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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10篇

时间:2022-10-02 17:40:03 来源:网友投稿

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10篇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 日本学前教育历年真题整理(自测) 1.日本将教师资格证书分为普通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和特别资格证书三大类,具体体现于( )17 A.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10篇,供大家参考。

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10篇

篇一: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

本学前教育历年真题整理(自测)

 1. 日本将教师资格证书分为普通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和特别资格证书三大类,具体体现于(

  )17

 A. 《教职员公约》

 B. 《教员许可法》

 C. 《幼儿教师专业准备标准》

  D. 《教育教员许可法》 2. 日本认定儿童园主要招收的幼儿为(

 )17 A. 3 ~5 岁

 B. 3 ~6 岁

 C. 0 ~6 岁

 D. 0 ~3 岁 3.日本提出振兴幼儿教育“七大政策支柱冶的是(

 )17

 A. 第一个幼儿园振兴计划

 B. 第二个振兴幼儿园计划

 C. 幼儿教育振兴计划(2001-2005)

 D. 幼儿教育振兴计划(2006-2010) 4.日本学前教育课程的组织形式主要为(

  )17

  A. 游戏活动

 B. 区域活动

 C. 集体活动

 D . 专题活动 5.日本推进幼保一元化的幼儿教育改革,希望实现的教育理念为(

 )17 A. 教育机会均等

 B. 保教一体化

 C. 教育公平

 D. 提升教育质量 6.1876 年,日本第一所幼儿园创立于(

 )16

 A.京都

  B.东京

 C.奈良

  D.大阪 7.1949 年日本公布法令将幼儿园的保姆改称为(

  )16

 A.教员 B.保育员

 C.教谕 D.教师 8.日本规定在全国的都道县府或指定城市设有“儿童指导所”的文件是(

 )16

 A.《保育大纲》 B.《保育所保育指南》

 C.《儿童福利法》 D.《幼儿教育纲要》 9.奠定日本学前教育体制的基础,推动日本学前教育逐步走向制度化的是(

 )15

 A.《法制令》 B.《幼儿园令》

 C.《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 D.《教育基本法》

 10.日本旨在提高 4-5 岁幼儿的入园率,要求到 1982 年实现 4-5 岁幼儿全部入幼儿园或保育所的目标是( )15

 A.第一个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B.第二个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C.第三个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D.第四个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11.1990 年,日本新修改的《幼儿教育大纲》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三个基本原理和原则。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这三个原则的是(

  )14

  A.努力促进幼儿的主体性活动

  B.以游戏指导为中心

  C.指导方法必须适合每个幼儿的特点

  D.在活动中教给幼儿必要的知识 12.日本从 1964 年开始实施旨在提高 5 岁幼儿入园率的(

  )14

 A.第一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B.第二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C.第三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D.第四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13.日本第三个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要求到 2001 年实现(

  )13

  A.所有 0-6 岁儿童都能入园

  B.所有 3-5 岁儿童都能入园

 C.所有 3-6 岁儿童都能入园

  D.所有 2-5 岁儿童都能入园 14.在日本《幼儿园教育大纲》颁布之前,传统幼儿教育课程包括六大领域:健康、社会、自然、音乐、美术以及(

 )12

 A.数学

  B.语言

  C.游戏

  D.国语 15.日本颁布《幼儿园教育大纲》,对过于分科的传统幼儿教育课程进行了改革,新的课程含五大领域:健康、环境、语言、表现以及(

  )12

 A.人际关系

 B.社会

  C.自然

 D.艺术 16.日本 1946 年公布的规定保育所的费用由国库负担 80%,由府县负担 10%的法令是 (

 )11

 A.《生活保护法》 B.《儿童福利法》

 C.《幼儿园保育法》 D.《幼儿园保育指南》 22.发表演讲,宣称幼儿园是幼儿自由游戏的场所,应该禁止一切课业的是日本教育家 (

  )11

 A.福泽谕吉 B.谷本富

 C.土川五郎 D.东基吉 21.1926 年,文部省正式制定了日本学前教育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而独立的法令是(

  )10

 A.《学制》 B.《教育法》 C.《幼儿园保育法》 D.《幼儿园令》 22.日本规定在全国的都道县府或指定城市设有“儿童指导所”的文件是(

 )10 A.《保育大纲》 B.《保育所保育指南》 C.《儿童福利法》 D.《幼儿教育纲要》 23.日本第一所幼儿园创立的时间是(

 )09 A.1875 年 B.1876 年

 C.1877 年 D.1878 年 24.1985 年,日本共有保育所(

 )09 A.15220 所 B.22904 所

 C.25220 所 D.32784 所 25.1949 年日本公布法令将幼儿园的教师称为(

  )08 A.教员 B.保姆 C.保育员 D.教谕 26.日本于 1990 年颁布的将幼儿园教育内容改为“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表现”五个领域的是(

  )08

  A.《保育大纲》 B.《幼儿园教育大纲》

  C.《学校教育法》 D.《保育所保育指南》 27.为解决幼小衔接问题,日本专门设置了(

  )08

  A.连贯教育 B.幼儿学校

 C.保育学校 D.幼年学校 28.日本旨在提高 5 岁幼儿入园率达到 60%的是 (

 )07

  A.第一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B.第二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C.第三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D.第四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29.发表演讲,宣称儿童是一个有独立意志、独立人格的独立体,不应由成人随意摆布的是日本教育家 (

 ) 07

  A.福泽谕吉

 B.谷本富

  C.土川五郎

 D.东基吉 30 日本第一所学前教育机构名为(

  )06

 A.双中幼儿园 B.大阪托儿所 C.双中托儿所 D.东京女子师范附属幼儿园 31.日本学前教育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而独立的法令是(

 )06 A.《幼儿园保育法》 B.《幼儿园令》 C.《教育基本法》 D.《保育大纲》 二、 名称解释

 1.(日本)《幼儿园教育大纲》:

 2.日本《学校教育法》 三、简答题

 1.简述日本学前教育目前改革的主要趋势。(2012)

 p92-93 2.简述日本幼儿教育的改革措施与发展趋势。(2011)

 3.简述日本《幼儿园教育大纲》规定的幼儿教育目标。(2008)

 四、论述题

 1 1. . 论述日本学前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改革动力分析。

 日本学前教育历年真题答案

 1. 日本将教师资格证书分为普通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和特别资格证书三大类,具体体现于(

 D )17

 A. 《教职员公约》

 B. 《教员许可法》

 C. 《幼儿教师专业准备标准》

  D. 《教育教员许可法》 2. 日本认定儿童园主要招收的幼儿为(

 C )17 A. 3 ~5 岁

 B. 3 ~6 岁

 C. 0 ~6 岁

 D. 0 ~3 岁 3.日本提出振兴幼儿教育“七大政策支柱冶的是(

 D

 )17

 A. 第一个幼儿园振兴计划

 B. 第二个振兴幼儿园计划

 C. 幼儿教育振兴计划(2001-2005)

 D. 幼儿教育振兴计划(2006-2010)

 4.日本学前教育课程的组织形式主要为(

  C

 )17

  A. 游戏活动

 B. 区域活动

 C. 集体活动

 D . 专题活动 5.日本推进幼保一元化的幼儿教育改革,希望实现的教育理念为(

 A

 )17 A. 教育机会均等

 B. 保教一体化

 C. 教育公平

 D. 提升教育质量 6.1876 年,日本第一所幼儿园创立于(

  B

  )16

 A.京都

  B.东京

 C.奈良

  D.大阪 7.1949 年日本公布法令将幼儿园的保姆改称为(

 C

  )16

 A.教员 B.保育员

 C.教谕 D.教师 8.日本规定在全国的都道县府或指定城市设有“儿童指导所”的文件是(

 C

  )16

 A.《保育大纲》 B.《保育所保育指南》

 C.《儿童福利法》 D.《幼儿教育纲要》 9.奠定日本学前教育体制的基础,推动日本学前教育逐步走向制度化的是( C )15

 A.《法制令》 B.《幼儿园令》

 C.《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 D.《教育基本法》 10.日本旨在提高 4-5 岁幼儿的入园率,要求到 1982 年实现 4-5 岁幼儿全部入幼儿园或保育所的目标是( B)15

 A.第一个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B.第二个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C.第三个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D.第四个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11.1990 年,日本新修改的《幼儿教育大纲》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三个基本原理和原则。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这三个原则的是(

 D )14

  A.努力促进幼儿的主体性活动

  B.以游戏指导为中心

  C.指导方法必须适合每个幼儿的特点

  D.在活动中教给幼儿必要的知识 12.日本从 1964 年开始实施旨在提高 5 岁幼儿入园率的(

 A

 )14

 A.第一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B.第二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C.第三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D.第四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13.日本第三个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要求到 2001 年实现(

 B

 )13

  A.所有 0-6 岁儿童都能入园

  B.所有 3-5 岁儿童都能入园

 C.所有 3-6 岁儿童都能入园

  D.所有 2-5 岁儿童都能入园 14.在日本《幼儿园教育大纲》颁布之前,传统幼儿教育课程包括六大领域:健康、社会、自然、音乐、美术以及( B )12

 A.数学

  B.语言

  C.游戏

  D.国语 15.日本颁布《幼儿园教育大纲》,对过于分科的传统幼儿教育课程进行了改革,新的课程含五大领域:健康、环境、语言、表现以及(

 A

 )12

 A.人际关系

 B.社会

  C.自然

 D.艺术 16.日本 1946 年公布的规定保育所的费用由国库负担 80%,由府县负担 10%的法令是 ( A

 )11

 A.《生活保护法》 B.《儿童福利法》

 C.《幼儿园保育法》 D.《幼儿园保育指南》 22.发表演讲,宣称幼儿园是幼儿自由游戏的场所,应该禁止一切课业的是日本教育家 ( B

 )11

 A.福泽谕吉 B.谷本富

 C.土川五郎 D.东基吉 21.1926 年,文部省正式制定了日本学前教育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而独立的法令是( D

  )10 A.《学制》 B.《教育法》 C.《幼儿园保育法》 D.《幼儿园令》 22.日本规定在全国的都道县府或指定城市设有“儿童指导所”的文件是(

 C

 )10 A.《保育大纲》 B.《保育所保育指南》 C.《儿童福利法》 D.《幼儿教育纲要》 23.日本第一所幼儿园创立的时间是(

 B

 )09 A.1875 年 B.1876 年

 C.1877 年 D.1878 年 24.1985 年,日本共有保育所(

 B

 )09 A.15220 所 B.22904 所

 C.25220 所 D.32784 所 25.1949 年日本公布法令将幼儿园的教师称为(

 D

 )08 A.教员 B.保姆 C.保育员 D.教谕 26.日本于 1990 年颁布的将幼儿园教育内容改为“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表现”五个领域的是(

 B )08

  A.《保育大纲》 B.《幼儿园教育大纲》

  C.《学校教育法》 D.《保育所保育指南》 27.为解决幼小衔接问题,日本专门设置了(

 D

 )08

  A.连贯教育 B.幼儿学校

 C.保育学校 D.幼年学校 28.日本旨在提高 5 岁幼儿入园率达到 60%的是 (

  A

 )07

  A.第一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B.第二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C.第三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D.第四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 29.发表演讲,宣称儿童是一个有独立意志、独立人格的独立体,不应由成人随意摆布的是日本教育家 ( B )

 07

  A.福泽谕吉

 B.谷本富

  C.土川五郎

 D.东基吉 30 日本第一所学前教育机构名为(

 D )06 A.双中幼儿园 B.大阪托儿所 C.双中托儿所 D.东京女子师范附属幼儿园 31.日本学前教育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而独立的法令是( B )06 A.《幼儿园保育法》 B.《幼儿园令》 C.《教育基本法》 D.《保育大纲》 二、 名称解释

 2.(日本)《幼儿园教育大纲》: 3.答:20 世纪 80 年代,为了适应新的经济技术发展及终身学习时代的要求,提高幼儿的思考、语言及创造能力日本于 1990 年颁布了新修订的《幼儿园教育大纲》。(1分)大纲在教育目标、内容、方法等方面都是

 从终身学习的高度为整个人生奠基的角度来设计的; (1分)大纲还规定了主题活动性、游戏指导为中心、及适合儿童个性差异3个基本原则;(1分)大纲还规定了幼儿课程的五大领域及集体与自由活动两种实施方式(1分)。

 3.日本《学校教育法》

 1947 年 3 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其基本精神是彻底清楚日本在教育中的军国主义和极端国家主义思想,普及民主教育,改革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教育基本法》提出国家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和平国家与社会的建设者”。

 《学校教育法》是日本政府遵循《教育基本法》而制定的一部法令。《学校教育法》明确幼儿园是学校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规定幼儿园是受文部省管辖的正规学校的一种。幼儿园以保育幼儿,赋予幼儿以适宜的环境,促进其身心发展为目的。

 三、简答题

 1.简述日本学前教育目前改革的主要趋势。(2012)

 p92-93 答:(1)积极推进幼教一元化改革,实现教育机会的均等。

 (2)加强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

 (3)重视提高学前教育的师资质量 2.简述日本幼儿教育的改革措施与发展趋势。(2011)

 3.简述日本《幼儿园教育大纲》规定的幼儿教育目标。(2008)

 第一、为幼儿健康打下基础,培养良好习惯态度。(1 分)

 第二、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友爱之心、合作态度。(1 分)

 第三、培养思考能力,启迪情操、兴趣与关心。(1 分)

 第四、培养对语言的兴趣和关心、态度和感受力(1 分)

 第五、培养创造力,增加感性认知。(1 分)

 四、论述题

 1 1. . 论述日本学前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改革动力分析。

 问题:①必须处理好幼儿园和保育所两者的关系和职能分工②发展情况不平衡。私立幼儿园比重大③持续的经济低迷和都市化对儿童发展的不利影响④政府的顽固立场的负面影响 动力:①国际化、信息化的时代要求②教育公平和民主化的要求③建立终身学习社会的目标

篇二: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

学前教育发展策略概览 作者:

 黄静潇

 文章来源:

 华南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

  自英国的欧文创建世界上第一所幼儿园以来, 社会性的学前教育机构已有近 200 年的历史。

 正规的学前教育逐步成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同家庭背景孩子的启蒙教育, 原先具有浓郁的慈善性兼福利性色彩的学前教育机构, 正日益转变为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

 学前教育的发展与机构的管理, 也从各种非政府组织包括社会慈善机构、私人基金会、 教会等的分散进行与运行, 渐趋转为由国家运用法制进行规范以及政府通过公共政策与权力的使用予以支持、 资助。

 幼儿教育的这种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国政府采取的积极的发展策略。

 因此, 国家及政府是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最重要角色, 政府采取的相关政策与策略对各国学前教育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其中突出表现在立法、 经费资助、 建立体系及培训师资等方面。

 一、 通过立法保证学前教育的发展 各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并非是一开始就有的, 其中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虽然学前教育机构产生于 18 世纪, 但其地位直到第二次工业技术革命之后才逐渐被各国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

 (一)

 19 世纪至 20 世纪前半叶的立法策略 自艾伦· 凯在 1899 年出版《儿童的世纪》 一书, 做出“20 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这一预言之后, 各国政府才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 注意保护儿童的权利, 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

