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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制度建设8篇

时间:2022-09-26 18:10:02 来源:网友投稿

公路养护制度建设8篇公路养护制度建设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06月28日【字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路养护制度建设8篇,供大家参考。

公路养护制度建设8篇

篇一:公路养护制度建设

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 年 06 月 28 日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我要纠错】

 索取号 AB4003040-2011-007 载体类型 纸质

 发布机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交〔2010〕651 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市公路处、各相关区(县)建交委、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市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上桥梁的养护管理。专用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市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路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下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监管单位;并负责其直接管养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直接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管养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是辖区内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区(县)公路管理署(下称区(县)公路署)是所辖区域内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内管养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辖区内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县)公路署做好所辖区域内乡道和村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经营管理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其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第五条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桥梁安全和公路畅通。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市公路处和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第七条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监管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相关文件;

  (二)负责对下级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制定桥梁养护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桥梁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并组织其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落实、监督桥梁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负责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组织桥梁技术人员培训;

 (七)汇总、审核、上报有关桥梁养护管理资料;

  (八)按规定负责组织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的审核工作;

  (九)负责组织编制所管养桥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

  (十)负责市、区(县)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管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桥梁管养责任,按有关规定做好管养桥梁的检查、评定、养护、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接受桥梁监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所管养桥梁的养护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以及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上级;

  (三)编制、上报管养桥梁的养护计划;

  (四)负责按照审批方案组织实施管养桥梁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并组织其交工验收;

  (五)按规定使用管养桥梁的养护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六)具体实施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的应用,负责对桥梁养护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七)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资料;

  (八)按规定负责实施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的评定工作;

  (九)负责编制所管养桥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

  (十)负责加强对桥梁养护作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管理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管养单位由于疏于养护管理,未按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倒塌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倒

 塌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以及《上海市公路桥涵养护规程》的要求和规定,及时、正确、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市公路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专业对口并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路桥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区(县)公路署、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专业对口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路桥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市建设交通委定期对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工程师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下级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监管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监管的技术状况为四、五类公路桥梁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审批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五)参与制定监管桥梁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组织对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性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工程方案和对策措施(包括交通组织方案)。

  (二)主持桥梁的养护工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向上级监管单位上

 报管养桥梁受突发事件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组织桥梁养护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交工验收。

  (四)负责管养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管养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和桥梁安全运行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上海市公路桥涵养护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做到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排水畅通,重要构(部)件完好,标志齐全,保障通行。

  第十八条桥梁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十九条管养单位应督促养护单位应加强桥梁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公路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行。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上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每天巡查一次,其他等级公路桥梁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巡查人员应做好桥梁巡查记录,记录表应填写认真,清晰,完整。

  第二十条桥梁的经常性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乡、村道上桥梁的经常性检查频率可每季度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性检查中发现重要构(部)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性检查过程中应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表,根据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方案和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桥梁定期检查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对检查的桥梁进行技术状况评定。桥梁定期检查应及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表格,检查记录表的格式内容另行制订。桥梁定期检查可根据桥梁规模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桥梁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是在特定情况下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置措施建议。

 公路桥梁在以下状况下应进行特殊检查:

  (一)桥梁遭受漂流物、船舶撞击,自然灾害(或者火灾)或超重车辆通过后造成桥梁严重损坏的;

  (二)桥梁技术状况为四、五类且结构病害成因及程度难以判明的;

  (三)桥梁要求提高荷载等级的;

  (四)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径 60 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梁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梁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梁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桥梁结构进行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梁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检查。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正常使用状态的大桥(除第二十三条所述的大桥外),在使用 15 年后,应进行一次桥梁结构的特殊检查,以后每隔 10 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一)国道和省道上的桥梁由市公路管理处进行审核。

  (二)县道、乡道和村道上的桥梁由各区(县)监管单位进行审核,报市公路管理处备案。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第二十六条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首先采取应急措施,通过特殊检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七条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的桥梁结构特殊检查,由监管单位对其报告进行审定。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

 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行。

  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结构的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改建。

  第二十九条桥梁养护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除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外,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

  桥梁管养单位应对承担应急抢险工程单位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监管单位要加强桥梁养护、加固、检测、施工等监管工作,建立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

  管养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进行公路桥梁养护、施工和检测。

  (一)桥梁的养护单位须符合公路养护维修准入条件。

  (二)公路桥梁加固施工单位须具有特种专业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

  (三)公路桥梁检测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或者公路工程综合甲级专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公路桥梁改建、大修工程完工后,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鉴定;中修工程完工后,应由质量监督部门或监管单位的质量部门负责质量鉴定;管养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监管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规模较小的桥梁养护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桥梁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对需要封闭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 5 天发布相关信息。国道、省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所有公路桥梁均应设置限载标志。桥梁管养单位依法负责管养桥梁限载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并保持限载标志完好有效,缺损的标志应及时修复。限载标志的取值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设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按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

