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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9篇

时间:2022-09-06 09:10:04 来源:网友投稿

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9篇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粤鉴协指[2012]2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粤鉴协指[2012]2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9篇,供大家参考。

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9篇

篇一: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协指[2012] 2 号 人身 损害受伤人员 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粤鉴协指[2012] 2 号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 总则

  1. 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 2 本准则规定了 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 方法和内容。

 1. 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 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医疗纠纷、 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 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 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 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 体质等因素, 进行综合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2. 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 医疗休息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 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

 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 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 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 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头部损伤

  3. 1 头皮血肿

  3. 1. 1 头皮下血肿:

 误工 7~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3. 1. 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 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

 误工15~3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1~7 日。

 3. 1. 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 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误工 30~5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7~15 日。

 3. 2 头皮裂伤

  3. 2. 1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误工 15~30 日, 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

 3. 2. 2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长度>8cm:

 误工 45~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3. 3 头皮撕脱伤

  3. 3. 1 撕脱面积≤20cm2:

 误工 30~60 日, 营养 10~20 日, 护理 7~10 日。

 3. 3. 2 撕脱面积>20cm2, 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 60~90 日, 营养 20~30 日,护理 15~20 日。

 3. 3. 3 撕脱面积>20 cm2, 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 90~12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30~90 日, 根据不同情况, 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 但不超过误工期。

 3. 4 头皮缺损

  3. 4. 1 头皮缺损≤10 cm2:

 误工 30~60 日, 营养 10~20 日护理 7~15 日。

 3. 4. 2 头皮缺损>10 cm2:

 误工 45~12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15~20 日。

 3. 5 颅盖骨骨折

  3. 5. 1 颅盖骨线状骨折:

 误工 30~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3. 5. 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3. 5. 2. 1 不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 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3. 5. 2. 2 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 60~12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3. 6 颅底骨折

  3. 6. 1 颅底骨折, 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误工 30~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3. 6. 2 颅底骨折, 有脑脊液漏, 未经手术自愈者:

 误工 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日。

 3. 6. 3 颅底骨折, 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需手术者 :

 误工 90~120 日, 营养 60 日,护理 30~60 日。

 3. 7 开放型颅脑损伤

  3. 7. 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误工 30~9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30 日。

 3. 7. 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 8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3. 8. 1 颅骨缺损, 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 8. 2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 8. 3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 8. 4 化脓性脑膜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 8. 5 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 8. 6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面部损伤

  4. 1 眼部损伤

  4. 1. 1 眼睑损伤

  4. 1. 1. 1 眼睑血肿:

 误工 10~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4. 1. 1. 2 眼睑裂伤, 不伴有其它症状:

 误工 20~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4. 1. 1. 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 上睑下垂:

 误工 3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日。

 4. 1. 1. 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 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20~30 日。

 4. 1. 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

 误工 3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5~30 日。

 4. 1. 3 泪器损伤

 4. 1. 3. 1 泪小管、 泪囊、 泪腺损伤:

 误工 30~45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7~15 日。

 4. 1. 3. 2 鼻泪管损伤, 无手术指征者:

 误工 30~4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日。

 4. 1. 3. 3 鼻泪管损伤, 有手术指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 1. 4 结膜损伤

  4. 1. 4. 1 出血或充血, 能自行吸收者:

 误工 7~10 日, 无需营养、 护理。

 4. 1. 4. 2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误工 45~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30~45 日; 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4. 1. 5 角膜损伤

  4. 1. 5. 1 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误工 10~15 日, 无需营养、 护理。

 4. 1. 5. 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 60~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特殊情况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 1. 5. 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 1. 6 虹膜睫状体损伤

  4. 1. 6. 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误工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4. 1. 6. 2 瞳孔永久性散大或虹膜根部离断:

 误工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日。

 4. 1. 6. 3 前房出血:

 误工 30~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4. 1. 6. 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 60~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30~45 日; 特殊情况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 1. 6. 5 睫状体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 1. 7 巩膜裂伤

  4. 1. 7. 1 单纯巩膜裂伤:

 误工 45~6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4. 1. 7. 2 角巩膜裂伤, 伴眼内容物脱出:

 误工 12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45~60日。

 4. 1. 8 晶状体损伤

 4. 1. 8. 1 晶状体脱位:

 误工 60~9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20 日。

 4. 1. 8. 2 外伤性白内障:

 误工 60~12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5~30 日。

 4. 1. 9 玻璃体损伤

  4. 1. 9. 1 玻璃体脱离:

 误工 3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15 日。

 4. 1. 9. 2 玻璃体疝, 玻璃体脱出:

 误工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4. 1. 9. 3 玻璃体积血:

 误工 90~18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4. 1. 10 眼底损伤

  4. 1. 10. 1 视网膜震荡、 出血:

 误工 30 日, 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 较为严重的损伤, 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4. 1. 10. 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 1. 10. 3 黄斑裂孔:

 误工 30~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4. 1. 10. 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4. 1. 11 视神经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4. 1. 12 眼球摘除:

 误工 30~45 日, 营养 20 日, 护理 20 日。

 4. 1. 13 外伤性青光眼:

 误工 30~18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 1. 14 交感性眼炎、 化脓性眼内炎:

 误工 90~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45~60日。

 4. 1. 15 眼球后血肿:

 误工 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 1. 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1. 17 眶壁骨折

  4. 1. 17. 1 不需手术治疗的: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15~30 日。

 4. 1. 17. 2 需手术治疗的: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2 耳部损伤

  4. 2. 1 耳廓损伤

 4. 2. 1. 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误工 15~20 日, 营养 1~15 日, 护理 1~7 日。

 4. 2. 1. 2 耳廓撕裂伤、 耳廓切割伤:

 误工 15~3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7~15 日。

 4. 2. 1. 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误工 15~3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7~15 日; 耳廓离断后再植:

 误工期 45~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 日。

 4. 2. 1. 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误工 45~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 2. 2 外耳道损伤

  4. 2. 2. 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误工 30 日, 无需营养、 护理。

 4. 2. 2. 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误工 90~120 日, 营养 45~60 日,护理 45~60 日。

 4. 2. 3 鼓膜穿孔

  4. 2. 3. 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误工 15~30 日, 营养 7 日, 无需护理。

 4. 2. 3. 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误工 30~6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1~7 日。

 4. 2. 4 听骨链损伤

  4. 2. 4. 1 听骨脱位、 骨折:

 误工 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 2. 4. 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 90~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 2. 5 内耳损伤

  4. 2. 5. 1 迷路震荡:

 误工 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30 日。

 4. 2. 5. 2 内耳窗膜破裂:

 误工 90~12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15 日。

 4. 3 鼻部损伤

  4. 3. 1 鼻部皮肤裂伤、 鼻翼缺损:

 误工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4. 3. 2 鼻骨骨折

  4. 3. 2. 1 鼻骨线状骨折:

 误工 30 日, 营养 7 日, 无需护理。

 4. 3. 2. 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误工 6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20~30日。

 4. 3. 2. 3 鼻中隔损伤:

 误工 15~3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4. 3. 3 鼻窦损伤:

 误工 30~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7 日。

 4. 4 颌面部损伤、 口腔损伤

  4. 4. 1 颌面部皮肤擦伤、 挫伤:

 误工 15~20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4. 4. 2 颌面部皮肤裂伤

  4. 4. 2. 1 创口长度累计≤3. 5cm:

 误工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4. 4. 2. 2 创口长度累计>3. 5cm:

 误工 20~4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4. 4. 2. 3 颌面部穿通伤:

 误工 30~45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7 日。

 4. 4. 3 上、 下颌骨骨折

  4. 4. 3. 1 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 60~9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15~30 日。

 4. 4. 3. 2 粉碎性骨折:

 误工 120~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30 日。

 4. 4. 4 颧骨、 颧弓骨折

  4. 4. 4. 1 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 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30 日。

 4. 4. 4. 2 粉碎性骨折:

 误工 12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 日。

 4. 4. 5 牙槽骨骨折:

 误工 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7~15 日。

 4. 4. 6 牙齿损伤

  4. 4. 6. 1 牙齿脱落或折断:

 误工 30~45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7 日。

 4. 4. 6. 2 需复位固定的: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7~15 日。

 4. 4. 7 颞颌关节损伤:

 误工 6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4. 4. 8 舌损伤:

 误工 4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4. 4. 9 腮腺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7~20 日, 护理 7~15 日。

 4. 4. 10 面神经损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7~30 日, 护理 7~30 日。

 4. 4. 11 三叉神经损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7~30 日, 护理 7~30 日。

 5. 颈部损伤

  5. 1 颈部皮肤裂伤:

 误工 15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5. 1. 1 瘢痕挛缩, 影响颈部活动功能:

 误工 60~1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5. 2 咽部损伤:

 误工 30 日, 营养 7~20 日, 护理 7~20 日。

 5. 3 喉损伤

  5. 3. 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 15 日, 无需营养和护理。

 5. 3. 2 喉切割伤:

 误工 30~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 3. 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 9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 3. 4 喉烫伤或烧灼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 4 食管、 气管损伤

  5. 4. 1 非手术治疗:

 误工 6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10~20 日。

 5. 4. 2 手术治疗:

 误工 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 4. 3 烧灼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 4. 4 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 需手术治疗者:

 误工期最长至评残前一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 5 甲状腺损伤

  5. 5. 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误工 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5. 5. 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 5. 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误工 18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 5. 4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误工 18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 6 甲状旁腺损伤

  5. 6. 1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误工 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5. 6. 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 6. 3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

 误工 18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 胸部损伤

  6. 1 胸部软组织损伤

  6. 1. 1 皮肤擦、 挫伤:

 误工 10~15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6. 1. 2 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 15~30 日, 营养 1~15 日, 护理 1~7。

 6. 1. 3 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 30~4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15 日。

 6. 1. 4 胸壁异物存留:

 误工 30~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15 日。

 6. 2 肋骨骨折 ...

