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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约谈规定7篇

时间:2022-10-09 08:40:04 来源:网友投稿

纪检监察约谈规定7篇纪检监察约谈规定 最新纪检监察机关各种形式谈话适用条件汇总实施主体:纪检机关措施适用对象适用阶段法规依据实施主体实施程序有关要求谈话相关人员初步核实《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约谈规定7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约谈规定7篇

篇一:纪检监察约谈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各种形式谈话适用条件汇总 实施主体:纪检机关 措施 适用对象 适用阶段 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有关要求 谈话 相关人员 初步核实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3 条 核查组 经批准

 调查谈话 相关人员 立案审查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8、34、35 条 审查组 经审批 重要的调查谈话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审查谈话 被审查人 立案审查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7、29、30、34、35条 审查组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审查谈话方案 1、由 2 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2、立案审查后,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3、审查谈话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谈话函询 被反映人 问题线索处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18、21条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 要 负 责 人 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1、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2、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3、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措施 适用对象 适用阶段 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有关要求 谈话提醒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 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之后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1、24条 纪检机关或移送有关党组织

  诫勉(谈话)

 被谈话函询、被核查、被审查人 谈 话 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之后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1 条、《纪律处分条例》第 19条、《党内监督条例》第 21 条、《 问 责 条例》第 7 条 纪检机关、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党的工作部门 详见中办印发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 则 ( 中 组 发〔2015〕12 号) 1、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2、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免予党纪处分的。3、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4、《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宣布,向组织部门通报,问责决定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4、《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措施 适用对象 适用阶段 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有关要求 提醒谈话 领导干部 和中共党员 日常教育或核查后 《党内监督条例》第 21条 有关党组织负责人

 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谈心谈话 班子成员和中共党员 经常性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9 点 党组织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责任约谈 领导干部 经常性 《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约谈办法(试行)》 各级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 每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领导批示等,制定方案。确定约谈对象人选,制定工作方案,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定期或者不定期约谈部分直属部门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聚焦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

 实施主体:监察机关 措施 适用对象 适用阶段 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有关要求 谈话 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19 条及释义、学习指南 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 1、按照管理权限进行。2、监察机关谈话时,可以由单位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陪同。

 询问 证人等人员 调 查 过程中 监 察 法 第21、41 条及释义、学习指南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 监察机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等批准 1、可在被询问人工作地点、住处或其提出的地点进行,也可由监察机关指定地点。2、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3、实践中,询问女性的要有女性参与。

 讯问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含其他涉案人员)

 调 查 过程中 《监察法》第 20、41、44 条释义、学习指南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

 1、在规定的地点进行。2、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3、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4、讯问女性的要有女性参与。

 谈话提醒 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 根 据 监督、调查结果 《监察法》第 45 条 监察机关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

 按照管理权限。

 诫勉(谈话)

 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 根 据 监督、调查结果 《监察法》第 45 条 监察机关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

 按照管理权限。

 警示谈话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村“两委”班子成员 根 据 监督、调查结果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9 条 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引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并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村“两委”干部进行警示谈话。

 ★:1、从目前法规来看,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还是有所区别的, 提醒谈话是日常教育措施,谈话人一般是有关党组织负责人,谈话对象不一定存在问题或只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谈话提醒是经过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后的批评教育措施,谈话人是纪检监察机关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谈话对象存在问题,但问题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值得探讨的是,中纪委制定的第一种形态指标体系中只有提醒谈话却没有谈话提醒,在统计时两者是否归并,尚不清楚。2、还有一种批评教育措施名称就叫 批评教育,严厉程度介于谈话提醒与诫勉之间,所有法规中都有,但其实施形式未找到规定,现实中使用也极少。

