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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9篇

时间:2022-09-14 08:50:04 来源:网友投稿

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9篇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 ICS01.140.20CCSA14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XXXX—XXXX退役军人档案管理规范Speci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9篇

篇一: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

S 01.140.20CCS A 14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B 4403/T XXXX—XXXX退役军人档案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archive management of ex-servicemen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403/T XXXX—XXXXI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管理要求...........................................................................................................................................................15 收集...................................................................................................................................................................16 整理...................................................................................................................................................................2整理原则...................................................................................................................................................2整理流程...................................................................................................................................................27 保管...................................................................................................................................................................48 利用...................................................................................................................................................................49 转递...................................................................................................................................................................5附录 A(资料性)

 档案登记表..........................................................................................................................7附录 B(资料性)

 档案转递通知单..................................................................................................................8附录 C(资料性)

 退役军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9附录 D(资料性)

 档案材料目录....................................................................................................................12附录 E(规范性)

 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15参考文献...............................................................................................................................................................16

 DB 4403/T XXXX—XXXXII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本文件由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剑、王震、杨恺、曾碧静、杨文君、方燕、朱志能。

 DB 4403/T XXXX—XXXX1退役军人档案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管理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转递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指导退役安置地为深圳市的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A/T 31-2017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退役军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的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来源: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档案军队与地方退役军人管理机构在军人管理、退役军人安置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退役军人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家庭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安置、优抚、社保认定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4 管理要求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规依法、全面从严;——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方便利用、安全保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档案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5 收集

 DB 4403/T XXXX—XXXX2应重点收集反映退役军人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退役军人档案的内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档案后,应填写 《档案接收登记表》(见附录 A 的表A.1),并出具档案转递回执(见附录 B)。6 整理整理原则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间的有机联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确保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整理协调统一,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系统、实用的要求。整理流程6.2.1 鉴别6.2.1.1 档案鉴别的要求包括:——甄别材料的真伪,应保证材料内容真实、文字清晰、填写规范及对象明确。——判定材料是否应归入退役军人档案,包括: 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 不属于档案内容的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不需要保存的,应退还本人; 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部门批准销毁; 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应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6.2.1.2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收齐当年退役军人档案后,应按附录 C 给出的范围及 6.2.1.1 给出的要求统一组织鉴别,包括:——符合附录 C 给出的范围及 6.2.1.1 给出的要求的材料,应在《档案归档材料登记表》(见附录 A 的表 A.3)上登记;——不符合附录 C 给出的范围的材料,应退回材料形成单位,并说明退档原因;——不符合 6.2.1.1 给出的要求的材料,应告知材料形成单位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6.2.2 分类6.2.2.1 退役军人档案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分类:——人事档案;——安置档案;——优抚档案;——教育培训档案。6.2.2.2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包括:——入伍材料;——党团材料;——军衔、职务晋升(调整)材料;——奖惩材料;

 DB 4403/T XXXX—XXXX3——训练、考核材料;——生活待遇材料;——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退役现役材料;——其他相关材料。6.2.2.3 退役军人安置档案材料包括:——安排工作材料;——自主就业材料;——领取退役金材料;——退休材料;——供养材料;——其他相关材料。6.2.2.4 退役军人优抚档案材料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材料;——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材料;——残疾退役军人抚恤材料;——其他相关材料。6.2.2.5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材料包括:——职业教育材料;——技能培训材料;——其他相关材料。6.2.2.6 应依据分类对退役军人文件材料进行归档保存,具体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录 C。6.2.3 排序每类档案材料应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按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6.2.4 编号6.2.4.1 归档文件应依据档案分类方式和排列顺序编制档号,档号编制应遵循唯一性、合理性、稳定性、扩充性及简单性原则。6.2.4.2 按照 6.2.4.1 的编号要求,退役军人档案的档号结构可分为:——人事档案的档号结构:档案类别号—人物—案卷号;——安置、优抚及教育培训档案的档号结构:年度—档案类别号—案卷号。6.2.4.3 退役军人档案原则上应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案卷封面右上角应逐卷编写档号,卷内文件中每份文件的有效页面应编写页码,以有效内容的页面为一页,页码分别标注在文件正面右上角或背面左上角空白位置。6.2.5 编目6.2.5.1 应依据档号顺序编制案卷目录及卷内文件目录,编目应准确、详细,便于检索。6.2.5.2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目录格式要求、退役军人安置、优抚、教育培训档案案卷目录及卷内文件目录格式要求见附录 D。6.2.6 技术处理

 DB 4403/T XXXX—XXXX46.2.6.1 档案材料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褪色不清,应进行补救,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通过打印、抄写的材料,应核对无误,并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对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6.2.6.2 应采用扫描仪等设备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数字化加工应符合 DA/T 31-2017 的要求。6.2.7 装订6.2.7.1 档案装订应符合以下要求:——档案文字材料应剔除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修复,采用三孔双棉线左侧装订;——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应与目录相符;——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规格应符合附录 E 的要求;——档案卷皮应包括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及退役时间。6.2.7.2 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经验收合格,应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对档案材料进行入库保存。6.2.7.3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应收集后随即归档,涉及退役军人安置、优抚及教育培训的材料应收集齐全后于次年 6 月底前归入相关个人档案并入库,归档材料应为原件。7 保管档案保管的环境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建立坚固、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应为 20 至25 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高温等设施;——档案库房、阅览室和工作人员办公室三室应分开;——档案库房温度应为 14℃-21℃,相对湿度应为 45%-65%。档案保管应做好专业保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有关规范开展工作,具体要求见《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秘密法》;——遵循统一管理原则,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新增档案材料进行鉴别、编号、归档,确定保管期限,并按规范程序办理移交手续;——定期进行库存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进行修补和复制,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建立档案查阅及借用的制度,履行查阅、借用登记手续;查阅档案不应对档案进行勾划、涂改、标记号、折叠、污损、拆换内容等;外单位借用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办理登记后方可借用,并限时归还;——对秘密档案资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不可擅自扩大利用范围,应确保档案的安全;对于档案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部门规定限制使用的、法律规定不可开放的内容不应对外开放。8 利用

 DB 4403/T XXXX—XXXX5档案利用包括对档案的查阅和借用。查借阅对象应包括:——退役军人当事人及代理人;——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监察部门;——档案移交部门;——律师。查借阅事由应包括:——退役军人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办理案件;——办理社会保险、公证。查借阅范围应包括:——退役军人可查阅记载有当事人姓名的花名册和登记表;——退役军人代理人可查阅当事人委托查阅范围内的档案材料;——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监察部门可查阅退役军人档案的全部材料;——律师可查阅法院调查令载明的与诉讼有关的档案。注:退役军人代理人委托查阅范围不超过“退役军人查阅范围”。查借阅应符合以下要求:——按照查借阅对象,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退役军人当事人应出具单位行政介绍信1) ,当事人代理人应额外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监察部门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工作证件及证明查阅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档案移交部门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员工作证件; 律师应出具律师证、法院调查令。——查借阅人员应申明借阅理由,方可办理借阅手续;——任何人员不可查借阅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抽取、撤换、增添档...

