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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8篇

时间:2022-09-13 08:20:04 来源:网友投稿

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8篇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根据《xx省扶贫开发办公室xx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15号)《洛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8篇,供大家参考。

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8篇

篇一: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xx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xx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15 号)《洛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扶贫办〔2020〕7 号)要求,为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有效保障扶贫资产安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明晰扶贫资产产权归属、保障贫困群众权益、确保扶贫资产安全为目的,以强化扶贫资产监管、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以规范扶贫资产经营运行、明确资产权益分配为导向,探索研究扶贫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构建长效稳定带贫减贫机制提供物质基础,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工作目标

 对 2016 年以来全县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对扶贫资产进行确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流失等管理不善现象发生,保障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让扶贫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为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提供基础保障。

 (三)基本原则

 1.县级主导,合力推动。县人民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落实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动,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推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群众参与,保障权益。充分发挥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切实保障贫困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聚焦“两不愁三保障”,结合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实际,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差异和已有工作基础,根据扶贫资产的来源、类型、受益范围,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构建扶贫资产

 长效管理机制。

 4.科学管理,防范风险。在扶贫资产科学分类和确权明晰化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坚决防止扶贫资产流失,群众利益受损失,防范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5.责权明晰,公开透明。认真落实“两个一律”要求,将扶贫资产权属、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保资产管理规范有序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范围。2016 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暂时不包括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都要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鼓励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二)分清类型。扶贫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

 到户类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类、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市场经营主体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发放或补助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生产发展所构建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各类保险、风险保证金、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未形成资产的各类补贴除外。

 (三)清产核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扶贫办负责社会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2016-2018 年牵头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产业扶贫等项目的清产核资,建立分年度社会扶贫资金项目台账和清单;财政局负责厘清 2016 年以来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分年度状况,建立分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台账和清单,同时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发改委负责光扶扶贫、易地搬迁项目的清产核资;教体局、住建局负责教育扶贫项目、危房改造项目等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核查;交通运输局负责村组道路项目的清产核资;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清产核资;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负责 2019 年以来牵头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的清产核资;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广场和文化类“七个一”等扶贫

 项目的清产核资;卫健委负责卫生室建设等健康扶贫项目的清产核资;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中心项目和扶贫助残项目的清产核资;县委宣传部和融媒体中心负责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媒体宣传发动和政策宣传;财政局负责配合后期的资产确权登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调配开展工作。各行业部门要结合行业职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指导乡镇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各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具体事务的协调,配合相关行业部门摸清底数、数据汇总、建好台账、确权登记,同时指导村级分年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清产核资完成后,要按照公示公告程序和要求,对清产核资台账及时镇村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切实提升群众的知情权。

 (四)确权登记。在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基础上,依据形成扶贫资产时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产权主体,所有扶贫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县级主管行业部门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做到分级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科技扶贫、到户增收、“四不一规范”、“六改”等直接到户到人项目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原则上所有权归属受益者,建立台账;村组道路、安全饮水、文化广场、光伏电站、村级集体经济等项目可以确权到村,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村卫生室、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教育、卫生领域的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

 权归属;镇区专项扶贫资金建设的扶贫车间、残疾人托养中心及其他跨村实施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由乡镇负责确权。财政扶贫资金入股至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所形成的扶贫资产,必须明确产权主体及各产权主体占股比例,界定结果由县级主管行业部门审核并确定归属。扶贫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情况应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补充登记。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后,要按照公示公告程序和要求,对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在县级政府网站和镇村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

 (五)后续管护。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县级主管行业部门牵头制定长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管护办法、费用保障等内容,财政部门要把扶贫资产后续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范畴统筹安排考虑。扶贫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相关行业部门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管护经费;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明确具体管护负责人,安排必要的管护经费。要根据资产性质分类进行管护,公益性资产,镇村可结合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增加劳务收入;经营性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扶贫资产的管护单位和责任人;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如光伏电站等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六)运行管理。确权后经营性扶贫资产所有者要依据规定程序确定

 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内容。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协议或合同支付收益,优先选择当地贫困劳动力,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近就业和发展生产实现脱贫增收。

 (七)收益分配。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相关行业部门备案,并主动进行公开,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优先用于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优先帮扶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已有明确规定的,要符合相关规定。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到期后要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动态调整,精准受益;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保持属性不变,其收益继续用于改善村内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村级产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发展。

 (八).合法处置扶贫资产。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情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对运行不良、无法使用

 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要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其中: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贫资产可通过续签合同或按照产权归属统一回收等方式进行管理。处置结果要公开,处置收入要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筹用于新的扶贫项目建设,形成新的扶贫资产。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0 年 4 月底前完成)

 1.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和省、市扶贫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县级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规范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运行(营)管理、资产收益、清查处置等程序和要求,细化相关内容,为全面开展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扶贫办、财政局

 2.加强宣传培训。扶贫办、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扶贫资产管理的专题培训和相关业务人员培训,宣传部门利用媒体、网络、村级公开栏等

