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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情况说明怎么写7篇

时间:2022-09-23 10:20:04 来源:网友投稿

职业病情况说明怎么写7篇职业病情况说明怎么写 深圳市地方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upervisionan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病情况说明怎么写7篇,供大家参考。

职业病情况说明怎么写7篇

篇一:职业病情况说明怎么写

市地方标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workplaces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编制组 二〇二一年二月

  I 目

 录

 一、任务来源 ............................................. 1 二、制定标准的背景和意义 ................................. 1 三、编制的原则及依据 ..................................... 3 (一)编制原则 ........................................ 3 (二)制定思路与依据 .................................. 3 四、标准编制过程 ......................................... 4 (一)前期准备 ........................................ 4 (二)标准草案编制 .................................... 4 (三)标准研讨修改 .................................... 5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 5 (一)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 5 (二)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说明 .............. 5 六、标准的主要内容 ....................................... 6 (一)标准的属性 ...................................... 6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 7 (三)有关条款的说明 .................................. 7 七、是否涉及专利 ......................................... 9 八、主要分歧条款处理情况 ................................. 9 九、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 9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 10 参考文献 ................................................ 10

  1 一、任务来源 《深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技术规范》是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征集,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危害评价所申报并承担的项目,协作单位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南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制定标准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我国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两种检测方式。一般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都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完成,由于采样内容和岗位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检测的危害因素种类不全面,检测结果的科学性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则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制订和颁布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等一系列标准、规范进行布点、采样和检测,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力求最大程度反映作业现场真实情况,检测的危害因素全面,故现行的职业卫生监督体系中职业卫生监督也多依赖于定期检测。

 但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在检测对象、方式、手段和周期等方面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检测对象:技术服务的检测对象是受委托的用人单位,监督监测的检测对象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②检测方式: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工作,可以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机构为主导,政府提供工作保障。监测工作方案由监测机构负责论证和制定,监测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专项支付,不收取用人单位任何费用,监测结果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并提出建议,但不向第三方公布,也不作为职业卫生

  2 监督、处罚依据,可消除用人单位的顾虑,最大限度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与真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定期检测是由用人单位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该检测主要是为完成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受制于用人单位;③检测手段:定期检测工作对检测机构水平和检测人员能力要求高,检测工作需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等规范执行,执行难度较大。监督监测手段和方法相对简单,参照相应的监测规范即可实施,对于监督执法人员可操作性强;④检测周期:定期检测工作从开展现场调查到编制定期检测报告,服务周期长,对于监督执法人员来讲,可操作性不强。⑤检测内容:定期检测必须覆盖用人单位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存在危害的工作场所,而监督监测的检测项目可根据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督计划来选定和开展,不必涵盖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场所。

 总之,监督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针对性强,可以更直观、更快速的了解工作场所重点监测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信息的过程,所以亟需要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经常性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这也是政府掌握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的重要手段。

 由于目前缺少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的工作规范和标准,获取的监测数据常常缺乏科学性和完整性,因此本标准的制定为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为用人单位改善工作场所作业条件、采取针对性职业病防护设施、选配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和降低高风险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提供指导性建议;为政府监管部门掌握重点行业的职业病危害现状,增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的科学性和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的针对性提供技术支撑。本标准可填补深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标准的空白,对各监测机构规范

  3 化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工作,提高监测质量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编制的原则及依据 (一)编制原则 1. 科学性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通过深入研究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政策法规等相关文件,遵循科学性的标准编制的要求,对标准的关键性指标进行了科学设臵和合理分析,运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建立了本标准。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

 2. 先进性原则 目前,国家及地方尚无专门针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的相应规范和标准,因此本标准的制定可填补我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标准的空白。

 3. 合理性原则 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等相关文件的指导性和适用性,并结合深圳市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执法现状,致力于从多角度、多层面保障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实用性原则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编制小组成员多次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赴深圳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工作,通过现场调查和危害因素检测,探索了监测对象、监测内容、监测方法、质量控制等问题。标准的制定以相关政策为指导,以解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实际问题为切入点,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力于提升本标准的适用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二)制定思路与依据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

  4 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参考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 192)、《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60、GBZ/T 30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89)等标准的内容进行编写,结合了《2020年度深圳市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手册》、《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作业指导书》、《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相关资料,力求在每一标准条款都有依据可循,同时注重创新性与实用性相结合,以更好地总结深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的经验。

 四、标准编制过程 (一)前期准备 2017 年以来,标准编制组成员一直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专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①2017 年深圳市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抽检专项工作(有机溶剂类);②2018 年深圳市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抽检(粉尘和噪声类);③2019 年国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这些专项工作为本项目标准的编制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2019年6月 ~2019年12月,标准编制组成员通过总结整理大量监督监测的调查和检测数据,获得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技术规范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广泛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进行讨论、修改,确定了标准编写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编写单位及人员的具体分工。

 (二)标准草案编制 2020 年 1 月~2020 年 12 月,通过对获取资料的整理、归纳和

  5 分析,形成标准框架,起草标准文本初稿及编制说明。

 (三)标准研讨修改 首先召开起草小组成员会议,对标准的初稿进行讨论和修改,形成标准讨论稿。在此基础上,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科研院校专家同行意见,经过修改成为征求意见稿。提交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最后,综合专家修改意见形成报批稿。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一)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都要求企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目前,国内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相关标准主要有《职业病危害监察导则》、《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查程序》、《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指南》、《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疾病控制基本数据集 第 13 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等,但这些标准规范的对象主要是相关监管执法人员的行为以及相关职业卫生监管数据的收集、上报等。

