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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怎么成立国有公司5篇

时间:2022-10-11 09:10:02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怎么成立国有公司5篇乡镇怎么成立国有公司 第十二章国有企业法本章重点:国有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国有公司的设立原则及设立程序公司制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本章难点:国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怎么成立国有公司5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怎么成立国有公司5篇

篇一:乡镇怎么成立国有公司

二章 国有企业法本章重点: 国有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 国有公司的设立原则及设立程序 公司制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 本章难点: 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有企业法概述一、 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性质和特征(一)

 国有企业法的概念国有企业法是指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含义包括:1、 国有企业是企业的一种, 一般企业法已经确定了的规范, 国有企业也应该适用, 不必在纳入国有企业法的范围;2、 国有企业以一般民商事主体的身份参加民商事活动, 其地位于与非国有企业及自然人无异, 所以可以适用一般的民法和商法。

 (二)

 国有企业法的性质国有企业法在总体上属于经济法的范围。但在具体分析上存在不同看法:1、 国有企业法“属于经济法中的主体制度或企业制度, 它与民法中的主体制度和企业制度—自然人和法人的一般人格制度、 自然人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的企业制度等, 共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加以法律规范” ;2、 国有企业属于经济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国家投资经营法的范围, 国有企业法和国家投资法二者共同组成了国家投资经营法。本书作者赞成这一种观点。

 关于国有企业法的投资经营法的属性的分析:在传统的企业法律形态体系下, 国有企业不仅是体现国家特殊政策指向的载体, 而且也是《民法通则》 等法律所承认的民事主体之一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国家出于调整产业结构等特殊目的之需要, 还保留了国有企业、乡 镇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等特别企业形态, 但是我国的企业形态体系之划分已经逐步过渡到以产权形式、 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企业形态体系已经主要由公司、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组成。

 国有企业在法律上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国家关系方面, 也及国家对其采取的特殊政策上, 而不是在企业的组织结构等方面。

 所以国有企业立法作为市场主体立法的特性已经逐步淡化, 而作为国家政策立法的特性却在逐步加强。

 (三)

 国有企业法的特征1、 国有企业法是一种组织法国有企业法以国有企业这种社会组织为规范对象, 规范并调整其设立、 变更、 终止。2、 国有企业法也具有政策法的特质。国有企业的资本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属于国家, 他们不同程度的受到国家的控制, 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手段和工具, 国家对国有企业适用特殊的政策;国有企业要服从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大局。

 二、 国有企业法的构成(一)

 国有企业立法的依据1、 法律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及基本指导思想既是国有企业立法的基本依据, 也是国有企业法的重要渊源。

 宪法规定:

 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并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2、 客观以据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国有企业立法的客观依据。

 (二)

 国有企业法的法律渊源1、 宪法2、 国有企业基本法主要是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3、 单行法律法规如《破产法》4、 在其他相关部门立法中的有关国有企业的规定。在民商事立法、 行政立法及其他立法中也有一些有关国有企业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也是国有企业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例如, 公司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有关规定。

 (三)

 国有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国有企业法有两部分组成:1、 国有企业组织与运行法律规定(1)

 关于国有企业的概念、 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的法律规定;(2)

 关于国有企业合并、 分立、 解散及破产、 清算制度的法律规定;(3)

 关于国有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构成和运作的法律规定;(4)

 关于国有企业的资本制度、 企业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制度的法律规定;(5)

 关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的法律规定等。2、 国有企业改革法律规定。

 (专章讲述)

 我国企业和事业两个概念是相对应的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依照企业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事业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 经费一般也不是来源于自身的经营活动, 通常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经费, 从事公益活动; 即使具有经营性, 也是以公益性为基础。

 本书作者观点 企业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经营性, 而不是营利性。 经营的目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营利,但是经营性与营利性不能划等号。

 一般而言, 民营企业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国家参与投资设立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 就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

 国有企业1、 立法界定(1)

 改革开放以前, 称国有企业为“国营企业” ;(2)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 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出现了由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国营企业, 以及国有资产实行中外合资、 合作和内资股份制经营的情形,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首次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 的称谓; 1988年正式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1993年,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正是采用了“国有企业” 的称谓。

 (3)

 目前, 我国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不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只说明了国有企业的经济地位, 而没有说明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1992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只规定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 也没有对国有企业作出界定;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和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也未把国有股权控股的企业明确称为“国有企业” 。

