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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篇

时间:2022-10-09 15:30:04 来源:网友投稿

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篇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 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篇,供大家参考。

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篇

篇一: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 的问题、 原因和对策 内容摘要:

 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 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 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 的检察监督职能, 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 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 检察建议权、 建议纠错权、 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完善。

  关键词:

 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

 基

 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 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 的主题, 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 的中心。

 但是, 近年来,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 的原因, 民行检察职能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 且很不完善, 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 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 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 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 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 的不完善等原因, 使基层民行检察 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 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 深入、 健康发展, 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 的主要问题、 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

  一、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 的问题

 (一)

 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在民事诉讼中, 检察机关 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 的高度。

 法制 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 的主要原因, 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 的原因。

  首先,虽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在具体 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 的监督方式, 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 裁定 的法院 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 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 的生效裁判, 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 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 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 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 是一种消极 的监督, 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也降低了法律监督 的权威性。

 [2]

 其次, 在现有司法程序中, 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 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 的法律监督, 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 的一种协助力量, 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 的削弱, 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 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上级院决定抗诉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的诉讼过程漫长, 司法资源耗用大, 办案周期长, 效率低, 当事人得到 的往往是“迟到 的公正”。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 的积极性, 也对基层检察机关 的审判监督作用产生了质疑。

 虽然办案期限在不同 的环节作了规定, 但在实践中, 多数案件不能在规定 的期限内办结, 当年提、 建抗 的案件很少在当年见效。

 从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申诉案件 的法定期限来看, 自受理到立案审查期限为 1 个月, 自立案到建议或提请抗诉, 审查期限为 3 个月, 这其中还要扣除向法院调卷 的时间, 因此一件申诉案件

  从受理申诉到最终结案将历时 4 个月有余。

 嗣后如基层院提请上级院抗诉, 上级院又需要 3个月甚至更长 的审查期限,如建议提请抗诉, 更要经过两层上级院 的法定审查期限,单单累计正常 的审查期限, 理论上是超过 1 年。

 但根据 我院建议提请抗诉 的二审案件情况来看,从 我院受理到法院再审结案一般在 3—5 年。

 最为典型 的是 我院2 0 0 2 年办理 的甲公司和乙公司 的定作合同纠纷案, 原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 80 多万余元加工款,

 我院在受理后经立案审查, 认为申诉人甲公司 的申诉理由成立, 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2006 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省人民检察院 的抗诉对此案再审后改判, 此案从 我院受理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期 4 年。

 此外, 一些正在办理 的抗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被迫执行和解, 而事实上一些被错误执行 的案件往往也很难执行回转。

 上述弊端, 无疑不仅侵害了当事人 的合法利益, 而且也损害了检察机关 的形象。

  再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民行抗诉案件应由做出生效裁决 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但法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基本上发回原审法院再审, 其结果就是上级检察院抗诉, 下级法院再审, 基层检察院受上级院委托出席再审法庭, 形成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的不对等关系。

 且再审法院与原审法院为同一单位, 只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 想纠正本院错误裁判 的难度可以想象, 检察机关正确 的主张不易得到支持。

 总之, 基层民行检察在现行抗诉体制框架内难以有所作为。

  (二)

 基层检察院对法院最终维持错误 的判决缺少有效 的制约机制

 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 的案件, 久拖不审、 久审不决, 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 的裁判,导致很多当事人对抗诉失去耐心, 这也是当前民行检察案源不足 的重要原因。

 对此虽然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更高一级检察院来监督, 但操作起来又是何等 的艰难, 更何况最终还是要在法院解决。

 2002 年最高法院《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1 页[1][2]下一页本文章共 2 页,当前在第 2 页上一页[1][2]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 的规定》以及相关通知, 虽然对案件再审次数作了限制性规定, 但基层检察院客观上也不便于多次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再审改判率并不能完全反映民行抗诉案件 的质量。

 法院再审改判率 的统计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民行抗诉案件 的真实情况。不少抗诉应当再审改判 的案件,因缺少有效 的制约机制而以法院维持错误裁判

 告终。

 如 我院办理 的申诉人赵某抗诉一案, 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的纠纷定性为民间借款纠纷性质是错误 的, 本案应是合伙纠纷。经两级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申诉人 的申诉理由成立。

 检察机关抗诉后, 法院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 的抗诉理由虽然成立, 但在调解未果 的情况下, 再审法院实体判决却维持了原错误判决。

  (三)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途径与方法简单、 抽象

 综观近几年来检察改革, 不难发现唯有民事行政检察改革思路是由下而上进行 的,要求基层院先行。

 在近几年 的检察实践中, 基层检察机关虽创建了一些新 的民行检察监督方式。

 如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指对于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需改进 的问题, 检察机关可以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其自行纠正或改正。

 虽然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 但在立法上还不具有约束力, 即没有强制性, 法律上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督 的处分权。

 因此,这种监督方式不具有特别 的强制效力, 仅仅是提出问题, 供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参照纠正或者参考改进。

 [3]又如再审检察建议, 基层检察院与基层人民法院研究再多 的实施方案, 也

  不能最终解决再审检察建议 的法律效力问题。

 据此, 在现行 的民行监督机制下, 基层民行检察 的职能极其有限。

  (四)