 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依据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等法规和标准。上述标准和规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根据当前职业病防治的实际情况, 尚缺少对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具体操作的规范和要求,包括监测方案制定、现场调查、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调查与采样用表、报告编制的相关要求和方法均没有详细完善的说明和要求,亟需构建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工作规范。

 (二)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说明

  6 美国法规标准体系大致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次是基本法规范和要求,包括监测方案制定、现场调查、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调查与采样 OSHA 及各州制定的严格细致的各项标准,明确了安全与卫生措施的具体细节,规定了各行业应该采取的不同的工程措施。美国联邦和各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负责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执行和监察工作,负责受理本地区雇员对雇主违反标准或劳动条件不安全、不卫生状况提出的申诉,并派出监察员对各种工作场所进行日常检查。监察员到工作场所去检查,主要通过找雇主、经理或其他负责人谈话或召开会议、查阅有关档案、现场检查、召开总结会的方式进行,对于哪些地方明显地违反了职业安全卫生的标准,参照《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手册》进行处罚。在美国,职业性伤害和职业病的国家统计数据主要来自非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收集的资料,并且几乎完全依靠雇主的报告,全国性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监测系统也是有限和分散的。

 日本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包括职业卫生安全和劳动保障两个方面。职业卫生安全方面有《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作业环境测定法》以及《尘肺法》等;劳动保障方面有《劳动基准法》、《劳动者事故赔偿保险法》、《就业保障法》及《工会法》等。法律配套有相应的施行令和施行规则,如《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则》等。针对特殊危害还制定特定规则,如《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铅中毒预防规则》、《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防止规则》、《高压作业安全卫生规则》、《电离放射线危害防止规则》、《粉尘危害防止规则》、《石棉危害防止规则》等。法律(政令)原规章(规则)原基准(技术指南)等,形成了一整套法律体系。对企业的监管是按照作业场所的等级进行,也没有相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

 六、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的属性

  7 本标准为深圳市地方标准。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工作程序、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和质量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因素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督监测。

 (三)有关条款的说明 1. 术语和定义 监督监测参照 GBZ/T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本标准首次提出。

 用人单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篇二:职业病情况说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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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年**地区职业病报告发病情况分析报告

 摘要(4-5 页)

 一、基本情况 (一)职业病报告情况。

 概述****年**地区职业病报告总体情况,包括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例数、确诊新病例总数、人口特征(性别、年龄)分析、按病例大类分布、按地区分布、按行业分布、按用人单位企业类型分布、按规模分布情况。

 统计表包括分病种大类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企业类型分布、规模分布列联表。

 统计图可包括:

 病例大类分布情况通过饼图展示。

 地区分布情况通过地图展示。

 行业分布、企业类型分布、规模分布情况通过柱状图或条图展示。

 (二)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

 概述体检总体情况(企业数、体检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职业禁忌证、检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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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年报告职业病分布情况 (一)职业性尘肺病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职业性尘肺病 基本情况

 分析当年报告新病例数,与前一年比较的增长或减少情况,职业性尘肺病分期情况,人口学特征分析(性别、年龄)。

 病种分布

 分析职业性尘肺病病例病种分布情况,通过饼图展示。

 地区分布

 分析职业性尘肺病病例地区分布情况,通过地区和职业性尘肺病分病种分布列联表和地图展示。同时,对例数较多的职业性尘肺病病种(矽肺、煤工尘肺)单独进行描述和地图展示。

 行业分布

 分析职业性尘肺病行业分布情况,通过行业和职业性尘肺病分病种分布列联表以及柱状图或条图展示。对例数较多的职业性尘肺病病种(矽肺、煤工尘肺)单独进行描述和图表展示。

 企业类型分布

 分析职业性尘肺病企业类型分布情况,通过企业类型和职业性尘肺病分病种分布列联表以及柱状图或条图展示。对例

 1

  数较多的职业性尘肺病病种(矽肺、煤工尘肺)单独进行描述和图表展示。

 规模分布

 分析职业性尘肺病规模分布情况,通过规模和尘肺分病种分布列联表以及饼图展示。对例数较多的职业性尘肺病病种(矽肺、煤工尘肺)单独进行描述和图表展示。

 发病工龄

 分析当年诊断的职业性尘肺病新病例的实际接尘工龄分布情况,对发病工龄分段统计病例数,并展示表格。

 分析实际接尘工龄不足 5 年的新病例行业、地区分布情况,通过表格和地图展示。

 2.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基本 情况

 分析当年报告新病例数,与前一年比较的增长或减少情况,人口学特征分析(性别、年龄)。

 病种 分布

 分析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病例的病种分布情况。

 地区 分布

 分析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病例的地区分布情况。

 行业 分布

 分析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病例的行业分布情况。

 企 业 类型分布

 分析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病

 1

  例的企业类型分布情况。

 规模 分布

 分析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病例的企业规模分布情况。

 (二)职业性皮肤病。

 基本 情况

 分析当年报告新病例数,与前一年比较的增长或减少情况,人口学特征分析(性别、年龄)。

 病种 分布

 分析职业性皮肤病病例的病种分布情况。

 地区 分布

 分析职业性皮肤病病例的地区分布情况。

 行业 分布

 分析职业性皮肤病病例的行业分布情况。

 企业 类型分布

 分析职业性皮肤病病例的企业类型分布情况。

 规模 分布

 分析职业性皮肤病病例的企业规模分布情况。

 (三)职业性眼病。

 体例同职业性皮肤病。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基本 情况

 分析当年报告的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新病例数,与前一年比较的增长或减

 1

  少情况,人口学特征分析(性别、年龄)。

 病种 分布

 分析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病例的病种分布情况。

 地区 分布

 分析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病例的地区分布情况,通过地图展示。同时,对例数较多的噪声聋单独进行描述和地图展示。

