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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工会组织10篇

时间:2022-09-20 19:3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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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工会组织10篇

篇一: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工会组织

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在约定的出资时间前缴付出资。

 第五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七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 姓名 或者 名称 出资方式(货币单位:万元)

 出 资 时 间 货 币 金 额 实物金额无形金额其他 金 额 合 计 金 额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

 (一)产生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

 <1>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2>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

 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

 执行董事姓名:

  (三)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每届任职期限:

  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姓名:

  。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

 。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向股东会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 (四)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大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和解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奖惩及内

  部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党组织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各种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党组织时,同时成立纪律监察机构,公司纪律监察机构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协助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期限:

 。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工会组织

企业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指导文本 ( ( 国有独资和绝对控股企业版)

  第 X 章

  党建工作 第

 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维护公司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指引。

 第

 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治理主体自觉维护公司党委的核心地位,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公司党委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要求进行换届选举,每届任期四年。

 第

 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专职副书记 1 名,委员(常委)X 名;公司纪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X 名,委员 X

 名。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委成员与董事会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公司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党委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党委成员“一岗双责”。

 第

 条

 公司党委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充分发扬民主、有效集中,防错纠错;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时,通过领导党员落实组织意图。党委不直接领导经理层,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落实党委决定,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按党委决定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党委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决策。

 第

 条

 公司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党组织工作部门。根据实际可分设几个部门,也可设置综合的党组织工作部门;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低于其他同级机构人员编制的平均数。公司党的建设工作经费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 1%纳入公司预算,在税前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有条件的企业可适当增加列支比例。

  第

 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在本企业贯彻执行;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推荐人选,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

 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问题: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

 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由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方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会。

 第

 条

 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企业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第

 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篇三: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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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参考文本 总则部分 第一条 章程设立的依据规范,新增:《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分则部分 第 XX 章党的组织 第 XX 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 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企业改革发展中 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 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 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第 XX 条 党组织设置 公司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 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公司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设纪委书纪 1 名,纪委书记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职 责,原则上不分管监督职责以外的工作。

 —2—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 批复设置。书记、副书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党内有关 规定产生,委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产生。

 第 XX 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 XX 条党委职责 (一)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不 动摇,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二)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三)

 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支持股东 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责,保证国有企业改 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四)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规则和程序,明确党组织讨论 决定的事项范围,明确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

 (五)

 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组织对企业 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企业 领导人员队伍;

 —3—

 (六)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统战、宣传、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

 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 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革发展 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八)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 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 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 XX 条纪委职责 (一)

 公司纪委在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党 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党内监 督作用,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

 (二)

 加强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 的权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贯 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 督。

 (三)

 加强党性、党纪、法治和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 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认 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监督责任。

 (四)

 加强作风督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 府十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地反对和纠治“四风”。

 —4—

 (五)

 加强查办案件,依法依纪对违反党纪的行为和腐败 问题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六)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述,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 XX 条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 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先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 董事会或经理层审议决定。

 第 XX 条办事机构和人员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的工作机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公司设立纪检工作部门,作为履行纪律检查职责的工作机 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第 XX 条工作保障 公司为党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 和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的 1% 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董事会部分 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后,增加一条:

 第 XX 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篇四: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工会组织

工会委员会章程及工作制度

 公司工会委员会章程及工作制度 ?

 **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章程及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一、为了适应建立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适用于**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称“公司”)。

  三、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员工代表大会的权利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监督等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及住所一 、公司名称:

 **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工会法人:

 ***第三章 会

  员第一条 凡在**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本公司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公司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公司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如实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

 教育、体育、旅游、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培训等优惠待遇; ?

 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专业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公司和部门指定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公司、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所属部门进行变动。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委员会负责人提出。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中国工会章程及其公司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工会组织要关心会员的生活,积极向公司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四章

 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一、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二、公司工会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三、公司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要热心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民主,廉洁正直,一心为公,有开拓、奉献精神和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的会员担任。

 四、工会委员会必须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公平正直的开展工作。

 五、公司工会主席在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时,可延续至任期届满;

 ?

 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

 六、公司应依法及时、足额向本公司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七、公司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由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五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职责一、公司工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项权利; ?

  (二)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制度上保证员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及监督,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上代表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支持公司经营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公司教育和组织员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

  (四)协助公司党政组织抓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

  (五)配合公司行政组织员工因地制宜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动员员工为公司多做贡献; ?

