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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9篇

时间:2022-09-27 10:50:04 来源:网友投稿

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9篇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 附件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进&ld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9篇

篇一: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

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双千兆”网络行业融合赋能,推动万兆入楼入园入企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稳增长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45 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是指全市范围内服务生产制造及技术研发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高水平的网络基础设施,形成信息基础设施赋能数字化转型的典型应用场景,打造技术先进、成效显著、可复制可推广的标杆示范项目。第三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发展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计划),每年至少扶持 100 个重点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项目,遵循依法行政、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 2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发布申请指南,组织项目受理审核、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申请指南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请书等材料,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七条

 项目单位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二)是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三)不同实施主体不得同时申报同一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项目;(四)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3 -(五)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第八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专项条件:(一)实施地位于深圳市,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二)已完成竣工验收;(三)已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的《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技术指引》要求完成建设,并通过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估;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 30%,采用事后资助方式,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第十条

 项目投资额是指项目单位实施项目产生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软件购置、工程及技术评估费用,计算时间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 1 个自然年度。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定期受理申报的方式,根据本操作规程统一对外发布申请指南。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 4 -(一)项目申请书;(二)项目实施方案;(三)项目费用投入清单;(四)项目竣工验收材料;(五)项目技术评估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待网上预审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材料初审,对申报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助计划,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

 - 5 -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出现下列情形,可以撤销资助项目并终止资金拨付:(一)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二)发现项目单位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项目单位不再具备资助条件的情形。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扶持计划在支撑工业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园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后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第十九条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请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

 - 6 -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其他服务的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第二十二条

 在网络改造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一)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 7 -(三)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技术指引、专家评审要点、专项审计标准以及项目申请书等有关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 8 -附件 2编制说明市政府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稳增长提质量的若干措施》,其中第 20 条明确提出“每年遴选 100 个重点工业园区推进网络升级改造,按照改造方投入费用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为落实相关工作部署,经多轮专家论证和现场调研,结合实际情况,我局研究编制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一、编制背景网络是工业园区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通过融合新一代信息与通信技术,可以使工业园区具备低时延信息采集、即时信息传输、高算力计算、智能化业务处理等能力,可以显著提高工业园区产业聚集能力、企业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目前大多数工业园区建设主要聚焦于交通物流、给排水、电力等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起步较晚、时间短,存在网络架构难以满足工业互联网新业务需求、网络带宽不足以支撑工业互联网推广应用及网络标准不统一、产品集成难以实现等问题,亟需升级改造。二、主要内容《操作规程》分为七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操作规程》政策依据、工业园区网络

 - 9 -升级改造内容及扶持计划管理模式。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职责分工。第三章“申报条件”,明确项目单位、申报项目须具备的条件。第四章“资助方式和标准”,明确资助方式、比例、标准及项目投资额范围。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核”,明确项目申报、受理、审核、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等程序。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明确绩效评价以及对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管措施。第七章“附则”,明确《操作规程》实施期限等内容。三、资金测算每年至少扶持 100 个重点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1 亿元。

篇二: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

nance & Accounting2022 01·财务与会计69关于降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风险的思考 周梅锋■摘  要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如果运用不当,也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出企业在享受政策过程中存在研发活动判断、共同费用分摊、辅助记账等风险点,提出依靠专业人士解决研发活动判断难的问题,让研发部门参与到研发费用分摊,以及提前标记税会差异科目和统一由“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等建议。关键词 :

 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风险中图分类号 :

 F275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003-286X(2022)

 01-0069-03作者简介 :周梅锋,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近年来,国家为促进科技创新,不断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同时为防范企业滥用优惠政策,还规定了明确的享受条件、享受范围和管理要求。企业需在政策框架内合法合规享受优惠,否则将面临一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而言,如何在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前提下,有效防范涉税风险,是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一、现行政策和管理规定(一)政策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其他行业企业研发费用按75%比例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要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需满足以下三个维度的条件 :一是企业层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除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烟草制造业、房地产业、娱乐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这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二是研发活动层面。政策采取正面概述和负面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其中正面概述将研发活动界定为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考虑到正面概述较为原则,在实践中不好把握,政策还明确了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等七项不属于研发活动的情形,以便于企业和税务机关判断。三是研发费用层面。政策对研发费用采取正列举方式,只有列举的研发费用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六项费用。(二)管理规定1.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了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企业享受优惠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自行判断如符合条件即可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享受优惠。二是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条件是企业的责任,如将来发生不应享而享受了的风险也应由企业承担。三是相比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办理方式中新增了“真实发生”,因此企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要重点关注此项要求。2.核算要求。准确核算研发费用是证明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真纳税与筹划

 Finance & Accounting财务与会计·2022 0170 实发生”的一个重要基础。因此,现行政策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提出了明确的核算要求,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二是要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三是要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按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是设置辅助账的基础,设置辅助账是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的结果体现。3.后续管理。除按普适性的规定进行后续管理外,与其他政策相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后续管理还有两项特殊规定 :一是关于核查面,即税务机关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后续核查面不得低于20%。二是关于核查方式。考虑到研发活动的鉴定较复杂,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首创了转请核查机制,即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二、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时面临的风险(一)研发活动判断风险政策对研发活动的范围采取正面概述加负面列举的方式作了界定,初衷是提高可操作性,但从笔者调研的执行情况来看不尽如人意。理论上而言,相比正面概述,负面列举的活动因有具体指向,故应该是最好判断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负面列举中的第一项“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为例,有的企业表示不清楚常规性升级的边界,对于部分升级,如果单看一次,则属于常规性升级,但多次累计看,产品(服务)却又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企业这类活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尚存在争议。政策制定方在顶层设计时实际已经考虑到判断研发活动的难度,所以建立了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管理部门核查的机制。从国家层面来看,此项机制属于事中、事后管理的手段,事前判断能否享受优惠的责任仍在企业。近年来,考虑到企业难以判断研发活动性质的实际情况,不少地区(如深圳、上海等)尝试推出事前鉴定服务,即企业对发生的活动是否属于研发活动有疑虑的,可以提请事前鉴定。这项机制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不敢享”的问题,但从目前反馈的情况看,因为鉴定是由科技管理部门聘请专家进行,涉及到经费支出,目前鉴定的覆盖面和时效性还难以满足企业需要。(二)共同费用分摊风险按照政策规定,研发费用需按研发项目准确归集,且生产经营费用和研发费用分别核算。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项目间或生产和研发共用人员、设备等情形,对于共用的人员、设备等,面临在研发项目间、生产和研发间的分摊。其中,研发项目间的分摊实际是对研发费用在各个项目间分摊,对加计扣除的金额影响不大,因此政策也仅是规定若划分不准确,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但对于生产和研发间的费用分摊,分摊不准确会影响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政策规定,生产和研发共同的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但不少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按照实际工时占比进行分摊费时费力。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或研发过程中要实时记录、全程跟踪实时工时,需耗费较多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企业负担。二是担忧其他方法不合理。政策对按实际工时占比以外的其他方法“留了口子”,但企业往往对选择的其他方法在合理性和便捷性方面难以平衡,且对是否属于合理方法心中没底,担忧不被税务机关认可。(三)辅助记账风险辅助账是帮助企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工具。大多数企业能够准确、便捷地设置辅助账,但仍有小部分企业在设置辅助账方面存在困难,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会计核算和税收核算的研发费用范围存在差异。辅助账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准确归集出税收上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如果前期工作做得不到位,企业在设置辅助账时需逐笔分析税会差异,增加了工作量。二是企业未将发生的全部研发费用均纳入“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一般而言,税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该均来自于会计核算中的“研发支出”科目,即从“研发支出”科目中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但部分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研发费用记入了“生产成本”等科目,如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某家企业将研发过程中的人员人工费用记入了“管理费用”,将材料费用记入了“制造费用”等,在设置辅助账时需要从多个会计科目中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工作量大大增加且容易出现错误。三、降低风险的建议对于上述风险,需要从政府部门层面和企业层面解决。近年来,政府部门在进一步优化完善机制、提高服务的针对性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进纳税与筹划

