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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10篇

时间:2022-09-24 14:40:03 来源:网友投稿

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10篇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 目录一二三四五 胎儿利益保护一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10篇,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10篇

篇一: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

一二三四五

 胎儿利益保护一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原《继承法》第 28条 条 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胎儿利益保护 , 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比:第七稿第一条【胎儿利益的保护】(新增)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人身损害赔偿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娩出时为活体,该自然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涉及遗产继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为谁?

 第八稿第五条【胎儿利益保护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父母在 胎儿出生后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支持。前款情形下,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父母代为申请保全,或者因追索医疗费用等代为申请先予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先予执行;有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事实需要在胎儿娩出后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审理。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有关当事人请求胎儿父母返还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为治疗和保障胎儿正常发育,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 用以及父母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除外。

 限制行为能力二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问题:需要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意思能力与侵权行为吗?我国法上设置限制行为能力的目的:交易安全还是保护未成年人?

 《民法典》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制度三

 (一)监护能力的认定《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 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区分自然人和组织体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遗嘱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 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三)协议监护《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1、未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父母的法定监护职责不能通过合意移转监护到底是职责还是权利?3、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协议:契约自由

 (四)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认定款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五)指定监护的程序细化《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十条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六)成年意定监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监护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监护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发生争议,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判。

 (七)委托监护《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宣告失踪制度四

 (一)利害关系人《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宣告死亡制度五

 (一)利害关系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

篇二: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

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照解读- --民事法律行为

 目录CONTENTS一二三四

 目录CONTENTS五六七

 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形式一

 总则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等关联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制度,民法典通过第135条就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作了规定。其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

 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若法律、行政法规只明确要求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殊形式,但并未明确未采用该形式的后果,原则上不宜轻易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该条规定的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不难理解,所谓的“特殊形式”原则上也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但就该条规定的“其他形式”而言,民法典并未明确如何认定。

 所谓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口头形式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但采取其他的能够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如合同领域,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

 此类合同,当事人并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成立,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可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交房租,出租人继续接受,可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强化对民法典第135条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理解与把握,解释第18条就其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即“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可认定为民法典第135条中的“其他形式”。

 需注意,此处涉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问题。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法典第134条有明确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法典则通过第143条作了规定,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重大误解认定及排除适用二

 总则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等关联规定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2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删除了《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而仅保留“可撤销”。当然,这并不妨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变更。但就如何界定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而言,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解释第19条在吸收原民通意见第71条等规定并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重大误解的认定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相较该意见第71条,解释第19条针对实践中常见的通过价格标记而“薅羊毛”情况,在第1款中增加了对“价格”的错误认识以及需存在因果关系(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表述,并基于“较大损失”本身难以界定的考量,删除了“造成较大损失”这一要件。

 民法意义上的重大误解制度中的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是会对行为人民事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而且重大误解是因表意人自己的过错认识造成的,而非因相对人的欺诈、误导造成的,否则应构成欺诈而非重大误解。

 此外需注意,为更好保护行为人利益,尽可能将不利影响消灭在初发阶段,当表意人发现其对行为的性质等存在重大误解后,即应允许其申请撤销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必等到造成较大损失才享有这样的权利。

 按照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而言,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解释第19条第2款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即“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会被撤销,该款亦在吸收古玩字画、艺术品等特殊商品交易不宜适用重大误解的审判经验基础上,对此明确了相应的排除情形,即“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如此规定,意在表明对特殊商品交易习惯的尊重,进一步强化特定商事活动的外观主义原则,同时也有助于保护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第三人转达错误可撤销制度三

 总则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等关联规定第二十条 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意见》(已失效)第77条 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注意,本条所谓的第三人转达错误是指对行为人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传达时存在错误,而非第三人将错误的信息传达给行为人,行为人据此作出意思表示。

 民法典总则编并未就第三人转达错误作出规定。原民通意见第77条虽作了规定,但其仅表述为“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并未言明第三人转达错误的行为本质及明确的适用规则。

 因第三人转达错误一般不属于第三人欺诈的情形,进而也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第三人欺诈的规定,但第三人的传达又往往会改变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在相对人之间形成不符合行为人本意甚至与其本意相悖的民事法律关系。

 由于第三人转达错误与重大误解存在一定相似性,对意思表示而言,无论是通过“人”的传达还是通过“物”的传达,都是转化为一定信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产生影响,本质上都是媒介工具,并无显著区别。

 为此,德国民法典规定:传达人与传达设施误传者,与表意人错误同其对待。在吸收借鉴上述规定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解释第20条明确了第三人转达错误适用解释第19条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其行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而申请撤销。

 另需注意的是,应将误传与无权代理区别开来。即解释第20条规定的误传(第三人转达错误)应限定在无意(非故意)范围内。若第三人故意传达错误信息,则该传达的信息所保护的意思并非行为人作出,不应对行为人具有约束力,自然也不存在撤销与否的问题。

 在法律效果上,可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即行为人可对传达人行为进行追认,行为人未追认或明确反对的,由传达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