篇二: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警i 爱阳酗N 粼蕊搬}e璐f摘耍】鉴定的重要内容.但法医学界对蛾描不蠛重视。《人身损害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已日益成为法医学受伤人员误工损失嚣评定准则》已从今年3月起开始实施。它为误工损失日的评定提供了有益的支持。但是,该标准本身仍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嚣前。有必要对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概念及其相关鉴定原奂g和鉴定方法加强研究:同时也应始终把握蓥定的个案化原则。惟莫如此。才能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相关标准的制定。关键词】休息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法医学鉴定;标准f中图分类号】DF795f文献标识码1 Bf文章编号】1671—2072-( 2005) 05-0028-03人身伤害案件的依法调解和审理常常涉及法医赔偿学的问题,除伤残等级鉴定以外,伤者损伤后凶治疗、康复应当获得的误工、陪护及营养补充等赔偿费用,也常需要司法鉴定人员对其休息、护理、营养期限( 也可简称为“ j 期” ) 给m 可参考意见。近年来,笔者所在的鉴定机构接触的此类“ 三期” 鉴定案件越来越多,但是,与伤残等级鉴定不同的是,目前有关的标准和规范尚有不足。虽然本所【1I和部分省市曾做过一些有益的丁作,但尚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也少见文献报道,这一现象与司法鉴定工作的日益规范化和标准化极不相称。由公安部发布的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口评定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521—2004) [ 21为误工损失日的评定制定了鉴定标准,但其本身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且没有涉及护理和营养期限。为了进一步规范“ 三期” 鉴定,也为了推动和促进“ 三期” 鉴定标准的制定,笔者总结了近年来从事此类鉴定的一些经验,撰写此文,供有志于此项工作的法医同道探讨。,1“ 三期” 鉴定的基本概念1.1“ i 期” 鉴定的适用范嗣为确定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费用,应对损伤后所需的休息、【收稿日期]2005—07-04【作者简介】夏文涛( 1967一) ,男,副主任医师,在读硕十研究生。28S。溢瑟魏.蠹毖m ent营养、护理期限做出认定。当事双方存在意见分歧时,或为判决、调解需要,可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构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三期” 鉴定。1.2“ 三期” 的定义各种文献中对“ 三期” 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规范。1.2.1休息期限有时也可称为“ 误工” 期限。《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以下简称为“ 误工评定” ) 中对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定义为:“ 指人身损伤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 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 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1。笔者认为,“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H ” 这一概念不但过于冗长,而且有所偏颇。而“ 休息期限” 这一概念,可以涵盖不同受伤人员,在损伤后一般临床医疗终结及必要的康复锻炼以前,不能从事工作、学习等正常社会活动的期限,都应属于休息期限范畴。在这一概念中,“ 临床医疗终结” 时间是重要的研究对象。1.2.2护理期限有时也可称为“ 陪护” 期限。因人身伤害后医疗及康复需要,和/或机体解剖结构异常及器官功能障碍,致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他人从旁协助料理的期限。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的不同,可将护理等级大致分为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和部分护理。1.23营养期限人身伤害后,日常普通饮食尚不能完全满足其机体恢复之要求,需依赖特殊饮食或适当加以补充营养物质的期限。I.3“ j 期” 鉴定的相关概念I.3.1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健康成年人无需他人协助,能在日常生活中独自完成以下最基本的活动:进食;床上移动、翻身;大、小便;穿、脱衣,洗漱;自我移动f31。I.3.2正常社会活动能力健康成年人员无需他人协助,能在日常生活中独自完成以下活动:料理简单的家务;一般的室外活动;乘车;购物;社交;学习;从事一般的工作劳动;以及其他日常社会活动..2“ 三期” 鉴定的一般原则对于“ j 期” 鉴定,统一· 在一定的原则范闱内进行,是十分重要的。

 万方数据

 2.1“ 三期” 鉴定的基本原则2.1.1休息期限鉴定的基本原则应根据受伤人员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及正常社会活动的受限程度做出鉴定,一般其前提条件应是损伤获得有效治愈或好转,正常社会活动能力基本恢复。因伤残鉴定通常意味着临床一般医疗活动的终结,伤残鉴定以后,受伤人员将获得残疾补助金的赔偿,因此原则上休息期限均应终止于伤残鉴定结论给出之前。“ 误工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中规定,对损伤后经治疗未达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即已治愈的,应按实际治疗天数计算12] 。这一规定,实际涉及的是休息期限鉴定的个体化问题。但是,该标准未提及治愈时间确实超过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情形,笔者认为,此时也完全可以按实际治疗天数处理。2.1.2护理期限鉴定的基本原则应根据受伤人员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受限情况对护理期限作出时间上的认定,必要时还应根据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的受限程度对护理依赖的等级做出鉴定。上述列举的全部( 五项) 最基本生活活动均不能自理时,可视为需完全护理( 完全护理依赖) ;大部分( 三项和三项以上) 最基本生活活动不能自理时,可视为需大部分护理( 大部分护理依赖) ;仅有小部分( 一项和一项以上) 最基本生活活动不能自理时,可视为需部分护理( 部分护理依赖) [ 31。建议在实际赔偿时,将大部分护理折算为完全护理的70%,将部分护理折算为完全护理的40%。护理期限的确定不受医疗终结时间和伤残鉴定的影响,只要受伤人员确实存在上述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情形,即应依据实际情况判定。2.1.3营养期限鉴定的基本原则受伤后因不能接受正常饮食或仅依赖普通饮食不利于损伤恢复,需以特殊饮食或补充某些营养物质维持生命或促进痊愈的,均应当视为需要补充营养。营养期限的确定目前相对仍无据可依;在实际鉴定中,一般将受伤后确因治疗需要而发生的实际住院日均计算在营养期限之内。2.2“ 三期” 鉴定的操作原则2.2.1“ 三期” 鉴定的基本方法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当依据受伤人员实际情况,包括反映伤情演变、转归过程的病史资料( 如文字材料、影像学材料等) ,并参考有关标准的规定,视其损伤的实际情况及其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做出综合性判断。同时,鉴定人应与被鉴定人和/或家属有充分的交流,应当询问并记录其自述的损伤治疗、康复过程,以及诊疗、痊愈过程中的有关事项,了解其要求的“ 三期” 期限及其理由,把握“ 三期” 鉴定的个体化原则。标准中未罗列的损伤类型,可比照类似损伤进行鉴定。对于复合损伤,可以其中最严重的损伤类型作为基础,适当考虑其他损伤,做出综合判断。2.2.2鉴定时机的把握“ 三期鉴定” 原则上应在损伤的医疗及康复终结后,症状消失或基本稳定、体征相对固定时方可进行。若确实因案件需要,在损伤急性期治疗、康复已经终结时,也可进行鉴定。对于尚需进行二期治疗( 如拆除骨折内固定物,颅骨修补术等) 的,可根据一般临床常规情况,对二期治疗做出预估性判断;但同时应向鉴定委托人和被鉴定人说明,上述结论只针对通常情况,与未来的实际情况可能出现较大的偏差。2.2.3“ 三期” 鉴定的个体化问题一般标准所针对的都是损伤后按期正常愈合的成年受伤人员。在以下情况,可适当延长“ 三期” 期限:( 1) 老年人或少年儿童;病情况,影响外伤愈合的;( 3) 治疗阶段出现难以预见及避( 2) 损伤前即有伤免的并发症;医疗过失的;一般标准所列举的损伤,包括对称性器官损伤,均仅指一侧器官损伤。对称器官( 或肢体) 同时受到损伤的,应视其实( 4) 接受正常治疗后效果不佳,又不存在明显( 5) 以及其他难以避免的影响愈合的情况。际情况延长“ 三期” 期限。对称器官( 或肢体) 原有一侧原来即存在伤病情况的,本次外伤造成另一侧损伤时,可适当延长“ 三期” 期限。因损伤致严重伤残,需长期护理、营养依赖的,应依据实际情况如实鉴定。2.2.4与“ 三期” 鉴定相关的其他问题因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伤延迟愈合或遗留功能障碍,在进行“ 三期” 鉴定时应排除医疗过失因素的影响,根据类似损伤的一般痊愈规律给出鉴定结论。本文所指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仅限于躯体器质性损伤,而不包括精神性损伤,即“ 三期” 鉴定与精神损害赔偿无关。3几类常见损伤的“ 三期” 鉴定通常情况下,给出鉴定结论。但针对具体个案,司法鉴定人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差异,很好地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才能做出真正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现行“ 误工评定” 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有些也不尽合理,不利于贯彻执行,且该标准未涉及护理和营养期限等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限于篇幅,现仅就几种常见损伤类型,参考“ 误工评定” 的原则性规定,结合笔者近年来检案、鉴定的经验,就“ 三期” 期限的方法进行讨论,供司法鉴定人员参考。3.1体表损伤体表损伤包括软组织创、软组织挫伤、皮肤软组织撕脱伤、烧伤等。治愈标准:创口愈合,缝线拆除,局部肿胀及皮下血肿消退,症状基本消失,无感染[41。软组织创一般均应休息至临床治愈,必要时可考虑康复期延长1至2周。此类损伤多数无需陪护;损伤严重影响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时,可考虑设陪护,但多应在1至2周以内。一般无需补充营养;只有巨大、多发或感染创口可于创口组织修复期( 多在1至2周) 适当补充营养。小面积体表挫伤可不予休息或仅休息1至2周,比较严重的体表挫伤可休息2周至1个月。多数不需设陪护;较重的体表挫伤可设陪护1至2周。多数可不予补充营养,损伤严重者可在1至2周给予补充营养。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和烧伤的休息期限视损伤范围及其严重程度而定,轻者可参考前文中的软组织创等损伤,较重的一般都应在临床治愈以后再适当考虑康复期。护理及营养期限也应根据创面愈合及躯体功能恢复的实际情况而定。3.2颅脑损伤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消退,伴随皮肤损伤已经愈合,“ 三期” 期限应在有关标准所规定的范围内29