 Finance & Accounting2022 01·财务与会计71一步简化和优化了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填写辅助账的工作量。未来政府部门在研发活动判断难、研发费用分摊难等方面可研究在全国范围推行事前鉴定并为其提供财力支持,推动解决企业难以判断研发活动的问题,或探索通过文件或案例等方式明确费用分摊的其他合理方法,为企业提供参考等。对企业而言,企业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现有政策体制机制下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并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结合并总结先进企业的经验,笔者认为企业实现优惠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思路为“转变思想,早做准备,形成合力”。“转变思想”是指随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力度的加大,对企业整体效益的影响越来越大,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不仅是企业税务部门或财务部门的职责,也不是仅涉及申报享受优惠时点的工作,而应将其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进行统筹。“早做准备”是指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从研发项目立项开始到研发项目结束,都需要按政策要求做好资料收集、账务核算等工作,避免在申报享受甚至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时才“临阵磨枪”或“亡羊补牢”。“形成合力”是指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需要企业研发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多个部门协作配合,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依托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避免单个部门单打独斗。根据总体思路,可采取如下风控措施。(一)聘请科技专业人士参与研发活动判断对于研发活动的判断是个专业性强的问题,也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因此笔者建议依托专业人士予以解决:一是企业专业人士。一般来讲,企业研发人员是研发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一般对所进行的研发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创造性或实质性具有清晰认知,因此在立项之初就可请他们对此项活动进行判断,为后续工作有序开展打下基础。二是中介专业人士。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力度大、受惠面广,不少中介机构都可提供专业服务,他们一般会聘请多个领域具有研发经验、具备判断研发活动性质的专业能力的专业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借助中介力量。三是科技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士。这类人士是目前最为权威的专业人士,虽目前存在鉴定时间滞后、资源较为紧缺的情况,但却是鉴定最不可或缺的力量。建议企业将最有难度、最有争议的研发项目交由这类专业人士鉴定,同时,为满足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需要,应尽量将鉴定时间提前 :对已经推出事前鉴定服务的地区,企业可在享受优惠前获得政策确定性 ;对尚未推出事前鉴定服务的地区,可充分利用事中鉴定机制,提早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请税务机关尽快提请鉴定,以便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收到反馈,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二)研发部门参与共同费用的分摊准确的共同费用分摊依赖于对研发活动的人力、物力、投入时间的准确掌握,贯穿于研发活动始终。相比于只负责事后核算的财务部门,全程参与研发活动的研发部门更具有发言权,因此研发部门参与到共同费用分摊中是较好的选择。首先,财务部门和研发部门根据共同费用分摊需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研发部门需记录的信息和时间。其次,研发部门在研发过程中按照规章制度将工作做在平时,养成“随手记”的习惯。最后,财务部门根据研发部门提供的一手信息,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分摊。相比原来事后追溯分摊信息的做法,“随手记”的做法能为分摊费用提供更好的基础信息,且因为将工作分摊到整个研发过程,从每个时点来看增加的工作量并不大,也能为研发部门所接受。(三)尽早完备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是以企业的财务核算为基础进行填写的,因此,解决辅助账填写难的问题,应在财务核算阶段就早做准备,为填写辅助账打下好的基础。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准备和优化 :一是按照辅助账的颗粒度设置会计明细科目。辅助账要求分项目编写,且填写费用类型的最大颗粒度为能够区分六大类费用。因此在财务核算阶段,应至少设置研发项目和六大类费用类型的明细科目。二是对存在税会差异的研发费用进行标记。税会差异是导致辅助账填写难的原因之一。相较于辅助账阶段分析追溯,财务核算阶段对每笔研发费用的性质会更为清楚,且将工作量消化在平时,在此时进行标记可大大减少后续辅助账填写的工作量。三是设置“研发支出”科目统一核算,辅助账填写时只需针对该会计科目做相关工作。如将研发费用分散记入“生产成本”等多个科目,在填写辅助账时需从这些科目中区分研发费用,可能还需要特别向税务机关证明记入这些科目的费用确实属于研发费用,增大了工作量。如切实出于其他考虑需要将研发费用记入其他科目的,在财务核算时建议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标记,适当减轻后续辅助账填写工作量。责任编辑 陈利花纳税与筹划

篇三: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

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 发展行动方案( 2022 —5 2025 年)

