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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9篇

时间:2022-08-28 10:20:03 来源:网友投稿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9篇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 津政办发〔2011〕7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9篇

篇一: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

政办发 〔20 1 1 〕 70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 县人民政府, 各委、 局, 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 管理暂行办 法》 印发给你们, 自 2011年8月 1日 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 二十三日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 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 贷款公司 经营行为,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照银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 公司 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2008〕 2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天津市辖区内 设立的小 额贷款公司 准入、 退出、

 日 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 , 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 人、 其他社会组织及自 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 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 有法人财产权,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 司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 遵 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 主经营, 自 负

 盈亏, 自 我约束, 自 担风险, 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金融 办)

 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 监督管理部门 , 负 责小额贷款公司准入、

 退出、 日 常监管、 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 责在本辖区注 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 的日 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股东资格

  第八条 企业法人、 自 然人、 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

 立小额贷款公司 ,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和本办法规 定, 履行股东职责, 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 出 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具有法人资格;

 ( 二)

 无不良信用记录;

 ( 三)

 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 四)

 以自 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条 出 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的自 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

 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 三)

 经评估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 四)

 以自 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第三章 公司设立、 变更及终止

  第十一条 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 应当经市金 融办审查批准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 称由行政区划、 字号、行业、

 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 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小 额 贷款公司 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

 公司注 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

 出 资人出 资比例应符合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 低注册资本限额外, 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规定的章程;

 ( 二)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和本办法规定的股 东, 且至少有一名 法人股东;

 ( 三)

 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 资本, 出 资来源真实合法, 且由 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 四)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和 从业人员 ;

 ( 五)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六)

 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 七)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 集团化经营, 设立总分制的小 额贷款公司 , 扩大贷款覆盖面。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 发生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变更事项,

 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 注销、 被撤销及依法履行清算程序 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司治理与 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 要健全公司 治理结构, 明确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 和义务, 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流 程, 确保公司治理科学、 运作高效。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 要完善内部组织体系 , 根据自 身经 营规模和业务特点, 设置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相互监督的职能 部门, 选聘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 , 依法经营、 规范发展。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 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 制定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规范信贷管理 流程, 健全主要业务岗 位间的监督制衡机制, 加强内部审计稽核 工作, 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 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一)

 各项小额贷款;

 ( 二)

 票据贴现;

 ( 三)

 贷款转让;

 ( 四)

 贷款项下的结算;

 ( 五)

 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业务;

 ( 六)

 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不得在天津 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 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 的资本金、 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不 得以任何方式集资、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加强与银行 业金融机构宽领域合作, 不断提升资产规模、 经营实力和管理水 平。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互利 共赢、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积极 开办批发资金发放和资产转让业务, 并做好延伸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 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

 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 贷款发放与 本息回 收应采用银行 转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 按照市场化原则 开展各项经营活 动, 贷款利率的设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根据自 身业务特点建立资产分 类制度, 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 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贷款损 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按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

 则, 建立 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 财务状况,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相应 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按照 相关要求向 财政部门办理 财务登记, 接受财务合规性监管和监督检查。

 按规定向财政、 金 融监管部门报送财务和经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不断提升公司 信息化管理水平,

 在业务管理系 统中反映所开展业务活动并与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动 态信息监测系统对接。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责任, 依 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 申请办理房屋、 土地、股权、 知 识产权、 机器设备、 车辆等抵( 质)

 押登记时, 相关职

 能部门应 予以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 风险防范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动态信息监测系统, 加 强非现场统计监测, 对公司 经营运作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 市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 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 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小额贷款公司 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 协会工作, 发挥行业自 律、

 维权、 协调、 服务作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的, 由市金融办责令改正;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

 正的, 责 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十条 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 有关部门举报 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金融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年8月 1日 起施行, 2016年7月 31 日 废止。

  主题词:

 金融 贷款 公司

 管理 办法 通知

篇二: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

发〔 2008〕 23 号 银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 23 号

 各银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有效配置金融资源, 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 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 促进农业、 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 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 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200 名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 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单一自然人、 企业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 经批准后,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 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 组织机构、 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 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融入资金的利率、 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 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 应坚持“小额、 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5%。

 在此标准内, 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 GDP 水平, 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 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 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 方可在本省(区、 市)

 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 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 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 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 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明确股东、 董事、 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 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

 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 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 明确贷前调查、 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 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 准确进行资产分类, 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上, 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按要求向公司股东、 主管部门、 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融资情况、 重大事项等信息, 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 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 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 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 贷款金额、 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 依照《公司法》 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 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 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

 同时, 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

 监分局、 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 县(市)

 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篇三: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

额贷款公司 全套管理制度

 目录 1、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2、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3、

 公司章程、 公司业务流程 4、

 岗位职责 5、

 贷后管理制度 6、

 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7、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8、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9、

 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 10、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11、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2、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3、

 投资、 担保、 融资管理制度 14、

 保密制度 15、

 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制度 16、

 卫生管理制度 17、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8、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9、

 关于办公类费用报销的规定 20、

 关于公司常用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 21、

 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22、

 关于通讯费开支的规定 23、

 公司奖惩制度

 附件 1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 规范信贷行为, 防范信贷风险,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公司的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