 2、 学理解释什么是国有企业, 目前还只能够从学理上给予界定。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该资本或该资本形成的股份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关于国有企业这一定义, 需要指出两个问题:第一, 国有企业当中, 有的具有法人资格,也有的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我国, 有两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类是联营企业; 另一类是中外合作企业; 按国际惯例, 国有企业可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和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两种类型。

 例如日本政府直接经营的邮电业等; 美国的国家科研机关等均属于非法人国有企业。

 第二, 我国国营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称谓指代的对象, 不能直接与国有企业划等号。

 国营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我国虽然也无法律予明确界定,但就通常的理解而言, 国营企业是指直接由国家(派代表)

 经营的企业, 它的资本完全由国家投入; 权命锁由指企业虽然不再强调国家直接经营企业, 但它的投资主体依然是单一的国家, 这与国有企业有可能包含其他投资主体的情形是不同的。

 二、 国有企业的法律特征(一)

 国有企业具有一般企业的基本特征1、 它从事经营活动, 具有营利性;2、 依法设立, 法律确定其一定权利和义务;3、 符合法人要件者, 具有法人地位。

 (二)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 具有特殊性:1、 国有企业的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

 主要表现:(1)

 国家作为企业的唯一出资人, 开办国家独资企业;(2)

 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同其他一个以上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成企业, 这种企业的财产权仍然全部由国家所有。(3)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通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开办企业, 如果其中某一国家投资主体的出资在企业总出资中占主要部分, 即占50%以上, 或者虽然低于50%但实际上控制了该企业的经营决策, 各国一般也将其纳入国有企业范围。

 2、 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或者说一般也为营利, 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 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

 国有企业执行国家计划和经济政策, 担负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3、 国有企业虽然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 但国有企业同时适用国有企业的特别法。(1)

 国有企业设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 复杂;(2)

 购企业往往向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 但同时他们也受到国家和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 承担许多特别义务;(3)

 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进行管理, 在许多方面, 国家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有关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

 4、 国有企业凡具备一定条件, 即取得法人资格。国有企业法人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具有其特殊性:(1)

 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 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 而无所有权,所有权归国家。(2)

 一般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 国有企业法人却兼具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国有企业兼具私法人与公法人的特点国有企业在组织管理上兼具公法人和私法人的特点:

 国有企业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 委派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但国有企业设立与国家机关设立不同, 它分担一部分国家管理职能, 但不同国家管理机关专司某种国家管理职能, 而主要从事生成经营活动。

 在内部管理上, 不同于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 而赋于相当的自主权;国有企业在适用法律上, 具有公法性, 但也有许多私法性的条款, 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国有企业兼具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特点国有企业是一个组织体, 具有“人的团体” 的特征,但其出资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 具有财团法人因素;国有企业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 的特征, 又具有财团法人“对供一定目的的特定财产赋予权利能力” 的性质;国有企业成立后, 设立人或由它委派的代表即为其成员, 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 而只是国家股东的代表;国有企业有最高意思机关, 但不是社员(股东)

 大会。

 企业的机关由一定的决策权, 但非为全权, 重大事项需由国家主管机关决定。

 国有企业兼具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国有企业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 兼具实现国家调节经济和国家长期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应有营利目的, 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 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上交国家。

 实行其他经营形式时, 则也在国家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某种分配。

 (三)

 认识国有企业特殊性的意义 国家可以依此确立政府同企业的关系, 制定正确的政策和法律; 国有企业既然是特殊企业, 则不管如何强化其企业性的一面, 它终究不能完全如非国有企业那样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等特点; 国有企业既然是特殊企业, 那么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便不宜过大, 不宜称为社会中主要的企业形态。

 三、 国有企业的法律类型对国有企业通用的分类方法按竞争状态分类 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有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和混合投资的国有企业

 按政府投资的资本比例分类 政府独资企业、 政府投资控股企业和政府投资参股企业。 按行政隶属关系分类 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按国家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类 政府及其部门控制的没有独立人格的国有企业。 依照专门法律设立和经营的公法人国有企业。 政府作为股东, 依照私法设立和经营,政府控制的商事公司。

 按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分类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和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又分资产全部归国家所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和国家拥有部分出资或股份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混合型国有企业。按国有企业的组织形态分类 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和公司制国有企业。 公司制国有企业又分国有独资公司和一般的公司制国有企业。

 第三节 国有企业的设立和组建一、 概述在我国, 国有企业的设立和组建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历史时期:

 建国初期;第二个历史时期:

 建国初期以后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第三个历史时期:

 1992年以后。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 也有不同的特征。

 (一)