 形式进行宣传,为开展扶贫资产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扶贫办、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二)实施阶段(2020 年 7 月底前完成)

 1.厘清资金台账(2020 年 5 月中旬完成)。对 2016-2019 年扶贫资产范围进行界定,建立完善各类扶贫资金台账。

 责任单位:财政局

 2.开展清产核资(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以各类扶贫资金台账为依据,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开展清查核资,摸清家底,形成扶贫资产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责任单位:行业部门、各乡镇政府

 3.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2020 年 7 月中旬前完成)。严格确认扶贫资产所有权,并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扶贫资产信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同时签订资产移交和管护责任书,落实资产管护责任,确保扶贫资产安全。

 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

 4.资产公告公示(2020 年 7 月底前完成)。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等环节情况,应在网站、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凡在公示期内,群众对扶贫资产情况有异议的,要认真进行核实再公示。

 2020 年扶贫资产管理各项工作自 2020 年起同步进行。

 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

 (三)总结阶段(2020 年 8 月底前完成)。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扶贫资产管理情况组织开展情况抽查,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完整,确保扶贫资金、资产安全。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姬素娟同志为组长,政府办何灿轩、财政局局长任孟超、扶贫办主任张灿伟同志为副组长、相关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统筹协调、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要明确主

 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高度重视,落实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各单位要按要求上报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和确权登记资产规模,并及时统计汇总相关表册。

 (二)落实职责分工。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工作,扶贫、财政、发改、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扶贫项目的清产核资工作,将扶贫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行业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和相关村的指导,按照确权情况,做好监管职责、资产后续服务、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等。

 (三)加强总结推广。各相关单位,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完善扶贫资产管理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扶贫资产管理方式,注重培育和推广示范典型,深入开展扶贫资产管理政策宣传,提高贫困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四)明确纪律责任。在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和管理中,要严防各种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的各相关行业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等各

 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督查考核。把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纳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重要内容。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重点督查资产台账管理、资产主体责任落实、资产权益分配使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公告公示、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等内容。及时发现和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篇二: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号)、《关于加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字〔〕号)、《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加快建设扶贫产业项目库和建立项目评审制度的意见》(德扶贫办〔〕号)、《德州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号)、《关于实行建档立卡统一编号管理加- 1 - / 12

 强扶贫产业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德扶贫办〔〕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管理和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展整体效益。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用途第五条:县财政根据脱贫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工作资金。扶贫工作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缴纳、项目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及其他工作需要。第六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较重的乡镇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区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针对性和精准度。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主要依据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规模等客观指标,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七条:根据资金规模和分配因素,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用途使用资金,并进行公示。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金融扶贫、- 2 - / 12

 后续产业发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等方面,鼓励用于固定资产类投资,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第九条: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建档立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必需的宣传、培训、会议、材料印制、交通、设备器材、信息采集录入、软件更新、动态管理、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支出。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建档立卡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报账第十一条:拨付时限。对上级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已明确到乡- 3 - / 12

 镇的,于日内拨付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未明确到乡镇的,在县扶贫办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日内拨付至乡镇财政所或县扶贫办。对本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在本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日内分配下达。第十二条:拨付程序。乡镇政府根据资金使用方案,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提报书面资金拨付申请,主要负责人签批。乡镇财政所携带资金拨付书面申请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到位后,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分解拨付到乡镇经管站扶贫专户。第十三条:管理主体。乡镇政府负责管理,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管理本乡镇各项财政扶贫资金及其收益资金,管好扶贫专户,建好扶贫专账。第十四条: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严格区分村集体经济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将两者混淆。实行“双代管”,所有记账凭证须经项目负责人、村主要负责人、第一书记、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贫困户代表、所在管区书记和乡镇长签字把关后方可到经管站报账,经管站经严格审核无误后正式入账。不同来源资金必须明确区分,自筹资金须有入账证明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资金拨付要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所有往来明细均要有银行转账凭证。项目报账须有合规的发票,并附供货或工程清单,对小额采购、人工费等无法开具的,须提供银行转- 4 - / 12

 账凭证、收款人身份证和转入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以备核查。第十六条:项目资金按项目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可分阶段验收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扶贫资金。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乡镇(街道)留取不低于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一般应满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第十七条:项目资金实行封闭式运行和报帐制管理。“封闭式运行”,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凡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的支出,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列支;凡未纳入实施方案的,一律不得列支;如项目资金出现结余,需继续使用的,须另做补充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审批、市备案后,方可使用;如不继续使用,则交县财政,重新安排使用。“报账制管理”即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方案要求实施,并提供报销凭证(发票),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验收后直接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到承建方。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降低)标准的;(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审批- 5 - / 12

篇三: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 年是脱贫攻坚工作收官之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 号),为摸清“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切实抓好我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到风险防范、防止闲置流失,提高资产收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和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摸清 2016 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受益、因地制宜、安全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内容。主要是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2.资产管理类型。主要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四大类。

 3.资产管理职责。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4.资产收益分配。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资产收益分配,要遵循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分配到村到户。