 包括贷款、 贴现、 承兑、 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

 坚持 “三农”为本, 农业、 农村、 农民优先; 审慎经营, 择优扶持; 审贷分离、 分级审批和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统一的原则。

 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

 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 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

 严格准入对象。

 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 “三农” 客户。

 指一般农户、 农村专业大户、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 一般客户。

 指辖区内的自然人、 法人和机构客户。

 3、 重点客户。

 指信用等级高, 偿债能力强, 无不良记录, 发展前景好, 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 个人消费客户。

 包括住房、 商用房、 汽车、 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 重点项目。

 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 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 优势区域。

 指经济发达, 信用环境好, 地方政府重视, 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7、 优势行业。

 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 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 客户实行贷款优先、 利率优惠。

 (二)

 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 保安全、 创效益”原则。

 1、 基本条件:

 (1)

 《贷款通则》 规定的条件。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展前景看好。

 (3)

 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 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上, 无不良信用记录。

 (4)

 用途合规合法。

 (5)

 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担保合法、 有效、 足值, 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

 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 对不同类型客户, 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

 公司类客户:

 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 70%, 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

 (2)

 机构类客户: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财务管理规范, 经费自给率 50%以上, 收支有盈余, 还款来源落实可靠。

 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 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 30%, 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

 (3)

 自然人客户:

 有合法身份、 固定住所、 正当职业、 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 审查与评估、 评级与授信、 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 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

 严格准入权限。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 分级管理” 原则, 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八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客户授信是公司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 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坚持“先评级、 后授信、 再用信”的原则。

 第九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 将调查、审查、 审批(咨询)

 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 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 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的机制。

 (一)

 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由公司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

 负责, 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信贷人员受理贷款业务申请, 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 对客户的资产状况、 经营能力、 经济实力、 信用状况、 法定代表人品行、 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 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 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二)

 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由公司信贷部门和风险部门负责, 信贷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 风险部门对贷款的政策性、 合规性、 合法性、 技术性负责。

 信贷部门在接收到的贷款资料或公司自身营销的贷款资料, 进行调查和审查后, 将贷款资料、 审查结果提交风险部门进行再次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 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符合信贷政策, 贷款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 贷款(担保)

 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

 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 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三)

 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由公司贷款审批岗负责, 按照贷款审批权限, 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 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

 1、 基层贷审组由分管业务副总、 信贷部经理、 会计主管及职工代表、 农民代表组成。

 贷审会(贷咨会)

 成员由总经理、 分管副总、 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贷审会(含贷审组、 贷咨会, 下同)

 必须由 7 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 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

 贷款调查人员、 审查人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 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 但没有表决权。

 2、 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

 (1)

 集体审批原则。

 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

 (2)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参与审批人员中 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3)

 集体负责原则。

 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 审批讨论研究结束, 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 、 “不同意发放” 、 “再提交贷审会审议” 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

 (4)

 总经理一票否决原则。

 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贷款, 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 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 总经理不得决定发放。

 3、 贷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

 贷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 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 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 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

 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审议事项、 审议结果等。

 贷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贷款资料一并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4、 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审会审议。

 5、 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

 对大额或有疑义的贷款,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 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

 全公司按照“统一标准、 分类管理、定期考核、 适时调整” 的原则, 根据本地信贷资产质量、 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一)

 统一标准。

 公司统一制定各部门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指标。

 等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当年新增贷款(不含小额农贷)

 到期年末收回率、 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 百元贷款收益率、 不良贷款率、 贷款综合风险度、 单户贷款比例、 支农贷款指标、 信贷综合管理等。

 实行百分考核, 按得分情况, 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 二级、 三级。

 (二)

 分类管理。

 在评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础上, 根据不同的等级, 确定不同的信贷权限。

 凡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比超过 5%以上的信贷员一律不得核定贷款权限。

 (三)

 定期考评。

 信贷员的信贷经营管理情况一年一考核,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一年一评定。

 (四)

 适时调整。

 公司根据信贷员和信贷部的不同时期、 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评结果, 适时调整信贷权限。

 信贷权限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如遇发生重大违规情况或业务经营特殊需要, 可随时进行调整。

 具体信贷业务权限按照《大额贷款管理规定》 、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村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 、 《企业贷款管理制度》 、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贷后管理制度。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 包括账户监管、 贷后检查、 风险监控、 档案管理、 有问题贷款处理、 贷款收回等, 具体按照《贷后管理制度》 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

 贷款第一责任人是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 对贷款质量负责, 承担贷款最终收回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一责任人应当独立判断市场风险, 有权决定贷款是否进入后续审批程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其贷款调查及贷后管理的指令和干预。

 贷款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在贷款借据上签字注明。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信贷员, 其他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承担贷前调查、 贷后管理的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

 。

 第十三条

 实行贷款分环节主责任人制度。

 办理贷款业务的调查、 审查、审批、 贷后管理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一)

 信贷部审批的贷款。

 包片和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 下同)

 为调查主责任人和贷后管理责任人; 分管业务的部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 分管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

 (二)

