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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3篇

时间:2023-08-07 16:30:06 来源:网友投稿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女,194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37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身份证号37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3篇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女,194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37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身份证号370。

  原审被告:丙,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身份证号370。

  原审被告:丁,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身份证号370。

  原审被告:戊,男,193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身份证号370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不服兖州市人民法院(2012)兖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丙丁系夫妻关系,其向原告借钱6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甲虽没接到原告借与的现金,但其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的行为,视为对偿还债务的自愿加入,应与丙丁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债务的责任” 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仅依据本案唯一证据“借条”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原审被告丙丁及被上诉人承担偿还责任,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同时应当提供将款项交付给上诉人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其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更何况原审法院也认定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的现金,但原审法院却做出了与该认定相互矛盾的判决,且通过原审法院2012年1月11日的庭审笔录明确记载“被告:‘……以后发生的事,包括借条、借款数额、房产证的抵押我都不知道’ ?‘原告你把60000元钱交给谁来’‘我交给丙丁了’”,与2012年7月16日的庭审笔录同时记载“被告:‘……当时让我签名时他们没给我借钱的事,我也没看见原告给被告钱。’原告;‘打借条时,在丙家里,……当时就把钱给丙丁甲’”的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就是否交付该借款、交付给谁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庭审笔录中的"交钱的地点与诉状中的交付地点也不一致,因此其陈述前后矛盾且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加以证实,法院不能采信。其中在2012年1月11日的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已经放弃该批借款的利息,而原审判决却判决被上诉人同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10条、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利息的有关规定,而原审法院却错误的适用《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显然原审法院本末倒置混淆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两种法律关系,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裁定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书第1页载明,“被告丙丁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通过该处载明可以看出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审被告丙丁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而原审法院在借款人下落不明、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形下径直作出了判决,该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故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3篇扩展阅读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3篇(扩展1)

——合同纠纷上诉状样本3篇

合同纠纷上诉状样本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xxxxxxxx,初中文化,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xx街xx号院xx号楼xx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xx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 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xx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xx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金,均按照丁xx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xx本人或汇到了丁xx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xx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的判决。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刘xx代理律师:陈xxxxxx年xx月xx日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无罪的刑事上诉状一般都是有律师进行书写的,因为与普通人相比,律师在书写上诉状的时候不容易遗漏诉讼请求,同时也能够说请案情与利益。

合同纠纷上诉状样本2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228号;负责人:杨秀国,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国朝,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刘集镇齐集村李楼4号。

  上诉人不服邓州市法院(2011)*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邓州市法院(2011)*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歪曲主车和挂车为两个车辆的基本事实,为错误判决做铺垫。 主车和挂车为两个车辆,不仅为车辆制造、车辆管理机构所认定,而且也为被上诉人本人(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所明知。一审法院无视该基本事实,以两个车连为一体使用即作为一个车辆对待,显然缺乏对车辆数量上如何认定的基本常识,当然更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上诉人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风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缺乏基本前提。

  上诉人仅仅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风险,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任何风险。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本案被上诉人相关损失均因挂车着火而形成,与主车无关。即便上诉人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的相关风险,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大额损失赔偿均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

  三、被上诉人根本未投车上货物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货物损失更是于法无据。

  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大部分为车上货物的损失赔偿。而被上诉人并未在上诉人处投保车上货物险。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而一审判决竟然以车辆损失险支持被上诉人车上货物险。这当然是于法无据的。如果不是一审法院歪曲事实故意制造错误判决的话,那一定是一审法院相关人对保险法和保险实践的无知!

  四、一审程序上也存在不小问题。

  本案车辆登记在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通公司)名下,本案判决结果与该公司直接相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通知骏通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而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其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程序上也存在明显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申。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上诉状样本3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尔自治区喀什地区XX县。

  负责人:C某,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Z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L某,董事长。

  上诉人因解除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及应予解除是错误的

  原审判决认定的“但由于双方未严格按该协议履行,且在实际经营中没能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与客观事实相悖。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XX分公司提出该协议系原告乘人之危,以胁迫手段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属可撤销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补充协议系被上诉人乘人之危、威逼上诉人所签。其前言部分已明确“关于双方合资投资2台4m3太重电铲合作施工事宜补充以下条款”、第2条“乙方务必组织人员按项目部要求及时复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可见其重点在于解决被上诉人唆使电铲工作人员*、复工的问题。前述有关及时复工的规定及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电铲人员在铲车上所打横幅照片能反映出当时的危急情势。原判决一方面认定“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2日,双方工作人员分别对电铲在2015年4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179453元和2015年5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85732.5元进行了确认”,另一方面又认为签订补充协议原因在于“在实际经营中没有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签约在先核算在后,2015年3月17日签约时如何判断出是否达盈利目标?预期盈利目标是多少?在被上诉人没有对因何签订补充协议作出说明之下,原审法院却替其作出解释,令人费解,其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由此可见一斑。

  原判决错误地认定补充协议实质约定了被上诉人单方终止(解除)合作协议的条件。即使原审法院不考虑补充协议签订的真实背景,也不考虑补充协议第2条前半部分有关及时复工的约定,那么该条款内容公*吗?约定的单方解约条件明确吗?在补充协议没有明确被上诉人的具体收益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达到?原审法院对如此约定不明条款也要支持!“只要原告认为收益达不到预期目标,就可终止合资、合作协议,这合理吗?即便是该条款约定有效,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也要用证据加以证实。2015年4月、5月双方只对机械租赁进行了结算,并没有对投资收益进行结算,两者完全是两码事,6月份双方还没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明经营收益的预期目标及其是否达到、解约的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下,凭什么来认定所附解约条件已成就并应予解除?