篇二: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

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提升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全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系统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安置工作、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的重要依据,反映退役军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档案、落实责任;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对部队组织移交的档案接收、审核、转递工作,并接受上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责任,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第八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央、省有关补助经费,地方财政统筹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利用便捷工作要求,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各地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十条

 退役军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人事档案由接收安置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军籍职工人事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建立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和退役军人电子信息档案,借助大数据技术支撑,运用智慧老兵云上服务平台和杭州“老兵码”应用场景,实现“一键查询、一码查询、一码通办”。

 第十二条

 建立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将退役军人的基本信息、服役表现、立功受奖、专业技能、组织鉴定等档案信息,按照国

 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设置查询、调阅、存档等功能,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第十三条

 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及其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库房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配置铁质档案柜及必备的设施设备,确保退役军人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鉴定归档原则:

 (一)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定归档工作,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严肃认真地进行。

 (二)凡收集的材料,在归档前必须经过认真审查、鉴定,符合要求的才能归档。未经鉴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销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不得私自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中撤出材料。

 (三)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进行鉴定,必须判定材料是否属于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内容,必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手续是否完备。发现档案中缺少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四)鉴定中发现涉及退役军人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退役军人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经鉴定应销毁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要进行登记,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整理严格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工作做到真实、完整、规范。不得折皱或损坏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新形成的材料,要及时补充整理。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纪检监察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限期归还。借阅单位对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不得擅自转借。查阅人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档案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特殊情况需要复印的,须事先在《退役军人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印的材料明细,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递要求:

 (一)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应随着管理权限的变化及时转递。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调动或管理权限变动通知后,应在 30 天内将调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给新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主管部门。

 (二)转递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必须经过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达,严禁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交退役军人本人自带或公开邮寄。

 (三)转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必须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将材料分批转出。

 (四)转递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必须按规定填写《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并详细登记转递情况。凡转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要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入历年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出名册,以便查找。

 (五)接收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对个人自带的档案,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接收。

 (六)对转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逾期一个月未见回执退回,要及时发函、发传真、电话催取,以防丢失。回执退回后,将其贴在转递通知单的存根上。

 退役军人死亡 5 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退役军人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本着让“数据信息多跑路、让退役军人少跑腿”的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作用,体现利用价值。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的,造成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围绕主动归集、主动回调、主动谋划的“三主动”举措,做到应管尽管。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商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⒈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人事档案归档主要内容和分类 ⒉退役士兵人事档案归档主要内容和分类

 附件 1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 无军籍职工人事档案归档主要内容和分类

 1.《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一式四份),《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一式三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一式两份),其中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还应有《军队干部转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申请表》(一式一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2.干部履历、自传材料,包括:干部履历书、干部履历变

 化补充报告表(干部基本情况变化登记表)、自传等。

 3.入伍、入团、入党材料,档案中应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

 书、《入伍政审表》或《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份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转正申请书等。

 4.职级、军衔、工资材料,档案中应有《军官任免晋衔报

 告表》或《干部任免报告表》、《干部调整级别报告表》以及职务任免、授予(晋升)军衔、确定(晋升)文职级别等审批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任命和确定、调整、改套专业技术 等级审批材料,确定、调整、晋升薪金(工资)档次审批材料等。

 5.学历学位材料

 (1)全日制学历。档案中应有招生登记表、学生或学员登

 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

 士学位的档案中应有相应的学位评定表(书)。

 (2)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档案中应有报考登记表、学

 习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中应有成人教育公章和

 学校公章。取得自考学历的,档案中应有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

 表中附有学习成绩,并加盖省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和挂靠学校

 公章。

 (3)党校学历。档案中应有:报名登记表、学历证明、毕

 业论文评鉴表、毕业学员登记表(含成绩单)。

 (4)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博士)。档案中应有报考攻读硕 (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硕(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博)士学位决定, 参加硕(博)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5)军队院校学历。档案中应有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登

 记表)、军队院校学员登记表、学员毕业鉴定或应届毕业生预征

 对象登记表(地方征兵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学员

 参军登记表。

 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档案中必须有相应的复印件,且由部队

 干部部门核对原件后注明确认意见、复印时间,并加盖干部部门

 印章。

 6.奖惩材料,包括: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在各

 种表彰活动中评选的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审批材料,受党

 纪、政纪和军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等材料。

 7.考核鉴定材料,包括: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

 组织鉴定、考核评语等材料。

 8.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的

 军队转业干部,需有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服

 役证明(包括服役地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起止时间、认定边

 远艰苦地区所依据的文件等)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起止时间证明。

 9.家庭、社会关系材料,包括:干部配偶、子女情况以及

 家属随军、随调、结婚、离婚材料等。

 10.评定伤残等级审批材料等。

 11.住房情况材料。

 12.备考材料。依据《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清理有关问题的处

 理办法(试行)》(政干〔2015〕190 号,2015 年 4 月 13 日)

 填写,应有干部本人签名和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认定意见并

 盖章。

 13.其它材料,包括:更改或确认姓名、民族以及出生时间

 等批复、批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专业技术干部原在军

 队享受职级待遇批注等。

 关于确定或更改出生时间的文件: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

 治部关于确定或更改干部出生、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有关

 事项的通知》(1990 年 11 月 27 日);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不再办理确定或更改干部出生时间事宜的通知》(1999 年 12 月 7 日);③《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试 行)》(政干〔2015〕190 号,2015 年 4 月 13 日)。

 附件 2 退役士兵人事档案归档主要内容和分类

 1.入伍材料 (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 年 3 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3)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 年 3 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5)士兵登记表(1990 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

 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 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 (1)入党(团)志愿书。

 (2)优秀党(团)员登记表。

 3.军衔、职务晋升(调整)材料 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士兵任职报告表。

 4.士官材料 各级、各期士官选取表。

 1979 年至 1990 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 年至1998 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 年至 2008 年选取的士官为选取报告表(2008 年度为各部队自行打印的《2008年冬季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2009 年之后选取的士官为士官注册登记表。

 士官学校毕业任命的士官,应当有入学批准书(其中,1997年以前为军士长学员毕业分配表)。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应有《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或者《招...

篇三: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

退役军人事务 各项 管理制度 汇编

 目

 录

  1.退役军人事务考勤管理制度 2.退役军人事务请销假制度 3.退役军人事务效能考评制度 4.退役军人事务干部理论学习制度 5.退役军人事务值班工作制度 6.退役军人事务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7.退役军人事务财务管理制度 8.退役军人事务保密工作若干规定 9.退役军人事务公文管理制度 10.退役军人事务印章管理制度 11.退役军人事务公文起草、印发制度 12.退役军人事务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3.退役军人事务轮岗交流制度 14.退役军人事务干部行为规范 15.退役军人事务卫生管理制度

  2 1 1. . 退役军人事务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肃上下班纪律,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指纹(刷脸)签到,签到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督查。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执行上班签到制度。

 第三条 作息时间按照人民政府通知执行,以每年“五一”“十一”为时间节点执行作息,具体为: 夏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30。

 冬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按时签到,原则上应提前 5 分钟到岗。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签到,须作出说明并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否则按旷工论处。如遇突发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签到的情形,由综合办公室人员对未能签到情况进行记录,并将此情况视为已签到。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因公外出要向局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或分管领导报告去向和返回时间,填写外出登记表,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处。

  3 第七条 干部因公、因私、因病或培训离岗超过请假时间的,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八条 每月迟到、早退 3 次或旷工 1 次的不得参加月度评优评先。一年内迟到、早退 12 次以上或旷工 3 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考核为基本合格;迟到、早退 15 次以上或旷工 6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对严重违反考勤纪律管理规定的,经党组会议研究,正式干部的建议调离本单位,非正式干部一律辞退或退回管理单位。

 第九条 考勤结果每月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进行通报、公示,报主要领导知晓。干部考勤考核作为年终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纳入干部年度考核管理。平时监督执行由分管领导进行不定期检查,违反者按以上规定执行。

 2 2. . 退役军人事务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手续,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岗工作人员(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勤。如因公、因事、因病请假,要严格执行逐级报告和请假制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