 行业 分布

 分析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病例的行业分布情况,通过行业和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病种分布列联表以及柱状图或条图展示。对例数较多的噪声聋单独进行描述。

 企业 类型分布

 分析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病例的企业类型分布情况,通过企业类型和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病种分布列联表以及柱状图或条图展示。对例数较多的噪声聋单独进行描述。

 规模分布

 分析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病例的规模分布情况,通过规模和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病种分布列联表以及柱状图或条图展示。对例数较多的噪声聋单独进行描述。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急性职业中毒 基本情况

 分析当年报告的急性职业中毒

 1

  新病例数,与前一年比较的增长或减少情况,人口学特征分析(性别、年龄)。

 病种 分布

 分析急性职业中毒病例的病种分布情况。通过表格展示。

 地区分布

 分析急性职业中毒病例的地区分布情况,通过地图展示。同时,对例数较多的病种单独进行描述。

 行业分布

 分析急性职业中毒病例的行业分布情况,通过行业分布柱状图或条图展示。对例数较多的病种单独进行描述。

 企业类型分布

  分析急性职业中毒病例的行业分布情况,通过柱状图或条图展示。对例数较多的病种单独进行描述。

 规模分布

 分析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行业分布情况,通过柱状图或条图展示。对例数较多的病种单独进行描述。

 典型 事故

  分析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同时中毒 1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下)典型事件。

 2.慢性职业中毒 体例同急性职业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体例同职业性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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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体例同职业性皮肤病。

 (八)职业性传染病。

 体例同职业性皮肤病。

 (九)职业性肿瘤。

 体例同职业性皮肤病。

 (十)其他职业病。

 体例同职业性皮肤病。

 三、报告职业病趋势分析 (一)报告职业病病种趋势分析。

 分析近十年职业病病例病种的年度分布情况,描述逐年变化趋势。对于病例数多以及增长较多的病种(尘肺、噪声聋等)单独进行描述和图表展示。各省可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发病情况增加病种。

 (二)报告职业病地区分布趋势分析。

 分析近十年职业病病例在地区分布情况,描述年度变化趋势。通过各地区各年增长速度的表格展示。对于病例数多以及增长较多的病种(尘肺、噪声聋等)单独进行描述和图表展示。

 (三)报告职业病行业分布趋势分析。

 1

  分析近十年职业病病例在主要行业分布情况,描述年度变化趋势。对于病例数多以及增长较多的病种(尘肺、噪声聋等)单独进行描述和图表展示。

 (四)尘肺病工龄分布趋势。

 分析近十年职业性尘肺病病例工龄分布,描述年度变化趋势。对于实际接尘工龄不足 5年的病例,对其地区、行业进行年度变化趋势分析。

 四、质量控制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报告情况[报告及时率、准确率(返修率)]、列出未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机构的名单。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评估情况。

 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评估评估机构数、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存在问题及 原因分析 结合趋势分析结果和质量控制的情况,针对以下问题做出原因分析:①本年度发病病例数与上一年度相比变化超过 10%,上一年度小

 1

  于 100 例的变化超过 20%;②职业性尘肺病病例实际接尘工龄不足 5 年;③某一大类职业病病例与上一年度相比发生较大变化;④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⑤疑似职业病登记职业病诊断的比例低于 90%,将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部门的情况及处理情况;⑥质量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六、建议 针对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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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职业病情况说明怎么写

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07-0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 1 号邮编 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 7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 二、第三条修改为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规范、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四、第七条修改为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 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设备、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设备、工艺、材料。

 ” 五、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六、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

 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 七、第十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 八、第十一条修改为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 九、第十四条修改为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 如实向所在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十、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十一、 删除第三十条第三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的 “或者终止” 。

 十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 十四、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 十五、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 。

 第二款修改为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

 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 十六、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十七、第四十八条修改为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统称诊断、 鉴定机构 认为需要时 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 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 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 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 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 二十、第五十五条作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二十一、第六十二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审查 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

 二十二、第六十四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二十三、第六十五条作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一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十隐瞒、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 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资料的

 “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

 ” 二十四、第七十六条作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

  二十五、第七十八条作为第八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二十六、 将第六条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中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将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 。

  将第十七条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所在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 。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

  将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

 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

  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

  将第七十五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 。

  二十...