篇二:公路养护制度建设

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

 工程技术 2016 年 12 月 08

 127 建立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

 张宏伟 宁夏公路管理局,宁夏 银川 750011

  摘要:2005 年国务院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农村公路养管体制改革以来,由于养管责任主体落实与养管资金保障不到位,部分农村公路没有得到及时养护,本文就改革存在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养管对策。

 关键词:农村公路;路面;体制改革;有路必养 中图分类号:U4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519(2016)12-0127-02

 “十一五”以来,通过国家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和交通运输部实施的通县公路和通达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十分迅猛,农村公路网已初步形成。但与建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许多农村公路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养护,突出表现在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等,直接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导致路网整体服务水平不高。

 为改变这一状况,2005 年国务院印发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开始实施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养管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养管体制改革工作。下面就以宁夏农村公路10 年农村公路养管体制改革推进情况为例,浅析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 养管体制改革前工作滞后原因

 2005 年之前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采取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计划管理模式,人事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公路管理局负责行业管理,并安排农村公路的补贴资金。这种体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养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为: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大部分农村公路是由县市交通部门安排拖拉机养路费进行养护,养护资金不足矛盾突出;人事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养管补贴资金由交通运输厅从汽车养路费中列支,“人权”和“财权”的分离,导致权责不一,机构臃肿。

 2 养管体制改革的具体做法与成效

 宁夏在 2004 年就已启动农村公路养管体制改革,在西部率先提出并开始对农村公路“有路必养”进行积极探索,相关工作与 2005 年国务院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工作精神不谋而合。

 2.1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理顺农村公路养管体制。2007年,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印发了《宁夏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全区有四市、十六个县(市、区)制定了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养管机构建设、资金来源、养护模式、路政管理等作了明确。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管责任主体,乡镇是配合主体。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将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到政府对乡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将公路日常养护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或村集体,签订养护合同,实行承包养护。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由行业行为向政府行为转变进行积极探索。

 2.2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完善养管考评体系。一是加强行业管理职能, 宁夏 2005 年制定了《宁夏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在 2012 年又参照国检规范化检查评分方法进行了修订,建立了全区的养管考评评价体系。二是督导各市、县(区)建立了以公路管理机构为受检主体的区域农村公路考核评价体系。目前工作主要是推动建立以乡镇为受检主体的考核评价体系,以更好的落实地方政府养管主体责任,提升列养率和经常性养护率。

 2.3 政府主导,部门补贴,构建长效的农村公路养管资金投入体系。为促使各县(市、区)财政为农村公路养管投资,宁夏在改革初期提出了“政府筹措、部门补贴”的养管资金筹措原则。规定交通运输厅补贴资金必须在地方政府投入养护资金不低于 1:1 比例的前提下,才能给予补贴。

 通过 10 年改革,以公共财政为主的管理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取得显著效果,地方政府养管资金投入理念与认识逐步得到转变,由改革初期的养护“配套”资金,转变认识到自己就是农村公路的养管责任主体与投资主体,交通运输厅投入资金是补贴资金,财政从改革前的零投入开始,逐年加大对农村公路养管资金的投入。大多数县(市、区)以不等额度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部分县(市、区)将人员工资与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 养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十年,成果丰硕,但至今也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重建轻养”现象依然存在,农村公路养管工作任然滞后于建设;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投资机制建设不到位,大多数市、县(区)没有将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影响职工队伍稳定。日常养护资金没有按需足额纳入到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养护保障水平较低。乡镇农村公路管养机构不够健全,考核评价体系需进一步完善。技术人员与机械设备水平难以满足养管工作需要。

 存在的诸多问题中养护资金不足问题牵涉面最广,其中养管人员工资来源与日常养护资金不足问题已成为制约宁夏农村公路养管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这个问题在其他省区也存在,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在 2011 年颁布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专门就此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2011 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先后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农村公路质量活动年活动与四好农村公路建设活动,都把养管资金,特别是养管人员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工作作为重要活动内容。

 4 工作对策

 (1)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 (下转第 1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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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技术 2016 年 12 月 08

 129 3.2.1 动工前的准备工作 确保工程正常进行的基础就是落实好动工前全部的准备任务,首先要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可以满足伸缩缝的施工需要,发现问题及时组织专业教育,对伸缩缝的部分标号、平整度扭向、平直度与距离站来严格的检测和复核;接着要保证路桥产品的完整性,以确保路桥施工的顺利开展,并把混凝拌合方法收实施科学化选取,避免拌合产生离析,做好混凝土的养护工作;最后,需要对路桥工程实现封闭,避免车辆的通过耽误工程建设。

 3.2.2 切缝与开槽 严格根据设计图纸展开伸缩缝的放样施工,检查表面的平整度。在明确伸缩缝宽度以后,打水线实现切缝,切口一定要垂直、平顺和整齐,切缝以后彻底清理切口。当前,开槽施工普遍使用风镐开槽,开槽以前一定要对平整度、混凝土敷设、桥后搭板等实现严格检查,等开槽结束以后再次对槽中杂物实施彻底清洁,并核查伸缩缝两头梁、板、桥台固定、桥台之间的预留与预埋钢筋梁板等。