  4 第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工作人员请假(除带薪年休假外)0.5天,经业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分管领导知晓;请假 1 天由分管领导批准;1 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经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交办公室保管并做好登记,请假人员回来后及时销假。如遇紧急事件不能提前书面请假的,应在上班后及时补写假条,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因病住院治疗的,需持医院证明。

 第六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其他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超出天数以旷工处理。

 第七条 干部年内请病事假原则上累计不超过 30 天,超过规定天数的,年底考核不能评优评先(特殊原因除外)。

 第八条 请假一律按照事前请假、事后销假的程序进行,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如遇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先以电话等方式向领导请假,并报综合办公室,随后由本人履行书面补假手续。对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照旷工对待。

 3 3. . 退役军人事务效能考评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工作,建立量化管理和科学的考评制度,强化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效能考评制度

  5 效能考评制度是对效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的一种制度。这项制度以效能为主要目标,制定科学的、量化的、操作性强的考评评议办法和实施细则,使之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效能建设的效率和效果。

 二、效能考评的对象

  局全体工作人员。

 三、效能考评的内容 (一)各办公室考评主要是工作目标、履行职责、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四个方面。

 1、工作目标:各办公室制定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各办公室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上级有关文件、领导部门要求落实和上报事项的完成情况;局党组会议、党支部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局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2、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部署情况;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履行工作职责,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文明秩序情况;信息宣传情况;工作纪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卫生情况等。

 3、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公平、优质、高效办结应办事项情况;基层和群众的满意情况;行风监督员评议情况。

 4、廉政建设:各办公室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违背政策规定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利益的情况;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吃、

  6 拿、卡、要及生、冷、硬、推等不正之风;行风监督员和群众有无投诉举报情况。

 (二)机关工作人员考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评工作实绩。

 1、“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要素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3)遵守地方和部门的规章制度;(4)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5)组织观念和组织纪律;(6)团结协作和大局意识;(7)坚持原则,明辨是非的观念;(8)关心和爱护同志;(9)爱护国家、集体财产,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10)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11)工作时间以外的表现(在公共场合和家庭中的表现);(12)群众口碑。

 2、“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考核要素为: (1)学习的能力;(2)调查研究的能力;(3)表达能力(语言、文字);(4)沟通协调能力;(5)心理调适能力;(6)综合分析能力;(7)依法行政能力;(8)社会服务能力;(9)开拓创新能力;(10)政治鉴别能力;(11)决策能力;(12)对社会性事件的判断和应变能力。

 3、“勤”是指工作态度、纪律和事业心。考核要素为: (1)履行岗位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2)对工作业务的熟知程度;(3)完成工作任务的主动性和责任心;(4)遵守各项工作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5)服从组织决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6)上班出勤率;(7)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8)参加各类会议的出

  7 勤率;(9)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的出勤率;(10)办公室整洁程度和卫生值日效果。

 4、“绩”是指工作实绩。考核要素为: (1)工作思路和目标的明确性和贴近性:(2)工作计划和部署的合理性和科学性;(3)承担工作任务的数量;(4)承担工作任务的难易程度;(5)完成工作任务所采取的方式方法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6)完成工作任务的效率和时间;(7)完成工作任务的创新性;(8)完成工作的质量和取得的效益;(9)所完成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10)完成工作后总结的及时性和参考价值。

 5、“廉”是指遵章守纪,廉洁奉公。考核要素为: (1)遵守党纪、政纪的自觉性;(2)行政执法的规范性;(3)使用权利的正确性;(4)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的态度;(5)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和事的态度;(6)对身边工作人员和家属子女的管教;(7)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和管理;(8)实施收费项目的规范性和合理性;(9)在涉及群众利益方面的态度;(10)群众的评价和举报。

 四、效能考核的方法 由平时考评和半年考评、年终考核三部分组成。平时考评实行月度考评,被考评人员填写本单位《月度工作汇报表》,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以文字形式报告分管领导审核评定,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半年考评实行两次打分制,在 6

  8 月中下旬、12 月中下旬由全体干部统一打分,并将平时考评和半年考评结果汇总,最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五、效能考评的奖励与处罚 考评采取被考评人按细则要求内容提供依据建档,年终由局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职工统一打分,经反馈本人确认无误后,核定总分并按等级进行奖励。

 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不认真填写《月度工作汇报表》、不按时上报工作总结的工作人员,要做出书面检查,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比例,扣除相应的绩效奖。

 4 4. . 退役军人事务干部理论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能力素质,提升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周星期一、四早晨为集中学习时间,如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调整安排学习时间;因开会、外出学习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学习的干部必须事先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

 二、全体干部职工要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并按照学习内容认真学习并抄写学习笔记,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笔记原则上每年

  9 25000 字-30000 字,一般干部学习笔记原则上每年 20000 字,学习心得体会每人每年至少 4 篇。

 三、集中学习采取领学、专题辅导、座谈讨论等形式组织开展,确保学习内容和次数符合相关要求。

 四、由办公室负责,每个季度检查一次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笔记、心得体会等撰写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理论学习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五、集中学习实行季度通报制、年度考核制,并将结果作为干部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分管领导每人每年围绕所分管的业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2次(上半年 1 次,下半年 1 次),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5 5. . 退役军人事务值班工作制度

  一、值班实行领导带班负责制。节假日实行分组值班,每组确定一名领导带班,每组值班一天;汛期等灾害预警期及特殊时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全天值班。

 二、值班人员要在带班领导的统一安排下各负其责,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得缺岗、脱岗。

 三、认真做好值班期间的情况记录、电话记录和签到记录,对来人来访进行登记,值班人员可研究处理一般事务,如有突发或重

  10 大情况,应及时向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否则值班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四、值班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经带班领导同意,可与其他人员调换值班时间。

 五、加强值班监督检查。办公室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值班人员值班时间、处理各种问题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以便考核备查。

 六、节假日值班期间,严格遵守值班制度,每天下午 16:00 前有事报事,没事报平安报至县委办、政府办、政法委、安委办、及区、市业务部门。

 6 6. . 退役军人事务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一、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按照“分工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调处,谁回复”的原则,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主动研究、协调、处理群众的信访问题。对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督办的信访问题,认真对待,积极调处,限时办结,报告结果,不准上推下卸,不准软抵硬抗,不准敷衍搪塞,不准报谎说假,更不准推诿扯皮,

  11 久拖不决。所有信访问题的办理,必须书面答复,无法解决的,务必逐级报告请示,不得不理不问,压案不报。

 三、坚持干部下访制度。相关干部每月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情况,并疏理和提出详细的处理建议。

 四、对群众反映的正当、合理要求,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解决;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事项,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绝不能因个人工作疏忽引发个访问题为群体上访,初访问题为重访、缠访,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对信访老户、缠户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核实情况,吃透政策,个案研究,认真调处,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和办法,尽快息访罢诉。

 7 7. . 退役军人事务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法规和制度,按《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业务。

 2、财务人员要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及时办理业务,按时记账,使单位帐目清晰,无差错。

  12 3、财务人员每月及时向领导汇报单位财务状况,保证单位财务工作正常运转。

 4、办公用品的购买、印制,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购买、印制。

 5、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的会议及培训。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财务报表。

 6、认真保管财务档案。

 7、本单位办公经费 1000 元以下支出、专项经费 3000 元以下支出由分管财务领导负责签批;办公经费 1000 元以上支出、专项经费3000 元以上支出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后核支。

 8 8. . 退役军人事务保密工作若干规定

  一、保密范围 1.有密级的各种文件、文稿、刊物、资料和传真等; 2.不宜公开的党组会议等讨论意见及会议记录;

 3.尚未公布的文书、档案和各种历史及人事档案; 4.其他秘密事项或暂不宜公开的秘密内容。

 二、保密工作制度 1.草拟、制发涉及敏感或有秘密内容的文件、材料要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处理,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或敏感文档。

  13

  2.严格会议保密制度。会议文件的印发、保管、记录、传达等,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不得擅自乱传乱发。

 3.严格按规定做好保密文件、资料、刊物的分发、传阅工作,避免误发、误传。未经批准不得扩大或变更传阅范围。

 4.做好计算机通信的保密工作。不得在无加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传真机上传输带有秘密内容...

