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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9篇

时间:2022-10-10 18: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9篇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描述一、区委、区府战略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推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9篇,供大家参考。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9篇

篇一: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dquo;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 项目描述 一、 区委、 区府战略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统筹城乡 发展, 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以村庄改造工作为载体, 以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为目标, 充分利用已有条件, 整合各方资源, 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完善村庄最基本的公共基础设施, 改变农村落后面貌, 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结合本区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农村基础设施现状, 在“十二五” 期间,通过村庄改造, 使农村的环境更优美、 水系更清洁, 农民的出行更方便、 自身保护环境的意识更高, 努力将我区村庄建设成为“经济发展、 设施配套、 功能齐全、环境优美、 生态协调、 社会稳定、 文明进步” 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 项目概况 (一)

 项目的基本情况; 1、 项目背景:

 为改善闵行区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完善村庄最基本的公共基础设施, 改变农村落后面貌, 闵行区从 2007 年起, 对全区基本农田范围内的村庄实施村庄改造。

 2、 项目目标:

 为改善本区农民的居住环境、 提高农民的基本生活质量, 结合本区“两规合一” 后的村庄规划和基本农田现状,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村庄的农户数约 2.4 万户,“十一五” 期间共完成了约 1.4 万户农户的村庄改造, 占58.3%, “十二五” 期间争取在基本农田范围内, 再完成 6000 余户的改造任务,达到 80%的农户改造率。

 3、 项目 必要性:

 (1)

 项目主要解决基本农田范围内农村的环境脏乱差及基础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齐全等问题; (2)

 通过村庄改造, 使农村的环境更优美、水系更清洁, 农民的出行更方便、 自身保护环境的意识更高, 努力将我区村庄建设成为“经济发展、 设施配套、 功能齐全、 环境优美、 生态协调、 社会稳定、 文明进步” 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4、 项目 的可行性:

 项目符合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的相关精神, 符合市区两级村庄改造长效管理工作精神。

 (二)

 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

 1、 项目年度绩效目标:

 对涉及浦江、 华漕两镇 7 个村 22 个村民小组 1554户农户实施村庄改造。

 2、 主要绩效目标:

  (1)

 项目产出指标-村庄改造完成率达到 100%、 村庄改造质量达标率 100%、村庄改造工程完成及时率 100%

 (2)

 项目效果指标-村庄环境改善率为 85%、 村民生活质量提高率 85%

 (3)

 项目影响力指标-受益村民满意率达到 80%。

 1

 (三)

 项目总投入

 1、 项目预算资金构成:

 按照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改造每户农户补贴 2 万元的规定进行预算编制。

 浦江镇和华漕镇合计改造 7 个村庄 1554 户农户, 合计财政投入 3108 万元。

 其中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每户补贴 8000 元、 区财政每户补贴 6000元、 镇财政每户补贴 6000 元。

 超出改造工程造价的部分由各村自筹。

  2、 2014 年村庄改造项目的总投入为 3784.8211 万元, 其中 (1)、 中央及市级财政奖补 1243.2 万元,

 (2)、 区级财政奖补 932.4 万元,

 (3)、 镇级配套资金 932.4 万元,

 (4)、 集体经济组织投入 676.8211 万元。

  (四)

 项目主要活动

  1、 项目构成:

 (1)

 各村内道路及桥梁修建 71336.6m 米, (2)

 宅前屋后环境整治:

 包括清楚露天粪坑 544 只、 拆除违章建筑 4610 米、 危房、 废旧房屋整修 2920 米、 房前屋后整治 48111 平方米、 规范家庭养殖 1688 平米、(3)

 墙体外立面整修 370589 平米, (4)

 各村内绿化工程 16864 平米, (5)各村内公共服务、活动场所修建, (6) 各村内路灯安装 243 座,(7)

 环卫设施购建:

 公共厕所 8 座、垃圾桶 1713 只;(8)

 其他:

 排水下水道 14326 米、 村庄指示牌 22 个、 窨井 522只、 围墙 500 米等。

 2、 实施情况:

 本项目于 2014 年下半年启动, 预计至 2015 年上半年竣工。实施地点位于浦江、 华漕两镇, 通过设计方案评审、 编制可研报告、 立项批复、项目招投标、 项目施工、 项目完工验收、 项目审价等步骤具体实施。

 3、 项目实施计划:

 2014 年上半年完成设计方案评审, 2014 年 9 月完成发改委立项批复, 2014 年 12 月完成项目招投标, 2015 年 6 月前完成项目建设及验收。

 (五)

 项目利益相关方 1、 项目主管部门:

 闵行区农业委员会。

 主要责任是负责确定改造范围、 组织设计方案评审、 与区相关部门(如发改委负责及时批复村庄改造及水务等项目的立项申请、 区水务局负责与村庄改造配套的河道疏浚、 污水处理、 区建交委负责村内道路和桥梁修建的指导服务工作、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与村庄改造配套的垃圾箱房、 公共厕所的立项建设等)

 进行工作对接、 申请拨付改造资金、 组织定期抽查巡查、 年终组织验收及工程审价、 资金拨付等工作, 2、 项目实施部门:

 浦江镇和华漕镇镇政府。

 主要负责摸底及项目申报、 设计方案编制、 进行工程招投标、 配合工程实施及工程监督和改造项目的预验收、向区农委申请资金的部分等工作。

  3、 项目目标群体:

 浦江、 华漕两镇 7 个村 22 个村民小组 1554 户农户是项目实施的直接受益方。

 旧村庄实施改造工程后, 基本改善了 1554 户村民的居住环境、 提高了村民的生活质量。

 村内道路、 桥梁、 下排水道的修建使村里基础设施基本得到完善、 村民房前屋后清理后整洁干净、 村里修建公共厕所、 安装路灯、建设广场, 使公益设施得到完善。

  三、 保证项目实施的制度、 措施 1、 制度文件:

 “闵府办发[2011]66 号”

 2、 各部门分工:

 区发改委负责及时批复村庄改造及水务等项目的立项申请,安排预算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村庄改造及相关项目的资金预算、 资金执行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与村庄改造配套的河道疏浚、污水处理等项目的立项、计划下达、 设计方案评审及监督指导等; 区建交委负责村内道路和桥梁修建的指导服务工作;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与村庄改造配套的垃圾箱房、 公共厕所的立项建

 设以及绿化项目的指导等; 区规土局负责核对拟改造范围是否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行政村或规划保留的行政村; 区农委负责确定改造范围、 组织设计方案评审、 与区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对接、 申请拨付改造资金、 组织定期抽查巡查、 年终验收及审价等工作; 各镇负责摸底及项目申报、 设计方案编制、 项目招投标、工程实施及监督和预验收等工作。

 3、 资金管理制度:

 村庄改造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奖补资金由市(包括中央专项补助)、 区、 镇三级财政承担, 奖补标准为 2 万元/户。

 其中, 市、 区两级财政奖补 70%(区级财政资金来源为区发改委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镇级财政承担 30%, 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投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村庄改造中如出现超支情况, 超支部分由各镇、 村统筹自负。

  四、 项目前一年度评价情况和整改情况 (未评价项目可不填)

  本项目为未评价项目

 五、 影响项目执行的因素 村庄改造项目历年来遵循水务先行的原则, 改造项目应于水务项目基本完工后予以跟进施工, 因此, 水务项目的施工进度将会直接影响到村庄改造项目的施工进度。

  六、 附件  绩效目标申报表编报说明  项目立项的相关材料

  其他相关材料

 填报单位:

 闵行区农业委员会

 2014 年 12 月 5 日

篇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以及村民自建情况的调研报告

 银达镇人民政府 2011 年 3 月 9 日

  按照肃发改发[2011] 46 号文件的有关要求, 我镇高度重视, 抽调部分人员 于 2011 年 3 月 7 日 至 3 月 9 日 , 围绕我镇近两年全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以及村民自 建等情况进行了 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银达镇地处肃州城区以北 7 公里处, 辖 14 个行政村,95 个村民小组, 农户 7555 户 , 人口 29622 人, 耕地面积 71299亩, 人均占有耕地面积 2. 41 亩, 2010 年全镇人均纯收入达到 7289 元。

 二、 我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现状及成效 我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政府主导和村民自 建两种方式进行。

 政府主导为主要建设方式, 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由中标单位负责建设项目 的管理、 材料采购和施工建设。

 村民自 建方式在我镇近两年实施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 中 所占的比例 大幅提高, 农户 参与 建设积极性很高。