篇二:纪检监察约谈规定

部执法监督为重点 强化纪检监察约谈工作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 传统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面对在工作原则、 工作理念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挑战, 不断变更思路、 创新机制,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建立的以内部执法监督为重点的纪检监察约谈工作机制, 正是适应检察机关发展的需要, 具有针对性、 预防性、 全面性、 规范性、 有责性等特点, 明确约谈原则、 范围、 程序和后果, 在工作中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 大大提升了全院干警的精神面貌, 进一步规范了执法作风。

  关键词 纪检监察 检察监督 党内监督

 作者简介:

 陈峰,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处副处长; 张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

 D926.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3)10-171-02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较之其他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高效、 强化队伍建设的需要。

 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需要通过制度去规范和约束, 对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敢于揭短亮丑, 通过主动预防等方式, 警示干警、 纯洁队伍。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约谈工作正是以整肃风气、全面提高干警素质、 加强内部管理为目的, 应运而生的以预防为主、 教育为辅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一、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约谈工作的基本概要

 (一)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约谈制度的内涵界定

 纪检监察约谈制度与传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机制相比, 在制度理念、 工作原则、 工作范围等方面有着较大的不同, 是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探索和创新。

 约谈制度, 是指纪检监察部门为了 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 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及时就有关问题约谈干警, 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促使检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的一项工作制度和机制。

  (二)

 纪检监察约谈制度的特点

 纪检监察约谈制度本身涵盖的意义决定了, 其在很多方面具有纪检监察的其他工作制度所不具备的特点。

 主要有如下几点:

  1. 针对性。

 纪检监察的约谈工作, 不同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或者侦监部门的社会约谈工作, 其工作对象仅限于本单位内部全体干警, 且约谈目的是为了纠正干警的思想作风、 工作作风及廉洁自律状况等,具有明显的内部个别针对性约谈性质。

  2. 预防性。

 约谈不同于其他传统的纪检监察惩治工作,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 纪检监察应当担负起预防内部腐败发生、 整顿队伍素质的重要任务, 仅靠事后的责任追究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 只有将事后追责变为事先预防才能更有效的掌握全院内部干警发展情况。

 约谈工作正是通过与个别处室、 个别干警采取聊天座谈的形式, 加强相互的沟通了 解,及时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起到极好的预防效果, 并且不会影响到干警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情绪。

  3. 全面性。

 约谈内容可以适当拓宽, 不仅包括廉政风险管理中出现的

 各种问题, 还包括检察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如办案程序违法、 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案件质量有问题等各种瑕疵和不足, 以及干部考核提醒等推动执法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以促进执法办案水平和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4. 规范性。

 明确约谈的主题、 主体以及约谈方式、 约谈记录等, 通过确定的主题和相关内容的准备, 采用多种约谈形式, 增强约谈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5. 有责性。

 约谈虽不具有强制性, 但是作为内部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在与相关处室或者干警约谈之后, 如果仍有同样的问题发生, 应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二、 丰台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约谈工作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内部监督, 了解掌握检察干警思想作风、 工作作风、 工作实绩及廉洁自律状况, 丰台检察院出台了 《党风廉政约谈制度》, 目 的是通过约谈, 及时发现和纠正干警在检察业务、 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该约谈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约谈的基本原则

 《党风廉政约谈制度》 规定, 对干警的约谈, 应当本着立足教育、 着眼防范; 坦诚相待、 客观公正; 严格要求、 帮助提高; 讲究方法、 注重实效的原则。

 从治理庸、 懒、 散现象入手, 促使干警勤政廉政。

  (二)

 约谈的范围

 《党风廉政约谈制度》 规定, 约谈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干警在思想、 工作、 生活作风、 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等方面的问题, 还包括经组织核查确有轻微违规、 违纪苗头, 需要向组织说清的; 办案程序违规违法、 实体处

 理有误的, 办案质量不高, 执法不作为、 乱作为, 法律文书频繁错误的;侦查部门有案不立或不该立而立案、 侦查懈怠、 侦查手续不规范的; 赃证物扣押不规范的; 由于责任人的过错, 造成案件质量考核评为 D 类或 C 类案件集中在某一部门或承办人的; 根据干部考核、 评议情况, 需要及时提醒的, 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内容。

