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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7篇

时间:2022-10-03 08:00:05 来源:网友投稿

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7篇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1- 台州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7篇,供大家参考。

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7篇

篇一: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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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 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文旅科教〔2022〕1 号)和浙江省“双减”工作专班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浙双减专班〔202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培育高质量文化艺术培训行业,打造高水平文化艺术阵地,建设高标准教育良好生态体系,深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业监管,积极引导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美育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确保“双减”工作全面落实。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回应关切。着眼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提升文化艺术类培训行业质量。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凝聚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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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上下联动,落实部门职责,厘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健全保障政策,强化各方协同。

 (三)综合施策、稳步推进。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和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全面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稳妥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改革,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总体要求,自监管方案实施后的 36 个月内,按照逐年提升的目标任务,实现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建设标准化、监管体系全流程、监管范围全覆盖,文化艺术校外培训全面规范,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执行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准入制度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经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文化艺术培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台州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附件 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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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培训师资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二)规范 审核 登记程序和退出机制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按照《台州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流程》(附件 2)的规范程序进行审核登记。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中明确培训服务内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不得和体育类、科技类培训内容及其他类别交叉。

 3.建立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如终止培训服务的,应在终止服务前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组织清算,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三)落实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职责

 1. 信息公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公示培训的名称、教师、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内容。

 2. 合同约束 。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按照规范性样本(推荐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 年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服务的项目与内容、收退费的标准与程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3 3. . 定期报告。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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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完成年审年检年报,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培训情况、人员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 导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双减”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筹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预防和化解风险,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二)

 明确权责分工

 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切实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文旅科教〔2022〕8 号)的有关精神,各地要结合实际和本单位“三定”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并将各项业务纳入相关业务科室或下属单位的日常工作职责。各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 三 )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和指导服务,每季度上门检查率不低于总数 25%,一年内实现检查全覆盖;要联合教育、市监、民政、住建、税务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擅自从事校外培训服务的,或者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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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或依法处置。要进一步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工作的生产安全责任,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各级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自治能力,加强师资队伍的业务轮训,不断提升教师的业务素养。

 附件:1.台州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2.台州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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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台州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准入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浙文旅科教〔202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台州行政区内,经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为提高艺术素养和艺术特长,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音乐类(音乐基础知识类、声乐类、器乐类等)、舞蹈类(中国舞、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戏剧曲艺类(戏剧表演、戏曲表演、曲艺表演等)及其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二条 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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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其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名称相混淆。

 培训机构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一)行政区划。一般应与具体审批的部门层级相同。

 (二)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三)行业表述。机构名称应包含“培训”,为体现培训门类或者特色,可以使用例如“舞蹈培训”“艺术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但不得使用“教育”“学校”等字样。

 (四)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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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培训机构门面名称应当与备案登记名称相符。

 (六)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用;不规范的,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 5 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 30 万元,有资金证明。

 第六条 培训场地 举办者应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场所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 2 年以上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一)

 选址 。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 12 岁以下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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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不得设置在 4 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面积。

 。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 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其中舞蹈和戏剧曲艺类不少于 6 平方米,保证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一般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四)

 安全。培训机构场所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具有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并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主要区域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满足培训需要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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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专兼职培训教师,且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不少于 3 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

 培训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持有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或具备以下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之一:相应的文化艺术类专业职称;相应的文联所属的文化艺术类协会省级及以上会员证明(包括:戏剧家协会、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曲艺家协会,含二级专业委员会);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化艺术类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文化馆(站)、国有院团、国办艺术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培训机构聘任境外、国外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八条 课程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二)培训教材需报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选用正式出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教材。若无正式出版的培训教材,可自行编写,并经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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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

 第九条 审核登记 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准入指引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机构的登记注册。

 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实行“一点一证”;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并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第十条 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价格;登记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需执行“一课一销”的培训收费模式。培训机构预收费参照《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或 60 课时的费用。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准入指引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指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培训机构须在本指引实施后的 36 个月缓冲期内按标准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审核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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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活动。