 这对形成新的儿童观、 发展观和教育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并促进了学前教育的发展。

 英国于 1918 年颁布了《费舍法案》 , 国会规定地方教育当局要为 2~5 岁的儿童设立保育学校, 教育内容应以活动和艺术课为主, 以“儿童为中心” , 使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

 法国政府于 1881 年命令组织“母亲学校” , 将学前教育机构转变成了国民教育事业的一部分。

 1887 年又颁布法令, 指出母育学校是初等教育的一部分, 并对其招收对

 象、 办学要求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德国在 1922 年颁布了《儿童福利法》 , 成立了儿童保护局, 指导儿童的福利事业, 鼓励举办公立、 私立等各种形式的幼教机构。

 日本于1900 年颁布了《小学校令施行规则》 , 规定幼儿园可附设于小学。

 1911 年文部省又对这一规则作了修改, 指出幼儿园的保育内容虽为游戏、 唱歌、 谈话和手工技巧, 但幼儿园在教育的具体内容、 作息时间的安排上, 可自由支配。

 1926 年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幼稚园令》 出台, 提出幼稚园是学校体系的第一个环节, 并对幼稚园的目标、 师资条件、 幼儿入园年龄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

 20 世纪后半叶至今的立法策略 二战以后, 国际学前教育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各国对学前教育有了更大的重视, 不断地推出各种法律法规, 以保证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其内容涉及到学前教育的各个领域, 如教育的目标、 内容、 形式、 管理、 师资、 督导及评价等。

 英国在 1944 年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 , 该法案写道:

 “以教育 5 岁以下儿童为主要目的的初级学校就是保育学校” , 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正常儿童, 主要是进行教育, 其次是进行补偿” 。

 1972 年英国政府又发表白皮书, 要求在英国全面推进学前教育事业, 并提出经过 10 年的努力, 到 1982 年使 50%的 3 岁幼儿和 90%的 4 岁幼儿都能够接受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

 美国在二战后, 于 1956 年的《社会安全法案》 修正案中, 提出了为职业妇女提供托儿服务的方案。

 1958 年, 美国政府又通过了《国防教育法》 , 该法案强调教育应该从孩子抓起, 应该重视天才儿童的选拔和教育, 对学前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白宫于 1970 年和 1981 年两次决定把发展托幼事业作为国家最重要最迫切的需要之一。

 1979 年美国通过了《儿童保育法》 , 1990 年又通过了《儿童早期教育法》 。

 美国地方政府把普及学前一年的幼儿园教育作为学前教育的首要任务, 学前一年教育属于义务教育, 幼儿园多附设在公立学校, 许多州还决定扩招部分 4 岁幼儿以利于学前教育的普及。

 美国现任总统布什在上台之后于 2001 年 1 月 23日公布了名为《不让一个儿童落伍》 的教育蓝图; 2002 年 1 月 8 日, 又正式签署了《2001年不让一个儿童落伍法案》 , 这是美国基础教育中又一部涉及学前儿童的立法。

 二、 加大财政投入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各国都广开门路, 采用不同的方式, 加大对学前教育投资的力度。

 特别是近几十年来, 这一策略更加明显。

 美国政府于 1965 年通过了“向贫穷宣战” 的《经济机会法案》 。

 根据《经济机会法案》 , 联邦教育总署在 1966 年开展了旨在向贫穷家庭 3~5 岁儿童与残疾儿童进行免费学前教育、 营养与保健的“早期开端计划” (Head Start Program)

 , 以期对“处境不利者” 的子女进行“补偿教育” ,使贫穷家庭的幼儿做好入小学的准备, 实现“教育机会均等” 。

 到 1994 年又提出《早期开端计划》 , 将资助对象延至 3 岁的孩子。

 美国每年都增加对“开端计划” 的投入,到 1997 年拨款达到 39. 8 亿美元, 比 1965 年增长了 40 倍, 这一年全美有 80 万幼儿得到了资助。

 1989 年, 白宫与国会还先后通过了日托法案, 进一步增加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

 在老布什执政期间, 联邦政府资助学前教育的费用增加了 83%; 克林顿总统上任以后, 继续扩大对学前教育的投资。

 国会还通过决议要增加学前教育经费, 在 1994 年前使所有的 4 岁儿童都能享有学前教育的机会。

 1998 年, 克林顿政府又制定了学前教育的五年计划, 包括增加对开端计划的投入、 加强师资培训、 设立专项奖学金等。

 在美国历届联邦政府不断增加儿童发展事业经费的推动下, 越来越多的州政府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 纷纷增加投资支持公立学前教育, 例如在 1979 年美国只有 7 个州政府拨资援教, 而到了 1989 年则上升为 32 个州政府。

 英国政府早在 1870 年就开始实施了 儿童 5 岁入学的义务教育 (北爱尔兰是 2 岁),近些年来政府更是想方设法筹集教育经费, 资助贫困家庭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1995年 7 月, 教育和就业大臣 G 谢泼德公布了价值 7. 3 亿英镑的“儿童凭证计划” , 发给每位 4 岁儿童家长价值 11000 英镑的凭证, 以支付孩子的学前教育费用, 这一计划使全国每个 4 岁儿童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自 1997 年以来, 英国已对学前教育投入了 85 亿英镑, 并推出一系列举措确保学前教育对每个幼儿的可获得性, 以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例如, 国家儿童保育战略(The National Child Care Strategy)

 的目标是:

 扩大就业, 改善学前教育服务质量和为家庭提供更广泛的支持,内容包括扩大保育服务、 提供基金、 改善为从出生到 3 岁儿童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的质量 , 为 14 岁以下儿童提供校外托管服务及为 16 岁以下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日本于 1961 年通过了振兴幼儿园教育的决议, 制定并实施了三次幼儿园振兴计划,旨在通过为适龄幼儿提供奖励和补助费、 向幼儿园提供园舍设施完善费、 园具设施完善费等一系列措施, 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幼儿进入幼儿园。

 近些年来, 日本不断提高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比例, 1990 年比 1985 年增长了 27%, 1993 年又比 1990 年增长了 8%。

  三、 推进多样化学前教育机构, 倡导合力教育 为了推动学前教育的普遍发展, 世界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都运用适当的策略, 积极创造条件, 兴办各种各样的学前教育机构。

 在美国, 主要有托儿所、儿童保育中心、 幼儿园、 学前班、 蒙台梭利学校、 早期补偿教育中心等; 在英国, 主要有幼儿学校、 幼儿班、 日托中心、 游戏小组、 幼儿保育学校等; 在瑞典, 主要有日 托中心、 托管中心、 学前教育中心、 家庭日托、 儿童护理中心、 公园游戏场所、 玩具图书馆等; 在澳大利亚, 主要有学前教育中心、 儿童保育中心、 家庭日托、 游戏小组等; 在南非, 主要有保育中心、 游戏小组、 小学预备学校、 母亲日托等。

 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机构,满足了社会不同层次的需要, 也促进了学前教育的不断发展。

 各国政府还鼓励社区和家庭积极参与到学前教育中来, 进行合力教育。

 1984 年, 美国学前教育协会颁布《高质量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价标准》 , 对密切家园关系、 进行家园合作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

 1986 年, 日本教育审议会指出, 幼稚园、 家庭和社区三位一体对学前儿童进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1990 年又颁发了《为了家庭的合作》 , 在家庭教育、 社区教育、 幼儿园教育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如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家长教育和咨询指导; 改革福利措施, 让母亲育儿时间、 父母与孩子接触时间更有保障; 开放幼儿园资源为家庭、 社区共享等等。

 德国在 1995 年推行一项婴儿读书计划,免费向 9 个月大的婴儿赠送礼包(故事书、 童话诗和图书证)

 , 鼓励父母到国家婴儿图书馆去借书, 培养儿童对图书的喜爱, 提高他们的读写能力和遵守法规的自觉性。

 英国为了支持私立及志愿者团体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承诺 1998 年至 2003 年为这些托幼机构投资 4. 7 亿 英镑。

 以色列的教育部还组织专家编写两年使用的教材, 每年 9 册, 每册都设有一些亲子活动方案, 并由每个社区的家访员协助家长使用。

 四、 培养优质学前教育师资 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不仅仅是资金和设备, 更重要的是教师和儿童,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培养师资的工作看作是学前教育发展与提高的基石。

 为了培养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师资, 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 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首先, 是延长职前学习的年限。

 土耳其把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时间从 20 世纪 80 年代的 2 年发展为 90 年代的 4 年; 西班牙、 匈牙利、 朝鲜、 澳大利亚把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时间从 2 年延长至 3 年或 4 年; 奥地利把教师培养时间从 4 年改为 5 年。

 其次, 是优化职前学习课程的结构, 既做到基础课和专业课相互补充, 又注意理论和实践相互结合。

 例如西班牙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第 1 年要学习西班牙语、 外语、 社会科学、 数 学、 文学艺术等公共基础课, 第 2、 3 年除了学习幼教理论、 幼教史、 幼教方法、 心理学、 发展心理学、 教育心理学等专业课以外, 还要在幼教机构实习 4 个月。

 再次, 是重视教师的在职培训。

 一些国家注意通过多种形式来培训学前教师, 例如日本教师的在职进修形式有院内培训及公开保育活动、 国际间研修交流、 幼儿教育研究会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等。

 另外一些国家注意对师资培训工作的管理, 比如朝鲜学前教师的在职教育是国家和地方共同负责的, 各道、 市、 区都设立了“教师课程讲习所” , 教师每 3 年就有 3~6 个月脱产轮训的机会, 学习国家教育科学院和中央教育所制定的教材和科研成果。

 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 使各国学前教师的合格率有所上升, 师资队伍的质量得到提高。

 最后, 是注意教师的性别构成。

 丹麦、 瑞典、 澳大利亚、 马来西亚、 日本等国都十分重视男性在学前教育中的作用, 支持、 鼓励男性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这使男性学前教师能占有一席之地, 以促进儿童人格的健全发展。据统计, 日本学前教育男性教师自 1990年以来始终保持在 6. 3%的高比率上。

 此外, 许多国家十分重视提高学前教师的地位, 改善其物质待遇, 满足其生活与心

 理需要, 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

 例如, 为了防止教师队伍的流失, 1993 年韩国政府为学前教师增加薪水; 1998 年英国政府在时隔 80 年后, 重新划分社会阶层, 使教师职业在17 个阶层中跃居榜首。

 五、 加强国际学前教育交流与合作 自幼儿园创办以来, 国际交流与合作就对推动学前教育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发展学前教育的一股重要力量。

 特别是二战以来, 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 世界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趋势逐渐加强, 各国间的往来与交流也日益频繁。

 每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和积极推动学前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作为推动学前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策略。

 特别是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 世界各国都积极推动有关儿童发展问题的跨国研究和合作交流, 共商促进儿童发展的大计。

 比如, 1981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世界学前教育大会, 要求每个国家为保证儿童接受合理的保育和教育的问题献计献策。

 1989 年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也很重视儿童教育问题, 指出:

 国际间的谅解、 宽容和相互协调, 有利于儿童的生存、 保护和发展; 国际间的经济合作, 有助于儿童生活和教育条件的改善; 国际间信息和资料的交流, 有益于儿童社会性、 精神、 道德和身心的健康发展。

 同年召开的“面向 21 世纪的教育” 国际研讨会, 提出要从全人类、 全球的视野出发, 把儿童培养成面向世界的国际人。

 1990 年在巴基斯坦、 马里、 瑞典、 埃及、 墨西哥和加拿大等六国的倡议下, 在美国纽约召开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 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儿童问题的进一步重视, 为儿童营造了有利于生存和发展的更大空间。1996 年、1997年还分别在泰国曼谷、 北京召开了亚太地区幼儿教育国际研讨会, 研究儿童成长发展的特点和普遍规律。

 这些国际行动对推进各国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国外学前教育发展策略的初步探讨, 不难发现, 世界各国都对学前教育给予了极大的重视, 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这种发展策略, 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处在转型期的国家来说, 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

篇三: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

12 年 6 月第 14 卷第 2 期南昌航空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ANCHANG HANGKON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Jun. 2012Vol. 14. NO. 2[收稿日期] 2012-02-07[修回日期] 2012-02-20[基金项目] 2011 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湖北省农村学前教育现状及发展策略研究”( 2011jytq179)

 ;2010 年度襄樊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襄樊市 0—6 岁农村留守幼儿生存与发展现状研究”( 2010YB002)[作者简介] 刘天娥( 1975—)

 ,女,湖北襄阳人,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副教授,教育学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

 学前教育。现代日 本学前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刘天娥( 湖北文理学院,湖北襄樊441053)[关键词] 日本;现代;学前教育;特点;启示[摘要] 日本是世界上比较重视学前教育的国家之一,把学前教育放在国家战略的高度予以发展。

 其学前教育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学前教育立法、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学前教育目 标及课程设置、幼儿教师素质及师幼比等方面。

 在我国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今天,借鉴日本学前教育发展经验能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图分类号] G61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 - 1912( 2012)

 02 - 0103 - 06Characteristics and Implications of Modern Japanese Pre - school EducationLIU Tian - e( Hubei college of arts,Xiangfan,Hubei 441053,China)Key Words:

 Japan;modern; pre - school education; characteristics;implicationAbstract:Japan is one of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which lays emphasis on the pre - school education and puts the pre - school educa-tion into the national strategy.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e - school education are mainly manifested in the pre - school legislation,pre -school institutions, pre - school funding, pre - school goals and curriculum, early childhood teacher quality and teacher - child ratio.Learning from Japan’ s pre - school development experience in China is helpful to developing pre - school education and promoting thecause of China’ s pre - school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目前,世界各国对发展学前教育的意义和作用已达成共识,“幼儿保育和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 对个人和国家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1], 发展幼儿保育和教育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

 日本政府极其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 并已取得显著的成绩。

 据统计, 在 20 世纪 60 年代, 3 ~ 6 岁 幼儿入园率为26. 9% ; 到 1976 年, 2 ~ 6 岁 幼 儿 入 园 率 达 到63. 5%[2];2006 年, 日 本学前阶段毛入园率已达到86% 。

 本文通过对日 本学前教育的特点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借鉴。一、现代日本学前教育的特点( 一)

 重视学前教育立法日本很早就意识到学前教育对国家的重要意义,比较重视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

 早在 1889 年,政府就制订了幼儿园规则,明确了幼儿教育的目 标。1926 年,文部省制定《幼儿园令》, 开创了日 本为幼儿园单独制定法律的先河。

 它的出台, 使幼儿教育103

 2012 年 6 月第 14 卷第 2 期现代日本学前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在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有了一席之地。

 “二战”结束后,随着经济的复苏和社会的重大变革,学前教育也获得了较快发展, 这期间陆续颁布了许多和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包括《学校基本法》( 1947)

 、《保育大纲》( 1948)

 和《幼儿园教育大纲》( 1956)

 。20 世纪 60 年代后,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了振兴幼儿教育的决议。

 进入 90 年代, 随着少子化、核心家庭化、都市化、信息化等倾向的到来, 文部省先后颁布了《天使计划》( 1994)