 为深入实施健康广东行动,推动我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高质量发展,构建更加优质高效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制定本行动方案。未纳入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地市可参照本方案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党对县域医共体的全面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性,以强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县域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县域医共体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县域医共体“总院+分院”组织架构,逐步实现行政、人员、财务、质量、药械、信息等六个方面的统一管理,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中医药服务下沉基层、县域内上下信息联通、医防协同等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着力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实现人民群众“头痛脑热在镇村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县解决”的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全省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的 15 个地市 70个县(市、区)基本建成目标明确、权责明晰、分工协作、服务优质、有效运行的县域医共体,大部分县(市、区)的县域内住院率达 85%左右,县域内基层就诊率达到 65%以上。全省县域医共体运行管理更加优质高效,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县域内财政保障和医保支付可持续,分级诊疗格局基本形成,患者逐渐回流县域、下沉基层,群众健康服务获得感显著增强。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领导体制和组织机制。加强党对县域医共体的全面领导。健全高效有力的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委)领导体制,由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管委主任,医管委日常工作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承担。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专题研究县域医共体建设事宜。选优配强县域医共体领导班子。完善县域医共体部门协调机制,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将县域医共体建设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支持县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联合社会办诊所等组建县域医共体,作为县域公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康复

 院、护理院加入县域医共体。(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实现人员统一管理。认真落实《广东省加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19〕18号)关于统一人员管理各项要求和人事制度改革任务。县域医共体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拥有对各分院负责人的任命权。大力推动县域医共体内部人员统一招聘、培训、调配和管理。到 2024 年,全省的县域医共体全部实现内部人员统一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全面落实财务统一管理。落实《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印发〈关于落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财务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卫规〔2021〕9 号)要求,建立县域医共体单独设账、独立核算、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新机制,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积极推进成本和绩效管理,加强资产的统筹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到 2023 年,全省的县域医共体全部实现财务统一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各市、县政府负责)

  (四)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扩大省级医保支付方式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县域医共体结余留用资金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县域医共体人员薪酬或奖励。患者在县域

 医共体内部转诊医保起付线连续计算。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医保基金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工作,从事后稽核转为事前提醒和事中监管,对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转移医疗费用等损害参保人利益行为开展重点监督,动态监测县域医共体医疗费用、转外就医、基金运行等情况,设置预警阈值并开展数据分析,及时向县域医共体反馈信息并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县域医共体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机制,完善内控约束、绩效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合作高效的利益共同体。(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着力推动总医院高质量发展。加大省市三甲医院对县级公立医院的帮扶力度,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县域下沉,补齐总医院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短板,进一步发挥总医院在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龙头作用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以县域服务体系整合为抓手,提升总医院专科能力,将县域医共体建设与县级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省“百县工程”、“组团式”紧密型帮扶总医院等各项行动紧密结合,以利益共享机制引导优质资源下沉,提升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到 2025 年,全省的县域医共体中 80%的总医院达到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国家推荐标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县政府负责)

 (六)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全面落实县域医共体慢病管理中心、联合门诊、联合病房等 18 项运行指南,将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串联,引导县域医共体建立利益共享的激励机制,构建县域医共体“总院+分院”“专科+全科”“全县域运作、上下贯通”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到 2025 年,全省的县域医共体全部实现县镇一体化的分工协作、分级诊疗运行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县政府负责)

  (七)落实“公益一类财政保障、公益二类绩效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公益二类绩效管理”政策,拓展服务项目,通过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获取合理报酬,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到 2023 年,全省建设县域医共体的 70 个县(市、区)全部落实“公益一类财政保障、公益二类绩效管理”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各市、县政府负责)

  (八)建立县域医防协同机制。建立健全县域医共体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构建全县域分级分层分流的疫情防控体系。县域医共体要建立公共卫生统筹管理机制,各医院要明确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科室,加强基层防控能力。要完善县域医共体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机制,上下联动,全专融合,提升县镇村一体化的慢病服务能力。

 到 2025 年,基本形成较为成熟的县域医防协同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疾控中心配合,各市、县政府负责)

  (九)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建设。各地要根据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际情况和县域内居民疾病谱,结合诊疗需求,按照功能互补、差异化发展的要求,科学制定实施各医院特色科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通过联合门诊、联合病房等方式,下沉人力、技术、管理等各种资源,推进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完成特色科室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的门急诊量或住院(手术)服务人次、诊疗技术服务性收入,要分别达到该机构年对应指标总量的 20%—40%。到 2025 年,全省建设县域医共体的 70 个县(市、区)中7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建成 1 个特色科室。(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快推进县域医共体检验中心、影像中心、心电中心、病理中心等各种资源共享中心在县域内全域运行,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加强对县域医共体各分院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控制和培训。到2023 年,基本实现县域医共体各分院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形成“基层检查+县级诊断”格局。(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药事同质化管理。建立县域医共体药事同质化管理机制,落实总药师制度。鼓励总医院建立审方中心,

 规范处方点评,实现药品的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加快药学服务下沉基层。加强合理用药同质化培训,加快药学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县镇远程药学服务,切实提高各分院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学服务能力。到 2025 年,全省的县域医共体内部全部实现药事服务质量同质化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配合,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二)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激励制度,完善签约服务费、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允许总医院全科、其他临床医师(含中医类别)在各分院以个人或团队形式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总医院要为家庭医生提供绿色通道,将 30%以上的专家号源、预约检查、床位等医疗资源交由家庭医生管理支配;要推动资源下沉,通过联合病房、联合门诊、远程医疗,为签约居民提供“一站式”全专结合服务,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融入签约服务全过程。推动“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创新服务形式,增强服务的连续性、协同性和高效性。到 2025 年,全省建设县域医共体的 70 个县(市、区)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 80%以上。(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中医药局配合,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三)推动中医药服务下沉基层。落实《广东省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粤卫〔2021〕10 号)要求,着力

 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大省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推动院内制剂研发和推广使用。充分发挥县级中医院的积极作用,推动县级中医院协定处方在县域内统一使用,总医院可对医共体成员单位的中药制剂进行调剂使用。推进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学服务下沉至各分院,实现县、镇、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同质化。(省中医药局牵头,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四)强化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快总医院和各分院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助力落实总医院对分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以及对县域医共体各类业务进行分析、监管、评价。依托省远程医疗平台,通过远程心电、影像、视频系统,实现专家远程会诊及诊疗指导,让县域内居民就近享受二级以上医院诊疗服务。提升县域医共体智慧管理服务水平,打造数字化、智慧型县域医共体,支撑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辅助诊疗、人口健康、医疗保障、药品供应、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应用,为居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服务。到 2025 年,打造一批上下联通信息共享的数字县域医共体示范县域。(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五)做实镇村一体化管理。各地要在县域医共体组织结构下,利用县镇一体化管理带动镇村一体化管理,按规定落实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公建村卫生站的法定代表人,落实对镇域公建村卫生站的一体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村卫生站