 万方数据

 无感染;合并骨折的碎骨片去除或局部已经整复;出血吸收;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好转或消失,遗留后遗症的趋于稳定[ 41。单纯颅骨骨折可休息1至2个月;经清创、整复手术者可休息3至4个月。伤后2周至1个月内可设陪护,严重者可适当延长护理期限,一般不宜超过2个月。营养期限可参考护理期限而定。轻型颅脑损伤可休息1至2个月。损伤后神经症状存在期间可设陪护,一般为2周至1个月以内。营养期限可参考护理期限而定。中型颅脑损伤可休息3至6个月。损伤后神经症状存在期间可设陪护,一般为1至3个月以内。营养期限可参考护理期限而定。重型和严重型( 极重型) 颅脑损伤因伤情严重或极其严重,通常遗留神经症状、体征,需较长时间康复治疗,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往往较长,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而定。因后遗症严重需长期护理依赖或营养依赖的也应据实而定。3.3眼部损伤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和出血消失,伴随皮肤损伤已经愈合,无感染;眼部刺激症状好转或消失,视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或趋于稳定141。眼部损伤的休息期限应根据实际伤情决定,如单纯眼部挫伤可酣睛休息2周至1个月;导致眼球结构轻度损伤的(如前房出血、晶体损伤等) ,可休息1至3个月,若需手术治疗( 如白内障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术) ,可酌情增加l 至2个月;导致眼球结构重度损伤的( 如眼球破裂伤、视网膜脱离、脉络膜损伤、视神经损伤等) ,可休息至伤后6个月,需手术治疗的,可酌情增加1至3个月。护理期限:根据相应伤情,单纯眼部挫伤可于1至2周以内设置陪护;轻度眼球结构损伤者陪护2周至2个月;重度眼球结构损伤者陪护1至3个月。营养期限:根据伤情及治疗情况,参考结合护理情况而定。3.4耳损伤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和出血消失,症状好转或消失,听功能及其他相关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或趋于稳定[41。一般鼓膜穿孔无需手术治疗的可休息2周至1个月,确需手术修补的可休息1至2个月;内耳损伤者可休息3至6个月。护理期限:根据伤情,可设陪护1周至1个月;内耳损伤症状严重者应延长陪护期限。营养期限:根据伤情及治疗情况,参考护理情况而定。3.5躯干、脊柱损伤骨折的治愈标准:骨折复位良好,骨性愈合,功能基本得到有效恢复,局部症状消失。骨折的好转标准:骨性愈合,功能部分恢复,症状和体征趋于稳定[41。以下牵涉骨折条文不再另加说明。肋骨骨折,锁骨骨折:休息期限:根据骨折数量及其伴随症状的严重程度,可休息2至6个月。护理期限:1至3个月。营养期限:1至3个月。血、气胸,肺挫伤:治愈好转标准:局部出血消失,胸部症状好转或消失,x线显示胸腔无异常影像或趋于稳定【4]。休息期限:根据损伤伤情及实际治疗情况,可休息1至4个月。伴随明显临床症状,或者确需卧床休息时,其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可设陪护,同时可适当给予补充营养。腹腔、盆部器官损伤:治愈好转标准:局部症状好转或消失,部分难以恢复的后遗症趋于稳定141。休息期限:器官挫伤未经手术治疗的可休息至伤后2个月;确需手术治疗的可休息至伤后3至6个月。伴随明显临床症状,或者确需卧床时,可设陪护,同时或损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时可适当给予补充营养。骨盆骨折的休息期限:3至6个月。骨盆骨折者常需卧床制动,故应设陪护,同时可适当给予补充营养。单纯脊柱骨折:休息期限:3至4个月。脊柱骨折者常需卧床制动,故应设陪护,同时可适当给予补充营养。3.6肢体损伤上肢长骨骨折可休息3至4个月。护理及营养期限通常为1至2个月。确需手术治疗的可适当延长上述“ 三期” 期限。股骨颈骨折可休息6至12个月。护理期限:3至6个月。营养期限:3至6个月。髌骨骨折的休息期限:3至4个月。护理期限:1至2个月。营养期限:1至2个月。股骨干骨折、胫骨骨折...

篇三: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损害受伤人员 休息期、 营养期、 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 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 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 营养和护理的时间, 分别称为休息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

 2. 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 医疗休息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 不能参加一般工作、 学习、 活动的时间。

 2. 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 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 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 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 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 休息、 营养、 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 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 个体年龄、 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 1 头皮损伤

  4. 1. 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 休息 1-15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4. 1. 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

 休息 7-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

 休息 15-6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1-7 日。

 骨膜下血肿:

 休息 7-30 日, 营养 7 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

 休息 30-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15 日。

 4. 1. 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休息 15-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4. 1. 4 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20cm: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撕脱面积≥20cm: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

 休息 90-12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30-90 日。

 224. 2 颅骨骨折

  4. 2. 1 颅盖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 30-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4. 2. 1 颅底骨折

  颅底单纯骨折:

 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 颅神经损伤: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

 休息 90-12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30-60 日。

 4. 3 脑损伤

  4. 3. 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脑震荡:

 休息 30-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5 日。

 4. 3. 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60。

 4. 3. 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 下血肿和脑内血肿)

 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60 日。

 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30-90 日。

 4. 4 脑损伤后遗症

  4. 4. 1 外伤性癫痫

  严重外伤性癫痫, 药物不能控制, 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外伤性癫痫, 药物不能完全控制, 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240-270 日。

 外伤性癫痫, 药物不能完全控制, 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180-210 日。

 外伤性癫痫, 药物不能完全控制, 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120-150 日。

 外伤性癫痫, 药物能够控制, 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60-120 日。

 4. 4. 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 20 以下) 或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 34 以下) 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 三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 49 以下) 或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 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但能部分代偿, 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 六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护理 120-150 日。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 70 以下) 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八级、 九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护理 60-120 日。

 4. 4. 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 或者偏瘫 (肌力 2 级以下)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或者偏瘫(肌力 3 级以下)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4 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 4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偏瘫(一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 或者单瘫(肌力 2 级以下) , 偏瘫 (一肢肌力 3 级以下) 或者单瘫(肌力 3 级以下)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 六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120-150 日。

 偏瘫(一肢肌力 4 级) 或者单瘫(肌力 4 级)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60-120 日。

 1 面部损伤

  5. 1 颌面部损伤

  5. 1. 1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

  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

 休息 1-15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 5cm: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日。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 5cm:

 休息 15-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日。

 颌面部穿通伤:

 休息 20-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7 日。

 5. 1. 2 颧弓、 颧骨骨折

  颧弓、 颧骨骨折无移位:

 休息 30-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30 日。

 颧弓、 颧骨骨折有移位: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 日。

 5. 1. 3 上、 下颌骨骨折

  上颌骨骨折:

 休息 30-18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15-30 日。

 下颌骨骨折:

 休息 30-18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15-30 日。

 上、 下颌骨双骨折: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30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30 日。

 Le FortⅡ 、 Le FortⅢ型骨折伴有复视等: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需做颌固定治疗, 不能进食的:

 休息 30-180 日, 营养 90-120 日, 护理 30-60 日。

 5. 1. 4 颞下颌关节损伤

  颞下颌关节脱位:

 休息 30-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颞下颌关节强直:

 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30 日。

 5. 1. 5 腮腺及导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20 日, 护理 7-15 日。

 5. 1. 6 面神经损伤

  面神经损伤: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30 日, 护理 7-30 日。

 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 需行整形手术: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 2 口腔损伤

  5. 2. 1 牙槽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7-1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30-6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15-30 日。

 5. 2. 2 牙齿损伤

  牙齿挫伤或脱位:

 休息 1-15 日, 营养 1-15 日, 无需护理。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

 休息 7-3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7 日。

 5. 2. 3 舌损伤

  舌裂伤:

 休息 7-1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舌缺损或离断:

 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90 日, 护理 7-15 日。

 5. 3 眼部损伤

  5. 3. 1 眼睑损伤

  眼睑血肿:

 休息 7-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眼睑裂伤无后遗症: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

 休息 30 日-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

 休息 30 日-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

 休息 30 日-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5. 3. 2 泪器损伤

  泪腺损伤:

 休息 30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泪囊损伤、 泪小管损伤、 泪点损伤、 鼻泪管损伤: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7-1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泪器损伤经手术治疗无效, 引起溢泪: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 3. 3 结膜损伤

  结膜擦挫伤:

 休息 1-7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结膜裂伤:

 休息 7-15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30-45日。

 5. 3. 4 角膜损伤

  角膜擦挫伤:

 休息 15-3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角膜撕裂伤:

 休息 30-9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角膜穿通伤: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5. 3. 5 虹膜睫状体损伤

  虹膜损伤致瞳孔变形: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外伤性虹睫炎: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虹膜根部离断: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外伤性无虹膜: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前房出血: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房角后退: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睫状体脱离: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玻璃体积血: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继发性青光眼: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角膜血染: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角膜血染行角膜移植术: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 3. 6 晶状体损伤

  晶状体脱位: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20 日。

 外伤性白内障: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5-30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5-30 日。

 5. 3. 7 玻璃体损伤

  玻璃体脱离:

 休息 3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15 日。

 玻璃体疝、 玻璃体脱出: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玻璃体积血: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180 日, 营养 15-45 日, 护理 15-45 日。

 5. 3. 8 眼底损伤

  视网膜震荡: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视网膜出血:

 休息 30-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5 日。

 视网膜脱离: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

篇四: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style="color: rgb(0, 0, 0); font-size: medium;"> 

篇五: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GA/T 1193-2014 损 误 护 人身 害 工期、理期 人身 害 工期、理期 营养 评 规 期 定 范 2014 年 11 月 26 发 实 日 布 施 前言 标 本 准按照 GB/T 1.1-2009 给 规则 出的 起草。

 请 涉 专 发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 及 利。本文件的 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 专 责 些 利的 任。

 标 证 本 准由中国政法大学 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 定中心提出。

 标 术标 术 员 本 准由全国刑事技 准化技 委 会(SAC/TC 179) 归 口。

 标 单 证 本 准起草 位:中国政法大学 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证鉴 公安部物 定中心。

 标 锦 本 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 、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项剑 胜 张凤 兰 杨 龙 雁、郭兆明、 、狄 利、 芹、李屹 、 天潼、何光 。

 损 误 护 人身 害 工期、 理期 营养 评 规 期 定 范 1 围 范

 标 规 损 误 护 营养 评 则 本 准 定了人身 害 工期、 理期、 期 定的原 、方法和内容。

 标 伤 伤 疗损 本 准适用于人身 害、道路交通事故、工 事故、医 害等人损 赔偿 伤 员 误 身 害 中受 人 的 工期、 护 营养 评 理期和 期 定。

 2 术语 义 和定

 术语 义 下列 和定 适用于本文件。

 2.1

  2误 工期 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 损伤 经过诊 疗 临 则 认 人体 后 断、治 达到 床医学一般原 所承 的治愈临 (即 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时 固定所需要的 间 。

 2.2 护 理期 nursingperiod 损伤 疗 复 间 难 人体 后,在医 或者功能康 期 生活自理困 ,全部或部分时间 需要他人帮助的 。

 2.3 营养 期 vegetativeperiod 损伤 补 营养 质 疗质 人体 后,需要 充必要的 物 ,以提高治 量或者加速损伤 复 时间 康 的 。

 2.4 评 定 assessment 专门 识 评 损 误 运用 知 , 价确定人身 害 工期(2.1) 护 、 理期(2.2) 营 和养 期(2.3) 过 的 程。

 2.5 评 见 定意 assessmentconclusion 评 专门 识对 损 误 定人运用 知 人身 害 工期(2.1) 护 、 理期(2.2) 营养 和期(2.3) 进 综 行分析所得出的 合性判断。

 3 总则

 3.1 目的 标 为 损 误 护 营养 评 本 准 人身 害 工期、 理期和 期的 定提供依据。

 3.2 评 则 定原

  3损 误 护 营养 应 发 损伤 为 人身 害 工期、 理期和 期的确定 以原 性 及后果损伤 时 伤 损 依据,包括 当 的 情、

 伤 发 遗 结 疗 后的并 症和后 症等,并 合治 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龄 质 进 综 评 的年 、体 等因素, 行 合 定; 见 录 具体 附 A 录 、附 B。

 3.3 评 时 定 机 评 时 应 伤 损伤 损伤 发 经过诊 定 机 以外 直接所致的 或确因 所致的并 症疗 临 断、治 达到 床医学一般原 则 认 稳 为 所承 的症状及体征 定 准。

 4 头 损伤 部

 4.1 头 肿 皮血 [S00.002] 4.1.1 头 肿 误 皮下血 :

 工 7~15 护 营养 日,无需 理和 。

 4.1.2 肿 帽状腱膜下血 / 肿 骨膜下血 。

 a) 误 一般情况下:

 工 15~30 护 日, 理 l~7 营养 日, l~7 日。

 b)需穿刺抽血/ 压 误 加 包扎:

 工 30~60 护 日, 理 1~15 营养 日,7~15 日。

 4.2 头 创 皮 [S01.001] 4.2.1 钝 创 长 器 口 度小于或等于 6 cm 锐 创 长 、 器 口 度小于或等于 8 cm 误 :

 工 20~30 护 日, 理 1~7 日, 营养 1~7 日。

 4.2.2 钝 创 长 器 口 度大于 6 cm 锐 创 长 、 器 口 度大于 8 cm 误 :

 工 45~60 护 日, 理 1~7 营养 日, 7~15 日。

 4.3 头 伤 皮撕脱 [S08.051] 4.3.1 积 撕脱面 小于或等于 20 cm2 误 :

 工 60~90 护 日, 理 7~15营养 日, 15~20 日。

  44.3.2 积 撕脱面 大于 20 cm2 误 :

 工 90~120 护 日, 理 15~60 营 日,养 20~60 日。

 4.4 头 损 皮缺

 4.4.1 头 损 皮缺 小于或等于 10 cm2 误 :

 工 30~60 护 日, 理 7~l5营养 日, 15~20 日。

 4.4.2 头 损 皮缺 大于 10 cm2 误 :

 工 60~120 护 日, 理 15~90 营 日,养 20~60 日。

 4.5 颅 盖骨骨折[S02.902( 颅 开 骨 放性骨折 S0 2.911)] 4.5.1 单纯线 误 状骨折:

 工 30~60 护 日, 理 15~20 营养 日, 20~30 日。

 4.5.2 凹陷骨折/ 发 多 粉碎骨折:

 a) 术 复 误 非手 修 :

 工 90~120 护 营养 临 疗 日, 理和 期可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b) 术 复 误 手 修 :

 工 120~150 护 营养 临 疗 日, 理和 期可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4.6 颅 底骨折[S02.101] 4.6.1 单纯颅 误 底骨折:

 工 60~90 护 日, 理 15~20 营养 日, 20~30 日。

 4.6.2 脑 伴有 脊液漏和/ 经损伤 误 或神 :

 工 90~120 护 日, 理 30~60营养 日, 30~60 日。

 4.6.3 术 疗 临 疗 手 治 :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4.7 闭 合 颅脑损伤 型 [S06] 4.7.1 轻 误 型:

 工 30~45 则 虑护 营养 日,原 上不考 理、 。

 4.7.2 误 中型:

 工 90~180 护 日, 理 30~60 营养 日, 30~60 日。

 4.7.3 临 疗 重型: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4.7.4 临 疗 极重型: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54.8 开 颅脑损伤 放型 [S06] 4.8.1 经 统 误 不伴有神 系 体征:

 工 30~90 护 日, 理 20~30 营 日,养 30~60 日。

 4.8.2 经 统 临 疗 伴有神 系 体征: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4.9 颅脑损伤 发 遗 并 症及后 症[T90.552] 临 疗 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涉 伤 损 及外 性智力缺 或者精神障碍者 则 误 损伤 ,原 上, 工期可在原础 条款的基 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 评 营养 损伤 护 视临 残前一日止; 期同原 的条款, 理期 床情况确定。

 5 损伤 面部

 5.1 损伤 眼部 [S05] 5.1.1 睑损伤 眼 :

 a) 睑 肿 误 眼 血 :

 工 7~15 护 营养 日,无需 理和 ; b) 睑 伤 误 眼 裂 :

 工 20~30 护 日, 理 1~7 营养 日, 1~7 日; c) 睑闭 合并眼 合不全/ 睑 误 上 下垂:

 工 30~90 护 日, 理 7~20 日,营养 7~15 日; d) 睑 术 疗 误 行眼 内、外翻手 治 :

 工 90~120 护 日, 理 20~30 营 日,养 30~45 日。

 5.1.2 损伤 误 眼肌 :

 工 30~90 护 日, 理 15~30 日 营养 , 7~15日。

 5,1.3 损伤 泪器 [S05.852]:

 a) 损伤 误 泪小管、泪囊、泪腺 :

 工 30~45 护 日, 理 7~15 营养 日,1~7 日; b) 损伤 鼻泪管 :

 1) 术 疗 误 非手 治 :

 工 30~45 护 日, 理 7~15 营养 日, 7~15 日;

  62) 术 疗 临 疗 手 治 :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5.1.4 结 损伤 膜 [S05.302]:

 a) 误 出血或充血:

 工 15~30 护 营养 日,无需 理和 ; b) 睑 连 动 误 球粘 伴眼球运 障碍:

 工 45~60 护 日, 理 30~45 营 日,养 15~30 日; c) 损伤 临 疗 双眼 :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5.1.5 损伤 角膜 [S05.803]:

 a) 遗 误 无后 症:

 工 15~30 护 营养 日,无需 理和 ; b) 术 误 行角膜移植 :

 工 60~120 护 日, 理 30~60 营养 日, 30~45日。

 5.1.6 损伤 虹膜睫状体 [S05.855]:

 a) 伤 误 外 性虹膜睫状体炎:

 工 30~60 护 日, 理 7~15 营养 日, 7~15 日; b) 伤 外 性瞳孔散大/ 误 虹膜根部离断:

 工 30~60 护 日, 理 7~15营养 日, 7~15 日; c) 误 前房出血:

 工 30~60 护 日, 理 15~30 营养 日, 15~30 日;出误 血致角膜血染:

 工 60~90 日, 护 理 30~45 营养 日, 30~45 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 临 疗 :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5.1.7 伤 巩膜裂 [S05.856]:

 a) 单纯 伤 误 巩膜裂 :

 工 45~60 护 日, 理 20~45 营养 日, 20~45日; b) 误 伴眼内容物脱出:

 工 120~180 护 日, 理 45~60 营养 日, 30~60 日。

 5.1.8 损伤 晶状体 [S05.853]:

  7a)晶状体脱位[S05.953] 误 :

 工 60~90 护 日, 理 15~30 营养 日,7~15 日; b) 伤 误 外 性白内障:

 工 60 - 120 护 日, 理 15~30 营养 日, 7~15日; c) 术 疗 误 白内障手 治 :

 工 120~150 护 日, 理 15~45 营养 日, 15~45 日。

 5.1.9 损伤 玻璃体 [S05.951]:

 a) 误 玻璃体出血:

 工 30~60 护 日, 理 15~30 营养 日, 15~30 日; b) 术 误 玻璃体切割 :

 工 120~180 护 日, 理 15~45 营养 日, 15~45日。

 5.1.10 损伤 眼底 :

 a) 视 荡 网膜震 、出血[S05.804] 误 :

 工 15~30 护 日,一般无需 理和营养 较为严 损伤 疗 ; 重的 ,治 期 间 虑护 营养 考 理和 ; b) 视 络 临 疗 网膜脱离或脉 膜脱离: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c) 误 黄斑裂孔:

 工 30~90 护 日, 理 30~45 营养 日, 30~45 日; d) 伤 视 变 误 外 性 网膜病 :

 工 90~120 护 日, 理 30~45 营养 日,30~45 日。

 5.1.11 视 经损伤 神 [S04.001] 误 :

 工 90~120 护 日, 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

 5.1.12 眼球摘除[16.491] 误 :

 工 30~60 护 日, 理 15~20 营养 日,15~20 日。

 5.1.13 伤 误 外 性青光眼:

 工 30~180 护 营养 临 疗 日, 理和 根据 床治情况确定。

 5.1.14 脓 交感性眼炎、化 性眼内炎[H44.102、H44.003] 误 :

 工 90~180 护 日, 理 45~60 营养 日, 60~ 90 日。

  85.1.15 肿 误 眼球后血 :

 工 45~60 护 营养 临 疗 日, 理和 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 临 :根据 床治疗 情况确定。

 5.1.17 眶壁骨折[S02.801]:

 a) 术 疗 误 非手 治 :

 工 60~90 护 日, 理 15~30 营养 日, 30~45 日; b) 术 疗 临 疗 手 治 :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5.2 损伤 耳部 [S09.903] 5.2.1 损伤 耳廓 [S09.906]:

 a) 肿 误 耳廓血 :

 工 15~20 护 日, 理 1~7 营养 日, 1~15 日; b) 创 伤 误 耳廓撕裂 、耳廓切割 :

 工 15~30 护 日, 理 7~15 营养 日,7~15 日; c) 误 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

 工 15~30 护 日, 理 7~15 营养 日, 7~15 日; d) 脓 软 误 化 性耳廓 骨膜炎:

 工 45~60 护 营养 临 疗 日, 理和 根据 床治情况确定。

 5.2.2 损伤 外耳道 :

 a) 单纯 损伤 误 性外耳道 :

 工 20~30 护 营养 日,无需 理和 ; b) 损伤 颌 损伤 误 合并乳突 或下 骨 :

 工 90~120 护 日, 理 45~60 日,营养 45~60 日。

 5.2.3 鼓膜穿孔[S09.251]:

 a) 误 自行愈合:

 工 15~30 护 营养 日,无需 理, 1~7 日; b) 术 补术 误 手 修 :

 工 30~90 护 日, 理 1~7 营养 日, 1~7 日。

 5.2.4 链损伤 听骨 :

 a) 误 听小骨脱位、骨折:

 工 30~60 护 营养 临 日, 理和 根据 床 疗 治 情况确定;

  9b) 术 疗 误 手 治 :

 工 90t- 120 护 营养 临 疗 日, 理和 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5.2.5 损伤 内耳 :

 a) 荡 误 迷路震 :

 工 60~90 护 日, 理 7~15 营养 日, 7~15 日; b) 误 内耳窗膜破裂:

 工 90~120 护 日, 理 30~60 营养 日, 15~30日。

 5.3 损伤 鼻部 [S09.901] 5.3.1 肤创 鼻部皮 [S01.201] 误 :

 工 15~30 护 营养 日,无需 理, 1~7 日。

 5.3.2 损 误 鼻翼缺 :

 工 60~90 护 日, 理 7~30 营养 日, 7~15 日。

 5.3.3 鼻骨骨折[S02.201 开 (鼻骨 放性骨折 S02.211)]:

 a) 线 误 状骨折:

 工 20~30 护 营养 日,无需 理, 1~7 日; b)粉碎性骨折/ 术 疗 误 手 治 :

 工 30~60 护 日, 理 20~30 营养 日,20~30 日。

 5.3.4 窦损伤 鼻 [S02.811] 误 :

 工 60~90 护 日, 理 1~7 营养 日,7~15 日。

 5.4 颌 损伤 面部、口腔

 5.4.1 颌 肤 伤 伤 面部皮 擦 、挫 [S00.859] 误 :

 工 15~20 护 日,无需营养 理, 1~7 日。

 5.4.2 颌 肤创 面部皮 [S01.801]:

 a) 创 长 单 口 度 条小于或等于 3.5 cm 计 或累 小于或等于 5 cm 误 :