  (六)参与公司行政的提名、选举、更换工作; ?

  (七)参与评议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

  (八)贯彻公司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和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开展工会各项活动; ?

  (九)听取、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生活,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二、公司工会主席及各委员的职责:

 (一)工会主席职责 1.负责本公司工会的全面工作;

 ?

  2.协助、配合公司行政管理和建设,维护总经理在公司工作中的权威; ?

 3.代表员工参与公司各层次决策和监督; ?

  4.督促公司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

 (二)工会副主席职责 1.协助工会主席开展工作,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2.召集公司工会委员会会议,传达上级工会的有关指示文件,讨论研究贯彻实施办法。

 3.根据公司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部署,主持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做好工会工作总结。

 4.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及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5.负责工会民主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司公开工作,配合工会主席做好公司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6.组织好工会工作人员开展好工会的日常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工会工作的需要。

 7.努力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公司职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8.密切联系公司员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经常了解公司各部门的工作情况。

 9.认真做好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工作,做好送温暖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

 (三)组织委员职责 1.负责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2.建立会员档案,负责会员建卡工作,及时、准确转移会员关系。

 3.做好工会各种会议记录和工会统计工作。

 4.组织开展业务竞赛活动。做到表彰先进、树立标兵,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5.协同有关部门。教育员工树立“用户第一”思想,开展服务公司、服务职工的优质服务创最佳活动。

 6.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交流、业务技术协作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举办业

 务技术讲座,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7.开展企业业余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四)宣传委员职责 1、制定和提出本级工会宣传工作的规划和计划,搞好工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2、做好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了解职工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协助抓好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负责工会报刊的征订和发行工作。

 5、积极向各级报刊投稿,宣传工会工作。

 6、负责本级工会文字材料工作。

 7、完成工会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工会生活、女工委员职责 1.搞好员工生活困难补助和送温暖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活动和结对帮困工作。

  2.围绕工会的中心工作以及公司的发展需要,依照女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活动。

 3.增强女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经常了解女工的思想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尽力为女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

 (六)劳动保障委员职责(由组织委员兼任) 1.对劳动争议有关的政策精神和工作情况,做到及时上呈下达。

 2.认真接待有关劳动争议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好记录,整理存档。

 3.凡有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了解,按照党的政策和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七)工会检查(调查核实)小组职责 1.工会临时机动的组建工会检查(调查核实)小组,通过建立工会小组正常开展小组活动。

 2.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公司广大员工的民主意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3.坚持“五必访”,“五必谈”和“四互助”活动制度。

 “五必访”:是指工会小组对员工工作生活有困难必访、有伤病必访,有生育必访、有婚丧嫁娶必访、有家庭纠纷必访;

 ?

  “五必谈”:即对旷工、缺勤的员工必谈、对工作效率下降和发生工作事故的员工必谈、对有思想波动的员工必谈、对闹不团结的员工必谈、对刚入会的员工必谈; ?

  “四互助”:指思想互助、生活互助、工作互助、技术互助。

 4、公司工会的检查(调查核实)小组在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将结果向董事会提出,小组成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制度一、公司工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员工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形成公司内部团结合作、相互约束的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公司要依法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听取和讨论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的发展、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2.审议有关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

  3.审议决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

  4.评议、监督本公司及其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及其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利向有关方面提出罢免等相关处罚建议; ?

 5.依法选举、更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

  6.听取评议关于公司业务使用费及其其他费用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三、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增强双方合作,共谋公司发展;

 ?

 工会委员会有责任组织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工会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节作用,及其最终仲裁的组织作用,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涉及的主要内容:

 1.工作岗位; ?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3.保险福利; ?

 4.劳动安全与卫生; ?

  5.技能培训; ?

  6.合同期限; ?

  7.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

  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劳动合同及其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协商讨论通过后方能生效; ?

  (四)对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代表的权益,依照公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保护。

 第七章

  公司工会财务制度为了规范基层单位工会会员会费收缴及使用,根据上级工会要求,依照《工会法》、新《工会会计制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重申工会会费收缴使用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一、工会资金的组成部分及其走向 1、工会资金由工会经费和会员缴纳会费以及工会所属企业(团体经营上缴三部分组成。

 2、工会经费的资金走向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 0.8%为标准由上级工会提取。

 会员月工资标准的 0.5% 进行缴纳。(工资总额只是一个收费标准,并非动用公司的工资)。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公司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二、会费交纳对象及收缴标准 “凡是工会会员应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加入工会组织的会员按照本月标准工资的 0.5%向所在单位工会

 交纳会费,没有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 10 元的部分不交纳会费。”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工资收入,其标准是:凡作为工资发放的,应计算交纳会费; ?

