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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6篇

时间:2022-10-09 13:10:02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6篇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行发行2022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6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6篇

篇一: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律师 ( 南京)事务所关于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行 发行 2022 年度第五期 超 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行 发行 2022 年度第五期 超 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致: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委托,依法担任发行人发行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就发行人发行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或“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须查阅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以及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条件、批准、授权、注册、承销、审计、信用评级以及其他对本次发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发行及发行文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均为对发行人制作之发行文件及有关承销商、审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之专业报告中列载之数据、结论的严格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构成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交易商协会,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3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一、 本期 超 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发行人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 是 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 责任 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595643506C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住所为南通市崇文路 1 号启瑞广场 32 层,法定代表人为沈健宏,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授权资产及收益的经营和管理、投资及资产管理、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仓储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建设、物业管理服务、酒店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通市国资委”)持有发行人 100%的股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从事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595643506C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授权资产及收益的经营和管理、投资及资产管理、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仓储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建设、物业管理服务、酒店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三)

 发行人 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四)

 发行人的历史 沿革1. 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系经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复[2012]5 号《市政府关于组建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南通市人民政府授权南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 亿元。2012 年 4 月 6 日,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通万会验字(2012)017 号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4 月 5 日,发行人已收到南通市国资委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6 亿元,全部以货币出资。2012 年 5 月 18 日,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颁发了注册号为32060000027181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30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南通市国资委 300,000 100.00合计 300,000 100.002.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1)2012年9月实收资本变更为90,000万元2012年9月7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关于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的股东决定》,决定将南通市国资委在南通长江大桥控股有限公司与洋口港南通国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评估作价3亿元人民币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发行人的实收资本,发行人的实收资本由6亿元增加至9亿元。2012年9月9日,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通万会验字[2012]第04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9月6日,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9亿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30%。2012年9月11日,发行人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换领了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5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90,000万元。(2)2012年11月实收资本变更为109,464.81万元2012年11月14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关于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的股东决定》,决定将发行人实收资本由9亿元增加到10.946481亿元,由南通市国资委以货币资金出资。2012年11月15日,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通万会验字[2012]第06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11月14日,发行人股东本次出资连同前两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94,648,100.00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36.49%。2012年11月16日,发行人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换领了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9,464.81万元。(3)2012年11月实收资本变更为128,774.095392万元2012年11月16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关于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的股东决定》,决定将南通交通建设投资公司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193,092,853,92元,由南通市国资委授权发行人经营,相应增加公司授权经营基数,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后转增为公司实收资本,使发行人实收资本由109,464.81万元增加到128,774.095392万元。2012年11月16日,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通万会验字[2012]第06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11月16日,发行人股东本次出资连同前三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87,740,953.92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42.92%。2012年11月16日,发行人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换领了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28,774.095392万元。(4)2012年12月实收资本变更为205,314.095392万元2012年12月28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关于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的股东决定》,决定发行人实收资本由12.8774095392亿元增加到20.5314095392亿元,增加的7.654亿元出资由南通市国资委以货币方式于2012年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612月31日之前缴足。2012年12月31日,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通万会验字[2012]第07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东本次出资连同前四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3,140,953.92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68.44%。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换领了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5,314.095392万元。(5)2013年4月实收资本变更为300,000万元2013年4月7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决定将发行人2013年4月7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面余额中的94,685.904608万元转为公司实收资本,转增基准日期为2013年4月7日,发行人实收资本由原来的20.5314095392亿元增加到30亿元。2013年4月7日,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通万会验字[2013]第01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3月23日,发行人股东本次出资连同前五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2013年4月7日,发行人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换领了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000万元。(6)2019年增资2019年6月6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通国资发[2019]77号《关于同意沿海集团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30亿元增加至50亿元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时,发行人的注册地址由“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综合楼十五层”变更为“南通市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32层”。2019年6月14日,发行人就本次增资换领了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注册地址变更为南通市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32层。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7南通市国资委 500,000 100.00合计 500,000 100.00(7)2021年增资2021年1月27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决定将发行人注册资本由50亿元增加至56亿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2021年3月3日,发行人就本次增资换领了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560,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南通市国资委 560,000 100.00合计 560,000 100.0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和历次增资履行了相关决策、批准手续,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不存在虚增资产、以“名股实债”、股...