 建国初期国有企业的设立和组建建国初期国有企业的设立与组建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 没收管理资本主义的企业、公司收归国有;第二、 征收、 代管外国在华企业变成国有企业;第三、 通过对私营工商业企业的改造形成国有企业。

 1、 没收官僚资本主义的企业、 公司组建国有企业建国初期, 毛泽东主席于1949年亲自起草一项《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告》 ,宣告“没收官僚资本。

 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 商店、银行、 仓库、 船舶、 码头、 铁路、 邮政、电报、 电话、 自来水和农场、 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 。

 没收官僚资本的工业企业2858家。没收官僚资本主义的企业、 公司组建国有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最先使用的组建国有企业的方式。

 2、 征收、 代管外国在华企业形成一批国有企业建国初期, 西方商人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有1000多家, 主要为美英两国的股东所有。

 开始,对这些企业, 并没由一般的收归国有。

 但由于政治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 发生两种情形:

 其一,美国对华封锁禁运, 使得这些企业或自动歇业,或放弃经营(如开滦煤矿)

 , 或自动转让给中国政府(如颐中烟草公司)

 , 或由政府作价收购;其二, 1950年, 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在美的国有和私人拥有的财产实行管制; 英国多次劫掠中国在海外的船舶、 飞机等财产。

 针对美英对华的敌视行为, 中国政府也采取了报复措施:

 对美国政府和私人在华的财产和企业进行清查、 管制; 对英国部分在华企业实行征用或代管。

 3、 通过公私合营组建了大批国有企业建国初期, 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主要有几种情形:(1)

 国家在没收官僚资本过程中, 对原官民合营企业中的政府或敌伪财产没收以后,形成公股, 形成了一部分公私合营企业;(2)

 国家将没收资本家的违法所得作...

篇二:乡镇怎么成立国有公司

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设置的建议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活动基本规范的通知》(国资党发〔〕号)文件要求和全市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县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县属国有企业 5 家(顺序

 福冠集团公司、城投公司、九黎控股公司、园区实业公司、兴农担保公司),共有职工 1198 人,其中党员 331 人,在 5 家县属国有企业中,共设立了 1 个党总支部,10 个党支部。具体情况如下:

 城投公司:现有领导班子 6 名。其中,董事长、总经理 1 名(党员),副总经理 3 名(聘任 1 名,党员 3 名),财务总监 1 名(党员),总工程师 1 名(党员),总经理助理 1 名(挂职),职工 146 人,党员 29 人,设立城投公司党支部。

 九黎控股公司:现有领导班子 7 名。其中,董事长、总经理 1 名(党员,聘任),副总经理 4 名(其中聘任 2 人,党员 3 人),财务总监 1 名(党员),总工程师 1 名(党员)。职工 172 人,党员 30 人,设立中业集团党支部(拟更名为九黎控股公司党支部);旗下同创保安公司(第三方劳务派

 遣)有党员 129 人,暂未设立党组织。

 福冠集团公司:现有领导班子 6 名。其中,董事长、总经理 1 名(党员),副总经理 3 名(其中党员 2 名),财务总监 1 名(非党),总工程师 1 名(党员)。职工 517 人,党员 82 人,设立党总支部 1 个,下设 6 个党支部。分别是福冠集团公司党总支;康发公司党支部;福冠实业党支部;春森公司党支部;自来水公司党支部;乡镇供水站党支部。另福冠集团公司下属龙凤公司、三江口公司,两子公司职工 36 人,因目前没有设立党支部,党员关系全部在福冠实业党支部。

 园区实业公司:现有领导班子 6 名。其中,董事长、总经理 1 名(党员),副总经理 3 名(党员 2 名),总工程师 1 名(党员)。职工 79 人,党员 24 人,设立园区实业公司党支部。

 兴农担保公司:现有领导班子 3 名。其中,董事长 1名(党员)、总经理 1 名(党员)、副总经理 1 名(党员)。职工 13 人,党员 4 人,设立兴农担保公司党支部。

 二、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建议 (一)明确国企党组织的建制和机构设置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党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

 会。党员不足 10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规定,根据我县国有企业规模大小和党员分布较为分散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城投公司、九黎控股公司、福冠集团公司、园区实业公司城投公司、九黎控股公司、福冠集团公司、园区实业公司设置党委。

 兴农担保公司设置基层党支部。

 机构设置:结合各企业实际情况,设立党委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党务工作机构,也可与现有的人事、政工部门进行整合,同时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3 2-3 名;设立党支部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至少 1 1 名。

