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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7篇

时间:2022-08-26 13:40:04 来源:网友投稿

教育部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7篇教育部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部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7篇,供大家参考。

教育部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7篇

篇一:教育部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

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1〕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基础教育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

  为做好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经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 年 6 月 1 日

  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专家对基础教育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理论研究、实践指导等作用,提高教学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成立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教指委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教指委是教育部直接领导的专家组织,配合、协助教育部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开展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教指委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0 人左右,委员若干。各专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5人,委员若干。

  第四条 教指委秘书处设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各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秘书处设置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 任 务

  第五条 受教育部委托,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目标,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文件精神,开展基础教育教学相关政策研究,并向教育部提交政策咨询报告。

  第六条 受教育部委托,围绕教育部年度重点工作,聚焦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进行重大教育政策解读。

  第七条 受教育部委托,指导基层按照新时代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教学改革要求,推进课堂教学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育人质量。

  第八条 组织委员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发现地方和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案例,提炼形成可推广的有益经验,并提出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指南等;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推广应用。

  第九条 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条 教指委委员由基础教育政策和教育理论研究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管理和实践经验的教育教学名师组成。各专委会委员由教育行政、教研、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 4 年。

  第十一条 教指委和专委会委员任职基本条件包括: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科学的教育观念;

  (二)熟悉教育规律和教育政策,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方向,教育理念先进,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政治责任感,乐于为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服务;

  (四)专业能力过硬,学术思想正确,在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实践方面有较广泛的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参加教指委的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权利包括:

  (一)以委员身份深入基层开展基础教育调查研究;

  (二)以委员身份独立或联名向专委会、教指委或教育部提出意见、建议和报告;

  (三)以委员身份独立或联名申请承担教指委和专委会设立的学术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委员应履行义务包括:

  (一)遵守本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不谋取私利;

  (二)认真完成教指委及专委会布置的任务,参加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教指委由教育部负责组建和领导,教育部有关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相关专委会开展工作。教指委委员和专委会委员,聘任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身体状况和实际表现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教指委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召开 1—2 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重要工作事项,审议重要咨询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各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 1—2 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教指委同意,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研究本专委会工作方案和重点工作任务等事项。

  第十七条 教指委和专委会相关研究内容和工作事项,如需以教指委和专委会名义向社会公开,需报请教育部同意。

 第六章 工作支持

  第十八条 教育部为教指委和专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委员所在单位应对委员参与教指委、专委会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九条 教指委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专委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篇二:教育部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

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十一五” 规划项目 结题的通知根据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关于结题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您校申 请并获准立项国家教师科研基金“十一五” 规划课题时设计、 计划要求, 该课题今年将提交科研成果并予结题。

 一、 结题内容:

 关于结题材料的书写及要件的准备请登陆 www. CHCEI. ORG 查阅“关于结题的几点说明” , 同时下载“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 优秀成果” 等几份表格进行详实填写。

 一式五份在 10 月 末以前寄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 同时电子版结题材料发给 jwj615@163. com。

 二、 结题形式

 ( 一)

 按照课题立项时的说明, 由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专家组根据邮寄的要件进行结题, 由参研学校派人参加 2010 年 1 月 在北京举行的结题大会。会上将邀请教育部、 国家教育发展中心、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中国教育学会、中央教科所等机构的领导与专家颁发结题证书及相关奖励。

 ( 二)

 根据学校客观需要, 专家组可以到学校去给以结题鉴定。

 由学校安排当地相关部门参会, 专家组当场宣布结题并颁发相关证书。

 三、 成果推广 ( 一)

 由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写国家教师科研基金“十一五” 成果大典, 获准结题学校的科研成果入选。

 公开出版, 全国发行。

 ( 二)

 学校根据需要可采取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 三)

 1、 入选“中国名 校” 国家教师科研基金“十一五” 重点成果文集“中国名 校· × × 中学卷” , 由前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题签“全国教师队伍建设” ,中 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杨春茂 秘书长、 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 佟学 主任任总编辑, 各校校长任主编, 课题组长及副校长任副主编。

 40~ 50 万字 16 开,新华出版社公开出版, 全国发行。

 主要录入该校科研全貌等。

 2、 由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推荐至教育部基础教育研究中心列为教辅材料全面推广。