篇二: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22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法 律 意 见 书[2022]晋贤(意)字第 14 号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22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致: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双方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就发行人发行“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第一部分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本期中期票据:

 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人或公司:

 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所: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办律师: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胡玮炜、杨宝琳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诚信公司: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注册发行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募集说明书》:

 《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承销协议》:

 《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2024 年度中期票据承销协议》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第二部分 声明与保留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承诺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2、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5、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述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第三部分 正文一、关于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主体资格(一)经核查,发行人系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南金路 21 号法定代表人:刘金法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79629653K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成立日期:2005 年 09 月 30 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区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鲜肉零售;鲜肉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水力发电;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港口经营;牲畜屠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三)经核查,发行人持有交易商协会出具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资格通知书》,并自愿遵守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四)历史沿革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经核查,发行人系经南安市人民政府南政文[2005]207 号文件《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并我市部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批准,于 2005 年 9月 30 日在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80,107.00 万元。2014 年 7 月,根据南国资委[2014]4 号文件《南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变更注册资本金的批复》,南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 5,000.00 万元对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107.00 万元。2020 年 9 月 14 日,南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发行人名称由“南安市贸工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85,107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00,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 414,893 万元人民币全部由股东南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增加认缴出资,于 2070 年 9 月 13 日前缴清。根据《南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南安市交通集团股权划转的通知》(南国资委[2020]7 号),将南安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持有的南安市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5%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发行人,并于 2020 年 9 月完成划转并纳入合并范围。上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已采用追溯调整法反映在发行人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中。该次无偿划转事项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流程的规定。本次重组事项已于 2020 年 9 月完成,对本次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及其决议的有效性无影响。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是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由股东南安市国资委持股 100%,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南安市国资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有将发行人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的股权争议情况。(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1、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内子公司共计 45 家,具体如下: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单位:万元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是否并表1 福建省南安市物资有限公司 450.00 100% 100% 是2 福建省南安市南金林场 508.00 100% 100% 是3 南安市坂头水电站有限公司 194.40 100% 100% 是4 南安市新兰水电站有限公司 554.90 100% 100% 是5 福建省南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3,088.00 100% 100% 是6 福建省南安市燃料有限公司 113.70 100% 100% 是7 福建省南安市食品有限公司 63.50 100% 100% 是8 福建省南安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1,018.00 100% 100% 是9 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 41.50 100% 100% 是10 国营南安市南金苗圃 30.00 100% 100% 是11 南安芯谷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 70% 70% 是12 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 3,000.00 100% 100% 是13 南安市金融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9,500.00 100% 100% 是14 南安市贸工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1,250.00 94.12% 94.12% 是15 南安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5,468.09 100% 100% 是16 南安市新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5,000.00 100% 100% 是17 福建省南安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1,027.57 46.72% 46.72% 是18 南安市贸工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500.00 100% 100% 是19 南安市洁源水质检测有限公司 200.00 100% 100% 是20 福建省南安市宇轩物业有限公司 50.00 100% 100% 是21 南安市保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0.00 100% 100% 是22 福建成功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5,000.00 100% 100% 是23 南安市新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5,000.00 100% 100% 是24 南安市延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00.00 46.72% 46.72% 是25 南安市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0,000.0055% 55% 是26 南安市交通运输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72,325.35 100% 100% 是27 南安市成功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65,000.00 100% 100% 是28 南安市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100% 100% 是29 南安市安德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10,000.00 100% 100% 是30 南安市口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500.00 100% 100% 是31 南安市武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50.00 100% 100% 是32 南安市武荣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27.40 100% 100% 是33 南安客运北站 10.00 100% 100% 是34 南安市港口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 80% 80% 是35 南安市安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2,000.00 52.00% 52.00% 是36 南安市贸工农白僵菌有限公司 1,000.00 100% 100% 是37 福建南安泛家居建设有限公司 5,000.00 67% 67% 是38 南安市泛家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70% 70% 是39 福建省迅捷应急产业有限公司 1,000.00 70% 70% 是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是否并表40 福建省金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 70% 70% 是41 福建南安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 70% 70% 是42 福建石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51% 51% 是43 南安市恒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 51% 51% 是44 南安北部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 51% 51% 是45 南安市城乡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0 100% 100% 是发行人持有福建省南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46.72%股权,发行人为第一大股东,其他股东为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均很小,发行人为实际控制人,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发行人通过福建省南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南安市延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100%股权,故纳入合并报表。2、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除上述控股公司外,有 6 家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是否并表1 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 3,000.00 30% 30% 否2 福建中节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7,700.00 22.34% 22.34% 否3 南安实康水务有限公司 15,000.00 35% 35% 否4南安市雪峰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5,000.00 49% 49% 否5 南安市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 30% 30% 否6 福建绿色金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5,000.00 25% 25% 否(六)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适当核查了发行人近三年的经营记录,发行人自设立至今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历次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原因而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规定的发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二、关于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程序经查核,就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发行人已取得下述授权和批准:(一)2022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南安市能源工...