篇四: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

S 03.100CCS A 2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212/T 1076—2021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规范2021-10-29 发布 2021-10-29 实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2/T 1076—2021I前 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泰州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永生、沈洪喜、陈兵、荀洵。

 DB3212/T 1076—20211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基本原则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协助做好就业创业扶持、走访慰问、帮扶解困、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服务性、保障性、事务性、延伸性工作,打通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最后一公里”,强化服务理念、细化服务内容、实化服务举措,扎实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就地解决问题。5 基础设施建设5.1 建设内容5.1.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组成。5.1.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宜包括服务大厅、功能室、办公用房等,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设施配置要求见表 1。表 1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设施配置一览表层 级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办公用房来访接待室老兵调解室荣誉室(荣誉墙)党建综合室机要档案室图书阅览室多功能会议室(视频接访保卫值班用房

 DB3212/T 1076—20212室)设区市级● ● ● ● ● ● ● ● ● ● ●市(区)级● ● ● ● ● ● ● ● ● ● ●乡镇(街道)级◎ ● ● ◎ ● ● ● ◎ ◎ ◎ ◎村(社区)级◎ ◎ ◎ ◎ ◎ ● ● ◎ ◎ ◎ ◎注:●为必选项,◎可选项。5.1.3 设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接访区域应设安全防范设施,可配置安检门和灭火防爆等设施设备。5.1.4 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服务大厅宜优先设置在建筑物的 1 层,具备智能取号、身份核验、业务办理、自助服务、政策检索、信息宣传等功能,提供“一站式”服务,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 3 个以上服务窗口。5.1.5 单独建设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设备宜包括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消防、建筑智能化系统、视频系统、应急设施、健身设备等。5.1.6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场地宜包括建筑用地范围内道路、绿化、停车场等。5.2 选址和规划布局5.2.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a) 选择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位置;b) 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较好;c) 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5.2.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街道)规划。5.2.3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指标等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5.3 建设规模5.3.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规模应根据各地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保障工作实际确定。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参见表 2。表 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含功能室)面积类 别 建筑面积设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不小于 700 m2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不小于 300 m2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不小于 200 m2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不小于 150 m2

 DB3212/T 1076—20213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不小于 100 m25.3.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5.4 建设要求5.4.1 单独建筑用房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外观力求简洁、大方、庄重。门头入口处进行模块化、标准化设计。5.4.2 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用房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在建筑用房附近醒目位置设置指引牌。5.4.3 服务中心(站)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标准统一的牌匾和标识。5.4.4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应按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应符合安全、节能、防火、无障碍、卫生、绿色环保等要求。5.4.5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的结构、给水排水、电气、智能化、暖通、消防等专业设计,应考虑当地建设条件并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5.4.6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室内装修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5.4.7 利用既有建筑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在改扩建前,有以下情形,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鉴定和评估,并出具检测报告:a)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b) 公众场所 5 年未做安全鉴定的;c) 由于行为人(含单位)任意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附加建(构)筑物而影响结构构件、设备损坏的房屋;d) 因毗邻建筑深基坑施工、兴建、扩建、加层而损坏的房屋;e) 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f) 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或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5.4.8 既有建筑进行修缮的项目应先进行检查、评定及设计,后实施修缮,保证建筑的使用功能和正常使用安全,维持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5.4.9 既有建筑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应按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和结构抗震加固设计,满足改扩建后的建筑功能需求,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抗震安全,保障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5.4.10 既有建筑修缮或改扩建工程施工中,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当出现房屋现状与检测、检查、评定、鉴定、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报产权所有人、受托管理人及检测、检查、评定、鉴定与设计相关单位。5.4.11 改变原有建筑结构的改扩建工程,投资额、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修缮工程,应按照当地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项目申报和施工等有关手续。6 设施设备6.1.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设置办公和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独立规划设置。6.1.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应设置信访接待室及权益维护、帮扶援助、政策咨询、就业创业等服务窗口;结合场地条件和需要,设立老兵调解室、心理咨询室、法律援助室、荣誉展览室等活动服务场所。6.1.3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设置服务窗口和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立来访接待室以及老兵调解室、心理咨询室、法律援助室、荣誉展览室等活动服务场所。6.1.4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专门设立场所,或按照“资源整合、功能集成、共驻共建共享”的原则与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等其他职能机构合署办公,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标识“退役军人服务”字样,同时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设置相对独立的活动场所。6.1.5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牌匾内容分别为“XX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XX 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竖排白底黑字,字体为“方正宋黑简体”,内容自上而下排列,具体尺寸可根据当地党政机关门牌尺寸规范设计。6.1.6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匾内容为“XX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匾内容为 “XX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DB3212/T 1076—202146.1.7 乡镇(街道)服务站可根据实际悬挂条牌或方牌,具体要求如下:a) 条牌竖排白底黑字,字体为“方正大标宋简体”,内容自上而下排列;b) 方牌为钛金材料,内容分两行自左向右排列,第一行靠左书写地名,字体为黑色“方正黑体”,第二行居中书写“退役军人服务站”,字体为红色“方正宋黑简体”。6.1.8 村(社区)服务站可根据实际悬挂方牌或插卡式标识。插卡式标识字体为方正小标宋,居中书写“退役军人服务站”,具体尺寸可根据实际比例缩放。6.1.9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和办公家具:a)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宜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保密设备;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保障公务用;服务大厅应配备紧急医疗救助、饮水供应、无障碍设施等便民服务设施;b)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宜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必要办公设备;配备资料柜、档案柜等办公家具;服务窗口应配备老花眼镜、饮水供应等便民服务设施;c)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宜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必要办公设备;配备资料柜、档案柜等办公家具;服务窗口应配备老花眼镜、饮水供应等便民服务设施。7 管理要求7.1 人员管理7.1.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对退役军人有责任、有感情的要求足额选强配齐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和烈属军属等优抚对象,原则上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7.1.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遴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等方式配备事业编制人员。7.1.3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至少配备 1 名事业编制人员,服务对象 1000 人以内的应配备 1名工作人员,1000 人以上的应配备 2 名工作人员,每增加 1000 名服务对象增配 1 名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鼓励专武干部参与服务站工作。7.1.4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在“两委”中指定专人负责。7.1.5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综合考量服务对象数量和工作特点等因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增强服务力量。7.1.6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证(牌)。7.2 经费管理7.2.1 各级地方财政应足额保障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购买专业服务、走访慰问、帮扶解困,以及开展退役军人服务等项目。7.2.2 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应足额保障开办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具体经费保障标准遵从各地统一规定。7.2.3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经费保障格局。7.3 管理制度建设7.3.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制定主要包括党建制度、人员管理、公文办理、会议会务、公章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采购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含涉密文件办理)、教育培训、值班管理、安全生产、公务用车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7.3.2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制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含涉密文件办理)、走访慰问、政策宣传、安全生产等的内部规章制度。7.3.3 每季度、每半年逐级上报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开展和重要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7.3.4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做到信访数据每日统计、每周分析、定期上报,发现重大预警信息和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服务中心(站)报告,每日上报信访工作情况。