 工15~30 护 日, 理 1~7 营养 日,

 1~7 日; b) 创 长 单 口 度 条大于 3.5 cm 计 或累 大于 5 cm 误 :

 工 20~45 护 日,理 1~7 营养 日, 7~15 日; c) 颌 伤 误 面部穿通 :

 工 30~60 护 日, 理 1~7 营养 日, 7~15 日。

  105.4.3 颌 上、下 骨骨折[S02.403、S02.602]:

 a) 单纯线 误 状骨折:

 工 60~90 护 日, 理 15~30 营养 日, 30~60日; b) 误 粉碎性骨折:

 工 90~120 护 日, 理 30 营养 日, 60~90 日。

 5.4.4 颧 颧 骨、 弓骨折[S02.402、S02.401]:

 a) 单纯线 误 状骨折:

 工 60 护 日, 理 15~30 营养 日, 20~30 日; b)粉碎性骨折 误 :

 工 120 护 日, 理 20~30 营养 日, 30~60 日。

 5.4.5 牙槽骨骨折[S02.802] 误 :

 工 30~60 护 日, 理 7~15 营 日,养 15~30 日。

 5.4.6 齿损伤 牙 :

 a) 齿 牙 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 误 :

 工 30~45 护 日, 理1~7 营养 日, 15~30 日; b) 复 误 位固定:

 工 60~90 护 日, 理 7~15 营养 日, 30~45 日。

 5.4.7 颞颌关节损伤 [ 颌关节单纯 脱位 S03.051 颌关节 开 、 哆 性脱位S03.052 颞 颌关节 、 下 脱位 S03.053、 颞 颌 关节 韧带 伤 下 ( )( )扭 S03.452] 误 :

 工 60~90 护 日, 理 7~15 营养 日, 20~30 日。

 5.4.8 损伤 舌 [S09.952] 误 :

 工 30~90 护 日, 理 1~7 营养 日, 15~30 日。

 5.4.9 损伤 误 腮腺 :

 工 30~120 护 日, 理 7~15 营养 日, 7~20日。

 5.4.10 经损伤 面神 [S04.501] 误 :

 工 90~120 护 日, 理 7~30 日,营养 7~30 日。

 5.4.11 经损伤 三叉神 [S04.351] 误 :

 工 120~150 护 日, 理 7~30营养 日, 7~30 日。

 6 颈 损伤 部

 6.1 颈 肤创 部皮 [S11.05、S11.901]

  11误 工 15~60 护 日, 理 1~7 营养 日, 1~7 日。

 6.2 损伤 咽部 [S11.251] 误 工 20~30 护 日, 理 7~20 营养 日, 7~20 日。

 6.3 损伤 喉 [S19.851] 6.3.1 伤 软 误 喉挫 不伴有 骨骨折:

 工 7~15 护 营养 日,无需 理和 。

 6.3.2 伤 误 喉切割 :

 工 30^ 60 护 营养 临 疗 日, 理和 根据 床治 情况确定。

 6.3.3 损伤 软 误 喉 伴有 骨骨折:

 工 60~90 护 营养 临 日, 理和 根据 床疗 治 情况确定。

 6.3.4 烫伤 烧 伤 误 喉 或 灼 :

 工 90~180 护 营养 临 日, 理和 根据 床治疗 情况确定。

 6.4 损伤 甲状腺 [ 开 伤 甲状腺 放性 口 S11.151 伤 劳损 、甲状腺区扭 和S13.551] 6.4.1 轻 损伤 误 甲状腺功能 度 :

 工 45~60 护 日, 理 15~30 营 日,养 15~30 日。

 6.4.2 损伤 误 甲状腺功能中度 :

 工 90~120 护 营养 临 日, 理和 根据疗 床治 情况确定。

 6.4.3 损伤 误 甲状腺功能重度 :

 工 150~180 护 营养 临 日, 理和 根据疗 床治 情况确定。

 6.4.4 经损伤 误 伴有喉返神 :

 工 150~180 护 营养 临 日, 理和 根据 床疗 治 情况确定。

 6.5 损伤 甲状旁腺

 6.5.1 轻 损伤 误 甲状旁腺功能 度 :

 工 4...

篇六: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style="color: rgb(0, 0, 0); font-size: medium;"> 

篇七: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的通知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以下简称《准则》 )

 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 在办理人身伤害、 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 医疗纠纷、 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 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 《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 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 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医疗纠纷、 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 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 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 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 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 体质等因素, 进行综合评定。

 2.3 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 医疗休息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 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

 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 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血肿 4.1.1 头皮下血肿:

 误工 10 日~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 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

 误工 15 日~ 3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1~7 日。

 4.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 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误工 25 日~

 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15 日。

 4.2 头皮裂伤

 4.2.1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误工 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日。

 4.2.2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长度>8cm:

 误工 45 日~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1~7 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 撕脱面积≤20cm2: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10~20 日, 护理 7~10 日。

 4.3.2 撕脱面积>20cm2, 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 90 日~12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15~20 日。

 4.3.3 撕脱面积>20cm2, 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 90 日~12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30~90 日, 根据不同情况, 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 但不超过误工期。

 4.4 头皮缺损 4.4.1 头皮缺损≤10cm2 ,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10~20 日护理 7~15 日。

 4.4.2 头皮缺损>10cm2, 误工 45 日~12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15~20 日。

 4.5 颅盖骨骨折 4.5.1 颅盖骨线状骨折: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4.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 90 日, 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4.5.2.2 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 120 日, 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 颅底骨折 4.6.1 颅底骨折, 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误工 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4.6.2 颅底骨折, 有脑脊液漏, 未经手术自愈者:

 误工 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4.6.3 颅底骨折, 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需手术者 :

 误工 12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30~60 日、 或视情况评定、 但不超过误工期。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 轻型 4.7.1.1 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 有主诉症状, 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误工 30 日, 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 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 伴有逆行性遗忘, 无颅骨骨折, 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 但有主诉症状:

 误工 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5 日。

 4.7.1.3 损伤致颅骨骨折, 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 头颅 CT 无脑实质损害, 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误工 90 日, 营养、 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 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 中型:

 误工 90 日~18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60 日。

 4.7.3 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 极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 开放型颅脑损伤

 2 4.8.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误工 30 日~9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日。

 4.8.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 颅骨缺损, 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 外伤性智力损伤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 化脓性脑膜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 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 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面部损伤 5.1 眼部损伤 5.1.1 眼睑损伤 5.1.1.1 眼睑血肿:

 误工 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5.1.1.2 眼睑裂伤, 不伴有其它症状:

 误工 20 日~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5.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 上睑下垂:

 误工 3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5.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 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20-30日。

 5.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

 误工 3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5~30 日。

 5.1.3 泪器损伤

 5.1.3.1 泪小管、 泪囊、 泪腺损伤: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7~15 日。

 5.1.3.2 鼻泪管损伤, 无手术指征者: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5.1.3.3 鼻泪管损伤, 有手术指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 结膜损伤

 5.1.4.1 出血或充血, 能自行吸收者:

 误工 15 日~30 日, 无需营养、 护理。

 5.1.4.2 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误工 45 日~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30~45 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5.1.5 角膜损伤

 5.1.5.1 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误工 10 日~15 日, 无需营养、 护理。

  5.1.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30~45 日; 特殊情况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5.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 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5.1.6.2 瞳孔永久性散大; 虹膜根部离断: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5.1.6.3 前房出血: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5.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特殊情况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5 睫状体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 巩膜裂伤 5.1.7.1 单纯巩膜裂伤:

 误工 45 日~6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5.1.7.2 角巩膜裂伤, 伴眼内容物脱出:

 误工 12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45~60 日。

 5.1.8 晶状体损伤 5.1.8.1 晶状体脱位: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20 日。

 5.1.8.2 外伤性白内障 :

 误工 12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5~30 日。

 5.1.9 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

 误工 120 日, 营养 15~45 日, 护理 15~45 日。

 5.1.10 眼底损伤

 5.1.10.1 视网膜震荡、 出血:

 误工 30 日, 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 较为严重的损伤, 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5.1.10.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 黄斑裂孔:

 误工 30 日~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5.1.10.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5.1.11 视神经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5.1.12 眼球摘除: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20 日, 护理 20 日。

 5.1.13 外伤性青光眼:

 误工 30 日~18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1.14 交感性眼炎、 化脓性眼内炎:

 误工 90 日~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45~60 日。

 5.1.15 眼球后血肿:

 误工 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 眶壁骨折

  5.1.17.1 不需手术治疗的: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15~30 日。

 5.1.17.2 需手术治疗的: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 耳部损伤

  5.2.1 耳廓损伤 5.2.1.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误工 15 日~20 日, 营养 1~15 日, 护理 1~7 日。

 5.2.1.2 耳廓撕裂伤、 耳廓切割伤: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7~15 日。