 法律法规和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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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台州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准入流程(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流程规定了台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申请流程,适用于台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必备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二)有确定的文化艺术类培训范围以及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三)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

篇二: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 号)《XX 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X 教发〔20XX〕5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县纪委 2022 年“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和《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主要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涉及广告、价格、虚假宣传、合同等方面内容。

 二、目标任务

 在全县内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坚决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市场

 监管法律法规及“双减”政策行为,督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促进校外培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有效推动解决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资委 广电总局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国市监广发〔2021〕70 号)部署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校外培训广告开展全面排查,确保做到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清理存量、杜绝增量。同时,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加强对儿童节、寒暑假、开学季等重要时段的广告监管,重点打击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培训广告。

 责任单位:商标广告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二)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按照《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2022 年“护民生、促竞争、保稳定”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岩市监〔2022〕77 号)部署和要求,重点打击校外培训机构对教师资质、执教履历、

 培训效果、机构实力、用户评价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对暑期档、开学季等重要节点和时段,要立足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处置、转办相关线索,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执法稽查股,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三)加强收费价格监管。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的监管,对发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学科类校外培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收费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价格监督检查股,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四)大力整治合同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工作方案》(闽教发〔2020〕57 号)部署,针对校外培训行业中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

 责任单位:网络交易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五)加强投诉举报处置。依托 12315、12345 平台,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置校外培训机构群众举报投诉, 提高诉求解决质量和处置效率。

 责任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市场监管所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排查阶段(2022 年 5 月 27 日-6 月 3 日)

 各单位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围绕重点和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措施,排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定主体、定目标、定措施、定进度,确保治理实效。加强与教育部门的配合,摸清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底数,建立整治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 年 6 月 3 日至 12 月)

 要上下协同,系统发力,综合运用舆论引导、企业自律、行业管理、市场准入、监管执法、社会共治等多种手段,依法针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一是各所要部署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组织组织执法力量对校外培训乱象开展执法检查,聚焦问题反映最集中、社会矛盾最突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二是开展政策提醒告诫,联合有关部门对校外培训行业头部企业进行约谈。三是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查处的企业和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督导。

 (三)督促检查阶段(持续推进)

 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深入基层推动整治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将相应调整整治内容。为强化督办力量,县局将会同驻局纪检组不定期对治理行动开展专项督查。各单位要认真开展问题整改,推动形成有力有效的工作措施,

 相关治理工作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群众监督和点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大家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双减”政策总体部署,结合省、市、县纪委 2022 年“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坚持项目化推进、流程化运作、清单化管理,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局成立 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见附件),由傅继荣任组长,县局商标广告监管股、执法稽查股、价格监督检查股、网络交易监管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等股室、各市场监管所及执法大队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负责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材料报送等工作。

 (二)依法履职,规范管理。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足职能,推进工作、化解矛盾,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校外培训机构整治过程中,要采取“以疏为主、查处为辅”的工作方法,避免简单、粗暴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柔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要积极宣传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全力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

 (三)强化协同,持续发力。要强化部门协同、上下协

 同、行业协同,做到同向发力。要坚持查处与规范并重的工作理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持续发力,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虚假宣传、合同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发放提醒告诫书,引导和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诚信经营,推动构建校外培训机构社会共治格局。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舆情的预警和研判,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注重总结,及时报告。总结梳理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和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做好整治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局纪检组和县局报送最新治理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各所每月报送整治情况数据(报送时间以市市场监管局要求为准),并于 12 月 20 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XXXX。

 附件: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XXX 成

 员 XXX

篇三: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区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坚决治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督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照依法办学原则、分类管理原则、协同育人原则、协同治理原则进行规范办学,完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效推动解决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问题,保障全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组织机构 区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信用监管股牵头,各相关业务股室及基层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与教育、民政、人社、公安、住建、消防、城管等相关职能的沟通联系,建立拉网摸底、巡查监督、违法查处机制,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整治阶段 2021 年 7 月份为集中整治阶段,8 月份为督促检查阶段,9月份为总结经验阶段。

 四、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行动主要针对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