 服务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到 2025 年,全省建设县域医共体的 70 个县(市、区)形成更加优质高效的县镇村一体化三级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连续、综合、上下贯通的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医防融合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制定推进各项重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指导各地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深化改革创新,加强督促指导,积极稳妥推动相关重点工作,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测评估与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有关部门要将县域医共体建设列入省乡村振兴及深化医改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各地要将县域医共体建设与乡村振兴、深化医改等工作一并部署落实,加强统筹协调。要充分运用监测评估与绩效评价结果,定期通报县域医共体建设进展情况,对真抓实干的县(市、区)和地市予以通报表扬,对建设进展落后的县(市、区)予以督促推动。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完善县域医共体建设相关政策,统筹用好上级相关转移支付经费及本级财政资金,形成政策和财政补助的合力,按期完成县域医共体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任务。

 (四)加强宣传总结。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在县域医共体建设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积极宣传推介我省县域医共体建设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篇四: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

1 - 学院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鼓励教师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开发和研制活动,培育教师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促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自制设备”)是指学校通过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或个人自行研制、设计、开发和加工制造的面向教学科研的设备。

 第二条 自制设备分为完全研制类、功能改进类、节约经费类三种类型:

 (一)完全研制类。指市场上没有的,完全根据实验教学内容或科研工作需要而研制的仪器设备; (二)功能改进类。指主体是市场上有售的,但其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的要求,需要对其进行改变或改进的仪器设备; (三)节约经费类。指市场上有售的,但由于使用目的不同或需从国外进口,所需费用过高,而自制能够节省大量费用的仪器设备。

  - 2 - 第三条 自制设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根据职权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自制设备的立项组织、进度监管、绩效评价、资产管理,以及推荐优秀自制设备参展参评等; (二)财务部门负责自制设备的会计核算; (三)使用单位负责自制设备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等。

 第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自行设计、开发和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自制设备立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目标用途明确:自制设备必须是学校开展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所需要的; (二)利用效率较高: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原则上每学期不低于 500 人学时(机时),科研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原则上每学期不低于 200 人学时(机时); (三)生产费用低廉:自制设备的最终造价要较大幅度低于市场定制价格; (四)使用年限较长:自制设备不能为试制设备,使用年限原则上在五年(含)以上;

  - 3 - (五)推广前景较好:自制设备能产生较大的教学科研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第六条 自制设备立项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项申请。学校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自制设备立项申报工作,研制人根据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需要提出立项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研制费用在 5 万元及以上的自制设备项目,应邀请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 2 名参与论证); (二)专家评审。资产管理部门组建评审专家,根据自制设备实用性、先进性、推广性、利用率、性价比及技术路线、进度安排等进行综合评审,并排序推荐; (三)公示核实。对拟立项的自制设备项目进行为期 5个日历日的公示,听取意见及建议,并核实有关情况; (四)审批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核实有关情况不影响立项的,报学校审批同意,正式立项。

 第七条 自制设备立项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自制设备的经费预算原则上每件不超过 10 万元; (二)自制设备生产制作年限一般不超过 2 年; (三)自制设备经费来源于单位或个人自筹的,仍须报学校审批立项,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自制设备立项评审专家一般由学校教学指导

  - 4 - 委员会 4 名成员及教务、科研、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劳酬费按照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获批立项后,自制设备项目组应严格按照立项申报方案及进度安排组织开展自制设备设计、开发、研制或改进工作。若建设内容(含技术指标、时间、经费等)发生变化或进行调整时,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加强自制设备中期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自制设备项目继续资助或停止实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 自制设备项目所在单位负责自制设备立项申报、制作过程、经费使用、设备使用等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自制设备项目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自制设备经费来源于学校预算经费的,购置元器件或材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自制设备经费来源于科研经费的,购置元器件或材料按照科研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制设备实施完毕后,应及时组织整体验收,验收合格者进行资产登记建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自制设备成本费主要包括硬件费、研发费、辅助费等,其中:

 (一)硬件费:主要指元器件、材料及辅助设施设备购

  - 5 - 置费等,原则上不低于自制设备成本费用的 75%(软件开发除外); (二)研发费:主要指设计、开发及研制劳酬费,原则上不超过自制设备成本费用的 15%; (三)辅助费:主要指差旅费、资料费、检验检测费、接待费等,原则上不超过自制设备成本费用的 10%,其中接待费不超过自制设备成本费用的 3%。

 第十五条 自制设备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度,及时予以跟踪问效:

 (一)启动费用划拨:自制设备项目获批立项后,15 个工作日内划拨总经费的 50%用于设计、开发、研制或改进启动费用。其中 5%作为前期立项组织经费,45%用于项目实施启动经费; (二)中期费用划拨:中期检查评估合格者,继续给予经费资助,划拨总经费的 40%用于完成自制设备后续制作工作;中期检查评估不合格者,限期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完成者继续给予经费资助,划拨总经费的 40%用于完成自制设备后续制作工作。限期整改未完成者,冻结经费使用,终止项目组织实施; (三)尾款费用划拨:自制设备设计、开发、研制或改进期满,组织开展自制设备验收工作,验收合格者,拨付尾款;验收不合格者,限期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者,

  - 6 - 拨付尾款。整改不合格者,停止拨付尾款,冻结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尾款划拨时间之日起,自制设备项目组在三个月之内须完成自制设备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 自制设备项目实施完毕,自制设备项目组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作为验收入库的依据。财务决算超过经费预算的,由自制设备项目组自行负责解决;财务决算有结余的,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十八条 自制设备经费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 对按期完成、整体验收合格、达到预期目的、经费开支规范、手续完善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对在全国应用推广效果好的自制设备,给予自制设备项目组合同金额 3%的一次性奖励。

 (二)优先推荐参加教学、科研成果奖的申报; (三)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优秀自制设备的参展参评。

  第二十条 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自制设备项目,学校还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中期检查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自制设备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参与学校自制设备项目的

  - 7 - 立项申报,并根据造成不合格的主客观原因退还已发生的部分或者全部项目实施启动经费; (二)对设计、开发、研制或改进期满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自制设备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自制设备项目的立项申报,并根据造成不合格的主客观原因退还已发生的部分或者全部中期费用; (三)对限期整改态度消极或拒不整改的自制设备项目负责人,除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追责外,还将在两年内冻结其自用仪器设备、元器件、材料等采购计划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制设备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学校和自制设备项目组共同拥有。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或进行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或进行有偿技术转让,其成果转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制设备取得的成果,可申报各级实验技术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等奖项。

 第二十四条 自制设备若涉及专利技术、版权等有关方面的法律纠纷,由自制设备项目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篇五: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