 基层检察院民行侦查权难以运作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分工 的通知》 (高检发[2004]12 号), 民行检察部门对正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 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 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 对新形势下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 行政诉讼活动监督 的职能, 增强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有着积极意义。

 [4]但目前浙江省基层检察院绝大部分民行部门都不具备进行侦查工作所需要 的侦查能力, 没有配备具有 2 名以上既懂民事检察业务又懂侦查业务 的复合型干部, 无法直接行使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 的侦查权。

  (五)

 基层民行检察人员业务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形势 的需用

 人员 的专业素质不同, 对法律条文 的理解、 判断和执行结果就会不同, 这样就势必影响国家法律 的统一正确实施, 影响民行检察在人民群众中 的形象。

 因此, 能否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日益繁重 的民行检察工作任务是关系到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兴衰成败 的关键。

 现阶段, 基层院民行检察人员配备学历、 年龄、 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5]队伍 的状况尚不适应民行检察发展形势 的需要。

 嘉兴市检察系统五县二区 的基层检察院从事民行检察 的十多名干警中, 由于历史原因, 年龄结构趋于老化, 学历水平和专业化要求不相适应, 其中本科生不到三名, 真所谓凤毛麟角, 真接影响到办案数量、 质量。

 且有一半以上人员没有经过正规法学教育与理论培训, 群体知识结构不合理。

 这是阻碍基层民行队伍结构优化 的一个重要原因。

 且基层院民行队伍不稳定, 民行干警流动过于频繁。

 这些问题, 已严重制约基层院民行检察 的全面、 深入、 健康发展。

  二、 存在问题 的主要原因

 (一)

 民事行政抗诉活动在实践中存在立法上和认识上 的问题,是制约和影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的主要原因

 由于立法上 的不完善, 必然导致现行抗诉机制 的不完善。

 其一,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 的唯一手段, 具体 的监督手段和权利显得单一和贫乏。这种单一 的手段只能对生效判决、 裁定实施监督, 而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过程中 的违法审理行为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无法直接进行监督、 纠正和制止,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审判活动 的监督真空。

 这样造成 的结果必然是:

 如果检察院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能够或未能及时进行民事审判 的抗诉监督时, 确有错误 的判决会有无法挽回 的后果, 由此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对法律 的不信任感。

 其二, 鉴于检察权 的公权性质和民事权利 的私权性质, 抗诉与尊重法院 的独立审判权威 的理念之间存在一定 的冲突。

 其三,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建议为一种法定 的监督方式, 及其可以依据 的程序规定。

 因此, 检察建议它对被监督单位没有强制性 的约束力, 检察机关只是针对被监督单位 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 最终会产生什么样 的法律效果, 决定权不在检察机关。

  (二)

 基层检察院对民事抗诉方面 的主要障碍因素

 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其出发点以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代表者 的身份监督法院 的民事审判活动, 其针对 的对象是法院 的审判活动, 而不是案件本身, 不是再以一个法官 的身份重新判案, 而是通过案件审查法院 的审判活动是否有错误。

 但在司法实践中, 首先极少数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或出于对抗诉权 的误解, 或未能注意抗诉权和审判权 的区别,在审查案件时以其审查时掌握 的证据和自己对法律 的理解来判断案件裁判是否错误, 法律理解上 的分歧和新证据都成为了抗诉理由。

 其次极少数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 对少数申诉案件为达到改判目 的, 或出于其它目 的, 先入为主, 只收集对申诉人有利 的证据, 大量调查取证, 成为申诉人 的“代言人”, 使不该抗诉 的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

 再次, 由于检察机关内部 的考核机制, 也使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案件重数量轻质量, 导致所办案件质量不高。

  极少数基层检察院对抗诉权运用不当, 不仅影响了法院判决 的权威, 造成司法资源 的浪费, 而且损害了检察机关抗诉 的严肃性和检察机关 的形象, 甚至还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有悖于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

  (三)

 法院对检察院民事抗诉方面 的主要障碍因素

 首先, 再审法院多回避检察机关抗诉理由。

 再审判决书中检察机关 的抗诉理由只是简单地照搬照抄, 但在“本院认为”中, 对检察机关 的抗诉理由不加评论, 即便是改判 的案件, 也难以见到对原审裁判错误 的确认及分析, 从再审判决书中看不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是否被采纳。

  其次, 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调解结案” 的多, “判决结案” 的少。

 更有甚者,一些法官以“不调解,

 我就下判, 对你不利”等语言, 强迫、 诱骗当事人搞调解, 尤其是对再审抗诉 的案件, 有 的不制作调解书, 而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 的协议代替。

  再次, 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定期宣判 的多, 当庭宣判 的少, 立法尚未规定审判期限, 实际定而无期, 逐渐形成了执法断层、 弱化地带。

 多数当庭口头宣判 的内容与宣判后文书所认定 的内容不一致。

 这种于法不合 的作法, 亟待立法完善。

  三、 解决问题 的对策

 (一)

 建议修改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 通过立法程序和司法解释, 规范基层检察院抗诉权

 在抗诉程序上, 应当建立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的制度。

 当事人对法院 的裁定、判决作出后有不同意见 的,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也可以在超过上诉期限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同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 认为符合民事、 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即可向作出判决、 裁定 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这样可以减少上级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压力, 集中力量办理大案、 要案, 加强业务指导, 同时也可节约司法资源, 减少当事人 的讼累, 并有利于社会 的稳定。

 目前, 民行检察不能同级抗诉是制约当前民行检察工作 的瓶颈问题, 也是各地基层检察院工作发展 的最大阻力。

 (二)

 建议在民诉法、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 在全国民行检察系统建立互动办案机制

 民行检察系统互动办案机制, 是指下级检察院直接受理和上级检察院交办 的民行申诉案件, 下级检察院 的承办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 由上级...