 根据调研的情况, 通过农户 投工投劳折资、 农户 自 筹资金以及 “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建设的项目 占已实施项目 的 43% 1. 农村道路建设方面, 2009 年至 2010 年, 我镇共修建道路 3 条, 总长度 49. 5 公里, 总投资 1594. 5 万元。

 其中,2009 年由政府主导, 国家投资 1100 万元修建银沙公路 29 公里; 通过区级配套资金 70. 5 万元, 村民投工投劳折资及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项目 筹资 43. 5 万元修建蒲上沟村 1 至 10 组 4. 7 公里通村公路 4. 7 公里。

 2010年由政府主导, 国家投资 226 万元, 农民自 筹 154. 5 万元修建银上谭公路 15. 8 公里。

 截止 2010 年, 我镇主要道路铺筑率已达到 96%, 有效改善了 我镇乡 村道路通行状况, 初步形成了 村村相通、 支干相连的农村公路网络, 为我镇经济发展奠定了 良好基础。

 2. 人畜安全饮水工程方面, 2009 年落实了 杨洪村、 明沙窝村人畜安全饮水建设项目 , 共投入资金 344. 9 万元, 其中地方配套资金 116. 8 万元, 农户 自 筹 58. 4 万元, “一事一议” 奖补资金 174. 7 万元; 2010 年落实了 佘新、 拐坝桥、 明沙窝村人畜安全饮水建设项目 , 共投入资金 478. 9 万元, 其中国家投资 274. 3 万元, 农民自 筹 204. 6 万元。

 通过两年的项目 建设, 有效解决了 6404 人安全饮水问题。

 3. 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方面, 2009 年至 2010 年, 新建成

  沼气池 155 户 , 沼气服务站 10 个, 共投资 68. 125 万元, 其中国家投资 23. 25 万元, 地方配套 2. 25 万元, 农民自 筹42. 625 万元。

 截止 2010 年底, 我镇共建成沼气池 1655 座。

 4. 农田水利建设方面, 2009 年至 2010 年, 共投资 102. 6万元进行农田水利建设:

 黑水沟村 4, 5, 6 组 10 公里农田毛渠建设项目 总投资 48. 7 万元, 其中地方自 筹 2. 96 万元, 群众筹资筹劳 26. 8 万元,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 19 万元; 六分村西滩 2. 04 公里支渠项目 总投资37. 7 万元, 其中地方配套 24 万元, 群众筹资筹劳 7. 7 万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 6 万元; 银达村 5—10 组 10 公里 U 型渠建设项目 总投资 65 万, 其中村集体自 筹 0. 4 万元, 群众筹资筹劳 39. 2 万元,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 25. 4 万元。

 5. 村级活动阵地建设方面, 2009 年至 2010 年, 共投资111. 9 万元进行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建设:

 2009 年银达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 总投资 33. 4 万元, 其中村集体积累投资10 万元, 农户 自 筹、 投资投劳折资 13. 7 万元,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9. 7 万元; 2010 年杨洪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 总投资 78. 5 万元, 其中地方自 筹 6. 5 万元, 群众自 筹、投工投劳折资 49 万元, “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 23 万元。

 6. 集镇建设方面, 2010 年, 镇政府通过积极招商引 资,投资 150 万元对银达集贸市场进行了 重新规划建设, 目 前已

  完成市场场地硬化、 集镇上下水建设、 装菜台修建、 办公区修建, 计划年内投入运营。

 三、 我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分析 从调研情况看, 我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取得显著进展, 但面对十分繁重的建设任务, 整体推进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

 全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严重, 极少数农民行路难、 吃水难、 保障低的问题仍然存在, 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制约了 我镇新农村建设步伐。

 当前全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

 ( 一)

 个别村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

 一是认识不到位。

 少数村对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甚至错误认为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花钱多, 无效益。

 因此, 不愿投资或少投资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 造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领导不到位。

 多年来,个别村的领导没有真正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大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 程, 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不及时, 工作部署不到位, 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群众意见较多。

 三是措施不到位。

 有的村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措施不过硬, 落实

  不得力, 加之投入十分有限, 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和速度跟不上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 二)

 各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足。

 投入不足是我镇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金投入总量不足。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为上级财政投入, 而肃州区财政状况比较困难,因而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较少。

 农业产出效益低, 加上长期以来农业支援工业、 农村支援城市方针的实施, 致使农村积累比较薄弱。

 据调查, 我镇大多数村无集体收入来源,缺乏投入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

 虽然近年来政府支农资金逐年增加, 但与庞大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相比,仍远不能够满足其需求。

 二是缺乏引 导机制和信贷支持。

 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引 导措施, 民间资金目 前极少涉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同时,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 贷款风险高, 又导致农村基础建设信贷投入不够。

 ( 三)

 项目 、 资金整合难、 配套难。

 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范围广, 管理涉及部门多, 各项涉农资金多属专项资金, 缺乏统一的规划引 导, 投资分散, 导致一些项目 使用效率、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并不理想。

 村民自 建项目 需要村集体出资配套, 而配套资金村集体难以筹措, 造成一些项目未能及时落实到位。

  ( 四)

 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表现为我镇农村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 电力、 通讯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总量和规模较小, 部分基础设施及配套的功能陈旧、 落后甚至失效, 对经济发展的承载力较弱。

 ( 五)

 村级公益设施建设与管理不到位。

 表现为村容村貌整治进展缓慢, 环境卫生条件较差, 特别是安全饮水、 道路硬化、 污水排放、 垃圾处理等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普遍滞后。农村基础设施“重建轻管” 现象比较严重, 建成的公共设施由于管护责任不落实, 缺乏后续投入和维护管理, 老化失修严重, 难以长期发挥效益。

 农村基础设施多是由政府、 村集体建设, 村集体管理, 产权不明晰, 管理主体缺位, 导致投资效益低下。

 三、 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工作职责。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 营造浓厚氛围。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必须依靠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和群众的广泛参与。

 充分利用一切舆论载体, 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 广泛宣传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 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特别是中央近两年 1 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大农村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 引 导和动员 广大党员 干部和农民群众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去, 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 支持、参与建设新农村的浓厚氛围。

 二是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 加强

  组织领导。

 各村、 各部门应把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搞好村容村貌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 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强力推进。

 各村根据实际情况, 突出工作重点, 抓好典型示范,采取先易后难、 集中突破、 树立样板、 以点带面等方式, 推进新农村建设再上新台阶。

 ( 二)

 发展农村经济, 增强建设能力。

 发展我镇农村经济是解决农村基础设建设资金不足的根本性办法。

 各村各部门应深刻领会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与实质, 牢牢把握发展经济这一主题,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 用现代经营形式发展农业, 用现代发展理念指导农业。

 各村应当结合我镇实际, 大力发展特色产业, 不断壮大农业和农村经济总量。

 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进程, 全面提升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模和效益。

 坚持“抓产业、 促发展、 保民生” 的工作思路, 在有条件的村重点培养种植大户 、 养殖大户 等典型农户 , 培育产业强村,带动群众共同发展。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加强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从而为我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奠定深厚的物质基础, 为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 三)

 科学规划, 分步实施。

 一是高度重视, 统筹城乡发展, 做好我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

 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要有前瞻性, 结合国家政策, 从适应未来我镇农村劳动力转移、 城镇化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需要出发, 在充分研究我镇目 前条件的基础上, 科学提出我镇短期、 中长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思路、 基本原则、 建设目 标、 区域布局和政策措施, 积极发挥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

 二是突出重点, 镇政府要认真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编制, 并按规划的内容分阶段、 有步骤、 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是因地制宜, 切实做好村镇的发展规划。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 、 《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 法规, 按照城乡 统筹、 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的原则, 合理编制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引 导村镇合理布局、 有序发展, 协调安排好区域性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实现区域共建共享。

 切实尊重村民意愿, 统筹规划住宅、 道路、 供水、 排水、供电、 文化、 卫生、 商业、 垃圾收集、 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 生活服务设施、 公益事业设施等布局。

 强化建设规划的基础性指导地位, 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

 四是突出中心村的规划与建设工作。

 为促进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我镇应逐步规划建设规模比较大、 发展有潜力、 便于集中安置的

  居民中心村, 以新建成的蒲上沟村集中居住小区、 佘新村光明如意苑为试点, 以点带面, 逐步推开。

 在积极探索多种土地流转方式、 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 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的基础上, 可以采取建设中心村、 村庄整体拆迁, 村庄内部拆旧新建等形式, 推进中心村建设, 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提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

 ( 四)

 突出重点,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整体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大力开展土地整治, 加快中低产田改造, 提高耕地质量, 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 新建和改造一批通村公路, 提高公路等级, 全面提高农村路网通达程度和通行能力。

