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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4篇

时间:2022-10-08 15:20:04 来源:网友投稿

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4篇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 肇州县永胜乡胜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4篇,供大家参考。

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4篇

篇一: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

县永胜乡 胜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刘士军等 5 人发起,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 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龙江县兴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100 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本社住所:肇州县永胜乡胜利村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 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 主经营,自 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主要业务内容是:玉米种植、 销售, 玉米种植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培训、 新品种引进,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销售为社员提供植物保护和喷洒农药及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 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 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

 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 的三个月 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 的六个月 前提出,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 三月 内(不应超过三个月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 3 个月 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

 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也不设监事会, 设执行监事。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本社成员达到 150 人以上,每 20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 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 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 经营管理人员 和专业技术人员 的 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业务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 向成员通

 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 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长提议; (三)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 六条 理事长为 本社的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

 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 理事、 监事、 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 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维修、 加工包装、 储藏运输、 贸易、 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 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五)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 和有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 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

 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 中介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

 施有关农业项目 建设。

 第三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 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 3 月 的 25 日 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 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 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 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

 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 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

 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四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 内缴清。

  第四十五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 100 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 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六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七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 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 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 %,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2 %,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1 %,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10%,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 本社的...

篇二: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

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发起,于年月日召开成立大会。

 本社名称:县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地址:

 第三条

 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四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资源,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有的资产、资源; (三)管理各级各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产;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社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县农业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本社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共确认成员名。

 第九条

 本社以户为单位对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成员身份证明。成员凭股权证书领取股份分红。股权证书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申请补办。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年满 18 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五)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 (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召开临时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的权利;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自由提出退社声明,退出本社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以量化的股份额作为本社出资额; (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设施设备,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以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六)按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十二条

 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进行折股量化,变集体共同所有为按份共有,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本社清产核资至年月日止,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净资产总额元,其中:经营性资产元;资源总面积亩,其中:经营性资源亩。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元和经营性资源亩,进行折股量化。

 第十四条

 本社实行一人一股的配股方式,股权总数

  股,每股资产为元,资源亩。

 第十五条

 本社股权只设成员股,不设集体股,采取“一股制”,即一人一股。实行“量化到人、确权(颁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

 成员的股权流转必须符合要求,经理事会同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审核通过。本社成员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抵押担保,在本社范围内转让、赠送和有偿退出,但成员不得抽资退股。个人持有股权总数不得超过本社股权总数的 5%,即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社设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股东)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成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特殊情况人员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或认购等涉及成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 1/10 以上有选举权成员提出异议的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成员(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成员(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 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 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成员(股东)大会。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须提前 10日将会以内容通知成员(股东)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

 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 5 户具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推荐 1 名候选人,在成员(股东)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成员(股东)代表名额按不少于年满 18 周岁以上成员(股东)总数的 5%确定,但原则上不得少于 20 人。本社设股东代表 22 名。成员(股东)代表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特殊情况人员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 (三)在成员(股东)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四)审议集体企业改革、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五)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 2/3 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 5 天。有 1/3 以上成员(股东)代表提议、监事会提议、理事会认为必要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须提前 5 日将会以内容通知成员(股东)代表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5 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成员,年满 18 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等额选举方式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

 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成员(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 1/3 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 3 人组成,设监事长 1 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等额选举方式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首届监事会成员由村改革领导小组提名,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 10 日前,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成员(股东)代表会议; (六)协助上级农村集体经营管理和审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七)向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做监事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成员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理事、监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成员的财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社 1/5 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 1/3 以上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 60 天内召开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第三十三条

 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成员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自主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托管、联营等方式,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

 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对资产、资源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一般每 3 年对资产、资源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和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本社的开支在 1000 元以下,由理事长决定;1000元至2000元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2000元至5000元的,由理事会、监事会共同研究决定;超过 5000 元的开支或预算外开支,需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规范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理事长、监事长签字及加盖合作社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二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开榜必须按规定进行签字、盖章。

 第四十三条

 本社遵循“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宗旨,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

篇三: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

X养殖专业 合作社章程

 2011年5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 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增加成员收入, 促进本社发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钱昌银、 匡发平及王乐萍3人发起, 于2011年5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奉节县兴旺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钱昌银。

 本社由钱昌银任理事长及总经理, 匡发平任副理事长及副总经理和销售员, 王乐萍任会计, 张明任技术员及预防员 本社住所:

 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联合村, 邮政编码:

 404614。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地位平等, 民主管理, 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成员提供羊苗的购买, 山羊的饲养、 销售、 运输以及与山羊繁殖有关的技术、 信息和饲养中可能出现的病情

