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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录音5篇

时间:2022-09-08 08:40:06 来源:网友投稿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录音5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录音 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 (一)建立完善健康管理制度1.实施从业人员健康准入制度。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上岗需持7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录音5篇,供大家参考。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录音5篇

篇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录音

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

  (一)建立完善健康管理制度 1.实施从业人员健康准入制度。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上岗需持7 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冷链食品从业人员需每 7 天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或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2.落实从业人员日常健康监测。冷链食品运输、存储、生产经营相关单位要做好员工(含新进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人员)14日内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及时掌握员工流动及健康情况。

 3.做好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尽可能减少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区域,确需进入的,需询问所在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通过登记、测温、查验“健康码”等措施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如佩戴口罩等),方可进入。车辆进出时,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和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确需与外来人员接触的,双方均要做好个人防护,外来人员在传输、递交配送文件前应当洗手或消毒,为避免清洗返还物,文件最好置于一次性容器和包装材料中。

 4.建立员工风险接触信息台账制度。从业人员应记录每日接触的冷链食品、相关物品及环境等信息。

 5.明确健康异常报告程序。从业人员一旦发现自身以及共同

  生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症状,应当及时上报生产经营者的最高管理者,可视情况采用逐级上报或直报的方式。冷链食品运输、存储、生产经营相关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出现上述健康异常症状,无论其呈现出的健康状况如何,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及与其密切接触的员工迅速排除在食品工作环境之外。新冠肺炎传播风险高的地区,建议根据当地主管部门防控规定,要求健康员工进行“零”报告。

 6.明确从业人员返岗程序。根据生产经营区域上岗人员登记和健康档案,及时追踪健康异常、身体不适、疑似或者感染了新冠病毒(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员工的治疗和康复状况,在其康复后科学评定是否符合返岗条件。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症状消退,并且间隔至少 24 小时的两次核酸检测均呈阴性的,可解除隔离。对属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从业人员返岗前也应当符合健康准入要求。

 7.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引导从业人员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8.做好健康状况异常人员应急处置。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区域一旦发现病例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常状况人员,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出现的区域及其加工的冷链食品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如有空调通风

  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区域,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切断传播途径、隔离密切接触者等措施,同时按规定处置污染物。

 (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一般卫生要求 1.1 做好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每日落实消毒制度。特殊岗位(生鲜宰杀、分割车间等)的从业人员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推荐食品从业者佩戴一次性手套,但必须经常更换,且在更换间隙以及未戴手套时洗手。避免防护用品的二次污染,在进行非食品相关活动(如用手打开/关闭门和清空垃圾箱)后,必须更换手套。

 1.2 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

 1.3 加强手卫生。在处理货品时,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用物体时,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2.不同岗位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2.1 装卸工人卫生要求。除做好个人一般卫生要求外,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

 特别是装卸来自于有疫情发生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时,码头搬运工人等,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要全程规范戴好口罩,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防止接触到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冷冻水产品等。如搬运过程中发生口罩破损,应当立即更换。

 2.2 运输司机卫生要求。除做好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外,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车辆货箱要保持全程封闭,与驾驶室采用有效的物理隔离。运输冷链食品的人员(司机和随从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

 2.3 生产加工人员卫生要求。按照一般卫生要求进行。

 2.4 装卸防护人员卫生要求。需要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货物的装卸工人,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

 2.5 销售经营人员卫生要求。按照一般卫生要求进行。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食品经营者除工作服外,还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

  2.6 餐饮加工人员卫生要求。按照一般卫生要求进行。

篇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录音

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 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 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 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 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并作好登记。(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 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2. 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3. 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4.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 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5. 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6.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 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2.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3.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4.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5.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6.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7.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8.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 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2.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3.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 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2.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5. 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6.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2.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3.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4.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5.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6. 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7.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加工经营场所 1. 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2. 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3. 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4. 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 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5. 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6. 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二)设施设备 1. 设施设备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2. 设施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3. 设施设备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4. 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 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 5 分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具用蒸汽进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 100℃,不少于 10 分钟。5. 待清洗设施设备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6. 消毒后设施设备专柜保存,与未消毒设施设备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7. 设施设备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三)维修保养制度 1. 食品处理区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烘焙、备餐用具清洗消毒及原料贮存的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各功能间标识明显,操作流程规范。2. 各功能间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漏水,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3. 配备冷藏、冷冻设施,烤箱、发酵箱、搅拌机等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4. 配备餐具、容器、刀具、刀架、墩板、墩架,定点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5. 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