 本着质量第一、 长期受益的原则, 借助国家、 省、市“支农惠民” 政策的东风, 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管并重, 尽快解决部分农村人口 饮用高氟水、 苦咸水、 污染水的状况, 让更多的农民群众早日 喝上放心水、 安全水。

 推进信息惠农工程建设, 促进广播电视网、 通信网、 互联网“三网融合” , 逐步实现村村通电话、村村能上网。

 继续推进沼气池建设, 健全沼气服务网络。

 进一步加大沼气池、 太阳能等农村清洁能源建设的推广、 使用力度, 净化乡 村环境。

 ( 五)

 多策并举, 加大基础投入。

 当前,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与资金供给的矛盾十分突出。

 为进一步贯彻落

  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建议:

 一是各级政府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

 财政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 逐步加大政府投资用于农村的比重。

 积极向国家、 省市争取新农村建设资金, 努力增加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建设的投入, 加快建立新农村建设投资稳定增长机制。

 二是加强政府支农资金整合力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创新资金管理方式, 整合各级各部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项目 , 根据项目 性质制定不同的扶助标准。集中现有各部门的专项涉农资金, 在不改变管理渠道和投向的前提下, 实行资金项目 跟着农村建设和整治规划走, 集中用于整村推进的相关项目 建设。

 三是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机制。

 ( 1)

 ...

篇三: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新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乡镇新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镇位于××*市区西部 25 公里处,是吉林省与辽宁省西南交界的门户。全镇总面积 152.8 平方公里,林地面积21 万亩,耕地面积 9 万亩,人口 6 万人,辖 3 个街道 32 个行政村。镇交通优势明显,商贸流通十分活跃,素有“小奉天”之称。××*镇是吉林省“十强镇”之一,XX 年被国家建设部等六部委评为全国重点镇,同年被国家发改委评为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今年又被评为吉林省新农村建设试点镇。

 一、××*镇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情况现状 1 楫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近 3 年来,共 狒 投资近 1.3亿元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惬 及旧城改造,仅配套设施建设就投资 2, 卧 300 万元。其中,实施道路改造工程。

 疆 投资 1100 万元,改造镇区主街及干路  8.4 公里,在镇区形成了两纵三横的道 蕙 路框架;二是实施自来水改造工程。投资  320 万元,对原来陈旧的自来水设施进 藉 行更新改造。新打了 3 眼井,新建1 个滤 铙 池和 1 个净水池,新铺 7,600 米自来 嗉 水主管网,使日供水量由 2 万吨提高到 3 陶 万吨;三是实施主街主路下排水工程。投 醮 资 300 万元,在主街和新开发的站前南  路及东放、利民路铺装暗排水管线 3,3 鹆 00 延长米;四是实施地下通讯电缆

 工程 竭 。投资 580 万元,将主街、主路地上的 吏 通讯设施全部移至地下,取消电话亭,并 网 安装 60 部 ic 电话;我们还加大房地产 斧 开发力度,吸纳社会资金 1 亿多元,新开 铜 发建设了 18栋共计近 10 万平方米的商 氘 品综合楼。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镆 。一是农村道路硬化。我们从 XX 年开始 闯 实施全市组织的“村村通”水泥路建设, 跷 3 年来累计投资 1800 多万元(其中, 饔 镇本级投入及农民自筹约 600万元), 尬 修建水泥路约 70 公里,目前全镇 27 个 宄 村(共 32 个村,除去 5 个镇郊村)以及  90%的自然屯之间的道路全部实现硬化 ㄈ ;二是农民饮水改造。3 年内,我们先后 价 2 次实行农村自来水全面改造,在市水利 士 局的支持下,共计投资 130 多万元在 1 荐 1 个村新建机制井和自流井 18 座,铺设 跤 管线近 10公里,使全镇农村实现自来水 诰 普及率达到 70%以上;三是农民安居问 愠 题。我镇自 XX 年起,在通化市和××* 忘 市的统一组织下实施“新居工程”建设, 撞 按照“社会捐一点、政府免一点、农户筹  一点”的原则,仅用 3 年时间就改造农村 泥 土草、土瓦房 697 户。目前,全镇仅有 \ 土草房 23 户、土瓦房 63 户,分别占总 萑 户数 3.2‰和 9‰,基本上解决农民安 侔 居难题;四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3 蛄 年内,共计投资 280 余万元,修建农田 汰 作业道 2 公里、农道桥 8 座、拦河坝 4 座  、电灌站4 个、渡槽 3 个、分水闸门 2 处 阑 ,完成渠道衬砌 1 公里,实施水田土地平  整 150 亩。

 3、环境建设情况。一是 冰 实施镇区绿化、美化、亮化工程。选栽美  化树 2 千余株、草坪 2.6 万平方米、铺 霆 设人行道彩砖 5 万平方米,在主街、主路 痤 安装路灯 120 盏、霓虹灯 80余处,修 斋 建群众性文化休闲广场近 2 万平方米,累 浅 计投资 200余万元;二是农村环境整治 脞 效果明显。3 年来,我们以文明村建设为 椹 载体,共投资 230 余万元(其中,市县 纷 乡投资近 110万元),以户为单位修筑 О 铁栅栏近 2.8 万延长米,投资近 60万 娠 元修筑石砌边沟近万延长米,引导农民新 猗 建标准化厕所420 余座,水泥路两侧绿 喋 化达 65 公里,清理“三小五堆”200 懦0 余处;三是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大。在 倥 南沟村修建 5,000平方米垃圾填埋场  ,在镇区建设日处理 3000 吨工业污水 铧 处理厂。引导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按 嫩 照《通化市绿优水稻生产技术规程》限定 堰 的污染物指标,合理控制化肥使用,有效 玑 降低面源污染。坚决制止焚烧秸杆、毁林 靓 开荒等污染、破坏环境行为。

 二、下一 责 步工作打算 我们要在今年以及“十一五  ”期间,把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同新农村 愫 建设紧密结合,本着“环境改变人”的原 ; 则,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为切入点,以建 主 设××*市西部区域性经济中心城镇为目 枢 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 妒套建设,不断完善城乡人居环境和农田水 北 利基础设施框架。

 首先要在今年投资 1 呶 200 万元,启动建筑面积约 2 万平方米  的奉天商业步行街建设,形成镇区高标准  的商贸区;二是要在今年投资 210 万元 媚 启动镇区巷路改造工程,预计改造镇区主  要巷路 6 公里,同时对主街两侧巷路口实  施硬化,硬化面积 4000 平方米,根本  上解决镇区居民行路难问题;三是要在今 码 年实施镇区亮化二期工程,解决主街及巷 搞 路亮化死角,保证居民夜间行路安全;四 艽 是要在今年投资 20 万元,实施镇区公厕 阿 改造工程,改造、新建公厕 16 个;五是 龠 要在今年建设 2-3 个物业设施齐备的高  标准住宅小区,解决镇区居民安居难题; 缁 六是要不断扩大镇内公共绿地,使镇区绿 诔 化覆盖率达到 20%。主要街路逐步建成 垒 绿色走廊,实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美 铤 化绿化目标。要投资 30 万元启动文化广 蛾 场二期工程,形成镇区公园式景观,提升  小城镇品位;七是在今年投资约 400 万  元实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改造,对我镇 1 惟7 处农田水利及防洪设施实施重点修护。

 黯 八是对大柳河两岸进行科学规划和有序开  发,通过争取国家政策扶持资金,实现山  城镇河堤带状公园改造,要按 50 年一遇 痂 标准,重点加固大柳河防洪堤坝 10 公里 芤 ,完成河堤绿化 13 公里;九是加快全镇 君 自来水、环卫等基础设施完善。力争在 3 永 年内,借助梅河口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 照 实施并完成日供水 1 万吨的引水工程,彻 染 底解决城乡严重缺水问题。

 三、存在问 ② 题及建议

 一是上级赋予小城镇各项优惠  政策没有完全到位。特别是作为试点镇应  享有的部分县级经济审批权和行政管理权 脉限没有落实。经过几年的建设与发展,我 屉 镇的整体功能明显增强,城镇规模已接近  小县城水平。按普通乡镇工作标准去管理 鳌 ,一些方面工作就容易出现“两层皮”、 升 “挂空档”现象,甚至会影响全局工作。

 算 时至今日,城建、土地等项工作审批权限 夔 始终没有下放到镇里,镇直部门缺乏应有 蹦 的执法、管理权,某种程度上,使山城镇 阵 在环境建设方面“心有余、力不足”,在  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综合发展方面受到制约 砑 。