 训机构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无证照办学、存在安全隐患、超纲超前教学、乱收费超期收费、虚假广告宣传”等方面问题进行整治,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长效机制。

 (一)规范办学资质,严禁无证办学(信用监管股、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股牵头负责)

 1.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或分教点批复),再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方可开展培训活动,严禁无证照办学。对证照不齐全违法开展学科类培训但符合办证条件且自主申请办证的经营者引导其办证办照;对证照不齐全且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者依法依规处置。

 2.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做到“挂牌亮证”。

 (二)规范招生宣传,严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知识产权与商广股牵头负责)

 1.校外培训机构要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相关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活动方案要向县级教育部门备案,重点加强对儿童节、寒暑假、开学季等重要节点和时段的广告监管。

 2.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

 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严禁制作发布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虚假违法广告。

 3.重点打击校外培训机构对教师资质、执教履历、培训效果、机构实力、用户评价等夸大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规范收费管理,严禁超前超期预收费(价格监督检查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牵头负责)

 区市场监管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置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投诉举报,一经发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收费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2.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收取的培训费用必须开具合法票据。

 3.校外培训机构应要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

 4.严格按照《XX 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严防

 办学风险的通知》(X 教综〔2021〕X 号)要求,在银行开设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用账户,并使用专用账户依法对培训费资金进行收支、缴存和使用,接受“XX 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的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协议)妥善解决退费问题。

 (四)涉嫌霸王条款、格式条款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合同违法的行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牵头负责)

 五、工作要求

 全系统要高度重视,各股室、所、直属单位要密切配合,摸清已登记注册的从事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并针对证照登记、安全隐患、培训行为、广告宣传、收费管理等各项具体治理任务抓好落实,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各监管所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排查名单的监管,并将专项整治总结和检查的相关材料图片按要求及时上报到信用监管股。

篇四: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附件 1

  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使用手册(省市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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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1.前言................................................................................................................................................ 3 1.1 简介 ..................................................................................................................................... 3 1.2 操作流程图 ......................................................................................................................... 3 2. 系统登录 ...................................................................................................................................... 4 2.1 账号密码登录 ..................................................................................................................... 4 2.2 uKey 登录 ........................................................................................................................... 5 2.3 注册 ..................................................................................................................................... 5 2.4 忘记密码 ............................................................................................................................. 6 3. 功能介绍 ...................................................................................................................................... 7 3.1 部级用户 ............................................................................................................................. 7 3.1.1 机构信息查看 .......................................................................................................... 7 3.1.2 省级用户管理 .......................................................................................................... 8 3.1.3 新闻管理 .................................................................................................................. 9 3.1.4 消息通知 ................................................................................................................ 10 3.1.5 投诉查看 ................................................................................................................ 10 3.1.6 首页轮播 ................................................................................................................ 11 3.1.7 同级用户管理 ........................................................................................................ 11 3.2 省级用户 ........................................................................................................................... 12 3.2.1 机构信息查看 ........................................................................................................ 12 3.2.2 市级用户管理 ........................................................................................................ 13 3.2.3 新闻管理 ................................................................................................................ 14 3.2.4 消息通知 ................................................................................................................ 14 3.2.5 投诉查看 ................................................................................................................ 16 3.2.6 同级用户管理 ........................................................................................................ 16 3.3 地市级用户 ....................................................................................................................... 16 3.3.1 机构信息查看 ........................................................................................................ 16 3.3.2 区县用户管理 ........................................................................................................ 17 3.3.3 新闻管理 ................................................................................................................ 18 3.3.4 消息通知 ................................................................................................................ 18 3.3.5 投诉查看 ................................................................................................................ 20 3.3.6 同级用户管理 ........................................................................................................ 20 3.4 审计员 ............................................................................................................................... 20 4. 使用环境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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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言 1.1 简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要面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和学科类培训班详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方便人民群众查询选择合规机构。同时,为构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机制,方便各地进行信息化管理,教育部决定建立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