篇三: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行 发行 2022 年度第 四期 绿色中期票据(碳中和债)之============================法律意见书============================二零二二年五月2022年最新(精品)2022年最新(精品)

 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行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22 年度第 四 期绿色中期票据(碳中和债)之法律意见书(2022)国浩(蓉)律见字第 5395 号致: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票据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服务规则》”)、《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就发行人 2022 年度第四期绿色中期票据(碳中和债)(下称“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及口头说明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2022年最新(精品)2022年最新(精品)

 法律意见书4符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该等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除非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特别的书面说明,否则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系截至目前最新有效的文件,不存在任何与之相反或者矛盾的其他有效文件。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信评级分析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中期票据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2 年度第四期绿色中期票据(碳中和债)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2022年最新(精品)2022年最新(精品)

 法律意见书5一、发行主体(一)法人资格发行人现持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成都市工商局”)于2017 年 2 月 2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765393408U”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 亿元,住所为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158 号,法定代表人为胡庆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二)非金融企业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地铁、有轨电车、轻轨等城市(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民用及工业建筑,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投资、筹划、建设、运营管理、设计、监理、招标及技术服务等;机电系统及设备、材料的采购、监造、租赁、经销等;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系统沿线(站)及相关地区、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及管理;对利用城市(城际)轨道交通资源形成的经营项目进行策划、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与经营;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开展业务无需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三)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会员并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四)历史沿革1. 设立2022年最新(精品)2022年最新(精品)

 法律意见书6发行人设立时系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以下简称“城投集团”)“成城投[2004]66 号”《成都城投集团公司关于成立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城投集团对发行人履行出资人职责。四川中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4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川中衡会验(2004)914 号”《验资报告》,对发行人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2004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获得成都市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510100000029823”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061 万元。2. 2006 年变更出资人、第一次增资、变更经营范围2006 年 3 月,经“成府阅[2006]51 号”《研究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批准,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市国资委”)下发了“成国资产权[2006]43 号”《关于变更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通知》,发行人的出资人由城投集团变更为成都市国资委。2006 年 8 月 3 日,成都市国资委下发了“成国资规[2006]30 号”《关于同意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批准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 10 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拨付,经营范围中增加“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四川德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川德验(2006)字第 049 号”《验资报告》,对发行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0亿元,实收资本为 6.270493 亿元。就本次变更出资人、增资及经营范围变更,发行人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3. 2008 年变更实收资本2008 年 3 月 13 日,四川德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川德验(2008)字第 12 号”《验资报告》对成都市国资委投入到发行人用于本次增加实收资本的 3.729507 亿元进行了审验,本次成都市国资委缴纳的实收资本3.729507 亿元系 2000 年 4 月至 2008 年 3 月 13 日由财政性资金累计拨付的人民币形成,出资方式为货币,权属属于成都市国资委,经四川德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川德审(2008)字第 072 号”《审计报告》确认。就本次增资,发行人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4. 2008 年第二次增资2022年最新(精品)2022年最新(精品)

