程范围和承包内容是否明确; 2)工程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是否明确,是否有提前竣工或延期竣工的条款,以及奖罚条款是否明确; 3)工程承包方式是否明确,采用单价合同其工程量清单是否详细、合规,有无漏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其风险范围是否明确,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是否明确; 4)各种材料、设备的供应签约双方是否分工明确; 5)对工程质量有无具体要求,有无保修期或保修费的明确规定,交工验收的时间,程序有关技术资料是否明确; 6)对违约方应负的经济责任有无明确规定,奖励或惩罚

 的费用计算标准是否确定。

 5.2.5 工程进度、工程预付款拨付的审计 5.2.5.1 施工进度的履行情况,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度,工程计划进度报表有无虚报、虚列情况; 5.2.5.2 工程款的拨付是否与施工进度相一致,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施工形象进度同步申请工程进度预付款,有无超前拨款情况; 5.2.5.3 工程预付款申请是否有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是否通过建设单位基建、财务部门的审查; 5.2.5.4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是否按合同约定如数扣回备料款、建设方供材料款等费用。

 5.2.6 设备、材料采购的审计 5.2.6.1 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是否合理、是否通过招标采购; 5.2.6.2 设备及主要材料的数量与批准概算是否一致,有无计划外和超标准购置的情况。

 5.2.7 施工结算的审计 5.2.7.1 竣工图纸由设计或承包商编制,是否经过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设计变更是否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通知单; 5.2.7.2 工程量的审计。

 1)对中小型项目,应实施详细审计的方法核查工程量,对大型的工程项目宜采用抽查审计的方法; 2)对于隐蔽工程,应审核隐蔽工程签证单是否真实合理,施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工程量; 3)重点审查量大价高和容易高估冒算的子项; 4)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依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5)审查工程量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5.2.7.3 定额套用的审计 1)定额选用是否正确; 2)定额套用是否有误,是否存在高套定额的现象,套用定额的工作内容是否与设计要求的项目内容完全一致; 3)定额基价换算是否正确,换算条件是否具备,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

 5.2.7.4 材料价格的审计。

 材料定额预算价是固定的,审计材料价格的重点在于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1)材料的实际结算价是否高于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 2)电力工程材料是否以招标价加规定的运杂费为结算

 价,运杂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3)部分承包商包工包料范围内的特殊材料价格,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没有公布信息价,则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承包商提供的发票仅供参考或经业主确认; 4)承包商多领用的建设方供材料是否按规定价格办理退料手续; 5)甲供材料的现场保管费是否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其取费和计税是否正确。

 5.2.7.5 费率计算的审计。

 1)其他直接费的计算标准和涵盖范围是否正确合理; 2)综合费的取费标准是否与套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 3)进行取费审计时首先要查阅承包商的取费证书,其中特别应注意的是劳动保险核定卡的类别与时效; 4)人、材、机的调整是否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进行调整。

 5.2.7.6 协议价的审计。

 1)定额外协议价的审计应注意其工作内容在定额中是否已包括,计取了包干系数的工程项目是否在包干范围内; 2)费用标准无参考价的,其价格是否经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确认,其标准是否偏高;

 3)工程项目的特殊费用是否按合同约定计算,计算是否合规、准确。

 5.2.7.7 设计变更的审计。

 1)设计变更的手续是否齐全,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真实; 2)设计变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合同中如有约定设计变更达一定限额方可计取,要审查单项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是否达到约定限额,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减少部分是否计算。

 5.2.7.8 合同奖罚的审计。

 1)开工报告与竣工报告日期是否真实,工期计算是否有误; 2)质量等级评定证书是否经有权部门颁发; 3)对工期要求和质量等级未达到合同承诺的项目,是否按双方约定的惩罚条款执行。

 5.2.7.9 工程索赔的审计 审查工程索赔的手续是否齐全,索赔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索赔依据是否真实、充分。

 5.2.7.10 结算编制程序的审计。

 工程施工结算是否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经监理单位初审后,再由建设单位职能部门进行建设方审核。

 5.3 竣工决算审计 5.3.1 竣工决算资料的审计 5.3.1.1 是否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5.3.1.2 竣工决算报告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5.3.1.3 竣工决算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反映的总投资额是否正确。

 5.3.2 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5.3.2.1 是否存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行为,有无将计划外的工程项目列入工程投资; 5.3.2.2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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