 管理服务平台用户分为七类:部级用户、省级用户、地市级用户、区县级用户、机构用户、社会大众以及审计员角色。其中部级、省级、地市级主要功能为查看该地区的机构、投诉进行新闻管理以及上下级的消息通知;区县级用户主要进行对机构的管理以及一些信息的审核;机构用户主要进行机构信息的登记、培训人员、课程详情和党建信息的报备;社会大众主要有二个功能,一个是进行机构的查询,另一个是进行投诉机构。

 1.2 操作流程图

 4 1 13 .3 省 培群 二维码

 请省级管理员及时扫描二维码进群,技术人员将统一培训平台使用并开展答疑工作。

  2. 系统登录 2.1 账号密码登录 账号密码登录时输入账号、密码以及验证码进行登录,如图 2-1 账号密码登录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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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2-1 账号密码登录界面图 2.2 uKey 登录 uKey 登录是部、省、地市、区县级用户特有的登录方式,机构用户和社会大众并不具备此类功能;uKey 登录时插入 uKey,输入 PIN 码输入验证码进行登录,如下图 2-2 为 uKey登录界面图:

 图 2-2uKey 登录界面图 2.3 注册 注册功能仅机构用户可以使用,点击首页机构注册即可进行注册,如下图 2-3 为机构注册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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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2-3 机构注册界面图 2.4 忘记密码 登录时如忘记密码可以点击“忘记密码”进入修改密码页面,可进行修改密码操作,修改密码需要输入账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以及新密码进行密码重置,如下图 2-4 忘记密码界面图:

  图 2-4 忘记密码界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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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功能介绍 3.1 部级用户 部级用户具有七个功能:1.机构信息查看;2.省级用户管理;3.进行首页面的新闻管理;4.消息通知;5.投诉查看;6.首页轮播;7.同级用户管理。

 3.1.1 机构信息查看 机构信息查看分为数据统计面板和机构信息统计,机构信息统计可以查询每个省市县的机构信息包括机构总数、合法机构数、非法机构数;另配有地图实现向下详细查询具体市县的机构信息,例如点击地图中四川省时地图会变为四川省的地图,下方的数据也会变成四川省的数据,点击导出表格则可以导出全国的机构统计信息。如下图 3-1-1:

 图 3-1-1 省级机构信息统计 数据统计面板可查看各地区的机构数量、黑白名单数量、投诉信息以及机构课程数量统计。如下图 3-1-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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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3-1-2 数据统计面板界面图 3.1.2 省级用户管理 省级用户包括新增省级用户以及对已有的省级用户进行管理,如下图 3-1-3 所示,进行管理包括重置密码、删除用户以及修改省级用户信息,可选择“省是否可以修改省的账号个人信息”,实名不可修改则不能修改,改为实名可修改则省级单位可修改个人信息。

 图 3-1-3 省级用户管理界面图

 9 3.1.3 新闻管理 新闻管理主要管理的是管理服务平台首页的新闻部分,如图 3-1-4 所示,主要实现对新闻的发布、修改以及删除,点击发布新闻进入新闻编辑页面如图 3-1-5 所示,选择类别、输入标题、输入内容进行发布,发布之后发布会新闻管理页面可以选择对编辑好的新闻进行发布,以及撤销之前发布的新闻,当新闻处于发布状态时无法删除,需撤销发布后进行删除。除了部级和省级用户可以发布新闻外,区县级和市级可将编辑好的新闻逐级上报等待省级批示之后即可展示到首页。

 图 3-1-4 管理服务平台新闻管理界面图

 图 3-1-5 管理服务平台新闻管理界面图

 10 3.1.4 消息通知 部级的消息通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知中心即为给各省发送通知,消息传送即用来接收各省上报的消息,如下图 3-1-6

 图 3-1-6 消息通知界面图 3.1.5 投诉查看 投诉查看可以查看各省的机构被投诉消息的总数,如图 3-1-7 所示,点击各省份后的“查看”,可具体查看每个机构被投诉的详细信息,如图 3-1-8:

 图 3-1-7 投诉消息总数查看界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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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3-1-8 投诉消息详细信息界面图 3.1.6 首页轮播 首页轮播主要用来管理首页的轮播图 ,点击“发布轮播”进入编辑页面,编辑好之后点击“确认”发布保存编辑好的轮播信息,返回主界面如图 3-1-9 所示,进行轮播的发布、撤销以及修改和删除。

 图 3-1-9 首页轮播界面图 3.1.7 同级用户管理 同级用户管理具有两个功能,一个是添加同级账号,另一个是添加同级审计员身份。

 1、同级账号管理 同级账号管理主要的功能是添加一个与当前登录账号同级的账号,添加的同级账号可以查看当前登录账号可以查看的所有信息,但没有任何操作权限。如下图 3-1-10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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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3-1-10 同级用户管理界面图

 2、添加审计员 审计员的功能详情见 3.4 审计员角色。

 图 3-1-11 添加审计员界面图 3.2 省级用户 3.2.1 机构信息查看 机构信息查看分为数据统计面板和机构信息统计,机构信息统计可以查询每个市县的机构信息包括机构总数、合法机构数、非法机构数;另配有地图实现向下详细查询具体市县的机构信息例如点击“保定市”时地图会变成保定市的地图,下面的数据则会变成保定市的数据,点击“导出表格”则可以导出该省的机构统计信息。如下图 3-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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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3-2-1 机构信息查看界面图

 数据统计面板可查看该辖区下各地区的机构数量,黑白名单数量,投诉信息以及机构课程数量统计。如下图 3-2-2 所示:

 图 3-2-2 数据统计面板界面图 3.2.2 市级用户管理 市级用户管理包括新增市级用户以及对已有的市级用户进行管理如下图 3-2-3 所示,进行管理的时候包括重置密码、删除用户以及修改市级用户信息,可选择“地市是否可以修改地市的账号个人信息”,实名不可修改则不能修改,改为实名可修改则地市级单位可修改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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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3-2-3 市级用户管理界面图

 3.2.3 新闻管理 省级新闻管理除了具有编辑新闻发布新闻的功能外,还可以对所辖范围县市用户提交的新闻进行审核决定其是否通过,通过后暂存在新闻管理页面可以进行选择是否发布,发布后将会在首页进行展示。如下图 3-2-4 所示:

 图 3-2-4 新闻管理界面图 3.2.4 消息通知 省级消息通知一共具有四个功能,分别是:

 1、接受部级下发的通知,点击通知中心中“接收通知”即可查看部级下发的通知。如下图 3-2-5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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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3-2-5 部级下发通知界面图

 2、给所辖市级发送通知,点击通知中心“发送通知”即可查看所发的通知的历史记录如下图 3-2-6 所示,点击右上角“发送通知”进入编辑通知页面进行编辑以及选择给哪位用户发送,如下图 3-2-7 所示:

 图 3-2-6

 图 3-2-7 发送通知界面图

 3、进行接收所辖市级和区县级单位的消息,点击消息传送“接受上报”进行查看。如下图 3-2-8 所示:

 图 3-2-8 接受上报消息界面图

 4、给部级发送消息,点击消息传送“发送上报”可查看发送消息的历史记录,如下图3-2-9 所示,点击右上角“发送消息”进行编辑要发送的消息,如下图 3-2-10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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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3-2-9 发送消息历史记录界面图

 图 3-2-10 发送消息界面图 3.2.5 投诉查看 投诉查看可以查看各市的机构被投诉消息的总数,点击具体每个市的“查看”可查看具体每个机构被投诉的详细信息。如下图 3-2-11:

 图 3-2-11 投诉查看界面图 3.2.6 同级用户管理 功能详情与部级 3.1.7 同级用户...