 贷审会审批的贷款。

 管户信贷员为贷后管理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和参与调查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 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 参与审查人员为审查次责任人; 贷审组、 贷审会、 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 其他委员为审批次责任人。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信贷工作尽职调查岗, 该岗位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信贷、 法律、 财务等知识, 依诚信和公开原则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工作。

 各级部门应定期评价与确定信贷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 对未尽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其各环节的责任界定、 责任追究或责任免除, 按照《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制度。

 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 获取上岗资格, 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聘用; 考试不合格的, 不得从事信贷工作。

 上岗资格有效期 3 年。

 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 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 实行等级管理。

 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 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标准。

 等级评定每年 1 次, 由信贷部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实行信贷“十不准” 制度。

 (一)

 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 产品和项目发放贷款;

 (二)

 不准向村组发放贷款;

 (三)

 不准向村组提供担保的单位、 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四)

 不准向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发放贷款;

 (五)

 不准发放冒名贷款;

 (六)

 不准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发放垒大户贷款;

 (七)

 不准发放从事有价证券、 期货等投资的贷款;

 (八)

 不准超权限、 逆程序、 跨地区发放贷款;

 (九)

 不准擅自提高客户等级、 擅自提高授信额度;

 (十)

 不准向员工亲属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第十七条 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 信贷部应采取果断措施, 在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后, 将其淘汰出客户群体。

 (一)

 自身和所在的行业属国家明令限制的客户;

 (二)

 已明显出现无发展前景, 经营和生产的产品大量积压, 亏损严重, 对农信社等债务无法偿还的客户;

 (三)

 恶意逃废和悬空农信社债务及有损害农信社利益的客户;

 (四)

 厂垮人散, 资不抵债, 面临破产的客户;

 (五)

 极不讲信用, 已被银行同业公会等机构列入制裁单位, 上了“黑名单榜” 的客户等。

 第三章

 客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事)

 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能按期偿还本息; 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信贷部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 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 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五)

 公司客户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产权明晰、 治理结构完善, 符合 《公司法》 要求。

 (六)

 不符合信用方式的, 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七)

 资产负债率...

篇四: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

明确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通知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文号: 浙财会字〔2009〕 44 号 颁布日期:2009‐6‐30实施日期:2009‐6‐30点击次数:4440 各市、 县(市、 区)

 财政局(宁波不发)

 :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议要求, 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针对各地反映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制度问题,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 规范其财务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 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 23 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二、 为便于各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 我们拟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参考范本)

 》 (见附件)供参考。

 若公司有参考范本中未尽的经济业务事项, 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执行; 若财政部今后有新的规定出台, 参考范本所涉及的会计核算内容, 应以财政部新规定为准。

 三、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加强财务

 风险监管,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附件: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参考 范本)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参考范本)

 第一章总则 一、 为了 规范本公司的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企业会计准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二、 公司以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

 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 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 可变现净值、 现值、 公允价值计量的, 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五、 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的规定, 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 半年度、 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 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

 第二章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序号科目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 资产类11001库存现金21002银行存款31012其他货币资金4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5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61122应收账款71131应收股利81132应收利息91221其他应收款101231坏账准备111301贴现资产121303贷款131304贷款损失准备141321代理业务资产151441抵债资产

 161442抵债资产跌价准备171501持有至到期投资18150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19150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50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211511长期股权投资22151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31601固定资产241602累计折旧25160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61604在建工程271605工程物资281606固定资产清理291607工程物资减值准备301701无形资产311702累计摊销32170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31801长期待摊费用341811递延所得税资产35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二、 负债类

 362001短期借款372021贴现负债382111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392202应付账款402211应付职工薪酬412221应交税费422231应付利息432232应付股利442241其他应付款452311代理业务负债462501长期借款472801预计负债482901递延所得税负债三、 所 有 者 权 益 类494001实收资本(股本)

 504002资本公积514101盈余公积534102一般风险准备544103本年利润554104利润分配四、 损益类

 566011利息收入57602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86051其他业务收入59610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6111投资收益616301营业外收入626402其他业务成本636403营业税金及附加646411利息支出65642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666601业务及管理费676701资产减值损失686711营业外支出696801所得税费用70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第三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001库存现金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 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二、 公司增加库存现金, 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 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 根据收付款凭证,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 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 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 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 做到账款相符。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二、 公司增加银行存款, 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 “应收账款”等科目; 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 公司应按开户银行、 存款种类等, 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根据收付款凭证, 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 公司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 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及时调节相符。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002其他货币资金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的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 信用卡存款、 存出投资款、 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 公司增加其他货币资金, 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 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 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 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 分别“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信用卡”、 “存出投资款”、 “外埠存款”等进行

 明细核算。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公司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 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公司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的损益的金融资产, 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 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 分别“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

 公司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按其公允价值, 借记本科目(成本)

 , 按发生的交易费用,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 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 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三)

 资产负债表日,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 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按实际收到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

 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 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 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债券、 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 本科目 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

 公司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 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

 资产负债表日, 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 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

 返售日,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 “应收利息”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公司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

 1122应收账款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因提供咨询、 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二、 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 公司发生应收账款, 按应收金额, 借记本科目, 按确认的营业收入, 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四、 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 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一)

