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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5篇

时间:2022-09-15 13:10:03 来源:网友投稿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5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促进基层党组织的活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5篇,供大家参考。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5篇

篇一: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促进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创新,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 号)和 XX 集团党组《关于规范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XX 党字[2017]259 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党委和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

 第四 条

 每年年初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本着节约和实际需要的原则,编制本单位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内容、时间、费用数额)计划,报公司党群工作部汇总,党委书记审核,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支部和党员意见,并经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

 第六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七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统一由公司财务部管理,设置“管理费用——党建经费”和“其他应付款——党建经费”会计科目,统一核算党组织工作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具体费用使用要按照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权限进行归口管理,如需购置办公用品等,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买;如需配备教育设备的,超过 2000 元要履行固定资产相关程序。党建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要纳入公司年度维修计划,由装备项目部组织实施等。

 第十一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定期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二 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经费按照年初公司党委审核通过的党组织工作经费计划执行。使用时原则不能超过计划费用总额,当年如有结余的,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根据结余情况降低其党组织第二年度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金额。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章

 审批结算 第十四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既要保障工作健康开展,还要坚持节约实用原则,预算内的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

 党组织工作经费日常支出的具体程序:

 按照“申请——审批——报销”流程进行。需要使用和列支党组织活动经费,要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预算。公司党委职能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把关,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各党组织负责人签字把关,党群工作部主任审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列支。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后,党委职能部门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好相关费用报销单据(须在限定使用额度内并提供规范有效的票据),按公司财务规定程序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严格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约使用、用得其所、用出实效。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要在每年召开的党委工作会上通报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加强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检查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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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教育培训、志愿 服务、调研考察等党内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

 1 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并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于每年 2 月底前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门(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间。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自治区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应当于每年 3 月31 日前将党建活动计划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单位应当于

 1 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其他费用是指与开展党建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 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 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1 (四)租车费、场地费,本着安全、经济、适用、高效的原 则,结合活动形式、地点、人数、时间及有关要求,根据相关市 场价格,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五)资料费和其他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 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配套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中央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

 1 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直属机关工

 1 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篇三: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是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和加强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使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党建经费包括党委和各党总支(支部)的年度预算经费、各基层党组织在各类评建活动中获得的奖金和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等。

 (二)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党建活动经费要确保用于加强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表彰先进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三)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由党委或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创新活动项目的党支部倾斜。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

 二、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1、党员、党务干部培训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等;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 4、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 5、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 6、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7、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8、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

 (二)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总局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讲课费,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3、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三、活动组织

 (一)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二)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三)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四)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五)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

 (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总局关于作风建设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上级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四、经费管理

 (一)党建经费是基层党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由各党组织书记统筹协调,严格把关。活动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党建活动费用报销手续的办理按局财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建立专用账册制度。使用经费时,必须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活动经费的收入、开支情况。

 (五)建立检查制度。党委应每年对党总支、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篇四: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XX 有限公司 党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XX)党建专项经费管理,依照党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关于向第一批中央基层示范党支部划拨专项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专项经费是指国资委党委、集团党组或地方党委对 XXXX 党支部开展党内活动的补贴,不同于一般党费。

 第三条 凡属党建专项经费范围的,需专款专用,使用要符合开支范围要求,并经过支委会讨论,提前向 XXXX 党委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基于获得党建专项经费的前提下执行,其他党组织工作经费依照《XXXX 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XXXX 党委字〔2018〕76 号)执行,不可重叠使用两项费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凡属党建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开展党内活动,不得用于活动场所等硬件设施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

 用于开展党支部组织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活动。

 (二)

 开展党内特色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红色教育、知识竞赛、主题征文、课题研究等。

 (三)

 丰富活动载体,开展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干部、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四)

 创新宣传形式,宣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宣传中粮集团党组和 XXXX 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等。

 (五)

 购买党员教育学习资料,建立学习资料库。

 (六)

 探索党员新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研发和维护党建信息化平台。

 (七)

 其他与拓展活动阵地、创新活动载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等基本规范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要在推动党建工作发展、培养教育党员、促进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要严格遵循党费使用有关程序要求。

 第三章 预算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XXXX 党支部应每年向 XXXX 党委上报党建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每半年上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全年计划因尽量覆盖到全年所有可能的内容及项目,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党建专项经费,应由支部委员会审核后报XXXX党委审批。党建专项经费应做好使用记录,并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汇报使用及结余情况。