 建议:从某些角度上讲,对于基础条 欤 件成熟的小城镇,增强其“造血”机能比  大量“输血”要科学得多。上级部门应深 硗 入了解阻碍小城镇发展的政策因素,采取 幕 试点先行的方法,尝试对基础较好的试点 氏 镇,逐步下放相关政策及权限,以扶持小 掴 城镇发展,从根本上实现缩小城乡差别。

 柚

 二是农村水泥路建设遗留问题多。我们 阁 从 XX 年起实施的水泥路“村村通”工程 茔 ,相比省内其它小城镇动手早,标准高, 窟 结束快。省里对农村水泥路补贴政策逐年  提高,而我镇水泥路建设已基本结束,在 躺 享受水泥路建设补贴资金上和同类小城镇  便产生差距。目前,我镇农民应承担的水 鳢 泥路筹款收缴情况不乐观,尚有 9 个村万 瓜 元水泥路款无法如期收缴,建设商叫苦、 魇 老百姓叫难。另外,城东、城西等 5 个镇 锨 郊村

 与镇区居民混居,村路与郊区路定性 诩 不清,没能列入水泥路补贴政策范畴,村 蛲 屯居民交通不便,群众反响强烈。

 建议 锻 :上级部门结合实际,相应调整水泥路补 育 贴政策,对动手早、提前结束的小城镇实 险 行计量补贴,按公里数适当返补建设资金 跑 ,尽量实现优惠政策享受均等,适度减轻 H 农民负担。另外,建议上级部门结合新农 硪 村建设,放宽对农村水泥路补贴范畴界定 疃 ,把农村与镇郊水泥路通过科学论证,部 逛分列入农村水泥路补贴范畴,鼓励小城镇 暮 完善交通路网建设。

 三是农田水利设施 常 基本建设力度不够。多数渠道衬砌不够标 祝 准,或根本没有衬砌,每年的渠道清淤不 酩 及时,造成灌溉用水流失严重,增加农民 犍 水费负担。甚至存在部分载水闸年久失修 迓 ,有的抬不起,有的落不下,造成灌溉不 赶 能及时。还存在部分农道桥、农田作业道 獐 破损严重,以及大量低产田改造不彻底等 嗟 现象。

 建议:上级部门详细对农田水利  基础设施现有情况实施踏查,有选择地维 练 修或重建,增加资金投入,科学设计方案 嚣 ,合理使用经费,为农业规模化生产提供 唉 基本保障。

 四是公益事业基础设施薄弱  。农村公益、文体活动设施及场地等硬件 惯 建设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也 康 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学习 削 、文娱场所严重不足是普遍现象,就我镇 铠 农村而言,除部分朝鲜族村有集中活动场 幄

 地、少数村有较充实的文化活动室外,其 郇 它公益设施可以说是形同虚设。镇区只有  一所小型养老院,规模不够,条件不好。

 建议:“环境改变人”,人居环境的建设 亏 尤为重要。上级部门应结合新农村建设, 矸 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使 楝 农民首先感受到文化生活环境的变化,以  形成对新农村建设的最直观印象,进而促 锓 动其发挥新农村建设主体作用,争做“新 * 农民”,共建“新农村”。

 五是农民饮  水状况亟待改善。目前,我镇农村自来水 砂 入户率还不是很高,农民饮用的地表水都 搔 不同程度存在污染,农村的机制井、自流 丞 井和农户的自泵井都没有任何消毒设施, 笫 。

 建议:一是借助梅河口城市供水工程 谠 建设,肯请上级部门拨付部分专项扶持资 龆 金,及早完成我镇的引水工程,彻底解决 吴 农民吃水难题;二是政府增加投入,在农 督 村科学选址,打深井,使农民吃上纯净的 戢 地下水;三是尽量减少地表水污染。造成  地表水污染的主要因素就是农业面源污染 攵 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简单说,就是人 钲 、畜粪便,垃圾、农药和化肥的物理渗入 磲 。我们可以教育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 ┿ 化肥,组织农民通过垃圾分离、发酵等工  序转变成有机肥,可以尝试修建沼气池, 裼 集中处理人畜禽粪便,尽量减少污染源物 锷 理

 渗入地表水。

 六是农村秸杆处理难题 搔 有待解决。“家用烧不完、回田粉碎难、 娱 给都没人要、卖更谈不到”,于是焚烧秸 盲 杆也就成为农民没有办法的办法,形成了 祜 新的农村环境污染源。

 建议:加大对以 箭 秸杆为原料的项目研发、推广生产的扶持  力度,鼓励现有秸杆制炭、秸杆制板、秸 嗟 杆发电等成熟的科研项目建设投产,并制 孪 定扶持政策,对以秸杆为原料的企业从税  收、工商管理等各方面放宽限制,最大可 " 能实现秸杆有效利用,从根本上解决秸杆 鹾 焚烧污染环境难题。

 中共××*镇党委 ××*镇人民政府 XX 年 3 月 24 日

篇四: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乡规划法》与《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草案对比稿 (

 为删除内容,

 为新增内容)

 一、第五条

 《条例》原 条文

 第五条

 都市规划工作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治理、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城乡规划法》条文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都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议修改稿

 第五条

 都市规划工作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治理、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修改理由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法》新增的一项行政许可,《规划条例》应当有所体现,增加相应内容。

  二、第十条第一款

 《条例》原 条文

 第十条第一款

 都市总体规划及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乡规划法》条文

 第十六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都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建议修改稿

 第十条第一款

 都市总体规划及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修改理由

 本款内容与《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有冲突,与《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与第四十五条内容重复。

 三、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条例》原条文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严格操纵填海和改变自然岸线,严禁破坏自然山体和岛屿等阻碍自然环境和景观的建设。江、河、海等规划确定的岸线以外的水域,不得围垦,景观性滨水岸线外的水

 域禁止养殖。

 市人大修改稿

  条文

 第二十八条 严格操纵填海和改变自然岸线,严禁破坏自然山体和岛屿等阻碍自然环境和景观的建设。江、河、海等规划确定的岸线以外的水域,不得围垦。

 规划确定的景观性滨水岸线外的水域禁止养殖。

 为优化景观、美化环境、提升休闲观光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确需在情侣路沿岸海域进行填海的,应当按照岸线特点科学规划,不得破坏海湾风光。情侣路临陆域一侧的首排建。

 筑应当以公共建筑为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三十米。

 修改讲明

 当前,为提升情侣路的休闲观光功能有必要合理填海,但应科学规划,不得破坏海湾风光,临岸线道路的首排建筑应当以公共建筑为主,临路一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三十米。

 我局建议修改稿

 条文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严格按规划填海,爱护自然岸线。严禁破坏自然山体和岛屿等阻碍自然环境和景观的建设。江、河、海等规划确定的岸线以外的水域,不得围垦。

 规划确定的景观性滨水岸线外的水域禁止养殖。

 修改理由

 1、目前珠海市被列为全省的填海造地试点市,都市进展将需要科学填海,为提升本条款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将“严格操纵填海和改变自然岸线”修改为“严格按规划填海,爱护自然岸线”。

 2、关于市人大修改稿中新增的第二款,我局认为应当删除的理由是:一是关于情侣路等特定地段的规划要求应当通过相应的城乡规划确定和规范,而不应在条例中规定;二是公共建筑是按照都市经济进展的需求逐步增加的,并不是越多越好,应遵循循序渐进、可连续进展的原则。只有社会和环境的进展到了足够支撑高密度人群的程度才能产生密集而和谐的生活环境,才有公共建筑的需求。且公共建筑的含义范畴太大,专门多设施不一定

 要在岸边安排的,如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三是关于岸线边的退让距离在《珠海市都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已有规定,无需在条例中明确。

 附:《珠海市都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关于建筑物退让操纵的规定

 9

  建筑物的退让操纵

  9.1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都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爱护区范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9.2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操纵

  9.2.1

 沿都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 9.2.1 执行,目前要紧规划道路详细情形及退让要求见附录 G。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

  表 9.2.1

  道路等级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m)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绿带最小宽度 退让距离带的使用功能 快速路(含一级以上公路) 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

 15 有辅路

  5m 绿带

 10m 景观带 30-60 35 无辅路

  25m 绿带

 10m 景观带 都市主干路 36-50 20(25) 10m 绿带

 10(15)m 景观带 都市次干路 24-40 15(20) 5m 绿带

 10(15)m 景观带 都市支路 15-24 10(15) 5m 绿带

  5(10)m 景观带 其他道路 <15 6(10) 3m 绿带

  3(7)m 景观带 注:(1)一、二级公路参照主干路后退;括号内为高层退让距离,商业街道两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照规划要求具体确定。