 收到账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 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 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重组债权减值准备的, 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二)

 接受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 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贷记“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等科目, 按其差额, 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 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 借记本科目, 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

 目, 按其差额, 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期末如为贷方余额, 反映公司预收的账款。

 1131应收股利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 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 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

 公司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 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记本科目, 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 按发生的交易费用,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银行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按应享有的份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 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记本科目, 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 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 按应享有的份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

 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权益法)

 。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公司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 借记本科目 ,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科目。

 (三)

 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 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记本科目, 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 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银行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按应享有的份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

 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等。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1132应收利息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发放贷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公司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 分别在“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二、 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投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 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

 公司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

 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借记本科目, 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 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

篇五: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 195 号)

  各州、 市人民政府, 省直各委、 办、 厅、 局: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00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 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 支持“三农” 、 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云南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 是指由自然人、 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企业法人, 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 在法 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 组织、 协调、 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 制度和办法。

 (二)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 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

 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变更、 撤销、 终止及业务范围, 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 副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下同)

 的任职资格。

 (四)

 指导和督促州(市)

 、 县(市、 区)

 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

 会同云南银监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 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

 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州(市)

 、 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 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 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 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 区)

 设立, 其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字号、 行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依次组成。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本县(市、 区)

 以上的行政区划, 确需使用的, 应含所在地的县(市、 区)

 行政区划名(两级以上行政区划名连用)

 , 并报最前面一级行政区划的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 万元,其中, 国家、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 500 万元; 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 万元, 其中, 国家、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 1000 万元。

 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 1 次足额缴纳, 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二)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条件外, 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 2 年以上, 具备大专以上 (含大专)学历; 总经理、 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 4 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共中从事银行业工作 2 年以上)

 , 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

 学历; 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经验及能力。

 (三)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 名至 200 名发起人, 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四)

 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其中包括熟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人员。

 (五)

 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 管理制度。

 (六)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

 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按照公开、 公正、 公平的原则, 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招投标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向县(市、 区)

 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经县(市、 区)

 、 州(市)

 人民政府逐级审核, 并签署意见后, 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和住所, 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 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

 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 是否符合投资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 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出资额、 股份比例等; 自然人股东的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 股份比例等。

 并附经工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 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

 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 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 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

 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五)

 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

 经审计的近 3 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

 章程草案。

 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

 拟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拟任董事长、 总经理简历。

 (九)

 职能部门设置、 公司治理结构及主要管理制度。

 (十)

 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 方可任职。

 经营管理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的文件后, 方可到所在县(市、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其中, 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到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

 自领取营业执照起, 在 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 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 30 日内, 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 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

 (一)

 变更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公司章程、 组织形式的事项。

 (二)

 因增资扩股、 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 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等引起的注册资本、 股东、 股权变更事项。

 (三)

 确有需要, 贷款超过最高额度和在县域范围外发放贷款的事项。

 (四)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五)

 其他规定的相关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 2 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前, 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 由省政府金融办受理、 审查并决定。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省内合法经营、 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要求上年末净资产为出资额的 2 倍以上, 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除上述条件外, 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法人资格。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

 企业应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

 财务状况良好, 入股前 3 个年度连续盈利。

 (五)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

 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五条 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

 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

 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五)

 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 30%, 其余单个自然人、 企业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 10%。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 1 年后, 合规经营、 业绩优良、 风险控制较好的, 可申请增资扩股。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 其他股东 2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 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质押。

  第四章 业务经营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 其经营范围为:

 (一)

 办理县域内各项小额贷款。

 (二)

 为县域内小企业发展、 管理、 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

 其他经审查的业务。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 2 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三农” 的原则, 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面向“三农” 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 50%。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 分散” 的原则, 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5%, 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 20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 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 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 0. 9倍。

 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 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 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市、 区)

 经营业务, 不得在本县(市、 区)

 外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合理使用现金。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 减少现金交易。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 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 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 加强内部控制, 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评估制度, 配备或聘请经济、 法律、 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采用项目评估系统, 提高评估能力。

 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和跟踪检查, 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 事中、 事后管理, 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贷款 5 级分类的办法, 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 准确进行资产分类, 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上, 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和《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 , 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向公司股东、 主管部门、 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有关捐赠机构, 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融资情况、 重大事项等信息, 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 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三十一条 州(市)

 、 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 积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根据自愿的原则, 对依法合规经营、 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 省政府金融办与云南银监局优先推荐, 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资金的监管, 确保资金专...