 第八条 党建专项经费由 XXXX 财务部收存代管,应当设立党建专项经费科目,与其他党组织工作经费区别开,并按照党建专项经费使用范围设置明细科目,便于审计核查。

 第九条 要依法保障党建专项经费安全,不得将党建专项经费挪作他用,不得与其他党费、党组织工作经费混淆和误用。

 第十条 申请使用党建专项经费的流程为:提交关于申请和使用党建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相关活动和工作的请示—XXXX 财务部会签—XXXX 党支部审批--XXXX 党委批准。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党建专项经费报销需经 XXXX 党支部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报销结算应按照 XXXX 财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报销审批流程为:党支部专人发起—党支部书记签报—纪检委员核签—财务部按照党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办理报销。

 第五章

 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XXXX 要加强预算及经费计划执行情况反馈,做好台账。要接受 XXX 和 XXXX 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并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需追回已发生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或上级规定有修改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 XXXX 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 团建、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党建、 团建、 工会经费管理, 确保资金合理、 有效地使用,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分子公司、 项目部党建、 团建、 工会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党群工作部职责:

 1.

 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党建、 团建、 工会经费的年度、 月度预算工作;

 2.

 负责集团总部党建、 团建、 工会费用报审报批及分、 子公司、 项目部党建、 团建、工会费用登记工作;

 3.

 负责进行整个集团公司党建、 团建、 工会费用的汇总统计, 并提交月份、 年度报表。

 第四条

 各分、 子公司及项目部办公室 1.

 负责本单位(部门)

 党建、 团建、 工会经费的年度、 月度预算工作;

 2.

 负责本单位(部门)

 党建、 团建、 工会费用报审报批及分、 子公司、 项目部党建、团建、 工会费用登记工作;

 3.

 负责对本单位(部门)

 党建、 团建、 工会费用统计, 并提交月份、 年度报表。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 负责对公司党建、 团建、 工会经费进行单独列支, 专项管理。

  第三章

 党建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党建经费使用范围:

 1.

 订阅党建读物, 购买党员学习教育工作中必须的资料。

 2.

 公司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经费。

 3.

 慰问、 补助特困党员。

 4.

 公司党组织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

 第七条

 党建经费由公司行政支助, 实行总额控制管理。

 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 月份党建费用预算计划, 经公司党支部审批后即确定为当年、 当月的党建费

 用控制额度标准,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须严格遵循和控制管理, 不得超用超支。

 第八条

 每年 12 月份, 党群工作部须组织编制公司及部门下一年度党建费用预算计划;每月 25 日前编制下一月份公司党建费用预算计划, 并按规定时间提交到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党建费用年度、 月度预算计划的合理性,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党建经费由财务管理中心单独建帐, 专项管理, 公司党支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需要使用党建经费, 须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 报经公司党群工作部、 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党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后, 方可到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请款或报销。

  第十二条

 集团总部的党建费用; 直接在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请款、 支付和报销。各分子公司、 项目部的党建费用, 在所在单位财务室进行请款、 支付和报销。

 其报销项目、报销凭证和发票必须真实有效、 合法合规, 严禁弄虚作假, 进行骗报或超额报销、 多次报销。

 第十三条

 党群工作部、 财务管理中心、 各分、 子公司及项目部办公室、 财务室负责登记党建费用台账, 每月底进行相互核对。

 第十四条

 每月五日前, 财务管理中心须向公司党支部提交上月份公司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

 团建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团建经费使用范围:

 1.

 订阅党建读物, 购买党员学习教育工作中必须的资料。

 2.

 公司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经费。

 3.

 慰问、 补助特困党员。

 4.

 公司党组织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

 第十六条

 团建经费由公司行政支助, 实行总额控制管理。

 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 月份党建费用预算计划, 经公司团委审核审批后即确定为当年、 当月的团建费用控制额度标准, 公司所属各单位团组织须严格遵循和控制管理, 不得超用超支。

 第十七条

 党群工作部须每年 12 月份编制公司及部门下一年度团建费用预算计划; 每月 25 日前组织编制下一月份公司团建费用预算计划, 并按规定时间提交到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团建费用年度、 月度预算计划的合理性,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团建经费由财务管理中心单独列支, 专项管理, 公司团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基层团组织需要使用党建经费, 须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 报经公司党群工作部、 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团委书记签字同意后, 方可到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请款或报销。

  第二十一条

 集团总部的团建费用, 直接在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请款、 支付和报销。各分子公司、 项目部的团建费用, 在所在单位财务室进行请款、 支付和报销。

 其报销项目、报销凭证和发票必须真实有效、 合法合规, 严禁弄虚作假, 进行骗报或超额报销、 多次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党群工作部、 财务管理中心、 各分、 子公司及项目部办公室、 财务室负责登记团建费用台账, 每月底(逢节假日顺延)