 民法上欺诈的认定四

 总则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等关联规定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受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3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一方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方可申请撤销、受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申请撤销。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第三人欺诈较当事人中的一方欺诈而言不具有直接性,故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的第三人欺诈较第148条规定的一方欺诈,多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要求。

 此外需注意,较《民法通则》及其意见、《合同法》等原规定而言,民法典对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为可撤销,而不再区分欺诈的对象来认定法律效力(欺诈国家的无效,欺诈其他的可撤销)。

 民法典虽然就欺诈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但并未对民法意义上欺诈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解释第21条在参考吸收原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民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的认定,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属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

 就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欺诈而言,行为人通过主动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误导信息等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是对交易磋商过程中的普遍性不作为义务的违反,对相对人的意思决定自由无疑将造成严重侵害。

 对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而言,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提供重要交易信息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因双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一般应由相对人收集有利于己方的交易信息,除非行为人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情形下告知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以及基于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可推知的义务。由于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欺诈行为程度上存在不同,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欺诈与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评价不宜完全相同。

 此外,基于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除要求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外,还需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这里的意思表示又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与错误认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上胁迫行为认定五

 总则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等关联规定第二十二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民法典》第150条【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了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本条规定的胁迫包括一方的胁迫和第三人的胁迫。民法典第150条并未像欺诈行为那样,分两条将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分别规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胁迫侵害情节较欺诈更重,法律应对受胁迫方赋予更高的保护。

 故在胁迫情形下,并不要求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善意,即可将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放在一起规定。民法典对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仅规定为可撤销,不再保留原《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

 民法典虽然就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但并未对民法意义上胁迫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解释第22条在吸收参考原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民法意义上的胁迫行为的认定,即“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属民法典第150条规定的胁迫。

 需注意的是,解释第22条对胁迫的认定,除对可作为要挟对象作了更为宽泛的表述外,更重要的在于其强调迫使表意人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这一点也是认定胁迫的关键因素,若并非基于恐惧心理,即使行为人对表意人作出一定要挟,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构成胁迫。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法律后果六

 总则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等关联规定第二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

篇三: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

22/4/6 12022/4/6 1主讲人:XXX 时间:2022.05

 2022/4/6 22022/4/6 2目录一二三

 2022年2月25日,最高院正式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本部司法解释统共有39个条文,具体分为9个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附则。

 2022/4/6 42022/4/6 4一般法与特别法一

 条 第一条 民法典 第二编至第七编 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 , 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 , 适用民法典第一编 的规定 , 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 , 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 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 、 细化的 , 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 , 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 没有具体规定 的 , 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 基本原则 的规定 。

 《民法典》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总分则的适用关系(第1款)第一编为总则编,第二编至第七编为分则:

 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规则:1. 分则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2. 分则无规定的适用总则规定;

 3. 分则无规定的适用总则规定的例外,“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是以双方财产行为为基础抽象而来的,而身份行为自始就与财产行为有性质上的根本差异。因此,在分则编未就身份行为作具体规定时,并不能当然适用总则编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而是要基于身份行为的性质再做判断。

 举例: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一般法与特别法(特别民事单行法、商法)关系(第2款)《立法法》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 两种情形:不一致与细化2. 其他民事法律规定:

 实质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民商事法律规范3. 民法典制定之后的,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需要适用本款规定

 (三)法律漏洞填补(第3款)1. 法律漏洞: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2. 解释方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比较法方法等方法,遵循: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的区别,防止轻易向一般条款逃逸。3. 民法典基本原则: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四)法源位阶1. 第一位阶法源:法律具体规定;2. 第二位阶法源:习惯;3. 第三位阶法源:基于漏洞补充方法产生的规则,其中最优先适用的方法是类推适用,其次是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等;4. 第四位阶法源:民法基本原则。

 2022/4/6 152022/4/6 15习惯法源二

 条 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 长期 为 一般人 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 的 民间习俗、惯常做法 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当事人 主张适用习惯 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 提供相应证据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民法典》相关规定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 习惯的定义与分类(第1款) 本条首先细化了“习惯”的概念,将其分类为:民间习俗、惯常做法。 ——民间习俗主要是自然人或者说基层组织长期积累下的模式行为和特点文化、思维观念(民事习惯),如婚丧嫁娶; ——惯常做法更多的是指交易习惯(商事习惯),对应行业范围内的,如典当 。

  两者在概念上有较大差异: ——民间习俗更多偏向于一种文化,承载着血脉认知、意识形态,或者是自我定位等,更为广泛、深远; ——惯常做法更多的是源于生活或者交易的便利,或者是出于安全性等实用主义的出发所形成的大家普遍认可且都愿意去使用的办法方法,更为具体和实在。两者侧重点不尽相同。

 民间习俗与惯常做法要求要件:一是长期遵守;二是一般人遵守;三是普遍遵守。

 2. 习惯作为法源时,举证责任的承担(第2款)(1)如何证明习惯?这是司法难点。首先得肯定,习惯是可以被证明的。否则,就不是习惯【客观事实】,而可能仅是某个当事人所认为的个人习惯。哪怕是两个交易相对人之间的稳定做法,也可成为习惯,也可被证明的。就民事习惯,建议可以从四个维度分析:

  ——习惯一定是在部分人群中广为流传,有一定的群众基础。由此可知,习惯可以通过多人来证明。比如,一个行业习惯,那从事这个行业的所有人或者多数人都知道,可以通过行业内多人的证词、行业协会的证明等方式,来证明它的存在。

  ——习惯既然作为一种法律渊源,一定存有规矩或者标准及具体的内容记载,遇到了某些事情应该怎么做,遇到了某些字应该如何解释……所以,还需要证明习惯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具有行为规范意义的内容。

  ——对于习惯每个身在其中的主体对它的理解可能都会有一些差异,因此比较理想的证明习惯,还需要证明习惯中有没有差异,差异与差异之间具体的标准是什么?如没有差异最好,有差异的,得搞清楚所涉事件究竟适用哪个习惯。

  ——习惯还有一定的时空特性,习惯会随着时代和地域的变化发生变迁。

 某个时间段内可能这种习惯比较流行,比如上个世纪90年代,亲友间的民间借贷主要是以小额现金为主,进入新世纪尤其近10年,都以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手段转账交易。习惯有一定的时间性,不要用一个几十年前的习惯来讲今天发生的事情。此外,习惯还有一定的地域性行业性,这个村有这样的一个习惯,隔壁村是另外一个习惯,你得搞清楚你这个事儿是发生在哪个村的,在哪个村儿一般就应该是用那个村的习惯。

 (2)由当事人证明第二款明确“谁主张谁举证”之基本规则,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当然应就习惯及具体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明。

 (3)由法院查明 ——理论上,习惯作为法源时,法官有适用的义务,而不依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举证而有所区别; ——习惯不作为法源时,作为比如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习惯解释时),当事人如主张适用习惯,负有举证的义务。

 所以,作为法源的习惯能不能由法院主动查明?本条明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匹配习惯在判断是非曲直过程中的一个法律地位。毕竟,习惯不仅作为一种法律事实,还是法源,这类似于外国法的查明。

 正因如此,“大前提”在特定情况下有了类似证据的属性。法律系解决争议纠纷的准绳,而习惯一旦被认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等同于法律准绳的作用,甚至在具体案件或者一些关键案情的认定定性中具有决定性意义。既然是未经公布的“不成文法”,当然需要有查明的问题,法官也当然有权来依职权来进行查明。

  二是习惯在部分特性上类同于免证事实中的“众所周知”。证据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免证事实中有“众所周知的事实”,该事实虽然不需要当事人专门进行举证证明,但仍有赖于法官进行主动认知。习惯往往在某个行业、某个领域、某个特定人群中约定俗成、普遍流传且得到遵守,同样也有众所周知的特征,只是这个“众”非大众,而是有着一定的范围限定。

 (4)何谓“必要时”? 怎么解释、判断“必要时”?“必要”和“可以”不代表恣意和任性,一般认为。以下两种情况下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习惯,不得偷懒:

 一是当事人已经提供了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所指的某些习惯客观存在,但具体内容不够清晰的。譬如内容有缺失、适用人群和适用情形不够特定等。此时,如当事人通过一般举证手段已经无法再补证的,但法官已经形成初步确信,认为当事人在行为之时确实受到客观存在的某种习惯所约束或者干涉。

 这种情况下,查明习惯的具体内容和它的作用机理,就成为了相关案件的基本事实,甚至是相关当事人行为过失的判断准据。此时,就应当视为满足了启动依职权调查的“必要”条件。

 二是法官对已经查明的习惯认为可能涉嫌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这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的规定,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相关事项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此时,也应当视为满足了启动依职权调查的“必要”条件。

 3. 习惯作为法源时的限制性条件(第3款)理论上习惯作为法源有两个限制性条件,即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由于民法典第十条已经规定了习惯与法律的选择顺序,因此本款仅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值得注意的是,习惯与交易习惯不同。民法典十九处习惯,十四处交易习惯。其余五处、适用、相邻习惯、风俗习惯、合同解释中的两处习惯。

 习惯作为一种法源,核心要义在于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为特定群体长期确信并自觉遵守。这就意味着,判断是否构成民法法源的习惯,关键在于该习俗或做法是否具备两方面的条件:1.是否具有长期性、恒定性、内心确信性;2.是否有具体行为规则属性,即并非宽泛的道德评价标准,能够具体引导人们的行为。且,从发挥的效果来看,往往司法机关适用习惯是为了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而交易习惯是限于特定当事人主体之间的的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其往往以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作为判断标准。且,当事人主张适用交易习惯的目的,往往是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进行“意思表示”的填补。

 2022/4/6 392022/4/6 39权利不得滥用规则三

 条 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权利行使的对象 、 目的 、 时间 、 方式 、 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 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 、 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 行使民事权利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

 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 , 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

 《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1. 滥用民事权利的判断(第1、2款)简单说,本条确立了三个要件: 一是权利人必须是行使自身的权利; 二是权利人选择一种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 三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详细讲,本条第一款从法院认定滥用的角度做了提示,对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而言,也可以作为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滥用民事权利的证明线索:(1)对象:孰强孰弱对比、人际关系或是商事关系的所属类别等。