 3.2.3 伸缩缝的施工 一般情况下,伸缩缝的施工使用半幅操作[6] 。需要在伸缩缝设备中心线和桥梁中心线彻底重合的基础上来施工伸缩缝,钢筋的衔接要在遵循相关需求的前提下和标高的设计相统一,接着对桥台两边的预埋钢筋实现加固施工。在预埋钢筋温度达标以后,要切除卡板和底部托,以达到钢筋可以自由伸缩。还需对钢筋的顺制度展开检测,由此实现伸缩缝的定位,确保偏差在可控的标准以内。为了防止温度改变对伸缩缝带来影响,要采用有针对性的对策,例如分段加固施工,首先对顶面实现焊接,接着由侧面焊接以后再实现底面焊接。在焊接以后要立即调节标高,根据公路桥梁的具体宽度每隔 1-2 米安装横向吊梁,调整伸缩设备的顶面和钢槽的衔接度,调节直至伸缩设备的标高满足设计的需求,确定无误以后再实施加固焊接[7] 。焊接的环节也要严格注意,需保证锚杆与梁端之间的预埋件施工应力与锚杆和伸缩缝型钢施工的应力相统一,在焊接过程中要防止同时实施两侧的焊接以避免发生问题难以调节,这样才可有效确保伸缩缝水平。此外,管理伸缩缝高度的目的也是为了避免焊接过程中因为电焊所造成的变形。

 4 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详细分析,伸缩缝是道路桥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公路桥梁施工质量和车辆通行的安全可靠性,所以,需要从多角度来保证伸缩缝的质量,以有效的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欧阳秋焱.公路桥梁施工中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的控制研究[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4(02):75. [2]刘国军.浅谈公路桥梁施工中的伸缩缝施工质量有效控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11):127. [3]马小军.公路桥梁施工中预应力技术施工工艺与质量控制探析[J].科技传播,2014(10):159-160. [4]李杰.新型公路桥梁施工中的伸缩缝施工质量的控制探讨[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5(03):105. [5]程志武,徐浩.公路桥梁施工中钻孔灌注桩的质量控制措施分析[J].科技展望,2015(24):43. (上接第 127 页)

 定,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农村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及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投入长效机制。

 (2)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明确交通部门与乡(镇)管养责任与范围,实现道路分级管养,路面专业化养护。符合列养条件的农村公路,采取常年、季节、专业性养护与承包养护相结合方式,全部纳入日常养护,提高养护覆盖率与经常性养护率。

 (3)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是公路养护工作中的重要支撑,应从政策上对农村公路技术人员编制给予支持,补充所需技术人员,并逐步配备必要的养护机械设备,推进机械化养护。

 (4)强化养护管理。一是加强路面养护,设定处治时限要求,及时处治各类路面病害。二是强化预防性养护,延长道路使用寿命,降低养护成本。三是重视农村公路的安全运行问题,完善道路交通标志,对急弯、陡坡等事故多发点段实施安保工程,进行主动防护,提升道路安全运营水平。

 5 结束语

 “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加大后,新改建的高等级路面农村公路路面病害已逐步显现,随着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后期的路面养护任务将越来越重,各级养管单位应认识到这个工作的迫切性,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养管主体责任,建立以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养管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健全各级养管机构,完善养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覆盖率与经常性养护率,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保护建设成果,全面提升路网的整体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吕立政. 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J]. 技术与市场, 2014(4):231-232.

篇三:公路养护制度建设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台账实现规范化管理

 高邮今年以来高邮市公路部门以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建立健全适应乡村公路管理要求、反映管养状况、全市统一、简明实用、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及台账有效提高了乡村公路管养工作水平促进了“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落实。

 2008 年该市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各乡镇都建立了公路站但各地管理制度不一台账缺乏系统性零散不全保管不善从而影响了管理效能的发挥和管养质量的落实。针对这个问题今年年初市农管办、市公路站把管养制度建设和台账规范化管理列入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重点 结合乡村公路管养工作实际 建立全市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台账后来又根据省公路局对编制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台账的要求加以健全和修订统一文件档案类别、资料图表格式、巡查整改记录形成制度类、档案台账类和业务台账类三大类内业资料。制度类包括乡镇公路站、公路站站长、公路站养护技术人员、计划统计人员、养护人员等 5 项职责管养线路示意图、养护管理网络图等 2 套图示及乡村公路养护巡查细则 档案台账类包括管养线路汇总表及管养线路卡、 公路桥梁汇总表及公路桥梁卡片等4 种表卡业务台账类包括公路保养日常巡查、桥梁经常检查、养护质量评定等记录和公路小修保养缺陷整改通知、养护月度作业计划等 5 项内容。