 5.资产分类登记。对 2016 年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全面摸清以资产收益方式投入企业、合作社等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金数额,做好登记工作,并加强跟踪监管。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由县级扶贫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资产明晰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扶贫资产所有权者要担负起扶贫资产运营管护的直接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和运营资产,确保扶贫资产效益最大化。

 7.资产后续管护。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

 8.资产启用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9.资产依规处置。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公布处置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四、完成时间

 6 月 20 日前完成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健全管护制度,整理归档。6 月 25 日自查验收,总结上报。

 五、工作保障

 从严格落实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及时总结推广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工作实效。要求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并报送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二篇

 为切实加强我县扶贫资产管理,确保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助推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渭南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脱贫攻坚长效机制的通知》《渭南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和《白水县脱贫攻坚百日冲刺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目标原则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省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

 方略,按照“县级统筹、部门负责、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带贫益贫机制,做到扶贫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确保扶贫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长效性,切实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实行县级统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镇村落实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建立管护台账,科学规范实施扶贫资产管理,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得到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示公告制度,将扶贫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公务公开栏等方式分级公示公告,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安排

 (一)强化排查,摸清底数。扶贫、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农业农村、住建、工信、商务、自然资源、教育、文广、卫健、供电、供销联社及城投公司

 等相关单位,要紧紧围绕 2016 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等资金投入脱贫攻坚形成的资产,扎实开展排查,摸清项目底数,为扶贫资产管理打下坚实基础。由专项扶贫资金、整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可参照《白水县扶贫整合资金项目台账》进行核实统计。

 责任单位: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5 月 27 日前

 (二)确定权属,加快移交。在扶贫项目竣工手续健全的基础上,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快扶贫资产的确权和移交。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所有权确定到贫困户,由个人自行管理;县级项目主管单位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及时将资产移交到村,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对企业补助类扶贫项目,按照项目编制方案,将相应比例的权益移交到村进行管理;对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项目主管单位与镇(办)共同确定产权归属,或者由镇级统一管理,产权或收益明确到村;对跨镇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产权或收益明确到村。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上级相关行业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县级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落实,县扶贫办、发改局负责督促推进

 完成时限:5 月 28 日前

 (三)建立机制,强化管护。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管护责任;县级项目主管单位直接管

 理的扶贫资产,须建立行业扶贫资产管护方案,明确管护措施和责任;移交到镇(办)、村管理的扶贫资产,由镇(办)、村负责制定管护方案。公益性资产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入中列支,根据实际需求县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镇(办)、村负责落实,县发改局、扶贫办负责督促推进

 完成时限:5 月 30 日前

 (四)建立台账,动态管理(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篇)。扶贫资产实行“四级台账”管理,分别建立县级台账、部门台账、镇级台账和村级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对于到户类扶贫资金,各项目主管单位、镇(办)、村分别建立“花名册”存档备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建立单位内部台账,统一报送县扶贫办汇总形成县级台账,并分解反馈至镇(办)形成镇级台账,镇(办)负责分解反馈至村形成村级台账;扶贫资产“四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资产的项目主管单位年末根据资产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报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备案。

 责任单位:县级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镇(办)配合,县扶贫办督促推进。

 完成时限:5 月 30 日前

 (五)及时入账,严防流失。在完善建立扶贫资金“四级台账”管理的基础上,按照“谁实施谁记账”的原则落实账务登记工作。县级项目主管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由本单位负责账务登记;由镇级或村级所实施的项目,由镇(办)、村完成相应的账务登记工作,或由镇级按照“村财镇管”模式登记入账。形成固定资产的,资产接收者还须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也要做相应的会计记录。县级各项目主管单位、镇(办)、村要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严防扶贫资产流失(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责任单位: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镇(办)、村负责落实,财政局负责指导督促

 完成时限:6 月 30 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全面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有序,决定成立白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扶贫办主任、财政局局长担任,扶贫、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农业农村、住建、工信、商务、自然资源、教育、文旅、卫健、电力、供销联社及城投公司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扶贫办主任兼任,负责扶贫资产管理日常工作。

 (二)完善管理制度。为确保扶贫资产管理有法可依,由县扶贫办负责制定《白水县扶贫基础设施项目移交和后期管护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负责制定《白水县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办法》和《白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县发改局负责督

 促指导日常工作开展,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镇(办)、村负责完善“扶贫资产管护方案”,切实保障我县扶贫资产移交、管护、登记和长效运营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促进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加强监督审计。县扶贫办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的统筹管理,扶贫、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农业农村、住建、工信、商务、自然资源、教育、文广、卫健、供电、供销联社及城投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各自实施的扶贫资产的长效监管;镇(办)、村按照所有权负责日常管理;县审计局要适时开展扶贫资产经营专项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资产运营规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扶贫资产管理是巩固脱贫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三排查三清零”工作的重要举措。各镇(办)、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迅速安排部署,严格时限和要求,逐项落实扶贫资产规范管理任务,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扶贫办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强化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和推进落实。各县级项目主管单位要主动担负起扶贫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到具体项目,夯实工作职责,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各环节责任。各镇(办)要全力配合做好扶贫资产的接收、管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严肃追责问责。各县级项目主管单位、镇(办)、村要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日常监督力度,预防各类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避免出现资产的闲置、浪费、流失、损毁及权属不清等问题,确保扶贫资产发挥长期效益,现根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我县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一步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机制,进一步明确扶贫资产所有权、...