篇二: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机关作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黄绍祥鄢志祥 4

 检察机关的纪律作风建设是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 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工作作风和效能如何,直接关系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关系党和国 家的形象,检察队伍作风出了问题,司法公正的底线就会突破,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于实 现。所以,加强检察机关的作风建设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就检察机关作风建设中存在 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防范对策作些粗浅的分析和探讨。

 一、检察机关作风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因循守旧,工作安于现状。一些部门和少数干警抱着“一本书通用到老”

 的工作态度,一切工作按部就班,不思进取、固步自封,缺乏创新意识。认为过去已经取 得了很多成绩,自我感觉良好,以至于安于现状,争先进优意识和创新精神不强。有的干 警缺乏责任意识和危机感,思想消极,不求进取,没有把功夫用到抓工作的落实上。

 (二)学风不够端正,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有的同志推托工作忙,不想读书、不愿读 书,甚至对方针、政策也是从不过问,从不学习或浅尝辄止、不求甚解,始终靠老知识、老 经验装点门面,应付差事。由于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强,知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更 新补充,业务能力与新时期检察工作不相适应,不能很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三)贪图个人享受,工作中怕苦怕累。不能从思想上正确对待工作条件,生活中讲 攀比。工作条件改善了,却丢掉了艰苦奋斗精神;办案手段改善了,却忘记了艰苦奋斗的 作风。个别干警工作作风不扎实,拈轻怕重,出工不出力,只求索取、不讲奉献,同组织 “讲价钱”、谈条件,在困难面前只顾个人得失,工作效率低。

 (四)机关工作无序,自身要求不严格。表现为个别干警遵章守纪意识较差,不遵守 作息时间,迟到早退,签到流于形式。上班用电脑打游戏,开会不遵守会场纪律、打瞌睡 或“开小会”、接听电话、中途退场、不按规定着装等等。个别干警纪律松散,上班吹牛,评 头论足,听不进相反意见和批评意见,心思未放在工作上。

 (五)自律意识不强,打纪律的擦边球。近年来,高检、市院有关办案纪律规定很多, 也很严,但为亲戚朋友说情打听案情、内外沟通、出点子、接受吃请和钱物的现象时有发 生。个别干警遵章守纪意识淡薄,认为“无所谓”或“不关紧要”,耍特权、惩威风,重实 体,轻程序,办案安全和办案程序欠严格、规范,警车随意停放和酒后驾车,对“禁酒令”、

  。作者简介:黄绍祥,开县检察院纪检组组长;鄢志祥,开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一 120 一

  机关安全和保密制度等执行较差。

 二、主要原因

 (一)思想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不够。尤其是对队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 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没有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存在内容陈旧、方法落 后的问题,在新时期未能做到润物细无声地教化人、潜移默化地感召人、循循善诱地启发 人、德化于心地规范人,以致出现了“大道理管不住小道理”的不正常现象。有的干警认 为只要工作任务完成了,我就可以自由安排;有的认为大错不犯,不错不断,你不可能把 我怎么样;有的认为上班迟到,不忙时打点游戏也不会影响什么工作,等等,这些都成为 了部分干警工作作风自由散漫的重要原因。

 (二)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不够。虽然各级院建立和健全了不少规章制度, 但是大多是执法办案、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对机关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研 究得还不够深透。目前,高检院和市院颁布的禁止性、要求性的规定较多,对违反者如何 处理,依据和方法不多,实际处理的也很少。对既不是违纪,更不属于违法的一般违规 者,只能给予批评教育,没有其他过硬的处理措施,缺乏力度和威慑。对处理后再犯的, 教育意义不大。违反规定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迟到、早退、上班打游戏、会风和 会场秩序违规人员较多,若不处理,将会愈演愈烈;如果一概处理,打击面又过大。一些 违规者常常以“第一次”、“偶尔”、“别人都未处理”等等为理由和借口,在处理上难以下 决心。

 (三)管理体制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据调查了解,多数单位都有一些“大社员”、 要求不严、纪律松懈、出工不出力,视内部的管理规定“无所谓”,讲纪律作风他“不耐 烦”,处理时他与你“论理”,常常发生争执和纠纷,纪检、政工干部打不开情面,都是同 事,有的还是“老领导”,有畏难情绪,怕得罪人。另一方面,抓机关作风的责任主体交错, 政工干部、纪检监察干部,科室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出现问题后,部门负责人认为这项 工作该院里抓,自己责任不大;政工部门认为这是纪检监察的事,属于内部监督和检务督 察;纪检监察部门认为这属于干部教育和管理的范畴,以致于相互之间责任不明,互相推 诿,使制度的执行受到影响。