 (2)目的:为赚取超额利润、为打压竞争对手、为降低经营成本、为减轻法律责任或者是无特定目的任性恣意等。第二款特别提出: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3)时间:时点、时长、持续程度及对应的权利需求的差异。(4)方式:是显性的、隐性的还是无害的,是夸张的、过分的还是可容忍的,是偶尔为之、不得已为之还是经常性为之、有意为之。(5)利益失衡程度: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快乐、便利、获利是否建立在他人不快乐、不便利及有损失的基础之上,或者所涉的行为加重了他人负担而未给他人分享带来的足够的利益。

 2. 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第3款)(1)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换言之,滥用权利不应产生行为人追求的后果。例如,在请求权行使中,滥用请求权不能导致请求权的行使效果,如表现为提出请求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或者相对人不构成迟延履行等。

 (2)如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滥用权利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也可能不产生损害后果,即便造成了损害,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予以判断。如果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也满足了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受害人有权请求滥用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关于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的规定,续造裁判规则,弥补了民法典第132条的不足,从而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禁止滥用权利制度。

 2022/4/6 482022/4/6 48主讲人:XXX 时间:2021.05

篇四: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

人:XXX民 法 典 ( 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习 解 读

 前言 CONTENT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概述

 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再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由于多种原因也未能取得实际成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 章案) ) ,并于 2002 年 12 月进行了一次审议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宣告中国" " 民法典时代” ” 正式到来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 - 一部以“ “ 法典” ” 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国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编纂民法典概述

 系统整合了新中国 70 多年来 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隼民族 5000 多年 代秀法律文化.. 借崟了人美法治文明建没有益成果 一部体現我国社会主乂性貭、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座肘代岌展要求的民法典 一部体現対生命健康、財戸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声等各方面叔利平等保抉的民法典 一部具有鮮明中国特色、実践特色、肘代特色的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概述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文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编纂民法典概述

 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定“ “ 四个白信” ” ,做到“ “ 两个维护” ”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中央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紧紧国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慢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置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 “ 两个一百年” ” 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编纂民法典概述

 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光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潜部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堆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编纂民法典概述

 第三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 40 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第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关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第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隐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街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编纂民法典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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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第 一 部 分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1954年1962年1979年 2001年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重大意义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重大意义是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 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01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正是伴随着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而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民法通过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来调整各类民事关系。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编纂民法典,就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02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03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则调整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法人制度,规范民事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调整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合同制度,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制度,都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规范和行为规则。同时,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04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第 二 部 分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里程碑意义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并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高度重视这一立法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项目,积极持续推进。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多次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进行汇报。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中央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五大基本原则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

篇五: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

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7民事责任汇报人:XXX2022年xx月xx日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的定义第三十一条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第三十三条 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

 正当防卫的定义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的定义第三十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的定义本条系“正当防卫”的定义,表述参照了刑法第20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的定义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的定义(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须有侵害事实。2.侵害须为不法。3.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4.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的定义(二)适用正当防卫的基本规则(1)构成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承担侵权责任。(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对防卫过当的把握,关键在于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在本解释的下一条进行分析。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第三十一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本条解释对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作出规定。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规定了综合考虑因素。第三款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规定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应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一)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条第1款表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其中,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强度。例如,为阻止不法侵害人偷窃而致其轻伤,是正当防卫;重伤或杀死小偷就超过了必要限度。所防卫权益的性质,使用严重损害侵害者的反击方法来保卫较小的财产利益,为超过必要限度。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二)防卫过当的赔偿责任第2款上句系对民法典第181条第一款的重申;下半句将民法典第181条第二款防卫过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明确范围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1)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2)对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3)故意加害行为的赔偿责任,对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防卫过当的赔偿范围,应当是超出防卫限度的那部分损害,即"不应有"的那部分损害。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三)防卫过当的证明第3款分配举证责任,主张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乃是积极事实,举证责任自应分配给实施侵害行为的人。

 紧急避险的定义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本条系“紧急避险”的定义,表述参照了刑法第21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一)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1.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2.采取避险措施须为不得已。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二)紧急避险规则的适用要求1.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的责任。如果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2.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没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在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避险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3.超过必要限度的赔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4.受益人适当补偿。既没有第三者的过错,也没有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人本身的过错,遭受损害的人与受益人又不是同一个人的,则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

 第三十三条、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第三十三条、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本条规定了紧急避险措施是否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综合考量危险性质、急迫程度、所保护的权益、损害后果等多个因素后进行判断,是对和民法典第182条第三款规定的细化。紧急避险人如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在“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再行确定责任比例。

 第三十三条、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

 第三十三条、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一)避险不当的认定本条第1款系关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的判断指标,规定从危险性质、急迫程度、所保护的权益、损害后果四个维度综合判断。

 第三十三条、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二)避险不当的责任第2款上句系对民法典第182条第一款的重申;后半句规定责任比例的判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该句没有直接让避险人承担全部“不应有的损害”,而是在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再行确定责任比例。