 5.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7~15 日。

 5.2.1.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误工 45 日~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2.2 外耳道损伤 5.2.2.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误工 30 日, 无需营养、 护理。

 5.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45~60 日护理 45~60 日。

 5.2.3 鼓膜穿孔

  5.2.3.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7 日, 无需护理。

 5.2.3.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1~7 日。

 5.2.4 听骨链损伤 5.2.4.1 听骨脱位、 骨折:

 误工 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4.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 90 日~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5 内耳损伤

 5.2.5.1 迷路震荡:

 误工 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30 日。

 5.2.5.2 内耳窗膜破裂:

 误工 90 日~12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15 日。

 5.3 鼻部损伤

 5.3.1 鼻部皮肤裂伤、 鼻翼缺损: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5.3.2 鼻骨骨折 5.3.2.1 鼻骨线状骨折:

 误工 30 日, 营养 7 日, 无需护理。

 5.3.2.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误工 6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20~30 日。

 5.3.3 鼻窦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7 日。

 5.4 颌面部损伤、 口腔损伤

  5.4.1 颌面部皮肤擦伤、 挫伤:

 误工 15 日~20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5.4.2 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 创口长度累计≤3.5cm: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5.4.2.2 创口长度累计>3.5cm:

 误工 20 日~4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5.4.2.3 颌面部穿通伤: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7 日。

 5.4.3 上、 下颌骨骨折

  5.4.3.1 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15~30 日。

 5.4.3.2 粉碎性骨折:

 误工 12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30 日。

 5.4.4 颧骨、 颧弓骨折

 5.4.4.1 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 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30 日。

 5.4.4.2 粉碎性骨折:

 误工 12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 日。

 5.4.5 牙槽骨骨折:

 误工 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7~15 日。

 5.4.6 牙齿损伤 5.4.6.1 牙齿脱落或折断: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7 日。

 5.4.6.2 需复位固定的: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7~15 日。

 5.4.7 颞颌关节损伤: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5.4.8 舌损伤:

 误工 4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5.4.9 腮腺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7~20 日, 护理 7~15 日。

 5.4.10 面神经损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7~30 日, 护理 7~30 日。

 5.4.11 三叉神经损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7~30 日, 护理 7~30 日。

 6 颈部损伤 6.1 颈部皮肤裂伤:

 误工 15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6.2 咽部损伤:

 误工 30 日, 营养 7~20 日, 护理 7~20 日。

 6.3 喉损伤 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 15 日, 无需营养和护理。

 6.3.2 喉切割伤: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 9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4 喉烫伤或烧灼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 食管、 气管损伤 6.4.1 挫伤:

 误工 6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10~20 日。

 6.4.2 裂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3 烧灼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 甲状腺损伤

 6.5.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误工 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6.5.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误工 18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4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误工...

篇八: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堕垦鲎盎蠢 掣』 丝型; 螋£幽垫!!生箜堑鲞笙2翅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评定的基本原则王旭(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北京10 0 0 4 0 )论坛【编者按】

 随着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普通伤害、 医疗纠纷等案件类型的增加, 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 简称“三期” )的评定成为司法鉴定工作新增内容之一, 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下, 上海市、 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已分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以规范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并力图解决目前诉讼活动的现实需求。

 本栏目推出“i期” 及其他司法鉴定标准的论坛, 意欲对鉴定的原则、 方法、 经验予以深入讨论, 以完善相关司法鉴定活动, 切实发挥其服务司法的职能作用, 为诉讼活动顺利开展、 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技术支持。【关键词】

 法医临床学; 司法鉴定; “三期” 评定【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0 0 1—57 28 ( 20 11)0 2—0 16 9 一0 420 0 3年12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 9 次会议通过, 20 0 3年12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自20 0 4 年5月 1日起执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简称《解释》 ), 是目前指导民事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17 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项目。

 在这些费用的计算中, 各种费用发生期限的确定( 如误工费,需首先确定误工期)属于专业技术问题, 是司法鉴定的范畴。

 其中“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 在司法实践中简称为“三期” , 属法医临床学鉴定中一个独立的鉴定项目, “三期” 评定的结果, 直接与民事审判最终赔偿的金额相关。l“三期” 鉴定的现状与有关鉴定标准目前, 在司法实践中, 法医临床学鉴定标准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已明显滞后于司法审判的切实需求, 其中“普通伤害伤残评定标准” …、 “三期标准” 的缺位,是最典型的例子。

 长期以来, 因标准的缺位, 各地区、各司法鉴定机构处理“三期” 的方式有所不同。

 有的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以咨询笔录的方式出具鉴定人意见( 如北京); 有的地区以鉴定文书的方式出具鉴定意见( 如上海)。

 方式不统一及缺乏对于“三期” 评定原则的共识, 造成鉴定结论差异性、 随意性相对较大,表现为有的机械刻板、 而有的又过于宽泛, 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基金项目】

 教育部规划项目( 10 Y JA 8 20 10 5)【作者简介】

 王旭, 女, 教授、 主任法医师, 硕士, 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 教学、 科研1= 作。

 E - m a il:

 w a n g x u 04 09 @ 126. o o ln目前, 越来越多的法官, 希望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以鉴定文书的形式, 对“三期” 问题出具鉴定意见, 以方便法官对专业性问题的判断, 辅助审判。

 但是, 法医临床学从业人员需要考虑的是:

 作为以鉴定文书的方式出具的专业性意见, 其结论需有科学理论作为依据; 而为保证结论( 群体结果)的准确, 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化、 标准化, 避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遭受质疑,就要求对这种鉴定逐步形成“同行专家公认” 基础上的评定原则, 形成询证医学视角下的鉴定标准或准则。与“三期” 有关的标准或指导意见, 主要有以下5个。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 A /T 521.20 0 4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 是目前司法鉴定最常应用的标准之一。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B /T 154 9 9 —19 9 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 在司法鉴定中较少应用。

 ③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 0 4 年1月 1日执行《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 司法鉴定中很少应用。

 ④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 0 8 年1月 7 日颁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标准( 试行)》 。

 ⑤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颁发并于20 11年3月 1 E l执行的《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试行)》 。上述所列标准或指导意见中, ①和②可以称为“标准” 实施。

 法律意义上的“标准” 须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

 ③为法规执行的配套性文件。

 ④和⑤属于地方性指导意见。

 由此可见。

 在国家和行业层面上, 前3项具有权威性, 但其内容均为“三期” 中的“误工期” 范畴; 而“营养期” 和“护理期” , 国内尚缺・16 9 ・万方数据

 主堕堕垦鲎盎查趔』 丝旦型堇笙避兰Q !!玺箜兰鱼鲞箜兰塑乏明确标准。目前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标准( 讨论稿)》 , 是此类规范性文件中最早的地方性指导意见。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为统一、 规范本市法医临床学执业活动, 加强标准化建设, 解决诉讼活动的现实需求, 于20 11年2月11日下发了《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试行)》 , 是由行业协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2“三期” 的定义旧J2. 1误工期误工期( 又称休息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 因损伤并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 而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司法鉴定中, 一般参照“医疗终结时间” ( 亦称为医疗时限)和功能锻炼的时间来确定。2. 2营养期营养期( 又称营养补偿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 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 以促进组织修复、 提高治疗质量的期限。

 人体损伤后, 因肌体组织代谢的变化( 如摄入、 吸收、 利用营养素的能力不足, 营养储备消耗等), 日常饮食已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量及营养物质的需求, 需加强营养以促进机体恢复。

 通常情况下, 一般性损伤( 如角膜挫伤), 不需要补充营养; 而相对较为严重的损伤( 如大量失血、 骨折等等)[ 3- 4 j,创伤评分( 即A IS 评分, 1为轻度、 2为中度、 3为较严重、 4 为重度、 5为危重、 6 为最严重)在3分以上者,均须补充营养。

 在伤情趋于稳定时, 机体功能得到纠正或改善, 可以终止营养的补充。2. 3护理期护理期( 又称护理陪护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 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 其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扶助、 设置陪护的期限。

 “护理期” 与“护理依赖” 的概念不同, 前者指伤后短期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期限, 后者则是伤者在损伤稳定后( 即医疗终结后), 因遗留残疾导致永久性生活不能自理( 如植物生存状态)而需要设置的护理、 陪护。

 这两者的不同, 类似于“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 与“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 即伤残)” 在概念上的区别。

 在某些情况下, 如植物生存状态时, 前期的“护理期” 与后期的“护理依赖” 在时间上是延续的。是否需要护理以及其期限的确定, 主要以生活自理情况来判断, 一般以A D L 指标( a ctiv itieso fd a ilyliv in g , A D L , 即日常生活活动也称作生活自理能力)来・17 0 ・界定[ 5刮。