 3、 由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向教育部各司局、 各专卷学校所属省、市县三级政府四大班子及教育局赠送。

 四、 联系地址:

 北京市方庄芳城三区 13 号楼

 邮编:

 100078 联系人:

 吉雯

 电

 话:

 010-67275054 手

 机:

 15128679909

 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 OO 九年九月 二日

篇三:教育部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

科字〔2009〕291 号

  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 (财教 〔2008〕 233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9〕173 号)精神,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校科字〔2006〕19 号)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创新团队培育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校科字〔2006〕21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科技

 基金

 规章

 通知科技

 基金

 规章

 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9 年 12 月 15 日印发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 , 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设立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 (财教〔2008〕233 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9〕173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博士后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科学研究工作,选题应符合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具体包括:青年创新基金、创新团队培育基金、重要方向项目培育基金和国际交流合作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学术优先、公开公正、职责明确、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组织与职能

  第四条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领导与立项审批。

 第五条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年度指南的发布、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经费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第六条

 学校根据当年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额度和学校的科技发展规划,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七条

 第七条

 青年创新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在职的青年教师、博士后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支持对象一般应在 40 周岁以下, 近期留学回国人员可放宽至 45 岁。重点支持具有原始创新思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

 创新团队培育基金:重点支持以优秀青年学术骨干为主体的研究团队,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团队核心人员应以 40 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为主体, 具有较好的学科交叉基础和团队合作精神,以科研基地为依托,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以教育部创新团队和国家自然基金创新群体为发展目标。

 第九条

 第九条

 重要方向项目培育基金:主要资助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解决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安全和世界科技前沿的重大科技问题为主要目标的科研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不超过40 岁,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承担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的能力。

 第十条

 第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主要资助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申请人原则上不超过 40岁;适当支持以我校为牵头单位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和以实验室为依托开展的实质性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作为申请者同年申请上述基金项目(不含国际交流合作基金)限为一项, 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项目数, 与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青年创新基金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国际交流合作基金每人一年只支持一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青年创新基金的研究期限一般为 2 年,创新团队和重要方向项目培育基金的研究期限一般为 3 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青年创新基金由各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组织实施。学校根据当年的经费预算情况设置资助额度,并按照各学院、实验室的青年教师队伍结构以及承担青年创新基金项目的绩效分配经费。各学院、实验室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组织申报、评审。评审专家组应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外聘院系领导和院外专家组成,其中外聘院系领导和院外专家不得少于 2/3。评审结果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和重要方向项目培育基金由学校组织实施。各学院、实验室按年度申请指南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前将申请书连同邀请函等附件材料报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直接受理;资助额度较大的国际会议和国际交流项目由各学院、实验室按年度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处审核,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

 写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各学院、实验室须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审核后返回一份至各学院、实验室。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须严格执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学院、 实验室负责监督、 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将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提交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审查后拨付下一年经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或代理,如果项目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立即中止该项目的执行:

 1.调离学校或离岗 6 个月以上;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3.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创新团队和重要方向培育基金项目实施中期,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

 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结题验收,青年创新基金项目由各学院、实验室负责验收,创新团队和重要方向培育基金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验收。验收结果报科学技术处备案,并作为考核各单位绩效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结题和中止项目的节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纳入下一年度的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青年创新基金项目获资助者必须积极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创新团队和重要方向培育基金项目获资助者必须积极申请国家重点重大项目。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四:教育部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

广 告� � � � � � � �中 国 教师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国家教师科研基金 "十二五" 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通知教发基 � 2 0 10 � 2 号各省地教研机构, 各教学单位: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根据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的新精神和广 大教师, 学校及教育科研单位反馈的意见,在总结国家教师科研基金 "十一五" 科研工作基础上,充分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和专家意见,确定了国家教师科研基金 "十二五"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为了进一步细化申报的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课题选择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在 "十一五" 丰硕成果, 结题率9 1% 的基础上对 "十二五" 规划课题进行了调整 (详见附件�)

 ,申报单位可从中选择适合本单位研究的课题申报,也可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和本单位, 本地区实际自拟选题申报.地市县教研部门可以组建实验区统一申报,各教学单位也可直 接申报.二, 课题申报与要求(一 )

