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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办法7篇

时间:2022-09-17 12:40:05 来源:网友投稿

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办法7篇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办法 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民政厅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办法7篇

篇一: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办法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组通字〔2020〕48 号)及《中共 XX 市委组织部

 XX 市财政局

 XX 市农业农村局

 XX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XX 市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XX 通字〔2020〕69 号)精神,全面规范 XX 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切实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 XX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 XX 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依法设立的村民合作社、按自然村(屯)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章

 收益分配原则

 第三条

 坚持效益为上。依据当年村集体的经营收益情况(指净收入),确定合理的分配额度和比例。建立健全以丰补歉机制,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坚持发展优先。收益分配要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

 第五条

 坚持同股同权。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公平公开、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六条

 坚持底线红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两委”换届、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换届或经营管理层调整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三章

 收益分配范围

 第七条

 年度可分配收益范围: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服务性收益、资产租赁所得、资源发包收益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缴纳税费等各项支出后剩

 余的部分,再加上上年度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进行分配。

 第八条

 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范围:财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等筹资筹劳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财政扶持发展集体经济资金,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村集体所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第九条

 其他定向分配收益范围:征地补偿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资产处置收益、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

 经营管理成本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第四章

 收益分配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部分,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 200 元时,一般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村集体公共积累和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

 第十二条

 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管护集体公益设施,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和管护农民集体受益的农村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等。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的,可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且福利费比例一般不超过 30%;可分配收益超过 10 万元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 30%。

 第十三条

 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如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文化文体活动,帮扶特困户、贫困户、困难户,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脱贫致富能手、模范村民等。可分配收益超过 10 万元的,福利费提取比例一般不高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 20%。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数额内,不宜直接用于减免水电费、环卫保洁费(个人负担部分)等应由村民个人支付的生活性费用支出,引导农民群众提高节约意识。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村集体经济当年可分配收益,在缴纳各项税费、提取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收益可以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在面向成员分红时,利用财政扶贫资金所取得的收益,要向

 未脱贫户和脱贫尚不稳固的脱贫户倾斜,适当提高上述两类人员的分配标准。

 第十五条

 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可以用于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适当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对农户投资建设的公共农业设施、发展村集体号召的主导产业进行补贴等。

 第十六条

 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要严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则上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纯收入相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约 10%—15%确定,奖励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七条

 对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要严格控制总额、合理分配不同岗位补贴额,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 200 元时,一般不得提取村组干部报酬待遇补贴;年度可分配收益在 10—60 万元之间的,可按不超过 10%的比例提取,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 3 万元;年度可分配收益超过 60 万元的,可按不超过 5%的比例提取。定工干部每人可享受最高补贴不得超过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八条

 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集体经济收益一般不得用于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山林、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财政扶持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投入固定回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征地补偿、森林生态公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

 益;通过处置集体资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获得的收益;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涉农资金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收益分配程序

 第十九条

 核算实绩。在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的监督下,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经营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及其他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

 第二十条

 确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管会)根据年度可分配收益情况,按照本指导意见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研究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包括分配范围、分配金额、分配项目及占比、使用方向等),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后,书面报告乡镇政府。收益分配方案中,应就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取得的收益分配情况作专门说明;如若列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发放奖励和村干部报酬待遇补贴,则应当一并提出奖励方案、补贴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审核公示。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根据村集体经济资产和收益情况,指导村党组织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完善收益分配方案。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管会)将收益分配方案提请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不少于 7 天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和相关受益人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将收益发放股权户代表和相关受益方。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由村“两委”负责管理和按规定程序开支。年度收益分配工作原则上在次年 4 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方案、“四议两公开”记录、乡镇政府反馈意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公示公开内容、收益分配签字表等,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及时汇总所辖行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及收益分配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县委要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巡视巡察内容,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审计内容。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梳理,明确各行政村集

 体经济财政扶持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金额。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日常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管措施。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监督、检查、审计、指导,强化有效监管手段,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公开公正、阳光透明,防止“变现”和变相私分集体资产,防止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县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2021 年村“两委”换届前要进行 1 次全覆盖审计,以后至少每 3 年开展 1 轮全覆盖审计。