 、《幼儿期开始进行心灵教育》( 1999)

 等法规, 意在通过提升家庭的教育力和社区的教育力, 协调好各方对学前儿童进行教育,形成“育子的社会”[3]。

 进入 21 世纪,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进程, 日 本政府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例如,2006 年颁布的新《教育基本法》, 首次把幼儿教育纳入其中,可见政府对幼儿教育重视程度之高。健全的教育立法既有效促进了日本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便于国家管理,充分发挥了其对社会和个人发展的巨大作用。( 二)

 二元制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由于历史原因, 日 本学前教育形成了幼儿园和保育所并存的“二元制”。

 幼儿园主要招收 3 ~ 6 岁儿童,保育所主要负责 0 ~6 岁儿童的教养。

 日 本幼儿园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 3 种,国立幼儿园由国家设立,主要设在国立大学或国立大学的教育系里; 公立幼儿园由地方行政机关( 市、町、村)

 设立, 多附设在公立小学里;私立幼儿园由私人和各种法人开办。据文部科学省 2010 年 8 月 5 日发布的统计数据, 全国现有幼儿园 13 392 所, 其中国立幼儿园 49 所, 占0. 36% ;公立幼儿园 5 107 所, 占 38. 1% ; 私立幼儿园 8 236 所,占 61. 5% ,在日 本, 约有 80% 的幼儿会进入私立幼儿园[4] ( 143)。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 日 本社会要求幼儿园和保育所在制度上实现一体化的呼声日益高涨。

 受此影响,1963 年, 厚生省与文部省达成协议,要求各地为保育所开设的课程和提供的设备必须与幼儿园基本相同。

 2004 年 12 月 , 日 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发布了《关于幼儿教育、 保育一体化的综合机构》 的咨询报告。

 阐述了幼儿教育、 保育一体化的意义与理念。

 目 前, 两者一体化虽未完全实现,但两者的教育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融合的趋势已日益明显。( 三)

 充裕的学前教育经费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经费由国家、地方和家长三方负担, 其中地方政府拨款比例较大。以 1993 年为例, 地方政府拨款占 44. 74% , 国家拨款占 6. 6% ,学费比例为 40. 99%[5]。

 家长负担费用多少视机构的性质而定。

 一般情况下,国、公立幼儿园( 所)

 相对费用较低,家长负担金额为 8% ; 私立的相对较高,家长负担金额为 35%[6]。

 日本有近 60%的私立幼儿园。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政府对私立幼儿园经常进行补助, 包括“机构补助”和“幼儿津贴”两部分:

 “机构补助”主要用于设备及各种事务费用, 由国家负担 1 /2 或 1 /3, 都、 道、 府、 县负担 1 /3 或 1 /4;“幼儿津贴”以福利形式发放给儿童家庭,政府根据家长的不同情况进行补助、减免其子女进入私立幼儿园的入园费和保育费。

 1991 年,文部省策划制定了战后第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国家划拨专款供新建或改建幼儿园设施之用( 其中1993 年拨款 32 亿日元)

 。

 近年来, 日 本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增长较快,2006 年日 本学前教育的公共经费投入占 GDP 的 0. 1% , 学前教育投入占公共教育经费比例的 3%[7]。( 四)

 学前教育目标及课程设置2007 年 6 月 ,政府新颁布的《学校教育法》第 23条提出了幼儿园教育的 5 项具体目 标:

 “培养健康、安全的幸福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生活习惯, 促进身体各种机能的协调发展; 通过集体生活培养快乐地参加集体活动的态度, 加深对家人和周围的人的信赖感,培养自 主、 自 律与协作精神以及规范意识的萌芽;培养对周围的社会生活、生命和自 然的兴趣、 理解、态度和思考力;通过日常会话、图书、童话等喜好的活动,培养正确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愿意理解他人104

 2012 年 6 月第 14 卷第 2 期现代日本学前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语言的态度;通过音乐、身体表现和造型等喜好的活动,培养丰富的感受性和表现力的萌芽。”[8]可见,相对于学业准备来说, 日 本学前教育更强调通过集体活动促进幼儿社会性和情感的发展[4] ( 128)。与教育目标相对应, 日 本学前教育课程分为 5个领域— — —健康、人际关系、 社会、 语言和表现。

 经过不断改革完善, 日 本学前教育逐渐形成了既体现先进思想,又具有本国特色的课程模式。

 相对于世界上很多国家而言, 日 本学前教育较少受国外教育思想的影响,有着浓厚的民族特色,这似乎与日 本的国际地位不相符。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 一些来自欧美的早期教育模式被带入日 本, 包括蒙氏教育( Montessori method)

 、瑞吉欧( Reggio Emilia)

 、 高瞻课程( High/Scop)

 等,这些教育模式虽或多或少对日本学前教育思想产生了影响, 但其仍然保持着强烈的大和民族色彩。

 在国际化进程中, 日 本学前教育也被国外广泛研究, 但我们很难发现日 本某种学前教育模式或思想像瑞吉欧那样几乎全球流行。

 究其原因, 大概有以下两点:

 其一, 学前教育课程没有权威的版本,课程目 标宏观概括, 对幼儿园( 所)

 具体实践没有明确要求。

 例如, 《幼儿园教育要领》中虽强调培养幼儿的社会性、 创造性、崇尚自 然、富有同情心等品质,但并未具体指导如何操作以实现这些目标。

 2008 年,文部省新修订的《幼儿园教育要领》中,仍然将每门课程领域分为“目 标” “内容”和“注意事项”3 部分, 虽然每个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但均未涉及具体操作方法。

 其二,学前教育的中心目标是让每个孩子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日本人。

 在日本,幼儿园被看成是文化传承的源泉,而不是变革的源泉。

 正因为有着浓厚的民族文化特征, 才使得日本学前教育较少受国外教育思想影响, 同时也导致其难以被国外移植[4] ( 239)。( 五)

 幼儿教师素质及师幼比要求日本十分重视幼儿教师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在日本,要成为幼儿教师必须先在大学或短期大学( 相当于我国的大专)

 进行相关学习。

 1949 年, 日 本政府颁布实施《教育职员资格法》, 其中规定选择教师作为职业的大学生必须学习 3 大类课程:

 一般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教职专业课程。

 修完指定课程、得到规定的学分后,可以获得不同级别的教师资格证书,分为“专修许可证” “一种许可证”和“二种许可证”3 个级别。

 《教育职员资格法》最近的一次修订是在 2008 年 6 月 ,对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最低条件的各项指标进行了重新确定( 见表 1)[9]。表 1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最低条件类别所需资格基础资格大学必修科目 的最低学分学科专业科目一般教职科目教职专业科目特别支援教育科目幼儿园教师专修许可证硕士学位63534一种许可证学士学位63510二种许可证短期大学的学士学位427同时,对幼儿教师资格的晋升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从事幼儿园教育工作数年后,通过在大学进修获得一定的学分,经教学鉴定考试合格后,可授予高一级的资格证书。

 但是, 资格证书的晋升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见表 2)[9]。

 为了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文部省于 2007 年正式出台了《教员资格证更新制》,将幼儿教师资格晋升制度法律化[10]。

 严格的法制保障,使得日本学前教育拥有一支优良的师资队伍。表 2幼儿教育职员资格晋升的必备条件类别所需资格基础资格在职最低年数大学必修学分幼儿园教师专修许可证一种许可证315一种许可证二种许可证545二种许可证临时许可证645此外,日本学前教育有着相对较高的教师幼儿比。

 一般情况下, 幼儿园的教师幼儿比为 1 ∶ 25, 部分幼儿园达到 1∶ 30。

 根据全美幼教协会( NAEYC)的规定,美国幼儿园班级的教师幼儿比不得高于 1:105

 2012 年 6 月第 14 卷第 2 期现代日本学前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10,因此, 日 本教师与幼儿之比是美国的 2 ~ 3 倍。然而,日本幼儿教育界并不认为这么高的比例有什么不妥,相反,他们认为“当一个班级的师幼比低于1∶ 25 时,这个班已进入一个危险的地带, 这种情况下虽然有利于教师对幼儿进行一对一的个别指导,却不利于幼儿之间的相互影响, 更不利于幼儿独立解决问题”[4] ( 120)。二、对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启示( 一)

 加强学前教育法制建设如前所述, 自“二战”结束以来, 日 本政府通过不断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法律法规涵盖了幼儿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教师资格和权利, 教育目 的、 内容和方法等。

 正因为重视立法,以法律为依据实施科学管理,日 本幼儿教育才得以跻身世界前列。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有关幼儿教育立法几乎是空白。

 直到 20 世纪 80 年代末,才陆续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等相关的法律和条例。

 进入 90 年代,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变革, 幼儿园的办园体制、投入机制发生了根本变化,与此相配套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建设却相对比较滞后, 除《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 外, 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大量散见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并且,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专门的学前教育法律, 在《教育法》所规定的 4 个独立学段中,目前唯有学前教育没有立法,这不利于有效地依法开展学前教育工作。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工作终于有了突破。

 2003 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把学前教育立法列入了立法调研计划;2006 年底, 正式委托教育部开展学前教育法案的研究起草工作;2007 年 11月 ,教育部将学前教育立法纳入到今后 5 年立法工作的重点,并明确列入到 2008 和 2009 年的工作要点,目前正处于法案的起草阶段。健全的法制建设将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 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当然, 法制建设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急功近利。

 日 本的《学前教育法》从出台到实施,历时 25 年。

 因此, 在《学前教育法》正式出台之前,国家应倡导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制定符合本地实情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以促进学前教育科学、良性发展。( 二)

 加大政府在学前教育上的投资力度日本通过公共财政, 不断强化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责任, 学前教育公共经费投入...

篇四: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

07年第 1期 (总第 6期)2007N o .1( S e r i a lN o .6)英才高职论坛T h eF o r u mo f Yi n g c a iHi g h e rV o c a t i o n a lEd u c a t i o n日本的学前教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史晓华(山东英才职业技术学院 学前教育学院, 山东 济南250104 )摘要: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奠基阶段, 和中国一衣带水的日 本, 其学前教育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

 分析日 本学前教育的法规体制、 课程教学、 师资培养以及经费投资状况, 可以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关键词:

 日 本; 学前教育; 启示*收稿日 期:2006- 12- 25作者简介:

 史晓华 (19 7 6- )

 , 女, 山东英才职业技术学院学前教育学院讲师。一、 问题的提出学前教育是人生基础教育中的重要一环, 是人的真正教育的开始。

 德国著名 学前教育学家福禄培尔曾 说:

 “如果我们看不到人类发展的这一神圣和自 然的起点, 我们将看不到人类发展的方向”[ 1]。

 对儿童的关心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 一个民族文明水准的一个标志。纵观当今世界各国, 都十分重视学前教育。

 如美国、 澳大利亚已于 20世纪 7 0年代为学前教育立法, 英国、 葡萄牙、德国、 韩国等国, 也在近 10年间相继颁布有关学前教育法律。

 和我们一衣带水的邻国日 本, 其学前教育也走在了世界前列。

 据统计,19 4 8年日 本有幼儿园 1529所, 平均每县有32.5所, 在园幼儿 19 89 4 6人, 平均每县有 4 233人; 到 2002年, 日 本有幼儿园 14 27 9所, 平均每县有 303.8所, 在园幼儿17 69 09 6人,平均每县有幼儿 3 .8万人[ 2 ]。

 日本的学前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日本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是人口 大国,0- 6岁 的婴幼儿多达 1.4亿[ 3 ], 占世界同龄儿童总数的 1/ 5。

 我国 《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第一环, 是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前教育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已被列入 “21世纪中国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 十五’ 计划”, 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也提出 “素质教育应该从幼儿教育抓起”。

 比较同处亚洲的中日 学前教育, 对我们了解中日 学前教育制度的差异, 借 鉴 日 本 先 进 的 学 前 教 育 经 验 , 促 进 我 国 学 前 教育 的 改 革 以 及 指 导 我 国 学 前 教 育 理 论 和 实 践 的 发 展 具有 重 要 的 意 义 。二、 日 本学前教育的特点(一)

 日 本学前教育立法规范重视学前教育立法, 以法律为依据实施科学管理, 是日本学前教育迅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重要原因。

 日 本涉及幼儿保教方面的立法很多, 如 187 2年明治政府颁布了日 本近代第一个教育法令 《学制令》, 其中第 22章中规定:

 开设幼稚小学,招收 6岁 以下幼儿。

 这是日 本近代有关幼儿教育设施方面的一个最早规定。

 随着社会制定专门 的幼儿教育令呼声的日 益高涨, 文部省于 189 9年颁布了 《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 这是日 本首次由政府颁布的有关幼儿教育的正式法令。

 此规程的颁布, 标志着日 本幼儿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 26年 4月 22日 , 日 本政府颁布了 《幼稚园令》,首次明确了幼稚园在日 本教育中的位置, 规定幼稚园教育为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环; 幼稚园以保育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善良性格、 辅助家庭教育为目 的。

 19 4 7年, 日 本文部省又颁布了 两个重要的教育法案:《教育基本法》和 《学校教育法》。

 19 4 8年 3月 , 根据 《学校教育法》的规定, 日 本文部省公布了 《保育大纲》。

 该大纲作为幼儿教育指南, 实际上起到了类似法规的作用。

 19 56年, 日 本文部省颁布 《幼儿园设置标准》和 《幼儿园教育大纲》, 标志着日 本幼儿教育进入一个稳定发展的时期。

 19 61年, 日 本参议院文教委员会又通过了振兴幼儿教育的决议。

 19 9 0年, 文部省又颁布实施新的 《幼儿园教育要领》, 明确了幼儿园教育是通过环境进行的, 改革了教育内 容的表示方法。

 19 9 4年, 文部省、 厚生省等几个部门联合颁布了《天使计划》, 为了 确保这一计划的实施, 政府又相继发布了 《紧急保育对策等五年事业》和 《儿童成长计划指南》等文件。19 9 9年, 文部省制 订颁布了《全国 儿童计划》( 紧急三年战略)。

 2004年 12月 , 日 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发表了《关于幼儿教育、 保育一体化的综合机构》的咨询报告;2005年 1月 , 日 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又发表了《关于适合环境变化的今后的幼儿教育的应有状态———为了幼儿的最佳利益》的咨询报告。这些法律和法规以及咨询报告既保护了幼儿的权益, 又使幼儿园、 保育所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日本的教育立法一方面促进了 学前教育的发展, 另 一方面也使国家便于管理, 使学前教育的目 标得以快速、 高效地实现, 发挥其对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二)

 日 本学前教育的课程教学体现了幼儿的主体性38

 19 9 8年 12月 , 日 本开始实施新修订的 《幼儿园 教育要领》, 规定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年龄特征及幼儿园所在地区的特点创造性地编制课程, 并对五个领域的具体目 标和内 容做出 了规定。

 例如:

 在健康方面, 要培育健康身心、 创造自 主健壮安全生活的能力; 在人际关系方面, 要为能亲近他人、 互助生活培育自 立性和与人交往能力; 在环境方面, 要培养对周边各种环境持有好奇、 探究心并将其引 入生活的能力; 在语言方面, 培育以自 己 语言表现经验, 思考、 倾听的 欲望和态度, 语言感觉和语言表现力; 在表现方面, 通过自 我表现感觉和思考, 培育富有的感性和表现力、 丰富创造性[ 4 ]。日 本没有全国统一的幼儿园教材。