 申 报国家教师科研基金 "十二五"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可登录� �� . CH CE I . � � G 下载相关文件, 申报评审书,按要 求详细填写一式三份经课题组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后 快件寄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时发电子版至专家领导小组邮箱:� ��� � � � . � �� .(二 )

 申报国家教师科研基金 "十二五" 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 要求:1. 选题应当符合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要求,重点选择对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实际作用,具有可操作性的课题.2 . 课题组负责人, 参研人员有科研积极 性,有能力完成研究任务.3. 有人员配置合理的课题组及管理分工 ,有专门的联络人员.4 . 有明确的, 有价值的研究内容,科学的实施方案以及客观的成果预期.5 . 申报单位能为课题研究与管理提供人 力, 物力, 财力和时间保证.三, 课题评审与审批(一 )

 根据教育科研课题评审要求,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教育部所属有关部门领导和专 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二 )

 对通过立项的课题寄发书面通知, 并将课题立项有关文件寄至申请单位上级科研机构备案.(三 )

 向申报课题获准立项学校和单位颁发相关牌, 证并下 达立项通知.四, 成果认定及推广(一 )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在课题研究期间根据参研单位要求组织结题鉴定,并召开两次阶 段性成果总结和表彰会,对经专家评审出的先进单位及科研优秀教师, 杰出校长, 优秀教研员予以表彰奖励.(二 )

 课题被批准后,根据学校申请可在 � 语言文字报� 或 � 中国教师报� 公示,可在 � 中国名校 � � 人民教师� 等官方网站发表相 关论文.五, 经费管理(一 )

 经评审立项的课题为自筹资金课题,所筹资金及经费要 按规定专款专用.(二 )

 获准课题立项的单位需交纳评审, 专家服务, 媒体公示 , 结题鉴定等综合服务经费,由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提 供课题研究期间直至结题评审的全程管理与服务.六, 申报地址北京 市方庄芳城3区13号 6层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 邮编:10 0 0 78联系人:陆雨霏联系电话:0 10 -6 7 2 8 4 2 2 3/ 8 72 7 38 6 6申报表下载网址:� � � . � � � � �. � � � 申报邮箱:� �@ � � � � . � ��科管 办监督电话:0 10 -8 72 0 9 8 4 7值班领导:佟学主任附件:1. �国家教师科研基金 "十二五" 规划课题选题参考 �2 . � 国家教师科研基金 "十二五" 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3. � 国家教师科研基金 "十二五" 教科研规划资料汇编 �以上 材料可函电索取中 国 教 师 发 展 基 金 会国家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2 0 10 年 3月 3 日� �

篇五:教育部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

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237 号 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我们对《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

 2021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下载: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 发布日期:

 2021 年 11 月 10 日

 附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工作办)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所在省区市社科工作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配合全国社科工作办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九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工作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五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4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3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 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6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

 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5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 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5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4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工作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四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

 助支出,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科工作办应当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特点、研究内容、资金需求等确定资助额度,在立项或预算回执获批后 30 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责任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资金按资助项目预算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关注项

 目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应当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工作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需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全国社科工作办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全国社科工作办。所退资金由全国社科工作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新项目责任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全国社科工作办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全国社科工作办、审计署、各省区市社科工作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

篇六:教育部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

务 院 公 报 2021 • 35部门文件者监护人反映的计分考核问题。第五十一条监狱应当根据狱务公开有关规 定,向社会公众公开计分考核内容和工作程序, 向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公开罪犯考核情况及对结 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监狱应当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罪犯亲 属或者监护人代表会等形式,通报计分考核工 作,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监狱应当注重发挥罪犯互相教育、互相监督 作用,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情况,听 取意见反映。第五十二条监狱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 定,固定保全计分考核罪犯的各类台账资料,确 保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全程留痕,防止篡改、丢失 或者损毁,做到专人专管、专档备查。第 五 十 三 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监狱人民 警察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的正当履职行为,对 受到恶意举报、污蔑、诽谤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调查澄清,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 工作实绩突出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给予表 彰奖励。第 五 十 四 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分考 核罪犯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七 章 附 则第 五 十 五 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 计分考核工作细则,并报司法部备案。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 包括本数;所 称 “不满”,不包括本数。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21年 10月 1 日起 施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 (司 发 通 〔2016〕68 号)同时废止。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教 〔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 技 厅 (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 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 办 发 〔2021〕32号 ),我 们 对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 科 教 〔2016〕 113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 政 部科 技 部2021 年 9 月 2 9 日