 为了保证管养制度落实和台账管理到位 市农管办把制度落实情况及台账管理状况纳入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标准每季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并把检查考核的实绩与乡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拨付及评先创优结合起来。

 市公路站对各乡镇公路站负责人及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掌握管养制度和搞好台账要求落实好制度管理好台账。该市乡镇公路站还普遍配备了电脑对台账试行微机化管理。菱塘、周山、横泾等乡镇公路站利用台账资料及管养信息 不定期编印管养工作简报 报送乡镇政府及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促进了辖区乡村公路管养工作的开展。

 灌南这套制度是江苏省公路局本着简单、实用的原则通过调研、征求意见等程序编制的共分制度、档案台账、业务台账三大类制度类规定了乡镇农路管养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规定了养护作业单位及养护人员职责明确了乡村公路养护巡查内容。档案台账包括

 管养线路汇总表、管养线路卡片、公路桥梁汇总表和公路桥梁卡片。业务台账类包括公路小修保养日常巡查记录、桥梁经常检查记录、养护质量评定记录、公路小修保养缺陷整改通知和养护月度作业计划等内容。

  农村公路建成以后要取得预期的运行效益主要靠养护管理。灌南县交通部门将抓住这次契机推广管理台账逐步建立健全县、乡养护管理体系层层签订养护合同逐级落实养护责任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调动各乡镇的养护积极性 使农村公路养护实现由季节性、突击性养护向经常性养护的转变逐步走上规范化养管轨道支持新农村建设。

 如东各乡镇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以来 一直缺乏一套统一标准的内业台帐部分乡镇沿用旧的模式台帐内容稀缺或是不合规范考核办法存在漏洞责任落实形同虚设大大制约了农村公路的长效管理。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台帐解决各镇参差不齐无序的管理现象近日如东出台了首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台帐。台帐内容主要包括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路段责任人、管护人一览表》、《路线巡查台帐》、《农村公路桥梁巡检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等一系项目以规范、详尽、专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台帐更好地为乡镇农管机构对农村公路长期有效的检查、考核服务。

 海门目前全市已建成农村公路 1150.1 公里公路建成后要取得预期的运行效益主要靠养护管理。此次出台的《海门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共分制度、档案台账、业务台账三大类规定了乡镇农路管养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和养护作业单位及养护人员职责明确了乡村公路管护巡查内容。档案台账类包括管养线路汇总表、管养线路卡片、公路桥梁汇总表和公路桥梁卡片。业务台账类包括公路小修保养日常巡查记录、桥梁经常检查记录、养护质量评定记录、公路小修保养缺陷整改通知和养护月度作业计划等内容。

篇四:公路养护制度建设

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336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 委),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 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部对 1991 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1991 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 (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下同)、 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 安全至上” 的工作方针, 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 下同)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 下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 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 检测和养护维修, 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的要求和规定, 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 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 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 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 责任清晰” 的原则, 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 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 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 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 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 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 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 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 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 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 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 组织编制桥梁养护、 维修、 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 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 组织桥梁养护大、 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 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

 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 完善和保密工作, 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 系统维护、 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 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 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 并监督实施。

 (三) 按规定负责复核四、 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 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 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 并核发上岗证。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 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 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 上部结构、 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 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 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 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 破损程度、 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 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 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 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

 件明显达到三、 四、 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 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 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 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 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 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

 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 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 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 并结合理论分析, 对桥梁的缺损状况、 病害成因、 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

 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依据检查结果, 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 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 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 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 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 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 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 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 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 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

 对非收费公路、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复核期间, 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 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 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 病害清楚的大桥, 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 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 60 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 并定期进行观测, 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 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 四、 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 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 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 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 四、 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 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 中修、 大修、 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 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 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 防止病害加快扩展, 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 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 保证安全。

 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 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 型式、 数量, 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 宽度、 抗灾能力、 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 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桥梁小修保养、 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大修、 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大修、 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 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 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 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 施工、 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 逐步构建统一公开、 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 桥梁大修、 中修、 改建工程完工后, 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 二类。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 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 15 天, 发布相关信息。

 高速公路、 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 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 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保证施工车辆、 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 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 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 管理资料、 检查资料、 养护维修资料、 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 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 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 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 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 观测或监测点(部件)

 资料。

 (六) 交(竣)

 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 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

 工验收。

 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 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 监管单位, 及其分管领导、 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 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 定期检查结果、 养护对策建议、 特殊检查建议报告、 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 以及检查的时间、 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

篇五:公路养护制度建设

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 号)精神,加快交通强国“四好农村路”试点建设,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 2022 年,全省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 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 7%,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 80%,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坚实交通保障,确保按期完成国办发〔2019〕45 号文件确定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管理养护体制。

  1.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农村公路管护政策;积极争取和统筹安排中央和省奖补资金;推动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指导建立“县级指导、乡级负责、市场养护、环卫保洁”乡村道管护新机制,补齐乡村道管护短板;组织全省农村公路管护绩效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2.各市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养护资金补