  (三)

 约谈的程序

 第一, 明确约谈主体。

 党组成员由检察长约谈, 处室正、 副职及一般检察干警由纪检组长约谈。

  第二, 确定约谈主题。

 约谈的线索来源为案管处、 信访举报、 群众反映、 检务督察、 上级转办等方面发现的问题; 从而确定约谈主题和相关内容的准备, 做到有的放矢, 以增强约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 选择约谈方式。

 涉及干警个人的, 采取“一对一” 个别约谈;存在普遍性问题的, 采取集体约谈方式进行。

  第四, 做好约谈记录。

 约谈记录由监察处负责, 并建立约谈台帐。

  (四)

 约谈的后果

 《党风廉政约谈制度》 规定, 约谈对象在约谈后, 仍有反映的或同样问题再次发生的, 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 一年约谈三次及以上的, 年度考核视情节将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对检察干警疏于教育和管理, 以致发生违法违纪, 或给检察机关造成严重影响的, 在追究违法违纪本人责任的同时, 要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 丰台人民检察院开展纪检监察约谈工作的实际效果

 近年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建设大院、 强院和“争一流、 创

 品牌” 为目 标, 探索实行纪检监察约谈制度, 为改换全院精神面貌、 提升整体工作能力和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 2012 年 5 月建立纪检监察约谈制度以来, 我院纪检监察处围绕干警精神面貌、 执法作风、 办案规范等问题共约谈干警 10 人次, 集体约谈相关处室 6 个, 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主要做法如下:

  (一)

 转换工作思路, “整改” 变“预防”

  自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建立起来后, 以往的管理模式主要表现为由部门自查自纠发现风险点, 纪检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廉政风险点进行备案登记, 并定期或者不定期予以检查。

 这一工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 风险点不等于实际风险, 这导致以往的风险防控管理主要致力于制度规范的建立和完善, 但是制度规范的效果以及落实情况仍然依靠各部门自 查自纠, 主动性不够强。

 建立约谈制度后,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各种线索或者检查去检测和发现具体的廉政风险, 在此基础上围绕具体工作事项, 针对特定人开展约谈。

 依据纪检内部监督职能, 实施约谈制度, 开展宣传、教育、 调查等活动。

 根据不同渠道发现的问题确定谈话对象, 通过平等的同志式交谈, 做到该提醒的提醒、 该批评的批评, 提前预警、 防微杜渐,切实将内部监督工作从被动变为主动, 把事后整改变为事前预防, 实现预防关口前移, 使内部监督工作更加科学化, 真正将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二)

 拓展工作范围, 有效治理“庸散懒”

  增加勤政监督职能, 拓展监督面, 深化日常管理, 使约谈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

 针对个别干警工作能力差、 责任心不强等“庸散懒” 现象进行约谈, 对检察干警廉政勤政、 促进队伍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三)

 创新工作举措, 探索检察监督与党内监督有效结合

 《党风廉政约谈制度》 规定了 10 个方面的约谈内容, 制定了约谈主体、 线索来源、 约谈方式、 结果运用等程序, 对约谈双方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此制度的出台, 是我院创新工作机制, 实践“丰检精神”, 积极探索检察内部监督与党内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尝试, 也是落实新修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的新举措。

篇三:纪检监察约谈规定

内容:

 一、

 区纪委十届四次全会召开以来,您组织领导抓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 区纪委十届四次全会召开以来,您组织领导抓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 2015 年 2 月 12 日,组织机关科室和局属基层单位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和平区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会后开展学习讨论。

 二、

 在严明纪律、查办案件、惩治腐败、纠正四风方面,您做了哪些调查研究,采取了哪些措施 在严明纪律、查办案件、惩治腐败、纠正四风方面,您做了哪些调查研究,采取了哪些措施 严明纪律:

 1、 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区卫生局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在全系统召开了加强行风建设贯彻“九不准”及相关规定工作的部署会,在全系统掀起了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达到了 100%。

 2、2015 年初,按照津和卫纪〔2015〕1 号《关于开展节前专题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局机关及系统基层单位观看了岗位廉政风险警示片《道》; 查办案件:

 1、信访情况

 2014 年,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 件次,其中:来信

 件,来电

 次,来访 件。

 2、初核部分

 2014 年,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初核线索 件,涉及党员 人,涉及监察对象 人。

 按违纪行为分类,涉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 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件,贪污贿赂行为 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 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件,失职渎职行为 件,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件,其他违纪行为 件。

 3、立案部分

 2014 年,纪检监察机关立案 件,结案 件,主要违纪行为涉及贪污贿赂行为 件,其他违纪行为 件。违纪人员涉及,一般干部 人,其他人员 人。

 2014 年,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 人,其中:党纪处分人,政纪处分 人。

 4、复查复议部分

 2014 年,纪检监察机关共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申诉案件件,其中党纪申诉 件;纪检监察机关共办结 件,其中维持

 件。

 惩治腐败:

 1、局党委领导班子和基层单位一把手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纪律规定,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

 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3、坚持党风廉政和惩防体系建设党政领导负责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与卫生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推进; 4、深化岗位廉政教育,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廉洁承诺制度,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对药品、器械采购、工程建设等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阳光招标,对高风险领域,确定与销售方或服务方签订廉洁合同、廉洁承诺。

 纠正四风:

 1、先后学习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市委、区委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问题。

 2、组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签订廉政承诺、基层单位签订廉洁行医承诺书、医德医风责任书,开展“五要五不准”服务承诺公示活动,针对本单位性质和不同岗位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具有单位特点、岗位特色的服务承诺,予以明示。

 三、

 对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对同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是怎样实施和加强领导、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的 对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对同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是怎样实施和加强领导、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的

 1、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督促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把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作为

 履行监督责任的切入点和关键点,不断探索督促下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有效方式。

 2、健全“再监督”机制,保证执纪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坚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问题”上,把监督的效果体现在“问责”上,建立健全有效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

 3、完善党内审查工作模式,提高惩治腐败能力和水平。把查办案件作为纪委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按照案件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开展举报线索清理,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采取纪委约谈、委托约谈、联合约谈等方式进行提醒告诫;完善信访监督制度,要求回复信访了解通知书必须由单位的党支部书记签字,提高信访监督的威慑力、影响力。

 四、

 您在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题有哪些,下一步开展工作有什么打算,对区委、区纪委有什么意见建议 (一)存在问题:

 您在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题有哪些,下一步开展工作有什么打算,对区委、区纪委有什么意见建议 (一)存在问题:

 1、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主观意识不够强,工作趋于表面化。

 2、有些规章制度的管理还需要继续完善。

 3、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有待提高。

 (二)下步打算:

 1、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构筑拒腐防变的“制度屏障”。贯彻落实好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各科室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互动工作机制。

 2、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在全局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把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

 3、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并强化落实,努力完成各项规定任务,为全局卫生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篇四:纪检监察约谈规定

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 39 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 39 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

  ●怎么谈?

  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 15 种轻微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 1 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 1 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

 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 6 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 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 种情形)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

  ●谈话有何威力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

  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 也要抓住“关键少数”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

  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

  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

 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

 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

  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

篇五:纪检监察约谈规定

委约谈制度

  篇一: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

 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谈话适用以下几种事项:

 1.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

 2.信访或其他渠道,反应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信访或其他渠道,反应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

 3. 领导干部存在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4. 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二、谈话人不得少与两人,并做好记录。

 三、谈话人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 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

 5. 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积极配合。

  篇二: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度

 五严守、五禁止

  一、严守政治纪律,禁止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一、严守政治纪律,禁止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二、严守工作纪律,禁止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等事项;二、严守工作纪律,禁止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等事项;