 (四)社会客观环境也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 腐朽思想的影响,有些人认为干检察工作吃亏,在工作中不讲奉献,只讲索取,凡事利字 当头。个别年龄较大老同志理想信念淡化,有“船到码头车到站,不望不求度晚年”的退 坡思想;个别中青年干警胸无理想,不思进取,大事做不来,小事不想做,工作中挑肥拣瘦 或见异思迁,对组织提要求多,对现有的待遇不满足,没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 作上,这些都对检察机关的作风建设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防范对策 (一)健全和落实学习教育机制。紧紧抓住提高检察干警思想素质这一根本,深入开

 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一是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 活动为契机,进一步铸造“忠诚”品格,坚定理想信念。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把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 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法律的政治本色。二是建立健全以党组理论中心学习组为龙头, 机关支部为阵地的学习教育机制,并利用这一机制推动思想理论武装,做到年初有学习 教育计划、季度有理论培训及检查情况通报、每月有学习教育小结讲评,重大学习教育活 动有专题部署。深入扎实地开展经常性的纪律作风教育,表明院党组抓纪律作风的态度 和决心,采取上党课、廉政知识竞赛、播放警示教育片、发放纪律手册等方法,营造遵章守 纪的氛围。三是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部门负责人、政工、纪检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党 内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定期召开思想形势分析会议,了解掌握机关 党员干警的思想作风、执法作风、生活作风等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院领导 和中层干部与干警结对子,及时了解干警的所思、所想、所为,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到干警 心坎上,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健全和落实科学的考评机制。一是细化作风和效能建设目标。做到“五个结 合”,即政治教育与道德规范相结合,严肃认真地改进思想作风;素质考试与业绩考核相 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地改进学风;法纪强制与职责约束相结合,积极努力地改进工作作 风;宗旨教育与制度规范相结合,切实有效地改进领导作风;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 合,求真务实地改进干警生活作风。二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年度先进部门、先进个 人等考核办法和评比细则,把自评、部门互评、分管领导评价、党组考评四者相结合起来, 突出工作实绩和纪律作风建设分值比例。同时,实行检察干警年度工作述职和民主测评 制度,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全面客观地对检察干警的工作作出评价。三是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党员干警实行奖优罚劣,做到奖惩严明。对 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对实绩突出、考核优秀的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并优先 提拔使用;对实绩不明显或不称职的视情况分别给予诫勉、待岗或转任;对发生违法违纪 问题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通过科学评价、有效激励和赏罚分明,努力营造 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内部监督,健全和完善检务督察机制。一是成立强有力的督察领导小组。

 把机关作风建设纳入督察的主要内容,由检察长任组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为副组 长。领导小组人员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部门,纪检组、监察科牵头负责监督检查的日常

 工作,政治处、办公室、部门负责人积极配合协助。二是明确督察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根据高检、市院检务督察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具有操着性、针对性强的检务督察实 施细则和责任追究延伸机制,明确规定督察责任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发现违规违纪 的,查清事情真相,分别与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谈话,指出其违规的事实、性质和危害,并 与分管领导交换意见。对违反院内规章制度的,督察组制着书面督察通报,宣布处理结 果;对违规情节较重或违法违纪的,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三是增强纪检监察干 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督察工作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因此纪检监察干部除自 身严格要求,起好示范作用外,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一把尺子”量到底,没有特殊, 只认结果,对事不对人,敢说直话,敢于碰硬,打破情面,不怕得罪人。四是做好“六个结 合”。即定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与平时督察相结合,现场督 察与事后督察相结合,督察部门与督察干警相结合,工作时间与“八小时’’外督察相结合。

 (四)建立和落实齐抓共管机制。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关键在于党组重视、领导带 头和责任落实。一是党组要高度重视。把纪律作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 责任制的内容,明确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牢固树立纪律作风建设的主体意识 和党组成员抓纪律作风建设的责任意识,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体现,示范上引导,责 任上落实,确保纪律作风建设领导到位、工作不松、力度不减。二是领导要率先垂范。纪 律作风建设能否取得实效,不仅取决于党组的重视程度,而且取决于领导干部的亲力亲 为和表率作用。我们要像抓检察业务工作那样,积极主动地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各项工 作,做到带头端正执法思想,带头转变执法观念,带头改进领导作风,经常深入一线调查 研究,形成“好班长带好班子、好班子带好队伍、好队伍出好业绩”的效应。三是加大对违 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凡违反规定,无论是新、老同志,中层以上领导或单位的“大社 员”,都要坚决斗硬,一视同仁,严肃处理,以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对初次违 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定的经济处理;两次以上的, 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底公务员评定降低一个等次;多次违反规定、“大错不犯,小错 不断”,经教育不改的,可采取停职检查,学习培训,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发基本生活费或 商请组织人事部门调离检察机关,到艰苦的地方或边远乡镇工作等组织处理措施。同 时,实行责任追究延伸机制,即凡干警受到违规处理的,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检组写出 书面说明材料,年底扣减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的考核分值和降低考核等次,若全院出现多 起违规事件,其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检查和说明,检察长承担领导

 责任。

 机关作风的整治是一项持久长期坚持的过程,短期或突击整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达不到预期目的。只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才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篇三: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帮助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或其他单位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预防职务犯罪和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实践中产生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存在法律保障不到位、跟踪落实乏力、撰写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检察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根据对近两年本院公诉科发送检察建议的调研来看,笔者建议,通过提升检察建议的制作质量、建立科学合理考评机制、创新检察建议送达形式等方面多管齐下,推动检察建议制度真正健康有效运行。