 (二)明确国企班子构成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建议城投公司党委、九黎控股公司党委、福冠集团公司党委、园区实业公司党委分别设置党委委员各 5名(其中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委员 3 名);在原设领导班子职数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设,同时设置监事长,设副总经理 3—4 名,原设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由副总经理兼任。城投公司党委、九黎控股公司党委、福冠集团公司党委、园区实业公司党委分别设置党委委员各 5名(其中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委员 3 名);在原设领导班子职数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设,同时设置监事长,设副总经理 3—4 名,原设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由副总经理兼任。具体设置情况如下:

 城投公司:领导班子 6 名。其中,董事长 1 名,总经理 1 名,监事长 1 名,副总经理 3 名。

 城投公司党委设委员 5 名,其中书记 1 名(由董事长

 担任),副书记 1 名(由党员总经理担任,若总经理不是党员的由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员副总经理担任),委员 3 名(监事长 1 名,副总经理 2 名)。

 九黎控股公司:领导班子 7 名。其中,董事长 1 名,总经理 1 名,监事长 1 名,副总经理 4 名。

 九黎控股公司党委设委员 5 名,其中书记 1 名(由董事长担任),副书记 1 名(由党员总经理担任,若总经理不是党员的由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员副总经理担任),委员 3 名(监事长 1 名,副总经理 2 名)。

 福冠集团公司:领导班子 6 名。其中,董事长 1 名,总经理 1 名,监事长 1 名,副总经理 3 名。

 福冠集团公司党委设委员 5 名,其中书记 1 名(由董事长担任),副书记 1 名(由党员总经理担任,若总经理不是党员的由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员副总经理担任),委员 3 名(监事长 1 名,副总经理 2 名)。

 园区实业公司:领导班子 6 名。其中,董事长 1 名,总经理 1 名,监事长 1 名,副总经理 3 名。

 园区实业公司党委设委员 5 人,其中书记 1 名(由董事长担任),副书记 1 名(由党员总经理担任,若总经理不是党员的由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员副总经理担任),委员 3 名(监事长 1 名,副总经理 2 名)。

 兴农担保公司:领导班子 4 名)

 (原设领导班子 3 名)。

 董事长 1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1 名,监事长 1 名,副总经理 1 名。

 兴农担保公司党员人数不足 7 人,按规定不设置支部委员会。

 其他层级(企业下属子公司)党组织书记与该层级经营管理负责人一般由一人担任。

 (委员名额规定依据: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 61 页,第 50 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其确定原则”)

 (三)明确国企党组织的法定地位 按照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要求,建议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中重新明确或完善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经费保障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等等。

 (四)明确国企党组织任期及换届程序 企业党委每届任期 4 4 年,任期届满后应及时组织换届,国资局党委参照基层党组织换届程序提出换届方案,报县委审定后按规定和程序由县委组织部和国资局党委共同组织实施。

 主要程序:1.任期届满后,企业党委向县国资局党委

 呈报换届请示;2.县国资局党委报县委审批;3.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4.组织考察;5.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6.召开党员代表会议或党员会议进行选举;7.县委批复。

 企业党支部每届任期 2 2 年,任期届满后应及时组织换届,由党支部所属上一级党委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任期规定依据: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 8 页,第 15 点“党的委员会的任期”)

 (五)明确国企党组织管理关系 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明确和理顺党组织的管理关系,县属国有企业党委成员由县委按程序任免,党员发展、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基层组织建设具体业务由县国资局党委负责指导。

 三、工作规范 (一)定期开展“三会一课” 企业党委和党支部“三会一课”要突出党性锻炼。每季度召开 1 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 1 次支委会,每月召开1 至 2 次党小组会,每季度上 1 次党课。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给党员上 1 次党课。“三会一课”应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充分体现党组织的政治性,组织活动的严肃性、实效性和方式方法的灵活性。

 (二)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

 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和相互监督作用。党的支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会前应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开展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党员谈心谈话,组织党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查找党组织和党员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整改措施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员、职工群众通报公示。党的基层委员会坚持每年召开 1 次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三)重视发展党员工作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发展党员,要重视在生产经营一线和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对技术能手、青年专家等优秀人才,党组织要直接联系、加强培养,把他们及时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实现党员在生产班组的全覆盖。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严格遵循发展党员标准、程序、纪律和政治审查制度,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

 (四)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建带群建,把群团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

 定期听取群团组织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实现工作共谋、资源共享、阵地共用、成效共显。建立党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持续开展以提高职工素质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能培训、技能大赛、青年创新创效和青年成长成才等活动。坚持以党建引领企业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企业精神,建设企业文化,在思想上解惑,在精神上解忧,在文化上解渴,在心理上解压。