篇四:职业病情况说明怎么写

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

 及风险评估报告(模板)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工作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注册地址

 工作场所地址

 单位规模 大□

  中□

 小□

 微□ 行业分类

 上属单位 (或主管)

 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 有□

 无□ 职业卫生 管理人数 专职

 兼职

 职业健康 检查人数 上岗

 在岗

 离岗

 劳动者 总人数

 接触职业病 危害总人数

 职业病 累计人数 目前在岗

 历年累计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按类填写具体危害因素)

 粉尘类

 接触人数

 化学物质类

 接触人数

 物理因素类

 接触人数

 生物因素类

 接触人数

 放射性物质类

 接触人数

 职业病危害 接触水平 一般职业病 危害因素 超标人数

 不超标人数

 严重职业病 危害因素 超标人数

 不超标人数

 职业健康管理状况等级

 职业病危害 暴露风险等级

 职业病危害 综合风险等级

 一、情况概述

 二、发现问题

 三、整改情况

 自查和评估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盖章:

 此材料内容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表

 单位名称:

  职业健康管理状况等级:

 类别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方法

 判定依据

 分值

 自查结果

 得分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一 、职 业病 防治 管理 措施 1. 管 理 机构或者组织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 人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查阅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责清晰,且各部门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有 职 业卫 生管 理 机构 成立文件,职责较清晰,各部门 基 本能 够按 职 责分 工开展工作 无 职 业 卫 生管 理 机 构 成立文件的;或职责不清晰,未 履 行 相 关职责 10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2. 管 理 人员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查阅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并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有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有 管 理人 员任命文件,基本 按 照要 求开 展 职业 卫生管理工作 无 管 理 人 员任命文件;或未 按 要 求 开展 职 业 卫 生管理工作 10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 防 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 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查阅职业病防治计 划 和 实 施 方案,查看其可行性以及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等 制定有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并按计划落实 制 定 有防 治计 划 和实 施方案,具有一定 的 可操 作性,基本按计划落实 未 制 定 防 治计 划 和 实 施方案,或未按计划落实 10 □符合 □ 基 本 符 合□不符合

 4. 制 度 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查阅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要求,制度齐全;职责清晰;符合单位自身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制 度 基本 齐全(缺少 1~3项);职责较清晰;具有一制 度 不 齐 全(缺少 4 项及以上);或职责不清晰,或20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类别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方法

 判定依据

 分值

 自查结果

 得分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且 符 合 自 身 特点,满足管理要求 定 的 可操 作性 不 具 有 可 操作性 5. 职 业 卫生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具体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检查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档案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档 案 种类 基本齐全(缺少1~2 项)、内容基本完整,基 本 符合 档案管理要求 档 案 种 类 不齐全(缺少 3项及以上),内 容 缺 项 较多,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20 □符合 □ 基 本 符 合□不符合

 类别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方法

 判定依据

 分值

 自查结果

 得分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二 、职 业病 危害 项目 申报 6. 职 业 病危害申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查看申报回执或查询申报系统;查看申报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 / 未进行申报;或 申 报 内 容与 实 际 严 重不符 ★ □符合 □不符合

 7. 变 更 申报 重要事项变化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查阅技术、工艺、材料变更的相关资料;查阅申报表,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接害因素情况 按要求进行变更申报;且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 / 未 按 要 求 进行变更申报;或 申 报 内 容与 实 际 严 重不符 10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三 、 建 设项 目职 业病 防护 设施“ 三同时” 预评价 8. 预评价报告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查阅近三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开展情况 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未 按 要 求 编制 职 业 病 危害 预 评 价 报告 10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9. 报告评审及整改 (1)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查阅评价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整改完善 / 评 审 资 料 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 按 要 求 整改完善 10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10. 书面报告备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查阅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 / 缺 少 工 作 过程报告 5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11. 项目变更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对 照 原 评 价 报告,检查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更且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 发 生 重 大 变更 但 未 按 要求 重 新 进 行10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类别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方法

 判定依据

 分值

 自查结果

 得分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预评价和评审。

 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查阅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害预评价和评审 职 业 病 危 害预 评 价 和 评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2.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查阅近三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开展情况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未 按 要 求 进行 职 业 病 防护设施设计 10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13. 设计评审及整改 (1)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查看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整改完善 / 评 审 资 料 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 按 要 求 整改完善 10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14. 书面报告备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 / 缺 少 工 作 过程报告 5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15. 项目变更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对照原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检查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查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发生重大变更且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发 生 重 大 变更 但 未 按 要求 重 新 进 行职 业 病 防 护设 施 设 计 和评审 10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类别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方法

 判定依据

 分值

 自查结果

 得分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验收 16.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查阅近三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开展情况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未 按 要 求 进行 职 业 病 危害 控 制 效 果评价 10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17. 验收方案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编制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 20 日将验收方案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查阅验收方案 按要求编制验收方案,并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未 按 要 求 编制验收方案;或 未 上 报 相关行政部门 5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18. 验收评审 (1)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2)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查阅评价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完善 / 评 审 资 料 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 按 要 求 整改完善 10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19. 过程总结报告 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 缺 少 工 作 过程报告 5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20. 分期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查阅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按要求同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评价/ 未 按 要 求 同步 进 行 职 业病 防 护 设 施5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类别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方法

 判定依据

 分值

 自查结果

 得分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目是否同步验收 报告、评审程序等符合要求 验收;或评价报告、评审程序 等 不 符 合要求 四 、工 作场 所职 业卫 生条件 21. 职 业 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查 阅 检 测 报 告(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象条件),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达标 重 点 职业 病危 害 因素 全部达标;个别其 他 职业 病危 害 因素 存在超标情况 重 点 职 业 病危 害 因 素 超标;或者大部分 其 他 因 素存在超标 20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2. 有 害 和无害作业分开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分开布置;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 / 有 毒 有 害 作业 与 无 害 作业 未 分 开 布置 ★ □符合 □不符合

 23. 工 作 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现场检查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工 作 场 所 与生 活 场 所 未分开 ★ □符合 □不符合

 类别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方法

 判定依据

 分值

 自查结果

 得...