 第二十六条

 民主管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要纳入财务预决算,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收益分配方案应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强化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章程,将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提取、发展集体经济奖励、村干部报酬待遇补贴以及民主议事机制等收益分配事项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用章程规范行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规范监督程序,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

 事会的关系,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对全村实施全面的监督,也包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方面工作的监督;监事会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监督,同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严格纪律。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严禁未经“四议两公开”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盈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优亲厚友;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接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需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所得分红收入应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弥补亏损、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支持村集体公益事业等。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0%。集体股占比达到 30%以上的,除特殊情形或特殊需要外不宜再提取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加强调查研究。要组织调研指导组深入村屯,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成员可持续增收。

 第 三十 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实施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 三十一 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各自然村(屯)、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可参照执行。

篇二: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办法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 号)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特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文号 :财税[2016]41 号 颁布时间 :2016-04-18 实施时间 :2016-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五条 调节金由试点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六条 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 20%-50%征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八条 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九条 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的具体内容及标准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无法核定本地区入市或再转让土地取得成本的,可根据土地征收或土地收储的区域平均成本情况,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平均成本,或制定按成交总价款一定比例征收调节金的简易办法,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报省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试点县应制定与城镇国有土地相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试点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公开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 调节金征收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四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十五条 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试点期间省、市不参与调节金分成。

 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 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试点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试点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除本通知所规定的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对应的调节金外,须再按成交价款的 3%-5%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具体比例由试点县参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契税适用税率确定。

 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由土地受让方缴纳。

 第二十二条 试点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

篇三: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办法

新型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使用计划

 一、 基本情况 XXX 镇 XX 村,位于 XXX 镇西部,西与 XXX 市 XXX 区 XXX 镇交界,东与 XX 乡相连,北与 XXX 镇 XX 村毗邻。全村有 XXX 户,XXXX 人。土地面积 XXXX 亩,其中耕地面积 XXX 亩,林地面积 XXXX 亩,水面 XXX亩。全村森林覆盖率达到 XX%以上。XX 村属丘陵地貌,长久依靠传统农业发展,效益低、见效慢,加上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田地抛荒严重,村级集体经济基础薄弱;从现状和长远来看,只有发展现代新型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才能真正摆脱小农经济的落后、原始、低效益的状况。近年来 XX 村积极探索村级 XX 产业的转型升级,结合乡村旅游引进外来资本发展特色产业。对全村农业产业化结构进行调整与优化,促进传统农业改造升级,促进农业整体效益的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实施主体 大冶市 XXX 镇 XX 村经济合作社 三、实施方式 XX 村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 XX 市 XXX 镇 XX 村经济合作社,流转全村土地 XXXX 亩,通过自主经营、入股、合伙经营等方式,种植 XX、XX、

 XXX、XXX、XX、XXX 等经济作物,带动周边群众就近就业,带动村民发展产业,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四、实施进度 (一)XX 种植项目投入总计 17 万元; 1、土地平整、沟渠维修等开支 3 万元 2、XX 种苗购置开支 4.5 万元 3、地膜肥料等开支 3.5 万元 4、人工开支 3 万元 5、XX 深加工 3 万元 (二)XXXX 产业投入总计 8.5 万元; 1、土地平整开支 2 万元 2、树苗开支 2.5 万元 3、地膜肥料等开支 2 万元 4、人工开支 2 万元 (三)XXX 产业投入总计 38 万元; 1、土地流转 10 万元

 2、土地平整,树苗栽种开支 7 万元 3、种苗购置 2 万元 4、人工管理开支 4 万元 4、肥料、农药等开支 5 万元 5、XXX 深加工 10 万元 五、措施保障 所有资金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及乡镇财政监管,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成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资金的支出包括自主生产经营性开支、村集体基础建设、公益事业支出等。

