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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扣分制度4篇

时间:2022-10-03 18:20:08 来源:网友投稿

医疗机构扣分制度4篇医疗机构扣分制度 2附件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机构扣分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医疗机构扣分制度4篇

篇一:医疗机构扣分制度

件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 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务人员所在机构日常监管职责划分,按照“谁审批(备案)、谁管理”原则,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监督管理工作。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记分日常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

 3员记分管理。门诊部及个体诊所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由登记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

 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予以记分,不能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六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 12 分、6 分、4 分、2 分、1 分五个档次。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一)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行为的;(三)在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注册中弄虚作假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或在考核过程中采用贿赂、作弊等欺骗手段的;(五)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等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

 4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资格的;(六)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七)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院内感染报告、处理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八)遇有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九)抗拒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6 分:(一)使用禁止类临床医疗技术的;(二)违反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或者样本外送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防范学术会议廉政风险有关规定,有统方、牟利转介患者、雇佣医托等手段招揽病人,或者收受“红包”、回扣及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三)使用违禁药品等违规行为的;(四)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处方以及其他医学文书的;(五)出具虚假疾病诊断、健康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或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的;(六)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5(七)造成医疗事故或损害,经鉴定,承担主要或者完全责任的;(八)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九)出租、出借、转让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证件的。第九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4 分:(一)未经注册的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二)执业助理医师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三)未经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独立从事护理活动的;(四)存在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六)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院内感染报告、处理等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未恪守保密准则,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的;(八)未遵守工作规程,违规接受捐赠的。第十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2 分:

 6(一)未按规定向患者告知说明病情、医疗措施的;(二)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或备案范围的;(三)未依据规范行医,在诊疗服务活动中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行为的;(四)违规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费用的;(五)违反疫苗管理有关规定的;(六)未经电子实名认证或未满 3 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七)未通过限制类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医师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八)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九)未取得处方权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十)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十一)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十二)未取得相关技术项目服务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 分:(一)未严守诚信原则,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二)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7(三)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过程中,派驻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四)未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五)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的;(六)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七)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八)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医嘱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经鉴定,负次要责任的;(十)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十一)其他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以及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的行为的。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三)同一不良执业行为,经记分后,仍不整改,再次发现的。

 8第三章

 记分实施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实施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注册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第十四条

 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医务人员因开展多点执业的,在不同执业注册机构产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在医师定期考核时,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依据之一。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应当场或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后 10个工作日内通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相关责任记分机构实施记分。第四章

 记分应用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记分实施机构应在每次对医务人员予

 9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机构内进行公示,并在年底对全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 6 分以上的,医务人员所在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及其所在科室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扣罚绩效等处理,并取消当事人评先评优资格。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任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 6 分以上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并增加相关法律法规考核内容。医务人员不良记分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医疗机构应根据不良记分发生的严重程度制定扣罚绩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 12 分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将有关医师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按我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的,按《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记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格式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10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11附 1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某单位)

 我委在

  年

 月

 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某人)身份证

  ,存在

 行为,违反《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条

  款应予记

  分。特此通知。签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发送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医务人员所在单位,一份留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2附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某人)

 我委在

  年

 月

 日检查中,发现(某单位)

 (某人)

  身份证

 ,存在

 行为,违反《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条

  款应予记

  分。特此通知。签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务人员,一份留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3附 3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某单位)

  我委在

  年

 月

 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某人)

  身份证

  ,存在

  行为,违反《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条

  款应予记

  分。特此通知。签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一份留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篇二:医疗机构扣分制度

县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内容和评分标准一 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机构名称 盖章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审查项目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分值分

 扣分标准 得分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1.床位配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 2.科室设置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 核查实际开放床位数 5 床位配置低于基本标准低限每下降 2%扣 1 分

 核查医疗机构科室设置 5 必设诊疗科目每缺 1 个扣 2 分

 3.人员配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核查医生、护士、卫技人员花名册和资格、执业、职称证书人员与科目相符。

 核查建筑面积、 业务用房、 诊疗室、输液室、处置室等。业务用房能满足诊疗要求诊疗功能分区、流程合理。

 5 每床位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每下降 2%扣 1 分 床护比每下降 2%扣 1 分 建筑面积不合要求扣 2 分诊疗功能分区、流程不合理扣 2分。

 4.业务用房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诊疗功能分区合理 5

 5.设备配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6.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齐全 核查基本设备配备和专科设备。