解读2022年5月(上)/ 总第308期

  1451 引 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在很多行业仍未掌握关键性技术。特别是近些年美国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对我国科技企业实施制裁,给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自主研发、掌握核心技术已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主流方向,是我国企业能在国际站住脚跟的重要途径。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开始实行该政策,但当时政策过于局限,仅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为了适应国际形势,促进市场经济,鼓励企业创新,我国不断改进该项政策,目前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2021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是连续出台两则新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了进一步优化。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由于两项政策出台时间相近,并且部分政策有更新替代,因此下文将两项政策合并介绍。2.1 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提升 25%根据最新政策,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25%,即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可在税前加计 10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在税前 200% 进行摊销。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更是国家国际竞争力的体现。当前,我国经济正在转型,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增长动力的转换都有利于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型为高质量发展阶段。制造业是各行业的基石,是振兴经济的关键。该政策的实施,能促进制造业企业的研发创新,使我国真正从“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智造”。特别注意的是,该项政策对企业有严格的规定,既要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又要满足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一半以上的条件,不能挂羊头卖狗肉。企业在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税前加计 100% 扣除时,一定要慎重,避免后期税务检查时被调整,连补带罚,得不偿失。2.2 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可提前享受加计扣除该政策一直是企业汇算清缴时的优惠政策,但根据最新公告,企业可以做出选择,既可以在 10 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也可在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该项政策是很有创新精神的,是继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后,税收征管政策的又一创新,这意味着企业可提前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使企业资金提前回流。特别注意的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要享受该项政策,只允许企业在 10 月份申报,其他月份是不允许的。不过此次申报并不影响次年的汇算清缴,这给了企业选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解读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林国庆(廊坊中泰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摘 要:

 创新发展,研发先行。在当今快节奏的社会里,研发创新已经成为企业生存的关键,掌握核心技术是企业强有力的竞争武器。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家不断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下简称该政策),以“真金白银”支持科技创新。2021年,针对该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与企业现状出台了两则新公告进行明确和优化,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研发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本文重点对两则新公告进行解读并就该政策的现状提出一些问题及建议。关键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创新

 林国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解读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46

 2022年5月(上)/ 总第308期的自由,既可以选择在 10 月提前申报,也可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统一申报。2.3 增设优化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样式根据最新政策,研发费用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由一种增加为三种,分别是 2015 版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样式(上版沿用,以下简称旧版辅助账)、2021版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样式(新增,以下简称新版辅助账)、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 版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新版辅助账是对旧版辅助账的优化,主要体现在:(1)简并辅助账样式。研发支出分四种类型,旧版辅助账规定针对每一种研发类型分别建立辅助账,而新版辅助账对该项政策进行了简化,将不同的研发类型归集在一套辅助账中。例如:某企业既涉及自主研发又涉及委托研发,在旧政策规定下,需要分别编制辅助账,而在新政策规定下,可以将两种研发类型归集在一套辅助账中。(2)精简辅助账信息。旧版辅助账要求过于详细,除填写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外,还要求填报每一笔研发支出的会计信息,而新版辅助账仅要求填写六大类费用的合计,而且简化了会计信息的填写,减轻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3)调整优化操作口径。旧版辅助账未及时更新,不能完全体现其之后的政策变化,如委托境外研发,旧版辅助账并未明确其填报要求,企业需根据自身业务分析填报,而新版辅助账对各项政策的考虑比较全面,不仅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而且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新计算方法纳入其中,并且详细说明了填报口径,便于财务人员准确填报。特别要注意的是,新版辅助账的出台并没有废除旧版辅助账,而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适合自身的辅助账类型。2.4 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企业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不再需要针对每一个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以下简称限额),而只需要合并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限额。最终取全部研发项目的限额与实际发生额孰小者为税前加计扣除额。例如:甲公司某年度有两个研发项目。项目 A 和项目B 前五项费用之和均为 135 万元,而项目 A 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为 18 万元,项目 B 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为 10 万元。按调整前计算方法:项目 A 限额为 135*10%/(1-10%)=15 万元,实际发生额为 18 万元,按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 15 万元;项目 B限额同项目 A,为 15 万元,实际发生额为 10 万元,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 10 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合计为 25 万元。按调整后计算方法:两个项目限额为 (135 + 135)*10%/(1-10%)=30 万元,实际发生额为 28 万元,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 28 万元。综上所述,新政策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研发带来的优惠。2.5 现行政策的注意事项(1)三个“七”。企业应注意政策里正向列举的允许扣除加计扣除的 7 项研发费用、反向列举的不允许加计扣除的 7 种活动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 7 类行业。特别注意的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 7 种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式,并不意味着除上述 7 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该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2)会计核算与管理要求。企业应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研发支出”成本类账户,并设置相应的二级、三级明细,更加清晰的归集各项研发费用,达到加计扣除的目的。另外,企业应分别核算研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对于不能区分的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存在多个研发活动,应分别归集其研发活动涉及的费用。(3)人员人工费用。根据相关政策,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各种费用。但是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很少有专职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往往也兼任其他职能,根据相关政策,对于身兼多个职能的人员,企业应明确记录其活动状况,并合理分配其身上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分配或分配不合理的不得加计扣除。(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时的侧重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是否有研发平台;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准确填报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项目是否准确归集,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领用原材料研发形成产品销售的部分是否调减,研发是否真实;留存备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其他情况。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存在的问题3.1 行业、地区针对性不足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我国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到了所有企业,但是目前我国该项政策比较统一,缺乏倾向性。就行业性而言,仅就制造业加大了优惠政策,但是制造业范围过于庞大,目前计算机、通信以及电子设备更新速度快,并且我国在这一方面经常受到国外打压,因此政府部门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各行业,就该优惠政策给予差异化的鼓励支持;就地区性来说,我国各地经济状况差异较大,该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不均衡,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经济发达地区政策参与度较高,而欠发达地区响应不够积极,这容易扩大地区间的差距,不利于平衡我国各地区的科技创新水平。

 林国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解读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2022年5月(上)/ 总第308期