篇六: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财务制度(试行)》 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 县财政局:

 为了 规范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核算行为, 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水平, 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 财政部令第 42 号)、《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 号)

 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 规章, 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 试行)》( 见附件一)

 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 见附件二), 现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请各市、 县财政局接此通知后, 尽快将文件转发至本地小额贷款公司, 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文件要求, 规范执行我厅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于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统一执行我厅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相关会计软件另 行下发。

 三、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 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及附表( 报表格式见附件二第四章)。

 此外, 小额贷款公司还应于每年 4 月 底前,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审计后的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

  联系人:

 叶松

 联系电话:

 025-83633704

 附件一: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 试行)

 附件二: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

  二 OO 九年七月 二日

 附件一: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 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

 财务管理,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 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 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 42 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 号)

 及国家有关法规、 规章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 , 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 自 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 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 主经营, 自 负盈亏, 自 我约束,自 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 以及自 身发展的需要,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 运用预测、 计划、 预算、 控制、 监督、考核、 评价和分析等方法, 筹集资金, 营运资产, 控制成本, 分配收益, 配置资源, 反映经营状况, 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各市、 县( 含县级市、 市辖区, 下同)

 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依法指导、 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

 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 的设立须依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 30 日 内, 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 验资证明、 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 合并、 设立分支机构, 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 30 日 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 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 职权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 在坚持为农民、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 主选择贷款对象, 重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个体工商户 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

 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一)

 坚持“小额、 分散” 的原则,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10%, 单户 小额贷款( 标准分别为:

 苏南 50 万元以下、 苏中 30 万元以下、 苏北 20 万元以下)

 的余额或笔数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 70%;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 减少现金交易。

  ( 二)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 主约定。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 一)

 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 指导、 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 二)指导、 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 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

 务行为;

 ( 三)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 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评价;

 ( 四)

 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 五)

 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 财务政策, 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 的业务培训;

 ( 六)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 的投资者( 以下简称投资者)

 应通过股东会、 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 一)

 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 三)

 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 四)

 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决定筹资、 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 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 五)

 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 六)

 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 七)

 按照章程的规定, 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 章程约定等方式, 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 的经营者( 以下简称经营者)

 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 一)

 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 二)

 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 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并具体组织实施;

 ( 三)

 组织财务预测, 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 实施财务控制、 分析和考核; 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 四)

 组织缴纳各类税费;

 ( 五)

 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等,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 六)

 归集财务信息, 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 七)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 八)

 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 评估和监督检查;

 ( 九)

 按照章程的规定, 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 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 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股东、 董事、 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 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 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 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明确贷前调查、 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 准确进行资产分类, 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 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 100%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呆账核销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 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 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按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 并定期向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 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 程序、 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 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当 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 在资本充足率、 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 保证支付能力、 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 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 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 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以下比例按季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对于关注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 2%; 对于次级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 25%;对于可疑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 50%; 对于损失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 100%。

 其中:

 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 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 20%。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 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 应当落实监管责任。

 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 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 对已经核销的, 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有权部门 批准可从事担保业务小额贷款公司, 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 及时跟踪监督。

 上述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除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 应当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为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应当由股东会决议。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分别按照年末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和按当年年末担保余额 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

 备。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 筹集资本金,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 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 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的, 其最低注册资本金, 苏南地区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 苏中地区为 3000万元人民币 , 苏北地区为 2000 万元人民币 。

 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 以货币 形式出资。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 出资人为法人企业的, 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

 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 二)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 三)

 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 四)

 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 1500万元;

  ( 五)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近 3 年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 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 六)

 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为自 然人的, 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收入状况良好, 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出资人为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 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 筹集资本金,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办理工商登记后, 应当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 在持续经营期间,

 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小额贷款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 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 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 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 以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明确筹资目 的, 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 签订书面合同, 不得擅自 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和付费标准, 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 降低筹资成本。

  第五章

 资产营运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 , 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 权限和程序。

 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 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 管理库存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 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 跟踪履约情况, 明确债权, 制定收账政策, 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 应当 按照 内部财务管 理制 度规定, 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 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 实施重大技术改造, 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 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 确定折旧年限, 选用折旧方法, 按季( 月 )

 计提。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 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 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 应当及时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 , 应当比...

篇七: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

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解读和应用

 一、 公司名称

  景洪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二、 设置条件

  1 、 注册资本 1 000 万元以上货币资金 1 次足额缴足, 不得抽走。

 2、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条件外, 董事长、 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 2 年以上, 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总经理、 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 4 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共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 年以上), 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经验及能力。

 3、 50 个以下股东。

 4、 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其中包括熟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人员。

 (经营管理人员需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 方可上岗)

  5、 公司章程(标识省金融办设立的举报电话)

 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 管理制度。

  6、 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 公司主要发起人相关条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1 、 民营企业, 条件:

 合法经营、 实力雄厚; 上年末净资产为出资额的 2 倍以上, 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还有: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 入股前 3 个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自然人, 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2、 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不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 3 0% (3 年内不得转让)

 , 其余单个股东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 1 0%(2 年内不得转让)

 。

 成立 1 年后, 可申请增资扩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 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质押。

  三、 申办程序

  1 、 向市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经市政府逐级审核, 签署意见后, 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

 申请材料包括:

 ①、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包括拟设立名称、 组织形式、 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和住所, 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 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②、 股东基本情况。

 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投资条件; 股东名册, 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 出资额、 股份比例等; 自然人股东的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出资额、 股份比例等。

 并附经工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 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 出资人承诺书。

 承诺内容:

 自觉遵守国家、 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遵守公司章程, 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④、 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⑤、 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近 3 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⑥、 章程草案。

 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⑦、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⑧、 拟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经省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⑨、 职能部门设置、 公司治理结构及主要管理制度。