 5 5 设备配备不合要求,每缺 1 件扣1 分。

 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每少 1 项扣 1 分

  核查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二、依法执业情况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与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核准项目变动应先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2、医疗机构的名称及各专科名称命名符合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以“中心”等冠名 15 实际开放床位数增加未及时变更床位数每超 10%扣 5 分超范围超核准诊疗科目、超技术准入项目执业扣 10 分/项无人员配备的诊疗科目未及时注销扣 5 分其它项目变动未办理申请手续扣 5 分/项名称使用不规范扣 5 分 发现无资格、非卫技人员执业扣 10 分/人医师超执业范围执业扣 5 分/人执业地点未变更扣 5 分实习、进修医生独立执业扣 3 分/人 发现违规广告扣 5 分。

 2.医护人员依法执业 对照值班表或处方、 医嘱 核查 《医师资格证》 、 《医师执业证》 、 《护士执业证》及其他岗位证书审查依法执业情况。

 10

 3.医疗广告发布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日常监测情况进行检查。

 1、 查消毒隔离和重点部门的管理情况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临床检验部门、 消毒供应室等  2、查看医废暂存点和医废转移联单及科室交接记录。

 检查病案室随机抽查病案归档情况。

 5

  4.医院感染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5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 1 分未设置医疗废物暂存点扣 2 分无专人管理或无交接记录扣1分。

 5.病案及时归档按规定时间妥善保存无丢失等现象 1.成立医疗质量、病案、 药事、设备、输血等管理委员会及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能按计划定期活动 5 管理混乱、病案管理不到位扣 1 分 发现病案丢失扣 5 分。

 无管理组织不得分质量管理组织缺一个扣 1 分人员结构不合理扣 1 分管理组织不按时活动扣 1 分。

  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查阅文件、记录及有关资料。

 5

 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2.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临床、医技科室行使指导、检查、考评和监督职能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制 3.严格执行诊疗医疗、护理常规、规范 4.严格贯彻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核心制度执行到位。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手术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率均达到 100% 5.严格执行省卫生厅下发的病历书写规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以及手术分级管理规范 查阅相关资料。

 5 监督、检查不到位扣 1 分发现问题无整改措施扣 1 分。

 抽查医生、护士各 2-5 名。

 5 1 人不合格扣 1 分。

 1 项制度执行不到位扣 1 分 发现 1 例未讨论扣 1 分 1 例讨论不符合要求扣 1 分扣完为止。

 病例书写不符合规范一份扣 1分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每例扣 1 分未经审批和准入擅自开展超范围手术或其他诊疗技术扣 5 分。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 2 分。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暗访抽查手术病历 5 份、死亡病历全抽、疑难危重病例病历 5 份。

 5 抽查门诊病历 10 份住院病历 10份 含手术病历 5 份  处方 50 张。

 5

 6.医技科室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开展工作

 查阅检验、影像、药剂、输血等科室资料、现场察看。

 5

  合计

 100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值折合成 100 分制。

 2、各项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得分≥80 分的医疗机构为现场校验合格单位得分80 分医疗机构为限期整改单位。

  被查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

 现场审查人员签字 

 现场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岳西县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内容和评分标准二 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未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机构名称 盖章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审查 项目 标 准 分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方 法 扣

 分

 标

 准 实 得 分 扣 分 理 由 一、 房屋、 设备 标准 10 村卫生室按照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要求建筑面积80m2以上 至少设有诊室、

 治疗室、 药房、 观察室。诊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40m2科室设置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诊疗功能分区合理。

 核查建筑面积、 业务用房、诊室、输液观察室、处置室等。业务用房能满足诊疗要求诊疗功能分区、流程合理。

 1、 卫生室在 80m不足 60 m格各室设置流程不合理扣 3分 治疗室未分开现场审查不合格。2、诊所面积达不到 40 m积达不到标准的 80%现场审查不合格。

 2以下扣 8 分2的为现场审查不合2面积每少 10%扣 2 分面

 10 医疗机构均应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齐基本设备及基本急救药品。

 1、户外悬挂与机构名称相同的标牌 在室内醒目处悬挂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科室标识牌、 服务项目及价格一览表、 医护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2、无违法1、 核查基本设备配备和专科设备。

 2、核查基本急救药品配备。

 1、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名称和登记项目核查户外机构名称标识。

 2、 核查科室标识、 公示栏、室内外广告。

 未按照标准配齐基本设备的少一种扣 2 分 未配备基本急救药品的扣 5 分。

 1、户外悬挂标识不符合统一规范要求或名称不符扣 5 分一项未悬挂扣 2 分 科室标识牌不规范扣 2 分2、有违法广告宣传扣 5 分 3、 1 人衣帽不整洁扣1 分 未挂牌扣 1分。

