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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清明节放假加班费,荟萃2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8-28 17:30:08 来源:网友投稿

清明节放假加班费1  在认定了加班时间的基础上,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即员工的小时工资率。员工的小时工资率=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因此,要确定员工的小时工资率的前提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清明节放假加班费,荟萃2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年清明节放假加班费,荟萃2篇(全文完整)

清明节放假加班费1

  在认定了加班时间的基础上,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即员工的小时工资率。员工的小时工资率=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因此,要确定员工的小时工资率的前提就是清楚界定“月工资收入”和“月计薪天数”两个概念。案例中各方争议的一个重点就是应以1200元、900元、还是750元作为“月工资收入,和应以25天还是21.75天作为“月计薪天数”。

  1.月计薪天数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令第513号)和《关于员工全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由此可见,月计薪天数法律明确规定一律为21.75天。

  2.月工资收入

  月工资收入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其是加班工资争议颇多的一个环节,实践中“月工资收入”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月工资收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月工资收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月工资收入”,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原则上“月工资收入”以员工实际月工资为标准。如果有具体的地方法规,遵照相应的地方法规执行。例如,上海市就出台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月工资收入”可以按照“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确定。应当注意一点,虽然说,原则上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月工资收入”计算加班费基数,但是,未在工资条中体现的补贴及津贴,可以不计入“月工资收入”。

  (3)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另外,需要特别强度一点,即“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以最低工资确定“月工资收入”。

  综上所述,案例中小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收入为900元/月,因此,应该以900元作为其“月工资收入”,其加班工资基数=900÷21.75=41.38。

  如果小李是在上海地区,按照70%计算其“月工资收入”的结果为63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其“月工资收入”应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50元。

清明节放假加班费2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00%带薪)。

  《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月工作小时数:20.83×8=166.67小时/月。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月工资收入÷174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1、如果地方有工资支付条例或办法的`,还包括这些条例和办法

  2、《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方法的演变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发布了一个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的全文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可见,当时,并没有区分“*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而是规定“工资折算”按“*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进行操作。所以之前关于加班工资折算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导致理解的分歧。

  但,二00八年一月三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将“*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作了区分,规定:“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这种规定显然更为合理,因为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发放工资的。换句话说,法定节假日是视为工作来计算和发放工资的,如同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参加法定社会活动一样。反过来说,如果折算工资要剔除法定节假日的话,那是不是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参加法定社会活动也要剔除呢?如果都剔除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会带来操作的烦琐。

  3、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工作并不是 “另行支付”三倍工资,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显然,《劳动法》的规定并不是规定“另行支付”,而是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尤其要注意的是,《劳动法》这里的表述也不是所谓“加班工资”,而是“工资报酬”,也就是说是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全部工资报酬,并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除了应当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工资之外还须“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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