 (2)景观带里可安排绿化及步行道、坐椅、雕塑、喷水池、灯杆、旗杆、指示牌、围墙等建筑小品和构筑物。

 (3)绿带应沿道路红线设置。绿带及景观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埋设市政管线。

 (4)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 140 米。

 (5)本表所指建筑物包括地面及地下建筑。

  9.2.2

  珠海市要紧道路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按照附录 G 执行。

 9.2.3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都市道路的要紧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范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交通阻碍评估及规划确定。

 9.2.4

  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应综合考虑安全和都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9.2.5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 9.2.1 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都市景观的要求。

 9.2.6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范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承诺建筑突出物,包括阳台、台阶、平台窗井及地下建筑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 米。

  9.2.7

  在有都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及安全的前提下,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退让道路红线。

 9.2.8

  都市景观路和其他有专门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设高架桥的道路两侧的建筑、沿轨道交通线两侧的建筑、历史街区范畴的建筑以及其他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其退让都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四、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条例》原条文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本市所属的万山群岛、担杆列岛、佳蓬列岛、高栏列岛等岛屿海域,均由市政府统一规划治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开发和侵占。

 市人大修改稿

  条文

 第二十九条 本市所属的 佳蓬列岛、担杆列岛、高栏列岛等万山群岛岛屿和其他岛屿,均由市政府 依法统一 科学规划、统一治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开发和侵占。

 修改讲明

 国家正在制定海岛爱护法,有关海岛的规划和治理应依法进行。

 我局建议修改稿

 条文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本市所属的万山群岛、担杆列岛、佳蓬列岛、高栏列岛等岛屿海域,均由市政府统一规划治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开发和侵占。

 修改理由

 建议删除第二款的理由:本市所属的诸岛屿,由于规划的层次不同,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也不同,并非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直截了当按照相应法定程序执行即可。

  五、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条例》原条文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爱护区之外,其陆域沿河纵深八十米到两百米,沿海纵深一百二十米到三百米范畴内,应当用作园林绿化和市政道路建设用地,其间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市人大修改 稿

  条文

 第三十条

 前山河、黄杨河、马骝洲水道、鸡啼门水道、磨刀门水道、坭湾门水道、虎跳门水道,除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爱护区之外,沿河 自自然岸线或者规划岸线向陆域纵深 许多于八十米范畴内,应当用作园林绿化和市政道路建设用地,其间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爱护区之外,沿海 自自然岸线或者规划岸线向陆域纵深 许多于一百米范畴内,应当用作园林绿化和市政道路建设用地,其间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修改讲明

 1、将沿河实行规划退让操纵的河限定为前山河、马骝洲水道等; 2、明确了退让的起始基线为自然岸线或者规划岸线; 3、对必须进行规划退让的范畴作了规范性修改,即沿河、沿海退让的法定范畴分别为八十米和一百米。

 我局建议修改稿

 条文

 第 二十八 条 第三款

 前山河、黄杨河、马骝洲水道、 十字门水道 、 鸡啼门水道、磨刀门水道、坭湾门水道、虎跳门水道,除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爱护区之外,沿河 自自然岸线或者规划岸线向陆域纵深 许多于八十米范畴内,应当用作园林绿化和市政道路建设用地,其间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爱护区之外,沿海 自自然岸线或者规划岸线向陆域纵深 许多于一百

 米范畴内,应当用作园林绿化和市政道路建设用地,其间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修改理由

 咨询题:1、十字门中央商务区由于其专门的地理位置和定位决定其不适用本条规定 2、本款中市人大将沿河实行规划退让操纵的河限定为前山河、马骝洲水道等,是否能涵盖所有需要操纵的河?

  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条例》原条文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爱护。陆地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陆地山体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向外延至二百

 米以内严格操纵兴建高层建筑,防止阻挡山体风光。道路建设需要穿越山体的,应当以建设穿山隧道为主。

 市人大修改稿

  条文

 第三十一条

 大陆陆地 以及横琴岛、淇澳岛、高栏岛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但本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的建设项目除外。

 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坡度小于 25% 的区域确需建设的,应当作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向外延至 一百米以内严格 按照区域规 划功能操纵兴建高层建筑,防止阻挡山体风光。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临山建设项目的场地平坦(含放坡、挡土墙、截洪沟等项目建设), 不得超出建设用地红线范畴,并 保持山体原貌 。

 向公众开放的自然山体,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便利观光游玩的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住宅小区不得私自圈占自然山体,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时应当对建设用地红线外的山体爱护和建设做出明确规定。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圈占自然山体的,应当责令改正,并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统一接收治理。

 修改讲明

 1、为解决整体地势较高、坡度平缓区域的建设咨询题,补充规定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但坡度小于 25%的区域需建设的,应当由市政府作出规划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2、为充分利用土地,按照实际缩小了 25 米等高线以下向外延伸实行规划操纵的范畴;对此范畴内的高层建筑的操纵补充规定“按照区域规划功能”进行; 3、针对挖山建设行为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场地平坦要求。

 我局 条文

 第二十九 条

 大陆陆地 以及横琴岛、淇澳岛、高栏岛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

 建议修改稿

 物, 但本条例实施前已批准 用地 规划 许可 的建设项目除外。

 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 坡度小于 25% 的区域确需建设的,应当作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向外延至 一百米以内严格 按照区域规划功能操纵兴建高层建筑,防止阻挡山体风光。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 及附属设施 应当依山就势建设, 临山建设项目的)

 场地平坦(含放坡、挡土墙、截洪沟等项目建设)

 , 不得超出建设用地红线范畴,并 保持山体原貌 。

 向公众开放的自然山体,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便利观光游玩的公共设施配套规 划。建设住宅小区不得私自圈占自然山体, 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 时应当对建设用地红线外的山 体爱护和建设做出明确规定。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圈占自然山体的,应当责令改正,并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统一接收治理。

 修改理由

 1、关于二十五米等高线在海岛是否适用的咨询题,5 月 26日我局业务审查会进一步专题研究,提...

篇五: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支持乡村振兴 政策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然资源支持乡村振兴政策 含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自治区制订的适用于服务促进乡村振兴的自然资源相关政策。

 本指引所称的乡村振兴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20字方针内容展开。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http://dnr.gxzf.gov.cn/ )查询。

 第二条( 自然资源支持 乡村振兴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自然资源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所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审批、宅基地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耕地保护、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征地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 自然资源支持乡村振兴的 基本原则)各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然资源支持乡村振兴政策规定,统筹把握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的关系,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加快乡村振兴进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第二章

 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基本规定 第 四 条(规划引领和空间保障)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所需要的用地保障要求,统筹布局乡村产业、村庄基础设施、村民居住和生态建设等各类用地。

 (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0 年中央一号文)、〘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2020 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6 号)、〘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3 号)的规定,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 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二)依据〘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 号)、〘自然

 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 号)、〘关于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国土资发〔2018〕61 号)、〘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 号)的规定,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 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保障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以及其他点状供地项目用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用地批准后,要在当年年底前以市、县为单位完成规划数据库更新手续,逾期不办理规划数据库更新手续,由此造成的违反规划审批用地责任由各地自行承担。

 第 五 条(村庄规划管控)立足乡村振兴的迫切需要,充分考虑我区“多规合一”改革过渡时期的特点和村庄发展阶段性特征及村庄规划推进的时序性,因地制宜对村庄规划管控实行分类管理。

 (一)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自然资办发〔2019〕35 号、自然资办发〔2020〕57 号的规定,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或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

 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 号)的规定,已批复“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采用“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暂时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各县(市、区)应加快制定村庄规划设计通则或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采用“设计通则或管控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暂时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在村庄规划设计通则或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出台前,可在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符合用途管制的基础上,采用“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灵活适用以上模式,对充分利用存量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满足安全要求的村民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选址意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3 部委〖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20〕1402号)的规定,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适用范围为: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地点位于村庄内、符合村庄规划(暂时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应符合用途管制要求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在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内)的污水垃圾、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风貌提升)、照明工程、农村供排水、农田水利、农业灌溉、村内道路、文化体育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第 六 条(规划修改调整)

 (一)依据〘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2 号)的规定,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前,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剩余,因选址未确定,未落实建设用地布局的点状供地建设项目,用地能在县或乡镇级规划同类建设用地规模内平衡的前提下,视同符合规划,但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要完善规划局部调整手续,更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二)依据桂自然资发〔2021〕53 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批的村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科学论证后严格依程序报批。

 第 七 条(建设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保障乡村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一)依据 2020 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土资规〔2017〕12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3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