 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四)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1.公共场所经营者每两年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消毒。空调通风系统应保持清洁,每年运行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确保运行中卫生安全。

 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对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系统中各种污染或碎屑已累积到可以明看到的程度;经检验送风中微生物超标;通风系统有可见尘粒进入室内,或经过检测污染物超过《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T 17905)所规定要求;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经检测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严重污染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3.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期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选用空调系统隆维护清洁(洗)消毒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通风管道进行清洗或清洗消毒。消毒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或清洗消毒时,必须严格遵照《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执行,并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清洗施工日程安排和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清洗或消毒后应取得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

 (五)卫生间定期清洁制度 1.卫生间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2.禁止在卫生间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3.每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6.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7.清洁工人每天冲洗 2 次。

 六、食品进货索证索票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 2 年。(五)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六)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 2 年。(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七)工作人员应穿...

篇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录音

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 经营场所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5)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6)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7)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8)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9)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贮存场所

 (1)食品动输和贮存管理制度 (2)出入库记录制度 (3)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4)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 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本店所有的在职工作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

  1、管理职责:对所有进入本店工作的员工将安排其到当地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本店工作,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上岗体检:凡本店每年新招的人员均须上岗体检,到本店制定的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检查范围包括料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如果体检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进入本店开始上岗工作。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将不予安排进入本店上岗工作。

  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店内办公室负责保管员工的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的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

  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店经理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安排员工到指定市防疫站进行统一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工作。如员工在职工作中患

 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组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组应安排到其它不予食品接触的岗位上。

  7、监督检查:店经理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立即指出责令作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扣罚。

 三、 员工其它卫生管理规定

 个人卫生要求: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进行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按《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制定本单位档案;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第四条

 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第六条

 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 1-2 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单位盖章: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为规范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2.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的,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6.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7.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

 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9. 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当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生产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一、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明示牌应当完整、清晰。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专柜)的设置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时效和范围为:1、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 天;2、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 30 天;3、保质期在 90 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 20 天;4、保质期在30 天以上不足 90 天的,临近保质期为 10 天;5、保质期在 10 天以上不足 30 天的,临近保质期为 2 天;6、保质期在 10 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 1 天。

  三、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兼)职人员岗位,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实行负责人负责制。

 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四、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五、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如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必须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妥善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出现的消费纠纷,严防因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管理不善而出现大量的消费者申(投)诉或举报。

 制定单位:

  负 责 人:

  制定时间

 年

  月

  日

 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一、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已经变质、超过保持期的食品;

 2、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食品召回并销毁。

  五、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本店郑重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诚实守信经营,严把食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放心。

  1、严把食品进货关,严格履行进货...

篇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录音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 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 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 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 服务员、 洗碗工、 采购员、 库管员、 管理员、 餐厅领班等)

 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 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报到后, 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 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 按照人事部安排, 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 对凡发现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 人事部必须立即通知所在部门予以调离, 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

 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七、 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八、 凡发现未经健康检查上岗工作或患有《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中所列疾病而未及时调离的, 将依据本单位奖惩办法对当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处罚, 并依法接受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

 餐饮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保障公众餐饮安全, 根据《食品 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餐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考核合格后, 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 划, 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 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 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 规范、 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

 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 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 学相结合, 定期考核, 不合格者待 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

 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

 将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考核结果归档, 以备查验。

 餐饮仓库管理制度

  一、 仓库保管员按时到达工作岗位, 到岗后巡视仓库, 检查是否有可疑迹象, 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二、 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 整理工作, 经常打扫仓库, 合理堆放货物, 及时检查火灾, 危险隐患。

  三、 、 负责全酒店物资的收、 发、 存工作。

 必须严格根据已审批的申购单按质、 按量验收, 根据发票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价格等办理验收手续, 如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要坚决退货, 严格把好质量关。