  1473.2 研发费用界定范围比较模糊在会计准则里,针对研发费用设置了资本化科目和费用化科目,对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界定也给出了具体的界定方式方法。(1)资本化与费用化。资本化和费用化的优惠力度是一致的,仅仅是一种时间差异。对于费用化的部分,在研发当年,即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于资本化部分,企业要等该项研发活动完成,形成研发结果,确认无形资产后,通过摊销方式享受该项优惠政策。(2)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是基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经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研究阶段讲究计划性和探索性,往往是为开发活动进行各方面的探索,这一阶段基本不会形成阶段性成果,而开发阶段更具有针对性,有很大可能形成成果。由于财务人员无法了解全部研发过程,所以财务人员很难确定研发活动何时从研究阶段过渡到开发阶段,即使研发人员也很难界定,且在开发阶段很难确定某项支出符合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因此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很难得到保证。3.3 先自行申报后留存备查的尴尬根据最新政策,企业应根据自身研发活动的费用发生情况自主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由于财务人员不能完全参与研发项目,因此针对是否虚列人工费用、是否准确划分混用费用、优惠政策运用等问题财务人员并不能完全把握。如果企业先行申报,在税务机关提出异议时,企业很有可能已完成汇算清缴,此时,企业不仅要退还享受的减免税额,还可能会缴纳高额的滞纳金,甚至影响企业的信用等级。这种“秋后算账”的政策很难让企业积极执行,因此很多企业主动放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3.4 企业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企业各部门的协同与沟通,特别是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但是,就我国大多数企业来看,很多费用发生前,研发部门并不会主动与财务部门进行交流,仅仅在事后报销审核时财务部门才能了解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而且研发部门基本不了解相关优惠政策,这便影响了财务部门对研发费用的控制,进一步影响了企业对该优惠政策的享受。另外,由于企业要留存会议纪要、研发合同等资料备查,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负责保管,因此如果各部门缺乏沟通,会增加财务部门申报时的工作量,甚至会因为资料的缺少,不能享受到政策的优惠。4 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建议4.1 加强“特惠性”政策的出台目前我国该项优惠政策虽然已经扩大到了全行业,但是仍存在“普惠性”,建议政府部门结合我国形势,首先对急需创新的行业出台“特惠性”政策,增加政策的倾向性,提升我国短板的自主创新能力;其次,针对不同地区企业,应当考虑其企业自身实力差距,制定差异化政策和考核标准,针对科技创新投入较低的地区,加强政策宣传,整体拉高我国科技创新水平。4.2 进一步明确研发费用的界定范围就政府部门而言,建议进一步细化研发费用的界定范围,使企业财务人员有明确的核算方向;就企业财务人员而言,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研读,为了明确研发费用的界定范围,企业应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管理,财务人员设置相应的二级、三级明细科目,保证每项研发费用有所对应。对于费用化的部分,财务人员应注意费用归集是否合规、可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等问题;对于资本化的部分,财务人员应更应该关注资本化的具体时点、费用的历史一致性以及是否遵循相关行业惯例等问题,提升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4.3 完善鉴定规定由于该政策为企业自行申报,后留存资料备查,而企业又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因此很多企业往往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建议政府出台更灵活的政策,在多加强政策宣传的基础上,既可以让企业选择先行鉴定的方法,也可以让企业选择现行方法,消除企业顾虑,降低申报风险。4.4 加强部门间沟通交流为了企业能够顺利享受优惠政策,建议企业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交流,特别是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建议研发部门在相关费用发生前主动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确定相关费用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带来的优惠。如果企业涉及大量研发,建议各相关部门派出主要人员成立专项小组,确保各部门能够顺利沟通,备查资料保存完整,充分享受该项优惠政策。5 结 语综上所述,我国该项优惠政策经历了近 30 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对我国科技创新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针对当前国际和国内形势,现行政策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而且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政策优惠力度还有待提高。相信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科技创新事业一定能达到一个新高度。参考文献[1] 李元静 , 廖治宇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的影响 [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2(01):30-32.[2] 张楚瑶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制造业科技创新激励效应分析[D]. 河北经贸大学 ,2021.[3] 思源 . 激励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 100%[J]. 今日科技 ,2021(04):30-31.[4] 张素伟 .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J]. 中国外资 ,2020(08):143-144.[5] 范伟红 , 何亚霖 .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完善探析 [J].会计之友 ,2019(10):147-154.

篇六: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

市税务局 2021 年 12 月纳税人学堂培训课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 21 年第 8 28 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 2021 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 2022 年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以下简称 97 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 2015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 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 2015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 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 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 6 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 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 1 目至第 5 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 2021 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 2021 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9 月 13 日

 附件:1.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xls 2.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xls

 附件 1

 1 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完成情况:

 支出类型:

 金额单位:元

 凭证信息 会计凭证记载金额 税法规定的归集金额 费用明细(税法规定)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 委托研发费用 日期 种类 号数 摘要 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合计金额

  会计主管:

  录入人:

 填写说明:

  一、有关 项目填写说明

 (一)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项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用于归集已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且属于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研发费用。

  对于单个研发项目涉及多种研发形式的,该研发项目只需建立一套辅助账,无需再按不同研发形式分别设置辅助账。如:某一研发项目,其一部分采取自主研发形式,另一部分采取委托研发形式,企业不必分别设置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两套辅助账,对同时包括两种及两种以上研发形式的支出,统一在一套辅助账中归集。

  (二)项目编号:企业可自行对本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编号,并据此填写本栏次。

 (三)项目名称:根据企业研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决议文件等据实填写。

  (四)完成情况:根据项目完成进度,选填“未结束”或“已结束”。其中:对于跨年度的研发项目,截至所属期末尚未完成的项目,填写“未结束”;对于企业确认研发失败的项目,填写“已结束”。

  (五)支出类型:根据会计处理情况,选填“费用化”或“资本化”。其中:“费用化”是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资本化”是指相关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待其研发成功后,从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通过分期摊销的方式跨年度扣除。

  需要说明:一是对于单个研发项目涉及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阶段的,应当按照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分别设置辅助账。具体操作方法:当研发项目在研发初期采取费用化方式时,支出类型填写“费用化”,按规定设置辅助账。当该项目进入资本化阶段后,费用化辅助账完成情况选择“已结束”;同时对该项目新设辅助账,将支出类型选择为“资本化”,按规定归集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二是对于支出类型为“资本化”的跨年度研发项目,可仅设置一套辅助账,在形成无形资产年度再将相关数据填写汇总表;若企业根据自身核算方式,选择每年新设辅助账的,可在辅助账中自行新增“期初余额”行次,实现每个年度资本化金额的结转,在形成无形资产年度再将相关数据填写到汇总表。

  (六)凭证信息中有关日期、种类、号数、摘要等信息:按照每一张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会计凭证信息填写。采用会计电算化的企业,通过软件导出的明细数据,可以视同相关凭证信息,不再重复填写。

