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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菁华1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9-21 13: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1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菁华1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菁华1篇(完整文档)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1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资产公司委托审计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委托。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主要领导干部时,应根据组织部、资产公司的委托,同时对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讨论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研究解决审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审计处履行职责,共享并用好校内外审计及检查结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资产公司及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监察处)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理,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资产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纪委(监察处)等部门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审计或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可以根据《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制止、纠正、经济处罚等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财经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领导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资产公司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校长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直属、附属单位的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四十二条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加强对关键部门、重要岗位的审计监督,增强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各类经济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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