 助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监督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公路管护主体责任;推动路长制和管护新机制实施;组织全市农村公路管护绩效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

  3.县级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护主体责任,制定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护职责任务清单和职责边界清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明确农村公路管护机构,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将养护资金、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省交通运输厅)

  4.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管护工作,指导和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护工作。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引导村民参与农村公路管护工作。(省交通运输厅)

  (二)强化资金保障。

  1.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各级政府严格执行国办发〔2019〕45 号文件明确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政策。县级政府承担农村公路管护资金筹措主体责任。市、县级政

 府每年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的 2%—3%、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通过整合省、市级涉农资金及相关资金渠道,支持农村公路管护、提档升级、路面改善、危桥改造等,支持建设美丽乡村、“农村公路+”等部级示范路,加大支持革命老区、黄河滩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力度。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 10000 元,乡道 5000 元,村道 3000 元”标准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其中,省级财政资金对县道养护给予重点支持,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分担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审计。(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2.创新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投资长效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将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其他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公路养护。鼓励采用社会力量捐助,利用公路冠名权、绿化、广告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省交通运输

 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

  1.全面推行以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总路长的农村公路路长制,县级政府负责统筹全县农村公路工作。设立县、乡、村道路长,由县(市、区)、乡镇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其中村道鼓励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担任。各级路长具体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和涉及问题的协调治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

  2.各县(市、区)政府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农村公路路长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工作,落实总路长的相关部署,对各级路长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路长提报管理问题的办理落实。乡镇政府负责推动落实乡道、村道管理任务,做好与县级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省交通运输厅)

  3.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专班,负责全省农村公路路长制统筹、指导、评估工作,健全政策体系,完善保障制度,加强市、县的指导监督;各市政府参照省级模式监督、推进县级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省交通运输厅)

  4.建立政府部门高效协作机制,落实成员单位责任。排查整治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损

 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省交通运输厅)。打击破坏公路基础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整治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省公安厅)。加大政府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严格使用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落实省、市、县各级对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比例,将路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省财政厅)开展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充分利用公路用地范围外两侧宜绿化地块进行绿化。(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公路沿线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为主要成分的规模以上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查处公路沿线工业企业污染物乱排放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对公路横跨的河道上下游采砂进行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和有关执法部门)

  5.到 2021 年底,初步构建覆盖县、乡、村道的路长制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完备的政府责任体系、高效的部门协同体系、科学的监督评估体系、有力的资金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分工负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省交通运输厅)

  (四)建立管护长效机制。

  1.推进市场化改革。建立“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择优选取专业化队伍;小修及日常养护

 鼓励实行片区捆绑、条块打包。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省交通运输厅)

  2.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开展危险路段和桥梁集中整治,完善安保设施。加强路域环境整治,净化通行环境;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养护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信用记录纳入相关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

  3.强化法制和信息化建设。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坚持绿色集约、融合发展、智慧创新等理念,探索废旧材料循环利用,推进“农村公路+”等多元融合,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升农村公路信息化、智能化管护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大数据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于 11 月 30 日前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监督评估。建立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评估机制,省、市有关部门利用第三方机构评估、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实施指导监督,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法律和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农村公路管护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爱路护路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公路发展的良好氛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篇六:公路养护制度建设

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7]336 号 日期2007 年 07 月 10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 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 1991 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1 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 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 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 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 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 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 组织编制桥梁养护、 维修、 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 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 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

 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 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 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 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 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 并结合理论分析 对桥梁的缺损状况、 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 60 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

 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 15 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 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 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 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 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 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 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 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

篇七:公路养护制度建设

 企业文化……………………………………………1 员工守则……………………………………………2 公司组织机构………………………………………7 经理岗位责任制……………………………………8 工程部工作制度……………………………………13 采购部工作制度……………………………………17 财务部工作制度……………………………………25 设备部工作制度……………………………………31

 企业文化

 1 经营理念 以质量求生存、 以科技求发展、 以管理求和谐、 以人才求壮大 2

  企业精神 勤俭节约、 诚实守信、 求真务实、 自强不息 3

  价值观念 用质量和效率打造企业品牌, 以管理和创新建立企业形象 4

 质量目标

  分项、 分部、 单位工程、 合同段质量合格率 100﹪

  合同履约率 100﹪

  顾客满意率 100﹪

 员工守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准时上下班, 对所承担的工作争取时效, 不拖延、 不积压。

 2、 服从上级指挥, 如有不同意见, 应委婉提出或书面陈述, 一经上级主管决定, 应立即遵照执行。

 3、 尽忠职守, 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4、 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5、 保持公司信誉, 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6、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 切戒不良嗜好。

 7、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8、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 争取同仁和顾客的合作。

 9、 严谨操守, 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的馈赠、 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使公司遭受损失时, 应付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每周 7 天, 每天 8 小时。

 除春节外的法定假日只休息一天。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每日 上下班时间可依据季节变化事先制定。