 一、XX 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XX-2021 发送检察建议的情况分析

 (一)基本情况。XX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XX 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对外发送检察建议书 23 份,

 其中向 XX 县公安局发送检察建议 X 份,向 XX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发送检察建议 1 份,向头闸镇政府发送检察建议 1 份,向 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检察建议 1 份,向中国农业银行 XX 支行及中国银行 XX 支行各发送检察建议 1 份。

 (二)检察建议所针对的问题。就建议所针对的问题来看,其中向公安机关共发送检察建议 X 份,针对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取证瑕疵或执法不规范行为,也存在少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行为缺失引发的问题。向基层镇政府发送检察建议 1 份,针对的问题表现在基层政府在与企业、个人签订关于土地承包协议时未实际测量土地面积,以及承包主体在违反协议扩大开垦面积后无人进行监管。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 1 份,针对的问题表现在 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长达 7 个月的时间内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在人员流动密集场所非法散发非法集资宣传彩页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行政机关所辖范围内监督管理缺位的问题。向银行发送检察建议 X 份,针对的问题表现在信用卡诈骗类犯罪中银行没有固定的部门与司法机关进行案件沟通以及银行内部对犯罪嫌疑人催收相关款项的证据不注意去固定保存,事后难以补救继而难以认定相关人员构成犯罪。

 (三)呈现的效果。就实际效果来看,虽然公诉科发送的全部检察建议都可以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复并保证予以整改。但均是通过对其回复进行书面审查,没有继续开展跟踪回访,并不了解收文单位的真实整改情况,实际是否整改到位无从知晓。

 二、推进检察建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检察建议考评机制存在漏洞。当前的业务考核当中检察建议作为加分项,以有回复为条件。导致部分检察建议在发送之初,便是以收到回复为预期,而非切实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整改落实,明显违背了检察建议的创立初衷。而在实际考核体系中,检察建议的数量作为加分的依据,导致公诉部门在制作检察建议时追求加分,单纯追求数量而不注重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二)检察建议书制作质量参差不齐。大部分检察建议都模板化地使用“规章制度不健全”“应该加强监管”等空话套话,提出的建议缺乏系统充分的论证分析,或者提出的建议过于原则、空泛,不利于具体操作。且检察建议正文没有统一模式,写法五花八门,有的先摆违法事实,在分析论证然后建议;有的只有事实和建议;有的连事实都没有直接建议。同时对收文单位回复期限不一,有的五天、有的七天、有的十天、有的根本没有具体期限只有“及时”“立即”之类的词语。

 (三)跟踪回访及督促整改不到位。受检察机关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检察建议以收到回复为终结,后续跟踪落实工作没有得到重视。实践中能够对检察建议认真学习领会、找出问题根源、切实进行整改的收文单位很少,更多的则是写一篇回复了事。也存在检察人员因顾虑双方单位及个人关系而不严格要求有关单位落实整改的个别情况,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

 (四)检察建议缺乏配套保障制度。当前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得不到被监管对象的有效认识和认真落实整改已经成为常态,制约了检察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究其原因主要是检察建议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救济机制。如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要求不采纳建议的收文单位说明理由,对理由不成立应采纳而不采纳、不及时回复或不回复检察建议的机关或个人是否有权提请有关机关惩处或直接要求强制采纳和执行等。

 三、在当前改革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提升检察建议制作质量,注重发挥实际效能。检察人员至制作检察建议时,应深入案发单位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情况,以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为依据,提出有事实,有分析,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预防对策。同时针对专业性

 强的案件,如金融、财物、招投标等案件可建立相应的专家咨询制度,使检察人员能够准确抓住问题要害,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建议。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突出良好导向作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当前检察建议考核机制不合理有很大关系。以往上级部门考核这项工作时,其唯一的衡量标准是数字,导致下级部门重数量轻质量,应付考核任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取消检察建议的加分项,新增每年度的优秀检察建议评选活动,对优秀检察建议予以奖励,以杜绝重数量不重质量,重发送不重落实的情况。

 (三)创新检察建议送达形式,增强被建议单位重视,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为提高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对有关单位发送的检察建议应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对涉及行政机关的检察建议应向同级人大或政法委备案。此外,还应建立与人大、政法委等部门的联席通报制度,并将检察建议的回复和落实情况作为该单位在政府综治工作考评中一项重要评分标准。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者,受建议单位在签收检察建议时应组织警示教育大会,检察机关当场宣读建议内容并当面递交建议书,也可以邀请部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参会、人民监督员列席会议进行监督,共同督促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结语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贯彻执行好这一定位与职能,检察建议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在今后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在社会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纠错,主动纠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畏风雨,着眼长远,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篇四: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结合执法办案,参与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之下,检察机关要发挥好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功能作用,能够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减少犯罪,促进法制社会建设。

 一、当前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察建议工作的认识仍不到位

 部分检察干警学习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不深、不細、不实,主观上片面认为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