篇五: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外负担,根据有关通知精神,XX 区教育局积极开展了专项治理的摸底工作,现将 XX 区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止目前,我区民办培训机构登记在册的共有 X 所,已经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 X 所。其中美术学校 X 所、会计学校 X所、舞蹈学校 X 所、音乐艺术学校 X 所,英语学校 X 所。其余 X 所均为等待办证的民办培训机构。据统计所学校现有学生 XX 人,其中女生 XX 人,教职工 XX 人,占地面积约 XX 平方米。我区的民办培训机构涉及课目主要是音乐、舞蹈、美术、英语等四个领域,教职员工大多是大学毕业生、在校及退休教师及有在以上领域有所成就或技能之士。经过我们的摸底调查,我区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系统登记在册的共有 XX 所,已经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 XX 所,其余XX 所均为等待办证的民办培训机构。XX 辖区内其他单位办证的培训机构共有 XX 所,无证培训机构共有 XX 所,教育局摸底工商局办证的有 XX 所。二、工作开展情况:1 1 、 成立机构 , 明确责任 。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4 月 XX 日,XX 区教育局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2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件并结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了辖区民办学校专项整治动员大会,以安全管理、取得相关证照情况、是否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是否违法违规办班补课,是否违反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违规收费等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整治重点。制定并下发了《XX 区教育局清理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副局长为组长,成教办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将专项治理内容及相关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群众举报电话和邮箱,请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协助我们做好专项治理工作。2 2 、 摸底排查 , 登记造册 。根据《XX 区教育局清理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XX 区成人教育中心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分类排摸、登记、造册。专项治理过程中成教中心积极与乡镇、街道、社区、工商局等部门联系摸底排查,经查辖区内其他单位办证的培训机构共有 XX 所,无证培训机构共有 XX 所,教育局摸底工商局办证的有 XX 所,工商局给我们的教育咨询公司有 XX所。在摸底排查中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了专项治理:一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下发了停办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办整改;二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积极指导其按照教育部门要求提交资料并实地查看,符合标准和登记注册进入考核期。三是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积极指导其办证,对

 3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四是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五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行为;六是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三、组织实施1、此次的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地毯式排摸的方式,与春季开学规范办学检查相结合,对 XX 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包括在其他单位办理证照的、无证的培训机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机构、违法违规开办培训内容的机构等。2、全面排查治理区属各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3、对于落实各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坚持以活动为主,不增加家长、学生课后负担。4、加强校内外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

 45、教育局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6、为了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XX 区教育局面向社会公布群众举报电话:XXX,邮箱号:XXX。四、存在的问题民办学校由于举办者投资额度、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办学经验等方面形式多样、参差不齐,导致发展极不均衡,存在问题也包罗万象,但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办学行为不规范。

 。大部分的举办者开办民办培训机构以盈利为办学的终极目标,忽视教育的公益性,认为办学是个人的私事与家事,法制观念淡薄,有的不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自主办学和招生、有的先办学,后报批,有的一校两址,有的异地办学,办分校不申报。还有其他部门审批办理的民办机构存在非法培训、辅导变相办学的行为。这些都是严重违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的对教育部门下发的停办要么不听,要么拖着不办,我行我素。(二)办学资金不足、场地不固定、设施设备简陋落后。全区部分民办培训机构是由个人出资或几个人合资举办的,资金有限,举办者从一开始就以利益为办学目标,没有充分考虑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在资金不足、缺乏科学规划和论证的情况下租房办学,资金投入不能持续,不注意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水平,致使学校办

 5了多年仍不具备办学条件。租房办学的机构,由于租期问题、租金问题,无法对学校发展做出长远规划,又舍不得投入。加之民办教育的特殊性,民办教师流动频繁,招不来、留不住优秀老师,导致学校教育教学质量难于提高,限制了民办培训机构的发展,给教育部门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三)取缔非法办学机构力度不够。无证办学机构大量存在,对非法办学机构的取缔工作教育部门虽然经常开展,但因取缔工作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加上审批发证部门较大,教育部门虽然花了大量精力和时间规范办学,对不符合标准的培训机构下发了停办通知书,但收效甚微,有一些非法办学机构依然存在,取而不缔。(四)民办培训机构管理难度大。由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认证核准和审批办证机关有很多部门,这些部门均有权给民办学校办理相关证件,导致这些民办培训机构非法培训、辅导变相办学的行为较多,管理起来难度较大。例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劳动局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文化局核准并给予机构成立批复、物价局核准收费并备案、人社局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议健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由审批主管单位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民办教育的职能,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指导。要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