 ⑩、 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⑾、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⑿、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 、 取得省金融办审核同意的文件后, 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州市公安局、 银监局、 人行报送相关资料。3 0 内进行税务登记。

  3 、 在省选定的合作银行开立账户, 于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 将注册资金转入合作银行, 存入资金只能发放小额贷款, 不得挪作他用。

  四、 经营(业务)

 范围

 ①、 办理市内各项小额贷款。

  ②、 为市内小企业发展、 管理、 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

  ③、 其他经审查的业务。

  五、 经营过程中相关要求:

 1 、 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捐赠资金, 及不超过 2 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

 2、 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 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面向“三农”贷款不低于贷款总额的 50%。

 3、 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 分散”的原则。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 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 200 万元。

 4、 市场化经营, 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但上限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 下限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具体利率、 期限和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 由双方协商确定。

 5、 不得跨市经营, 不得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

 6、 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合理使用现金。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 减少现金交易。

  7、 每月 1 0 日前向省金融办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 银行对账单及贷款明细表、 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等业务报表。

 根据监管需要, 省金融办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 落实风险防范机制:

 1 、 按《公司法》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 加强内部控制, 提高治理的有效性。

 2、 建立严格的贷款评估制度, 配备或聘请经济、 法律、 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采用项目 评估系统, 提高评估能力。

 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和跟踪检查, 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 事中、 事后管理, 控制和防范风险。

 3、 参照商业银行贷款 5 级分类的办法, 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 准确进行资产分类, 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 00% 以上, 全面覆盖风险。

 4、 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和《Ⅹ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 ,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5、 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向股东、 主管部门、 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有关捐赠机构, 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融资情况、 重大事项等信息, 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6、 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提供融资的银行, 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并应跟踪监督融资的使用情况。

  七、 变更和终止的相关要求

 1 、 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 经当地政府同意后, 报省金融办审查:

 (一)变更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公司章程、 组织形式的事项。

 (二)因增资扩股、 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 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等引起的注册资本、 股东、 股权变更事项。

 (三)确有需要, 贷款超过最高额度和在县域范围外发放贷款的事项。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五)其他规定的相关变更事项。

 2、 终止, 包括解散和破产 2 种情况。

 解散, 按《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的, 依照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可以解散的原因: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终止前, 应向省金融办提出申请, 由省金融办受理、 审查并决定。

  八、 发展前景:

 被省金融办与云南银监局优先推荐, 按照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篇八: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财务部职责范围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

 2、 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 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 财务收支计划, 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回流, 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 进行成本、 费用预测、 核算、 考核和控制, 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 节约费用, 提高经济效益。

 6、 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帐目 , 编制财务报表, 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 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 参与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和采购合同的评审工作。

 8、 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9、 参与材料供应商结算。

 10、 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 整理, 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 安全、 有效。

 11、 加强本部门管理, 进行内部培训, 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

 12、 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 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财务部综合会计岗位职责 1、 负责登记各项经管的明细帐、 分类帐、 总帐;

 2、 全面了解、 掌握国家有关财务工作制度、 政策、 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 并正确执行;

 3、 负责总帐、 明细帐、 分类帐的核对工作, 银行存款的调节工作, 汇总会计凭证, 登记总帐;

 4、 对其他应收、 应收帐款及时催收清理; 按公司规定安排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等资产的盘点;

 5、 每月编制会计报表, 确保报表数字真实, 计算正确, 钩稽关系清楚;

 6、 负责装订、 管理会计档案;

 7、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部出纳员岗位职责 1、 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严格按照我国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 管好货币资金, 不坐支现金, 不以白条抵库;

 2、 顺序、 及时地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 记帐, 保证数字清楚、 内容准确, 做到日清月结, 要及时核对库存现金, 每周一填写货币资金周报表;

 3、 保管好库存现金, 有价证券, 不得将现金确保其安全无缺, 如有短缺要赔偿损失; 非工作原因不得携带公款;

 收缴的公款及时入库或存入银行; 违规造成公司资金或财产损失的, 责任人负全责;

 4、 保管好印章, 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印章, 签发支票用的印章不得全交出纳员一人保管;

 5、 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和空白发票, 认真办理领用手续, 按规定签发支票, 对签发空头支票负责;

 6、 完成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借款和各种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制度 (一)

 借款制度

 1、 出差借款:

 出差人员应先到财务部领取一式两联的“借款单” , 详细填写借款日期、 资金性质、 部门、 出差地、 出差事由、 出差天数及金额, 经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 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 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 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 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借款单交会计留存, 待借款人归还借款后清款联还本人作为清帐依据。

 对于不办理报销手续且三天内不能补齐所欠款项的, 财务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回。

  2、 日常费用借款:

 各部门因办理业务需要借款, 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 填写好资金性质(支票或现金) 、 部门、 借款事由, 所借金额, 审批程序同第 1 条。

 3、 其他临时借款:

 如业务费、 招待费、 周转金等, 审批程序同第 1 条。

 4、 严格禁止个人借款, 特殊情况需由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做担保并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支。

 (二)

 、 日常费用报销的审批:

  1、 公司员工在日常费用支出时, 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2、 日常支出时应尽量取得原始发票, 对于不能取得原始发票的情况, 需由对方出具收款证明。