 监督,没有认识到发出检察建议只是起点,收到回复也不是终点,对被建议单位的实际落实情况未跟踪回访督促。

 (二)重数量轻质量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一是存在批量发送检察建议的问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对同一问题向同一行政机关连续发出多份内容类似的检察建议。二是没有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一些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涉及行业系统较广,专业性较强,但发出建议前仍停留于有限的书面材料,未做必要的现场调查求证事实、挖掘发案根源或咨询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没有深入了解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等,导致发出的检察建议不能切中要害,无法落实到被建议单位的具体制度和管理之中。三是文书说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有的再审检察建议书交代原审诉讼情况不完整,案件是否经过了法院再审程序不清楚,导致是否符合检察监督受理条件存疑;有的检察建议书没有指明违法事实违反了哪些规定,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而是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代替;有的文书说理不够透彻,没有切中要害,空话套话偏多,没有就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和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进行说理、论证;有的针对性不强,对不同单位不同事项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模板化地使用“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应该加强监督”

 等空话套话,提出的建议缺乏系统充分的分析论证,建议内容雷同,形式单一;有的对策措施较为抽象,所提建议过于原则、空泛,不利于具体操作,缺乏可供被建议单位借鉴和依据的综合性、长效性的整改建议。

 (三)个案多类案少的问题仍较突出

 检察建议更多重于个案,缺乏宏现分析,缺乏深层次思考,从笔者所在的基层院 XX年发出的检察建议来看,针对毒品治理、公共安全、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脱攻扶贫等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分析较少,提出的类案检察建议较少。如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共 25 件,类案仅有 4 件,占 16%。又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 9 件,针对普遍性、规律性社会治理问题提出的类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仅有 1 件,占11.11%。

 (四)检察建议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需改变

 从检察建议类别来看,主要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为主,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相对较少。从笔者所在的基层院 XX年发出的检察建议来看,再审检察建议内部也不平衡,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3 件、刑事再审检察建议 1 件,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为空白。这说明检察建议工作发展不平衡,与新时代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

 公益诉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十大业务”扎实推进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符合。

 (五)在把检察建议做到刚性方面探索创新力度仍不够大

 一是跟踪监督不够有力。一些检察建议存在“一发了之”的现象,有的办案人员未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其检察建议执行情况;有的未实际了解被建议单位在落实检察建议时存在的困难,也未下力气协调解决被建议单位反馈的问题困难等。二是宣告送达方式运用不够。不善于运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的方式,有些被建议单位不接受、不配合这种方式。三是检察建议公开力度不足。公开送达、公开发布检察建议开展还需加强。

 此外,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能力与检察建议工作的新要求相比仍有差距,在检察建议工作方面,因案件涉及的行业系统较多,涉及领域专业知识性强,而检察干警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都是有限的,专业知识水平尚不能完全达到检察建议的要求。

 二、原因分析 经过调研分析,发现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一些地方对检察建议工作还重视不够,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和推动工作的主动性不够,没有真正在如何补强工作短板、强化检察建议刚性上想办法、上措施。一些办案人员还存在就案办案思想,缺乏延伸监督的意识,对检察建议工作有淡漠、畏难情绪,甚至把检察建议视为办案“主业”之外的“份外”工作,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自身能力不足

 与批捕、公诉等办案工作不同,检察建议可能涉及财务管理、工商税务、环保等不同的专业领域,要求检察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对被监督的专业领域知识有所了解。受制于自身业务能力水平的限制,检察人员往往有畏难情绪、更多倾向于办好案件,而不愿从事检察建议工作。同时,被监督领域专业知识缺乏也导致检察人员难以找准问题所在,对症提出对策建议,一些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检察建议的效力尚未明确

 如《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第 2 款规定明确了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也即再审检察建议,然而,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在民事诉讼法里

 面没有相应的规定。正因为没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出现人民法院不采纳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时,就没有了进一步的措施,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检察建议便变得毫无约束力,不仅使已经出现的判决错误得不到监督,更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威信。

 三、提升检察建议刚性的对策 (一)转变理念,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提高对检察建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丰富检察办案的内容,树立检察建设也是办案的理念,实行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严格办案标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严谨适用检察建议,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职能的有序拓展。与此同时,认真学习《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及文书格式,教育引导干警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努力用好检察建议。

 (二)注重规范,提升建议刚性

 1.以管理促规范。切实强化对检察建议的管理,通过管理促进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一是建立检察建议集中归口管理制度,将检察建议集中归口到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管理,重点对检察建议的内容、格式、程序、编号、结构规范等进行核查,加强检察建议制作的规范化。二是建立检察建议质量

 评查、评议、评比制度。定期开展检察建议质量评查,总结推广质量高、效果好的案例;经常性组织开展优秀检察建议评比活动,加强经验交流,推广成功经验。三是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内容,会同各业务部门进行定期综合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以质量提刚性。切实强化检察建议质量,通过高质量不断提高检察建议的刚性。一是强化检察建议的精准适用。对于办案中的再审检察建议、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高检院规定办理;对于纠正诉讼违法类检察建议,应当侧重于带有整体性、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对具体违法问题有其他监督方式的,可综合运用口头纠正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对于督促依法履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办案,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时效。二是强化检察建议文书说理。规范检察建议的格式和行文,按照案件化办理的规范和标准强化检察建议书说理性,确保提出的建议切中要害、有理有据、切实可行、令人信服。三是增强检察建议的及时性。在办案中一经发现某些隐患,应及时制发检察建议,而不应在案件发生或判决后,时过境迁才去建议,从而失去预防犯罪的意义。