篇四: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1年第7期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三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三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三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三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45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1年第7期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三、主要措施(一)

 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二)

 有序推进确权登记。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三)

 落实后续管理责任。省市两级政府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四)

 规范后续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五)

 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六)

 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四、组织保障(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46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1年第7期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二)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三)

 抓好总结推广。各地区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本刊编辑部根据中国政府网网站内容整理)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三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三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三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三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农 〔2021〕 20号有关省、直辖市财政厅 (局):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和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2018-2022 年)》 建设田园综合体的有关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充分发挥农业产品供给、生态功能等有关要求,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可持续的农业农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机制,加快培育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力,在总结2017 年以来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的有关部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和一并推进,支持有关地区立足资源禀赋优势,集智慧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科素教育为一体,贯通产供加销,融合农文教旅,建设生态优、环境美、产业兴、消费热、农民富、品牌响的乡村田园综合体,持续探索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坚持以农为本。准确把握田园综合体发展定位和功能作用,坚持质量兴农,突出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以“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为基本要求,保持田园风光,尊重自然格局,推进农业农村生态功能产业化。坚持市场运作。构建推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体制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农村生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47

篇五: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xxx 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及管护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我县扶贫项目资产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落实建后管护责任,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管护,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成效,确保我县扶贫开发项目发挥长期效益,克服“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养护”的问题,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 (财农[20xx]52 号)、《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办[20xx]63 号)、《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进度 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扶办〔20xx〕38 号)、《关于印发&lt;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gt;的通知》(粤财农〔20xx〕166 号)、 《关于开展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清农扶办函〔20xx〕3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产权属 (一)明确扶贫项目及资产范围。适用本办法管理的扶贫项目包括各地、各部门、各帮扶单位围绕脱贫攻坚组织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资产范围是指 20xx 年以来中央、省、市(含广

 州市)、县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帮扶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资产(包括接收捐赠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20xx 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并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二)明确扶贫项目的资产分类。扶贫资产主要分为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指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文化、教育、卫生以及捐赠的办公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

 经营性扶贫资产主要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形成的产业类经营性资产,投入农业农村设施、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类经营性资产,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含返还入股本金),以及使用扶贫资金过程中创建的经营品牌等无形资产。

 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指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三)建立扶贫项目及资产台账。各乡镇、各帮扶单位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照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全面梳理核查脱贫攻坚以来的扶贫项目实施及扶贫资产形成情况,包括资产数量(含原始价值、当前估值)、存在方位、物化形态、运营现状、受益范围、收益方式等,分级、分类、分年度逐一登记资产明细,做到应纳尽纳。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形成信息(含扶贫项目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验收、决算审计、资产移交文书、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等)、购建时间、地点、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及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方式等。在县扶贫、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已建成的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按年度建立项目及资产管理台账,并向县扶贫办备案。

 (四)明确扶贫资产权属。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扶贫资产权属,按照资金类别和用途明确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由县、镇统筹扶贫资金投入实施项目(不含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县级政府具体界定权属,有村级扶贫资金参与的,应按股份(出资比例)将所有权确权到相关村集体。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股份(出资比例)确权到相关村集

 体。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所有权归属贫困户,可只登记不确权。

 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所有者要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建立扶贫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全部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其他扶贫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三、资产运营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推进扶贫资产健康有序运营。

 (一)依法经营。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委托授权人自主经营,或依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采取托管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扶贫资产监管主体直接经营扶贫资产的,须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扶贫资产的,监管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扶贫资产管护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列支。扶贫资产为固定资产的须依规计提折旧。

 (二)依法变更。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向县扶贫办备案;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性质。对扶贫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

 (三)资产受损的处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扶贫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资产监管 (一)分级监管。扶贫资产要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及时分级采集辖区内扶贫资产基础信息,更新收益分配等变动情况。扶贫项目的后续管理,按项目权属划分:产权属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监管;产权归属乡镇政府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产权归属到县或县统筹的扶贫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委派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二)实行公示制度。扶贫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审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性专项审计,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五、收益的使用和分配

 (一)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途。扶贫项目的收益作为扶贫开发发展资金,必须落实到村到户,支持村集体开展扶贫工作,包括:

 1.对贫困人口(或脱贫攻坚结束后的低收入人群,下同)的直接补助。如贫困户分红、慰问老弱病残等。

 2.用于劳务补助。设置扶贫专岗(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员、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支持安排贫困人口就地就业。