 法律意见书72008 年 5 月 29 日,成都市国资委下发了“成国资规[2008]68 号”《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批准同意发行人将10 亿元资本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 20 亿元。四川德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3 日出具了“川德验(2008)026号”《验资报告》,对发行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20 亿元。就本次增资,发行人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5. 2009 年 4 月第三次增资、变更公司类型2009 年 4 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函(2009)8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近期建设项目股权融资有关事宜的批复》、成都市国资委“成国资规(2009)29 号”、“成国资规(2009)83 号”《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批准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 54.994 亿元,其中成都市国资委出资人民币 30 亿元,以 2009 年 3 月 27日为基准日由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4.994 亿元由新增股东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认缴,中融信托出资的 4.994 亿元是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委托其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资产,不是中融信托的固有(自有)资产,信托期满,由中融信托按约定向成都市国资委转让股权,实现信托利益。四川德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3 日出具了“川德验(2009)字第 11 号”《验资报告》,对发行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就本次增资,发行人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6. 2013 年 7 月股权转让、变更公司类型2013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第一次股东会,同意中融信托将其对发行人的 4.994 亿元出资全部转让给成都市国资委,发行人相应变更为成都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及变更公司类型,发行人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7. 2015 年 12 月第四次增资、变更公司类型2015 年 12 月 28 日,经“成国资批(2015)151 号”《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批准同2022年最新(精品)2022年最新(精品)

 法律意见书8意,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 66.994 亿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出资 12 亿元,发行人相应变更为国有控股公司,就本次增资及变更公司类型,发行人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8. 2016 年 11 月第五次增资、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2016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股东会,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66.994 亿元增加到 67 亿元,增加的 0.006 亿元由股东成都市国资委出资(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从公司资本公积中划转)。公司名称变更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地铁、有轨电车、轻轨等城市(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民用及工业建筑,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投资、筹划、建设、运营管理、设计、监理、招标及技术服务等;机电系统及设备、材料的采购、监造、租赁、经销等;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系统沿线(站)及相关地区、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及管理;对利用城市(城际)轨道交通资源形成的经营项目进行策划、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与经营;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就本次增资、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发行人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9. 2020 年 8 月变更股东持股比例2020 年 8 月,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股东会,同意股东出资变更为:成都市国资委出资 55.63 亿元,持股比例为 83.03%;国开基金出资 11.37 亿元,持股比例为 16.97%。就本次出资变化,发行人已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10. 2021 年 8 月变更股东持股比例2021 年 8 月,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股东会,同意股东出资变更为:成都市国资委出资 57.72 亿元,持股比例为 86.16%;国开基金出资 9.28 亿元,持股比例为 13.84%。就本次出资变化,发行人已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11. 2021 年 11 月变更股东持股比例2021 年 11 月,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股东会,同意股东出资变更为:成都市国资委出资 58.44 亿元,持股比例为 87.22%;国开基金出资 8.56 亿元,持股比例为 12.78%。就本次出资变化,发行人已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22年最新(精品)2022年最新(精品)

 法律意见书912. 2021 年 12 月变更股东持股比例2021 年 12 月,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四次股东会,同意股东出资变更为:成都市国资委出资 59.13 亿元,持股比例为 88.26%;国开基金出资 7.87 亿元,持股比例为 11.74%。就本次出资变化,发行人已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13. 2022 年 4 月变更股东持股比例2022 年 4 月,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股东会,同意股东出资变更为:成都市国资委出资 60.07 亿元,持股比例为 89.66%;国开基金出资 6.93 亿元,持股比例为 10.34%。就本次出资变化,发行人已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前述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五)有效存续根据发行人的《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二、发行程序(一)内部决议程序1. 2020 年 9 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注册普通中票 120 亿元,融资期限不超过(含)5 年,例如 5 年或者 3 年,具体期限根据市场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和发行成本确定。2. 2020 年 11 月,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成国资批〔2020...