 报销时须由经手人在发票上面签字并简述事由, 并经相应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如报销审批人出差在外, 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 交财务部备案, 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 或者由财务人员与审批人进行电话联系, 先行借款或报销, 待审批人回公司后再进行补签。

 3、 日常费用报销, 由总经理初审签字, 再由董事长(执行董事)

 审核签字后予以报销。

 无董事长(执行董事)

 审核签字的费用报销单一律不予以报销。

 第五章

 财务专用章、 公司法人章及支票的保管制度 1 、 财务专用章、 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 公司法人章由董事长(执行董事)

 负责保管,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 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

 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 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2、

 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 如因工作需要, 需先填好限额, 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 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

 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 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 支票领用单、 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 公司主管领导签字, 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

 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 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

 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 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第六章

 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1、 公司员工到都江堰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2、 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 由主管领导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3、 公司职员出差期间, 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 房租标准:

 A、 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员, 房租标准为 120 元/日;

 B、 一般职员, 房租标准为 100 元/日;

 ② 伙食补贴每人 30 元/日;

 ○ 3 交通费标准按照路程和选用的交通工具报销;

 ○4 办公费用或招待费用根据具体工作安排制定。

 4、 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 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 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七章

 公司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1 、 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应指定维修点, 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

  2、

 车辆的易损备品备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 以支票支付。

 需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 并由办公室建账予以核销使用;

  3、 公司汽油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账登记使用。

  第八章

 办公费用、 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1 、 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管理; 有关工资、 奖金、 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 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2、 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

 向职工支付工资、 奖金、 津贴、 差旅费, 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 1 00 元的零星开支;

  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 由经办人员填写, 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并按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应酬、 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 事前申报制, 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第九章

 工资的发放 1 、 根据公司的《出勤管理制度》 规定, 完成财务审核、 工资表制定及核算、 工资及福利发放等工作;

 2、 每月 8 日前核算完成员工工资、 各类补贴、 奖金等, 交由总经理签字审核,9 日报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审核, 每月 1 0 日发放上月工资 (遇节假日顺延)

 ;所有工资、 补贴、 奖金等必须有公司领导签字的凭据, 否则不予以核算;

 3、 严格按照考勤表审核上月工资, 对有疑问的, 要求综合部予以明确, 并补齐相关材料;

 4、 员工工资通过网上转账形式支付, 统一收集公司员工工资卡号码, 及时更新;

 5、 员工转正或离职, 必须有相关领导签字文件, 按照规定核算工资;

 6、 离职员工在办理完成所有交接手续, 经总经理签字审核后, 予以结算工资。

 第十章

 违反制度处罚办法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但未造成公司损失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处罚金额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 100-500 元不等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 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 超出规定范围、 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 不按照规定审核各项报销费用;

 (三) 未经批准, 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 或支付款项, 但及时归还的;

 (四) 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 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 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 违反财务制度, 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 帐表、 文件资料的;

 (三) 伪造、 变造、 谎报、 毁灭、 隐匿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的;

 (四) 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 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 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 非法谋私, 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 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1、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 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九: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会计制度

贷款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障我公司的信贷工作正常开展, 本着"增收节支, 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一、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本公司设置三个工作岗位, 财会主管、 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

 其岗位职责如下:

  ㈠财会主管岗位

 1、 按国家有关财政财经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修订本公司的财会管理制度。

  2、 具体负责组织本公司财会工作, 组织编制本公司的预算计划、 财务计划, 审核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收支。

  3、 督促本公司的会计人员依法建账、 依法核算, 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 科学,并依法对本公司的预算计划、 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 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查) 本公司的财务报告(表) , 并负责向公司领导汇报, 促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5、 参与拟定项目申报文件、 经济合同(协议) 及其他经济文件; 协助公司领导做好项目的审查、 申报、 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6、 模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努力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7、 积极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㈡会计岗位

 1、 认真执行财会规章制度, 依法建立总账、 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簿, 相比看融资 。

 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以及往来账项的结算等工作。

  2、 审核收支的原始凭证, 企业经营计划与预算制度范文(最新精编) (7 个 doc5个 ppt) 保证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会计报表。

  3、 定期对本公司的固定资产、 进行清理。

  4、 按时办理有关证、 照年审工作, 交纳有关税费。

  5、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6、 自觉遵守会计人员道德规范, 工作尽职尽责。

  7、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 刻苦学习业务和参加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企业安全培训制度(最新精编) (25 个 doc) : 。

  8、 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㈢出纳岗位

 1、 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逐笔顺序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 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保管有关印章和空白票、 据。

  3、 严格遵守和执行银行结算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保证账款符。

  4、 协同会计做好财务收支监督工作, 及时结账和传递会计凭证。

  5、 自觉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及时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 不断提高自身政治、 业务素质。

  6、 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1、 按照企业单位财会制度的规定设置、 使用和审核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 运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凭证的格式采用借贷记账法的格式; 会计账簿的设置分为总分类账、 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 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 收入支出表和其他表; 按月(季) 、 年度编报。

  2、 会计根据出纳签章收款后的收入凭据定期汇总填制收入记账凭证, 同时登记收入明细账, 之后及时交给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 然后再交会计保管。