 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本条明确了民法典第183条见义勇为的适当补偿的认定方法,主要有受害人所受损失、受害人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四个因素。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一)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在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见义勇为行为中自身受到损害,所享有的赔偿和补偿自己损失的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见义勇为受害的人的请求权包含两个内容∶(1)对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2)对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请求权,包括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可以行使的补偿请求权,以及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行使的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行使见义勇为受害人特别请求权,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是∶ (1)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侵权人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责任的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即使侵权人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3)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受益人适当补偿责任,由于因见义勇为受害的人无法从侵权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其中第二种适当补偿带有酬谢的意思,第三种适当补偿才是责任性质的补偿。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二)“适当补偿”的认定方法本条明确了民法典第183条“适当补偿”的认定方法:1. 受害人所受损失;2. 受害人已获赔偿的情况;3. 受益人受益的多少;4. 受益人经济条件等。

 汇报人:XXX感 谢 您 的 观 看2022年xx月xx日

篇六: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

法典》全文详细解读2021/8/4

 民法典介绍CONTENTS单击添加文字说明民法典的作用单击添加文字说明民法典内容解读单击添加文字说明民法典七大关键点单击添加文字说明目录2021/8/4

 民法典介绍目录012021/8/4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民法典介绍典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 嘚嘚 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 嘚嘚 民共 嘚嘚 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8/4

 民法典的立法历程1954年在新中国第一部诞生的那年,民法典的首次起草工作就正式开始了,但最终因遭遇斗争扩大化而终止。1962年这次提出的草案突出了计划经济的内容,主要算经济行政账,但后来起草工作因客观原因停止。1979年当时的起草工作最终采取了“批发转零售”的策略,即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2014年十八届四 嘚嘚 中全 嘚嘚 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002年10万多字的民法典草案就提交审议。但由于当时物权法尚未制定,先行出台民法典与此前的“路线图”不符,加上对于草案的分歧较大,这次起草工作无果而终。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 嘚嘚 大常 嘚嘚 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8年 年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 嘚嘚 嘚嘚 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9年 年十三届全国人 嘚嘚 嘚嘚 大常 嘚嘚 嘚嘚 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 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 嘚嘚 嘚嘚 大三次会议审议2021/8/4

 民法典的作用 单击添加文字THE BUSENESS PLAN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CONTENTS目录022021/8/4

 民法典作用一、 为人权保护加成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具针对性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将权利范围由禁止刺探私密信息,扩展到对“午夜来电”等骚扰行为的防范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被监护人”得到照顾当地基层组织等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2021/8/4

 1. 家有所安,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设立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更好维护家庭关系稳定。2. 离有所值,离婚代价更加公正,“有其他重大过错”成为离婚时可索赔的情形,没有达到重婚程度的出轨行为,也必须以赔偿形式表达歉意忏悔。3. 居有所定,新设居住权制度,对于因婚姻解体、“以房养老”失去住房所有权的女性、老人来说,牢不可破的法律权利代替了飘忽不定的居住允诺。4. 老有所依,完善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民法典作用二、为家庭和睦聚力2021/8/4

 “头顶上安全”将有法可依,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用让抛物者买单的方式守护头顶安全保障人民安全民法典对于人民需求保持了高度的敏感性,新增内容中不少是针对舆论热议的立法回答,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效能得到有效彰显。凸显信息时代法律态度,在APP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伪造侵害肖像权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更严格严格防范侵权民法典作用三、为社会治理赋能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2021/8/4

 民法典内容解读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CONTENTS目录032021/8/4

 第一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民法典内容一、总则2021/8/4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按照上级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民法典内容二、物权编2021/8/4

 民法典内容在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方面,草案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草案还规定政府、居委会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给予指导协助,推动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2021/8/4

 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民法典内容三、合同编2021/8/4

 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民法典内容四、 人格权编2021/8/4

 民法典内容 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从全面建立反性 dede 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2021/8/4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民法典内容五、婚姻家庭编2021/8/4

 民法典内容现行婚姻法对一些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婚姻家庭编草案在此基础上,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并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出规定。草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加严格,并合理配置了举证责任,较好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2021/8/4

 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民法典内容六、继承编2021/8/4

 侵权责任编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民法典内容七、侵权责任编2021/8/4

 民法典内容 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用法治的力量保卫绿水青山; 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2021/8/4

 民法典七大关键点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CONTENTS目录042021/8/4

 • 看点1:疫 嘚 嘚 情或紧急情况相关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明确物业应急处置责任。突如其来的新冠疫 嘚嘚 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结合此次疫 嘚嘚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最新修改:——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草案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2021/8/4

 • 看点2:明确居住权,破解业主维权与维修难题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小区业主维权难、公共维修资金常年“沉睡”等社会热点,草案均有明确规定:——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2021/8/4

 • 看点3:增加物业服务合同、完善电子合同,对高利贷和“霸王条款”说“不”针对近年来合同领域的新问题,草案在合同编中作出一系列规定,亮点如下:——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习惯养成的需要,草案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对于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的商家“霸王条款”,草案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2021/8/4