 凡作为津贴、补贴、奖金发放的,不计算交纳会费。

 公司工会根据工资标准计算会员月度应缴会费标准,可按季度进行收缴。

 三、会员会费使用办法公司工会收缴的会员费原则上由公司工会直接使用,可用于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文艺、体育活动的各项费用。不可用于购置办公用品,招待就餐等与工会会员活动无关项目。

 四、会费的财务管理 会费收支应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支出过程中必须有正规单据,以便公司工会进行账务处理。各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进行公开。收取会费时必须按每位会员的缴纳标准据实收取。按照规定用途进行各项活动,应有正规发票。根据公司财务达标要求,公司工会使用发票应按下面要求:“原始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

 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 ?

 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

 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

 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所有单据上应由两人以上经办人及基层工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在报销节日工会活动经费时,将会费使用时的发票(报销人,负责人签字)一并交公司工会财务,由公司工会财务核查会费收支情况,并据以入账。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工会所有。

篇五: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工会组织

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内容

 一、章程总则部分 第 X 条

  为维护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 X 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二、增设一章“公司党组织” 第 X 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XX 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 XX 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

 第 X 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配备一名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2-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 X 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 X 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决议。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

 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 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在董事会章节增加 1 条,修改 1 条:

 增加的条款:第 X 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修改的条款:第 X 条 经公司党委、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篇六: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工会组织

企业公司章程参考文本(党的建设部分)

 (供参考)

 XXXXXX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增加以下内容)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共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 第 X 条(增加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 第 X 章 XXXXXXX ···· 第 xx 条

 (“董事会”部分增加以下内容)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 后,然后再由

 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 第 XX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部分增加以下内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党委书记担任。

 第 X 章

 (增加一章)党的组织 第 XX 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XX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 XXX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 XX 名,其他党委成员 XX 名,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体现党委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设纪委书记 1 名,纪委副书记 XX 名,其他纪委成员XX 名。

 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纪委书记及其他纪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 XX 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党群部、政工部)、宣传部等作为工作部门。

 公司纪委设 XXX 作为工作部门。

 第 XX 条 公司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被企业的贯彻执行,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相关部署和要求。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部署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五)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要求,先行讨论研究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干部人事和分配以及设计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七)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统筹内部监督资源,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八)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九)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 XX 条 对下列事项,必须先经公司党委讨论研究: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以及自备运作和大额投资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

 修改,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

 (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大额捐赠和赞助,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四)企业干部人事、分配重大事项。包括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企业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工资体系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包括收入分配方案、劳动保护、福利卫生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 XX 条 党委议事一般以党委会议的形式进行。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 XX 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此额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成员应当到会。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 XX 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

 第 XX 章

 附则 ··· 第 XX 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篇七: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工会组织

XX 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全资公司(不设董、监事会)

 —党总支/党支部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 XXX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由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实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照章纳税,充分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和规模效益,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或党总支/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编制应写入公司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公司名称 、 住所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名称:XXX 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条

 公司住所:XXXXX。

 第 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 万元。

 第三章

 公司经营宗旨、职责

 第十二条

 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的方针,按照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发展 XXX 主业,同时发展其他产业,为公司和股东增加收益,为改善和提高公司职工的生活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公司在国家有关行业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制订生产经营计划及管理目标,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各类经济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保证执行国家财政、金融管理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公司维护和保障股东在股权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的考核检查和工商、税务、银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横向经济的联系和联合。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十九条

 经营范围:XXXXX 第二十条

 经营期限:XX 年(以《营业执照》核定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名称: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二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以XXX认缴出资,出资额为XX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出资时间为 XXX 前。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者,对公司投资、管理运作体制和经营管理机制设计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终决策权,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二)享有投资收益和分取红利; (三)公司清算解散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按照管理权限,委派、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按照管理权限,委派、提名经理层人员,决定经理层人员的报酬事项; (七)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九)审议批准总经理(经理)报告;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和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以及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六)审核、批准、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依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政策;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七 章

 公司党总支/ / 公司 党支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的组成人员和人数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配置,由 X 人组成,其中设书记 1 人,纪检委员 1 人,总支/支部委员 X 人,每届任期 3 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执行董事、监事、经