 3.激励奖补。用于鼓励贫困人口自力更生,通过外出务工或发展产业等增加收入。

 4.贫困人口应急救助。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由所在村提出帮扶方案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使用扶贫资产收益开展即时帮扶解困,防止返贫或新致贫。

 5.用于建设村内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性开支,单个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 20 万元。

 6.脱贫攻坚任务结束或合同到期后,以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及衔接乡村振兴为原则进行分配,收益或到期收回的本金可结合实际适当用于乡村振兴公益性项目、资产管护费用等项目。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津补贴福利待遇等。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参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7.其他符合到村到户,支持村集体开展扶贫工作的扶贫资产收益用途。

 (二)村级项目所得收益的分配程序:

 1.根据贫困户需求和动态变化情况,由村“两委”会议商议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党群服务中心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 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镇级党委、政府审批。

 3.镇级党委、政府审批通过后,由村“两委”负责实施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支付给贫困户的分配收益由村账通过银行直接打卡到户,并在摘要栏中标注“扶贫收益”字样。项目收益分配结果在村党群服务中心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年终收益分配方案、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镇级党委及政府审批手续公示照片、项目收益银行发放单(复印件)等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三)镇级项目所得收益的分配程序:

 1.根据贫困户需求和动态变化情况,由镇级扶贫办制定受益贫困户选定具体标准、受益贫困户选定名单,并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2.受益贫困户选定具体标准、受益贫困户选定名单、收益分配方案报镇级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镇级党委同意后,将受益贫困户选定具体标准、受益贫困户选定名单、收益分配方案在镇及受益贫困户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

 3.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镇级负责实施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支付给贫困户的分配收益由镇级财政所通过银行直接打卡到户,在摘要栏中标注“扶贫收益”字样,并建立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台账。

 4.镇级将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受益贫困户名单、镇级党委及政府会议纪要、签批文件、公示照片、项目收益发放银行单(发放凭证)等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四)县级项目所得收益的分配程序:

 1.根据贫困户需求和动态变化情况,由县扶贫办制定受益贫困户选定具体标准、受益贫困村(户)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2.收益分配方案报县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

 3.审议通过后,将受益贫困户选定具体标准、受益贫困村(户)名单、收益分配方案在县级政府网站及受益贫困户所在村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保持长期公开。

 4.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支付给贫困户的分配收益通过银行直接打卡到户,在摘要栏中标注“扶贫收益”字样,并建立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台账。

 5.县扶贫办将收益分配方案、受益贫困户名单、县级常务会议纪要、审批手续、公示照片、项目收益发放银行单(发放凭证)等及时存档备案。

 六、责任分工 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纪委监委、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扶贫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监督指导工作及项目资金统筹管理,组织对项目编报进行审核,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督促实施主体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指导资产确权、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工作,做好建档立卡系统扶贫资金资产数据信息的录入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审计部门负责扶贫资金资产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工作;公资办负责运营管理国有资产。乡镇党委、政府是区域内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具体负责扶

 贫项目的编报、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及审计,负责本区城内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监督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每年底前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村“两委”具体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逐一登记造册入账,指定专人管护,规范收益分配。

 七、资产管护 扶贫项目完成后,坚持“谁建设、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按照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管护人员或通过项目负责人重新提出的管护人员,必须是负责任的、且具有履行管护能力的本地群众。村委会干部要不定期检查管护情况,每半年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管护的情况,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的管护。总的要求是保障正常使用。如水利设施定期检查,渠道、出水口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清淤、疏浚;村内户外道路要保持路面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灯要保持正常使用。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管护。项目建成正式投入运营后,经营主体负责对项目的日常运营和日常支出的使用和管理。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的管护。由拥有资产的贫困户自行

 管护,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

 (四)加强项目建后管护的宣传工作。各项目所在自然村、组要利用广播、墙报、标语、黑板报、微信等形式,对项目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群众认识和管护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人人管的良好氛围。

 八、资产处置 (一)对长期闲置的扶贫资产,相关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对接相关资产所有权人和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切实发挥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和社会力量等方面的作用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二)对扶贫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包括主要条款不完备、资产管护约定不合理、合同期满资产处置方式不明确等)进一步规范完善合同签订。

 (三)对效益差或亏损的村级扶贫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集体积极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经营等方式,提升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项目转型升级。

 (四)对部分扶贫项目选项、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出现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低效浪费等现象,要加强扶贫项目与其他项目的统筹和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在扶贫项目规划时,将扶贫部门与其他部门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统筹安排,做到合

 理...