 DB3212/T 1076—202157.3.5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矛盾化解方案,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每月应至少召开 1 次、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做好会议记录,确定化解方案,力争推动解决。对重大疑难复杂事项,要结合沟通交流制度,及时上报上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7.3.6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坚持“日常和重要时间节点相结合、普遍走访慰问与重点人员走访慰问相结合”的原则,利用网格化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走访慰问工作。7.3.7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定期对重点人员进行走访慰问,清楚掌握辖区内重点走访对象基本情况,并建立联系人制度。7.3.8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做到普遍联系和常态走访,清楚掌握辖区内所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基本信息。7.3.9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对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紧急性、临时性困难援助。7.3.10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对象,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解决,并充分整合资源,通过设立关爱基金、募集社会资金等方式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开展帮扶援助,可对重点优抚对象要定期组织体检。7.3.1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定期召开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会议,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每季度应至少召开 1 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每月应召开 1 次。7.3.1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新入职工作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并逐人签订保密责任书。7.3.13 乡镇(街道)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按照下跨一级的模式,每年至少举办 2 次业务培训;辖区退役军人较多、任务较重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以会代训、组织观摩等方式,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业务培训。7.3.14 各级服务中心(站)应常态化开展廉洁自律教育。7.3.15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中心(站)分布和联系方式:a) 工作职责: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职责、窗口接待人员职责、安保人员职责等;b) 工作制度:主要涉及工作人员守则、公共安全须知、来访人员须知等;c) 工作流程:业务办理流程图、服务规范流程图、信访事项流程图等;d) 中心(站)分布和联系方式:公布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分布及联系方式等,可通过电子屏、工作联系卡等形式进行公布。7.3.16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通过折页、手册、宣传栏等形式对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进行公布。7.4 信息化管理7.4.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等网络,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积极对接、协调当地电子政务外网主管...

篇五: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

壮族自治区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工作,推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军人参军入伍、政治思想、服役表现等情况的历史记载,是全面了解军人服役经历、确定其退役后各项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做好应急备战人才储备的基础支撑,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人事档案。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适用本办法。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工作按照依法管理、统筹协调、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相关部门职责。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等服务保障机构,根据要求承担具体任务,提供相关延伸性、辅助性服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档案主

 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军队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应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纳入退役军人工作整体规划,建立健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军地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共为的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质效。

 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备和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应依托现有资源统筹推进,所需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集中、统一、分类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可暂时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寄存;待条件具备后,再移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

 第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档案统计工作,对所保管人事档案出入库情况、设施设备情况、接收移交情况、信息化情况、工作人员情况等定期统计并建立完备的台账,统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将人事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明确承担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日常保管利用工作的机构和在编专职人员。要把“政治可靠、

 忠诚履职、担当奉献、坚持原则”作为选配首要条件。档案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可以综合考虑工作量等情况,配备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保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办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为有关部门提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情况;做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人事档案移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综合档案馆负责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结合实际加快档案库房建设,按照办公、整理、阅览和档案库房等基本功能分区设置,具体可参照以下要求。

 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退役军人档案存放年限、数量需要,并有一定的预留空间。整理、阅览等区域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选址应当防潮、防火、避免阳光直射,利于档案保护。

 档案库房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

 第十六条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闭五节柜、密集架、光盘柜、底图柜等档案装具,不得采用木质柜、玻璃门柜等装具。档案整理台、档案梯、移动置物架、档案盒、装订用品等配备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档案库房配备的档案装具应当与档案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相匹配。库房采用密集架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 8kN/m²或按档案装载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安装漏水报警设备;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系统,安装防火门,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档案库房应当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整理、阅览、档案数字化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人事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或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等。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上述涉及档案库房建设和装修的,要严格按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建设和装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接收和管理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军地相关单位区分不同安置方式进行移交接收,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规定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退役军人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即:出生日期、入伍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服役经历、军人身份,以及奖励惩处、残疾评定、易地安置等相关材料。对于退役士兵属于入伍批准、义务兵注册、军士退役时本衔级注册相关证表缺失的,其人事档案材料中应当具备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制发的《士兵档案材料证明信》。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人事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服务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限于档案整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支持等辅助性工作。社会化服务应当符合《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68)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以转业、政府安排工作方式移交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并按规定移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管理。

 退役后复职复工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军官的人事档案,由

 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退休方式移交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经安置地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审核后,移交给安置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存放管理,也可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自主就业、供养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以及灵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

 集中供养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也可移交给优抚医院、退役军人康复中心等管理机构存放管理,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人事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给复学所在学校进行管理,学业结束后,按规定移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用人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存放在其他部门或因特殊情况由本人保存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按照应转尽转、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有序转接。

 对于退役军人因特殊情况由本人自行保管的人事档案,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人事档案复印件信息商有关

 部门仅对申请人军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属于退役军人的应当及时作出审批,按规定存放管理其档案;对于经核查不属于退役军人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通知取档。

 第二十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GB/T33870—2017)等相关技术标准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进行数字化,严格规范基本环节处理,不断加强与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关联融合,确保数字化副本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且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退役军人数字档案的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按照纸质档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新接收的年度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及时进行数字化工作。其中,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以及复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应当在转交其接收安置单位或相关学校前完成档案数字化工作;作其他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应当在接收档案后 6 个月内完成数字化工作。

 对于从各部门按规定接收的历年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以及由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优抚医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等部门管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相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档案数字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暂时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移交给同级综合档案馆管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托管办法,确保档案存放管理安全、使用规范便捷。

 对于部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丢失、损毁或个别材料缺失的,军地各级相关部门要分类施策、稳妥处理,积极探索建立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查证渠道,研究处理办法,为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依据。对于退役军人死亡满 5 年的,其人事档案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军人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内容:

 (一)履历材料; (二)入伍材料; (三)党(团)员材料; (四)军衔、职务(技术等级)任免(调整)材料; (五)奖惩材料; (六)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七)评定岗位技能和学习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八)生活待遇材料; (九)结婚、家属材料; (十)退出现役材料; (十一)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出国(境)、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二)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三十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整理严格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工作做到真实、完整、规范。

 不得折皱或损坏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新形成的材料,要及时补充整理。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应当编制检索工具,满足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需要。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存储和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应当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受损、易损档案进行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档案修复应当保持档案内容的完整,尽量维持档案的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当做好登记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复制备份,作出修复说明。

 第三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人事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单位,应派组织(人事)部门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人事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档案管理单位应制定查阅人事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五)因工作需...