 公告实行。

 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是业务需要制定。

 第五条员工应严格要求出勤。

 第六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 8 小时, 如因工作需要, 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 10-12 小时。

 工程施工期间可按工程实际需要安排作业时间。

 第七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执行:

 1、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修养可请病假, 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 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

 逾期即停薪留职, 但以一年为限。

 2、 事假—因事待理者可请事假, 每年不得超过 14 天,

 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3、 婚嫁—本人结婚可请婚嫁 8 天。

 4、 丧假—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直系亲属丧亡者可请丧假 8天。

 5、 产假—女性人员分娩, 可请产假 8 周(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6、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 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 假期依实际情况决定。

 7、 工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工伤假, 假期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请假逾期, 除病假依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 其余均按矿工处理。

 但因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 经医师证明属实者, 可视病况与公司资历、 服务成绩, 报请经理特准延长期病假, 最多三个月。

 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情, 经提出有力证据者, 可报请经理特准延长事假, 最多 15天, 逾期按矿工处理。

 第九条请假内的薪水, 依下列规定支给:

 1、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批准的长病、 事假者, 其请假期内的薪水照发。

 2、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3、 工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 并由公司补足期原有收入差额。

 第十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 病假在 7 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

 工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

 副经理级以上人员请假, 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经理核准。

 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 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 以旷工论处。

 第十一条矿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 不足一天按每天 8 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二条第九条 1、 2 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 系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 全年均未请假者, 每一年给予 1 个月的不请假奖金。

 第十三条因工作的特殊性, 本公司人员满一年者, 可依下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1、 工作满 1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 每年 7 日 2、 工作满 3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 每年 10 日 3、 工作满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 每年 14 日 4、 工作满 10 年以上者, 每年加给 1 日, 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四条特别休假, 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 有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假日。

 如因工作需要, 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 等工作完成后公务较闲时, 不足其应休假日期。但如却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 可按未休假天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河北伦特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 请 假 单 编号:

 姓 名

 部 门

 岗 位

 请 假 事 由

 岂止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班组长签字

 部门主管签字

 经理签字

 人力资源部签收

 养护公司组织机构

 经理

 副经理 工程部 测量、统计、现场施工、合同、内业、计量、招投标、检测 材料、配件、办公用品采购、内业统计、资料管理 采购部

  产 设备部 财务部 综合部 财务管理

 设备管理、机务内业、设备租赁、安全生人力资源、考勤劳资、行政、后勤

 经理岗位责任制度

 为规范公司经理岗位工作, 明确岗位责任, 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经理岗位责任制。

 一、 职权 在总公司领导下, 负责全面主持养护公司的行政和经营工作。

 1、 根据国家的方针、 政策、 法令法规, 负责主持制定企业的中、 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 审定规划实施方案, 不断提高提高企业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

 2、 负责主持制定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 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 审定确保目标实现的配套工作方案和措施, 完成年度企业生产、 经营业务。

 3、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负责领导和企业改革、 市场开发等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做好企业的科学决策工作。

 4、 负责主持召开经理办公会议, 及时研究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建议和决定企业机构配置、 编制定员、 干部配备和职工奖惩等有关事项。

 5、 负责企业制定或修订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 工作标准、 管理标准的最后审定和批准颁布实施。

 6、 负责加强企业行政领导班子建设, 建立强有力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 充分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 发挥集体智慧和作用。

 7、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审定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 检查财务计划情况, 推动现代化管理方法,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8、 负责领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审定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计划, 检查落实情况, 确保安全生产。

 9、 负责领导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以质量求生存、 求发展, 提高企业知名度。

 10、 负责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

 11、 负责主持公司对外关系协调工作 12、 负责人员招聘事宜。

 二、 责任 1、 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未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 违法违规经营运作负领导责任。

 2、 对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未能按决策程序进行科学决策, 致使决策失误或给工作造成损失负领导责任。

 3、 对企业未能执行和落实有关工程质量和各项规定,造成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

 4、 对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未能完成各项指标和任务负领导责任。

 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度 1、 项目 经理是施工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 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

  2、 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 法规, 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上级指令, 代表企业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3、 组织和调配精干高效的项目 管理班子, 确定项目 经理部各部门和机构的职责权限。

  4、 主持制定项目 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 主持制定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季、 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5、 按照合同要求和上级的指令, 保证施工人员、 机械设备按时进场, 做好材料供应工作。

  6、 主持制订项目 费用开支计划, 审批项目 财务开支并制订项目有关人员的收入分配方案。

  7、 深入施工现场, 处理出现的重大施工事故, 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8、 及时处理债权、 债务, 搞好资产清算, 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9、 搞好项目 的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民主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10、 按有关规定对优秀职工进行奖励, 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罚。

  项目副经理岗位责任制

 1.

  熟悉图纸, 掌握规范, 懂技术, 会管理。

 2.

  负责全标段现场施工与管理。

 3.

  负责工程的进度。

 4.

  根据工程情况, 合理调动人员、 机械、 材料等。

 5.