篇六: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切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区统筹、行业部门和乡镇、村社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规范完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二)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让脱贫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管理。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营情况向社会公

 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是 2013 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 XX 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摸准规模底数,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确权登记移交和管理。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对合作经营的扶贫项目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到村集体。对产权不明晰或权属有争议等难以界定的扶贫项目资产,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确保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都有明确的权属。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管理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区农业农村、区发展改、区财政、市自然资源 XX 分、市生态环境 XX 分、区水务、区交通运输、区住建、区林草、区卫生健康、区教育、区人社、区文体广电旅游、区商务、区医保、区科技、区金融办、区妇联、区残联、区供销社、区供电公司等涉及扶贫资金的部门建立总台账,总台账建立后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村社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

 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保存。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区、乡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乡镇、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乡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镇村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区水务、供电、交通运输等行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脱贫户稳步增收,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脱贫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区农业农村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管理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祸患 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乡镇和相关部门审核。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加强扶贫资产责任分工。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区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一)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负责扶贫资产摸底登记、清产核资、收益分配、后续管理的指导工作。

 (三)区财政负责扶贫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及扶贫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四)区审计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五)区 X 委监委、区司法、市公安 XX 分、区检院、区法院、区信息访等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六)区发展改、区人社、区教育、区卫生健康、区民政、区林草、市自然资源 XX 分、市生态环境 XX 分、区住建、区交通运输、区水务、区文体广电旅游、区商务、区医保、区科技、区金融办、区妇

 联、区残联、区供销社、区供电公司及相关有扶贫任务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指导工作。

 (七)乡镇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省市行业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区 XX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XXXX 年 10 月印发的《XX 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篇七: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对扶贫资产后期 管护措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莎车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后期管理管护,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依据莎车县扶贫办《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本方案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生态建设、党建扶贫等几大类总投资 3000 余万元。

 二、项目后期管理即指项目建设结束,经验收合格并报入扶贫固定资产之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到发挥效益、滚动发展全过程的管理。

 三、 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管护包括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建成的资产管理管护及其经营使用、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利益联结、效益评估等内容。

 四、莎车农贸市场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和管理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各负其责。莎车农贸市场所建设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扶贫资产归业主单位即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所有;后期莎车农贸市场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权交付相关职能部门。

 五、项目产权明晰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章、市场运营管理方案 2019 年新建的莎车农贸市场市场,为了合理使用,达到整齐划一,经营规范,管理有序,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特制订如下运营管理方案:

 一、1 号大棚( 育苗温室大棚)

 育苗大棚组长:解正海(县委常委)

 具体负责人:梁文(执法局书记)

 新建育苗温室大棚面积 2112 平方米,主要用于莎车县城市绿化育苗,花卉为全球性最高农业,许多地方都给予充分的重视,自然育苗技术要进一步完善,并提高花卉育苗栽培技术。

 二、2 号棚-6 号棚(花卉、蔬菜、水果交易市场)

 花卉、蔬菜、水果棚组长:樊海涛(政府副县长)

 具体负责人:路建强(莎车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

 2 号棚:花卉交易市场面积 2212 平方米。主要用于花卉交易市场。花卉是以培养观赏价值高的植物材料为目的,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生产活动,必须同年稳定的供应市场来经营。

 3-5 号棚:蔬菜交易大厅每座面积为 4015.36 平方米,内设门面房 60 间,摊位 120 个。主要用于蔬菜批发兼零售,计划将原市场内蔬菜经营户迁移到新市场内进行经营。

 6 号棚:水果交易大厅面积 4015.36 平方米,内设门面房 30 间,摊位 60 个。主要用于水果批发兼零售市场。

 三、16 号-17 号(商业楼)

 组长:樊海涛(政府副县长)

 具体负责人:路建强(莎车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

 新建商业楼 16、17 号各 2 层,面积 3000 余平方米,两栋一层共 19 间门面房,主要用于糖烟酒、日用杂货、餐厅、糕点房、鲜花店、旅游饰品手工艺品、玉石专卖等;两栋楼二层主要为办公区,16 号楼二层用于莎车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办公使用。17 号楼二层用于莎车县消费扶贫农副产品购销配送中心职

 工餐厅。

 第三章、消防应急管理方案 定期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熟练使用各类消防灭火器材,提高对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能力和处理能力,做到在发生紧急情况下,能否迅速有效的展开救援工作,把事故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组织联合演练,加强与商户、警务站之间联动指挥的默契度。

 现场分工及职责 现场总指挥:焦鑫

 职责:全权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相关人员做好演练的准备和演练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为防止突发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半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开创新局面。

 现场副总指挥:阿迪力·玉苏普

  木米尼·那曼 职责:配合协助总指挥做好现场调度、协调指挥工作。

 第四章、防恐反恐管理方案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处置市场内恐怖活动的发生,进一步打击恐怖活动,最大限度的保障市场财产、员工及经营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消费环境,制定此预案。

 根据农贸市场实际,贯彻执行地区相关文件,本市场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权利确保市场社会政治稳定,成立防恐反恐安全领导指挥部具体名单如下:

 总指挥:

 阿依加马力

 组长:

  阿迪力江

  莫米尼 安全员:

 焦鑫

  努尔敦 组员:

  麦麦提依明带领的所有保安

 人员

 阿布都热合曼

  纳孜尔丁

  吐尔洪

 热合曼

 总指挥负责有关维稳事宜的全面工作,组长负责配合总指挥日常工作,安排值班,安全员负责疏散引导、对外联络、带领成员在市场内巡逻等工作 一、防恐反恐工作指挥部工作职责

  1.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2.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救援事项,向市场员工及时通报事件情况,负责事件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