 六、效益分析 1、XXX 每亩投入 3800 元,每亩收益 6600 元,共计 300 亩,每亩纯收益 2100 元,合计收益 63 万元; 2、XXX 种植每亩投入 5000 元,每亩收益 6500 元,共计 20 亩,每亩纯收益 1500 元,合计收益 3 万元;

 3、XX 种植每亩投入 4400 元,每亩收益 7500 元,共计 50 亩,每亩纯收益 3100 元,合计收益 15.5 万元。

 以上累计收益 81.5 万元,为村集体保底增收 XX 万元。

 七、扶持资金收益分配方案 经济合作社收益除去生产成本、再生产预备金、日常开支等,所得利润归经济合作社所有,每年保证上缴村集体收益不低于 XX 万元,村集体每年增加收益达到 XX 万元以上。

 XX 市 XXX 镇 XX 村 XX 市 XXX 镇 XX 村 村民委员会 经济合作社 2021 年 3 月 3 日 S

篇四: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办法

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9 号文件)》文件精神,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和利用基金余额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范畴

 第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是指“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用于支持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产业发展借款需求和利用基金余额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任务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会的指导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可持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将原脱贫攻坚期间由省、县已建立和安排的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数量及规模,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第五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的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对基金来源、规模及数量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优先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借款。

 (一)借款对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支持方式: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展产业提供无息借款。

 (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不超过 3 年。

 (四)借款额度:每户最高不超过 1 万元。上一次借款还清后,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如需再次借款,按本办法“借款程序”办理续借手续。

 (五)借款程序:

 1. 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申请:借款人自愿填写《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申请表》,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

 2.村级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

 3. 公开公示。一是政策公开。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基金使用政策和申报时限,宣传到每户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公示内容包括:本村基金可用额度,申报人名称、金额、用途、期限、监督举报电话等。二是基金使用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研究基金使用会议,基金使用会议形成的决议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定申请人名称、金额、用途、期限、监督举报电话等,三是审核结果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申请人的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

 4.签订合同。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日期、违约责任、还款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内容。

 5.借款的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借款合同,通过基金账户将借款资金直接汇入到申请人的账户。

 6.申领时限。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集体经济组织从借款申请到领取基金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六)基金回收。基金使用到期后,借款人要按照使用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资金,将资金存入合同约定的指定银行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使用的基金回收,所回收的资金作为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滚存使用。

 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致使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核查核实情况,做好工作记录,经借款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驻村第一书记与驻村工作队人员签字确认、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并由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备案;若借款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在延长还款日到达后,仍无法还款的,经借款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驻村第一书记与驻村工作队人员签字确认、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核销。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障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的前提下,可利用基金余额,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要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的原则,并明确资金使用用途、使用期限、风险控制、退出回收和收益分配等。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可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也可采取委托经营或合作经营等方式,交由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管理,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或将基金与特色优势产业合作经营或入股分红。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直接补助给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或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农户; (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三)直接借给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社、农业企业等; (四)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五)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村两委会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省、州相关部门关于《加强村级集体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及茂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在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下,增添措施,

 加强管理,完善管理制度,防范集体经济搁浅失败的风险,确保集体经济保质增值,切实做好联农带农效益机制。

 第五章

 基金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二)县科农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监管检查。

 (三)县科农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

 (四)镇和村委会、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要深度参与基金使用管理,持续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引导农户参与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及村两委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基金使用和收益的会计核算,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监管,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要考核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责任落实、使用效果、自利益链接机制建立、效益发挥等情况。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主要考核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对宣传不到位、组织不力导致未及时将基金借给有借款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人民政府,扣减当年扶贫考核目标考核分,并视其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要持续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收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村要制定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并送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有效,原茂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基金使用申请

 ________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住址(所在地)

 证件名称及号码:

  因发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借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用于发展

  项目,我保证遵守《茂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拟于

  年

 月

  日前还款。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审批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人 :

  , 住 址 ( 所 在地)

 , 核定金额(元):

 ,申请批次:

 , 批准时间:

  ,还款期限:

  , 发展集体经济项目:

  。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委会(盖章):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镇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意见:

  镇领导小组(镇代章):

 镇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镇长):

 年

 月

 日

 附件 3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公示

 序号 申请人 名称 申请金额 使用用途 还款时间

  本村 _________等___人向本村民委员会申请《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用于发展增收项目,根据《茂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_________等___人申请基金使用的基本情况予以布,公示期自____年___月_ _日至____年__ _月_

 _日止,公示期为 7 天,如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 7 日内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基金借款合同

  甲

 方(申请人):

  联系电话:

  住址:

 证件号:

 乙

 方(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丙

 方(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根据《茂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乙方、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核、丙方审批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拨付 乙方在合同正式签订后

 日内,采取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将借款转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户名:

 ,

 账号:

 ,开户行:

  。

 第五条 还款方式

 本借款为无息借款,到期后甲方一次性将借款归还给乙方,归还方式为两种,第一种通过转账方式,将借款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并备注好还款人姓名;第二种将现金交乙方(村委会财务);借款人归还借款后均要求乙方开具还款依据,完善相应财务手续。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借款;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乙方负责审核甲方提交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申请》,对甲方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借款;乙方必须监督甲方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发现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应及时向丙方作出汇报;按照合同期限回收借款;乙方负责监督和指导甲方实施项目。

 丙方要监督甲方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按照合同期限回收借款;丙方要负责监督、指导甲方实施项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有权收回借款,并停

 止甲方使用借款的资格;甲方不按期还款的,乙方和丙方有权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追收 。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镇人民政府各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五: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办法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根据省、市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即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征地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退耕还林补贴、财产处置等获得的收入;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等不列入本收入。

 第四条

 本镇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盘活农村资产资源 第五条 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尤其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必须坚持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必须以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合法经营、合理开发利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支持盘活的资产资源包括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盘活方式 第一款

 股份合作经营。属于村(组)集体所有且未承包到户的资产资源,鼓励以村(组)集体(合作社)与公司(业主)采取股份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盘活,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打包入股、量化到户,农户、村(组)集体、公司按比例分红。属于农户承包经营的资产资源,鼓励农户以资产资源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方式盘活,农户按股分红。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盘活资源要建立对村(组)集体、农户的保底分红机制。

 第二款

 集体自主经营。支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盘活资产资源,选准发展路子,突出主业和特色,壮大集体经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股份制改革,经营的资产资源要量化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三款

 租赁托管经营。支持村(组)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和农户承包经营的资产资源通过租赁、托管等多种方式盘活。支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有实力的家庭农场、

 种养大户和经验丰富的务工返乡农民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转包村(组)闲置资产资源。租赁托管经营要鼓励通过二次返利等方式让农户充分受益。

 第四款

 其他方式经营。各村要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下大力探索盘活资产资源的有效方式,创新盘活资产资源的机制、模式,研究盘活资产资源的具体办法,多渠道促进农村资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

 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载体,鼓励村支部书记或乡贤能人担任合作社理事长。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支持优先发展产业或入股村级(社区)农业专业合作社,探索推行“产业带动型、协作共赢型、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服务创收型”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

 第十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无论采取何种发展方式村集体经济,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利用资金自身发展外,入股或参与其他企业(经营主体)的,年收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6%。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对高危行业进行投资,采取其他方式投资,只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实施<重复>的,或在市场风险、自然灾害等人力

 不可抗拒的因素下造成的经济损失,允许失误、宽容失败,不追究集体组织和当事人、法人等责任。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应优先使用本村劳动力,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提高村民(股民)参与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提高凝聚力、召唤力。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各村上报拟投资项目和资金后,由镇党委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上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具体建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投资项目及额度,镇政府牵头组织各村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镇党委班子定期召开会议,会商研判,听取各村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掌握资金投入经营主体经营情况;镇脱指办、财政审计所要密切关注各村财政注入资金的投资方向,加强与相关经营主体的联系,深入了解其运营、盈利情况,并建立投入经营主体的台帐,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及时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汇报。

 第十七条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使用财政注入资金采取债权投资方式投入到经营主体的,要在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投资退出的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退出投资申请:

 (一)中省市县对相关政策做出调整的; (二)经营主体存在套取、骗取或转移财政扶贫资金情况的; (三)经营主体的项目进展缓慢,不能按期投产,或资金管理混乱,改变资金约定用途的; (四)经营主体不能履行合同收益、分红约定的; (五)存在其他不可控风险总退出的情形。

 第十九条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审核相关协议、合同的条款内容,协调解决矛盾和经济纠纷。镇财政审计所、司法所、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站所要加大普法力度,及时为各村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

 加强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是财政注入壮大村集体扶贫资金管理的负责对财政注入资金的组织管理和资金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

 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镇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方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用途、支出方式、支出层级、列支科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任务清单落实,各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主体,具体履行支出管理、资金使用、会计核算、报账管理、资产管理、公示公开、日常监管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财政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入账核算并登记资产,明确管护责任,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资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

 目标、实施结果、受益对象、管理主体及负责人等,在村内及时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镇脱脂办、财政审计所、农业综合服务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脱贫办、审计厅《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X 财办〔2019〕X 号)精神,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第六章

 收益资金分配 第二十八条

 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严禁举债分配。

 第二十九条

 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三十条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章程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报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扩大再生产和风险防控资金,占总收益的 30%。二是补充村级经济组织运转经费,占总收益的 10%。三是公共事务

 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公益金,占总收益的 20%。四是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占总收益的 10%。五是股民普惠分红,占总收益的 30%。

 第三十二条

 收益资金用于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股民普惠分红必须实行“差异化”分配,采取按劳取酬,严禁“一股了之、一分了之”。

 第三十三条

 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的经济收益,不得用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或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不得对当事人、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和村(社区)“两委”班子进行分红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收益分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提出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公示七天后无异议后,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最终方案报县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站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村财镇管”等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镇政府和县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要做到“六严禁”,严禁未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入分配;严禁未提交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行分配;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没有经过分析评估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入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六严禁”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对于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 XX 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六: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办法

X 镇 XX 村 XXXX 年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

  实 施 方 案

  组织单位(盖章):

 实施单位(盖章):

  XX 村民委员会

 实施单位(盖章):

  XX 村民委员会

 编

 制

  时

 间:

  XXXX 年 X 月

 编

 制

  时

 间:

  XXXX 年 X 月

  XX 县 XX 镇 XX 村 XXXX 年壮大村集体 经济项目计划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一、项目背景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农[2017]12 号)和《省财政厅 省委农工委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尽快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7]16 号)精神,按照“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评定”原则。经我县申报,省财政厅、省委农工委综合评定,我县 X 个乡镇的 XX 村集体获得了省财政厅 2017 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每村 XXX 万元的试点资金。

 二、项目村基本情况 (一)试点村名称:XXX 县 XX 镇 XX 村村民委员会 (二)地址:

 (二)地址:XX 县 XX 镇莲花村 (三)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主任 XX、村支书 XXX (四)基本概况:XX 镇 XX 村地处 XX 县以西,距离 XXX县政府约 XX 公里,全村共 X 个村民小组 XXXXX 余人,田土面积 XXXX 亩。XX 镇作为 XXX 县农业大镇和人口大镇,目前本村经济收入主要以现代化种植业、劳务输出为主。

 三、村现有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情况 四、村级财务管理情况;

 银行账户、产业扶持周转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设置等 五、村集体拟发展的经济类型、经营组织管理方式、投资盈利模式及预期收益水平、经营收益分配机制等管理情况;

 六、村集体成员一事一议议定情况

 七、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实施内容 1、实施地点:XXX 县 XX 镇 XX 村 X 组。

 2、实施内容:规模化养牛场。计划养殖西蒙塔尔肉牛50 头,远期计划 200 头。新建养牛场占地 1500 平方米(牛舍 350 平方米,办公室、仓储室、防疫室共计 300 平方米,沼气池、污水处理池共计 50 平方米,场地及二期储备用地其他 800 平方米),育草场 20 亩。