 三、严守办案纪律,禁止以案谋私、违纪违法办案;

 四、严守保密纪律,禁止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案件情况等秘密;四、严守保密纪律,禁止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案件情况等秘密;

 五、严守廉政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严守廉政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纪检监察案件监察工作程序

  一、受理

 受理材料的接受,对收到的各类设计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及时登记。对收到的各类设计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及时登记。

 受理材料的处理,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的受理材料,要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过去已作为调查结论受理材料的处理,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的受理材料,要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过去已作为调查结论

  五新内容的可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对需要查清所放映的主要文件。以决定是否连的受理材料,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五新内容的可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对需要查清所放映的主要文件。以决定是否连的受理材料,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初核

 1 、办理初步核实手续。2 、确定初核人员。3 、初核方案。4 初核实施。5 、初核结果处理。

 三、立案

 1 、审查立案材料。2 、写出《立案登记表》。3。

 、审查批准。

 4 发出《立案决定书》

 四、调查

 1 、前期准备,成立二人以上调查组。2 、调查实施。3、调查终结。、调查终结。

 五、移送审理

 1 、掌握是否审理条件。2 、送审理材料。3、办理移送审理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办理移送审理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纪委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为更好的开展纪委监察工作,切实发挥镇纪委在反腐倡廉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制定本制度。为更好的开展纪委监察工作,切实发挥镇纪委在反腐倡廉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

 ; 协助本镇党委完成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制

  度、加强监督制约、纠风专项治理、查办案件、工作创新等方面工作情况;度、加强监督制约、纠风专项治理、查办案件、工作创新等方面工作情况;

 (四)明确要求一个时期内完成的工作情况;

 (五)自身建设情况;

 (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纪委工作考核制度

 (一)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查案任务数,积极协助县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按规定程序办案。(一)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查案任务数,积极协助县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按规定程序办案。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到位,及时上班班子成员责任制之情情况报告。(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到位,及时上班班子成员责任制之情情况报告。

 (三)杜绝重复上访和发生业务内到市赴京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对县纪委交办的信访案件安置按期办结;及时有效处理业务内信访问题,维护单位稳定。(三)杜绝重复上访和发生业务内到市赴京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对县纪委交办的信访案件安置按期办结;及时有效处理业务内信访问题,维护单位稳定。

 (四)及时查办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杜绝发生涉农涉负,涉及教育乱收费恶性案件和群体事件;按要求建立和推行源头治腐各项机制。(四)及时查办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杜绝发生涉农涉负,涉及教育乱收费恶性案件和群体事件;按要求建立和推行源头治腐各项机制。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督,发现违规使用土地或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督,发现违规使用土地或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

 (六)所办案件及时已送审理室审理;所办案件质量合格。

 (七)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初规划、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和专题材料;加大信息采编力度,完成报送工作信息任务;按要求落实县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七)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初规划、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和专题材料;加大信息采编力度,完成报送工作信息任务;按要求落实县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室电脑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个使用办公室电脑的干部职工要对电脑的保管、安全、使用、日常管理负责。一、各个使用办公室电脑的干部职工要对电脑的保管、安全、使用、日常管理负责。

 二、要按电脑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开启,关闭电脑,以确保电脑使用安全。二、要按电脑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开启,关闭电脑,以确保电脑使用安全。

 三、不随意改动电脑内的系统文件,不删除自己不知道的文件,重要文件不要存放在三、不随意改动电脑内的系统文件,不删除自己不知道的文件,重要文件不要存放在 C 盘,以防系统崩溃的时候资料丢失。盘,以防系统崩溃的时候资料丢失。

 认 四、要防止电脑病毒的感染,请在确认 U 盘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盘安全的情况下使用。