  协调好各施工单位关系。

 6.

  合理安排各施工工序, 做好衔接工作, 保障顺利进行。

 7. 完成项目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及上级技术管理制度,对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 执行有关交通部技术标准、 规范、 规程。

  3、 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合同文件和施工图纸。

  4、 负责制订施工组织方案, 编制施工工艺组织设计。

  5、 指导施工技术人员严格按设计图纸、 施工规范、 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并进行质量、 进度把关控制。

  6、 分管项目 质量管理工作和工程质量创优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负责技术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7、 负责审核签发变更设计报告, 索赔意向报告及检查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8、 负责施工过程中试验、 测量等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及报告。

  9、 主持交竣工技术文件资料的编制, 参加交竣工验收、组织施工技术总结和学术论文的撰写并负责审核和向上级报告。

  10、 负责向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加强科学知识的保密及设防措。

  工程部工作制度

 1、 负责组织对设计文件的技术会审, 明确了 解、 熟悉设计意图、 结构构造和技术要求, 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并办理完善的技术交接手续。

 2、 负责编写事故技术保证措施, 参加质量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 并督促各施工队伍实施, 制定切合实际的作业指导书, 掌握施工中的各类技术数据, 及时解决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

 3、 做好开竣工报告的编制工作,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选择制定最佳施工方案。

 4、 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原材料、 半成品、 购(配)

 件、非标准加工件的技术标准和进行需要量的统计汇总。

 5、 负责对测量、 试验、 计量等工作。

 6、 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对与技术、 计量、 测量、 试验有关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及时提供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 规范, 并有计划地检查落实情况。

 8、 负责施工全过程的控制。

 9、 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 整理、 归档工作。

 10、 做好与业主、 监理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

  技术员岗位责任制度 1. 技术员应熟悉《图纸》、 有关《规范》、《标准》 及《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等;

 2. 技术员应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负责, 严格服从主管部门或领导的工作安排;

 3. 技术员应将施工中发现存在的技术、 质量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领导;

 4. 做好工作日记, 认真并规范的填报有关技术记录表;

 5.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 做好书本理论与工作实践的结合;

 6. 加强自身修养, 树立企业形象。

 质检员岗位责任制 1. 质检员应熟悉图纸、 有关《规范》、《标准》 及《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等;

 2. 质检员应熟悉掌握质量检测方法, 检测仪器的使用与保养;

 3. 质检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自检工作及施工中的随时抽检工作, 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序交接检工作;

 4. 重要工序或隐蔽工程, 质检员必须全过程进行旁站检查;

 5. 做好质量检测记录, 严格执行质检程序; 及时发现和预防质量问题, 并将有关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或方案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测量员岗位责任制度 1、 在经理部统一领导下, 认真贯彻学习合同文件, 技术规范、 规程及上级颁发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2、 熟悉领会标书文件, 核对设计图纸及数据, 绘制项目的有关样图及施工辅助图, 填写项目测量原始资料, 为工程施工提供准确的测量资料。

  3、 做好控制测量工作, 熟悉控制标志的位置, 保护好测量标志。

 4、 做好施工放样工作, 放样前认真查阅图纸, 准确计算, 精心放样, 确保测量结果准确无误。

  5、 分类整理各种施工放样资料并存档。

  6、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实验员岗位责任制度 1、 在项目 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计划, 编制项目试验工作计划

  2、 负责检查、 鉴定和试验工程项目 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规定的要求, 及时提出报告

  3、 负责做好各类原材料试验, 过程试验, 各种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及时提供试验报告。

  4、 认真做好试验报告和检测记录, 做到数据准确, 字迹清晰, 整齐规范, 签证齐全。

  5、 妥善保存试验各种原始资料, 加强与监理工程师和中心实验室的沟通联系。

  6、 爱护试验仪器及设备, 确保试验仪器完好正常, 并定期保养仪器设备。

 计量员岗位责任制度 1、 熟悉设计图纸, 合...

篇八:公路养护制度建设

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提高路况质量, 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国办法[2005] 49 号)

 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云政办发[2007] 172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 乡 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 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条

 省公路局负 责指导、 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制度、 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

 州( 市)

 人民政府主要负 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州( 市)

 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 一)

 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 二)

 统筹本州( 市)

 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 三)

 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 四)

 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 五)

 州( 市)

 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 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负 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

 县( 市、 区)

 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 一)

 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 二)

 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 三)

 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

 ( 四)

 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县( 市、 区)

 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 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

 ( 一)

 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 二)

 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 三)

 对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严格监督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

 ( 四)

 按有关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 随时掌握路况质量,

 保障公路完好。

 ( 五)

 加强路政管理, 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

 乡 ( 镇)

 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 以覆盖全乡 ( 镇)

 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做到有路必养, 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养路费收入中, 按下列标准进行养护资金补助, 即:

 县道每年每公里 7000 元, 乡 道每年每公里 3500 元, 村道每年每公里 1000 元。( 但本补助标准只对将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后的管理人员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县( 市、 区), 否则将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各地征收的拖拉机、 摩托车养路费, 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 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交通规费留地方部分的 40%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各州(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 统筹本级财政预算, 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 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第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鼓励和吸收企、 事业单位、 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鼓励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必要的养路、 护路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 专款专用, 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 于养护工程, 不得截留、

 挤占和挪用, 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管理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县( 市、 区)

 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 政府颁布的条例、 行业规章等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县( 市、 区)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主要应建立下列制度。

 ( 一)

 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 如:

 行政领导岗位职责、 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通路养护工程师职责, 桥梁养护工作师职责、 交全管理员 职责等。

 ( 二)

 各项管理制度, 如:

 人事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交全管理制度、 雨季三查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水毁防抢预案等。

 ( 三)

 各种管理办法或细则, 如:

 路况检查办法、 各种管理的考核、 奖惩办法、 道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管理办法等。

 ( 四)

 建立图表管理制, 如:

 路线示意图、 路况坐标图、 施工进度图等。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州( 市)

 交通局应根据农村公路的建设情况, 每年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本州( 市)

 的公路变化情况, 并提出养护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九条

 县( 市、 区)

 公路管理机构应准确掌握路况情况,为县( 市、 区)

 交通局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十条

 各县( 市、 区)

 交通局应在每年的 10 月 份以前向州( 市)

 交通局报送下一年的养护工程建议计划; 州 ( 市)

 交通局应在每年的 11 月 份以前批复下一年的小修保养计划, 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州( 市)

 交通局审核后, 报省公路局复审, 最后报省交通厅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补养护资金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大中修, 确有困难的县( 市、 区), 用于大中修的比例不得低于 80%。

 20%可用于小修保养。

 州( 市)、 县( 市、 区)

 两级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工程, 其次用于大中修。

 第二十二条

 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 按 《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 执行。

 第六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 复杂程度、 规模大小、 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 中修、 大修和改善四类。具 体 划 分 标 准 详 见 交 通 部 颁 布 的 《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 JTJ073-96)。

 第二十四条

 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大中修、 防护和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 , 应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 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沥青路、水泥路小修保养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 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

 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 实行合同管理, 计量支付。

 路基和其他路面的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 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应与养护单位或个人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县( 市、 区)

 公路管理机构除做好日 常养护管理工作外, 要加强梁桥养护管理工作和水毁防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小修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要加强路面、 路基排水、 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 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八条

 小修保养质量检查评定, 先到执行部颁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

 乡 道、 村道执行《云南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及审批、 建设管理及技术质量管理等, 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 执行。

 第七章

 技术管理 第三十条

 县道公路养护严格按照部颁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乡 道和村道公路养护参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政策, 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 以提高公路养护质量。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技术管理包括:

 交通情况调查、 公路路况登记、 建立路况数据库和技术档案, 养护工程检查验收和公路定期检查等。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使养护技术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设置专职技术负责人, 具体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重视在养护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 新材料和新工艺, 以节约成本, 提高养护质量。

 第八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路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保障公路使用质量, 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 严格路政管理、 依法保护路产路权, 坚决制止破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 市、 区)

 交通局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单位, 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

 县( 市、 区)

 公路管理机构重点对县道进行路政管理, 并协助和指导乡 道、 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人员 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作业单位( 个人),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确保人生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

 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建立建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条

 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有关规定进行。

 养护作业还应参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2004)

 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章

 统计和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重视统计和信息工作, 各州( 市)

 交通局或州( 市)

 公路管理机构应设置专职统计人员 , 县 ( 市、 区)

 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 ( 兼)职统计人员 , 并相对固定。

 第四十二条

 县( 市、 区)

 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交通部的要求, 认真做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和路况现状的调查统计,不断完善公路养护数据库, 并按要求按时上报。

 第四十三条

 县( 市、 区)

 交通局或县( 市、 区)

 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州 ( 市)

 交通局或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报表、 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 州( 市)

 交通局汇总后报省公路局。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 第四十四条

 养护检查是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是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掌握公路管养水平和路况质量的重要手段或方法, 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两种。

 综合性检查为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检查, 专业性检查为单项

 工作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道公路养护质量检查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的规定执行。

 乡 道和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的规定执行。弹石路面按《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 试行)

 执行。

 第四十七条

 县( 市、 区)

 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县道每月 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 乡 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 村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 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四十八条

 县( 市、 区)

 交通局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 乡 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 村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 做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四十九条

 州( 市)

 交通局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 乡 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 并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

 第五十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全省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 养护质量重点抽查县道公路。检查结束后, 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均应制定科学合理, 可操作性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按实际需要或上级的有关要求, 定时、 不定时地进行单项工作的专业检查。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 把公路养护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十四条

 凡参与 养护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加强公路两侧绿化, 不乱倒废土废料,重视节能减排工作, 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州( 市)、 县( 市、 区)

 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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