  3.岗亭、店铺等显眼处设应急救援联系电话 二、防恐反恐防范要求

  1.加强门卫登记检查,对进入市场内的人员和车辆严格登记,24 小时值班。

  2.市场内人员密集实行重点监控,落实好物防、人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值班制度,随时确保及时正确地处置各种内部所发生的突发和恐怖事件。

  3.加强员工防恐反恐意识教育,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对员工有组织的进行突发和防恐反击预案演习,并随时更新完善。

 三、防恐反恐工作开展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原则。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内上报市场防恐工作指挥部,市场防恐指挥部要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2.主动抢险,迅速处理原则。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救援。

  3.以人为本,生命第一原则。事发后把救护生命放在第一位。

 4.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原则 四、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1.发生恐怖分子闯入事件,指挥部成员在接到事件报告后或通知后,应火速到现场,并迅速了解和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立即启动预案,尽快控制局面,阻止事态发展,第一时间向 110 指挥中心及就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转移等待救援。

  2.发现不明物体,立即向就近派出所报告并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同时组织人员紧急疏散,等待公安人员进行处理。

  3.发生爆炸事件后,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立即向就近派出所报告,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

  4.火灾事故处理办法,要立即上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全力组织人员开展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立即向消防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受灾后要安排人员配合消防部门组织抢救人和抢险工作,配合医疗机构妥善安置受伤人员,并及时送往医院。

 本预案根据市场日常生活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恐怖事件,在组织实施,紧急救援以及事故处理工作中的指导性意见,各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演练,确保眼帘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食品安全管理方案 农贸市场是人员密集场所,是各类传染病毒传播的高危场所。农贸市场经营

 者和消费者应增强防控意识,严格遵照以下规定,共同维护好市场环境,保证市场安全,防止疫情传播。

 一、农贸市场管理人员职责:

 1、保持市场空气流通和环境卫生清洁,每天对场所设施进行消毒。

 2、实行全天检测制度,每天对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进行体温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安排其及时就医。

 3、督促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规范佩戴口罩、手套上岗。从事垃圾清运、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应加强防护,佩戴防护口罩、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等。

 4、市场入口处有专人督促指导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规范佩戴口罩,对入场消费者进行体温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症状的不得进入市场。劝阻孕妇、儿童、老人等易感染人群进入市场,建议其居家防护。

 5、落实农副产品入场查验登记制度和快检制度,保证蔬菜、水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市场内经营户义务 1、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手套,与消费者保持 1 米以上安全距离。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歇业,并及时就医。

 2、不囤积果蔬,哄抬物价、随意涨价。

 3、落实果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保证果蔬安全。

 三、消费者义务 1、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市场。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口罩。一次性口罩应单独装在塑料袋内密封后扔进垃圾桶。

 2、与他人交流保持 1 米以上安全距离。减少外出,非必要时不到市场采购。

 拒不落实本规定要求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四、 农贸市场疫情防控 九 大举措 1、市场保持环境整洁,做到通风良好、通道顺畅、地面无积水。

 2、市场严格做到四个一律,即:每日一律两次清洗消毒;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户一律佩戴口罩上岗;市场一律张贴防控公告,宣传防疫健康科普知识;市场一律签订防控工作责任状,明确市场防控工作要求。

 3、市场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入口,出入分离,凡入口处一律开展体温检测,未经检测人员和未佩戴口罩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4、市场在出入口安装监控设备,对市场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经营户)还有进出车辆全面排查,掌握有无疫区(湖北、接触史等信息,通知相关人员疫情防控期间不得返回并顺延市场摊位租赁时间。

 5、鼓励市场销售平价蔬菜、爱心蔬菜,并对相关经营户给予一定的奖励。

 6、对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调整摊位、停业整顿和取消摊位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疫情防控期间保证市场供应,做到价公道、供应足、食安全、计量准、服务好的市场将给予一定奖励。党员经营户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做好防疫防控措施,诚信经营。

  8、对市场主办方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星级市场和放心市场,并根据各市场落实情况给予三至五万元的奖励。

  9、鼓励对违反防控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一定奖励。

 作为莎车农贸市场固定资产后期管理的责任主体,必将按照“宜于管理、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利益联结、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认真落实项

 目后续管理制度等各项要求。

篇八: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扶贫资产效机制,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实现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15 号)、《商丘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脱贫组办〔2020〕15 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柘城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 2016 年以来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包括各级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社会帮扶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产业发展、扶持贫困户等方面所形成的扶贫资产。

 第三条以保值增值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经营高效、监督到位为原则,建立公开高效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及资产产权归属 第四条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公益性扶贫资产、收益性扶贫资产、扶持到户扶贫资产和资产收益分红、债权和股权等。

 第五条公益性扶贫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的村组内饮水管网、农田水利、电力设施、村组及组内道路、路灯、公厕、垃圾池、排污设施、文化广场、舞台、村活动场所、文化体育等设施设备,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且无盈利的资产。