 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0〕75 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任务分工表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288 号)、桂自然资发〔2021〕49 号、桂自然资规〔2019〕12 号、桂自然资发〔2020〕36 号、〘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0〕76 号)的规定,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应安排至少 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足部分可年底统一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由自治区统筹解决。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一保障,实行核销制。

  (二)依据桂自然资发〔2020〕36 号文件规定,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手段,将腾退的存量建设用地复垦复绿,实施建设用地空间平移、集聚和布局优化。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优先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探索以乡镇或村庄为单元开展“村村挂钩”,将一户多宅、空闲废弃和零星分散的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复耕,验收后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本县(市、区)范围乡村建设与产业发展用地。

 (三)依据桂自然资发〔2020〕36 号、桂自然资发〔2021〕

 53 号文件的规定,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集体和农民个人自愿的前提下,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兼顾古村落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的前提下,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村集体同意,盘活的农村建设用地可用于村集体成员住房建设。

 鼓励建设用地复合利用。乡村地区在符合规划、安全、生态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解决乡村地区停车、存储等需求。鼓励农村“三室一点”和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复合利用。遵循“公益优先、安全第一、功能互利、环境互容”原则,村庄规划编制中单一性质的建设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 20%的其他性质建筑用途,被兼容的建筑用途不得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

 第 八 条(用地供给)

 (一)依据桂政办发〔2019〕110 号文件的规定,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国有划拨土地兴办文旅创意产业项目的,可以依法依规办理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文旅创意项目,利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的场部、局址、工区、场房民居开展森林休闲、森林康养等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连续经营 1 年以上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符合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可采取协

 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 号)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盘活存量土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2 号)和〘关于明确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县(市、区)名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362号)的规定,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旅游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依据桂自然资发〔2020〕36 号文件的规定,鼓励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

 第 九 条(点状供地)

 (一)依据桂自然资规〔2019〕12 号文件的规定,可纳入点状供地范围的情形: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镇

 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森林经营单位自用的管理和生活用地;休闲农业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乡村旅游用地,包括自驾房车营地、游客服务中心、旅游码头、民俗体验、停车场、旅游公厕等;依托于山水田林湖海湿地的旅游项目用地;农业产业设施用地,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兴建的公共农业设施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其他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点状供地条件的其他用地。输变电线路塔基、风电场塔基及升压变电站、输油(气)管道阀室及分输站、通信塔基等点状项目用地可参照点状供地政策执行。

 点状供地项目按项目供地,项目建设用地为单个地块的,按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建设用地为多个地块的,可按所有地块组合供地。点状供地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中明确多种规划用途混合类型和比例的,应按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点状供地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项目建设用地保留集体所有土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

 (二)依据桂自然资发〔2020〕36 号文件的规定,支持各地按点状供地政策发展重点农村产业,经认定的点状供地项目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仍按原地类管理。

 第 十 条(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

 (一)依据桂自然资规〔2019〕12 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点状供地项目,根据项目总平面图确定的功能布局和项目用地标准对项目进行用地预审、规划许可审批;对视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村庄规划)的项目,按符合规划情形审批上述行政许可,在用地预审阶段无需进行规划调整或规划数据库更新;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村庄规划)的项目,需依法依规修改规划后审批上述行政许可。

 (二)...

篇六: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乡规划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作为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它与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比强调了城乡统筹强化了监督职能对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与严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城乡规划法》实施才不到半年但不少城市已反映法条规定比较原则缺乏一定的可行性而一些地方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仍未得到明确。笔者希望通过对《城乡规划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探讨与交流能为我市下一阶段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提供一些思考。

 一、关于规划区的概念与审批关系

  《城乡规划法》第 2 条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而根据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乡、村庄规划区”是由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划定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因此在城市规划区内是否另划乡、村庄规划区直接决定着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民建房执行不同的许可制度。

  如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另划乡、村庄规划区则有利于推进我市的城市化正在起草的省条例也曾考虑不另划 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意味着所有杭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都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我市萧山、余杭的农村农民建房都按此执行似乎缺乏可操作性。另外 《城乡规划法》只明确划拨与出让的国有土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集体土地核发该证并无明确的条件与审查要求。

  如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另划乡、村庄规划区则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乡镇政府报城市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民建房则由省制定规定。但由于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乡、村庄规划的内容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且村庄规划在报送前应经村民会议同意。第六十五条又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都由乡、镇政府处罚基于目前乡、镇都无专业规划人员的现实按此方案可能会造成乡、村庄规划缺乏科学性乡、村建设的无序性。

 而且 我市基本都没有乡了 因此 乡规划区的概念也无从提起。另外 目前我市对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一般执行的是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所以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合理确定我市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由于我市已基本没有乡的概念因此可以通过合理界定村庄规划区的范围来进行明确对此可以借鉴金华市的做法即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的规定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明确我市需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并明确在该些区域内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二、详细规划编制与修改的公示听证能否替代规划选址、用地阶段的公示听证。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也就是说在规划编制阶段 公众就充分了解了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界限及各类规划指标等等内容并就其了解的内容在 30 日内充分反映了意见与建议。而实践中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许可的听证 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这里是否要实施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比如公众对加油站或垃圾中转站是否要建有异议 对项目选址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提出了听证申请假设之前居民已就此问题在规划报审前充分反映了意见甚或召开过协调会或听证会则在后续选址与用地环节无需再行召开听证会理由为一是居民反映的是同样的意见和建议而这些意见与建议在规划编制与报审阶段规划部门已充分考虑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也就说居民已经向同一部门反映了意见二是从提高行政效率角度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如果在规划制定环节和规划实施环节就同样的意见重复听取就无从体现提高办事效率原则。

 三、规划到期后的修编是否要按《城乡规划法》第 50 条第 1 款的规定进行补偿。

  众所周知城乡规划是有期限的如一个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为 20 年到期后得重新修编 而总体规划修编后 下层次的规划将都得依据其进行重新编制应该说这样的修编是城市前进发展的表现是规划自然的发展过程当然从字面理解上而言修编属于广义城乡规划修改的范畴但《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立法本意是控制规划部门擅自变更规划与擅自变更已生效的规划许可如果将规划到期后的修编也都纳入第五十条确定的修改规划范畴则不仅不利于城市的更新与发展 同样政府也无法承担因此产生的大量补偿 因此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将规划到期后的修编作为《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的除外情形予以规定。

  四、关于无证违法建设如何定性与处罚问题。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比以上两个法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无证的违法建设会因为适用不同的法条将产生不同的处罚结果如果是认定为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则法律责任相对严厉不仅不存在补办的可能性而且责令限期拆除的同时并处的是临时建

 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这就涉及到法条如何适用问题无证违法建设在怎样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由于《城乡规划法》授权省里来制定临时建设的管理办法所以要作出合理的认定必须先看看省政府对临时建设的定义目前省建设厅起草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初步确立了临时用地限施工需要 临时建设应在自用地上的原则且明确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两层结构相对简易。

 所以 应该从临时建设的特性去认定是否为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在实践中一般除临时用地上的违法建设和一些擅自搭建的结构简易的辅助性建筑物、构筑物外其余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

 五、在规划管理中如何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该条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是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换句话说如果建设活动与其无利害关系的其无权查询。而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如何界定“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果某位同志说他为了搞科研需要规划局提供整套的总体规划是不是我们局要派一个专人给他复印一整箱的规划文本。还有从近年来的规划诉讼案已经发现老百姓不管你这个许可是否影响他的权益把你告上再说一方面是因为行政复议与诉讼成本很低复议不用付费诉讼 80 元一件每个案件我们复印几套图纸费都比这个高 另一方面全告上后说不定哪个环节有漏洞就可以向拆迁单位施加压力。所以 个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放得太开不仅浪费行政成本与行政效率而且也无法体现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初衷。

  从规划角度 除了规划局主动公开已批准的规划、已核发的规划许可内容以及规划相关政策法规等外其他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需提供利害关系的证明方可申请公开比如提供居住在该地块或相邻地块的证明等。

 杭州市规划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

 2009-06-0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整治城乡违法违章建筑的决议》以及县政府《关于全县城乡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就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问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如何处理

  答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建设 该违法建设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对其采取限期改正措施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如果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对其采取限期拆除措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问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管理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

  答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问哪几种临时建设行为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

  答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问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临时建设如何处理

  答 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依法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部门是否有权强制拆除

  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解读之五 乡镇违建不再罚款了事 字体[ 大 中 小 ]

 日期2008-01-03 08: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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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温州

 城乡规划法建立了新的违法建设处理机制。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最大的变化是赋予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权力。根据原有法律规定城乡规划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活动时只有在违法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

 而拒不停工的情况下城乡规划部门才能拆除其继续建设的违法建筑物。若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被发现时违法建筑物已经建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能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只有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程序十分繁琐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效果差强人意。城乡规划法改变了这种执法模式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将大大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减轻执法成本对及时、有力地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对我市加强城乡规划执法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将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管理权下放归乡镇政府。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对今后的乡村违法建设案件不得作罚款处理既有利于提高规划执法的严肃性也杜绝“乱罚款...