 作为规范的学术术语, A D L 最早由K a tz 于19 6 3年首先提出。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分为躯体或基本A D L ( P A D L /B A D L )和应用社会设施的工具性A D L( IA D L )两部分, 其中, 前者主要是指洗澡、 进食、 洗梳、 穿衣、 上下床、 上厕所、 控制排便等活动; 后者则主要包括做饭、 理财、 乘车、 购物等内容。

 上述两方面的功能测定反映了一个人基本生活的家庭功能和社会功能。

 护理期确定主要以人的基本日常A D L 指标( 即P A D L /B A D L )为依据。实际工作中, 住院期间是否需要护理可根据治疗医院的意见确定, 但也不排除医生受某些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 其意见不可靠之可能性, 故此, 仍需要有一些询证医学的依据加以界定; 出院后或者虽未住院但生活不能自理, 需设专人陪护时, 需要给定适当的护理期。3“三期"评定的原则3. 1循证化原则。

 埔1任何一种损伤, 从群体统计学数据来看, 都有其固有的发生、 发展、 演变、 转归的规律可循, 而这种规律应在现代医学技术手段背景下( 或语境下)进行评判。

 如常说:

 伤筋动骨10 0 天, 是指长骨骨折一般的愈合期限是3~4 个月 。

 这样一种临床规律, 就是确定“误工、 营养、 护理期” 循证医学的基础。上海市、 北京市相关“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 标准/准则的出台, 旨在提供这样的一般性规律, 以便保证鉴定结论的群体准确性。

 如:“头皮下血肿:

 误工10 日一15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 “轻型颅脑损伤:

 误工30日, 营养、 护理可以不考虑” 、 “胫骨骨折:

 误工9 0 —18 0 日, 营养60 ~9 0 日,护理30 —9 0 日” 等, 已为多年大量司法鉴定实践所检验、 证实。3. 2个性化原则与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评定不同, “三期” 评定突出的特点在于其个性化的原则。

 同一种损伤, 因个体体质、 年龄、 性别、 医疗干预情况的不同, 会呈现出不同的转归及愈合规律, 表现在“三期” 时限上, 可能明显不同。“三期” 标准提供的期限, 是指群体的、 平均的、大多数情况下的期限, 但针对个体可能不准确。

 按照民事赔偿“完全补偿” 的原则, 应以其实际发生、 或实际需要的期限为准。

 例如, 同样为股骨干骨折, 年轻人的愈合期限可能为3个月 , 而老年骨质疏松患者可能为8 个月 ; 对少部分( 即便是年轻人)患者, 虽经历了8 —9 个月 的修复, 却发生骨折断端骨质的硬化、 不万方数据

 主鱼堕垦鲎盔查 掣』 丝丛箜丛旦垫!!堡筮堑鲞筮兰塑愈合, 必须行二次手术去除硬化的骨质并植骨等治疗, 才能完成最终骨折愈合, 此时, 其实际期限远远超过8 ~9 个月 。

 又如, 学龄前儿童, 本身就缺乏生活自理能力, 受伤后在临床治疗期间, 应设置陪护。

 因此,“个性化原则为主, 询证化原则为辅” 是“三期” 评定的总原则。

 据此, 笔者认为“三期” 评定的时机应以“医疗终结” 为宜。在下列情况下, 应适当延长“三期” 的期限。①老年或儿童; ②自身存在某种影响损伤愈合的基础疾病, 如糖尿病、 高血压、 动脉硬化等等; ③治疗阶段发生并发症或合并症; ④自身体质差, 如贫血、 体弱;⑤损伤与疾病共存等等。3. 3与伤残鉴定相衔接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 条明确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 。

 此为“三期” 中关于误工期上限时间上的规定。在实际鉴定工作中, 一般情况下, 护理期、 营养期的时限要小于或等于误工期, 因此, 可以通识性地理解为“三期” 在特定情况下, 其期限的上限均为“定残之日止” , 但一般以不超过24 个月 为宜。

 这也提示在伤残评定中, 应严格掌握鉴定时限( 即医疗终结时间):

 ①一般情况下, 不宜过早鉴定, 以避免对“三期”评定的不合理影响; 但另一方面, 为避免案件久拖未结, 又不宜机械性强调医疗终结时间; 因此, 鉴定时限掌握在6 个月 为宜。

 ②特殊情况下, 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限上需要尽早出具伤残鉴定意见, 或当事人因经济/社会因素( 如加害人经济条件差、 若一味考虑医疗终结问题, 可能难以执行等情况), 被鉴定人方要求尽早作出伤残鉴定, 此时, 应告知相关人员上述原则以及鉴定风险( 即过早鉴定可能对“三期” 时限有所影响等), 以减少不必要的鉴定争端。3. 4多发伤、 复合伤的评定原则近年来, 工伤事故、 交通事故致残比例大幅增加,巨大暴力导致多处损伤的情况明显增多, 多发伤、 复合伤的“三期” 评定较为常见。

 此种情况下需注意:①计算时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 时限进行简单累加, 一般应以“三期” 中时限较长者的时间为主。②应充分考虑复合伤、 多发伤对人体组织机能的影响, 及此种情况与单纯某种损伤对人体影响的差距,结合其他损伤及个体特征因素, 适当延长“三期” 期限, 切忌机械性和过于严格。笔者认为, 需要再次强调:

 具体执行标准时, 绝不能死搬硬套, 应充分考量个体差异、 治疗条件/水平差异等诸多影响因素, 根据被鉴定人具体情况客观进行评价。

 因为虽然从损伤的群体性特征看, 每种损伤的“三期” 有一般性规律, 这也是制订“三期”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但每个人的损伤都有其独特性。

 如年老体弱或患有糖尿病、 营养不良、 骨代谢异常、 慢性肝肾疾患者发生骨折, 或多发伤、 复合伤时, 常会发生骨延迟愈合、 骨不连或骨髓炎, 势必延长“三期” 的时限, 此时应以被鉴定人实际临床治愈或者体征固定所需时间为准。3. 5损伤参与度适当介入的原则在“三期” 鉴定时, 需考虑损伤中自身疾病介入等因素。

 人体在某些疾病条件下, 机体受到轻微外力作用即可出现严重后果, 如肝硬化致病理性脾肿大患者, 腹部受到轻微外力作用即可导致脾脏破裂。对于损伤与既往伤、 病共存导致后果的, 需分析损伤在现存后果中的作用, 即引入参与度的概念。

 可参照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 20 0 9 年12月 1日颁发)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 第3. 1. 3条关于损伤参与度的界定具体划分比例。

 即根据外伤在不良后果发生中原因力的大小, 损伤参与度( 理论系数)分为六级。

 A 级:

 不良后果完全由自身疾病或残疾造成, 损伤参与度为0 ; B 级:

 不良后果大部分由自身疾病或残疾造成, 外伤在后果中作用轻微, 其损伤参与度为1%一2 0 %( 理论系数10 %); C 级:

 不良后果主要由自身疾病或残疾造成,外伤在后果中起次要作用, 其损伤参与度为20 %一4 0 %( 理论系数25%); D 级:

 不良后果由外伤与自身疾病共同作用导致, 其损伤参与度为4 0 %一6 0 %( 理论系数50 %); E 级:

 不良后果主要由外伤所致,自身因素起次要作用, 其损伤参与度为6 0 %~9 0 %( 理论系数7 5%); F 级:

 不良后果完全由外伤所致,其损伤参与度为10 0 %。3. 6“三期” 各期时限的评定“三期” 的各期时限存在一定内在规律, 评定时可作参考:

 ①一般情况下, 护理期、 营养期较误工期短, 可掌握在误工时限的1/3—3/4 ; 如“脊柱骨折:

 非手术治疗者误工9 0 ~150 E l, 营养60 日, 护理60 日。手术治疗者:

 误工120 ~18 0 日, 营养9 0 日, 护理60 —9 0 日” 。

 ②一般情况下, 护理期比营养期更短; 护理期、 营养期最长期限与误工时限相等。

 ③“三期” 最长至评残...

篇九: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三期” 鉴定时间应包括住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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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日期:

 2014-12-20

  司法伤残鉴定中出具的护理天数是否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呢?司法实践中, 办理人身伤害、 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医疗纠纷、 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 司法鉴定机构通常会出具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意见, 部分律师也据此将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鉴定意见时间与实际住院期间时间合并计算赔偿数额。

 笔者认为, 审判实践应统一明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三期” 鉴定时间包括住院期间。

  目前, 关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各地具体规定不一, 典型如北京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的标准中规定: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 医疗休息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 (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 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 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 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或者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二○○八年一月七日制定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中规定: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 医疗休息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 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 不能参加一般工作、 学习、 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 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 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 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通过分析北京、 上海市等地评定标准中对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等专用名词做出的解释, 可以明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数额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三期” 鉴定时间包括住院期间, 部分律师将二种时间合并计算属于重复计算, 法院依法不应支持。

  (全文仅供参考, 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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