 3.注重监督实效。坚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加强沟通,确保监督实效。一是建立健全检察建议抄送制度。根据相关要求和检察建议类型,定期抄送同级人大相关部门,按要求抄送纪委监察委、党委组织部门,视情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遴选委员会等。二是探索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制度。涉及到公众知情权的,可以在公开媒体、官方网站及“两微一端”等檢察媒体向社会公告;也可以面对面宣告,由检察机关领导、检察官到送达单位进行宣告;还可以采取情况通报会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相关单位或人员参加,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三是全面推行检察建议跟踪监督制度。承办检察官要紧紧盯住检察建议效果,监督落实情况,对期满未收到检察建议回复结果的,要负责跟踪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

 (三)问题导向,加强类案监督

 注重对同类案件、同类问题综合提出类案检察建议,防止为追求数量而人为拆分。结合司法办案注重对同类案件和问题的调研分析,通过向行业发送有高度、有分析、有数据的检察建议,促进整个行业体系规范,针对检察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共性社会问题,或者针对某一领域频发的某一类犯罪,认真分析社会治理中的漏洞及存在的缺陷,

 查找问题根源,制发有深度、有影响的检察建议,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检察产品和法治产品。

 (四)全面协调,促进平衡发展

 结合内设机构改革,配齐配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人员,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十大业务”齐头并进,在民事、行政检察中用好用活检察建议,更好实现法律监肾职能的同时,注重与法院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作用,使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实现双赢多赢共盈。

 (五)补齐短板,提升队伍素质

 切实强化政治素质建设,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绷紧讲政治这根弦,强化政治思维,始终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落实到检察建议工作中。切实强化业务素养建设,补短板强弱项,提升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切实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严管厚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在做每一项检察工作时刚直不阿、干净纯洁,廉洁办理每一起检察建议案件。

篇五: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促使法院纠正了一批批错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当事人满意,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

  一、目前民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案源匿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虽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其影响力远远不如基本法,对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知道的当事人甚少,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是当事人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伸,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却案源稀少,无案可办、无案可抗,使民行工作陷入被动。

  (二)调查取证难。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力,但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还是一个难点问题。一是调卷难。调阅法院卷宗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必备环节,少数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存在着抵触情绪,对检察机关的阅卷,采取“一推二拖三限制”的做法,如有的法院要求检察院办案人员凭法律手续还必须经院长签字后,方可阅卷;有的只准看正卷,不准看副卷;有的只准当场查阅或手抄卷宗内容,但不准复印;更有甚者检察人员三番五次前去调卷,而法院都以领导、科长、内勤不在等各种理由搪塞,阻碍了民事行政监督

 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取证难。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应重证据,用事实说话,用事实判断是非,确保抗诉案件的成功率。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主要是因为有的受“和为贵”、“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束缚;有的是怕惹火烧身,怕打击报复的畏惧心理作崇;有的则是得到好处躲避作证。以上种种原因造成证人不作证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立法上存在缺陷。从立法上看,《民事诉讼法》对抗诉程序的规定最为详细,但也仅仅只有分则的 4 个条文,过于笼统,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造成监督工作在某些环节上难以顺利进行。如法律上规定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才有权抗诉,而人数最多、力量最强的基层检察院永远无权对这样的案件进行监督,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集中在上级院以及中央的司法机关,形成庞大的倒“金字塔”式,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大量抗诉案件久拖不审、审而不判的现象,甚至有的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期限长达两年,当事人上访不断,社会效果差;有的法院对抗诉再审案件持消极态度,不是实事求是的有错必纠,而是你抗你的,我审我的,坚持错误判决,而对确有错误、抗诉再审维持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法律却是毫无规定;法律只规定了申诉人的权利,但对申诉人的义务却没有做任何规定,一些申诉人申诉后,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几经周折抗诉到法院,有的却擅自决定不再申诉,法院再审,多次通知拒不到庭,造成检察机关被动撤诉的尴尬局面;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审判活动的继续,却没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成为法律监督工作中的空白和盲区。以上等等,都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效果,影响了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形象。

  (四)干警的素质不适应形势的要求。民行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涉外民事案件也在

 不断的增多,要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的干警的素质必须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不断的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刚刚开展不到十个年头,虽然已经初具规模,但无论从人员数量、知识结构、执法水平上,与任务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二、解决民行工作突出问题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当前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可谓发展与滞后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着我们的这些难题,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对策,以尽快扭转民行工作的被动局面。

  (一)广辟案源,做好“三个延伸”。一是把工作向前延伸,加强宣传,找案源。针对很大一部分群众对民行工作不甚了解的这种情况,我们要唱好检察宣传这支歌,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信任度,激发他们申诉的热情,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二是把工作向外延伸,主动出击,挖案源。要经常性地加强与律师的联系,并采取聘请民行检察联络员的办法,明确权利和义务,建立周通气、月碰头、半年一开会的联系制度,从他们手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由于职业原因,从律师处获取的案件成案率较高,从而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三是把工作向内延伸,齐心合力,抓案源。民行部门人手少,单靠民行部门寻找案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体干警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下好全院“一盘棋”,形成人人参与,群策群力挖案源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提高案件质量,在会抗、抗准上下功夫。对于每一起抗诉案件都要做到严审查,细取证,要抗得准、抗得稳,让再审法官在铁的事实面前认识原审的错误,从而达到改判的目的。一是坚持单个审查与综合审查相结合,在查清事实上下功夫。首先要仔细阅卷,认真分析每一个证据的来源、性质、形式、具体的内容、提供的方法,对每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做出判断,做到心中有数。同时通过深入细致的分析,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分析整个证据链条的完整