 它提倡依据 《幼儿园教育要领》, 各园在考虑不同地区、 季节及幼儿特点的基础上, 制订出 幼儿园的教育指导计划。

 日 本学前教育重视各种活动的重要意义, 认为在教育实践中“应将第二章健康、 社会、 自 然、 语言、 音乐、 绘画各个领域所表示的事项加以组织,选择和安排符合幼儿园幼儿的经验和活动, 进行切实的指导”[ 5 ]。

 日 本学前教育活动一般以 “行事”活动为中心, 与日 常保育相联系, 共同实现预期的教育培养目 标。

 其次还有自 发自 主的活动, 这是幼儿的主导活动。

 日 本幼儿每天在园约有3小时以上时间是自 由 活动的。

 在自 由 活动时间里, 孩子们按自 己的兴趣和意愿自 由地选择活动方式。

 在这些活动中,游戏是主要活动, 也是一切活动的基础。(三)

 日 本学前教育的师资培养整体化、 连续化日 本幼儿园的教师称教谕, 一般应在大学里学完一般教养科目 和专门科目 , 具有视野开阔、 专业知识深厚的资质。在文部大臣认定的大学、 短期大学及其他培养机关学完规定学分, 并取得幼儿园教谕资格证书, 才能从事幼儿园教育工作。

 日 本幼儿园教师实行资格证书制度, 有普通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两种, 普通资格证书又分为幼儿园教谕一级普通资格证书和二级普通资格证书。日 本历来重视教师的素质, 幼儿教师被誉为人生的第一个良师益友, 是重要的智力启 蒙者。

 因此, 文部省十分重视幼儿教师的培养和提高, 认为只有高质量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

 因此颁布了 一系列的法令对此做出 明 确规定, 如 《教员许可法》和 《教员许可法施行令》等。日 本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职前培养, 第二阶段为在职进修, 这两个阶段紧密结合。职前培养即学前教育师资在成为学前教育教师之前的学校培养。

 现在日 本有 300多所大学和短期大学 (相当于我国的大专)

 担负着幼儿园教师的职前培训任务,对获得学士学位的普通大学毕业生授予一级证书,对获得 62个学分的短期大学毕业生授予二级证书。

 持证者必须参加县 (相当 于我国的省)

 里组织的笔试、 口试, 考试成绩合格后才有资格当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师资培养的第二阶段为在职进修。

 日 本对幼儿园教师的职后进修有严格要求, 以求做到制度化、 规范化。日 本政府为了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员的资质, 建立了 在职教员进修制度。

 日 本在 19 4 9年颁布的 《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十九、 二十条规定:

 “教育公务员为履行其职责应不断地进行进修”; “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范围内 , 可以脱产进修或者在职长期进修”。

 并将教师的在职教育与获得更高一级的资格证书结合起来。

 从进修方式看, 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可以有不同的进修方式。

 如根据进修机构, 学前教育师资的进修分为园内 进修和园外进修; 根据主办单位划分, 日 本学前教育师资进修主要有文部省、 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教育委员会、教育研究( 进修)中心、 民间教育团体、 师资培养机关以及中小学校。

 从进修目 的看, 可以分为大学补修学分以获得上一级教师资格, 和为充实自 己而进行的进修等。从进修机关看, 有大学及师资培养教育机关、 专门的进修机构以及广播电视及垂授教育机构等。(四)

 日 本学前教育的经费充足在日 本, 教育经费充足是特别引 人注意的。

 日 本幼儿园教育经费 19 55年为 81.65亿日 元, 以后逐渐增长,2002年为9 9 83.05亿日 元。

 日 本幼儿园在园人数最多的是 19 7 8年, 达到 24 9 7 89 5人[ 6 ]。

 以后, 随着出 生率的下降逐渐减少。

 但幼儿园 的 经 费 却 持 续 增 长 了 21 年 ,19 9 9 年 达 到 最 高 , 为10025.7 9亿日 元。

 2000年虽然有所下降, 但仍然为 19 55年的 121.27倍。

 从生均水平看,19 55年为 12685日 元,2000年为 5624 83日 元, 是 19 55年的 4 4 .34倍。从结构上看, 根据 《学校教育法》和 《儿童福利法》规定,日 本的幼儿园分为国立、 公立和私立 3种。

 国立幼儿园的经费由 国家负 担, 公立的由 地方政府支持, 私立的则由 设置团体或个人负责。

 日 本的幼儿园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 幼儿的父母要负担学费。学费的多少要视机构的性质而定。国立园、公立园相对费用较低, 私立的相对较高, 有时相差数倍。

 政府对私立园经常进行补贴, 对低收入户 也进行一定数额的入园费用补贴。从日 本幼儿园经费总体来看, 有两个特征:一是经费投入逐步增长, 无论从绝对数字看还是从增长的百分比看, 或是从在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看都有较大增长;另 一特征是日 本教育经费来自 中央、 地方和学校法人等。在各级教育中,上述的比例大不相同。

 19 9 7年的具体比例是:

 在幼儿园经费的 9 7 7 9 .04亿日 元中, 中央拨款为 37 .7 7亿日 元, 占经费总额的 0.4 %; 地方款项为 4 54 5.04亿日 元, 占 4 6.5%; 学校法人等的资金为 519 6.23亿日 元, 占 53.1%[ 7 ]。三、 日 本学前教育对我国的启示无论纵观还是横观日 本的学前教育事业, 都能给我们的学前教育发展带来一定的启示:(一)

 制定相应的法规, 以法治教日 本学前教育的发展过程, 实际上就是不断实现法制化的过程。

 从 189 9年颁布 《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19 26年颁布 《幼稚园令》, 明 确了 幼稚园在日 本教育制度中的位置,到 19 4 7年的 《教育基本法》和 《学校教育法》, 又到 19 56年的《幼儿园设置标准》和 《幼儿园教育大纲》, 使日 本学前教育逐步进入一个稳定发展的时期。

 此后又对 《幼儿园教育大纲》做了几次修改, 以及实施三次幼儿园振兴计划。

 日 本的经验表明, 教育法制建设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支柱。美国、 澳大利亚、 英国、 德国、 韩国等都相继颁布了相应的学前教育法律。39

 我国学前教育法制化的脚步比较慢, 于 19 9 6年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2001年颁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总结了 改革开放以来幼教工作发展的经验。

 但要真正贯彻落实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的学前教育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走向稳定发展的道路。幼儿教育与它教育的对象一样非常的弱小, 非常容易受社会经济变化和人的意志的影响, 因此特别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加以呵护。

 我国至今没有一种法律能明确界定、 规范和约束幼儿教育及其相关的各种因素。

 我国要加强有关立法工作, 尽快构建一个受共同原则指导的、 具有内 在协调一致性的、 层次不同的独立的幼教法规体系, 这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同时针对学前教育领域出 现的监管不力问题, 出 台相应政策, 加大监管力度。

 这样, 才能运用法律 的 手 段 , 贯 彻 依 法 兴 教 、 依 法 治 教 、 依 法 施 教 的 精神 , 从 教 育 思 想 到 办 学 、 管 理 、 教 学 等 各 个 方 面 都 有 以教 育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绳 的 标 准 , 把 学 前 教 育 纳 入 法 制 化的 轨 道 , 为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提 供 完 善 的 法 律 环 境 , 以 教 育法 制 化 为 手 段 推 进 教 育 现 代 化 , 促 使 幼 教 朝 着 更 加 健康 、 正 确 的 方 向 前 进 。(二)

 中国学前教育内容的实施方法需要进一步改进中国学前教育的内 容和日 本大体一致。

 中国的健康、 语言、 社会、 科学、 艺术五个领域分别和日 本的健康、 语言、 人际关系、 环境、 表现等五个领域相对应。

 但中国学前教育教学在具体的教育组织和实施中 , 偏重于给幼儿传授道理、 讲授知识、 解释疑难问题( 传道、 授业、 解惑)。

 在教法上, 虽然在教育纲要中要求 “以儿童为中心”, 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 大多数教师仍比较习 惯于遵循守旧 的教学模式、 教学方法, 在活动中满堂灌, 习 惯于教师先示范, 幼儿被动模仿, 教师灌输,幼儿被动接受, 以教师的意志去规范孩子的行为, 自 觉或不自 觉地将教学活动中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错位, 从而替代或降低了 幼儿在学习 中主体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这些都严重妨碍了 幼儿的想象力、 直觉思维力、 创造力及实际操作能力的发展。

 而日 本学前教育五个领域的内 容是以活动为中心来进行的, 在教育上较为放手, 强调幼儿和环境相互作用, 独立自 主地发展, 鼓励幼儿去尝试自 己愿做、 自 己想做的事情。我国的学前教师应切实转变教育观念, 引 导幼儿充分活动, 在教育上大胆放手而又不放任, 并为幼儿创设支持性环境和心理气氛, 较好地实现教育效果。(三)

 加强...

篇五: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

章 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

 [技能目标] 1 . 分析主要发达国家幼教法规的主要特点。2. 初步具备学前教育法律的意识以及分析判断的能力。[知识目标]

 1. 了解近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美国、 英国、 德国、 日本, 以及中国幼儿教育政策和法规的演变历程;2. 把握各国政策制定和法规建设中的特点, 思考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问题, 树立以法治教的意识。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演进及特点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演进及特点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演进及特点日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演进及特点中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演进、 特点及展望【知识导图】

 第一节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背景:学前教育机构产生于1 8世纪, 但其地位直到第二次工业技术革命之后才逐渐被各国以立法形式得以确立,尤其是一战以后, 各国更为重视学前教育, 不断地推出各种法律法规, 以保证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美国作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之一, 近代以来尤为重视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一、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1965年秋, 美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开端计划” (Head Start Project)1979年和1990年, 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儿童保育法案》 (Chi l d Care Act)和《儿童早期教育法》 (Earl y Chi l dhood and Educati on Act)

 1981年颁布的《提前开始法》 (Head Start Act)

 1984年, 美国学前教育协会颁布《高质量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价标准》1994年颁布的《目标2000年:

 美国教育法》 (Goal s 2000:

 Educate Ameri ca Act)1994年的《教育研究的发展、 传播与促进法》 (Educati onal

 Research,Devel opment, Di ssemi nati on, and I mprovement Act of l 994)

 2000 年颁布的《早期学习机会法》 (Earl y Leani ng Opportuni ty Act)2002年《教育科学改革法》 (Educati on Sci ences Reform Act )

 二、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一)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 保障教育公平◇政府通过开展教育项目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改善学前弱势儿童群体的保育和教育状况。

 如:《2000年教育目标法》 指出要提高对低收入家庭儿童早期看护与教育的关注程度。

 在《提前开始法》 中还有关于“无歧视原则” 的专门规定。◇美国有关残障儿童的立法指向明确, 除在一般的学前儿童法律法规中对残障儿童保教有所规定外, 还制定了专门针对残障儿童的法律。

 如:1968年1975年《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

 (二)

 学前教师资格的法律保障美国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确立了学前教师资格的合法地位。

 1981年规定, 到2003年9月30日之前全国至少有50%的“提前开始” 教师拥有协士学位,而2003年修订案则要求从2011年9月 30日起, 所有任职于“提前开始” 的教师均应拥有儿童早期教育的协士、 学士或更高级学位。

 (三)

 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均是通过计划、 项目或者法令等具体形式, 使学前教育的投入具有较高的针对性, 每当一个计划、 项目或法令出台之时, 其中包括对教育科研的投入, 都有相应的财政性拨款,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并体现出“专款专用” 的特点。

 (四)

 建立了州政府为主导的中央拨款干预机制针对各州政府在学前教育和保育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 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颁布各种有条件的拨款法, 鼓励州政府整合学前保育和教育资源, 以有效扩大服务供应范围, 提升服务质量。

 通过立法将资金投入与获得资金的条件相结合, 以保证各州政府在获得资金的同时, 实现联邦政府的政策宗旨。

 (五)

 以项目评估推进学前教育立法为了提高公众对学前教育和保育价值的认同程度, 美国联邦政府大力资助学前教育科学研究, 组织大学、 研究机构、 行业协会的专家力量。

 通过专设课题来攻关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瓶颈问题, 并及时公布科学研究成果, 有效形成了一种由父母、 早期教育工作者、 保育者以及相关组织构成的庞大的推动各州学前教育发展的舆论力量, 以实现国家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宏观调控。

 第二节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一、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1918年的《费舍教育法》 和1933年的《哈多报告》1944 年颁布的《巴特勒教育法》1966年, 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长普洛登女士发表《普洛登报告书》1972年12月 , 教育科学大臣萨切尔发表《教育白皮书》1997年英国政府推出“确保开端” 计划2004年12月 , 由英国财政部、 教育与技术部和劳工部等联合发布的《家长的选择与儿童最好的开端:

 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5 年教育法》 则是对《1989 年儿童法》 的修订, 即基于学校标准和框架修订下的儿童情绪和日托的保育。2007年12月 发布了《儿童计划(Chi l dren’ s Pl an)

 》2007年7月 , 英国新组建的儿童、 学校与家庭部推出了《每个儿童的未来都重要》 规划(Every Chi l d" s Future Matters)

 2008年, 由英国教育部与技能部出台的《基础阶段法定框架》2009年 3 月 , 《英国儿童保护:

 进展报告》 公布

 二、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一)

 关注弱势和残障幼儿群体, 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 规定:

 “地方教育当局须为学生提供医疗、 牛奶、 午餐和其他点心, 向贫困儿童提供衣着, 必要时可为儿童提供膳宿,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等。→1970年《缺陷儿童教育法案》 要求所有弱智儿童均能享受学校教育。→1976 年《教育法》 还规定, “只要无害于缺陷儿童本人及其同学, 缺陷儿童随时可入普通学校学习” 。→2003年“新工党” 政府颁布了《每个儿童都重要:

 为了孩子的变化》 ,提出应从家庭背景、 行为、 特殊需要、 身体和智力状况等维度来认定弱势群体和处境不利儿童并建立儿童数据库, 针对儿童的健康问题以及其它各种不良行为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计划和措施。

 (二)

 逐步加大财政投入英国幼儿教育费用主要是由政府承担, 家长免费或者只根据其收入水平承担很少的一部分。(三)

 保障幼儿教师资格的法律地位在1 998年《教师:

 应对变化的挑战》 (Teachers:Meeti ng the Chal l enge of Change)

 绿皮书的基础上, 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教师教育的新举措, 不断严格幼儿教师的准入资格。

 针对幼教人员工资低、 流失率高的情况, 政府以政策法律为保障, 建立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稳定幼教机构的从业人员队伍。

 (四)

 注重学前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英国是以政府为主体, 即英国政府在对学前教育的监督评估工作中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 主要是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注册、 教育质量、 课程设置和政府教育政策执行等方面进行管理, 而且操作规范。(五)

 注重中央与地方合作英国具有地方分权的传统, 地方政府在教育方面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力。