篇五:职业病情况说明怎么写

病危害回头看行动自查自纠情况说明

  经过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题目、两个环节,通过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验、大扫除,通过学习、查摆、对比,展开批评,特别是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对个人存在题目的缘由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剖析,经过同道们的相互批评帮助,根据活动精神,本人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对比检查。

 一、学习教育阶段

  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心及上级会议文件 哇 精神,与党中心保持高 是 度一致自觉同,贯彻执 羽 行党的线路、方针、政 征 策。落实团体及公司党 臼 政决策部署态度果断。

 蜘 首先在思想上,能与党 呜 中心保持一致,态度坚 成 定,认真执行党的各项 壕 决定,依法办事,本人 瘩 能认真学习相干文件和 站 书籍:依照局活动办的 娱 安排,本人系统学习了 雅 《中国共*产*党中心 馆 关于在全党深进展开党 蚜 的群众线路教育实践活 郧 动的意见》等文件资料 掂 ,学习了《党的群众线 并 路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 到 件选编》、《论群众线 讣 路重要论述摘编》、通 瘪 过学习,本人在理想信 饮 念、群众观点、思想方 罩 法、精神状态、执政能 贴 力五个方面得到了很大 询 程度的进步,反对四风 免 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去 得到明显增强,基本做 泣 到了学用结合、知行合 酵 一。

 二、查摆题目

 帚 通过广泛征求领导和群 牙 众意见,通过对比检查 拍 ,通过严厉认真的民主 厄 生活会,聚焦四风,找 音 准了个人题目,在查找 幕 题目时,没有避重就轻 陇 、避实就虚,而是真正 充 把自己摆进往、把存在 摘 的题目找出来,把自己 秒 的题目暴光,对自己存 甥 在以下题目比如对上级 乎 精神和部署有机械照搬 居 照套现象,结合项目实 轴 际情况不够,同时解决 肃 执行进程中的解决实际 辆 题目不够,催促检查不 遇 严,使工作得不到较好 肯 落实,群众意识不强, 寓 为民服务的宗旨不够。

 谈 思路不够,办法未几, 屡 工作上存在急躁现象, 翟 致使项目题目不能及时 定 解决。对工作中的新情 墅 况、新挑战,觉得难度 晨 大的有安于现状的想法 整 ,工作之余,没有抓紧 氟 时间继续研究学习,对 行 项目出现的有些题目有 拓 得过且过,将就过往, 天 没精益求精狠抓落实的 偿 精神,生活上也存在攀 震 比心理等现象情况进行 痉 了查找。

 三、谈心交心 赶 情况

  在群众线路教 汛 育实践活动的第二阶段 砸 ,本人主动要求基层、 驮 职工和服务对象提意见 彰 、提建议,通过谈心, 挟 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和 儒 建议,向基层学,向群 感 众学,向实践学,做到 浓 查找题目不躲避、不遮 铣 掩,带着题目学,边学 嘎 边改,边学边查。除与 员 分管部分的同道们谈心 敞 ,在每次下基层展开工 镁 作时,依照要求,带着 花 征求群众意见的任务往 捆 ,在与单位领导班子成 些 员之间,也逐一或集体 祸 进行了谈心交心,而且 预 不止一次,对学习心得 几 体会、遵守党的政治纪 纹 律、贯

 彻落实中心八项 酝 规定、四风方面存在的 十 题目及缘由、个人思想 僳 题目、整改思路措施的 窖 打算进行了摆谈。

  岳 四、自我剖析情况。前 抡 两阶段的学习实践活动 邮 中,本人认真进行对比 费 检查和自我剖析,从理 削 想信念、宗旨意识、党 篙 性修养、政治纪律四个 变 方面进手,深进查摆个 洱 人存在的题目。剖析到 踞 自己政治理论学习不够 旋 主动,不够深进,政治 镶 理论修养有待进步。剖 贡 析到自己没有把政治理 载 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 赞 位置,在学习上存在着 引 一定的片面性,缺少对 疙 政治理论和经营管理理 埔 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入理 拐 解。

  剖析到自己没 吗 有深入地重视到理论与 邀 实践的辨证唯物关系, 蜡 缺少系统性、常常性和 乍 针对性的深进学习。在 属 管理中,还不能完全用 宏 马列主义、科学发展观 包 的态度和观点分析题目 浇 ,熟悉题目、解决题目 请 的能力。

  剖析到自 鞍 己对党的群众线路熟悉 莹 不深,经验不足,宗旨 瓤 观念有所淡化。

  对 李 群众工作经验缺少,宗 更 旨观念有所淡化。对党 询 的群众线路熟悉不深, 胁 对坚持改造自己的世界 狐 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 停 重要性熟悉不足,还没 伟 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 树 上建立起全心全意为人 醋 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 胁 工作上群众观念淡党的 逃 群众线路熟悉不深的主 祸 要缘由是对坚持改造世 莆 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腕 的重要性熟悉不足,还 幽 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 舱 动上建立起全心全意为 少 职工群众服务的公仆意 域 识。致使

 工作上职工群 挞 众观念淡薄,主观意志 均 成分多,情势主义成分 棍 多,服务职工群众少。

 宿

 剖析到自己有安于现状 睁 ,不思进取的怠惰思想 寂

 在工作学习上,安 骨 于现状,理论知识上觉 戊 得够用就行,有时碰到 郑 一知半解的题目没有深 竭 进细思细想,到项目上 气 有时怕苦怕累,没能进 渊 一步深进现场内部。