 (五)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 把党的统战工作落实到基层企业,重视和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活动,充分发挥企业统一战线宣传政策、聚贤荐才、建言献策、服务社会的功能作用。注重发现和培养一批有基础、有潜力的重点对象,提升其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加强基层民主管理 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保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司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支持和保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开展民主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提高群众监督能力,推进企业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

 范化和程序化。

 (七)定期报告通报工作 党组织每年末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召开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对企业及党组织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通过会议或内部报刊、宣传栏等向企业职工通报党组织工作活动、发挥作用等情况。

 四、管理规范 (一)落实党建工作目标责任 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每年初确定党组织年度目标任务、制订具体工作项目、落实具体责任人,开展过程监督,年终做好总结检查,接受上级党组织考核和党员群众评议。明确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分工责任,党组织书记年终要就抓党建工作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述职。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 着眼于增强党员意识,紧扣党员思想工作作风和企业生产经营,合理确定党员学习培训内容和方式,探索建立业余党校,充分利用班前班后、设备检修期、生产间歇期和经营空闲期等适时开展学习和培训,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 32 学时。把解决党员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

 结合起来,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按时足额收缴党费。搞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员身份明确但关系暂未转接的流动党员,要纳入党组织管理。每年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并作为表彰激励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落实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从企业管理经费中列支,切实予以保障。制定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严格审批权限、拨付程序等。大额支出,须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定期公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从企业管理经费中列支的部分,还应接受企业财务或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档案资料管理 建立党员花名册、流动党员花名册、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党员交纳党费登记册。建立年度目标工作台账、党费收缴使用台账、工作活动经费使用台账,并按规定公开发展党员工作、党费收缴使用、工作活动经费使用等情况。做好“三会一课”、专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记录,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有关文件资料。

 五、活动规范

 (一)开展“四强”“四优”创建活动 持续深入开展争创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的“四强”党组织,争做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四优”党员创建活动,采取佩戴党徽、制作岗位牌和命名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方式,推动党员亮身份、亮承诺,带头围绕党建工作、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创新和项目攻关,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开展慰问帮扶和志愿服务活动 每名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一定数量党员,每名党员联系一定数量职工群众,及时掌握职工群众利益诉求和问题反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个性化、多元化服务。开展重大节假日对企业困难党员、老党员、困难职工走访慰问活动,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听取工作意见建议。广泛开展与党员、职工群众谈心谈话活动,及时掌握党员、职工群众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纠纷。组建党员义工队或党员志愿者队伍,每半年在所在地至少开展一次政策宣讲、帮贫扶困、环境保洁等志愿服务活动。

 六、形象规范 (一)形象标识。企业各级党委要在企业悬挂企业党委全称牌子,具备条件的党总支、党...

篇三:乡镇怎么成立国有公司

区 2019 年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整合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实施意见》(X 办发〔201X〕X 号)、中共 XX市委、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 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 委办〔201X〕X 号)等文件精神,为顺利完成我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县属国有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情况。截至 2019 年 X 月,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直接监督管理的企业 X 个,出资人均为县人民政府。其中,一级公司X个,分别为:XX公司;二级公司X个,分别为:XX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公司 X 个,为:XX 有限公司。

 (二)人员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员工主要由自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委派挂职人员和借调人员组成,员工共约 X 人。

 (三)存在问题 1.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企业未配齐决策层和经理层,未建立监事会,管理层权责尚不清晰,决策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2.国有资产清理不到位。国有资产尚未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存在资产底数不清,多头管理,监管职能分散、职责不清的问题。

 3.企业人事管理不合规。我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均由行政事业单位领导挂任。

 二、改革内容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推进。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根据我县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革方案,确保科学设置、高效运转、有序推进。

 2.坚持市场化导向。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切实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加大去行政化力度,激发企业活力。

 3.坚持分类监管。明确不同类型企业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监管和考核,提升国有资本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任务 1.优化整合,高效运转。将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国有企业通过合并、划转、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组,重点推进公共服务、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企业重组整合,打造以城市建设、资本运营、文化产业

 投资和资源开发为主的中心平台,提升和优化国有资产规模集聚效应和资源利用效率。

 (1)设 XX 有限公司为一级公司,下设二级公司 X 个,为 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公司 X 个,为 XX。

 (2)将XX公司和XX公司合并为一级公司,下设二级公司X个,为 XX 公司。

 (5)XX 公司暂不改变原管理体制,不参与本次整合。

 2.健全机制,规范治理。以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促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规范董事会的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落实董事会在重大决策、薪酬考核、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职责。