 1 988 年《教育改革法》 的颁布是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 它大大地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

 (六)

 各部门分工合作, 注重绩效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在学前教育和儿童服务中的职能, 并互相配合, 有助于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并获得更高质量的教育和相应的服务。

 如:→英国政府设立儿童服务指导(Di rector of Chi l dren’ s Servi ces) 的职位, 专门负责地方当局的儿童教育和社会服务, 并在教育与技能部设立儿童、 青年与家庭部长(Mi nister for Chi l dren, Young Peopl eand Fami l i es) 的职位, 以在地方政府间协调政策, 支持和促进其合作。→规定在地方上设立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ocal

 Safeguardi ng Chi l dren Boards) , 专门负责对儿童权益的保护。→2003年绿皮书提出在教育与技能部建立 “标准设立与调控机制” (standard setti ng mechani sm) ,

 负责制定不同部门需要满足的基本标准, 并设立联合的监督与检查团对各部门的工作及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进行评估, 设立干预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各部门的行为表现等, 消除影响服务有效性的障碍并减少相关的行政性负担。

 第三节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一、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1578年, 德国颁布了《学校规程》与注意事项。, 规定幼儿保教工作人员的责任18世纪,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凸显强迫教育的特征, 规定规定将岁的学龄前儿童提前纳入到了学龄期。5-619世纪,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倾向于” 控制但不援助“。1922年, 德国政府制定了《青少年法》儿童的福利事业, 鼓励举办公立、 私立等各种形式的幼教机构, 强调设立“白天的幼儿之家” ; 同时提出训练修女担任看护工作; 此外还要求加强幼儿教师培训。, 成立了儿童保护局来指导2004年2月 , 德国颁布的《托幼机构拓展法案》 等。

 二、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一)

 各州立法保障幼儿的 基本权利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 整个教育事业置于整个国家监督之下, 教育的管辖权属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文教部。

 但教育的立法与行政管理的绝大部分的职权归各州所有, 通过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调各州的教育事务。各州的财政分配以及对家庭的支持和补助、 学费高低也各不同, 难以保障全国各地幼儿教育机会的公平性, 尤其对来自社会低阶层家庭的幼儿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

 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传统学前教育价值观:

 家庭是学前教育的主体, 幼儿园是家庭的补充。

 (福禄贝尔)◇在德国, 建立家庭以外的公共机构为6岁以下幼儿提供受照顾和教养的机会并不那么受重视, 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教育政策制定上的重点, 同时也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

 学前教育师资力量雄厚◇技术学院担负着培养学前教育师资主要责任。培训学院主要是培养幼儿教师助手, 培训时间灵活。大学毕业的幼师在学前教育师资中所占比例较小。◇德国每一类学校的教师都必须受过高等教育, 而且要接受专门的教育工作培训。

 只有通过所学专业和教研教育学两种国家考试者, 才能取得教师资格, 被国家聘为终身职员。

 三、 德国学前教育改革的启示(一)

 实施积极的家园合作2001

 年, 慕尼黑国家学前教育研究所和 27 位专家学者共同拟定了《巴伐利亚学前儿童的陶养与教育计划》 , 该教育计划主张学习内容应与幼儿的生活环境、 兴趣紧密结合,给予幼儿主动认识及尝试的机会, 提供开放式的游戏空间以及幼儿团队合作的学习机会, 培养幼儿具有自我责任的品格及社会能力。

 。

 (二)

 教育财政地方化德国近年来有财政地方化的趋势, 即州政府降低了对财政的影响力, 并将财政责任完全转移给地方政府, 由地方自行运用及决定经费的使用。

 如 2004 年, 巴登—符腾堡州政府将所有财政责任都转移至地方, 各个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的多少完全由地方自行决定。

 第四节日 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一、 日 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1908年, 日 本教育家谷本富与中村五六合著了《幼儿教育法》1926年, 文部省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幼稚园令》1947年3月 , 日本国会通过了“二战” 之后最重要的两部教育法──《教育基本法》 和《学校教育法》20世纪60年代以来, 日本制定并实施了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1964-1970、 1972-1981、 1991-2001)

 , 旨在通过为适龄幼儿提供奖励和补助费、 向幼儿园提供园舍设施完善费、 园具设施完善费等一系列措施, 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幼儿进入幼儿园。1990年, 颁发了《为了家庭的合作》1997年, 日本颁布了《儿童福利法》2006年, 日本颁布了新的《教育基本法》

 二、 日 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一)

 确立幼儿教育的法律地位◇1 926年, 日本文部省正式制定了第一部《幼稚园令》 , 是日本学前教育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而独立的法令。◇2006年12月 22日正式颁布实施新《教育基本法》 , 与60年前的《教育基本法》 相比, “新法” 修改之处颇多,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地方之一就是首次把幼儿教育纳入其中。

 (二)

 幼保双轨制◇日本的幼儿教育机构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双轨制。主要分为两类:

 幼儿园和保育所(“二战” 前称托儿所)◇幼儿园和保育所在许多方面有差别, 如入园年龄(幼儿园是3-6岁, 保育所是0-6岁)

 、 教育水准(幼儿园比保育所高一个档次)

 等。◇20世纪60年代以后, 保幼出现一体化趋势, 双轨制色彩有所淡化。

 2006年新的《学校教育法》 , 将保育定义为“早期孩童时期的教育及照管” (Earl y Chi l dhood Educati on and Care) , 实际上是想调和这两类服务体系,从法律上保证了所有孩子们的受保育权。

 (三)

 制定完善而严格的教师政策• 二战后, 日本建立了严格而规范的幼儿园教员资格证书制度。

 日本幼儿园教员的资格证书分为三种: 特别资格证书、 普通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的授予权为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和知事。

 资格证书的获得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凡在大学里学完规定的学分数者, 都可获得教员资格证书”; 二是在职教育。

 三、 日 本学前教育改革的启示(一)

 以民主主义教育观为幼儿教育指导思想2006年新《教育基本法》 侧重于尊重传统和文化、 热爱祖国和乡土。

 其目的是加强道德教育, 恢复民族文化传统和精神凝聚力, 宣扬日本文化的优越性, 强调培养青少年学生的爱国心和作为日本人的自豪感, 使日本由经济大国走向政治大国。

 (二) 以国家主义、 民族主义的教育体系取代二战后的民主、 和平教育体系二战后, 日本在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占领军的指导下经历了民主改革, 并专心致力于经济发展。

 然而, 在它实现了经济高速增长、 达到了较高的物质生活水平之后, 却感到缺少强有力的精神支柱而难以获得...

篇六: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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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T制作:小鱼 教学版目录页 Education Content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2

 第一节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背景:

 学前教育机构产生亍18丐纨,但其地位直到第二次工业技术革命乊后才逐渐被各国以立法形式得以确立,尤其是一戓以后,各国更为重规学前教育,丌断地推出各种法徇法觃,以保证和促迚学前教育发展。

 美国作为丐界主要发达国家乊一,近代以来尤为重规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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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1965 年秋,美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开端计划”( Head Start Project )

 1979年和1990年,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儿童保育法案》(Child Care Act)和《儿童早期教育法》(Early Childhood and Education Act)

 1981年颁布的《提前开始法》(Head Start Act)

 1984年,美国学前教育协会颁布《高质量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价标准》

 1994年颁布的《目标2000年:美国教育法》(Goals 2000:Educate America Act)

 1994年的《教育研究的发展、传播与促进法》(Educational Research,Development,Dissemination,and Improvement Act of l994)

 2000 年颁布的《早期学习机会法》(Early Leaning Opportunity Act)

 2002年《教育科学改革法》(Education Sciences Reform Act )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2020/3/31 4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保障教育公平 ◇政府通过开展教育项目和出台相关的法徇法觃,改善学前弱势儿童群体的保育和教育状况。如:

 《2000年教育目标法》指出要提高对低收入家庭儿童早期看护不教育的关注程度。在《提前开始法》中还有关亍“无歧规原则”的与门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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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保障教育公平 ◇美国有关残障儿童的立法指向明确,除在一般的学前儿童法徇法觃中对残障儿童保教有所觃定外,还制定了与门针对残障儿童的法徇。如:

 1968年

  《障碍儿童早期援劣法案》 1975年

  《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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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二)学前教师资格的法律保障

  美国通过教育法徇法觃确立了学前教师资格的合法地位。1981年觃定,到2003年9月30日乊前全国至少有50%的“提前开始”教师拥有协士学位,而2003年修订案则要求从2011年9月30日起,所有仸职亍“提前开始”的教师均应拥有儿童早期教育的协士、学士戒更高级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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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三)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均是通过计划、项目戒者法令等具体形式,使学前教育的投入具有较高的针对性,每当一个计划、项目戒法令出台乊旪,其中包拪对教育科研的投入,都有相应的财政性拨款,具有徆强的操作性,幵体现出“与款与用”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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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四)建立了州政府为主导的中央拨款干预机制

  针对各州政府在学前教育和保育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颁布各种有条件的拨款法,鼓励州政府整合学前保育和教育资源,以有效扩大服务供应范围,提升服务质量。通过立法将资金投入不获得资金的条件相结合,以保证各州政府在获得资金的同旪,实现联邦政府的政策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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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五)以项目评估推进学前教育立法

 为了提高公众对学前教育和保育价值的讣同程度,美国联邦政府大力资劣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组织大学、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的与家力量。通过与设课题来攻关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瓶颈问题,幵及旪公布科学研究成果,有效形成了一种由父母、早期教育工作者、保育者以及相关组织构成的庞大的推劢各州学前教育发展的舆论力量,以实现国家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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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1918 年的 《 费舍教育法 》 和 1933 年的 《 哈多报告 》

 1944 年颁布的《巴特勒教育法》 1966年,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长普洛登女士发表《普洛登报告书》 1972年12月,教育科学大臣萨切尔发表《教育白皮书》

 1997年英国政府推出“确保开端”计划

 2004年12月,由英国财政部、教育与技术部和劳工部等联合发布的《家长的选择与儿童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

 《2005 年教育法》则是对《1989 年儿童法》的修订,即基于学校标准和框架修订下的儿童情绪和日托的保育。

 2007年12月发布了《儿童计划(Children’s Plan)》

 2007年7月,英国新组建的儿童、学校与家庭部推出了《每个儿童的未来都重要》规划(Every Child"s Future Matters)

 2008年,由英国教育部与技能部出台的《基础阶段法定框架》

 2009年 3 月,《英国儿童保护:进展报告》公布

 一、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2020/3/31 11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一)关注弱势和残障幼儿群体,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 →1944年《巳特勒教育法》觃定:“地方教育当局须为学生提供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向贫困儿童提供衣着,必要旪可为儿童提供膳宿,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等。

 →1970年《缺陷儿童教育法案》要求所有弱智儿童均能享受学校教育 。

 →1976 年《教育法》还觃定,“只要无害亍缺陷儿童本人及其同学,缺陷儿童随旪可入普通学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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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一)关注弱势和残障幼儿群体,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 →2003年“新工党”政府颁布了《每个儿童都重要:为了孩子的变化》,提出应从家庭背景、行为、特殊需要、身体和智力状况等维度来讣定弱势群体和处境丌利儿童幵建立儿童数据库,针对儿童的健康问题以及其它各种丌良行为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计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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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二)逐步加大财政投入

  英国幼儿教育费用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家长免费戒者只根据其收入水平承担徆少的一部分。

 (三)保障幼儿教师资格的法律地位

 在1998年《教师:应对变化的挑戓》(Teachers:Meeting the Challenge of Change)绿皮乢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教师教育的新丼措,丌断严格幼儿教师的准入资格。针对幼教人员工资低、流失率高的情况,政府以政策法徇为保障,建立幵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稳定幼教机构的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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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四)注重学前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

  英国是以政府为主体,即英国政府在对学前教育的监督评估工作中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主要是对学前教育机构迚行注册、教育质量、课程设置和政府教育政策执行等方面迚行管理,而丏操作觃范。

  (五)注重中央与地方合作

 英国具有地方分权的传统,地方政府在教育方面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力。1988 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是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它大大地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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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六)各部门分工合作,注重绩效管理

  明确相关部门在学前教育和儿童服务中的职能,幵互相配合,有劣亍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幵获得更高质量的教育和相应的服务。如:

 →英国政府设立儿童服务指导(Director of Children’s Services)的职位,与门负责地方当局的儿童教育和社会服务,幵在教育不技能部设立儿童、青年不家庭部长(Minister for Children,Young Peopleand Families)的职位,以在地方政府间协调政策,支持和促迚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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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六)各部门分工合作,注重绩效管理 →觃定在地方上设立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ocal Safeguarding Children Boards),与门负责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2003年绿皮乢提出在教育不技能部建立 “标准设立不调控机制”(standard setting mechanism), 负责制定丌同部门需要满趍的基本标准,幵设立联合的监督不检查团对各部门的工作及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迚行评估,设立干预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各部门的行为表现等,消除影响服务有效性的障碍幵减少相关的行政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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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1578年,德国颁布了《学校规程》 ,规定幼儿保教工作人员的责任与注意事项。

 18世纪,德国学前教育政策凸显强迫教育的特征,规定将5-6岁的学龄前儿童提前纳入到了学龄期。

 19世纪,德国学前教育政策倾向于“控制但不援助”。

 1922年,德国政府制定了《青少年法》,成立了儿童保护局来指导儿童的福利事业,鼓励举办公立、私立等各种形式的幼教机构,强调设立“白天的幼儿之家”;同时提出训练修女担任看护工作;此外还要求加强幼儿教师培训。

 2004年2月,德国颁布的《托幼机构拓展法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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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二、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一)各州立法保障幼儿的 基本权利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觃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亍整个国家监督乊下,教育的管辖权属亍联邦政府和各州文教部。但教育的立法不行政管理的绝大部分的职权归各州所有,通过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调各州的教育事务。

  各州的财政分配以及对家庭的支持和补劣、学费高低也各丌同,难以保障全国各地幼儿教育机会的公平性,尤其对来自社会低阶层家庭的幼儿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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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法觃 二、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二)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源亍传统学前教育价值观:家庭是学前教育的主体,幼儿园是家庭的补充。(福禄贝尔)

  在德国,建立家庭以外的公共机构为6岁以下幼儿提供受照顾和教养的机会幵丌那么受重规,家庭援劣政策是德国教育政策制定上的重点,同旪也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篇七: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

幼儿教育发展策略概览—国外幼儿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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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幼儿教育发展策略概览

 发布时间2008-4-20

 自英国的欧文创建世界上第一所幼儿园以来社会性的学前教育机构已有近 200 年的历史。正规的学前教育逐步成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同家庭背景孩子的启蒙教育原先具有浓郁的慈善性兼福利性色彩的学前教育机构正日益转变为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学前教育的发展与机构的管理也从各种非政府组织包括社会慈善机构、私人基金会、教会等的分散进行与运行渐趋转为由国家运用法制进行规范以及政府通过公共政策与权力的使用予以支持、资助。幼儿教育的这种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国政府采取的积极的发展策略。因此国家及政府是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最重要角色政府采取的相关政策与策略对各国学前教育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突出表现在立法、经费资助、建立体系及培训师资等方面。