  的防治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 公积金、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享有占有、 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 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 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 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 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 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 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社成员中, 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 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 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 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 并享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阅本社章程、 成员名册、 成员大会记录、 理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 批评和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 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50%以上的成员, 在对本社重大财产处置、 投资兴办经济实 体、 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时, 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 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 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发扬互助协作精神, 谋求共同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 爱护生产经营设施, 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 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 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

 本社成员依照出资比例承担本社的亏损, 并承担有限责任;

 (八)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 解散的;

 (五)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 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其中, 团体成员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 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个月内,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如经营亏损, 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 在1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 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 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履行成员义务, 经教育无效的;

 (二)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 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 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 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理事、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

 决定成员入社、 退社、 继承、 除名、 奖励、 处分等事项;

 (四)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

 审议批准理事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对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资格、 报酬和任期;

 (十二)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 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1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三)

 理事长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 执行监事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 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 改变成员出资标准, 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 合并、分立、 解散、 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 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

  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 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 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2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

 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 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

 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七)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 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八)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九)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十)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十一)

 接受、 答复、 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二)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 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 任期2年, 可连选连任。

 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 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

 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

 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

 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

 卸任理事长须待卸任 2年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

 第二十五条 执行监事对理事长提出质询时, 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理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 对理事长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 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 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 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 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 理事、 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

 项至第(四)

 项规定所得的收入, 归本社所有; 给本社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

  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实行每月15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长、 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 作为按交易量(额)

 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行单独记账, 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 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 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 盈余分配方案、 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经执行监事审核后, 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 置备于办公地点, 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

 成员出资;

 (二)

 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公益金;

 (三)

 未分配收益;

 (四)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

 他人捐赠款;

 (六)

 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库房、 加工设备、 运输设备、 农机具、 农产品等实物、 技术、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不得以劳务、 信用、 自然人姓名、 商誉、 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 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 须在 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 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 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形成决议, 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 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的公积金, 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 的公益金, 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 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一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 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 作为本社的资产, 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 破产清算时,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

篇四: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

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 年 8 月 18 日召开设立大会, 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增加成员收入, 促进本社发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定本章程。

  本社由贺川等 6 人发起, 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____________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 120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贺川。

 本社住所:

 贵州省安龙县新安镇海庄村, 邮政编码:

 552400。

  本社以服务成员、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地位平等, 民主管理, 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销售、 加工、 运输、 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 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

 (二)

 农产品及中药材的种植; 养殖;

  (三)

 开展所需的运输、 贮藏、 加工、 储藏、 销售、 包装等服务;

 (四)

 引进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有关的技术进行推广及后续服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 公积金、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享有占有、 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 依成员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 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 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 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

 关部门委托, 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从事本社业务范围的生产经营, 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 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 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凡符合前条规定, 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 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 即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 并享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阅本社章程、 成员名册、 成员大会记录、 理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 批评和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 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 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发扬互助协作精神, 谋求共同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 爱护生产经营设施, 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 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 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 解散的;

 (五)

 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要求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 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其中, 团体成员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 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 个月内,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 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如经营亏损, 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成员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 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 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履行成员义务, 经教育无效的;

 (二)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 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 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 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理事、 执行监事;

 (三)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

 审议批准理事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对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资格、 报酬和任期;

 (十一)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社每年召开 2 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

 理事会提议;

 (四)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15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 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 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 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 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 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 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 3 年, 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

 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 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

 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设理事会, 对成员大会负责, 由 3 名成员组成, 设副理事长 1 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 3 年, 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 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

 接受、 答复、 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

 决定成员入社、 退社、 继承、 除名、 奖励、 处分等事项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 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 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 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 经理 3 名成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 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 任期 3 年, 可连选连任。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 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

 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

 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

 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

 情况;

 (八)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对理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本社现任理事长、 理事、 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社理事长、 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 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 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 理事、 监事、 经理。

 理事长、 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

 项至第(四)

 项规定所得的收入, 归本社所有; 给本社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实行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 作为按交易量(额)

 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行单独记账, 分别核算。

  会计年度终了时, 由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 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 盈余分配方案、 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 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 置备于办公地点, 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

 成员出资;

 (二)

 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公益金;

 (三)

 未分配收益;

 (四)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

 他人捐赠款;

 (六)

 其他资金。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库房、 加工设备、 运输设备、 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 技术、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不得以劳务、 信用、 自然人姓名、 商誉、 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 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 须在 1 个月内缴清。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 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 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形成决议, 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 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20%的公积金, 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20%的公益金, 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 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 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 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 50%。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 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 作为本社的资金(产)

 , 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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