 • 看点4: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关注性骚扰与基因科研—— 明确隐私的定义。草案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委员认为,“私人生活安宁”写入隐私权,不仅是文字上的完善,更延展充实了法律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他说。——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2021/8/4

 • 看点5:设立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这项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涉及家庭暴力等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况。—— 明明是无过错方,离婚后却“人财两空”;离婚后发现莫名其妙“被欠债”…… 草案对此类现象说“不”,体现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2021/8/4

 • 看点6:扩大遗赠扶养协议范围,增加新遗嘱形式—— 保障“老有所依”,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与时俱进,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2021/8/4

 • 看点7:破解高空抛物坠物难题,防止“自助行为”被滥用—— 在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草案侵权责任编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规范。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草案多管齐下: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为更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还对“自助行为”制度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8/4

 民法典颁布意义CONTENTS目录042021/8/4

 发挥“半部宪 嘚 嘚 法”的功能,更深刻地形塑社会并影响社会的运行体制和机制。民法典应承担落实宪 嘚 嘚 法基本权利的重任,将基本权利在民事领域细化和类型化,并提供翔实的确认和保护规则。在中国宪 嘚 嘚法实施机制不尽如人意的当下,中国民法典的宪 嘚嘚 法功能就更弥足珍贵。民法典意义一、助力新时代中 嘚 嘚 嘚 嘚 国实现“良 嘚 嘚 嘚 嘚 法善治”2021/8/4

 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典意义二、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要求2021/8/4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现行民法制度成为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律系统。民法典意义三、丰富完善我国法治体系2021/8/4

 通过对各种民事权益及其归属的规定明确了各种能够进入市场交易的客体,通过对合同的规定确立了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从而为市场经济确立了基本的法律规则。民法典意义四、为市场经济提供法治保障2021/8/4

 待补充民法典意义五、待补充2021/8/4

 添加标题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01添加标题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02添加标题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032021/8/4

 子产品子产品子产品 子产品核心产品123产品说明一……点击输入本栏的具体文字,简明扼要的说明分项内容,此为概念图解,请根据您的具体内容酌情修改产品说明二……点击输入本栏的具体文字,简明扼要的说明分项内容,此为概念图解,请根据您的具体内容酌情修改产品说明三……点击输入本栏的具体文字,简明扼要的说明分项内容,此为概念图解,请根据您的具体内容酌情修改20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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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

及 民 法 典 ★ 护 航 新 生 活

 普 及 民 法 典 ★ 护 航 新 生 活

 总则编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了有关民事权利的共通性规则,包括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发生、权利的限制等。第一板块这五编规定了各种具体民事权利,包括物权(物权编)、合同债权(合同编)、人格权(人格权编)、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婚姻家庭编)、继承权(继承编),以上是对人民群众所能享有的民事权利类型及内容的详尽规定。第二板块第三板块

 权利通则 各种权利 权利救济可见,民法典沿着“权利通则——各种权利——权利救济”的逻辑展开,权利是民法典的轴心。所以说,民法典是人民的权利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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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那么,为什么其他法律都称为“法”,而唯有民法典被称为“法典”?01 民法典地位重要 02 民法典规模庞大 03 民法典体系性强

 民法典地位重要市场经济需要平等自由的竞争者,民法通过民事主体制度来保障01市场经济需要发达成熟的交易规则,民法通过合同制度来保障;02市场经济需要主体对财产享有支配性权利,并以之作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民法通过所有权制度来保障;03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能够对抗权利侵害,民法通过侵权责任制度来保障04

 民法典规模庞大民法典规模庞大的原因,在于其调整范围广泛。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经历了一个从生到死的民法之旅。一个人生下来,民法就开始对他的生命、身体、健康、肖像、隐私等人格权提供保护,他与父母、亲属之间的关系就被民法所确认和维护,他长大之后取得的各种财产被民法肯认和保障,他每日以口头或书面订立的各种合同被民法确保履行,他缔结婚姻、建立新家庭被民法所认可和维系,死亡之后他的财产通过民法进行分配和继承。

 甚至,民法对我们的关爱超越了生死两端,胎儿尚在母腹中时民法就已经提供保护(民法典第16条),死者名誉、隐私被人诽谤、泄露时民法同样会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994条)。可以说,人的利益延伸多远,民法的关爱就延伸多远。这种对每一个人的广泛、深入、博大的关爱,决定了民法典的规模。

 民法典体系性强民法典之外,还会有许多民事特别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民事特别法无规定时,都应当适用民法典这个一般法,从而实现法律对民事领域无遗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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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比较法可以为我们提供好的观察视角。民法典常常是一个国家在历史的上升拐点处立下的一座里程碑。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恰逢其时。《一》民法典的标志意义该法典一扫法国的封建制度,确认和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开启了法国的近代化道路。《法国民法典》当时德国统一不久,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典为民族铸魂、为国家筑基、为统一的市场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