 6导、依法管理”上下真功夫、硬功夫,真正把民办教育事业抓紧抓实抓好。五、下一步工作打算(一)加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民办教育的认识。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国家鼓励民办教育的政策和法规,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不同层次教育的需要。让更多的人了解民办教育、支持民办教育,为民办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对持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要加大审核、审查力度,经审核、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办学;对未办理过办学许可证、但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由举办者交验相关资料后,按相关程序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其申办办学许可证; 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不予批准办证,待达到条件后再按相关程序办理; 对无办学许可证,且达不到办学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民办学校,要坚决予以取缔。(三)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力度,教育部门每年要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审,审查收费情况、师资、学生基本情况、教学质量、教育教学管理情况、安全工作、教师工资发放情况等。这样不仅可以控制民办学校不能随心所欲收费,而且可以监督其聘用的教师都具备教师资格条件,保证师资水平、确保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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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1 页 共 12 页 2021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完整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持续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办学行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通过开展排查摸底、督促检查、全面整改,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坚决防止“校内减负、校外增负”行为,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组织机构

  第 2 页 共 12 页 为确保本次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良好实效,特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组,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

 组

 长:XXXX 副组长:XXXX

 XXXX 成

 员:XXXXX

 XXXXX XXXX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王继锋同志兼任。领导组成员工作变动后,由变动单位担任相应工作的负责人继续担任领导组成员,不再另行发文。

 三、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针对全县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聚焦以下重点内容:办学资质、安全管理、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收费、公示、合同签订、疫情防控等关键环节,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治理。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学科类(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为学科类,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

  第 3 页 共 12 页 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开展线下培训活动。

 (二)对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书(包括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以下简称“有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条件不达《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要求且不能满足培训需要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要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未按批准业务范围开展培训、私自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停止培训。达到《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 号)文件要求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非学科类培训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依规关停取缔。

 (四)对取得了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无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求责令其暂停办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证书。达到《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

  第 4 页 共 12 页 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 号)文件要求的,要责令其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得举办学科类培训);对不达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之后仍不达要求的关停取缔。

 (五)对取得了办学许可证,但未取得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有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限期依法依规办理登记证书。

 (六)对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责令其暂停培训,拒不执行的,收缴办学许可证。

 (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八)杜绝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活动,以及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按相关规定取消教师资格。

 (九)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收费严格执行先报批、再公示、后收取的制度,并及时在银监部门办理收费账户,严禁向学生跨学期预收培训费及书本费,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不得超过 3 个月或 60个学时以上的费用,并须与学生或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

  第 5 页 共 12 页 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给中小学生留作业;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幼小衔接性质的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四、工作职责 建立由县政府统一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宣传、发改、公安、审批、民政、人社、住建、消防、银监、疾控和各相关乡(镇)共同参与的专项治理、日常监管,全面指导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工作,协调解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相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专门工作组,具体实施专项治理和监管工作。

 (一)教育科技局 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治理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几项工作。

 1.按照属地管理,以乡镇为单位,对所辖区域内培训机构进行摸底排查。

 2.教育科技事业发展中心依据检查结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

  第 6 页 共 12 页 3.严格要求各中小学排查登记本校教师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活动情况,排查本校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并创造条件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

 4.对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班次、办学资质审核、教育教学管理、超范围超层次等。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培训效果或成绩、夸大宣传师资力量、夸大培训机构资质或者实力、虚假用户好评等)违法广告行为。

 2.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培训机构提供学生用餐服务的,纳入食品常态化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3.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对涉及市场监督领域“无证无照”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对出现的价格欺诈(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行业垄断及乱收费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按标准重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及所批培训项目是否合理,并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检查督促校外培训机构按

  第 7 页 共 12 页 照审批项目组织开展培训活动。

 (四)民政局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年度检查、抽查审计、社会组织评估、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强化监管,促使其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