  理层成员,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并按照管理权限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及要求,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经营方针和改革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二)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停并转等重要事项以及对外合资合作、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制订和修改。

 (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民生改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其有关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

 (五)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及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七)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公益慈善等涉及公司社会责任,以及企地协调共建等对外关系方面的事项。

 (八)需要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参与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先议。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研究讨论是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由执行董事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发现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并根据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认为另有需要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执行董事、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成为执行董事、经理层成员尤其是任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经理)的党总支/党支部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经理)办公会前就党总支/党支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执行董事、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成为执行董事、经理层成员的党总支/党支部成员在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总支/党支部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成为执行董事、经理层成员的党总支/党支部成员要将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总支/党支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要建立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加强与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之间的沟通。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成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坚决执行党总支/党支部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对公司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要求的做法,应及时

  与执行董事、经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要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在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公司重组改制和产权变更与交易等方面行权履职的监督,深化效能监察,堵塞管理漏洞。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各项规定。抓好对权利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保证人、财、物等处置权的运行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决策、草率决策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查处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部署亲自研究,突出问题亲自过问,重点工作亲自督查;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第 八 章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股东负责,执行股东对公司的决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策; (三)向股东报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向股东报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向股东报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和对外投资与担保的方案; (七)向股东报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定编定员及职工准入的方案; (八)向股东报批公司中层干部任免事宜;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因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负相应责任; (二)对公司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负相应责任; (三)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 1 名,由股东委派,对股东负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总经理(经理)办公会议,对总经理(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检查公司财务;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发现公司经营有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

篇八: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工会组织

司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 行为, 依法保护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公司 最高行为准则, 对公司 、 股东、 董事、 监事、 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经营( 组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 称:

 。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 10 年。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及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股东各方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 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1 ( 1)

 公司成立后, 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一律用股东真实姓名 或单位名 称填写, 并载入股东花名 册。

 ( 2)

 股东在公司注册后不得抽回资金。

 ( 3)

 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时, 必须经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的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 或名 称、 住所以及受让人出资额记载下股东名 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1)

 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 2)

 了 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 监事;

 ( 4)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 5)

 依照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转让出资;

 ( 6)

 优先认购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 7)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 8)

 公司终止后, 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 1)

 依法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 2)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 3)

 公司办理公司登记后, 不得抽回资金;

 ( 4)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规定, 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做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资金做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事规则 1、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3、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

 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董事或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5、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分立、 合并、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 设执行董事一人。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 , 聘任或解聘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 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 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行使下列权利;

 1、 主抓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 1 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 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 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 福利、 安全、 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应当 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 制度,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 己谋取私利。

 董事、 监事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 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 经理不得将公司 资产以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 账户 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董事、 经理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 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 经理非经股东会同意,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董事、 经理、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人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 董事、 经理、 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公司财务、 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 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 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 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表;

 5.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 后的十日 前, 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并提取利润的 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议决议,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 按照股东出 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以弥补公司 的亏损, 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 不得另 立会计账册。

 第七章

  公司的合并、 分立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 公司 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后,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成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分立时,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 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 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 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 30 日 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 起 90 日 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九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 资, 按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 合并或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 解散时, 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 时, 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 自 主决定招工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全员 劳动合同制管理。

 公司职工的雇佣、 解雇、 辞职、工资、 福利、 劳动保险、 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警告、 降薪处分。

 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辞退或除名 。

 第九章

 公司党组织、 工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的活动,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 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公司破产、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可以解散:

 1、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款 1、 2 项规定需要解散时, 应当在十五日 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务债权;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报股东会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时, 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 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 清算组清理公司 财产、 编制资产负 债及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 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议通过, 全体股东签字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 修改权归公司股东。

  全体股东签字:

 2014. 03. 04

篇九: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工会组织

X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障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 经理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十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议通过, 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第四条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1)

 股东名称:

 XX 有限公司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现金 出资时间:

 公司成立时

  出资比例:

  % (2)

 股东名称: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现金 出资时间:

 公司增资扩股时 出资比例:

  % 第六条 股东缴付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后,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将股东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名称、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股东以其对公司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 股东以实际出资比例按照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取得红利;

 (二)

 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

 (三)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公司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相关文件材料;

  (四)

 股东享有选派董事、 监事的权力;

 (五)股东有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的权利;

 (六)

 股东按照其对公司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七)