 栽

 剖析到自己创新意识 援 有所淡化,忽视了工作 忧 的积极性、主动性、创 心 造性。

 五、展开批评阶 陛 段

  经过认真预备和 蝗 谈心摸底,本人参加了 秽 公司领导班子专题群众 线 线路会,展开了积极健 厩 康的思想斗争。在民主 学 生活会上,本人诚肯作 频 了自我批评,对自己勇 豢 于揭短亮丑;虚心接受 缎 同道们对我提出的批评 酗 意见,认真做好记录和 怜 总结分类,为下一步整 甚 改到位做好预备,积极 寨 回应群众反映的题目; 傈 对班子领导和其他同道 光 勇于展开相互批评,依 霞 照要求,展开批评不说 他 客套话、不说空话,班 闽 子其他成员对待我提出 拯 的批评意见也都做到态 丁 度恳切、虚心接受。

 六 笑 、下一步打算

  认真 菱 进行理论学习,特别是 秸 学深学透党的十八大报 撬 告、中国特点社会主义 溶 理论体系、习总书记关 吟 于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 陕 线路的重要论述,自觉 秆 加强党性修养,牢固建 铸 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泻 的宗旨,建立正确的世 浅 界观、人生观、

 价值观 捏 ,切实筑牢思想防线。

 养

 、要进一步改进工 火 作作风,牢固建立群众 亿 观点,忠实地执行党的 萝 群众线路。要以解决思 娱 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 尚题目为动身点,以改进 郁 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 蔬 方式、进步工作成效为 胚 落脚点,深进到项目基 辛 层,诚心诚意为项目审 缸核施工方案,查找项目 蜒 出现题目的缘由,办实 忍 事、解难事、做好事。

 压 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 颜 极思惟、模糊熟悉所酿 凿 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 妥 躁情绪,迎难而上,积 章 极工作;善于从政治、 绞 全局的高度熟悉事物, 和 不断完善和进步自己, 邢 脚踏实地的投进到工作 致 中往,努力进步工作能 眷 力和服务水平在工作生 版 活中要带头讲大局,讲 陕 团结,讲奉献,带头创 棚 造佳绩,带头服务基层 摄 ,带头遵纪遵法,带头 垛 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 朴 。

  、要进一步保持 薄 清正廉洁,杜尽享乐主 摘 义和奢糜之风,在小事 望 情上也要做到节

  约 禁 勤俭。要有克服自我的 窑 胆识和魄力,抗得起* 持 **,耐得住孤单,经 惮 得起考验,做到自重、 渗 自警、自省、自励,做 勋 到在拜金主义、义和极 肪 端个人主义的腐蚀眼前 美 要牢记党的宗旨,牢固 电 建立为党为人民忘我奉 嘿 献的精神,要把个人的 披 寻求融入党的事业当中 戒 ,正确对待权利、金钱 兆 、名利,时刻遵守党的 贪 章程,认真履行党员义 村 务,自觉维护党的形象 狠 ,做到思想上、言行上 墩 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确 。从思想

 上筑起抵抗腐 抖 朽思想腐蚀的坚固防线 馋 ,增强拒腐防变的责任 仇 感和紧急感。要加强道 署 德修养,建立正确的利 韧 益观、荣辱观、道德观 灭 、人生观,寻求积极向 寓 上的生活情趣,带头宏 远 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淹 果断抵制歪门邪道,勇 卸 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 迟 ***行为,努力做到 孩 廉洁自律。

  、要进 魂 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 访 作实效。要坚持解放思 虚想、实事求是、与时俱 益 进,在科学理论的指导 仓 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 夫 、工作理念、工作手段 畔 和工作机制的创新,终 赋究到达工作成效的不断 升 进步。要不断总结和完 群 善工作经验,提出新思 媒 路、新方案,拿出新举 驭 措,首创工作新局面。

 托 始终围绕团体和公司的 而 长远发展工作,贯彻和 诱 落实上级党政各项决策 役 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 断 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 汞 好各项工作。

 清徐县职 羞 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毖 总结

  按照省、市职 骏 业卫生监管工作统一安 谷 排部署,我县认真贯彻 绞 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阎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嘲 监督管理规定》、《职 慨 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盏 》、《用人单位职业健 佰康监护工作办法》等法 辙 律法规规定,健全监管 遍 部门、乡镇、企业职业 振 卫生监管机构,逐级落 竖 实职业危害申报、检测 败 监控和警示告知“三项 蛀 制度”,狠抓职业健康 谬 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 搪 训和企业作业场所监督 快 检查等基础工作,全面 缨 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专 滔 项行动,并通过安全监 硕 管执法工作计划

 的多方 宇 位实施,促进了企业、 喜 监管部门“两个主体责 晕 任”的进一步落实,为 找 加快治理职业危害防治 噪 的薄弱环节、改善工作 确 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 邢 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 用 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 续 制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 佩 础。现将有关工作开展 耪 情况总结如下:

 一、职 厉 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希 进展情况

  健全机构 逃 ,明确职责,为职业病 思 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开展 血 提供组织保障。