  (七)会计凭证记载金额: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金额填写。每张会计凭证对应一个行次,若一张会计凭证上记载了多项不同类型的费用的,如既记载了人员人工费用,又记载了其他相关费用,可填写在同一行,无需再分行填写。

 (八)税法规定的归集金额:填写对应的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的金额。

  (九)费用明细(税法规定):按不同费用类型分项填写可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数额。对于同一凭证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费用的,按合理方法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分配后填写。合理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1.人员人工费用。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人员人工费用,具体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对于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如在税前扣除的当年,该人员仍从事研发工作,则可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填入本栏次;对于该人员不再从事研发活动的,对其应归属于研发费用的部分不再填写本表,直接填入《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其中:其他事项”行“人员人工费用”列。

  2.直接投入费用。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直接投入费用,具体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折旧费用,具体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具体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具体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 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 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7.委托研发费用。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委托研发费用,具体填写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金额。对于研发项目仅涉及委托研发一种研发形式的,其他栏次无需填写。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合计金额:根据各行数据汇总填写。

  (二)税法规定的归集金额:根据费用明细(税法规定)各列数据汇总填写。

 (三)所属期间的费用化项目、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的辅助账,按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完成情况、支出类型等表头信息和表中“合计金额”行的相关栏次金额填至《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中。

 附件 2

 1 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属期:

 金额单位:元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完成情况 支出类型

 允许加计扣除金额合计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 设 计 费等 前五项 小计 其他相关费用及限额 委托研发费用及限额 其他相关费用合计 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经限额调整后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1 2 3 4 5 6 7.1 7.2 8.1 8.2 8.3 8.4

  资本化金额小计

  费用化金额小计

  其中:其他事项

  金额合计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写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写说明

 (一)本表根据所属期间的费用化、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的《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完成情况、支出类型等表头信息和“合计金额”行的相应栏次金额填写、计算。

  (二)“其中:其他事项”行次填写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但不能归集到具体研发项目的支出,例如:接受股权激励的研发人员,在税前扣除当年不再从事研发活动的,将股权激励支出直接填入“其中:其他事项”行次。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资本化金额小计”行:汇总填写所属期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的合计金额。

  (二)“费用化金额小计”行:汇总填写所属期间费用化项目及“其中:其他事项”行的合计金额。

  (三)“金额合计”行 =“资本化金额小计”行+“费用化金额小计”行。

 (四)“允许加计扣除金额合计”列=第 6 列+第 7.2 列+第 8.2 列+第 8.4 列。

  (五)“前五项小计”列=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第 4 列+第 5 列。

  (六)第 7.2 列“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则填写:

  1.“金额合计”行:第 7.2 列根据第 7.1 列合计数与第 6 列×10%/(1-10%)孰小值填写。

  2.除费用化项目以外的其他行:第 7.2 列=(“金额合计”行第 7.2 列÷“金额合计”行第 7.1 列)×相应行第 7.1 列,主要是将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分摊至每一资本化项目,以便其以后年度采取摊销方式加计扣除。

  (七)第 8.2 列=第 8.1 列×80%。

  (八)第 8.4 列“经限额调整后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填写:

 1.“金额合计”行:第 8.4 列根据(第 6 列+第 7.2 列+第 8.2 列)×2/3 与第 8.3 列×80%的孰小值填写。

 2.除费用化项目以外的其他行:第 8.4 列=(“金额合计”行第 8.4 列÷“金额合计”行第 8.3 列)×相应行第 8.3 列,主要是将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分摊至每一资本化项目,以便其以后年度采取摊销方式加计扣除。

  (九)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将本表“金额合计”行全部栏次、“资本化金额小计”行及“费用化金额...

篇七: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

21 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 训XX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2022年4月

 目 录CONTENT12021年度新政解读2年度纳税申报表最新变化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点填报项目解析

 012021年度新政解读

 2021年度新政解读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 , 是指以制 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 享受优惠当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达到 50% 以上的企业 。

 制造业的范围 按照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T GB/T 4574- - 2017 )

 确定 , 如国 家有关部门更新 《 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 》, 从其规定 。

 收入总额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2021年度新政解读《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 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季度预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1年度新政解读《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拓宽“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口径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 用之和 × 10 % /(1- - 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 ” 包括 “ 人 员人工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 ”“ 折 旧费用 ”“ 无形资产摊销 ” 和 “ 新产 品设计费 、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新药 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勘探开发技术的 现场试验费 ” 。“ 其他相关费用 ” 包括技术图书资 料费 、 资料翻译费 、 专家咨询费 、 高 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 研发成果的检索 、分析 、 评议 、 论证 、 鉴定 、 评审 、 评估 、 验收费用 ,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 、注册费 、 代理费 , 差旅费 、 会议费 ,职工福利费 、 补充养老保险费 、 补 充医疗保险费 。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 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

 2021年度新政解读《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拓宽“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口径某公司 2021 年度有A A 和B B 两个研发 项目 。

 项目A A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 和为 90 万元 , 其他相关费用为 12 万元 ;项目B B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 10 0 万元 , 其他相关费用为8 8 万元 。原规定 :

 项目A A 的其他相关费用限 额为 10 万元 [90*10%/(1- - 10%)] , 按 照孰小原则 , 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 费用为 10 万元 ; 项目B B 的其他相关费 用限额为 11.11 万元 [100*10%/(1- -10%)] , 按照孰小原则 , 可加计扣 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 8 万元 。

 两个项 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 1 8 万元 。新规定 :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 限额 额 为 为 21.11 万 万 元 元 [(90 +100)*10%/(1- - 10%)] , 可加计扣除 的其他相关费用为 20 万元 ( 12 +8 8 )

 。

 2021年度新政解读《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优化调整辅助账格式简并辅助账样式 。

 2015 版包括自主 研发 、 委托研发 、 合作研发 、 集中研 发等4 4 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 , 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 4 类辅助账样 式合并为一类 。精简辅助账信息 。

 2015 版要求填写 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 ,并要求填报 “ 借方金额 ”“ 贷方金额 ” 等会计信息 。

 2021 版仅要求企业填 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 , 不再 填写具体明细费用 , 同时删除了部分 会计信息 。调整优化操作口径 。

 2021 版增加了 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 , 体现其他 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 。

 2021年度新政解读运费 、 保险费 、 人工费用 等相关支出统一开具在捐赠 票据中的 :

 作为公益性捐赠 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运费 、 保险费 、 人工费用 等相关支出未开具在捐赠票 据中的 :

