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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篇【完整版】

时间:2023-10-09 10:00:07 来源:网友投稿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  第一节立案  第十九条*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有关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有权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篇【完整版】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九条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有关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有权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立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保监会案件调查部门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立案前已经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也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指定案件调查人员。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保监会案件调查部门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充分收集证据。

  行政处罚立案以前依法调查获取的证明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调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影印件、节录本等,并直接标明或者以适当方式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由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等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收集视听资料,应当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相关文字记录。

  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等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附有数据内容、收集时间和地点、收集过程、收集人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调查人员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相关材料上注明情况,可以同时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可以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并载明情况,由第三方签名或者盖章;

  (二)依法运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并附有相关录音、录像制作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不得同时询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证人。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第三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书》,并由*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签发《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封*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委托相关派出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可以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但必须要求其出具专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损毁重要证据的,经*保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第三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

  (三)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建议及相关依据。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案件调查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证据等案件卷宗材料进行整理,案件移交进入审理程序。卷宗材料不够规范的,案件调查部门补充完善后再行移交。

  第四十条 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调查部门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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