  今 去 年以来,为进一步强化 油 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 末 作,县安监局专门成立 巍 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 苞 ,确定 3 名专职人员具 必 体负责职业病危害专项 捻 治理日常工作,并吸收 鸭 各乡镇分管领导、安监 坯 站长全程参与领导组工 唁 作。同时强化了与卫生 撇 、人社、工会等部门的 拖 横向联系。按照属地管 扶 理的原则,各乡镇结合 耀 安全监管工作,全程配 套 合安监等部门全力开展 冕 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襄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 褐 经营单位,大多按规定 增 设置或者指定了职业健 恫 康管理机构,配备了专 轩 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 致 管理人员,具体落实本 重 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各 赏 项工作措施。

  全面 脑 摸底,整体推进,确保 符 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砰 具 体措施落到实处。

 袍

 今年以来,由县安监 珐 局牵头,各乡镇、卫生 膏 、人社、工会等部门配 探 合,在上年度摸排的基 枕 础上,对我县存在粉

 尘 发 与高毒物品危害作业场 斯 所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 除 底汇总,全县存在职业 永 危害的企业 xx 家,接 攻 触职业危害人数 xxx 商 人,我县境内无石英砂 趾 加工及石棉制品制造企 杰 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 番 xx 个,从业人员 xx 撩 人,主要职业危害甲醛 缉 、苯中毒。由此将我县 藏 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磷 的重点锁定为冶炼、铸 蛛造、焦化、制鞋、木质 坎 家具制造、面粉加工、 滇 纺织、化工等生产企业 钎 ,特别对产生粉尘和使 痹 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陌实行了建档管理,工作 嫁 上做到了有得放矢;今 颠 年以来,县安监局按照 虞 省、市、县 XX 年度职 卿 业卫生监管工作总体安 端 排意见要求,分别制定 榆 了《XX 年度职业卫生 轿 监管工作安排》、《X 厘 X 年职业卫生执法检查 咽 工作计划》、《职业病 笑 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梳 》,并召开专题会议, 企 对各乡镇、涉及职业危 集 害企业进行了专项安排 绿 部署。在此基础上,与 丈 太原市安全生产培训中 紧 心联合对 100 家企业 蛙 的 104 名监管人员进 泛 行了专项培训。《XX 宁 年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工 窑 作计划》确定了执法依 出据、检查范围、组织机 营 构、时间安排、排查内 蛋 容、检查方式及有关要 惩 求,划定了执法检查进 恩 度计划,本项工作从今 肌年 xx 月份开始已全面 蚁 展开。通过交叉检查、 研 分片督查和专项检查等 烁 形式,切实加大了职业 豫 卫生监管执法力度,特 氟 别对存在粉尘与高毒物 告 品危害的 2 个木质家具 敷 制造企业依法采取了停 快 产、停业整顿措施。对 捶 另外 xx 个制造企业, 发 从服务企业的角度出发 畜 ,监督督促企业抓好企 岳 业职业卫生基础

 建设活 昼 动、职业危害防治基础 夕 工作。全年度共计执法 重 检查xx 人次,查处隐 瘟 患 xxx 条,整改 xx 谅 x 条,对未进行检测、 欠申报的 xx 家企业依法 汰 下达了整改指令,限期 泄 整改。上述工作的全面 涧 开展,为促进企业依法 欧 履行职业危害防治义务 洲 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绚 。

  突出重点,分工 写 协作,确保职业危害专 缴 项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 八 效果。

  今年以来, 涛 县安监局与卫生、人社 蓄 、工会、各乡镇等部门 破 配合,严格按照执法检 蛰 查计划,加大了对职业 逢 危害申报情况的监督检 手 查力度,从督促帮助企 嘲 业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 名 、完善管理制度、操作 门 规程入手,全面推进职 缩 业危害申报工作。督促 误 指导企业在对本单位作 丫 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 哟 行定期检测的基础上, 呆 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 瓮 业危害申报表》,如实 粤 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溺 。同时,督促指导企业 阅 建立职业危害检测监控 蚌 制度,督促企业按照相 乏 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 穴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 眨 素的日常监测,并按照 譬 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太原 铲 市安全生产技术咨询中 爷 心、...

篇六:职业病情况说明怎么写

情况说明书范文(共 7 篇)

  编号:KM/ZH30-20

  情况说明

  我公司员工

  因工受伤,现已鉴定结束,伤残为

 级,工伤期间治疗医药费由

 垫付,所以医药费打到

 帐户上,现申请一次性医疗费用报销。

  年

 月

 日

  工伤说明

  兹有部门姓名),于 年

 月

 日发生工伤,按照相关规定,工伤期间工资按照现工资标准日工资的 60%核算,即 。

  特此说明。

  员

 工

 签 字:

 综合部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总

 经

 理 签 字:

  工伤说明

  兹有

 部门,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发生工伤,按照相关规定,工伤期间工资按照现工资标准日工资的 60%核算,即 。

  特此说明。

  员

 工

 签 字:

 综合部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

 人签字:

 总

 经

 理 签 字:

  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申请人处加盖公章。

  3、登记号由受理工伤认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

  4、发生事故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初次确诊时间填写。

  5、工种一栏,企业职工填写工种类别,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

  6、伤害经过一栏,应写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害情况等。职业病患者应写清从事有害作业的起止时间、诊断机构、职业病名称等。

  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在抢险救灾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关于谈德工伤事故的情况说明

 湟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公司三分厂精整工谈德,在 2011 年 9 月 13 日在执行三分厂高碳铬铁精整任务时,由于不慎导致飞起的一块铬铁渣飞入眼中,造成其左眼受伤,事发后我公司及时送往湟源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