 一、通过立法保证学前教育的发展

 各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并非是一开始就有的其中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虽然学前教育机构产生于 18 世纪 但其地位直到第二次工业技术革命之后才逐渐被各国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

 一19 世纪至 20 世纪前半叶的立法策略

 自艾伦·凯在 1899 年出版《儿童的世纪》一书做出“20 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这一预言之后各国政府才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注意保护儿童的权利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这对形成新的儿童观、发展观和教育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促进了学前教育的发展。

 英国于 1918 年颁布了 《费舍法案》  国会规定地方教育当局要为 25 岁的儿童设立保育学校教育内容应以活动和艺术课为主以“儿童为中心”使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法国政府于 1881 年命令组织“母亲学校”将学前教育机构转变成了国民教育事业的一部分。1887 年又颁布法令指出母育学校是初等教育的一部分并对其招收对象、办学要求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德国在 1922 年颁布了《儿童福利法》 成立了儿童保护局指导儿童的福利事业鼓励举办公立、私立等各种形式的幼教机构。日本于 1900 年颁布了《小学校令施行规则》 规定幼儿园可附设于小学。1911 年文部省又对这一规则作了修改指出幼儿园的保育

 内容虽为游戏、唱歌、谈话和手工技巧但幼儿园在教育的具体内容、作息时间的安排上可自由支配。1926 年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幼稚园令》出台提出幼稚园是学校体系的第一个环节并对幼稚园的目标、师资条件、幼儿入园年龄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20 世纪后半叶至今的立法策略

 二战以后国际学前教育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各国对学前教育有了更大的重视不断地推出各种法律法规以保证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其内容涉及到学前教育的各个领域如教育的目标、内容、形式、管理、师资、督导及评价等。

 英国在 1944 年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 该法案写道“以教育 5 岁以下儿童为主要目的的初级学校就是保育学校” 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正常儿童 主要是进行教育其次是进行补偿”。1972 年英国政府又发表白皮书要求在英国全面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并提出经过 10 年的努力到 1982 年使 50%的 3 岁幼儿和 90%的 4 岁幼儿都能够接受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美国在二战后于 1956 年的《社会安全法案》修正案中提出了为职业妇女提供托儿服务的方案。1958 年美国政府又通过了《国防教育法》 该法案强调教育应该从孩子抓起应该重视天才儿童的选拔和教育对学前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白宫于 1970 年和 1981 年两次决定把发展托幼事业作为国家最重要最迫切的需要之一。

 1979 年美国通过了《儿童保育法》 1990 年又通过了《儿童早期教育法》 。美国地方政府把普及学前一年的幼儿园教育作为学前教育的首要任务学前一年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幼儿园多附设在公立学校许多州还决定扩招部分 4 岁幼儿以利于学前教育的普及。美国现任总统布什在上台之后于 2001 年 1 月 23 日公布了名为《不让一个儿童落伍》的教育蓝图2002 年 1 月 8 日又正式签署了《2001 年不让一个儿童落伍法案》 这是美国基础教育中又一部涉及学前儿童的立法。

 二、加大财政投入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各国都广开门路采用不同的方式加大对学前教育投资的力度。特别是近几十年来这一策略更加明显。美国政府于 1965 年通过了“向贫穷宣战”的《经济机会法案》 。

 根据 《经济机会法案》  联邦教育总署在 1966 年开展了旨在向贫穷家庭 35 岁儿童与残疾儿童进行免费学前教育、营养与保健的“早期开端计划”Head Start Program 以期对“处境不利者”的子女进行“补偿教育”使贫穷家庭的幼儿做好入小学的准备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到 1994 年又提出《早期开端计划》 将资助对象延至 3 岁的孩子。美国每年都增加对“开端计划”的投入到 1997 年拨款达到 39.8 亿美元比 1965年增长了 40 倍这一年全美有 80 万幼儿得到了资助。1989 年白宫与国会还先后通过了日托法案进一步增加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在老布什执政期间联邦政府资助学前教育的费用增加了 83%克林顿总统上任以后继续扩大对学前教育的投资。国会还通过决议要增加学前教育经费在 1994 年前使所有的 4 岁儿童都能享有学前教育的机会。1998 年克林顿政府又制定了学前教育的五年计划包括增加对开端计划的投入、加强师资培训、设立专项奖学金等。在美国历届联邦政府不断增加儿童发展事业经费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州政府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 纷纷增加投资支持公立学前教育 例如在 1979 年美国只有 7 个州政府拨资援教而到了 1989 年则上升为 32 个州政府。

 英国政府早在 1870 年就开始实施了儿童 5 岁入学的义务教育 北爱尔兰是 2 岁  近些

 年来政府更是想方设法筹集教育经费资助贫困家庭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1995 年 7 月教育和就业大臣 G 谢泼德公布了价值 7.3 亿英镑的“儿童凭证计划” 发给每位 4 岁儿童家长价值 11000 英镑的凭证以支付孩子的学前教育费用这一计划使全国每个 4 岁儿童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自 1997 年以来英国已对学前教育投入了 85 亿英镑并推出一系列举措确保学前教育对每个幼儿的可获得性 以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例如国家儿童保育战略The National Child Care Strategy的目标是扩大就业改善学前教育服务质量和为家庭提供更广泛的支持内容包括扩大保育服务、提供基金、改善为从出生到 3 岁儿童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的质量 为 14 岁以下儿童提供校外托管服务及为 16 岁以下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日本于 1961 年通过了振兴幼儿园教育的决议 制定并实施了三次幼儿园振兴计划 旨在通过为适龄幼儿提供奖励和补助费、向幼儿园提供园舍设施完善费、园具设施完善费等一系列措施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幼儿进入幼儿园。近些年来日本不断提高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比例1990 年比 1985 年增长了 27%1993 年又比 1990 年增长了 8%。

 三、推进多样化学前教育机构倡导合力教育

 为了推动学前教育的普遍发展世界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运用适当的策略积极创造条件兴办各种各样的学前教育机构。在美国主要有托儿所、儿童保育中心、幼儿园、学前班、蒙台梭利学校、早期补偿教育中心等在英国主要有幼儿学校、幼儿班、日托中心、游戏小组、幼儿保育学校等在瑞典主要有日托中心、托管中心、学前教育中心、家庭日托、儿童护理中心、公园游戏场所、玩具图书馆等在澳大利亚主要有学前教育中心、儿童保育中心、家庭日托、游戏小组等在南非主要有保育中心、游戏小组、小学预备学校、母亲日托等。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机构满足了社会不同层次的需要也促进了学前教育的不断发展。

 各国政府还鼓励社区和家庭积极参与到学前教育中来进行合力教育。1984 年美国学前教育协会颁布《高质量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价标准》 对密切家园关系、进行家园合作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1986 年日本教育审议会指出幼稚园、家庭和社区三位一体对学前儿童进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1990 年又颁发了《为了家庭的合作》 在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幼儿园教育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家长教育和咨询指导改革福利措施让母亲育儿时间、父母与孩子接触时间更有保障开放幼儿园资源为家庭、社区共享等等。德国在 1995 年推行一项婴儿读书计划免费向 9 个月大的婴儿赠送礼包故事书、童话诗和图书证 鼓励父母到国家婴儿图书馆去借书培养儿童对图书的喜爱提高他们的读写能力和遵守法规的自觉性。

 英国为了支持私立及志愿者团体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承诺 1998 年至 2003 年为这些托幼机构投资 4.7 亿 英镑。

 以色列的教育部还组织专家编写两年使用的教材每年 9 册每册都设有一些亲子活动方案并由每个社区的家访员协助家长使用。

 四、培养优质学前教育师资

 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不仅仅是资金和设备更重要的是教师和儿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培养师资的工作看作是学前教育发展与提高的基石。为了培养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师资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首先 是延长职前学习的年限。

 土耳其把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时间从 20 世纪 80 年代的 2年发展为 90 年代的 4 年西班牙、匈牙利、朝鲜、澳大利亚把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时间从 2年延长至 3 年或 4 年奥地利把教师培养时间从 4 年改为 5 年。

 其次是优化职前学习课程的结构既做到基础课和专业课相互补充又注意理论和实践相互结合。

 例如西班牙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第 1 年要学习西班牙语、 外语、 社会科学、 数 学、文学艺术等公共基础课第 2、3 年除了学习幼教理论、幼教史、幼教方法、心理学、发展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等专业课以外还要在幼教机构实习 4 个月。

 再次是重视教师的在职培训。一些国家注意通过多种形式来培训学前教师例如日本教师的在职进修形式有院内培训及公开保育活动、国际间研修交流、幼儿教育研究会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等。另外一些国家注意对师资培训工作的管理比如朝鲜学前教师的在职教育是国家和地方共同负责的各道、市、区都设立了“教师课程讲习所”教师每 3 年就有 36个月脱产轮训的机会学习国家教育科学院和中央教育所制定的教材和科研成果。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使各国学前教师的合格率有所上升师资队伍的质量得到提高。

 最后是注意教师的性别构成。丹麦、瑞典、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日本等国都十分重视男性在学前教育中的作用支持、鼓励男性从事学前教育工作。这使男性学前教师能占有一席之地以促进儿童人格的健全发展。据统计日本学前教育男性教师自 1990 年以来始终保持在 6.3%的高比率上。

 此外许多国家十分重视提高学前教师的地位改善其物质待遇满足其生活与心理需要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例如为了防止教师队伍的流失1993 年韩国政府为学前教师增加薪水1998 年英国政府在时隔 80 年后重新划分社会阶层使教师职业在 17 个阶层中跃居榜首。

 五、加强国际学前教育交流与合作

 自幼儿园创办以来国际交流与合作就对推动学前教育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发展学前教育的一股重要力量。特别是二战以来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世界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趋势逐渐加强各国间的往来与交流也日益频繁。每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和积极推动学前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推动学前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策略。

 特别是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都积极推动有关儿童发展问题的跨国研究和合作交流共商促进儿童发展的大计。比如1981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世界学前教育大会要求每个国家为保证儿童接受合理的保育和教育的问题献计献策。1989 年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也很重视儿童教育问题指出国际间的谅解、宽容和相互协调有利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国际间的经济合作有助于儿童生活和教育条件的改善国际间信息和资料的交流有益于儿童社会性、精神、道德和身心的健康发展。同年召开的“面向 21世纪的教育”国际研讨会提出要从全人类、全球的视野出发把儿童培养成面向世界的国际人。1990 年在巴基斯坦、马里、瑞典、埃及、墨西哥和加拿大等六国的倡议下在美国纽约召开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儿童问题的进一步重视为儿童营造了有利于生存和发展的更大空间。1996 年、1997 年还分别在泰国曼谷、北京召开了亚太地区幼

 儿教育国际研讨会研究儿童成长发展的特点和普遍规律。这些国际行动对推进各国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国外学前教育发展策略的初步探讨不难发现世界各国都对学前教育给予了极大的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这种发展策略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处在转型期的国家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

篇八: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

四章 亚洲的学前教育 第一节 日本的学前教育 一、 发展简史 1876 年(明治九年)

 创办了第一所幼儿园, 至今已有 120 年的历史。

 若从制度化的角度去看这一变革, 其发展过程可分为五个时期:

  ①初创期, 从明治初期到明治三十一年(1898 年 )

 ;

  ②发展期, 从明治三十二年(1899 年)

 到大正十四年(1925 年);

  ③备战期和战时时期, 从大正十五年(1926 年)

 到昭和二十年(1945 年 )

 ;

 ④整顿改革期, 从“二战” 结束(1946 年)

 到 1955 年;

  ⑤稳定发展期, 从 1956 年至今。

  二、 法规与体制 (一) 日 本幼儿园教育纲要的制定与修改

 1998 年 12 月公布了第三个《幼稚园教育纲要》, 于 2000 年开始实施。

 其主要修改点如下:

 ① 为培养生存能力奠基, 萌发幼儿的道德心;

 ② 更加重视游戏与体验;

 ③ 在集体生活中促进孩子的发展;

 ④ 明确教师的指导作用;

 ⑤ 支援家教, 服务社区, 起到地区助教中心的作用。

  三、 课程 20 世纪 90 年代, 日本幼儿园课程改革的要点集中在以下几点:

 ① 积极开展促进身心健康的活动;

 ② 重视自然体验、 社会体验等直接的具体的社会体验;

 ③ 明确与幼儿相适应的促进智力发展的方法;

 ④ 根据萌发自我意识、 自控能力等幼儿期发展特点进行指导;

 ⑤ 注重幼儿在集体生活中实现自我、 求得发展。

  四、 师资培养 (一)

 建立幼儿园教师和托儿所保育员培养制度 早在 1947 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 中就规定, 幼儿园是正式教育体系中的一环, 其教师同中小学教师一样具有相同的称呼, 即在师资条件上同中小学扯平了。

 1949 年, 为促进幼儿园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日本文部省公布了《教育职员许可法及其实行法》, 对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的资格做了详细规定, 使战后日本幼儿园师资基本实现了制度化和正规化。

 1948 年, 日本厚生省同时公布了《儿童福利法施行令》 和《儿童福利法施行规则.》 两个法令。

 (二)

 幼儿园教师、 托儿所保育员的培训机关概况 1953 年通过的修改《教育职员许可法及其实行法》, 次年认定了 64 所大学具有培养幼儿园教师资格。

 除了大学和短期大学外, 日本还设立了 由文部大臣指定的幼儿园教师培训机关。

 最初, 保育员培训机构的发展比较缓慢, 但由于 20 世纪 60 年代保育员培训机构数量的急增, 日本建立了一支经过专门培训的保育员队伍。

 同时, 保育所的保教质量不断提高, 成为了与幼儿园教育并列齐驱的学前教育的重要一环。

  (三)

 在职教育

  《教育公务员特例法》 规定, 在职进修时每个教育者的义务, 主管单位应为之提供各种条件; 教师的在职锦绣方式主要有脱产和不脱产两种。

 特别是在修改过的《教育职员许可法及其实行法》 中规定, 教师的在职教育与获得更高一级的资格证书结合在一起, 由此更激发了在职教师的进修积极性。

 保育员的在职教育既有全国性的, 又有地方性的。

 自提出“终身教育” 的观念后, 日本政府对教师的在职教育更为重视, 认为在职教育是不断提高教师素质的重要措施和保证。

 若没有在职教育, 只靠学校教育所获得的某些知识, 是无法胜任当前教师工作的。

  五、 家庭教育与社区的作用 (一)

 家庭教育 1、

 政府重视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 ① 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② 广泛建立家庭文库;

 ③ 倡导推行父亲运动;

 ④ 兴办儿童玩具医院。

 2、

 学前教育机构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① 保育参观;

 ② 家庭教育讲座;

 ③ 家长委员会;

 ④ 妈妈会议。

 (二)

 社区教育

  日本倡导学前教育机构要重视家庭和社区的资源, 以丰富、 加深儿童对自己、 对他人和对社会的认识, 并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

 1986 年, 日本教育审议会指出, 幼儿园、 家庭和社区三位一体对学前儿童进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这样, 才能克服学前教育的封闭性。

 1999 年, 日本文部省颁布《幼稚园教育纲要》; 1998 年日本政府在颁布的第三个《幼儿园教育纲要中》 指出:

 “幼儿园要十分注意与家庭的联系与工作, 幼儿园生活要与家庭、 社区保持连续性。

 ”

  在社区教育活动中, 日本特别重视让儿童体验社会和接触自然, 通过了解社会和亲近大自然使儿童身心获得健全发展, 要求幼儿园、 家庭和社区有计划有意识地增加儿童到社会和大自然中去的机会。

 1999 年, 文部科学省实施“全国儿童计划”, 又称“紧急三年战略”, 为青少年儿童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创造条件, 不断完善各种设施。

 从 2000 年开始, 文部科学省实行“儿童梦想基金” 制度。

  第二节 印度的学前教育 一、 发展简史

  印度近代的学前教育出现于 19 世纪后半叶, 但在 1947 年印度独立前, 学前教育长期未得到重视。

 1944 年, 印度中等教育咨询委员会在其名为《战后教育的发展》 的报告中首次强调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 并建议要适当规定将学前教育作为全国教育系统必不可少的附属成分, 但并未付诸实施。

 印度独立后, 于 1951 年发出了要求全社会关心儿童、 反对剥削童工劳动的呼吁, 后来还通过了建立健康中心、 实行免费初等教育的法令。

 1953 年, 政府成立了一个负责学前教育的委员会; 同年, 通过了社会福利部关于建立“巴尔瓦迪 斯 ”(一种面向农村的小型幼儿教育班)的提议。

  二、 机构和课程 印度的学前教育机构种类较多, 课程理论多来自于西方, 但印度一向注重将圣雄甘地的有关幼儿教育的论述作为指导思想。

 目前, 印度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由以下五类:

 ① 蒙台梭利幼儿学校;

 ② 福禄贝尔幼儿园;

 ③ 巴尔瓦迪斯;

 ④ 流动托儿所;

 ⑤ 实验幼儿园。

  三、 师资培养

  印度幼儿教师正规的公立培训机构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私立培训机构则有巴尔瓦迪斯教师中心、 幼教人员培训班及只介绍福禄贝尔思想的福禄贝尔幼儿教师培训中心等。

  四、 社区教育

  地方政府利用社区促进儿童教育发展成绩最为显著的是印度喀拉拉邦倡导的 “民众科学运动 ” (KSSP)

 教育改革。

 该活动的科学家们从 1988 年底开始, 发起全民识字运动。

 喀拉拉邦的教育最值得称道的一点是, 识字班将村中妇女团结在一起, 让她们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民众科学运动” 社区教育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印度儿童教育的发展。

  第三节 中国的学前教育 一、 发展简史 中国的学前教育发展历史从时间的角度划分, 可分为三个阶段:

 ① 中国古代的学前教育; (从先秦至鸦片战争前)

 ② 中国近代的学前教育; (从鸦片战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中国最早出现的学前社会教育机构是蒙养院。

 蒙养院是与新的学校体系同时产生的。

 中国最早颁布并实行的成文学制是《奏定学堂章程》, 也叫癸卯学制(1903)。按照癸卯学制的规定, 蒙养院成为国家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癸卯学制的规定使得学前教育有了 一定的地位, 学前教育开始从家庭教育向有组织的社会教育过渡。

 ③ 中国当代的学前教育: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

  二、 法规与体制

  1903 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 包括了为学前教育专门制定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 肯定了 学前教育的重要性, 并提出设立蒙养院作为早期教育的专门机构。

 于是, 中国近代史上有了第一个有关学前教育的法规文件。

 辛亥革命后, 民国政府颁布的《壬子癸丑学制》 (1912-1913),将蒙养院改为蒙养园, 明确了蒙养园是附属于小学的教育机构, 是小学教育的初始阶段, 而不是家庭教育的补充。

 1922 年 11 月, 国民政府公布的《壬戌学制》 将颇具封建味道的“蒙养园” 改名为“幼稚园” 并作为初等教育的一部分正式列入学制改变了学前教育机构在学制中一度“身份不明”的状况。

 学前教育的发展与学前师范教育的发展是互为基础和前提的。

 1928 年全国教育大会上,陶行知、 陈鹤琴对幼教师资培养问题提出提案, 促进政府在 1932 年、 1933 年颁布的《师范教育法》 和《师范学校规程》 中, 对附设幼稚师范科及其修业年限、 学习科目、 实习等问题做了更具体的规定。

 1951 年, 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 把学前教育与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和各级速成训练班被列为五个基本部分之一; 并改“幼稚园” 为“幼儿园”。

 新中国的学前教育具有双重任务:

 既要担负抚育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任务, 又要帮助劳动妇女摆脱家庭负担。

 这个双重任务始终是幼儿园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在《幼儿园暂行规程》(1952 年)

 中有明确表述。

 1949 年 11 月,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并设立各个部门主管幼教工作。

 中国的学前教育事业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有统一的管理体系。

 1956 年, 教育部等三部委颁发的《关于托儿所、 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进一步宁缺了幼儿教育“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的原则。

 1952 年, 教育部在苏联专家的直接指导下制定并颁布了《幼儿园暂行规程》 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 以全面引导和规范幼儿园工作。

 1990 年 8 月, 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不久又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执行 90 年代儿童生存、 保护和发展世界行动计划》。

 1989 年, 国家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 为保障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 课程 中国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经历了一个多元化—单一化—多元化的发展历程。

  ①新中国成立前, 中国学前教育课程开设比较混乱:

 有教会幼稚园的宗教课程, 有蒙养院 (园)

 的日本式课程, 也有福禄贝尔、 蒙台梭利的课程, 以及美国以儿童为中心的经验

  型课

  程等。

 ②新中国成立后, 教育上全面学习苏联, 1952 年, 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暂行规程》、《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 中国学前教育有了统一的课程标准。

 ③20 世纪 90 年代后, 中国学前教育总的发展趋势是强调以“教育活动” 为基本组织形式, 活动在幼儿发展中的作用。《幼儿园教育活动》 和幼儿园课程指导丛书》 出版后, 中国学前课程出现了, 分科课程与领域课程并存的局面。

  四、 师资培养

  中国最早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是清末张之洞主持在蒙养院附设女子学堂。

 其招收 15~35岁的女子, 专门学习幼儿师范课程。

 而正式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则是从民国时期开始的。

  (一)

 中等幼儿师范教育

  ①学前教育新几哦啊是的培养;

 ②在职幼儿教师的培训。

 (二)

 高等幼儿师范教育

  ①职前幼儿高等师范教育;

 ②职后幼教高等继续教育 。

 五、 家庭与社区的作用

  中国社会支持家庭教育主要通过两种途径:

 一是国家政策领导; 二是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节 亚洲国家学前教育比较 一、 中日两国幼儿教育纲要的比较 (一)教育理念上的比较 同:

 都强调终身教育的观念, 强调儿童个体的发展和人性的完善。

 (二)

 幼儿教育纲要内容的比较

 ①纲要内容结构的比较

 同:

 都包括总则、 教育内容与要求、 组织与事实、 驾驭活动评价四大部分, 篇幅较短,以阐述教学内容(活动内容)

 为主, 总论部分非常重要。

  ②课程内容的比较

 日本:

 有角纲要从儿童发展的五个侧面即健康、 人际关系、 环境、 语言、 表现来表述教学目标和内容, 所有领域的教学目标都指向情、 意、 态度的培养。

 中国:《幼儿园教育纲要》 讲幼儿学习的范畴按学习领域相对划分为健康、 语言、 社会、科学和艺术五个领域, 并同时强调“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 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 能力、 知识、 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同:

 课程的综合性趋势。

  三、 学前教育课程的比较 (一)

 学前教育目标的比较

  同:

 都提出学前教育的目的是发展儿童的身心, 促进儿童个性生动活泼的成长, 但日本比中国更早重视培养儿童良好的个性。

 异:

 中国:

 更重视儿童身体的成长、 儿童的美誉及儿童动手能力和艺术表现能力的培养;

 日本:

 更注重儿童心理的发展、 儿童的德育及儿童合作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印度:

 重视儿童的健康教育, 认为教育是为儿童提供营养, 培养儿童的健康习惯。

 (二)

 学前教育内容的比较

  同:

 都受到学前教育法规的制约, 都比较重视对儿童进行健康、 语言、 音乐和美术八个方面。

 异:

 中国:

 更重视儿童的思想品德教育、 计算机教育;

  日 本:

 更重视儿童的人际关系教育和环境教育;

 印度:

 的学前教育课程内容则主要划分为言语、 认知发展和身 体发展三大部分。

 (三)

 学前教育策略的比较

 同:

 三国都很重视挖掘家庭、 社区教育资源的潜力, 为儿童的发展服务。

 异:

 日本:

 强调要根据儿童的年龄特征和个性差异, 通过环境来进行教育; 以儿童的自主活动为中心, 对儿童进行教育; 通过游戏活动对儿童进行综合指导; 把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安排有机的结合起来; 寓教育于儿童的一日活动之中。

  中国:

 强调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 因人施教; 以教师指导、 安排的有目 的、有计划的儿童教育活动为中心,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通过组织体育活动、 上课、 观察、 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等多种活动来对儿童进行教育; 在儿童的一日活动中, 注意动静交替、 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集体 活动与个别活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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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

 强调以儿童为中心, 采用游戏的方式, 重视儿童的主动探索和学习; 广泛开展各种活动; 为儿童提供价廉物美的图书、 图片及磁带、 录像带等视听...

篇九: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

的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的法律化  1 、1889 年,日本就制订了幼儿园规则,明确了幼儿教育的目标。

  2 、1926 年,文部省制定《幼儿园令》, 开创了日本为幼儿园单独制定法律的先河, 它的出台使幼儿教育在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有了一席之地。

  3 、二战后, 随着经济的复苏和社会的重大变革, 学前教育也获得较快发展,这期间陆续颁布了许多和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1947 年的《学校基本法》 和《学校教育法》 、1948 年的《保育大纲》 和1956 年的《幼儿园教育大纲》 。

  4 、 20 世纪 60 年代后,日本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了振兴幼儿教育的决议。

  5 、进入 90 年代,随着少子化、 核心家庭化、 都市化、 信息化等倾向,文部省先后颁布了《天使计划》( 1994 )

 、《幼儿期开始进行心灵教育》( 1999 )

 , 意在通过提升家庭的教育力和社区的教育力, 以协调好各个方面力量对幼儿教育的重视;  6 、进入 21 世纪,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进程,日本政府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例如 2006 年颁布的新《教育基本法》,首次把幼儿教育纳入其中。

 学前教育的法律化

 日本幼儿教育的机构

  二元制  属于学校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招收3~6岁幼儿,由文部科学省领导;

   属于福利机构,招收从出生到6岁的幼儿,由厚生劳动省领导。

 幼儿园 保育所

 比较内容

 幼儿园

 保育所

 相关法令

 学校教育法

 儿童福利法

 主管

 文部省

 厚生省

 招收对象

 年满3 3 周岁~小学入学前的儿童

 缺少保育的0 0 岁~小学入学前的婴幼儿

 保育费

 私立幼稚园由幼稚园自己规定;公立幼稚园由地方自治体规定。

 由地方自治体(市区町村)规定保育费。个人负担金额由收入高低决定。

 保教时间 每年39 周以上, 1 天4 小时 每年300 天左右, 1 天8 小时 属于福利机构,招收从出生到6 6 岁的幼儿,由厚生劳动省领导。

 日本幼儿园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三种:

 国立幼儿园由国家设立,主要设在国立大学或国立大学的教育系里,

  公立幼儿园由地方行政机关( 市町村)

 设立, 多附设在公立小学里,

  私立幼儿园由私人和各种法人开办。

  在日本,约有 80% 的幼儿会进入私立幼儿园,但是公立保育所的招生人数明显高于私立,由于公立保育所能为工作的父母提供更好的儿童看护服务。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日本社会要求幼儿园和保育所在制度上实现一体化的呼声日益高涨,受此影响,1963 年, 厚生省与文部省达成协议,要求各地为保育所开设的课程和提供的设备必须与幼儿园基本相同。

 2004 年 12 月 , 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发表了《关于幼儿教育、 保育一体化的综合机构》的咨询报告, 报告阐述了幼儿教育、 保育一体化的意义与理念。

 目 前, 两者一体化虽未完全实现,但两者的教育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融合的趋势已日益明显。

 幼儿教育目标

  日本新颁布的《学校教育法》第 23 条提出了幼儿园教育的五项具体目标:

  培养健康、安全的幸福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生活习惯,促进身体各种机能的协调发展;

  通过集体生活培养快乐地参加集体活动的态度,加深对家人和周围的人的信赖感,培养自主、自律与协作精神以及规范意识的萌芽;

  培养对周围的社会生活、生命和自然的兴趣、理解、态度和思考力;

  通过日常会话、图书、童话等喜好的活动,培养正确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愿意理解他人语言的态度;

  通过音乐、身体表现和造型等喜好的活动,培养丰富的感受性和表现力的萌芽”

 教育内容 培养幼儿健康的身心,使幼儿具有独自进行健康、安全生活的能力。

 通过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感,培养幼儿丰富的感性和表现能力,进而丰富他们的创造性。

 培养幼儿自立心和与人接触的能力,使幼儿可以和他人相亲相近、互助生活。

 培养幼儿学会表达自己的体验及想法,养成倾听对方讲话的习惯和态度,掌握语言感觉和语言表达能力。

 培养其在生活中对周围环境的好奇心和探索心。

 幼儿教师素质及师幼比

 在日本要成为幼儿教师必须先在大学或短期大学进行相关学习。

 1 、1949 年, 日 本政府颁布实施《教育职员资格法》,其中规定,选择教师作为职业的大学生必须学习三大类课程:

 一般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教职专业课程。修完指定课程,得到规定的学分后,可以获得不同级别的教师资格证书, 证书分为“专修许可证”、“一种许可证”和“二种许可证”三个级别。

 2 、《教育职员资格法》 最新的一次修改是在 2008 年 6 月 ,对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最低条件的各项指标进行了重新确定。

 3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文部省于2007 年正式出台《教员资格证更新制》,将教师资格晋升法律化。

 日本学前教育有着相对较高的师幼比,一般情况下, 其幼儿园的师幼比为 1 ∶ 25 , 部分幼儿园甚至达到 1 ∶30 , 根据全美幼教协会( NAEYC )

 的规定, 美国幼儿园班级的师幼比不得高于 1 :10 ,可见日本师幼比是美国的 2 - 3 倍之多。

 然而,日本幼教界并不认为高师幼比不妥, 相反他们认为“当一个班级的师幼比低于 1 ∶ 25 时, 这个班已进入一个危险的地带,这种情况下虽然有利于教师对幼儿进行一对一的个别指导, 却不利于幼儿之间的相互影响,更不利于幼儿独立解决问题”。

 课程设置:以游戏为主的幼儿教育 香椎浜幼儿园一天的活动安排

  7:00

  陆续到园,视诊、触诊、整理所带物品自由游戏、户

 外游戏

 9:20

  收拾、整理玩具

 9:30

  晨会(按年龄组列队),(唱歌、体操、跑步)

 10:00

  主要活动(分年龄组保育• • 混龄保育)