篇七: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市管理与法规

 章 《 城乡规划法 》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七十条

  一、城乡规划的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 

 1 1 . 城乡规划体系

 

  《 城乡规划法 》 第二条规定 ,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 ,

 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 城市规划 、 镇规划 、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 城市规划 、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又规定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

  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近期建设规划 。

 这就形成了本法所法定的城乡规划体系. .

 

 (1) 城乡统筹 、 合理布局 、 节约土地 、 集约发展的原则 。

 

 (2)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

  (3) 环保节能 , 保护耕地的原则 。

 

 (4)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乡特色风貌的原则 。

 

 (5) 公共安全 、 防灾减灾的原则 。

  

 2 2 .城乡规划原则

  各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1)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本法规定,主要负责: :

 

  ①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

 

  ②

 部门规章的制度,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

 

  ③

 报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

 

  ④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

  ⑤

 对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 3 3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 (2)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

 

  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行政区内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②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

 

  ③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

  ④

 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 3 3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

  (3)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

  ①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

 

  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

 

  ③

 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

  ④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⑤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

  ⑥

 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 3 3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

  1 1 .城乡规划的内容

 

  《 城乡规划法 》 对城乡规划的主要规划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

  (1)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等。

 

  (2)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其中,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属于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3)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

 2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

  《 城乡规划法 》 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

  (1)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

  (2)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

  (3)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

  (4) 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的情况,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 (5) 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6)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7)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8)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9) 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

  《 城乡规划法 》 对建设项目选址 、 建设用地 、 建设工程 、 乡村建设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作出了以核发选址意见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法律凭证来实施城乡规划 、 建立规划管理制度的明确规定 。

 

  ( (1 1)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三、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 ( (2 2)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在城市 、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的建设项目 , 经有关部门批准 、 核准 、 备案后 ,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由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 、 核准 、 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向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

  ( (3 3)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在城市 、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 构筑物 、 道路 、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 由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

  (4)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三、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

 1 .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

 

  《 城乡规划法 》 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修改的前提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

  (1)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本法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情况之一。即:

 

  ①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②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③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④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⑤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

 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3)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人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4)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

 

  1 1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

  《 城乡规划法 》 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

 

  (1) 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有权采取的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

  (2) 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工作具有监督职能,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3) 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以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

 五、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

 2 2 .法律责任

 

  《 城乡规划法 》 对违反 《 城乡规划法 》 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1) 对有关人民政府违反 《 城乡规划法 》 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

  (2) 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 《 城乡规划法 》 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

  (3)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 《 城乡规划法 》 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

  (4)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 《 城乡规划法 》 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法赔偿等。

 

  (5) 对于城镇违法建设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亦可以并处罚款等。

  

 五、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

  (6) 对乡村建设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六十五条规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和拆除。

 

  (7)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

  (8)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所应承担的责任,按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包括责令限期补报、罚款等。

 

  (9) 强制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五、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篇八: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VeIopment&墨墨墨臣I墨墨球I室设与管理

 当前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浙江省温扑I市为例

 张晓凤张静

 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条件的改

 善、农村村容村貌的改变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为

 此,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我们必须抢

 抓机遇,以搞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重要

 抓手,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通过工作实践,笔者就

 温州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问题谈几点个人的

 思考。

 一.面对现实,正视现状,充分认清温州市农村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形势

 温州市经济发展不够平衡,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

 设施建设与新农村的建设要求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

 距,迫切需要我们面对现实,正视现状,着力解决。

 ( 一) 充分认清规划编制滞后的现状

 基础设施规划编制滞后,普遍不被重视或者缺

 乏,多少年来,温州市村庄建设基本处于“ 无、空、乱”

 状态。一是无规划。温扑嗬多数村庄根本没有编制规

 划,农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农村公共事业投入严莺

 不足。二是空规划。不少村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也

 是一纸空文,无人执行。三是建设乱。农民建房缺乏

 规划引导,靠路边建房,沿河边建房,随意在责任田

 里建房。从全市的情况看,绝大多数村庄现状布局不

 合理,不协调,分散零乱,形不成集聚效应。村建规

 划的滞后增加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难度,浪费了宝

 贵的土地资源。

 ( 二) 充分认清村庄基础设旋和公共设施建设严

 重落后的现状

 目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现状采用的标准太低,

 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如通村公路路幅宽只

 有3.5米。据调查,全市还有不少村到村、村到组的

 道路仍是泥土路。农村河道淤塞严重,水质恶化,直

 接影响农民生活用永。全市多数村组至今没有纳入垃

 圾收集系统,垃圾随便乱倒,脏、乱、差现象严重。当

 前,温州市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不配套问题十分

 突出。一是基础设施不配套。由于村庄规划布局滞后,

 像“ 断头路” 不配套情况到处可见。二是公共服务设

 施不配套。绝大多数农村缺乏文化文艺活动场地、卫

 生和体育设施。广大农民文化生活匮乏,封建迷信和

 赌博盛行;农村卫生室的设施和医疗水平不能适应广

 大农民的需求,医疗机构严重萎缩,缺乏基层卫生保

 健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严重不足。

 ( 三) 充分认清资金需求量大的现状,着力突破

 瓶颈制约

 目前,温州市市县、乡镇、村财力都十分紧张,特

 别是大多数行政村没有产业支撑,全市不少村( 尤其

 是一些城外村) 的财力严重不足,运转困难,资金问

 题成为严重制约新农村建设的瓶颈。创新机制、整合

 资源、集中财力、统筹安排,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

 课题和最大难题。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一些经济发

 展较好的村子,村路、水利、卫生、教育、文化、体

 育、自来水等公共服务设施也是残破凋敝、功能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不断发展,村级公共事业却难以

 相应发展。

 二、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滞后的原因

 ( 一) 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滞后的根源

 在于农村经济不发达,在于公共财政的“ 厚城薄乡” 。

 县乡公共事业是公共财政的薄弱环节,村级公共事业

 更是被公共财政“ 遗忘的角落” 。此外,农村基础设施

 和公共设施建设滞后还有一些更深层的体制原因和社

 会原因。

 ( 二) 现有的村级组织整合村级资源、动员组织

 村民的能力弱化,其他民间组织尚没有获得充分的发

 展空间。从农村管理体制设置和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

 上看,党支部、村委会这两个村级主体组织应该是当

 万方数据

 DeveIopment&盆墨墨墨5墨墨建设与管理

 然的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动者和组织者。但是,多年来

 的乡村管理体制造成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村

 级组织普遍存在村民信任危机,村级组织缺乏足够的

 凝聚力、向心力,号召力,对乡村的组织发动能力弱

 化。

 ( 三) 村民公益意识淡薄,公德心缺乏,“ 搭便车”

 心理普遍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许多村庄,

 村民对集资修桥、筑路、建校的积极性不高,对修庙、

 修祠堂、修教堂却热情很高,捐款踊跃。

 ( 四) 城镇化、工业化和都市生活的巨大磁吸效

 应是导致了乡村人才的流失和乡村的衰落的重要原因

 之一。

 三.全面规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温州市农村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各项目标

 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滞后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社

 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没有农村的全面小

 康,就不会有全社会的全面小康。要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就要千方百计加快农村基础没施建设、推动农村

 公共事业发展。

 城乡差别,很大程度差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制约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的“ 瓶颈” 也往往在基础设旋

 建设上。只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各种资源

 要素就可以增值。农村路宽了、水多了、电足了、信

 息通了,才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笔者认为温州市应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依据市“ 十一五” 规划,组织力

 量,科学制定近期、中期、远期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

 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及其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