篇六: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

x 乡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职责

 1、突出个性化服务,协助做好退役军人行政关系、组织关系、供给关系转接和档案移交工作,将退役军人流动党员及时纳入党的基层组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心理疏导工作。

 2、开展退役军人政策宣传,培育树立退役军人先进典型。

 3、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联络接待、信息采集、情况反映、帮扶援助、走访慰问、政策咨询宣传、具体优抚事务、悬挂光荣牌、立功喜报、节日慰问、学习交流等工作。

 4、指导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展工作。

 xxx 乡各行政村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职责

 1、强化提供面对面、一对一服务,开展退役军人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

 2、配合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心理疏导工作。

 3、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走访慰问、帮扶解困以及涉退役军人舆情的收集、引导等工作。

 xxx 乡、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制度

 1、日常接待制度。做好日常接待登记,及时接听服务热线电话,听取退役军人相关意见建议,及时沟通交流,做好宣传引导,详细填写《退役军人服务登记本》,能现场办理的做到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理的,必须告知具体处理方式和时限。

 2、信息登记制度。实行退役军人“一人一档”精准管理,确保退役军人信息录入信息库,及时做好各项工作和活动的记录和登记,做好影像及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3、走访慰问制度。结合春节、“八一”等节日以及重大变故不定期组织走访慰问退役军人。定期召开情况分析会,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沟通思想,做好跟踪落实。

 4、定期活动制度。坚持每月组织一次活动,为退役军人提供一个展示、交流活动的场所。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小结。

 5、学习交流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老兵课堂”活动,为退役军人提供兴趣培训等课程。组织村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等学习相关政策法规。

 6、会商分析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商分析会,邀请相关部门会商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和困难,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各项权益。

 7、工作反馈制度。按照“有诉求必受理、有困难必走访、有矛盾必化解、有疑惑必沟通”的要求,及时反馈退役军人办理事项的情况,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反馈。

 8、组团服务制度。定期组织组团服务人员开展活动,实行团长负责制,各团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团团长要做好日常事务工作,积极进行沟通交流,并向服务站反映信息。

篇七: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

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提升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全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数字化、系统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军事等方面工作中形成的,是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的重要依据,反映退役军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档案、落实责任;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对部队组织移交的档案接收、审核、转递工作,并接受上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责任,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第八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央、省有关补助经费,地方财政统筹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利用便捷工作要求,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

 用。各地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十条

 退役军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人事档案由接收安置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军籍职工人事档案由接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建立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和退役军人电子信息档案,借助大数据技术支撑,运用智慧老兵云上服务平台和 XX“老兵码”应用场景,实现“一键查询、一码查询、一码通办”。

 第十二条

 建立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将退役军人的基本信息、服役表现、立功受奖、专业技能、组织鉴定等档案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纸质档案转化形成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第十三条

 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及其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库房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配置铁质档案柜及必备的设施设备,确保退役军人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鉴定归档原则:

 (一)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定归档工作,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严肃认真地进行。

 (二)凡收集的材料,在归档前必须经过认真审查、鉴定,符合要求的才能归档。未经鉴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销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不得私自从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中撤出材料。

 (三)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进行鉴定,必须判定材料是否属于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内容,必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手续是否完备。发现档案中缺少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四)鉴定中发现涉及退役军人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退役军人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经鉴定应销毁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要进行登记,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整理严格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工作做到真实、完整、规范。不得折皱或损坏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新形成的材料,要及时补充整理。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纪检监察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限期归还。借阅单位对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不得擅自转借。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但本人及其亲属因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个人合法权益保障事项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查阅档案。特殊情况需要复印的,须事先在《退役军人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印的材料明细,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递要求:

 (一)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应随着管理权限的变化及时转递。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调动或管理权限变动

 通知后,应在 2 个月内将调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给新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二)转递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必须经过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达,严禁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交退役军人本人自带或公开邮寄。

 (三)转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必须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将材料分批转出。

 (四)转递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必须按规定填写《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并详细登记转递情况。凡转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要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入历年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出名册,以便查找。

 (五)接收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对个人自带的档案,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接收。

 (六)对转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逾期一个月未见回执退回,要及时发函、发传真、电话催取,以防丢失。回执退回后,将其贴在转递通知单的存根上。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退役军人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本着让“数据信息多跑路、让退役军人少跑腿”的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作用,体现利用价值。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的,造成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围绕主动归集、主动回调、主动谋划的“三主动”举措,做到应管尽管。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商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人事档案归档主要内容和分类

  ⒉退役士兵人事档案归档主要内容和分类

 附件 1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

 无军籍职工人事档案归档主要内容和分类

 1.《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一式四份),《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一式三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一式两份),其中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还应有《军队干部转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申请表》(一式一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2.干部履历、自传材料,包括:干部履历书、干部履历变化补充报告表(干部基本情况变化登记表)、自传等。

 3.入伍、入团、入党材料,档案中应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

 书、《入伍政审表》或《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份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转正申请书等。

 4.职级、军衔、工资材料,档案中应有《军官任免晋衔报

 告表》或《干部任免报告表》、《干部调整级别报告表》以及职务任免、授予(晋升)军衔、确定(晋升)文职级别等审批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任命和确定、调整、改套专业技术 等级审批材料,确定、调整、晋升薪金(工资)档次审批材料等。

 5.学历学位材料

 (1)全日制学历。档案中应有招生登记表、学生或学员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档案中应有相应的学位评定表(书)。

 (2)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档案中应有报考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中应有成人教育公章和学校公章。取得自考学历的,档案中应有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表中附有学习成绩,并加盖省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和挂靠学校公章。

 (3)党校学历。档案中应有:报名登记表、学历证明、毕业论文评鉴表、毕业学员登记表(含成绩单)。

 (4)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博士)。档案中应有报考攻读硕 (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硕(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博)士学位决定, 参加硕(博)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5)军队院校学历。档案中应有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登记表)、军队院校学员登记表、学员毕业鉴定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地方征兵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

 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档案中必须有相应的复印件,且由部队干部部门核对原件后注明确认意见、复印时间,并加盖干部部门印章。

 6.奖惩材料,包括: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在各种表彰活动中评选的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审批材料,受党纪、政纪和军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等材料。

 7.考核鉴定材料,包括: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组织鉴定、考核评语等材料。

 8.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需有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证明(包括服役地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起止时间、认定边远艰苦地区所依据的文件等)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起止时间证明。

 9.家庭、社会关系材料,包括:干部配偶、子女情况以及家属随军、随调、结婚、离婚材料等。

 10.评定伤残等级审批材料等。

 11.住房情况材料。

 12.备考材料。依据《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政干〔2015〕190 号,2015 年 4 月 13 日)填写,应有干部本人签名和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认定意见并盖章。

 13.其它材料,包括:更改或确认姓名、民族以及出生时间等批复、批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专业技术干部原在军队享受职级待遇批注等。

 关于确定或更改出生时间的文件: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确定或更改干部出生、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0 年 11 月 27 日);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不再办理确定或更改干部出生时间事宜的通知》(1999 年 12 月 7 日);③《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政干〔2015〕190 号,2015 年 4 月 13 日);④如转业、复员时出生时间不一致未认定的,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 号)要求进行认定。

 附件 2

 退役士兵人事档案归档主要内容和分类

 1.入伍材料

 (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 年 3 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3)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 年 3 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5)士兵登记表(1990 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

 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 年、1999 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

 (1)入党(团)志愿书。

 (2)优秀党(团)员登记表。

 3.军衔、职务晋升(调整)材料

 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士兵任职报告表。

 4.士官材料

 各级、各期士官选取表。

 1979 年至 1990 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 1998 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 年至2008 年选取的士官为选取报告表(2008 年度为各部队自行打印的《2008 年冬季士官选...