 11:30

  供餐

 12:30

  自由游戏、户外游戏

 13:00

  午睡(5 5 岁组9 9 月份后没有午睡,这是为进入小学做准备)

 15:00

  点心

 16:00

  总结会(一天的整理、观察、指导);自由游戏

 17:00

  收拾整理,按顺序离园

 18:00

  延时保育

 19:00

  闭园

 父母会

  “ 父母会 ” ,也称家长委员会,是家长之间相互交流、与幼儿园取得联系、参与并支持幼儿园工作的主要组织,是加强幼儿园和家长之间关系的重要桥梁 。

  “ 父母会 ” 主要协助幼儿园组织一些幼儿园里比较重大的活动,如远足、亲子运动会、友爱义卖会等,通常是幼儿园与父母会共同组织。此外,父母会还定期组织开展家长交流会或培训活动。

 

 特色活动

  集体生日会

 1、创设环境时布置有关儿童生日方面的内容:将班上所有儿童的生日按月布置在活动室的周围。

 2、开展愉快的晨间生日活动:全体幼儿打着拍子为他唱生日祝福歌。

 3、安排欢快有趣的集体生日活动:园长献上精彩的生日祝词;孩子们点燃拉炮表示祝贺;庆祝活动;赠送生日卡和礼品(这些礼品都是由教师和孩子们共同制作的)。

 成长记录表

 每学期末,都要发给幼儿每人一张“成长记录”,在“成长记录”中 对幼儿的评价十分注意评价的客观性,力求能较好地反映出各个幼儿不同的特点。

 成长记录表的组成 一张幼儿照片 班级教师对一学期全班幼儿发展的简单回顾 幼儿出勤记录 成长记录 观点 幼儿行动的状态

 日本学前教育的经费 1 、日本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 经费由国家、地方和家长三方投入,其中地方政府拨款比例较大,以 1993 年为例, 地方政府拨款占 44.74% , 国家拨款占 6.6% , 学费比例为 40.99% 。家长承担费用多少视机构的性质而定, 一般情况下, 国、公立幼儿园所相对费用较低,家长负担金额为 8% ,私立的相对较高, 家长负担金额为35% 。

 2 、日本有近 60% 的私立幼儿园,为更好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府对私立幼儿园经常进行补助,补助分为“机构补助”和“幼儿津贴”两部分,“机构补助”主要用于设备及各种事务费用,由国家负担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都道府县负担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幼儿津贴”以福利形式发放给儿童家庭, 政府根据家长的不同情况来补助、减免其子女进入私立幼儿园的入园费和保育费。

 3 、近年来,日本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增长较快,2006 年日本学前教育的公共经费投入占 GDP 的 0.1% , 学前教育投入占公共教育经费比例的 3% 。

 N A H T K

篇十: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

美国≤套l ! 蓬≮×c二三二r二三堰遵岫美国、日本、韩国幼儿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及启示口童宪明( 一) 关于幼教立法美国国会分别于1979年和1990年通过了《儿童保育法案》( Chi l d CareAct) 和《儿童早期教育法案》童的保育和早期教育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EarJ y Chi l dhood and Educati on Act),对,J L1981年颁布的《提前开始法》Acl ) 主要针对未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低收人家庭的幼童,向其提供免费的、广泛的健康、教育、营养、社会和其他专门的服务,促进其入学( H eadStan准备。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 Chi l d c甜e and Devel opm entBl ock G m nt Act) ,规定1996年至2002年联邦政府每年对该法授权的儿童保育服务提供10亿美元的拨款,促进各州和地方儿童服务的开展,对低收入家庭儿童的早期教育加以特别的关注。1994年颁布的《目标2000年:美国教育法》(Goal s2000:Educate Am edca Act) 第一编明确规定到2000年所有美国儿童都能够做好人学学习的准备,把发展学前教育放在八大目标之首。2000年颁布的《早期学习机会法》Act) ,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儿童早期发展的义务性项(Earl y kani ng O pponuni ty目、服务和活动的有效性,提高父母教育的有效性,促进儿童全面发展。2002年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 N o Chi l d Left Behi nd Act) ,是基于美国儿童阅读、数学、科学水平持续下降而发起的全国性的教育改革,强调了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的重要性。涉及幼儿教育的法律,还有《家庭援助法》(Fam i l y support Act)( 1988年) 、《全美儿童保护法》(N ati onalChi l d Protecti onAct)( 1993年) 、《入学准备法案》等,这些较为完备的幼儿教育法律,是保证美国的( H eadStartAct)( 2005年)学前教育水平在世界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的重要因素。( 二) 关于幼儿教师在美国,教师证书是一个人具备从事教师工作的资格证明。原则上.教师证书在各州多被视为是“ 执照” 性质的文件,并不是州政府与个人之间达成的契约。它只代表个人达成了州所规定成为教师的最低标准,并非就业的保证。也就是说,一个持有教师证书的人并不一定因为拥有教师证书.就排斥地方学区的特别要求,地方学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某些要求。美国的教育制度实行地方分权,各州依其需求,可自行规定取得教师证书的基本要求。美国各州均规定担任公立学校教师者需取得教师证书。由于教师证书标准是各州制定、各州颁发,因而教师证书的种类也很多。各州对早期儿童教育证书的适用年龄和年级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州规定适用范围是学前教育阶段,而有的州则规定适用于幼儿园至小学三年级。尽管各州的条件不尽相同,但大体内容还是相近的。以宾夕法尼亚州为例,规定取得教师证书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年龄在18岁以上;②良么啼i荆一万方数据

 么章i荆一好的品德;③非酒精中毒或毒品使用者;④经州政府认可的大学院校或机构毕业者;⑤经州教育委员会认可完成师资培育课程者。申请教师资格的时机各州各有规定,以加州为例有五个时机:①修完师资职前培育课程,准备任职成为初任教师时;②初任教师完成实习后再参加第二阶段申请,成为正式合格教师时;③合格教师准备取得担任另一学科合格教师资格时;④合格教师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准备换发新证书时;⑤合格教师转到其他州服务,准备具有在该州继续担任教师资格时。美国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由各州政府发放。基本的标准是:申请者除修完必修的专业课程和实践学习外,必须参加名为Praxi s的考试。针对幼儿园教师的Praxi s考试由三部分组成:基本技能、教学基本原理、早期教育,其中基本技能又分为阅读、数学和写作。美国幼儿教师可以自主选择课程模式、课程内容和教学材料。行政管理人员只在宏观上调配和支持教师的教学工作.比如说提供资源和配备助手等。在某些幼儿园里,每个班级每年都会得到一笔可供教师自由支配的课程建设费.教师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教育理念和课程需要购买相应的教玩具。美国幼儿园的管理者极少采取听课、评课的教研方式,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高主要依靠教师们的自主学习和相互交流。幼儿园也会经常为骨干教师提供机会,让他们参与一些地方或全国性的研习会,从而拓宽的工作视野,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依据美国教师的聘任制度,教师个人为了争取长期聘约,教师除努力表现外,需要依法参加职后进修学习.到大学修习相关的学分。否则,不能得到长聘。这样.可以从整体上不断提升幼儿教师的质量.二、日本( 一) 关于幼儿教育立法日本的幼儿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幼稚88园,另一种是保育所( 托儿所) 。幼稚园作为学校教育的一份子,被列入学校教育体系中,由文部省管辖;而保育所( 托儿所) 则是一种福利性的设施,由厚生劳动省管辖,两者的目的截然不同。日本在1899年就有了《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这一政策性文件对幼儿的保育工作和设备作了规定。1926年4月22日,文部省制定了《幼稚园令》,这是日本第一部关于幼儿教育的单独的政策性法令。1947年3月,日本公布了《教育基本法》,这是日本教育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机会均等、免费教育等原则性内容。在这些原则下,制定《学校教育法》,此法以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作为平行的立法对象。规定幼儿园是受文部省管辖的正规“ 学校” 的一种.以三岁至小学就学前的幼儿为招收对象,制定了幼儿园发展的基本框架。从此,幼儿教育成为日本学校教育中法定的组成部分,同时也为以后颁布的《保育大纲》纲》( 1955年) 、《幼儿园设置标准》( 1956年) 、《幼儿园教育要领》( 1964年) 、( 1948年) 、《幼儿园教育大《新幼儿园教育要领》( 1990年) 奠定了法律基础。文部省根据政府提出的“ 培养人才” 政策,1962年起三次制定幼儿教育振兴计划,1962年制定了《幼儿教育七年计划》( 从1964年开始) ,、目标是使l 万人以上的市、镇、村幼儿人园( 所)率达到60%以上。在达到目标后,又在1972年制定《振兴幼儿教育十年计划》,目标是实现4岁.5岁儿童全部入幼儿园或保育所。1991年,文部省又制定了第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其目标是让3岁一5岁幼儿有充分的入园机会。由于4岁一5岁幼儿教育基本普及,因此新计划重点放在3岁幼儿的保育上。这些法规规范着幼儿园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日本幼教事业的发展。日本私立幼稚园发展非常好,占全国幼稚园总数的50%以上。这与日本拥有健全的私立学校法律的支撑是密切相关的。日本1949年制定r《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法实行令》和《私立学校法施行规则》;1956年,制定了《私立学校万方数据

 职员共济组合法》;1970年,制定了《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1975年,制定了《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施行令》。这些法令有效地监督并指导私立学前教育的办学与发展。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12月22日,日本公布施行的新的《教育基本法》,首次将幼儿教育直接写进了此法中。该法第11条规定:“ 鉴于幼儿教育对于人之一生人格形成的基础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以及适当的方法,以努力使之振兴。” 表明日本政府对幼儿教育的重视,也为幼儿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二) 关于幼儿教师日本对幼儿教师的资格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教师上岗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幼儿教师获得资格证的途径:一是直接通过大学教育,修完所规定的学分:二是通过在职培训,即在从事实际教育工作数年后,通过讲习、函授、进修等途径,获得一定学分。经检测合格获得资格证。1949年颁布实施的《教员许可法及实施令》,确立了日本所有教师的资格证书制度,统一了规格。现在,日本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分为两大类型——普通资格证书和I临时资格证书。普通资格证书又分为三个等级:最高等级为幼儿园教谕专修资格许可证。授予修完学前教育专业硕士课程的研究生,或在幼儿园工作一定年限并通过在职进修达到硕士水平的学前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的教员。第二等级为幼儿园教谕一种资格许可证,授予获得学士学位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本科生。第三等级为幼儿园教谕二种资格许可证,授予在短期大学学习两年学前教育课程.至少修完62学分的大专毕业生。临时资格证书授予参加当地都道府县举行的幼儿教师任用考试.经“ 教员检定考试”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普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终身有效;临时资格证仅在当地的都道府县使用,有效期三年。持临时资格证的人只能做助理教谕或助理养护教谕。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并通过在职进修获得规定学分.经“ 教员检定考试”合格后,可获得正式资格证。为了选拔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中.近几年来日本大幅度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对志愿任教的学生实行奖励制度。幼儿教师受到社会各界的尊敬.其工资比一般国家的公务员高出20%左右,所以报考幼儿教育专业的人很多。在幼儿教师培养的政策方面,日本文部科学省发布了一系列文件。20世纪90年代后期,加快和加大了教师教育制度与课程改革的步伐与力度.着重完成由“ 完成式教师” 向“ 未完成式教师” 的真正转变。日本在大学、短期大学及专门学校的幼儿教育专业运营“ 教师资格证书课程” ,不仅传授给学生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重视学生的实习,重视培养这些教师人职前的职业使命感。日本非常重视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鼓励幼儿教师继续进修获得高级别的教师资格证书,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相关制度非常完善。《地方公务员法》第19条规定:教育公务员“ 为完成其职责,必须经常致力于研究和研修” 。《教育公务员特例法》也指出:本政府不断完善进修设施,开辟进修途径。如在职“ 必须给予研修的机会。” 为此,日的幼儿教师可以脱产或不脱产到大学深造,参加有课程认定的大学函授教育.参加文部大臣委托大学进行的学分认定测验。等等。三、韩国( 一) 关于幼教立法1952年,韩国政府公布的《厚生设施要纲》规定:“ 托儿所是受家长委托保护参加工作的父母之子女,进行临时或一定期间保育的福祉厚生设施。” 《儿童福祉法》( 1961年由保社部制定) 规定,托儿所属于儿童福利设施之一,其设立主体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及法人代表等组成,设立主体可以从民间、社会福利团体以及地方政府得到财政支援和补助。从1967年开始,韩国政府明文规定:从国库和地方费用中支付40个托儿所的各种补助费。1968年3月,韩国公布了《未认可托儿设施临时措施令》,其目的在于迅速增加托儿所的数量,么彳i一彳1一二。一。年十月号下半月万方数据

 么昔髻荆一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要求。20世纪80年代之后.韩国积极发展幼教事业,全面修改了原来的《儿童福祉法》,扩大了保育范围,改革了教育课程,强调幼儿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时代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由于女性就业急骤增加,为解除女工的后顾之忧,政府制订了《岗位托儿制度》。1990年,韩国国会通过了《婴幼儿保育法案》,这标志着韩国的幼教事业将会得到更加蓬勃地发展。1997年,韩国的《初等教育法》( 2000年修订) 规定了设立幼儿园的目的,园长、园监、教师的任职资格和工作任务,规定了教师职称等级和晋升的条件。2000年3月,韩国教育部制定了《全国幼儿园课程》。此文件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课程计划与管理,第二部分为课程领域。它涉及教育内容、方法、幼儿园课程的组织与实施,中央、省、地方教育部门及园所各方面职责及相互关系,以及课程的评价与质量监控。2004年5月,韩国颁布了《幼儿教育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幼儿在入小学前可以免费享受一年的学前教育。否则将视为违法。低收人家庭可以获得政府幼儿教育补贴。( 二) 关于幼儿教师韩国的学校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三种,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学校称为国立学校,由地方自治团体投资设立的学校称为公立学校,由法人私人投资设立的学校为私立学校。韩国《教育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国立、公立学校或机关教员或助教为教育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待遇。私立学校的教员可以通过招聘而进入国立、公立学校,成为教育公务员。第47条规定,教育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2岁,特殊条件可放宽为65岁。对幼儿园教师的职后培训,韩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有:①资格培训,为教师晋升级别而开设,通过培训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②一般性培训,用以扩展教师在教育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整体知识;③调整性培训,专为新教师而开设上岗培训,让年轻教师尽快适应岗位工作;④提高性培训。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中的骨干力量。四、美国、日本、韩国幼儿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及启示( 一) 特点其一,制订法律法规,保障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儿童保育法案》和《儿童早期教育法案》;韩国颁布了《幼儿教育法案》,对儿童的早期教育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法律层面的独立的学前教育法律:日本文部省制定了《幼稚园令》,这是日本第一部关于幼儿教育的单独的法令,但不是国家法律层次上的法,只相当于部门的规章,立法层级不高。但这三国围绕幼儿教育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不少,这是保障其幼儿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其二,采用法律形式明确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美国的学前立法从其本质上讲很多是拨款法,拨款问题成为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美国教育法律的一大特点。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和规范。有效地保证资金的正确使用,保障幼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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