 标任务,明确标准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有序推进温

 州市新农村建设一步步向前发展。

 ( 一)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的

 组织力量,科学制定好村庄建设规划

 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20字方针,描

 绘了新农村建设的美好图景。但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村

 有不同的基础条件,要把美好的蓝图变成现实,首要

 任务必须结合实际,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

 总体规划。当前,编制由市、县、镇基础没施向农村

 延伸的统筹城乡的专项规划是当务之急。

 ( 二) 改善农村的环境卫生

 改造院内院外露天粪坑、露天垃圾的脏、乱,差

 环境。对露天垃圾可实行“ 户三包、组收集、村中转、

 镇处理” ;对露天粪坑可实行“ 统一收集、集中中转、

 综合处理” 。农村厕所是影响农村村容村貌的~一大重

 点,是提高农利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耍方面。因此,要

 加快户厕改造和露天粪坑改造。可结合推广沼气,抓

 好试点,推出样板,以点促面,不断改善广大农民的

 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生产生活质量。良好的环境卫生

 状况不只是要在村内修建良好的设施,更重要的是村

 民具有良好的保持卫生的习惯。可在村内村民日常集

 中的场所设置宣传栏,大力宣传环境卫生对健康的重

 要性。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求村民人人讲卫生,

 强化村民的环境意识,禁止随意乱倒垃圾。现状大部

 分村庄缺乏市政垃圾箱,规划可按服务半径设置垃圾

 箱,沿路设置果壳箱,垃圾统一收集后倒人垃圾箱,然

 后统一清运到垃圾中转站,做到日清日运。

 ( 三) 以点带面,量力而行,努力提高村庄的基

 础设施水平

 在村庄规划时至少要保证有一个公共服务中心、

 一组村内道路、一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个适度超

 前、科学合理的规划框架等,形成一个新村庄的基本

 形态。对有些具体项目可以采取以点带面的规划思

 路,将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分别放到不同类型的村进

 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在面上推广。特别是对于绝

 大多数农民一时还难以接受的一些重要项目,如改

 厕、沼气、宽带网络等,要先搞试点示范,让农民逐

 步理解和接受。要坚持量力而行、逐步实施的原则,先

 办急需办而又有条件办的事情,使新农村建设在“ 村

 级债务不增加、农民负担不加重” 前提下有序运作,积

 极推进。根据实际情况规划村内主要道路,在避免大

 拆建筑的情况下适当拓宽道路,满足交通要求,内部

 道路满足消防要求。

 ( 四) 统筹安排,逐步完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

 加强乡镇、村两级卫生服务体系、文化建设体系

 的建设。在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方面,应不断完善提高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

 投入,改善乡镇卫生院医疗条件,提高乡镇卫生院的

 医疗水平,努力建好村一级卫生窒。在农村文化体育

 设施建设方面,耍着力建好乡镇文化站和村一级的农

 民文化健身活动中心等。二是农村义务教育的“ 配套

 工程” 。学校布局调整到位后,要着力在教育教学设施

 以及学生住宿、吃饭、接送等方面配套服务到位,逐

 万方数据

 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三是“ 农民健身工程” 。

 按照省政府关于农民健身工程建设的要求,鼓励有条

 件的村投资体育设施,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农村体育事

 业发展,努力把各村的体育场地落实到位。四是“ 农

 民教育工程” 。重视并抓好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以及

 科技知识、法律常识、道德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建立

 健全村规民约,全面实施民主管理。五是农村社会“ 保

 障工程” 。要从长计议,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保障制

 度。主要目标任务是:农村贫困人口救助制度,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医疗保

 障制度和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等。

 ( 五) 努力筹措资金,促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的建设

 建设新农村,资金投人是关键。促进农村经济发

 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有投资作为保

 障。政府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的导向作用,

 加大投入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贴息、税收优惠、项目

 扶持等形式,引导农民和社会积极投入新农村建设,

 形成建设新农村的合力。同时我们应看到,尽管农民

 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直接受益者,是新农村建设的主

 体,但是,建设主体不一定是投资主体。新农村建设

 还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资。改革开放以

 来,我国农民收入虽然大幅度增加,但整体上收入水

 平还比较低,农民还不具备这方面的投资能力。而且,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的财政投资基本上是以

 城市为主。从发达国家农村现代化的实践看,有两点

 值得关注:一是农村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根据不同

 的建设内容,政府或全资或进行主要投资或出投资一

 部分,但总体上是主要投资;二是政府投人都取得了

 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韩国“ 新村运动” 实施时,政

 府投入在繁荣农村经济、刺激内需、拉动GDP增长方

 面发挥了难以估量的作用。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而

 言,政府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是有条件做到的。

 所以,政府应站在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高度,切

 实将财政分配、资源配置向城市倾斜的政策转变为重

 点支持农业,重点支持农村,重点让农民受益,真正

 做到“ 两个倾斜” 、“ 两个反哺” 。当前,要着力支持解

 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紧迫的实际问题,加大对农业

 生产急需的公用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

 设施、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

 DeVeIopment&盆墨墨墨l 口l 翻建设与管理

 的投资力度,切实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水平。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是一项艰巨的

 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规

 划起到提纲指导作用,规划一经确定就必须遵照执

 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

 须搞好总体规划和具体部署,坚持规划的龙头指导地

 位;这里既有把新农村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总体规划的问题,也有具体编制新农村建设的规划问

 题。制定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 规划先行、科

 学指导” ,能使新农村建设一开始就沿着正确的方向

 进行,确保各项建设有序发展。因此,要结合实际,编

 制区域内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明确空间布局和实施

 步骤,并在此基础l ,以县为单位编制新农村建设实

 施规期,坚持用规划统领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叶齐茂用村庄规划正确引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

 设20。5/8

 2真情送服务建设新农村主题宴践活动学习资料

 3王杰秀村级公益事业的困境与出路乡村论坛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民用建筑规划设计院

 万方数据

篇九: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农村水电路气信以及公共人居环境、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为深化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X 发改农经发〔2020〕X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构建符合 XX 实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力书写好乡村振兴的 XX 篇章。

 (二)基本原则 城乡融合、服务一体。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实现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按产权归属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统筹考虑政府事权、资金来源、收益群体等因素,合理确定管护主体,保障管护经费。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类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特点,科学制定管护标准和规范,合理选择管护模式,有序推进管护体制改革。

 建管并重、协同推进。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统一谋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建立健全有利于长期发挥效益的机制体制。

 (三)主要目标 1.到 2021 年 8 月底,完成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普查,制定各类别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

 2.到 2025 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基本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3.到 2030 年,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全县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4.到 2035 年,全县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护到位。

 二、落实管护责任制度 (一)落实政府主导责任 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对于建成后有专门运行管理企业(或组织)的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专门运行管理企业(或组织)负责管护工作,各镇区(街道、社区)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管理监督职责。对于农村水利、道路、绿化等非经营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各镇区(街道、社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镇区、街道和社区负责)

 (二)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负有监管责任。到 2021 年 11 月底前,要摸清各自领域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基本情况;2021 年 10 月底前,制定各自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并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县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邮政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运营企业和公共服务供给单位管护责任 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行业范围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级组织及村民的监督,确保所属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社区综合服务、殡葬服务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要做好所属设施管护,并建立制度,责任到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业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加强支持指导。(县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供电公司、邮政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管护监督作用 村级组织承担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以及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对于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管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可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村级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村民理事会组织监督作用,带领农民群众协助和监督各类管护人员,做好设施日常管理。(各镇区、街道和社区负责)

 (五)广泛调动村民主动参与

 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广泛发动,增强其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探索建立村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者管理协会,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群众做好房前屋后的保洁,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各镇区、街道和社区负责)

 三、建立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 (一)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 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镇区(街道、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各镇区(街道、社区)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各镇区、街道和社区负责)

 (二)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 运营企业、镇区(街道、社区)或村级组织按照权属关系管护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政府和经济实力强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补偿,运营企业应控制成本、提高效益。(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

 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支持有条件的镇区(街道、社区)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将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将职责范围内的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县住建局要推动城乡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和管护无缝衔接,充分发挥其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示范作用。县水务局要以推进 XX 农村生态河道建设为契机,建立健全全县生态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相关管护配套制度 (一)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 2021 年 11 月底前,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科学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形

 成以镇区(街道、社区)为单位清晰明确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台账,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要纳入县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所在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结合县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特别是明确划分好跨镇区(街道、社区)、跨行政村的基础设施管护责任,保障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分别结合各自主管行业特点、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将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可探索通过出让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多元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财政预算支出制度,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县、镇区(街道、社区)财政预算,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行政村,适当予以补助。(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 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

 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可按照上级要求将一定比例入市收益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通过提取村级组织公益金和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等方式,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正确处理好使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支出的关系,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督导,创新管护体制机制,积极构建既适应本地发

 展需求,又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各自领域的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开展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县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邮政公司等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 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要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及时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全县信用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护清单所列事项适时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平稳有效落地落实,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县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邮政公司等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宣传引导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让广大农民了解和接受“村级公益事业需村民共同出力出费”、“自己的家园自己建设自己管护”等道理。同时,通过让农民群众说身边的事、讲自己美好家园的故事等形式,提升广大农村群众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引导社会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县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邮政公司等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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