 (二)资金使用方案 西蒙塔尔肉牛场项目:100 万元 序号 建设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万元)

 备注 1 圈舍 M² 350 500 元/ M² 16.5

 2 办公室、仓库、防疫室 M² 300 250 元/ M² 7.5

 3 污水处理池、沼气池 M³ 50 400 元/ M³ 2

 4 水、电、路等基础设

 3

 施建设 5 场坪 M² 400 37.5 元/ M 2

 6 引进肉牛 头 45 5000 元/头 22.5

 7 引进种牛 头 5 5000 元/头 2.5

 8 围墙

 3

 9 饲养周转资金

 10

 10 防疫药品及器械

 1

 11 管理、饲养工资

 10

 12

 发展基金

 20

 合 计

 100

  (三)

 项目建设时限:根据项目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于项目资金落实起六个月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六)

 项目实施单位:共乐镇莲花村民委员会 (七)

 项目负责人:洪群、李匡元 八、项目资金管理 县财政将试点资金 100 万下达到项目实施乡镇,由乡镇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试点村村集体经济专户。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九、考核验收

  十、效益分析

 五、项目投资概算

 五、项目投资概算

 (一)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 100 万元,其中申请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100 万元。

 (二)资金筹措及用途 1、申请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 100 万元,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西蒙塔尔肉牛场项目:100 万元 序号 建设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万元)

 备注 1 圈舍 M² 350 500 元/ M² 16.5

 2 办公室、仓库、防疫室 M² 300 250 元/ M² 7.5

 3 污水处理池、沼气池 M³ 50 400 元/ M³ 2

 4 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3

 5 场坪 M² 400 37.5 元/ M 2

 6 引进肉牛 头 45 5000 元/头 22.5

 7 引进种牛 头 5 5000 元/头 2.5

 8 围墙

 3

 9 饲养周转资金

 10

 10 防疫药品及器械

 1

 11 管理、饲养工资

 10

 12

 发展基金

 20

 合 计

 100

 六、项目实施模式及经济效益 (一)项目实施模式 饲养肉牛及种牛共计 50 头,由村组成立专门领导管

 理小组并以莲花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成立专业合作社,聘请周边贫困户进行长期性、临时性工作。一方面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可以为集体创收,壮大我村集体经济。

 (二)效益分析 1、社会效益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一是村两委班子通过项目的实施壮大村集体经济;二是对促进我村养牛场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经济效益 ① 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固定资产将达到 25 万元。

 ② 通过项目实施,建成后年产出栏肉牛50头,每头产值按照 1 万元测算,总产值 50 万元,除去购买成本每头 0.4万元(总成本 20 万元),饲养及人工成本小计 20 万元,年纯收入 10 万元,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第二年扩大规模经营,养牛数量达到 100 只,其中种牛数量达到 10 只,预计年纯收入达 15 万元。

 3、生态效益 ① 项目按照标准化养牛场建设。建成后,有利于从源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养殖场卫生环境,增强规模养殖场治理养殖污染的积极性,使养殖污染物实现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减量化排放,从源头上加快了我县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

 ② 该项目建成后,养牛场所产污水和排泄物行干湿分离后,干粪贮存于集粪池经密闭发酵后作为农业生产用肥;尿液排入沉淀池经施于种植业,可以促进农作物和优质牧草生长。因此,实施本项目可以形成种植业与养殖业

 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农业生态系统,有利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

 七、项目实施步骤 项目实施步骤严格按照项目编制方案进行施工,确保项目完成时间。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截止时间点 事件 子项目 2017 年 5 月 31 日 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不同规模、地理条件、养殖环境对宜宾市范围内 3 个养牛场进行实地考察; 查阅相关资料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进行标准化养牛场的图纸设计。

 依据已成立的“XX 县 XX 镇 XX 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组织成立“XX 县 XX 村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采取“村集体公司+村集体合作社”的形式。