  3、 会计根据审公司无误的原始支出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后交出纳付款并登记"现金日记账"后再交会计登记支出明细账, 并保管凭证。

  4、 会计定期汇总账凭证, 填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登记总账。

  5、 会计根据银行收、 付款票据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明细账后交出纳登记银行、 现金日记账, 之后交会计保管。

  6、 会计根据实物保管部门编制的财产变动情况表及有关原始凭证, 核对后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明细账。

  7、 会计根据工程结算单等填制有关结算记账凭证, 登记明细账。

 8、 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 某公司绩效考核计划手册(6 个 doc3 个 ppt) 审核记账凭证名称、 填制日期和编号、 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会计科目和金额、 所附的原始凭证张数、 记账凭证的填制人、 记账人、 复核人的签名或盖章。

 其实公司。

 审核完毕后还需签上审核人的名字盖章。

  9、 记账原则: 按记账凭证的时序登记日记账, 按记账凭证的明细科目登记明细分类账, 按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10、 月底、 年底会计根据有关余额作必要调账后结账并编制会计报表, 编写财务报告说明书, 尽可能地说明、 分析本公司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 内部牵制制度

 1、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根据国家财经法律、 会计法律、 法规、 财会制度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控制监督。

  2、 财务主管具体督促贯彻、 检查本公司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直接对公司长负责。

  3、 会计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 记账凭证的填制, 总账及明细账的登记, 会计报表的编制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 说明, 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4、 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有关原始凭证登记银行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 听听 改制重组。

 但不得兼收入、 费用、 债权、 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

  5、 出纳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6、 签发支票所使用印章, 由会计与出纳分开保管。

  7、 空白收款收据和空白支票设登记簿登记, 由会计保管、 核销。

 会计领、 开收据, 所有收入款项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后由出纳负责收款, 并加盖收款人印章后方为合法收入凭据。

 会计应及时与出纳核实收入款项。

 支票由会计签发, 由出纳具体输办理。

 发票、 支票不得事前签好公私章, 预留印签。

  8、 总务处具体负责财产物资的验收入库、 领用、 报废进行分类明细账登记, 会计会同总务处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核对, 做到账、 卡、 实相符, 并按期编报财产物资增减变动情况表。

  四、 内部稽核、 审计监督制度

 1、 财务主负责组织稽核、 监督、 审计工作。

  2、 财务主管负责对本公司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进行复核和经济合同、 协议、 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 会计负责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财务主管负责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对不真实、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 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予以退回, 要求更正、 补充。

  4、 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不符的应及时按国家规定处理, 超越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 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 作出处理。

  5、 财务主管必须每月定期核对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结余数; 经常核对债权、 债务往来账项; 定期核实财产物资期末结余, 以保证账账、 账实相符。

  6、 财务主管对收入款项存入银行进行监督, 防止私设"小金库"、 "账外账"。

  7、 稽核的方法内容包括: 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 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 总账、 明细账之间是否相符; 会计报表与总账或明细账是否相符;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等实物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

  8、 财务主管、 会计、 出纳必须对财务收支情况、 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1、 原始凭证的审核包括合法性、 合理性、 完整性、 准确性的审核。

  2、 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业务内容、 数量、 单价和金额。

  3、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财会主管的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 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4、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记录真实、 填制及时、 内容完整、 书写清楚、 数字准确、责任明确。

  5、 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 应取得原填制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证明中应列明遗失的原始凭证的号码、 金额和内容等, 由公司领导批准后, 才能代替原始凭证。

 对于确实无法取得的原始凭证, 如车、 船、 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 方能作为原始凭证报账。

  6、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阅或复制会计凭证时, 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 方能办理调阅或复制手续。

  六、 财产清查制度

 1、 本公司所有固定资产、 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等都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盘点。

 2、 财产清查由总务处组织进行。

  3、 财产清查期限为: 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年终盘点一次; 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至少每月盘点一次。

 盘点方式一般采用"实地盘存制"。

  4、 盘点结果处理: 盘盈部分应及时补记入账, 盘亏损失, 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 由公司领导批准销账; 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 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 行政处罚, 作损失处理; 属于违法的,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七、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对违反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的财务支出, 财务不予办理。

  2、 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由经手人、 证明人签字送会计审核无误后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 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即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公司总经理出差超过十天的, 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审批。

  4、 重大项目开支必须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八、 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 定期(季末、 年末) 或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公司经济活动状况、 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提供经济预测、 决策资料, 为领导决策服务。

  2、 财务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收入、 费用支出及效益的分析; 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使用效果分析; 债权、 债务构成及原因分析等。

  3、 财务活动分析的基本要求为: 情况真实、 要点明确、 问题抓准、 建议可行、 文字简练。

  4、 财务活动分析的一般程序为: 占有资料, 掌握情况; 指标对比, 揭露问题; 抓住关键, 分析预测; 提出可行措施, 解决问题。

  5、 财务活动分析方法包括: 对比分析法、 连环替代法和差额计算法等。

  6、 财务活动分析的格式结构: 财务状况总的评价; 分析与论证; 提出建议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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