 五、各干部职工不得随意删除修改他人的文件,不得给系统程序设置任何密码。五、各干部职工不得随意删除修改他人的文件,不得给系统程序设置任何密码。

 六、严禁在工作时间聊 QQ ,玩游戏及看电影、炒股等。

 七、不允许私自改变电脑的各项配置。

 八、严禁私自拆卸电脑各个部件或调换电脑部件。

 九、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不得擅自拆卸配件。九、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不得擅自拆卸配件。

  纪委例会制度

  第一条、召开纪委会议,由纪委办公室提出会议方案(方

  案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参会人员)报纪委书记审定。案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参会人员)报纪委书记审定。

 第二条、纪委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准缺席。因公或特殊情况参加不了的,必须向纪委书记请假获准。出席会议人员一般要超过纪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二条、纪委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准缺席。因公或特殊情况参加不了的,必须向纪委书记请假获准。出席会议人员一般要超过纪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条、纪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工作实际确定。除例会外,根据工作急需,可随时召开纪委会议。第三条、纪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工作实际确定。除例会外,根据工作急需,可随时召开纪委会议。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当在个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畅所欲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正确性。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当在个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畅所欲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正确性。

 第五条、在集中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表决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五条、在集中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表决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六条、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需要阶段性保密的事项要严守秘密。如果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将追查和追究泄密者的责任。第六条、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需要阶段性保密的事项要严守秘密。如果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将追查和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七条、与会人员参加会议时要认真做好个人会议记录,并慎重保管。会议记录人员要认真做好纪委会议记录,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相关业务处理工作。第七条、与会人员参加会议时要认真做好个人会议记录,并慎重保管。会议记录人员要认真做好纪委会议记录,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相关业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对纪委例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会议中提出的工作要求,纪委委员必须认真执行,积极落实。第八条、对纪委例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会议中提出的工作要求,纪委委员必须认真执行,积极落实。

  纪检干部联系困难群众结对帮扶制度

  一、结对帮扶对象

 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众作为结对帮扶对象。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众作为结对帮扶对象。

 二、结对帮扶的目标和原则

 结对帮扶要切实做到每个纪检干部至少与一户特困家庭结对帮扶,上门看望特困家庭每半年至少一次;每年给特困户家庭送温暖至少一次;要按照因人而异、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组织决定与个人选定相结合,形式多样地开展结对帮扶活动。结对帮扶要切实做到每个纪检干部至少与一户特困家庭结对帮扶,上门看望特困家庭每半年至少一次;每年给特困户家庭送温暖至少一次;要按照因人而异、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组织决定与个人选定相结合,形式多样地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三、结对帮扶内容

 1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际、国内、本

 地区的形势,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对有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资金扶持、技能扶持、就业扶持等形势,帮助帮扶对象增强致富意识和本领,开辟致富渠道,实现再就业,增加收入,切实改善生活水平。、对有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资金扶持、技能扶持、就业扶持等形势,帮助帮扶对象增强致富意识和本领,开辟致富渠道,实现再就业,增加收入,切实改善生活水平。

 3、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发动党员、群众出资、出力,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增强其生活信心。、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发动党员、群众出资、出力,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增强其生活信心。

 4、在宣传公民道德新风尚,推行移风易俗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迷信,严格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在宣传公民道德新风尚,推行移风易俗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迷信,严格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纪委学习调研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学习制度。为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经济建设等方面。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经济建设等方面。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学习中央和省、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重点是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二)学习中央和省、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重点是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三)学习纪检监察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等。

 二、学习方式

 (一)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日,学习日要精心组织各类学习讲座、报告会、学习交流等。(一)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

篇六:纪检监察约谈规定

谈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切实发挥党委全面监督,纪律监察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群众民主监督作用。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约谈要经常性开展,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将约谈融入到履职过程和日常管理中,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对党纪条规和规章制度的敬畏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督促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第二章

 约谈对象 第五条 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约谈按照管理层级分层分级实施。

 1、党委书记、矿长约谈矿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 2、纪委书记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特定对象; 3、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或职能科室等约谈特定对象; 4、各单位党政正职约谈本单位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第三章