篇八: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

市地方标准《退役军人档案管理规范》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 〇 二 一 年 十 月

 I目 目 录、 一、 项目背景...........................................................................................1、 二、 工作简况...........................................................................................2、 三、 主要内容及技术依据.......................................................................3、 四、 主要条款说明...................................................................................5、 五、 是否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6、 六、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6、 七、 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6、 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6

 1《 退役军人档案管理规范 》编制说明一、 项目背景(一)

 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层面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在此政策背景下,全国相关省市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制定出台了地方《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办法》,但目前广东省和深圳市尚未有相关文件出台。在标准研制方面,国内暂未发布跟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已发布的 GB/T18894-2016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32623-201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相关档案管理规范的内容中也均未对退役军人档案管理进行规定。(二)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退役军人个人人事档案作为特殊档案,不仅是个人军旅生涯的原始记载、退役安置和各项优抚政策落实的重要凭证;也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安置、选拔、考察任用退役军人的重要依据。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档案管理没有明确的归属,散乱分布在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单位,甚至因无处可存而在个人处保存;二是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部门为服务对象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优抚、安置、慰问、身份认定等档案信息的日常管理也相对混乱,查询、使用也不够便利,通常需要在多个内部部门之间折返;三是由于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移交和交接没有统一、有效的规范标准,导致在落实国家优抚政策时缺乏重要档案原始凭证,甚至因此引发社会不稳定等现象。有鉴于此,深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要求,根据 2021 年深圳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推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创新发展、系统发展、精细发展以及依法发展。当前亟需结合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一人一档”工作理念,针对退役军人人事及安置、优抚档案信息管理研制规范,为全市退役军人档案信息管理提供科学、统一、规范的技术文件,促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队伍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使服务工作更加高效化、便捷化、精细化、智慧化。

 2二、 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2021 年第一批深圳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由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起草《退役军人档案管理规范》。本文件计划编号为 98 号,计划完成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本文件的归口单位为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二)主要起草过程1. 标准预研2021 年 1 月起,标准编制组开展了前期研究与资料收集工作,分析、汇总国内有关标准资料和文献,探讨本文件立项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技术要点,为标准的编制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2. 标准立项2021 年 4 月,标准编制组讨论并确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框架等,完成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并提交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3. 标准起草2020 年 5-7 月,根据资料调研成果,标准编制组搭建了标准基本框架,并完成标准初稿。2020 年 8-9 月,标准编制组就标准初稿组织了讨论会,并经过多次内部沟通、讨论及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4. 标准征求意见2021 年 9-10 月,标准编制组采用函件的形式,征求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宝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龙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光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盐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坪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大鹏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的意见。编制组在收集、整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逐条处理,确定采纳与否,

 3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三、 主要内容及技术依据(一)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管理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转递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指导退役安置地为深圳市的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章主要包括了标准文本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三)术语和定义本章规定了退役军人及退役军人档案的术语及定义。第 3.1 条来源于《退役军人保障法》中第二条。第 3.2 条是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第二条的基础上,结合退役军人档案的来源及性质进行编制的。(四)管理要求本章给出了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原则及管理人员要求。第 4.1 条是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第五条的基础上,结合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进行编制的。第 4.2、4.3 条是根据退役军人档案管理人员的需求进行编制的。(五)收集本章包括退役军人档案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流程。本章在依据《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第二条的基础上,结合退役军人档案收集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编制的。

 4(六)整理本章包括退役军人档案整理原则及整理流程。本章在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及《DA/T 31-2017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的基础上,结合退役军人档案整理的实际工作情况及技术要求进行编制的。(七)保管本章给出了退役军人档案保管的环境设备要求及保密工作要求。本章在参考了《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基础上,结合退役军人档案保管的实际工作情况及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八)利用本章包括退役军人档案查借阅对象、事由、范围、要求及流程。本章根据退役军人档案利用的实际工作情况及技术要求进行编制。(九)转递本章包括退役军人档案转递的要求、流程及按照退役军人安置结果的档案转递情况。本章根据退役军人档案转递的实际工作情况及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十)附录本章包括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及附录 E。附录 A 给出了档案接收登记表、档案转递登记表、档案归档材料登记表及查借阅档案登记表;附录 B给出了档案转递通知单;附录 C 给出了退役军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附录 D 给出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目录、退役军人安置、优抚、教育培训档案案卷目录及卷内文件目录;附录 E 给出了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本章根据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所涉及的文件范本、文件内容、文件格式要求等调研结果进行编制。

 5四、 主要条款说明《退役军人档案管理规范》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附录和参考文献。(一)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管理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转递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指导退役安置地为深圳市的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章主要包括了标准文本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三)

 术语和定义本章规定了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档案的术语及定义。(四)

 管理要求本章给出了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原则及管理人员要求。(五)

 收集本章包括退役军人档案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流程。(六)

 整理本章包括退役军人档案整理原则及整理流程。(七)

 保管本章给出了退役军人档案保管的环境设备要求及保密工作要求。(八)

 利用本章包括退役军人档案查借阅对象、事由、范围、要求及流程。

 6(九)

 转递本章包括退役军人档案转递的要求、流程及按照退役军人安置结果的转递情况。(十)

 附录本章包括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及附录 E。附录 A 给出了档案接收登记表、档案转递登记表、档案归档材料登记表及查借阅档案登记表;附录 B给出了档案转递通知单;附录 C 给出了退役军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附录 D 给出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目录、退役军人安置、优抚、教育培训档案案卷目录及卷内文件目录;附录 E 给出了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五、 是否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本文件未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六、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本文件无重大分歧意见。七、 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拟通过标准宣贯、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等方式推动标准实施。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标准编制组2021年10月

篇九:退役军人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

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体系基本要求,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内容与要求,以及服务中心(站)的服务管理、服务监督与评价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服务与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DB37/T 4430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场所建设和设施配备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服务对象 service objects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3.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veterans service center(station) 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的服务机构,包括省、市、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注:

 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站)。

 [来源:DB37/T 4430—2021,3.1] 4 总则 4.1 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解决困难问题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获得感、归属感。

 4.2 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退役军人服务全过程,对退役军人进行革命传统、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教育;坚持正面引导,强化表彰激励,培树退役军人先进典型,组织志愿服务活动。

 4.3 建立覆盖全省的五级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分层级履行职责,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4.4 与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机构、社会服务组织、志愿者等进行服务资源共建共治共享,在退役军人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商圈等推动建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供多样化、精准化、专业化服务。

 5 服务体系

 5.1 服务职能 5.1.1 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

 —— 协助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相关政策; —— 协助做好本级单位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 配合搭建就业创业扶持、帮扶援助平台; —— 做好来访接待、走访慰问等工作; —— 开展服务对象信息采集,做好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 指导市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业务。

 5.1.2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

 —— 协助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相关政策; —— 协助做好本级单位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 做好来访接待、走访慰问等工作; —— 协助做好移交安置、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 指导所辖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业务。

 5.1.3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

 —— 协助落实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权益维护等政策措施,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 协助做好本级单位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 做好来访接待、走访慰问等工作; —— 协助做好移交安置、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 指导所辖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业务,掌握并上报政策落实、工作开展情况。

 5.1.4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负责:

 —— 开展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来访接待、走访慰问、权益维护、信息采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 做好本级单位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 配合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 指导所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业务,摸清、掌握并报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开展情况。

 5.1.5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负责:

 —— 协助开展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权益维护、信息采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 协助组织党员学习、党组织关系转接、党员摸排登记等教育服务管理工作; —— 做好来访接待、走访慰问工作; —— 摸清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并向上级服务站及时报送。

 5.2 服务场所 应按照DB37/T 4430的要求建设服务场所、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进行信息化建设。

 5.3 工作人员 5.3.1 应综合辖区内服务对象数量、工作特点等因素,合理设置岗位,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宜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配备信息联络员。

 5.3.2 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定期参加党的理论政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形势教育、国防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培训。

 5.3.3 工作人员应着工作装、举止得体;语言规范、表达清晰;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

 6 服务内容与要求 6.1 就业创业扶持 6.1.1 分析调查 6.1.1.1 县(市、区)以上服务中心应利用就业创业信息化平台,分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形势。县(市、区)服务中心应建立辖区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数据库并动态更新,掌握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和就业创业的总体情况。

 6.1.1.2 县(市、区)以上服务中心应每年协助组织就业创业需求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 培训服务需求,包括是否需要培训、需要的技能培训等; —— 就业服务需求,包括是否就业、拟就业方向、需要的就业服务等; —— 创业服务需求,包括创业意愿、创业方向、需要的创业服务等。