 二、 标识 标牌

  10

 悬挂张贴宣传广告3、医护人员衣帽整洁挂牌上岗。

 3、 查看医护人员着装及胸牌。

 三、 规范 执业

  20 1、独立执业的医护人员须具备执业资格 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原件必须放在机构内备查2、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注册登记事项从事诊疗活动 无出租承包科室行为。

 1、查看卫技人员花名册核查医师、 护士执业资格、职称、执业范围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与实际设置诊室及开展诊疗科目。2、查验机构负责人、注册医师执业情况。

 1、不具备从业资格独立执业或跨专业执业不得分 未查到执业资格原件 1 人扣 10 分擅自变更注册登记事项或发现出租承包科室现场审查不合格。2、注册医师无执业记录现场审查不合格。

  四、 规章 制度

  10 须建立医护人员工作职责、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制度、 消毒制度、 消毒液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传染病报告、 药品管理、 处方书写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查看门诊工作制度、诊室工作制度、输液观察室工作制度、消毒液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与报告制度、门诊日志管理制度、门诊消毒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中药饮片进、存、销管理制度等 无制度不得分 缺一项制度扣2 分 执行不规范一处扣 1 分。

 五、 医疗 服务

 10

 1、使用规范的医疗文书如 门诊登记本、 门诊处方、转诊记录、传染病登记本、消毒灭菌记录等2、门诊登记内容详细 处方合格率≥90%随机抽查 50 份 3、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1、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灭菌剂、 消毒剂浓度和配制更换记录标识准确 高压灭菌符合要求 治疗室、 换药室空气消毒落实 并有详细的记录 2、口腔诊室消毒灭菌设备及医疗器械齐全 能够满足业务工作需要 3、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分类收集、统一集中处置转运及时 4、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 严禁瞒报、谎报、迟报

 1、查看门诊登记簿、门诊处方、传染病登记本、消毒灭菌记录本等 2、检查药品品种、 质量及效期等。

 1、一项未执行扣 2 分一项不规范扣 2 分。2、门诊登记不详细扣 1 分。

 3、发现使用假劣药品现场审查不合格 自查出假劣药品未及时清理销毁的每种药扣 5 分。

  六、 消毒 隔离 与传 染病 防治

  10

 1、查看消毒、 灭菌设备及消毒灭菌记录本、 治疗室、换药室空气消毒记录本2、查看口腔诊疗设备、 消毒设备及其消毒记录3、查看医疗废物处理记录是否分类收集、统一集中处置并及时转运4、查看传染病登记本和门诊登记本是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有无瞒报、谎报、及迟报情况 1、一项制度未执行扣 3 分 2、无消毒灭菌设备扣 10 分,消毒灭菌未达到要求扣 3 分 3、查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未及时转运的扣 3 分 未按要求集中处置扣 5 分 4、未按要求上报传染病疫情发现 1 例扣 3 分

 七、 医疗 事故 处理

  10 实行医疗差错和事故处理医疗机构法人责任制 发生医疗事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并报书面陈述及相关资料 做好事故 争议处理和稳定工作。

 查看医疗差错和事故防范和处理制度、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医疗纠纷登记本

 并根据卫生局医疗纠纷记录现场核实。

 1、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未报告扣 5 分 处理不当导致上访的扣 10 分 2、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扣 5 分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导致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医疗机构未在 12 小时内向我局报告或瞒报谎报的扣 10 分。

  八、 完成 主管 部门 交办 任务 情况

 合计

 注1、各项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2、得分≥80 分的医疗机构为校验合格单位3、得分80 分的医疗机构为限期整改单位。

  被查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

  现场审查人员签字 

  10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它临时性任务。

 与各乡镇卫生院对接核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任务完成情况 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100

 现场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篇三:医疗机构扣分制度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0 2020 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以及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服务协议等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重违法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医疗

 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第五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四川智慧卫监”平台建立“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电子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实现数据对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 记分规则第八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校验期一年的,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校验期三年的,三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其记分周期延续原医疗机构记分周期。第九条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应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送达医疗机构,告知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复核权利。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等。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在医疗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机构予以记分。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因受到卫生行政处罚予以记