 四、 货物入库时, 一定要真实、 准确的按照入库单上所列项目认真填写, 确保准确无误。

 如有赠送的物品, 按单价和数量正常填写入库单, 并在名称后面标注为赠送, 金额填写为零即可; 所有物品及商品入库时全部按最小单位填写入库单, 如瓶, 个, 支等, 不允许以件, 箱等单位填列; 并由保管员, 验收人及交物人在入库单上签字; 验收后的物资, 必须按类别, 固定位置堆放、 摆放, 注意留好通道, 做到整齐, 美观。

 如实填写货物卡, 货物卡应放在显眼位置。

 对于进仓的物品, 应在包装上打上公司的标记, 入库时间和批号。

  五、 负责鲜货、 餐料验收监督, 严格把好质量, 数量验收关, 对不够斤量的物资, 除按实际重量验收外, 还应要求供货补足或按实际重量计算金额付款。

 对于专用部门的物品及原料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派专人进行验质, 由保管员检验数量。

 保管员及验收人员应严把质量关,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及物品,应拒绝接收,并退回供应商.

  六、 发货时,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处理, 严格审核领用手续是否齐全, 严格验证审批人的签名式样, 对于手续不全者, 一律拒发。

 七、 注意仓库所有物品的存量, 以降低库存为原则, 根据实际使用量, 科学制定各种物品的存量, 并据此每周做出请购计划。

 八、 对于仓库积压物资和部门长期不领用的物品, 要及时反映并催促各有关努门尽早处理,如在临界期一个月内与供应商沟通进行调换临界期的食品及酒水、 调料等, 如有滞销品应及时调换为畅销品,并做好出,入库单据的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九、 出库物品, 必须要由部门经理或厨师长签字方可出库。

 出库单按使用部门领用物品的实际数量填写, 不允许多填或者少填, 并由保管员、 领用人在出库单中签字, 物品出库和入库要及时登记造帐, 结出余额, 以便随时查核。

 如有多领物品,为避免浪费应及时返还大库,大库办理二次入库手续,调整库存数量。

 十、 出库时间:

 早 10:

 00-11:

 00, 下午:

 4:

 00-5:

 00。

 各部门应在营业前做好各项准备, 用于营业用的各种物品及商品等, 避免紧急出库, 如有特殊情况, 特殊对待。

  十一、 负责记好公司所有物资、 商品的收发存保管帐目, 将仓库前一天的物资入库单和出库单, 整理归类后入帐。

 做到入帐及时, 当日单据当日清理。

 并由保管员将当日出、 入库票据交到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

 十二、 十二、 定期做好物资、 商品的盘点工作, 做到帐、 货、 卡三相符。

 对于大库每周由会计及日审进行一次抽点物品及商品, 二级吧台每天由日审进行监督,随时进行盘点有疑问的商品,每月月底进行店内全面盘点, 及时结出月末库存数, 上报各有关部门。

  十三、 严禁借用仓库物品, 严禁向供应商购买物品, 严禁有意或无意地向供应商索要财物, 严禁与使用部门勾结, 损害公司利益, 严禁与供货商、 采购员勾结, 损害公司利益。

 十四、

 餐饮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 进货查验制度

  一、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二、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 批发市场等采购的, 应当查验、 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 应当查验、 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 每笔供货清单等; 从超市、 农贸市场、 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 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三、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生产批号、 保质期、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 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四、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 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 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 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五、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可以有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 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帐。

 六、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妥善保管, 并建立使用台帐。

  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一、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 消毒, 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二、 洗涮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 不得与清洗蔬菜、 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餐具、 容器、 炊具应分开洗涤。

 洗涤、 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 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正确使用。

 三、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 并在餐饮具储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具保洁柜应密闭并定期清洗、 保持洁净。

 赵县餐饮业食品安全公示栏 餐饮业餐饮消费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本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将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对本单位的食品消费安全负责,并向消费者郑重承诺:

  1、

 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义务,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 消费者及社会的监督。

 2、

 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严格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真实记录食品及其原料进货渠道和来源, 决不经营使用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 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4、

 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食品, 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 决不超标使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5、

 严格实行餐饮具清洗、 消毒、 保洁管理的有关规定, 保证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餐饮具。

  6、

 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穿戴整洁, 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7、