篇四: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九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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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 2022 年度第九期 超短期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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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西街 168 号产业集团大厦 3F 邮政编码:21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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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 2 2022 年度第九期 超短期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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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辰律非字第 005-9 号

  致: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 2022 年度第九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规范性自律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就本期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本期发行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查阅的文件。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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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九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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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期发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均为对发行人制作之发行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之专业报告中列载之数据、结论的严格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系 1997 年 12 月 16 日经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目前持有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91320200136008095K;公司类型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9,111 万元;法定代表人:许可;住所地为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2、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3、根据交易商协会于 2008 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中市协发【2008】3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资格通知书》,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4、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九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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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经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授权具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的国有企业集团。经无锡市人民政府锡委发【1999】4 号文批准,由无锡新中亚控股集团公司与无锡市地方电力公司(包括两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成建制整体合并创立。公司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以及代理投资、投资咨询和投资服务等。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8.8 亿元。2003 年 9 月 20 日经公司董事局决议及无锡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4 亿元,转增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 亿元。2008 年 3 月,经公司董事局决议及无锡市国资委锡国资权【2008】13 号文批准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2.8 亿元增至 80 亿元,新增加的注册资本由无锡市国资委分两期于 2013 年 3 月 10 日之前出资,公司实收资本为 80 亿元。

 2019 年 7 月,根据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将国联集团、产业集团部分股权无偿划转市国发资本运营公司的请示》(锡国资权„2019‟26 号)、《无锡市政府对关于将国联集团、产业集团部分股权无偿划转市国发资本运营公司的请示的批复》(锡国政字„2019‟482 号),将无锡市国资委持有的 30%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资本”)。此次股权划转完成后,无锡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 70%;国发资本持股比例为 30%无锡市国资委仍为国联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企业类型相应由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工商变更事项已于 2019 年 7 月 8 日完成。

 2020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收到《关于划转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通知》(锡财资【2020】41 号),以 2019 年 12 月31 日为划转基准日,将无锡市国资委持有的发行人 7%国有股权无偿划给江苏省财政厅。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无锡市国资委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比例为 63%,通过国发资本持股比例为 30%;江苏省财政厅持股比例为 7%。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受江苏省财政厅委托,作为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相关事项的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办理完成,同时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根据以上变更内容进行修正并完成备案。本次公司股东及公司类型发生变更情况,不会改变国联集团现有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公司治理结构,对国联集团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021 年 4 月 12 日,无锡市国资委对发行人下发“锡国资权„2021‟31 号”文批复,同意将无锡市财政局拨入发行人的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9,825 万元以货币方式增加发行人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将为 809825 万元,无锡市国资委、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江苏省财政厅将分别持有发信人 63.4489%、29.636%、6.9151%股权。发行人已收到全部增资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九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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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 9825 万元,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已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办理完毕。

 2021 年 11 月 9 日,无锡市资委对发行人下发“锡国资权„2021‟114 号”文批复,同意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向发行人注资 110,000 万元,其中,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29,286 万元,余额 80,714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 839,111 万元,无锡市国资委、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江苏省财政厅分别持有发行人 61.2344%、32.0918%、6.6737%股权。

 发行人不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收资本为 839,111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均通过历年工商年检,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其管理规则规定的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以传签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了锡国联董临决【2020】31 号董事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80 亿元,由各家承销银行组成承销团承销本次注册发行之超短期融资券。董事会所作方案经公司出资人决议同意后施行。

 2、2020 年 11 月 16 日,经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审议发行人提交的《关于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的请示》(锡国联发[2020]92 号),作出锡国资权【2020】82 号《关于同意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80 亿元,要求发行人应按规定办理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手续,规范发行行为,募集资金应在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防范财务风险。

 3、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可依法备案发行。

 发行人已在交易商协会履行了总额为 80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手续,并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取得了中市协注[2021]SCP145 号《接受注册通知书》。根据该《接受注册通知书》,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 2021 年度第五期 6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已按期足额兑付),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发行 2021 年度第六期 4 亿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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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超短期融资券(已按期足额兑付),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发行 2021 年度第七期 3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已按期足额兑付),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发行 2021 年度第八期 2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已按期足额兑付),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发行 2021 年度第九期 3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发行 2021 年度第十期 3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发行 2021 年度第十一期 8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已按期足额兑付),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发行 2021 年度第十二期 5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已按期足额兑付),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发行 2022 年度第一期 5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发行 2022 年度第二期 8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发行 2022 年度第三期 4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于 2022 年 3 月21 日发行 2022 年度第四期 3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发行 2022年度第五期 4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发行 2022 年度第六期 4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发行 2022 年度第七期 2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发行 2022 年度第八期 5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本期申请发行金额为 3 亿元,合计金额在该《接受注册通知书》额度范围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注册发行已经取得了董事会、无锡市国资委的合法授权和批准,已获得交易商协会注册核准,可以在《接受注册通知书》确认的注册额度及有效期限内依法申请本期发行。