 2.针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规范组织内部管理,2021 年底前,会同教育、市场监管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五)公安局 1.加强对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信息搜集和网络舆情监控,对相关信息及时进行研判分析,对掌握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迅速落地查处,做好信息源头管控工作。

 2.强化隐患排查,加强与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涉此类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注册培训机构,以及非注册、不合格的培训机构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督部门及时予以关停和取缔,确保参加培训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 8 页 共 12 页 3.强化执法保障,配合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治理行动,对治理行动中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中涉嫌经济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对治理行动中出现的群众集访或群体性事件,及时妥善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4.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进行监管。

 (六)消防救援大队 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联合教育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检查,配合教育系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强化标准化管理。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各类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保交纳情况的监管;负责清理整顿面向中小学生超范围经营文化教育类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根据有关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城区校外培训机构的户外广告进行规范设置以及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规定,出现破损、陈旧有损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 9 页 共 12 页 (九)宣传部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根据治理结果通过电视台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白名单》;做好线上培训监管工作。

 (十)发展和改革局 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

 (十一)银保监组 负责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教培资金监管平台;对发现的培训机构融资、上市等行为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二)疾控中心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卫生、健康、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四、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从 2021 年 9 月 25 日开始到 2021 年11 月 30日结束。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1 年 9 月底前完成)

 由县政府统一协调,教科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根据治理任务及整改要求、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

  第 10 页 共 12 页 拉网式排查。排查采取不打招呼,现场治理的形式进行,对存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关停通知书》。梳理汇总存在问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全面排查结果,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建档,定期更新台账,确保实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加强动态监管。

 (二)分类整治阶段(2021 年 10 月底前完成)

 根据全面排查情况,各部门逐机构、逐问题建立工作台帐,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并暂停办学,整改完成后上报整改报告并申请相关部门复核,达到规定要求,报领导组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办学。对整改后仍不达规定要求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问题严重的,现场下发《关停取缔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招生,停止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退还所有学生费用。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积极做好举办者、家长及学生工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1 年 11 月底前完成)

 分类整治阶段结束后,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同时要认真总结提炼整治经验,树立规范办学典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日常监管制度,年

  第 11 页 共 12 页 检制度,形成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整治的长效机制和高压态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旗县区教育局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本年度同时开展教育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既是其中的一项重点任务,又要专项深入推进。

 (二)做好宣传引导。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治理重点,加强舆论宣传,争取各方支持,为治理行动营造良好氛围。认真组织政策法规宣传学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诚信办学,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市、区教育局继续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确保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畅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风险防控。当前我国境内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局部地区出现聚集性疫情的风险依然存在,仍存在一定数量的无症状感染者,必须高度重视,不可掉以轻心。要警惕可能出现抽逃办学资金、机构倒闭等风险,认真组织预先风险评估,制定好防范预案。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保护好学生、家长利益和校外培训机构合法权益,防止简单粗暴。健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机制,关注舆情,妥

  第 12 页 共 12 页 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021 年 11 月 20 日

篇七: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彻底取缔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肃清培训机构乱象,建立以属地管理为基础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归口受理和分派、各职能部门督查落实工作机制,切实规范培训行业发展。

 二、治理范围 (一)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包括企业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下同),擅自开展办学活动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办学活动的各类教育咨询(管理)类公司、自习室; (三)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及办学场所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治理步骤 由教体部门梳理并提供不符合资质、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经营机构信息清单。成立由市教体、市场监管、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和镇(街道)等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按照“彻底取缔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的要求,根据不符合资质和违法经营机构信息清单,对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

 构进行集中治理和彻底取缔,彻底肃清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

 四、职责分工 教体部门负责梳理出不符合资质、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经营机构信息清单,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执法工作。

 各镇(街道)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安排社区做好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培训机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群众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执法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暴力抗法事件,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各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无证无照培训机构治理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无证机构的治理工作

 坚持以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职责的工作原则,彻底取缔无证无照辅导机构。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明确各自职责,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举措,做好协同配合。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职能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以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建立临清市无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实时监督严控,以防无证机构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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