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辛易范文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述职报告 教案设计 申请书大全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2023年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全文,菁选3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8-01 19:30:03 来源:网友投稿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全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全文,菁选3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全文,菁选3篇【优秀范文】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 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给予奖励。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全文2

  第八条 省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由省人民*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在已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在已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地域范围基本一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准。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和建设森林公园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内的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建设,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实行严格控制。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全文3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森林资源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推荐访问:安徽省 森林公园 管理条例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全文 菁选3篇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全文1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全文10条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全文12条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