 《二》民法典的功能意义民法典第一条规定,“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目的;民法典物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物权编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以上都是对我国根本制度的法律固定。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法的法典化意味着我们把市场经济的法律根基筑得更牢,进一步明确了我们的前进方向和前进信心。一旦根本稳固、预期稳定,民众便能够明确国家的发展走向,便知道自己平等参与自由竞争获得的利益会得到法律保护,自然能够人人努力,社会达到最大效率,从而有利于国之长远。

 《三》民法典的文化意义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中国民法典是从中国历史文化中来,从世界法治文明中来,从新中国法治实践中来。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如,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对家庭伦理的重视,在中国5000年文明及法律文化中一以贯之,民法典也汲取了其中的有益内容。0102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不为一邦一国所私有,当然可以相互借鉴。民法典不仅吸收了比较法上的优秀成果,还吸收了重要国际公约的成熟规则,尤其体现在合同编之中。如,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就来源于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并对其进行了重要完善。该规则对解决疫情中的合同履行障碍问题有重要作用。民法典是人民的法典,是人民权利的体系化表达;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应当努力贯彻 和党中央的要求,通过切实实施民法典,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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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行为可免责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居住权为“以房养老”扫平障碍老人可以通过“以房养老”模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卖给他人,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民法典首次在用益物权中增加居住权,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对房子终身居住的权利,老有所依;另一方面,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出让获得经济收入,老有所养。

 合同编明确“情势变更”今年以来,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诸多合同难以履行,既属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民法典将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的“情势变更”进一步予以明确,保障合同签订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合同编中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4种典型合同。保护业主合法权利民法典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 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业主共有。

 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一规定让执法者有法可依,维护了社会秩序。民法典规定债务需“共债共签”,可以防止婚姻关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导致另一方负债这种“坑配偶”的现象发生。

 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父母离婚,8岁的孩子说要跟妈妈,孩子的意愿要理会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向来是离婚案件的焦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这样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继承编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不论是增加打印遗嘱形式,还是规范遗产管理人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继承人的权益。例如对于遗嘱,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观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遗嘱去处分其遗产。

 居住权:租房不会被轻易“赶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受教育权:冒名顶替者要受法律制裁第一 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名誉权:不能让 络暴力猛如虎民法典第一 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虚拟财产受保护:

 络账号可继承民法典第一 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设立临时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监护不留盲区第三十四条: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人脸识别不能滥用第一 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近年来,有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难以确定肇事者,法院最终不得不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民法典对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权,财产权就如同空中楼阁。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民法典编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民利益放在至高位置。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助于应对互联 、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一是可收养的人数,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松,收养人数也放宽了一些。二是岁数,原来是14岁,现在统一要18岁以下。三是收养人条件增加了一项,有相关犯罪记录的人不可以收养孩子。同时,明确提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民法典中设置“离婚冷静期”。为了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维护家庭稳定,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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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

20 年 4 月 20 日、21 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全国人大表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稿)。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

  四、民法典主要变化内容及亮点

  《民法典》共 7 编、1260 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总字数逾 10 万。

 (一)总则编。

 “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共 10 章、204 条,主要变化内容有:

 1.基本规定。一是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二是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三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一是用“自然人”取代“公民”。二是对法人进行了新分类。三是增加了非法人组织。

 3.关于民事权利。一是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二是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 10 周岁降为 8 周岁。

 5.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普通诉讼时效由 2 年延长为 3 年。

 6 6、 、总则编十二大亮点

 亮点 1: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 2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与《民法通则》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 3 3 :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民法总则》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加入了监护范围而进行保护。监护对象的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 4 4 :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民法总则》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

 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亮点 5 5 :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这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亮点 6 6 :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亮点 7 7 :居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亮点 8 8 :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年,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他们的活动。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

  亮点 9 9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这意味着“Q 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亮点 10 :倡导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亮点 1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2 年调整为 3 年,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

  亮点 12 :对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因其处于未成年阶段不能及时行使或者不能独立判断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总则》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将行使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为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从而有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物权编。

 第二编共 5 个分编、20 章、258 条,主要变化内容有:

 1.通则。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所有权。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三是规定公共部份产生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归业主共同所有。四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3.用益物权。一是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二是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4.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物权编在担保物权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扩、一放、一收”上。

 5.关于占有。

 6.物权编七大亮点

 亮点 1 1 :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亮点 2 2 :三权分置 —— 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亮点 3 3 :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 278 条、第 281 条)

 亮点 4 4 :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亮点 5 5 :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亮点 6 6 :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亮点 7 7 :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三)合同编。

 编共 3 个分编、29 章、526 条,主要变化内容有:

  1.通则。一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二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三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四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同时,在

 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五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

 2.典型合同。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 15 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 4 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对担保方式的推定规则发生颠覆性变化。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

 一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三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4、合同编七大亮点

 亮点 1 1 :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亮点 2 2 :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亮点 3 3: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进一步升级。《合同法》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