 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增资扩股时, 股东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八)

 公司依法解散后, 股东有权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九)

 股东享有定制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

 (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由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

 股东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二)

 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股东以其在注册资金中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

 在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五)

 股东有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

 (六)

 股东有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在此情况下, 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接到股东转让股权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为答复的股东,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

  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权又对购买的股权比例协商不成时,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撤换或采用背书方式变更受让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 监事;

 (三)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十一)

 对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对公司涉及企业并购、 融资作出决议;

 (十三)

 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

 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 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代表 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事项应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 并以书面方式作出决议, 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但涉及到第十二条第(六)、 (十)

 、 (十二)

 和(十三)

 款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 必须经股东各方一致同意, 才能得以通过,其中:

 当对第(六)

 款的表决不能邓得一致时, 由股东共同推荐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 并以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结为准; 涉及到第(七)

 款的利润分配方案, 按照双方此前签订的《云南饭店整体改扩建项目合作协议》 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盖章。

 会议决议由公司及股东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 成员 7 人, 由

  有限公司委派 3人、

  有限公司委派 4 人。

 公司董事任期 3 年, 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或因自己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 股东会得随时予以撤换。

 公司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有限公司提名, 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 并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通知全体董事。

 通知包括的内容: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2)

 会议期限; (3)

 事由及议题;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时董事会成员为一人一票, 并应作成会议决议,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 具体机构及职责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有限公司提名, 经董事会决议聘任; 设副总经理 2 名, 由股东双方各推荐 1 名, 经董事会决议聘任。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负责审批公司经营中的日常开支;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年度预算、 工程阶段预算和投资方案, 并审批相关的开支;

 (三)

 拟订公司资产处置、 投资、 采购、 融资、 招标、 房地产建设及销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本章程特别规定以外的人员;

 (八)

 公司章程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经股东会议决议, 在公司经理充分披露真实情况,并保证不与公司进行任何商业性竞争, 不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 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同行业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职务, 否则, 视为对公司的渎职行为, 董事会有权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由有限公司推荐后董事会聘任; 财务部经理人选由有限公司推荐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经理、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理、 财务负责人营私舞弊、 渎职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以及有正当理由认为其不称职时, 董事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 成员 3 人, 由有限公司委派 2 人,并提名监事会主席人选, 有限公司委派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 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

 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

 依据《公司法》 规定, 对董事、 经理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任期 3 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

 在发生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 并在作出决定后的最短时间内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 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于次年 3月 31 日前送交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股东权益变动表; 5、 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 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章 工会、 劳动工资及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

  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 福利、 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 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本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 福利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中,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依法宣告破产和申请宣告破产时, 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实施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 应依据《公司法》 的规定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 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中所指的“以上” 及“以下” 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

篇十: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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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黑色字体为增加部分)

 XXX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 XXX 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 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实缴数额X万元,出资人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出资人(股东)的名称如下:

 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号码

 XXXX X X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然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XXX(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股东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XXX

 X万元

 货币出资

 年

  月

 日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3人 , 由XXX委派或聘任,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XXX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由XXX委派或聘任。设监事长一人,由XXX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党的组织

 第二十 四 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 党支部。

 和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十 五 条

 公司 党支部 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 与纪律检查委员 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二十 六 条

 公司 党支部 设 党支部 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

 第二十 七 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 八 条

 公司 党支部 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 党支部 决定的事项。

 第 二十九 条

 纪律检查委员 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 党支部 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 党支部; 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 纪律检查委员 决定的事项。

 第 三十条 条 对下列事项,必须先经公司 党支部 讨论研究: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以及大额投资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

 (三)企业经营 管理 重大事项。包括 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四)企业干部人事、 分配重大事项。包括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企业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工资体系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包括收入分配方案、劳动保护、福利卫生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 党支部 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 三十一条 条 党支部 议事一般以 党支部 会议的形式进行。

 党支部 会议议题由 党支部 书记提出,或者由 党支部 副书记、其他 党支部 成员提出建议、 党支部 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 开 党支部会议的, 党支部 书记、 党支部 副书记或者 党支部 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 党支部 会议报告。

 第 三十二条 条 党支部 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 党支部 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成员因故不

 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

 党支部 会议由 党支部 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 党支部 成员召集主持。

 第 三十三条 条 党支部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 党支部 会应 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 党支部 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出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30 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出资人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出资人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出资人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四 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 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 XXX 制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出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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