 并做了相应的处理

 经询问医生和争得本人同意就没住院治疗,后来谈德来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声称眼睛模糊 要求再去医院检查,我公司同意他去做检查,并提前告知他 所以医疗费用凭县级以上医院发票实报实销 两天后谈德又来到我公司安全环保部拿来了去医院检查的发票其中有几张是在乡镇医院开具的收据并要求报销,我公司经办人员告诉他 县级以上医院的发票可以核报,乡镇的收据不能报销 因为公司缴纳的是工伤保险,所有发票药费必须符合工伤报销条件,为此谈德和我们经办人员大吵了一场,又过了一个礼拜谈德拿来了一张医院开具的病例,病例显示为外伤性白内障,看到病例后我们告知其如果真的是工伤事故造成的公司会负责到底的,后来我们经过公司安委会研究后,将其叫到公司面谈,并争取他个人意见去省级医院做全面检查,为了公正起见告知他由他选择医院,最后他选择了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大医院眼科检查后,说不属于外伤性白内障,属于老年性白内障,并为其开具老年性白内障的药物进行治疗,效果很好,谈德也认可,从此谈德每一个星期都要求我公司为其购买青海大学附属

 医院的处方药品,我公司并没有推诿,三个月后我公司要求其上班,如果他认为工伤没有完全恢复,可持县级人民医院的证明,我

  公司还是按照工伤待遇对待,可至今未见其提供的任何证明,工伤发生第三个月我公司经办人当面告知他从下月开始将其工伤工资由以前的 1050 元降到 800 元,为了就是不让所有的工伤职工伤愈后还在家中泡工伤假,也为了杜绝有些工伤职工病好了又到别的单位就业,拿双份工资。当时谈德也同意了,可到了发工资的那天却反悔了,和我们的经办人大闹了一场后,拒绝领取工资和公司定期为其开的药也不来拿了。我公司多次催他来领工资及取走开具的药品,他都说来,可后来就是不见人影。到现在我公司还为其发着工伤工资。

  《工伤认定申请表》

  填表说明

  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⒉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⒊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类别。

 ⒋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⒌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

 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⒍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⒎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

 说明情况。

 ⒏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⒐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⒒领取工伤认定书时,请提交受伤害职工 4 张近期正面免冠 1 吋照片。

  证明

  本 人 _______________ , 身 份 证 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 XX 公司 XX 车间的员工,和___________是同一车间的同事。在_____年_____月______ 日 ______ 点 左 右 , 我 看 见 当 事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为事实经过。特此证明。

  证明人:

  日

 期:

篇七:职业病情况说明怎么写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草案)

  一、 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 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调整并公布。

 ”

 二、 第三条修改为: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协会规范、 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

 三、 第四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四、 第七条修改为:

 “国家鼓励研制、 开发、 推广、 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设备、 新工艺、 新材料, 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 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 设备、 工艺、 材料;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 设备、 工艺、材料。

 ”

 五、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增加一款, 作为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 按照各自 职责分工, 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

 ”

 六、 第九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领导、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 机制,统一领导、 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 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

 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修改为: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

 七、 第十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 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 自 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

 八、 第十一条修改为: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 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

 九、 第十四条修改为: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 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 应当及时、 如实向所在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 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 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十、 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

 “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十一、 删除第三十条第三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或者终止”。

 十二、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 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十三、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必要时, 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

 十四、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 应当经省、 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 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二)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

 “ ( 三)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 设备;

 “ ( 四)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

 十五、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

 第二款修改为: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 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

 十六、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十七、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 鉴定有关的资料。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 会( 以下统称诊断、 鉴定机构)

 认为需要时, 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阻挠。

 ”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 鉴定过程中, 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 诊断、 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 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并参考劳动者的自 述、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的日 常监督检查信息等, 作出职业病诊断、 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 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 破产, 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 诊断、 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 由该部门对存在异

  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 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

 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 鉴定过程中,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 当事人对劳动关系、 工种、 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 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应当受理, 并在 30 日 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 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 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 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职业病诊断、 鉴定程序结束之日 起 15 日 内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 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

 二十、 第五十五条作为第五十七条, 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依据职责划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二十一、 第六十二条作为第六十四条, 第三项修改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二十二、 第六十四条作为第六十六条,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二十三、 第六十五条作为第六十七条,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一)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 二)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 三)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 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 检修、 检测, 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 使用状态的;

 “ ( 四)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评价的;

 “ ( 五)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 六)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 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 七)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八)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 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九)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 十)

 隐瞒、 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 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资料的;

 “ ( 十一)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 鉴定费用的。

 ”

 二十四、 第七十六条作为第七十八条, 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

  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 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

 二十五、 第七十八条作为第八十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二十六、 将第六条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将第十三条第六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的 “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

 将第十七条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 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修改为“所在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 修改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将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 “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 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将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 修改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将第七十五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 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十七、 本修正案自 公布之日 起施行。

 本修正案施行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规章, 其内容与本修正案相抵触的, 以本修正案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重新公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修正案( 草案)》 的说明

 2010 年 3 月 , 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修正案草案)( 送审稿)》。

 收到送审稿后, 法制办先后三次大范围征求意见, 并于 2010年 11 月 5 日 至 11 月 19 日 就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条文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赴地方调研; 召开专家会和部门协调会; 走访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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