 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非本机关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在 30 日内将情况通报该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由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予记分。医疗保障部门应在给予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解除或中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后 30 日内,将处罚或处理决定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如果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书》10 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需委托专家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该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三监管”认定问题需记分的,按照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程序办理,不再进行复核。第三章 记分标准第十五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依次确定为 10 分、8 分、6分、4 分、2 分、1 分六个档次,其中 10 分代表不良

 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时,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罚款处罚的,记 2 分;受到 1000 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的,记 4 分;受到吊销科目处罚的,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 10 分。同一案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对应有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为不叠加。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 分。(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扩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疏于管理,致使麻醉和精神类药品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性质恶劣的;(六)医院参与涉黑涉恶行为事件的;(七)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解除或中止服务协议处理的;(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8 分。(一)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或者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二)以雇佣“医托”、发放实物、返现、返券等不正当方式招揽、截留患者就诊和办理住院的;(三)违反诊疗常规术中加价或虚构医疗服务加收患者费用的;(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医疗设备不按规定采购的;(五)遗弃患者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急危重患者治

 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七)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 6 个月处理的(不含执行到科室情形);(八)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 分。(一)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对不积极或因处理不正确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未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基地受到国家通报批评的;(三)未经备案开展应备案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四)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 4 个月处理的(不含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 分。(一)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预检分诊、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规范治疗等传染病防控职责的;(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

 类别、性质、地址或者服务方式,以及公立医院改制后,未按规定注销原医疗机构名称并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名称的;(三)因医院改革与发展有关信息报送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四)未履行艾滋病、肺结核防治职责的;(五)取得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划跨区域协调器官的;(六)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单位的;(七)向不具备产前筛查或诊断资质机构提供检测标本的;(八)与不具备产前筛查或诊断资质机构合作开展产前筛查或诊断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的;(九)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出具检查报告的;(十)违反行风管理相关规定,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十一)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十二)由于管理缺失、管理混乱、保障不足、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或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直接导致孕产妇发生可避免死亡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受到省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三)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十四)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 2 个月处理的(含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 2分。(一)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或处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二)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三)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四)未开展医疗服务和行风建设问题自查自纠的;(五)违规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六)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七)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或利用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名义推销药品;(八)不按期主动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请校验申请的;

 (九)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十)未按规定履行严重精神障碍、肿瘤报告责任的;(十一)未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基地受到全省通报批评或培训基地的专业基地受到国家通报批评的;(十二)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十三)不按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十四)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十五)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虚假宣传的;(十六)不按规定落实医疗“三监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责任追究措施的;(十七)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并报送相关信息的;(十八)使用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十九)使用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器械

 的;(二十)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 1 个月处理的(指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 1分。(一)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放射诊疗质量、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不符合放射卫生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三)医疗纠纷中涉及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在病历书写中未有效落实或病历书写不规范,同一问题连续两次以上未整改的;(四)未按规定落实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管理的;(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六)不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信访等工作的;(七)未按规定组织医师定期考核的;(八)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九)医疗“三监管”核查认定不合理行为累计每达到 5 例的;

 (十)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累计每达到 5 例的;(十一)未按要求做好患者及陪护人员院感防控管理的。(十二)使用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第四章 记分应用第二十三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和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第二十五条 校验期为 1 年的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12 分;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周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36 分的,执业登记机关在校验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 1 至 6 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保障部门应中止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或中止协议执行到科室 4 个月。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

 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通报有管辖权部门对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一个校验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达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 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重点专科设置申请,已获得等级的医院开展巡查式评审,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1-2 年内调减建设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或未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格式。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6 年版)》同时废止。

篇四:医疗机构扣分制度

疗机构校验现场检查基本内 容和评分标准 ( 门诊部、 诊所、 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未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单位名称:

 地址:

  负 责人:

 联系方式:

  项目

 标准分审查内 容 扣分标准 得分扣分依据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房屋 标准 10 卫生室, 面积 80m2以上, 诊所, 面积 80m2以上, 至少设有诊室、

 治疗室、

 药房、

 观察室。

 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40m2, 科室设置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 诊疗功能分区及布局是否合理。

 1、 卫生室在 80m2以下扣 8 分, 不足 60 m2的为现场审查不合格; 各室设置流程不合理扣 5 分, 治疗室未分开现场审查不合格。

 2、 诊所面积达不到 40 m2, 现场审查不合格。

  设备 标准 10 医疗机构均应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齐基本设备, 基本急救药品。