 主要形式、类型 第六条 主要形式。约谈采取集体或个别约谈的方式。约谈对象超过 5 人或约谈部门较

  多的,原则上采取集体约谈方式;约谈人数较少或部门单一的采取个别约谈方式。

 第七条

 主要类型。约谈分为预防类、提醒类。其中预防类包括谈心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提醒类包括提醒约谈。

 第四章

 情形、内容和实施 第八条 谈心谈话 1、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分管系统、单位(部门)党员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具体约谈的情形、内容和实施,执行 xxx 矿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相关规定。

 第九条 任前廉政谈话。谈话人在谈话对象新任职前,重申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约谈对象按照“一岗双责”,作出廉洁自律承诺。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任前廉政谈话:

 (1)选拔任用为副队级以上(含副队级)管理干部的; (2)副队级以上(含副队级)管理干部岗位调整交流的; (3)其他需要任前廉政谈话的。

 2、谈话内容:

 (1)被谈话对象汇报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2)谈话人向被谈话人提出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

 3、谈话实施:

 (1)任前廉政集体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党委书记、矿长、纪委书记和新任领导干部召开廉政谈话会议,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作廉政讲话,提出具体要求;新任干部个人作出书面承诺,新任干部代表表态发言,并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家庭助廉承诺书》。

  (2)任前廉政个别谈话,实行分级谈话负责制。单位、部门正职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谈话,单位、部门副职由党委书记决定谈话人进行谈话。

 (3)任前廉政谈话后要及时填写《xxx 矿廉政约谈登记表》(见附件),报纪委备案。

 第十条 提醒约谈。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或分管系统、单位(部门),在一定时期、一定节点、一定范围内,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职工群众反映其思想、作风和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要求约谈对象针对性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提醒约谈:

 (1)不能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要求不严,存在不当言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纠正“四风”不彻底,职工群众有议论、有反映的; (2)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本人或分管范围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作风不过硬,群众观念不强,工作中存在慵、懒、散、慢现象的; (5)不认真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包括党员干部个人婚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筹备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含孩子满月、开锁、升学、乔迁等)等; (6)党员干部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以及在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群众对党员干部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思想情绪有波动的; (7)其他需要约谈的。

 2、约谈内容: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表态,并作出书面承诺。

  3、约谈实施:

 (1)约谈不定期组织,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情况,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2)约谈结束后,要及时填写《xxx 矿约谈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约谈承办部门和约谈对象各存一份,一份报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3)对需约谈对象进行整改的,约谈对象要对约谈内容写出书面说明或者检讨,并作出书面承诺,约谈对象要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措施。

 (4)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约谈人要将当年的谈话情况、谈话人数进行报告,约谈对象要将被约谈情况和思想认识及整改情况进行报告。

 第五章

 约谈纪律 第十一条 约谈纪律 1、对约谈人的纪律要求。约谈人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要从考核考察、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信访举报、巡视督查、审计督查、网情民情等途径收集信息,筛选甄别,提高约谈工作的针对性;要主动了解约谈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身体情况,注重谈话的思想性和原则性,讲究谈话艺术,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根据谈话内容列出谈话提纲;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回避。

 2、对约谈对象的纪律要求。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组织、对本人负责的态度,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约谈涉及的内容逐条逐项梳理,如实向组织说明白、讲清楚,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切实把握好组织给予的机会。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将依规依纪从重处理。