 进行相互核对。

 第二十三条

 每月五日前, 财务管理中心须向公司团委提交上月份公司团建经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章

 工会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 坚持独立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 独立在银行建立账户。

 2. 坚持遵纪守法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规定, 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 遵守财务纪律。

 3. 坚持为员工服务原则。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 不得支付摊派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和经济担保。

 4. 坚持“统筹兼顾、 量入为出, 勤俭节约、 收支平衡” 的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建立预算制度, 做到少花钱、 多办事、 办好事, 努力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

 5.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

 每年公布一次账目, 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收缴 1. 工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按《工会法》 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二是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是企业内部各种考核款。

 2. 工会会员须按月 交纳会费, 月 工资不足 5000 元的, 按 5 元/月 交纳; 月 工资在5000-10000 元,

 按每 10 元/月交纳;

 月工资在 10000 元以上的,

 按每 20 元/月交纳。

 3. 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 2%提取工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 会员活动费。

 用作工会和各工会小组组织会员参观、 学习交流、 联谊活动、 观看电影等集体活动的经费。

 2. 职工活动费。

 用作工会组织的文艺、 体育活动、 劳动竞赛、 技术比武等活动的经费。

 3. 工会业务费。

 工会为履行职能、 加强自身建设、 开展业务等方面的费用。

 如:

 报刊费、 资料费、 宣传活动费、 表彰工会积极分子奖励费、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所付的法律咨询及劳动争议调解费、 工会干部因工会工作出差、 开会、 参观等费用。

 4. 工会财产费。

 用于购置工会必要的财产。

 5. 企业员工红白喜事慰问金及困难补助费。用于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补助、慰问退休职工、 生病职工、 直系亲属死亡的职工所开支的费用。

 工会补助金标准如下: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经费实行总额控制管理, 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月份工会费用预算计划, 经集团工会审批后即确定为当年、 当月的党建费用控制额度标准,公司各基层工会须严格遵循和控制管理, 不得超用超支。

 第二十八条

 每年 12 月份, 党群工作部须组织编制公司及部门下一年度工会费用预算计划; 每月 25 日前编制下一月份公司工会费用预算计划, 并按规定时间提交到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工会费用年度、 月度预算计划的合理性, 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由财务管理中心单独建帐, 专项管理, 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

 事

 项 慰问金或补助金标准(元)

 备

 注 员工退休 500 元 凭员工取得退休证一次性申请 员工生病住院 200 元 凭员工住院证明申请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 500 元 直系亲属指:

 员工亲生父母、 子女。

 员工结婚 500 元 员工再婚不可申请 员工生添子女 500 元 超生子女不可申请 员工子女考读大学 500 元 凭员工子女大学录取通知书而申请 员工家庭特殊困难 500 元 须经公司工会审核属实。

 第三十一条

 经费使用根据年度预算, 从紧控制使用。

 在预算范围内的开支, 由工会主席批准; 预算范围以外的, 经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追加预算方可列支。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工会需要使用工会经费, 须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 报经公司党群工作部、 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工会主席签字同意后, 方可到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请款或报销。

  第三十三条 集团总部的工会费用; 直接在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请款、 支付和报销。各分子公司、 项目部的工会费用, 在所在单位财务室进行请款、 支付和报销。

 其报销项目、报销凭证和发票必须真实有效、 合法合规, 严禁弄虚作假, 进行骗报或超额报销、 多次报销。

  第三十四条

 工会购置的财产, 应记入工会财产登记簿, 由专人保管, 保管人调动时,办理好移交手续。

 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工会经费的同时, 对工会财产进行盘点审查, 确保工会财产帐物相符、 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党群工作部、 财务管理中心、 各分、 子公司及项目部办公室、 财务室负责登记工会费用台账, 每月底进行相互核对。

 第三十六条

 每月五日前, 财务管理中心须向集团工会提交上月份公司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未职责切实做好党建、 团建、 工会经费预算、 经费申请、 使用、 保管、登记、 统计等工作的, 对相关责任人考核 20-100 元。

 第三十八条

 弄虚作假, 骗报或超额报销、 多次报销党建、 团建、 工会经费的, 情节轻微者, 予以相关责任人 100—200 元/次考核, 并赔偿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者, 予以纪律处分或开除, 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德源集团工会慰问及补助金申请表

  申请人

 工作单位

 岗位职务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申请 事项 及 理由

 请款 金额

 元

  支付 方式 □现金

 □ 物品

  □直付

 □ 转付 审批意见 所在单位

  部门经理:

 公司工会委员会

  工会主席:

 办理结果 工会会计

 工会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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