 未按照标准配齐基本设备的, 现场审查不合格; 未配备基本急救药品和急救设备的现场审查不合格。

 标识 标牌 10 1、 户外悬挂与机构名称相同的标牌, 在室内醒目处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科室标识牌、 服务项目及价格一览表; 2、 无违法悬挂张贴宣传广告; 3、 医护人员衣帽整洁, 挂牌上岗。

 4、 执业人员信息公示。

 1、 户外悬挂标识不符合统一规范要求或名称不符扣 5 分,一项未悬挂扣 2 分, 科室标识牌不规范扣 2 分; 2、 有违法广告宣传扣 10 分; 3、 1 人衣帽不整洁扣 2 分, 未挂牌扣 2分。

 规章 制度 10 须建立医护人员工作职责、 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制度、 消毒制度、 消毒液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传染病报告、 药品管理、 处方书写等制度, 装订成册, 并认真执行。

 无制度不得分, 缺一项制度扣 2 分;

 执行不规范一处扣 2 分

  规范执业 规范 执业 20 1、 独立执业的医护人员须具备执业资格, 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原件必须放在机构内备查; 2、 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注册登记事项从事诊疗活动。

 1、 不具备从业资格独立执业或跨专业执业现场审查不合格;未查到执业资格原件 1 人扣 10 分; 擅自变更注册登记事项现场审查不合格; 2、 注册医师无执业记录扣 10 分。

 医疗 服务 10 1、 使用规范的医疗文书, 如:

 门诊登记本、 门诊处方、 转诊记录、传染病登记本、 消毒灭菌记录等; 2、 门诊登记内容详细, 处方合格率≥90%(随机抽查 50 份); 3、 不得使用假劣药品、 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1、 一项未执行扣 2 分; 一项不规范扣 2 分。

 2、 门诊登记不详细扣 5 分。

 3、 发现使用假劣药品现, 自查出假劣药品未及时清理销毁的场审查不合格。

 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情况 10 标准化卫生室全部采购、 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 所用药品全部由乡 镇卫生院从省集中采购平台上订购, 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有/无)

 基本药物学习记录, (有/无)

 基本药物采购计划 不实行零差价及不实行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现场审查不合格。

  新农合 10 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认真做好参合居民门诊报销及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严格遵守合作医疗结报制度, 控制医疗费用。不执行新农合政策现场审查不合格。

 医疗事 故处理 10 实行医疗差错和事故处理医疗机构法人责任制, 发生医疗事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并报书面陈述及相关资料, 做好事故 (争议)处理和稳定工作 1、 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未报告扣 5 分, 处理不当导致上访的扣 10 分; 2、 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扣 5 分; 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导致 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医疗机构未在 12 小时内向我局报告或瞒报谎报的扣 10 分。

  消毒管理 消毒隔离 与传染病 防治 10

 1、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灭菌剂、 消毒剂浓度和配制更换记录标识准确, 高压灭菌符合要求, 治疗室、 换药室空气消毒落实, 并有详细的记录; 2、 口腔诊所消毒灭菌设备及医疗器械齐全, 能够满足业务工作需要; 3、 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必须毁形分类收集、(统一集中处置, 转运及时)

 消毒后填埋或焚烧; 4、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 严禁瞒报、 谎报、 迟报。

 1、 一项制度未执行扣 3 分; 2、 无消毒灭菌设备现场审查不合格,消毒灭菌未达到要求扣 3 分; 3、 查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未及时转运的扣 3 分, 未按要求集中处置/扣 5 分; 4、 未按要求上报传染病疫情发现 1 例扣 3 分;

  综合管理 完成主管部门任务情况 10 1.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或乡 镇卫生院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它临时性任务。

 2.按时参加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

 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满意度 10 辖区居民对村卫生室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 包括医德医风、 服务质量、 服务态度、 服务费用和服务环境等内容 实地问询当地群众, 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总分:

 注:

 1、 各项分扣完为止, 不计负分; 得分≥100 分的医疗机构为合格单位; <100 分的医疗机构为限期整改单位。

 2、 设

 备(1)

 基本设备:

 诊桌(

  )、 诊椅(

  )、 方盘(

  )、 纱布罐(

  )、 诊察凳(

  )、 听诊器(

  )、 血压计(

  )、 体温表(

  )、

 压舌板(

  )、

 药品柜(

  )、 紫外线消毒灯(

  )、 污物桶(

  )、 高压灭菌设备(

  )、 处置台(

  )。

  3、 口腔诊所:

 光固化灯(

  )、 超声洁治器(

  )、 空气净化设备(

  )、 高压灭菌设备(三次预真空)(

  )、

  被查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现场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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