 3.理顺监管,明确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明确国企职能职责,规范国企经营发展方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按照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逐步转变为对企业的董事会及成员、党委及成员的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调整有关职能,严格依法监管,切实做到在法定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章程管理、契约管理、清单管理和协同管理等,重点加强对发展目标、考核分配和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管控。

 4.强化清理、科学管理。推进全县国有企业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三)工作步骤 该项工作从2019年X月份开始,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企业清产核资(2019年X月中下旬开始,2019年 X 月底完成) 由县国资局牵头,聘请中介机构对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出具清产核资报告。

 2.第二阶段:制定出台相关办法和方案(2019 年 8 月底前完成) 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加强监管,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方案,推动我县国有企业改革纵深发展。

 (1)由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牵头制定《XX 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办法》。

 (2)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规定》。

 (3)由县人社局牵头制定《XX 县关于深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4)由县财政局牵头制定《XX 县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整合方案》、《XX 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及相关考核细则等。

 3.第三阶段:企业整合 各县属企业按照 XX 县国有企业改革重建整合方案,加快推动企业整合工作,2019 年 12 月底前全面完成企业整合。

篇四:乡镇怎么成立国有公司

乡 镇企业改制相关规定及历史演进 含义:

 企业改制, 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选择改制方式。

 企业的改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整体改制方式

  整体改制是较为简单的改制方式, 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 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

 (2)

 部分改制方式

  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重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原企业(或企业集团)

 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

 (3)

 共同改制方式

  共同改制方式也称捆绑式改制方式, 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 业务、 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

 。

 (4)

 整体变更方式

  即先采取整体改制、 部分改制等方式对原企业进行改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待改制基本完成后, 再依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演进 1982 年《宪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 供销、 信用、 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城镇中的手工业、 工业、 建筑业、 运输业、 商业、 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 监督和管理。

 ↓

 1985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八)

 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 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

 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

 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 股金分红的方法, 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 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

 这种股份式合作, 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 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 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 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 积累共有的财产。

 这种办法值得提倡, 但必须坚持自愿互利, 防止强制摊派。

 ↓

 1990 年《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第六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乡 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 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 吸收投资入股。

  ↓

 1993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六、 积极发展乡镇企业。

 要通过发展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和企业集团, 进一步搞活乡 镇企业的经营机制, 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

 1997 年《乡镇企业法》

 (从投资主体考虑, 乡 镇企业应当是由农民组成的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投资、 农民联合投资为主举办的企业, 非农民投资或农民投资比重很小的企业, 不应纳入本法调整。

 从设立地考虑, 凡在城市举办的企业, 因同城市其他企业没有大的区别, 也不应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根据以上考虑, 草案规定:

 “本法所称乡 镇企业, 是指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 在乡 (镇)、 村举办的各类企业” 。

 在确定乡镇企业范围时, 我们注意到有的企业在设立登记时符合上述规定, 设立后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 也继续承担支农义务, 但其设立地改属城市管辖。

 这类企业虽然不属本法所称的乡 镇企业, 但仍与农民、 农村、 农业有密切的关系, 宜在一定期限内按乡 镇企业进行管理。

 草案对此作了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 在乡 镇(包括所辖村)

 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 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 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重新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足额缴纳税款。

 ↓

 2004 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四)进一步推进国有、 城乡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继续采取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 联合、 兼并、 出售等多种改制形式, 激活企业机制。

 允许经营者以自有资金、 实物抵押收购企业, 购买数额较大的可在购买后 3 年内分期:

 付款, 首期付款不少于 50%, 且欠款部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产占用费, 并实行财产抵押。

 对实行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 鼓励业务骨干多持股, 促进股权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

 鼓励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参与匡有、 集体企业的改革, 转为混合所有制经济; 引导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形成各种形式的联合经济组织, 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

 2006 年《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十一五” 发展规划的通知》:

 二、 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经验 鼓励大型乡镇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拍卖、 出售、 转让等形式, 转变为个体、 私营、 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非公有制经济。

 一、 促进乡镇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开展联合和合作, 有条件的向股份制企业发展。

 乡镇企业的改制要兼顾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 投资者与创业者、 经营者与职工的权益。

 ↓

 2006 年报道:

 我国已有 95%乡 镇企业完成各种形式产权制度改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 gov. cn

  2006 年 09 月 22 日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 月2 2 日电(记者 姚润丰)