 三、本期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1、关于本期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本期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期限270天、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无担保的超短期融资券,由主承销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采用固定利率方式付息;采用实名记账方式登记托管,托管、结算、兑付均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江苏银行担任本期发行的簿记管理人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经适当核查并经发行人承诺,本所律师确认:

 (1)《募集说明书》在首要位臵对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

 (2)《募集说明书》关于本期发行的发行额度、期限、面值、发行价格以及超短期融资券形式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之规定,且与发行人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材料记载内容保持一致。

 (3)《募集说明书》关于下列重要事项表述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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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九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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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募集说明书》关于本期发行方式和承销方式的规定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所签署承销协议之约定一致,且符合《管理办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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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2022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法律意见书

  二 二 0 0 二 二 年 六 月

 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关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2022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法律意见书

  [2022]

 盈法意字第 CS (2020-2041)号

 目录 释义 ...................................................... 1 一、关于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 7 二、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 13 三、发行文件和发行相关机构 .............................. 14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 19 五、对投资人保护相关内容的法律意见 ...................... 55 六、结论意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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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1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 / 公司/ / 集团/ / 株洲国投

 指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或盈科

 指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我们或本所律师

 指 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指派承担发行人本次发行法律服务的律师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指 发行金额为人民币 5 亿元的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

 指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而制作的《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管理办法

 指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配套规则

 指 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 版)》、《非金融企业债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2

 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 版)、《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相关配套规则 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簿记建档

 指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订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集中簿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式,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实现簿记建档过程全流程线上化处理 簿记管理人

 指 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具体簿记建档操作的机构,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间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度超短期融资券承销协议》 主承销商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销商

 指 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接受承销团协议和与本次发行有关文件约束,参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簿记建档的机构 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3

 承销团

 指 主承销商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

 指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超短期融资券余额按一定比例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市场

 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清算所

 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金所

 指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工作日

 指 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元

 指 人民币元(有特殊说明情况的除外)

 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3 月 近三年及一期末

 指 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及 2022 年3 月末 株洲市国资委

 指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株洲市发改委

 指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桥起重

 指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4

 千金药业

 指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宜安科技

 指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潍柴动力

 指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株冶集团

 指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株洲新芦淞

 指 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教育投

 指 株洲市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云龙

 指 株洲市云龙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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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5

 致 :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金额为 5 亿元人民币的 2022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事宜的发行人律师。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和本次发行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用途及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其它中介机构的有关资质文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下称“《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下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6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注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我们发表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提供的复印件和附件材料均和原件一致。

 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或备案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7

 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2007121360371),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如下:

 名称: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城森林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述勇 注册资本:400000 万元人民币 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1998 年 09 月 22 日 营业期限:1998 年 09 月 22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贷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根据发行人当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不含有国家金融监管业务,发行人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不包括典当、担保、小额贷款等相关业务,也不持有《金融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系非金融类企业。

 (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信息系统,发行人已成为交易商协会一般会员并承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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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9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概况如下: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系由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9 月,注册资本 23,111.20 万元,由株洲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8 年 9 月 21 日出具株会(98)验字第 069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出资到位。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为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根据 2009 年 10 月 22 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株政函(2009)176 号),公司增资 76,888.8 万元。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湘建会(2009)验字第 093 号《验资报告》验证株洲市人民政府已于 2009年 11 月 11 日前缴纳实收资本 26,888.8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8,100.00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18,788.80 万元。至此,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00,0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50,000.00 万元。

 2010 年 1 月公司名称由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1 年 1 月 5 日,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湘建会(2011)验字第 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0 年 12 月 27 日,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出资人职责向公司增资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10