 建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发生食物中毒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餐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 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及餐饮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 餐饮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

 及卫生部公告名单。

 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三、 餐饮业食品添加剂实行报告制度, 拟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报告备案表填写登记后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审查, 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 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响应的省级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进货验收要按照索证管理规定做好验收登记。

  五、 采取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 包装标识内容包括:

 品名、 产地、 厂名、 卫生许可证号、 规格、 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 批号或者代号、 保质期限、 使用范围与使用量、 使用方法等,标识应明确标示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六、 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按“三专一管”(即专柜保管、 专人领用、 专人使用和管理)

 的原则保管使用。

  七、 严禁在食品中使用下列物质:

  1、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2、 将工业级化工产品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物质;

  3、 GB2760 名单外的物质;

  4、 包装标识不全、 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5、 亚硝酸盐内物质。

  6、 八、 严禁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中使用范围和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九、 严禁使用食品添加剂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严禁以掺杂掺假、 伪装为目的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 违反相关规定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用物质, 将依法受到处罚; 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制度

 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 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监管实际, 制定本办法。

  二、 全省范围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信息依照本办法予以公示。

 三、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及县(市、 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工作。

  四、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应遵循合法、 公正、 真实、 透明的原则。

  五、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 并以简洁、 形象的方式向消费者直接公示检查结果。

  六、 设区的市及县(市、 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并制定综合评分标准。

 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培训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情况, 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工艺流程执行情况, 加工制作、 销售、 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原材料采购、 贮存及索票索证情况, 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专间管理情况,

篇五: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录音

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 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3.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4.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5.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6.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7.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8. 索证索票制度 9.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0. 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 11.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3. 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5、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6、销售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7、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自检自查内容、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3、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4、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5、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6、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时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 2年。

  进 货 查 验 和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2、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进货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一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储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一)营业执照;(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地理标志食品、转基因食品)、商标注册证、专利的证明;(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接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7、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示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进入超市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8、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9、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进货人员索取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入库或上架前查验记录,并自行组织食品抽查。并对索证索票情况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

 10、食品销售者将加盖公章的进货票据直接装订成册建成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

 11、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经营制度 1 1 .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进口肉类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制度。

 2.

 召回产品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品限于宁波东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进口的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产品:

 2.1 不符合国家相关进口肉类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进口肉类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

 2.2 产品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产品; 2.3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进口肉类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3.

 公司职责权限 3.1 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3.2 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以下工作:

 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专人跟踪记录产品所在市场召回进展情况。

 对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进口肉类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标识和存放,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进口肉类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4.

  产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

 4.1 接受信息:客服部负责接收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公司;公司直接接收质监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 4.2 信息确认:

 4.2.1 公司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本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确定是否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 4.2.2 进口肉类召回级别的划分按国家《进口肉类召回管理规定》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召回:产品受生物或化学性污染,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进口肉类的召回; 1. 接受质量信息 2.信息确认 3 .实施召回 4. 召回产品的处理

 二级召回:不符合进口肉类安全相关标准,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小、社会影响小的不安全进口肉类的召回;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或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进口肉类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4.3 实施召回:

 4.3.1 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或不安全进口肉类之后,公司立即停止该产品的进口和经销,对该批产品库存情况进行追溯和调查,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库与未出库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房存放预召回的产品(存放时加设不合格品标识)。

 4.3.2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一级召回 1 日内,二级召回 2 日内,三级召回 3 日内)通知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3 进口肉类召回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接收市级质监部门对召回总结报告的审查和召回效果的评估。如产品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则再次进入召回程序。

 4.4 召回进口肉类的处理 对因标签、标识不符合进口肉类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进口肉类,公司可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经验证能保证进口肉类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对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合格产品或不安全产品,予以销毁。

 5.

 召回记录的保存。

 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召回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保存期限为三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一、

 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

 遵守本制度。

 二、 培训目的:

 (一)

 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二)

 通过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

 积极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

 三、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 培训方式: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业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五、 培训时间:本企业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 培训要求:本企业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本企业员工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

 七、

 对新录用员工为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八、 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 对本企业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其培训与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2、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 (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4、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抽查考核。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发票等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可不单独设立仓库进

 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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