 性,掌握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用事实说话,为案件最后的抗诉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坚持察微析疑,在提炼抗诉理由上下功夫。抗诉理由是抗诉书的核心和灵魂,各级法院对抗诉再审的案件都坚持高法规定的“抗什么审什么,不抗不审”的原则,对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焦点问题,即使申诉人证据确凿,法院在再审中也根本不予审理,所以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必须做到准确充分,逻辑严密,说理透彻,使人不能不信服抗诉的结论,让再审法官改判改得理所当然,改得心服口服。

  (三)加强与法院沟通,疏通民行抗诉“瓶颈”。要打开民行申诉案件抗诉的“瓶颈”,就必须加强检法两家的法律沟通,变过去的“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案来案往”为“法来法往”,做到“三勤”即:勤联系、勤交流、勤研究,在正确执行法律上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同时在办案中,要区分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对非抗诉不可的坚决依法提请抗诉;对经协商法官愿意自行改正的案件则不予抗诉;对虽有一些小的问题但不影响判决公正的则通过提检察建议的办法来解决;对当事人长期申诉、无理缠诉以及久诉不息的案件,在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合情、合理、合法地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通过以上措施和法官建立信任、理解和支持的关系,理顺工作思路,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提高民行干警的整体素质,尽快适应形势的需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民行干警必须不断改善自身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对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知识做到耳熟能详,通过承办的每一起案件,逐渐提高综合分析论证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大培训力度,对新出台的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上级检察院都要组织集体培训,做到随时摒旧更新。中国已经加入了 WTO,涉外民事、经济案件将不断的增多,这就要求民行干警必须熟知涉外法律知识,更好的保护

 涉外人员的权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并且要提高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检察机关的威信,真正塑造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都过硬的民行检察干警队伍,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五)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体系。现行立法的概括性,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检察体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和《行政诉讼法》第 10 条之规定,针对民行检察监督条款在现行法律中的缺漏,弥补立法的不足,将现行的抗诉监督程序明确化、具体化,逐步消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行政监督体系。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织部分,其职能的重要性已越来越突出,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还存在着四大主要问题及困难。

  人民群众借助检察机关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由于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不强,还存在“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再加上民行检察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知晓度和社会认知度还不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不懂得借助检察机关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导致民行检察案源线索匮乏,难以深入开展。

  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意识不强。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范围的行为,应该督促纠正。而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处理好依法履职与接受监督的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设进展缓慢,信息交换和案件移送工作未正常开展;有的行政主管或监管部门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想让检

 察机关介入或提供相关案件信息,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有的行政机关以不了解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或直接以法律没有授权明确拒绝检察机关的监督。民行检察部门想要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线索情况,难度非常大。

  有的部门对民行检察建议落实不力。实践中,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根据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向发案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而该规定仅属规范性文件,且这一监督方式没有配套规定作保障,监督刚性明显不足。受监督机关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整改行为,是否回复监督更多的受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震慑和与有关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这些“有权任性”的问题没有因为检察机关监督而得到根本性好转,以致检察建议流于形式,大大削弱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弱化了监督效果。

  民行检察职能服务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的功能发挥不足。民事行政检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着独特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们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够强,没有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比如对法院在民事诉讼当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对当事人权利进行限制的行为,我们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比如对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案件的研究和监督不够主动和深入。再者,我院民行检察队伍虽然有一定的战斗力,但与承担的任务相比,是较弱的,同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极不成正比,业务水平也不太与新形势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尤其是与我们监督对象的业务能力相比,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当前,一方面我国每年的民事行政案件不断攀升,另一方面却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源匮乏,二者之间的矛盾,正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需要

 深思的问题。如何补齐短板,破解工作难题,坚强有力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是摆在每一个民事行政检察干警面前的,需要深思熟虑的,需要积极应对的问题。我们要认真履行好民事、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问题;对策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强化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的难度和工作量,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理论素养、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实际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根据司法需求和实际,赋予了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新的职责使命。新增加了违法调解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入一个有利的发展机遇期。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和*中全会提出的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三项改革不断深化,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进一步拓展,任务更加繁重。我们要认真履行好民事、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

  1.理论认识不清

  理论支撑乏力是制约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的“瓶颈”。检察机关自身对行政检察监督的研究还不够,许多行政检察监督的重大理论问题缺乏研究,未能达成理论共识,在很多方面得不到行政机关的认同;行政检察工作基本上与民事检察工作合二为一,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不够明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上,未能从根本上明晰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等问题。

 2.法律依据缺乏

  行政检察工作中由于行政权的强制性特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被监督意识,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消极对待行政检察监督,而此时检察监督又无明确法律监督依据和手段,因此监督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缺乏刚性。从立法层面看,有关行政检察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但内容仅涵盖了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且规定过于原则。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工作虽然符合十八大提出的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也符合社会各界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愿望和呼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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