 3、约谈对象要按照整改要求加以整改,并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向约谈主体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4、对约谈中发现的问题比较突出或比较严重的,约谈人要及时向矿党委或纪委汇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约谈人要按照本办法情形实施约谈并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因约谈不及时或监督不到位,导致分管范围内相关人员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将严格按照“一案双查”的原则,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被约谈人因制订整改措施不具体、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 xxx 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表

  xxx 矿约谈登记表

 谈话人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对象

 单位及职务

 约谈事由

 约谈内容

 约谈对象 表态情况

 约谈对象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任前廉政谈话

  □ 提醒约谈 注:集体约谈(谈话)的约谈对象、单位及职务等内容可另附页。

  xxx 集团 xxx 矿党委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抄送:矿领导。

篇七:纪检监察约谈规定

监督同级党组织工作情况 按照区纪委、 监察局的安排部署, 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进行监督, 切实发挥了 派驻纪检组的作用。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总体要求, 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 结合我局业务工作特点, 编制了 《服务指南》 和《业务办理流程图》, 明确了 提交资料、 办理流程、 办结时限、 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规范行政服务事项流程, 严格用制度规定办事管人。

 在区纪委、 监察局的督促指导下, 本单位开展了 科级干部述廉和勤政廉政考核活动, 建立了 廉政档案。

 同时, 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 对照《廉政准则》, 认真查摆局领导班子及党员 领导干部在勤政、 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并深入剖析原因, 提出改进意见。

 班子成员 之间开展谈心谈话,强化廉洁自 律意识, 达到了 相互促进, 共同提高的目 的。

 2、 落实中纪委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区纪委全会精神情况。

 我们始终高度重视中纪委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区纪委全会精神的落实, 及时召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 认真学习传达了 会议精神, 结合旅游工作采取三举措予以贯彻落实。一是认真学习领会精神, 做到“六个结合” 。

 把学习中纪委全会精神与学习各级纪委全会精神相结合; 与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各级党委全会精神相结合; 与学习习近平

 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相结合; 与省、 市、 区重大决策部署相结合; 与各级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 新部署相结合; 与旅游系统各项工作相结合。二是继续抓好廉政教育, 做到“四个坚持” 。

 坚持通过深入剖析腐败者违法违纪的主客观原因, 常抓干部职工警示教育, 用“身边人” 、 “身边事” 警示教育职工; 坚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严格执行“一岗双责” 责任制, 努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坚持严格按照“八项规定” 和“四风” 政治要求, 构建反腐败惩防体系建设; 坚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工作规则, 明确政治纪律、 财经纪律、 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三是加大旅游行业管理力度。

 做到“三个强化” , 强化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的监督责任, 强化旅游市场的规范运作管理, 强化对旅游工作运行环节的实时监督。

 不断推进党风、 政风、 作风建设。3、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和省市区委“双十条”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为切实做好节日 期间旅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树立旅游系 统良好形象, 我局采取得力措施, 切实加强重大节假日 期间廉洁自 律工作, 到目 前为止, 尚未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和省市区委“双十条” 规定的情况。

 一是要求广大党员 干部严格要求自 己, 严禁公款大吃大

 喝、 单位互相请吃、 收受和赠送“红包” 及购物卡等节日 里的不正之风; 要求广大党员 干部做到不公款送礼、 不公款旅游、 不公车私用, 同时, 多深入基层为群众办实事、 办好事、送温暖, 认真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是节日 期间设立了 举报电话, 随时受理群众举报; 三是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作好表率, 管好自 己和家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

 认真贯彻执行“不在任何时间、 任何场所参与赌博, 不接受下属单位、个人以及所管辖单位的礼品、 礼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四是要求党员 领导干部认真对照检查自 已在公款旅游, 公车私用, 高消费娱乐活动, 婚丧嫁娶大操大办、 借机敛财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并剖析思想根源。

 4、 监督落实村级零招待情况。

 5、 纪检检查专项经费使用 情况。

 6、 对下属单位及辖区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我局无下属单位 7、 批转的案件查办情况。

 暂无批转案件 8、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新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初步制定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进一步明确重点股室、 重点领域、 重点环节党风廉政建设的目 标任务, 实行三级主体负责制, 科学界定局领导

 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任务, 坚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化分解, 认真抓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初步形成了 党组统一领导, 纪检组织协调, 股室各负其责的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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