 6.1.1.3 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根据调查工作安排,配合上级服务中心采集辖区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状况和需求信息。

 6.1.2 教育培训 6.1.2.1 市、县(市、区)服务中心应协助组织当年的退役军人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密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心理调适、职业指导、人才测评、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等。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应宣传动员退役军人参加上级组织的适应性培训。

 6.1.2.2 县(市、区)以上服务中心应利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的资源,依托高校、园区、职业培训机构等,协助举办或与相关机构联合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应组织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6.1.2.3 县(市、区)服务中心应帮助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了解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和创业环境,有条件的服务中心宜组织适应当地经济社会产业特点的创业培训。

 6.1.3 就业服务 6.1.3.1 各级服务中心(站)应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的资源,了解企事业单位用工需求,搜集、汇集企事业单位岗位信息,向退役军人动态发布、推送岗位信息。

 6.1.3.2 县(市、区)以上服务中心应举办或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合举办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招聘会、推介会,为其提供就业推荐、政策咨询等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应组织辖区内退役军人参加。

 6.1.3.3 县(市、区)、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站)应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协助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等再就业。

 6.1.4 创业扶持 6.1.4.1 省、市服务中心应协助举办或组织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就业创业论坛、讲坛、军创产品成果展等活动。县(市、区)以下服务中心(站)应组织退役军人参加。

 6.1.4.2 县(市、区)以上服务中心应通过以下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扶持,乡镇(街道)服务站应及时收集、汇总、上报退役军人创业扶持申请信息:

 —— 协助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 —— 协调开发推介退役军人创业项目; —— 帮助申请创业扶持基金等。

 6.1.4.3 各级服务中心(站)应协助挖掘、培育、宣传创业先进典型,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创新创业。

 6.2 优抚帮扶 6.2.1 优抚服务 6.2.1.1 县(市、区)以下服务中心(站)应协助办理优抚待遇申报审核、优抚待遇发放、待遇关系转移等事项。

 6.2.1.2 在每年春节前、建军节或新兵入伍时,县(市、区)服务中心应组织集中悬挂光荣牌仪式,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负责悬挂或更换光荣牌的具体工作。村(社区)服务站应定期查看光荣牌情况,发现损坏的,上报上级服务站申请更换。

 6.2.1.3 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应协助上级部门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慰问金、慰问信。

 6.2.1.4 县(市、区)、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站)应按照职责分工办理退役军人优待证。

 6.2.1.5 各级服务中心(站)应协助开展烈士安葬、烈士寻亲等工作。

 6.2.1.6 各级服务中心(站)宜利用专业医疗机构资源,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康养咨询服务,组织义诊、健康讲座等活动。

 6.2.2 帮扶解困 6.2.2.1 市服务中心应每季度组织下级服务中心(站)对困难服务对象进行信息统计,动态掌握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困难服务对象的家庭生活、困难诉求、重大变故等情况。

 6.2.2.2 各级服务中心(站)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筹措社会资金、争取慈善捐款等方式,为困难服务对象家庭提供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帮扶援助。

 6.2.2.3 县(市、区)以下服务中心(站)应协助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困难帮扶基金。

 6.2.2.4 县(市、区)以下服务中心(站)应帮助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待遇,协助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办理优抚医院、光荣院入院等。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上门、帮办代办等服务。

 6.3 走访慰问 6.3.1 联系走访 6.3.1.1 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应向联系走访对象发放联系卡,告知沟通渠道和联系方式。

 6.3.1.2 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应通过入户、电话、网络等方式定期联系走访,进行政策宣传、思想引导、权益维护等工作。对于年龄偏大、行动不便、鳏寡孤独等重点服务对象,提高联系走访频次。

 6.3.1.3 县(市、区)以下服务中心(站)应在服务对象退役返乡、立功受奖、树立英模典型、重要节日、遇到困难、重大变故等重要时间节点入户走访,开展沟通联系、帮扶援助等工作。

 6.3.1.4 县(市、区)以下服务中心(站)应定期走访功臣模范、残疾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烈士遗属、特困退役军人等重点服务对象,了解服务需求,为其提供精准化服务。

 6.3.2 节日慰问 各级服务中心(站)应配合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重要节点进行走访慰问。

 6.4 权益维护 6.4.1 政策法规宣传与咨询

 6.4.1.1 县(市、区)以上服务中心应通过举办主题活动、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向服务对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根据上级的部署安排,向服务对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服务对象推送相关信息。

 6.4.1.2 乡镇(街道)以上服务中心(站)应向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权益维护等相关政策咨询。

 6.4.2 来访接待 6.4.2.1 各级服务中心(站)应公开公示来访渠道,包括来访、来信、网络、电话等。

 6.4.2.2 乡镇(街道)以上服务中心(站)宜向服务对象提供视频接访、远程咨询、多方会商等便利的沟通方式。

 6.4.2.3 应按照“六个一”(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水、一把椅子、一站服务、一办到底)的要求热情接待来访的服务对象,认真了解来访事由。

 6.4.2.4 应详细记录服务对象来访信息(来访接待登记表样式见附录 A),根据其不同服务需求,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 对职责内事项,能现场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告知具体情况和办理流程; —— 对政策范围内的来访诉求事项,应收集、整理诉求事项的基础资料,如实录入退役军人信访信息系统,及时提报相关责任部门; —— 对不符合相关政策和涉法涉诉等职责外事项,应向来访人员进行充分解释说明。

 6.4.2.5 应跟踪记录各类来访事项的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定期统计分析并归档。

 6.4.3 法律服务 各级服务中心(站)应利用司法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力量,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流程见附录B)。有条件的服务中心(站)宜设立法律服务工作站点。

 6.4.4 调解服务 各级服务中心(站)宜借助人社、司法等公共服务资源,配合有关部门为服务对象提供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有条件的服务中心(站)宜建立专业的调解队伍。

 6.4.5 心理服务 6.4.5.1 乡镇(街道)以上服务中心(站)应利用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力量,定期邀请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退役老兵等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心理疏导服务,有条件的服务中心(站)宜设立老兵工作室;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帮助联系专业医疗机构协助就医治疗。

 6.4.5.2 县(市、区)以上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服务站宜设立专业的心理咨询室(谈心室等),其他乡镇(街道)服务站应配备专兼职心理服务人员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强力量。

 各级服务中心(站)服务事项对照情况见附录C。

 7 服务管理 7.1 安全保密管理 7.1.1 应制定并实施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 安全保密管理责任部门及分工职责; —— 明确的服务中心(站)保密事项;

 —— 涉密人员管理; —— 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与传输及保密管理; ——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 —— 密件及涉密会议管理; —— 单位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 涉密事件报告和处理等。

 7.1.2 应定期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意识、防范措施和管理的教育培训。

 7.1.3 每年进行一次保密安全检查,查找安全保密漏洞,改进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7.2 信息管理 7.2.1 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应在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工作流程见附录 D)、常态化联系中了解服务对象工作状况、家庭状况、思想状况等,分类汇总辖区内服务对象信息,建立信息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

 7.2.2 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应对已开展的退役军人服务建立工作台账。

 7.2.3 各级服务中心(站)之间按照权限分工共享退役军人基础信息。

 7.2.4 县(市、区)以上服务中心应对平台数据进行安全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安全。

 7.3 档案管理 7.3.1 应制定并实施服务中心(站)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 档案管理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 归档的范围; —— 形成与收集; —— 整理与归档; —— 保管与保护; —— 鉴定与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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