 国 务 院 公 报 2021 • 35部门文件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 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 《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 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 发 〔2018〕2 5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 管理的若干意见》(国 办 发 〔2021〕32号)等文 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国 家 重 点 研 发 计 划 (以下简称重 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 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 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 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 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 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多元化投 人,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 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 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 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 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 指南时予以明确。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 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后 补助方式支持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 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 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在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 目中,实 施 “揭榜挂帅”、 “赛马”等新型组织 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包干制等 资金管理方式。第五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遵 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 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 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 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 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以下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充 分赋予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 与 单 位 (以下称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使用自主权,承担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提 高管理服务水平。(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 体现重点专项和项目组织实施特点。按照国家 财经法规制度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 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坚持绩效导向,加强分 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 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一

 75 —

 国 务 院 公 报 2021 • 35 部门文件制和评估。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 复重点专项概预算。财政部、科技部、审计署、 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重 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专业机构 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 组织 t 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审、下达和项 目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 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负责 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 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第二章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第七条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 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州的事前估算. 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 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第八条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 任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编报重点 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第九条重点专项概算应肖同时编制收人 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重点专项收人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 和其他来源资金概算。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 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 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 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 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第 十 条 财 政 部 、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 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 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 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第+ —条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 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 —- 76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 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 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 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 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第十二条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结 合项目任务部署、组织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等 情况.提出年度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按部 门预算中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 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重点专项各 年安排的预算总和不得超过总概算。加强预算 安排与任务实施进度衔接,在总概算和概算周 期不变的前提下,重点专项任务部署完成后, 年度预算安排可延后不超过2 年。第十三条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 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 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 部。第十四条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 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 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第十五条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 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 目牵头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 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终止等原因,专业机构 尚未下达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十六条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 和间接费用组成。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 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

 国 务 院 公 报 2021 • 35部门文件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 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 自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 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 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二)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 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 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 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 其他相关支出。(三)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 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 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 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 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 人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 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 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 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 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 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 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 的绩效支出等。第四章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九条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 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 成。(一)

 收人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 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各 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 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 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二)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 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 行说明。第二十条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可公 布本批任务的概算。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 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资金预算总额;正式申报 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 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 织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 要求组织编报预算。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 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 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 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 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 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 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第二十二条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 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 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 例如下:(一)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二)

 超 过 500万 元 至 1000万元的部分为 2 5 % ;(三 )

 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2 0 % 。第二十三条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77

 国 务 院 公 报 2021 • 35部门文件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 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 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 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 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 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 和个人倾斜。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 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 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 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二十四条专业机构合并项目评审和预 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 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第二十五条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 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 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 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专家 应当满足相关回避要求。第二十六条专业机构根据评审结果,提 出重点专项项目和预算安排建议。第二十七条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 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 意见,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 并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项 目 任 务 书 (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 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应以 项目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 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 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 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第 二 +八 条 实 行 经 费 包 干 制 的 项 目 ,无 需编制项目预算。— 78 —第五章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第二十九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财政 授权支付。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规定,根据...

篇七:教育部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

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为支持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的教学、科研工作,教育部特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凡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 45 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项目申报主要流程如下:

  项目合同及经费管理流程如下:

 1、科研项目经费拨款(上本)

 2、分承包/外协合同办理流程 3、分承包款/外协费审批流程 4、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流程 5、项目结余经费结算分配 (略,参见“科研经费管理流程”和“科技合同管理流程”)

 申请人登录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科研启动基金系统填写项目申请书 申请人携带申请书到学院办理《南京理工大学用印申请单》,经科研院审核后至党政办盖章 获取渠道:教育部留学服务相关网站http://fund.cscse.edu.cn/Login.aspx申请人携身份证到科研院开通申请账号 申请人将申请书邮寄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项目立项,科研院转发立项通知 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研究 办理部门:各学院、科研院基础科研处、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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