 截至目前, 我国1 6 8 万家乡 镇企业中9 5%实行了各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 其中2 0 万家转成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1 3 9万家转成了个体私营企业。

 同时, 一些有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也在向规范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化, 共同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迈进。

 程序:

 1990 年《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被国务院第 588 号修订)

 :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 并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

 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

 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

 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设备、 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五)

 有必要的劳动卫生、 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

 符合当地乡 村建设规划, 合理利用土地。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 经乡 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 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者《营业执照》 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 合并、 迁移、 停业、 终止以及改变名称、 经营范围等, 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 企业分立、 合并、 停业或者终止时, 必须保护其财产, 依法清理债权、 债务。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 法人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

 1994 年《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第四条 乡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

 改组成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

 (二)

 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的;

 (三)

 企业终止清算;

 (四)

 实行承包、 租赁、 兼并、 拍卖、 转让、 抵押、 经济担保;

 (五)

 与国有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

 (六)

 与外国公司、 企业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七)

 产权变动的当事人, 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八)

 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1997 年《乡镇企业备案登记规定》 :

 第五条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的范围如下:

 (一)

 乡 (镇)

 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二)

 村(村民小组)

 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三)

 乡(镇)

 、 村(村民小组)

 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举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

 (四)

 农民合伙举办的企业;

 (五)

 农民个人举办的企业;

 (六)

 乡镇企业同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 个人和国外投资者合资、 合作举办的, 且乡镇企业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 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的各类企业;

 (七)

 乡 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企业;

 (九)

 法律、 法规规定的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其他形式的企业。

 第六条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

 企业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工商登记号、 经济性质、 组织形式、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行业类别、 注册资金、从业人数、 经营期限等。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登记备案。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向登记备案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备案的签字人。

  第七条 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 应在三十日内向当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 住所或者分立、 合并、 停业、 终止等,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 应在三十日内报当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八条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应填写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表, 并发给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证书。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表和登记备案证书由农业部统一监制。

  第九条 乡镇企业在登记备案时, 应向企业所在地乡 镇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领取登记备案表, 如实填报, 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并经登记备案管理机关授权的

 乡 (镇)

 级乡 镇企业管理部门初审后, 上报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审核和确认。

 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确认, 核发登记备案证书, 并将登记备案结果通知乡(镇)

 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

 乡(镇)

 级乡 镇企业管理部门应将登记备案证书和结果及时发给并告知企业。

  第十条 下列企业按以下原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跨地区联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举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向企业所属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在异地独资兴办的企业, 向企业所属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集团企业向核心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998 年《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乡 镇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党、 群工作文件材料

  二、 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三、 企业产权文件材料

  四、 劳动人事文件材料

  五、 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六、 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七、 产品文件材料

  八、 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九、 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十、 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十一、 会计核算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

  1、 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以前组成保管单位, 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2、 产品、 设备、 基建、 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单位, 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3、 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 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4、 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 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 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如有特殊情况, 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2002 年《大中型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 :

 第八条 企业应采取参股、 控股、 置换转让、 资产重组等多种手段, 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鼓励企业经营层和技术层以增资扩股等形式认购国有股、 乡 村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 优化股权结构, 形成控股层, 逐步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展。

篇五:乡镇怎么成立国有公司

乡 镇合并后的国有资产管理

  2001 年, 华县并乡 建镇, 全县由 19 个乡 镇合并成 14 个乡 镇, 撤销了 5 个乡 ( 华州乡 、 少华乡 、 圣山乡 、 东赵乡 、侯坊乡 )

 , 将华州乡 、 城关镇合并成华州镇, 少华乡 、 莲花寺镇合并成莲花寺镇, 圣山乡 、 高塘镇合并成高塘镇, 东赵乡 、 瓜坡镇合并成瓜坡镇, 侯坊乡 、 辛庄乡 合并成辛庄乡 。2011 年, 华县从 11 个乡 镇合并为 10 个镇, 撤并乡 级建制。并乡 建镇后全县有建制镇 10 个( 华州 镇、 杏林镇、 赤水镇、高塘镇、 大明镇、 瓜坡镇、 莲花寺镇、 柳枝镇、 下庙镇、金堆镇)

 。

 合并过程中 部分乡 镇政府在固 定资产管理中 存在疏于管理、 核实不规范、 账实不符等问题。

 为防止乡 镇政府固定资产流失, 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 目 前乡 镇政府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1、 乡 镇合并后固定资产登记不全或者台账不清, 特别是合并的 4 个乡 镇由于办公地点使用变更, 原办公地点办公用品登记不清, 管理混乱。