篇九: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

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1一般规定汇报人:XXX2022年xx月xx日

 第一条 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第二条 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第三条 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引言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一)法律条文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二)条文解读在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但如何理解该规定,是民法典适用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一条针对该问题确立了如下规则: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1.单行法中对同一民事关系有细化规定的,应当适用单行法的规定。《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明确确认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但应当注意,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况下,适用单行法的前提是单行法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细化的规定,且不能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如此才能体现出民法典基础性法律的地位。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2.《民法典》分则中对民事关系有具体规定的,应当适用该具体规定;如果《民法典》分则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适用总则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3.《民法典》和单行法对同一民事关系都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共同适用。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4.如果《民法典》和单行法对同一民事关系都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规定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相关规则保持高度一致,妥善地处理了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维护了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地位。

 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

 二、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一)法律条文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二、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二)条文解读1.“习惯”的特征第1款参照“国际惯例”的定义对习惯进行界定,“习惯”应该符合如下特征:(1)

 范围特定性: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存续;

 二、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2)长期性:即在足够长的时期不断存续,至于存续多久才算长期,有赖于今后司法实践作出认定;(3)普遍遵守性:强调在一定范围内为一般人所自发遵从。

 二、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2.举证责任分配第2款明确举证责任,原则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适用习惯的当事人,该种规定延续原《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的做法。但是,民法典第10条是关于法源适用的规定,适用的主体应当是裁判者,该条只是在法律之外增设习惯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准据,更多解决的是“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下“无法可用”的问题,原则上由裁判者查明为宜。

 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三、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一)条文解读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三、禁止滥用权利原则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二)条文解读1.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的概念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理论上有不同观点:(1)主观恶意行使说。认为权利乃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之结果,固然不免使他人发生损害,如果专门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则属于滥用权利。

 三、禁止滥用权利原则(2)违背权利本旨说。认为滥用权利者,乃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法律赋予权利的本旨,即违背权利的社会性,因而法律上有不承认其为行使权利之行为。(3)超越界限说。认为滥用权利者,谓权利行使必有一定之界限,超过这一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滥用权利。(4)目的与界限混合说。认为滥用权利,是逸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禁止滥用权利,本质上是法律的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分配正义、矫正争议的目标。

 三、禁止滥用权利原则2.滥用权利的构成要件如何判断滥用权利,尤其是如何区分滥用权利与侵权,在实践中很不清晰。本条2款明确了滥用权利的构成要件,结合民法典第132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

 三、禁止滥用权利原则(1)权利人必须是行使自身的权利。滥用权利发生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如果并不存在相关权利行使,则不可能构成滥用权利。如无权利而施加损害于他人,则构成侵权,而不是滥用权利。

 三、禁止滥用权利原则(2)权利人选择一种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这意味着滥用权利人具有损害他人的恶意。因此,该权利行使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似合法,但却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且实际损害了这些权益,超出了正当的权利行使界限,故实际上是不法的滥用行为。

 三、禁止滥用权利原则(3)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然,由于权利的类型繁多,滥用权利的形态多种多样,简单运用上述标准可能无法准确判断滥用权利。

 三、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为此,本条第1款在判断滥用权利时采用了动态系统论的方法。从动态系统论的观点出发,首先应当具体权衡权利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从行为的外观的形态、结果,权利行使的时间、方式、对象、目的、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

 三、禁止滥用权利原则3.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1)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换言之,滥用权利不应当产生行为人追求的后果。例如,在请求权的行使中,滥用请求权不能导致请求权的行使效果,其可以表现为提出请求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或者相对人不构成迟延履行等。

 三、禁止滥用权利原则(2)如果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已经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滥用权利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也可能并未产生损害后果,即便造成了损害,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予以判断。如果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也满足了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受害人有权请求滥用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汇报人:XXX感 谢 您 的 观 看2022年xx月xx日

篇十: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2

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8诉讼时效及附则汇报人:XXX2022年xx月xx日

 第三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第三十六条 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第三十七条 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第三十九条 时间效力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本解释第35条明确规定了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但不得延长;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是对民法典第188条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是∶(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也叫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或民法单行法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也称绝对诉讼时效,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原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即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但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而本条却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明显与民法典第188条第二款文义不符,该款延长的规定并未独独指向最长诉讼时效。并且,最高院出的《〈民法总则〉理解与适用(下)》第1246页明白写道“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不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第三十六条、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第三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本解释第36条与民法典第190条、第191条相关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他人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进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第三十六条、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本条系对民法典第188条第二款第一句的解释,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受损的时效起算点以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第三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对法定代理人诉讼时效期间的补充规定等规则,与民法典第188条第二款、第190条相关联,是践行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本条补充了民法典第190条关于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根据该条款,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在该法定代理终止时,遭受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新的法定代理人均不知道损害事实和义务人。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即使原法定代理已经终止,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当然自此起算,前述特殊情况应适用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本条规定与民法典第190条不符,应当区分适用: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90条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根据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三十八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十八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司法解释38条规定了出现民法典规定的中断事由时,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的规则,与民法典第195条相关联。

 第三十八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时间效力

 第三十九条、时间效力第三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三十九条、时间效力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总则的延续,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本解释虽是针对总则作出,但从第二款得知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至民法典施行之日这一期间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汇报人:XXX感 谢 您 的 观 看2022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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