 2017 年 6 月 7 日 项目选址 项目拟定选址为:XX 县 XX 镇 XX 村 X 组(小地名:XXX)。

 根据编制的项目设计图纸,对项目选址进行实地勘测,修改和完善项目设计图纸。若选址不符,立即进行选址备选。

 2017 年 6 月 20 日 项目用地协调 对已确定的项目选址,由村两委及村民小组牵头进行用地协调。用地采取流转租用的形式对用地区域进行补偿。

 2017 年 6 月 23 日 牛场建设预算 根据项目建设详情,对养牛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初步预算并编制相应的项目预算表。

 2017 年 6 月 30 日 项目建设招标 项目建设采取招标形式。针对本村范围内的诚信施工队,采用张贴布榜的形式进行项目招标,项目负责组对投标施工队进行遴选并确定施工单位。

 2017 年 7 月 1 日 项目启动 项目须于该时间节点前进行启动工作 2017 年 8 月 30 日 基础建设完工 完成的建设内容有:350 平方米养牛圈舍建设,50 平方米污水处理池、沼气池,300 平方米办公室、仓库、防疫室,围墙以及水电设施。

 2017 年 9 月 30 日 项目全面完工、验收 项目涉及的所有工程全部完工。包含绿化带、路面等。

 2017 年 9 月 10 日 人员配置与办公用品购置 根据 XX 县 XX 镇 XX 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作社的相关制度、章程与会议决议,相应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工作员确定到位,确保牛场经营。

 2017 年 9 月 31 日 正式生产营业 完成小牛的订购,确保于 9 月 31 日之前养牛场能正常工作运转。

 八、项目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合作社人员聘用模式采取能者为之。由具有经验丰富的肉牛养殖人员负责相应的肉牛养殖技术;由专业的执业兽医师对肉牛的整个生长周期进行防疫和监管,确保养殖成活率;由具有资深的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做指导。

 (二)资金保障

 项目资金总计 100 万,实际运营费用中第一年的预算为 70 万,拥有 30 万的流动资金和发展资金。为项目的开展和扩大规模养殖提供资金保障。

 (三)制度保障 项目的开展采取“公司+合作社”的模式进行,财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度均按照相应的章程、会议决议和制度进行操作,并接受监事会、村理财小组以及村民的监督。从源头上保障了项目经营的公开性、透明性,确保集体资产安全。

 九、项目资金管理 (一)原则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既要实现发展好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巩固农村政权基础;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

 (二)管理机制 项目管理机制参照 XX 县 XX 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 县 XX 村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制度以及会议决议进行,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行“村财村管”,由理财小组负责对收入进行绩效审计,使村民详细知晓一年来集体经济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解答村民的疑问,明确集体可用收入基数。

 二是由 XX 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小组,党支部书记负责资金整体使用情况,村委会主任负责财务收支,文书负责平时的账务管理。

 三是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XX 镇 XX 村村民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1 日

篇七: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办法

xx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关于村集体经济资金收入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本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股东的福利性支出。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不超过 20%;

  2、股东红利分配不低于 80%(具体分配到人的红利与今后本村村民自治奖惩制度挂钩)。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018 年 5 月 15 日

  xxx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关于财务人员及监督人员职责的请示报告 xxx 镇人民政府: 经 2018 年 5 月 15 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共同讨论确定xxx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及监督人员做如下设置,并就各自职责明确如下; 财务人员及监督人员 理事长:xxx

 副理事长:xxx 会

 计:xxx

 出

 纳:

 xxx 监事长:

 xxx

 成

 员: xxx 、 xxx

 理事长岗位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会计岗位责任制 1、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负责按《会计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4、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6、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7、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8、为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的审计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9、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出纳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会计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2、严格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前账不清,后账拒付。

 3、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乱开支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没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开支拒绝支付。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要退回去补办手续。

 4、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记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账款核对无误后向会计员结账并填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5、坚持库存现金限额制,及时把收到的资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存入银行,保证资金的安全。

 6、积极主动催收各类应收款项,保证合作社资金及时回收。

 7、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员结报交还存根,入档保管,做到领交手续齐全。

 8、做好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201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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