 部分乡 镇只登记金额, 不登记规格

 数量。

 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后账面只记金额, 没有反映规格数量, 使实物和单价不能一一对应, 不便于资产管理。

 2、 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不规范。

 部分乡 镇账务处理上只登记费用支出, 不登记固定资产。

 单位购买新的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只记购置支出而未记入固定资产账, 特别是相关部门无偿配置给乡 镇的固定资产, 不作任何账务处理, 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产权不清。

 3、 固定资产购置程序不规范。

 乡 镇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发票上所反映的数量、 金额与实际不符。

 部分乡 镇采用现金支付方式购置固定资产时, 因金额超出现金支付的规定限额,为逃避审计和财政监督, 乡 镇便对单件固定资产开具两张以上票据, 按费用作账务处理, 未登记固定资产账, 给资产管理埋下隐患。

 4、 固定资产入账滞后。

 有的乡 镇对新建、 改建基本建设工程, 已使用多年, 迟迟不入账, 只是将新建、 改建、 扩建发生的费用列入支出, 形成有物无账, 资产游离于账外, 失去控制。

 5、 固定资产处置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在乡 镇合并以后部分乡 镇不履行处置报批程序, 擅自 出售、 出租和转让,处置后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造成账实不符, 会计信息失实。

 二、 目 前乡 镇政府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存在问题 近年来, 县委、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面做了 大量的工作, 取得了 积极进展。

 但从乡 镇合并以来乡 镇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来看, 也暴露出了 管理上的一些弊端和缺陷, 深层次的矛盾问题已显现出来。

 1、 体制不顺, 职责不清。

 按照国家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为国家统一所有, 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进行分级管理, 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 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债权明确的出 资人管理职能。

 国有资产监管实际分散在若干部门, 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以及给后续管理带来了 历史遗留问题。

 2、 制度缺失, 执行乏力。

 现在我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依据财政部于 2006 年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 但在操作中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和运营。

 有的单位对拆迁、 报废、 调出甚至出租的资产不报批、 不核减; 部分单位运用国有资产取得资产收益, 但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非税收改革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 将其收入未缴入财政, 直接用于单位的日 常开支和职工福利, 甚至有的单位存在着国有资产收益分配个人化, 在资产使用环节缺乏了 有效的监督机制。

 3、 机构不明, 管理粗放。

 我县国有资产管理虽有独立的机构承担, 但是由于后续工作没有跟上。

 目 前,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触角还没有有效延伸到乡 镇, 乡 镇的一些单位“重钱轻物、 重购轻管” , 没有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和管理制度, 资产账实不符, 家底不清; 一些单位资产盲目 购置, 随意处置, 浪费严重; 由于无有效的监管, 一些单位资产出租暗箱操作, 经营收益流失严重; 一些单位资产收益体外循环,使用效益低下。

 4、 管用分离, 家底不清。

 由于我县资产的日 常使用和维护由各单位负责, 导致资产账账、 账实、 账卡存在不实, 造成固定资产账所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资产登记不规范, 造成账实无法核对。

 单位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设置不清晰, 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台账登记不规范, 有的

 单位甚至没有固定资产台账、 固定资产卡片, 实物上也不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5、 账务处理不及时, 未能准确全面反映乡 镇固定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账务处理不及时, 造成账实不符。

 部分购置、 新建以及调入、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没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形成账外资产。

 对于出售、 报废以及调出、 捐赠出去的固定资产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造成有账无物。

 未建立财产“定期清查” 管理制度, 造成家底不清。

 部分乡 镇长期未进行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财务及实物账未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三、 解决乡 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 各乡 镇政府应尽快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澄清家底, 对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方面自 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务体系, 对所有固定资产采取总账、 明细帐核算和卡片登记。

 2、 对其他部门配置给乡 镇的固定资产, 及时与配置部门联系, 取得购置发票复印件, 并按复印件登记固定资产账卡,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3、 将乡 镇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 标考核范围, 促使乡 镇加强固定资产日 常管理工作。

 4、 各乡 镇应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制度、 购置制度、 定期盘点制度、 报废核销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奖惩制度等相关的管理制度, 落实责任, 强化管理, 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完整和有效使用。

 5、 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以及账务交接制度。

 单位财务部门、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使用部门相关人员 调动、 调离时, 应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账本、 卡片、 实物等要认真核实, 编制固定资产移交清单, 相关人员 及主管领导签字, 移交资料应备案备查, 保证固定资产管理的连续性, 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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