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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活动经费标准是多少3篇

时间:2022-09-15 13:00:04 来源:网友投稿

党建活动经费标准是多少3篇党建活动经费标准是多少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按照《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建活动经费标准是多少3篇,供大家参考。

党建活动经费标准是多少3篇

篇一:党建活动经费标准是多少

印发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 党建活动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 号文以及江北新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院区实际,制定了《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关于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共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3 日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使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院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 党建活动经费由院区行政经费列支,各党支部的党建活动经费按各党支部党员计入党费部分工资年度总额的 10%配置,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党建品牌的打造; (八)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具体项目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培训的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

 (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第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标准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

 义。

 第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各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 2 年不超过 1 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情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经费严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二)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三)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四)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五)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六)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八)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

 第十条 党委、各党支部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委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报党委审核,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第十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申报、报销流程。

 (一)各党支部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备案。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经费在当年使用,不转入下一年度。

 (二)各党支部在开展活动前要填写《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申报表》(附表 1),报院区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按使用范围和预算额度统筹使用,做到经费不超。

 (三)各党支部在活动结束后应填写《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审批表》(附表 2),连同活动总结一并上报党委办理审批手续。财务部凭审批表及正规发票报销相关费用。

 (四)各党支部书记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认真记录开展党建活动经费支出的明细。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都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开。同时经费的使用情况也将作为各党支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纪检部门应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中大医院江北院区支部党建活动申报表》

 附表 2《中大医院江北院区支部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 中共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中大医院江北院区 支部 党建活动申报表

 党 支部 名称: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参与对象及人数

 活动内容及形式

 经费预算清单 请具体列出支出项目名称及预估金额

  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院区党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经费使用审批表

 党 支部 名称:

  实际用途 □党员活动(经批准的活动申报表、活动方案、名单等)

 □会议或调研(附工作方案、行程、名单等)

 □其他工作支出(须附明细)

 支出明细 (与发票相对应)

 总经额 小写:

 大写:

 经办人:

 支部书记:

 审批 党委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党建活动经费标准是多少

篇 第一篇: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拨返党费及党员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景组通〔20xx〕40 号)、《关于规范返还党费使用的通知》(景组通〔20xx〕42 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景组通〔20xx〕4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林业局 20xx 年度拨返党费及党员活动经费使用计划如下:

  一、经费标准

  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标准为:每名党员(含预备党员)一年不高于 780 元。

 二、经费来源

  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由各单位按标准安排,其中涉及财政资金的,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三、明确使用范围

  1.宣传典型和表彰先进的费用;

  2.开展教育培训和活动的场租费用;

  3.教育活动的资料费、讲课费,教育基地参观门票费及讲解费;

 4.用于开展教育活动的交通费、餐饮费和住宿费;

  5.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6.慰问家庭困难党员、生病住院党员和亡故党员等费用;

  7.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教育用书和教育资料的费用;

  8.党员教育阵地建设的补助;

  9.其他相关党员活动费用。

  四、使用原则及有关要求

  1.县委组织部的拨返党费,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和合作林场管理中心等三个下属党支部的拨返党费直接划拨至各下属单位,其它党支部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凭有效凭证至局财务报销。

  2.各党支部应加强对党费使用的整体规划,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3. 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要纳入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和上级党组织的定期检查。

  五、党员 活动经费的管理

  1.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严格按核定的金额掌握使用,实行实际支出报销制度。

 2.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活动经费的使用计划要集体研究决定。

  3.党组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4.活动开展前需填写《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经审批后再行拨付;活动结束后如实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附件:1、林业局拨返党费及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

 2、五项基本用途、六类党费具体支出项目 第二篇 第二篇: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我校党总支的实际情况,特编制20xx 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1、为了做好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工作,购买电化教学设备一套约 4000 元。

  2、年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疾病的党员家庭 2000 元。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900 元。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3000 元。

 5、建立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包括各类图书室,党员职工活动室等费用 1200 元。

  6、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费用 2000 元。以上六项合计:13100 元。

 第三篇 第三篇: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经费来源: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部门机关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 4%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 第四篇: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我校党总支的实际情况,特编制20xx 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1、为了做好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工作,购买电化教学设备一套约 4000 元。

  2、年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疾病的党员家庭 2000 元。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900 元。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3000 元。

  5、建立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包括各类图书室,党员职工活动室等费用 1200 元。

  6、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费用 2000 元。以上六项合计:13100 元。

 第五篇 第五篇: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关于印发<潞安集团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近日,潞安集团党委下发《关于印发<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保障集团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合理。

  通知对党建工作经费来源进行了明确:由各子分公司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1%比例安排。

 各子分公司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经费来源编制使用计划,纳入年度预算,于每年 1 月末上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核备案后执行。其中:经费来源的 70%比例部分,由本单位合理安排使用;经费来源的 30%比例部分,作为统筹资金,由集团公司党委统一安排使用。从 2020 年 1 月份开始执行。各单位应合理安排统筹部分,按月均匀计入“管理费用”并逐月上交。

  在之前《潞安集团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7 个方面的使用范围基础上,通知对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开支项目费用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了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开展党内学习教育、重大活动,召开党内会议,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办公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组织换届、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春节、“七一”、国庆等节日节点期间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等。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及用于其它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所需费用。

  通知强调,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下发的预算计划执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子分公司要加强管理、专款

 专用、财务公开、双重监督,保障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合理。

  目前,集团各党务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已制定了党建工作经费预算,在规定范围内明确了使用项目。各基层党组织正积极向集团党委缴纳本单位经费统筹的 30%比例部分,70%比例部分也已在合理安排使用中。

 第六篇 第六篇: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一、党费

  文件依据

  关于党费的管理,依据的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

  适用对象

  党的各级组织

  使用规定

  党费来源于党员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党费。

  党费使用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五项基本用途):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组电明字〔2017〕5 号文件进一步分解党费列支的明细(6个方面,18 种费用):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二、党建活动经费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 号)。

  适用对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使用规定

  党建活动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按照不同标准执行。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4、租车费,大巴士(25 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 1500元,中巴士(25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 10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三、党组织工作经费

  文件依据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 号)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 号)

  适用对象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非公有制企业。

 使用规定

  国有企业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解决经费来源;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拨返、财政支持等渠道解决经费来源;同时,鼓励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四、总结

  1、经费来源不同

  党费来源于党员缴纳;

  党建活动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

  党组织工作经费来源较多,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党费留存或党费拨返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

  2、适用对象不同

  党费适用于各级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组织工作经费适用于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3、使用范围不同

  党费主要用于党的活动;

  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

  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4、税务处理不同

  党费可以表彰和补助党员,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党建活动经费不能发放福利和补贴,与纳税无关;

 党组织工作经费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可以用于表彰和补助,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使用优先程度不同

  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几个涉税问题

  1、单位党员活动产生的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呢?

  这要根据费用列支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从留存党费中开支的,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因为党费的核算独立于与企业的经营核算,不存在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问题;如果从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则可以抵扣。这部分费用在企业的经营账簿中核算,只要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党...

篇三:党建活动经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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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教育培训、志愿 服务、调研考察等党内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

 1 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并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于每年 2 月底前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门(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间。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自治区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应当于每年 3 月31 日前将党建活动计划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单位应当于

 1 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其他费用是指与开展党建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 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 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1 (四)租车费、场地费,本着安全、经济、适用、高效的原 则,结合活动形式、地点、人数、时间及有关要求,根据相关市 场价格,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五)资料费和其他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 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配套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中央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

 1 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直属机关工

 1 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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