 第六条收益性扶贫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设施农业、养殖、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扶贫车间、生产设备、温室、大棚、保鲜库、厂房等增收盈利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七条扶持到户扶贫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到户补助危房改造、饮水设施等形成资产。

 第八条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保底分红、阶段持股的债权和直接将扶贫资金投入到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注册形成的股权;依法属于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通过与市场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形成股权的直接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由村集体按照差异化原则,进行二次分配使用,并

 进行公示公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厘清资金台账、开展清产核资、资产确权登记、建立固定资产账目、资产公告公示的实施程序进行。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使用的指导、统计和核资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登记入账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按照形成的扶贫资产实际和“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护、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预防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并把收益分配使用情况进行过程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享有独立经营自主权,承担经营扶贫资产资本责任和风险,依法按合同约定支付扶贫收益。

 第十四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等村集体享有扶贫资产资本收益权。扶贫资金投入规模要与项目带动效益匹配,按照精准原则,村级扶贫资产资本的收益分配,要制定受益分配方案,实行二次分配,要体现差异化,不得平均分配,

 通过设置差异式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临时救助等举措,大部分收益用于关联贫困户,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按照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来划分等次,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和扶持标准。

 第四章 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切实加强扶贫资产管护工作,柘城县成立扶贫资产管护领导组,指导、监督和管理扶贫项目的运行管护工作,对项目运行管护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

 第十六条按照确权管护的原则,柘城县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分别为乡镇政府和县直项目实施单位,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护责任,加强扶贫资产管护领导,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成立运行管护组织,采取切实可行运行管护措施,对扶贫资产运行管护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积极探索推行新形势下扶贫资产运行维护新机制,巩固提升项目实施成果,确保项目工程发挥最佳的效能,全面提升脱贫成效和质量。

 第五章 扶贫资产运行管护 第十七条扶贫资产确权移交后,管护主体,选定管护人员、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狠抓落实。

 第十八条管护员的条件:一是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老人、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精神病人、重症残疾人等不得从事公益性岗位管护工作;二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三是热爱脱贫攻坚项目工程管护工作;四是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对项目管护工

 作认真负责;五是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处处以集体利益着想,敢于同破坏项目工程分子做斗争;六是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七是身体健康,家庭劳力充裕;八是群众公认,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第十九条对管护员的任务:对管护员实行定岗、定段、定目标,管护项目工程,做到“三管”(管人、管车、管牲畜),“七护”(护路、护井、护站、护河、护绿、护桥、护林等),“一查巡”(坚持日查夜巡)。

 第二十条设立差异式公益岗位,村委与管护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和权利。管护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村委负责考勤在岗情况,县乡运行管护领导组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管护良好,有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做好公示公告,对管护员的选定、职责、工资发放等环节都要进行公示公告,提高运行管护工作的透明度和保障群众的监督权、知晓率。

 第六章 建立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扶贫资产资本统计管理台账,完善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股份合作及独资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要优先满足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或带贫益贫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需要。除自主经营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不承担扶贫资产资本经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按照有关法

 律规定清偿债务和偿还扶贫资产资本。

 第二十四条要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经营机制,县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重大事项,要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等重大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方案,采取四议两公开的方式决定,报乡镇政府批准签订正式合同并备案,采取村账乡管的方式,以村为单位设置资产经营管理账目。

 第二十五条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统一管护,所需经费可从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收益中解决,也可由县乡级自筹资金解决,有效保障公益性岗位管护人员的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扶贫资产及时维修。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贫困户,由贫因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县级扶贫资产的变卖、报废、变更经营权、变更收益标准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变更;乡村级扶贫资产的变卖、报废、变更经营权、变更收益标准等重大事项等必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镇政府研究审批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资本,不得以扶贫资产资本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七条要建立扶贫资产资本运营定期审计评估机制,努力消除各种导致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不利影响。

 第七章完善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资金项目组和产业组要根据资金来源,指导部门和乡村三级分别建立统一的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登记造册。对 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厘清权属关系、做好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扶贫资产资本台账要详细登记资产的资金来源、建设年度、资产名称、项目建设地点、产权归属、规模型号、规模数量、资产总值、管护责任单位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对各级已经作出审查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资本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

 第三十条县乡村三级对扶贫资产资本变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钱物平衡。必要时,县审计局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指导乡村和经营主体搞好扶贫资产资本会计处理。

 第三十一条扶贫资产资本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由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作出处置,必要时县审计局或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出处置依据,处置结果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扶贫资产管理经营情况过程必须公示公告,确保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非法改变本单位负责管理的扶贫资产资本所有权的、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

 资产资本登记或者资产评估、低价处理扶贫资产资本的、因不作为或不担当造成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第三十五条县直相关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确保扶贫资产有效管理,良好运营,持续发挥效益明显。

 第三十六条积极宣传,树立群管群护意识,抓典型,树样板,开展评比,促进扶贫资产管护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确保扶贫资产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柘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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