 作为企业相关费用 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2021年度新政解读可转换债券是指持券人在持有债券一定 时间后 , 可以按照发行时的约定时间 、 约 定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 。

 如债券 持有人不想转换 , 可以继续持有债券 , 期 满收取本金和利息 , 或者在流通市场交易 。购买方 :1. 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2. 转股后 , 应收未收利息应确认收入 ,同时增加持有股票的成本 。

 即 :

 持股成本 = 债券买价+ + 应收未收利息+ + 相关税 费发行方 :1. 按约定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2. 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换股票的 , 发 行人应付未付利息支出 , 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3.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4.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2021年度新政解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

 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的,可以按照该公告 第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有权;一是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二是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四是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是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021年度新政解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的,可以按照该公告 第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021年度新政解读案例 :A A 公司 2016 年成立 ,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 , 企 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应税所得率为 5% 。

 当年购 入价值 100 万元的设备一台 , 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为10 年 。

 该公司自 2021 年开 始改为查账征收 。A A 公司从 2021 年开 始应如何计提设备的折旧并 税前扣除 ?解释 :A A 公司可以在 2021 年至 2025 年每年计提折旧并 税前扣除= = ( 100- - 100/10 ×5 5 )/ / ( 10- -5 5 )

 =10 万 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2021年度新政解读有些企业购买文物 、 艺术 品等用于收藏 、 展示 、 保值 增值等 , 实际上是一种投资 行为 , 对文物 、 艺术品作为 投资资产处理 。

 在投资期间 ,文物 、 艺术品不得计提折旧 、摊销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2021年度新政解读为规范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政府支 付款项计算收入的时间问题 , 原则上 ,对于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 、 提供 劳务服务的数量 、 金额给予的补贴 , 以及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 、 劳务服务 价款的组成部分 , 企业应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确认收入 。

 除上述情形外 , 企 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 , 如财政 补贴 、 补助 、 退税 、 补偿 , 按照收付 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2021年度新政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升级仅针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再减半 , 实际税率相当于 2.5% 。独立申报的分支机构不能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 年第14号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2021年度新政解读

 02年度纳税申报表最新变化

 年度纳税申报表最新变化《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

篇八: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

XX 师范大学 X XX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XX〕50 号)、《XX 省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X 办发〔20XX〕47 号)、《XX 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和《XX 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XX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推动学院科研工作持续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项目来源不同,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XX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合作研究项目等。

 (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四)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 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

 第四条学院所有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预算制与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开支依据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照经费预算安排经费开支,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开支凭证须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若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委托代管人办理开支事宜。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科研项目经费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绩效支出等。

 (一)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支出等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总额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 30%以内。其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

 术讨论、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人应当按照 XX 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XX 师范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交流与合作活动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 XX 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出国出境经费管理报销办法。项目研究出国人员必须是项目组成员,所去国家必须是预算书上明确指定的国家或地区。

 (四)设备费:指研究项目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其中设备购置费支出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30%以内。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组成员。专家咨询费要写明咨询内容、专家职称、单位、金额、电话号码、银行卡号,通过网银形式发放。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2400 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900-1500 元/人天(税后)。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包括参与项目的研究生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发放清单应有姓名、单位、金额、职称、身份证号码、主要工作等信息,一般通过银行卡实行实名制签字发放。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出版费以及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等费用。不得用专项经费支付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日常通讯等费用。

 (八)其他支出: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不得列支项目研究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费。

 (九)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支出。学院的绩效支出按学校绩效支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销审批监督程序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汇总、整理发票单据,并在报账凭证上签字。报账票据经学院领导、社科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会计稽核,再经财务处领导审核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其开支的用途、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会议费、差旅费等,原则上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人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购置固定资产、办公桌椅类的费用由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登记验收,并开具固定资产登记凭证方可支付。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进行项目的结题验收或鉴定,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实际核算结果归集填制项目决算,并

 按项目管理要求经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公开项目经费决算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章

 结余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结题后尚未支出的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十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按国家规定处理,需上缴的,按规定上缴;无退回或上缴要求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继续用于项目负责人的后续研究支出。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委托合同中无约定的,由项目组继续进行项目的续研或预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 XX 师范大学 XX 学院负责解释。

篇九: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

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属期:

 金额单位:元其他相关费用合计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1 2 3 4 5 6 7.1 7.2 8.1 8.2 8.3 8.4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完成情况 支出类型允许加计扣除金额合计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

 (二)“其中:其他事项”行次填写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但不能归集到具体研发项目的支出,例如:接受股权激励的研发人员,在税前扣除当年不再从事研发活动的,将股权激励支出直接填入“其中:其他事项”行次。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资本化金额小计”行:汇总填写所属期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的合计金额。

 (二)“费用化金额小计”行:汇总填写所属期间费用化项目及“其中:其他事项”行的合计金额。

 (三)“金额合计”行 =“资本化金额小计”行+“费用化金额小计”行。

 (四)“允许加计扣除金额合计”列=第6列+第7.2列+第8.2列+第8.4列。

 其中:其他事项金额合计填写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写说明

 (一)本表根据所属期间的费用化、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完成情况、支出类型等表头信息和“合计金额”行的相应栏次金额填写、计算。附件2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其他相关费用及限额 委托研发费用及限额资本化金额小计费用化金额小计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前五项 小计

  1.“金额合计”行:第8.4列根据(第6列+第7.2列+第8.2列)×2/3与第8.3列×80%的孰小值填写。

  2.除费用化项目以外的其他行:第8.4列=(“金额合计”行第8.4列÷“金额合计”行第8.3列)×相应行第8.3列,主要是将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分摊至每一资本化项目,以便其以后年度采取摊销方式加计扣除。

 (九)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将本表“金额合计”行全部栏次、“资本化金额小计”行及“费用化金额小计”行对应的“允许加计扣除金额合计”栏次,填写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相应栏次。

 (五)“前五项小计”列=第1列+第2列+第3列+第4列+第5列。

 (六)第7.2列“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则填写:

 1.“金额合计”行:第7.2列根据第7.1列合计数与第6列×10%/(1-10%)孰小值填写。

 2.除费用化项目以外的其他行:第7.2列=(“金额合计”行第7.2列÷“金额合计”行第7.1列)×相应行第7.1列,主要是将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分摊至每一资本化项目,以便其以后年度采取摊销方式加计扣除。

 (七)第8.2列=第8.1列×80%。

 (八)第8.4列“经限额调整后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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