 320,374,787.53 元。2015 年 4 月 13 日,株洲市国资委向公司缴纳1 亿元注册资本。至此,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00,0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92,037.48 元。2016 年 12 月,公司将资本公积 7,962.52 万元转增实收资本,发行人实收资本增加到 100,000.00 万元。

 2019 年 12 月,根据株洲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株国资函[2019]173号),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0.00 万元增加至 400,000.00 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300,000.00 万元 采取认缴制,目前已到位100,000.00 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认缴的 200,000.00 万元注册资本尚未明确增资形式。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篇六: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昌市红谷滩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 7 层)

 2020 年

 月 2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1

 一、发行主体 ................................................................................................................ 4

 二、发行程序 ................................................................................................................ 6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 8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或潜在法律风险 .......................................... 12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 23

  法律意见书

 第1页 共 24 页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发行人、公司、集团公司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注册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规模不超过 20 亿元的中期票据 本期发行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规模为 6 亿元、期限为 3+2 年的“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规则指引 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行业自律规定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宜春市国资委 指 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 指 宜春市人民政府 《公司章程》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的 2015-2017年度《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8552 号)、《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7915 号)和《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7643 号)

 《评级报告》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0]0310D 号)

  法律意见书

 第2页 共 24 页 民生银行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诚信国际 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近三年 指 2016、2017、2018 年 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6、2017、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法律意见书

 第3页 共 24 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 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指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商协会制定的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法律意见书

 第4页 共 24 页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且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无保留地提供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相关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公司法人资格

 根据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发行人最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225830694)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20 亿元整,法定代表人蔡伟琴,住所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 311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 1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矿产、交通、旅游、金融、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新能源、环保、农业、林业项目及服务业的投资及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资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未持有《金融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法律意见书

 第5页 共 24 页 经核查,发行人已注册为交易商协会企业类会员。根据发行人出具书面确认,同意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执行交易商协会决议,维护交易商协会合法权益。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发行人系 2014 年 12 月 30 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公司名称为宜春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2 亿元人民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60900110003777。2015 年 1 月 14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出具了收款回单(编号:15009000001),证明发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9日收到了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款 111,500,000.00 元。

 2017 年 8 月 8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公路投资开发”,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经营范围“国有资本运营、城市建设及综合运营,投融资业务,市政资源经营,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公路投资开发,相关产业投资和金融服务业务等。发行人已修改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7 年 8 月 16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同意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企业党建工作”。发行人已修改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7 年 11 月 16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将公司名称由“宜春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2,000万元,增资至人民币 200,000 万元;将公司经营范围由“国有资本运营,城市建设及综合运营,投融资业务,市政资源经营,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公路投资开发,相关产业投资和金融服务业务等”变更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矿产、交通、旅游、金融、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新能源、环保、农业、林业项目及服务业的投资及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受托管理资产”。发行人已修改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 年 4 月 25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同意对发行人经营范围进行变更,

  法律意见书

 第6页 共 24 页 增加“资产租赁”,经营范围变更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矿产、交通、旅游、金融、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新能源、环保、农业、林业项目及服务业的投资及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资产租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核准、批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登记,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自身不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

 (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检索发行人公示信息显示,发行人登记状态为存续,并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内。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且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指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程序 (一)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获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董事会决议 2019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董事会通过了《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董事会决议》,对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不超过 20 亿元中期票据进行商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

  法律意见书

 第7页 共 24 页 中期票据,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分别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方式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最终确定; (2)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途可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用途; (3)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应严格遵循《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

 经核查,发行人该次董事会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

 2、出资人批复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宜春市国资委报送请示。宜春市国资委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印发《关于同意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股东决议》,决定如下:

 (1)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中期票据,注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期限3+2 年,不超过 5 年,发行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确定; (2)同意授权发行人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 (3)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申报工作; (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禁挪用,防范风险;妥善安排和调度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经核查,宜春市国资委的批复对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批准合法、有效。

 (二)交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人已经取得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文号为中市协注【2019】MTN590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本次发行已获得现阶段必备的批准和授权,该等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第8页 共 24 页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文件

 发行人已经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制作了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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