  (二)《补充协议》实质被《电铲合同》所否定,原审判决认定两者“无明显冲突”错误

  《电铲合同》是“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天然矿业项目部”与被上诉人所签,该合同前言称“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电铲采购合作协议》现补充如下:1、甲乙双方各占2台电铲股份50%,甲乙双方互相补齐投资差额(甲乙双方提供各自相关付款凭证)”,而电铲采购合作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若该项目部不是上诉人的,被上诉人会同意其就电铲采购合作协议进行补充?上诉人提交的《电铲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上加盖有该项目部的印章,被上诉人提交的2015年4月、5月的“机械租赁结算单”上加盖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印章,原判决以“被告未提供证明该项目部与其是同一主体”来否定上诉人抗辩理由未免有些牵强。

  原审判决无视《电铲合同》首先强调了双方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投资差额的补齐,称“从该电铲合同的内容看主要是对电铲作业结算的具体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并未提及解除或终止合作之事宜,与补充协议无明显冲突”。在当时紧急、被迫之情势下,上诉人能直接提及解除或终止合作?签订在后的电铲合同强调股份及电铲施工及结算的事实表明,签订在先的补充协议所提及的终止合资不复存在,如果是终止合作,则无必要补齐投资差额。《补充协议》与《电铲合同》本质上相冲突。

  (三)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投资额为1336255元是错误的

  假使确应按补充协议之约定按原投资额收购被上诉人投入电铲投资,原审法院应重点查明被上诉人的原投资额实际是多少。因涉及双方分别采购或一方出钱由另一方采购;哪些花费算投资确定为股权;哪些不算投资只计入经营成本,投资额的确认本是个复杂的问题,原审法院却将其简单化为“经核算原告为电铲合作经营支付电铲货款、电铲配件货款、维修费、运输费、吊车费等计2066255元,而XX分公司除支付给大连XX公司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外,还向其支付了730000元,原告大连XX公司支付的费用中扣除该730000元后为其的投资额,其投资额为1336255元。”上述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原判决核算被上诉人为电铲合作经营支付了2066255元,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诉状中自认“按被告要求购置了电铲及配件并按协议约定运至被告投资现场,原告为此共产生1451001元的费用”,其提交的证据反映的也是该数额,庭审中其也未作更改,原判决认定的2066255依据何在?

  其次,原审法院在计算维修费时是否按“且维修人员的费用XX分公司已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支付给原告”予以扣减?若没有扣除,扣除其认定的上诉人付维修款247600元,也只有1088655元的所谓投资额。

  第三,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977600元的设备款的实际去向未查清,造成上诉人出钱,被上诉人采购后又作为其投资,让上诉人再次出钱收购的不合理现象。原审判决将977600元区分为“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和没有明确用途的“730000元”,表面看似乎上诉人所付款项都有了去处,但问题在于真实的维修费用是多少?《付款协议》中的“维修剩余尾款243600元”,而2015年1月5日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电铲费用款”247625元。原判决认定“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的依据何在?且730000元的去向成谜。双方约定上诉人的投资去向为旧电铲,上诉人提交的银行转账交易信息载明的用途为“购电铲设备款”,被上诉人理应提供上诉人所付款项去向及用于购电铲设备的证据。若被上诉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也不能将旧电铲作为其投资,要求上诉人再次付款收购。

  第四,原审法院没有遵循双方约定的投资额确认程序,且对投资额的确认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作法:对小额的费用强调“但未经XX分公司确认是因维修而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不计入原告投资款”;对绝大多数的费用原审法院自己直接核算即可认定。《电铲采购合作协议》第17条规定“双方实际投入经确认的费用作为股本金,按照实际投入额度确定投资比例”,既然当事人有约定,法院就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双方自行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确认,确实确认不了的专业问题,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司法审计或评估。电铲采购合作协议内容庞杂,既有投资股权的确定,又有合作后经营事项的内容。哪些算双方投资或单独投资?哪些列入经营项目费用之中,均须双方对照约定逐一进行确认。双方合作项目是旧电铲,上诉人之所以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及规定严格的确认程序是有着特殊的考虑。被上诉人具有维修电铲的技术和经验,而上诉人对此却一无所知。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都是正规厂家,不会胡乱开具,该发票又具有可追溯性,可凭借其编码在互联网上核对售价是否合理,也可在税务系统录入后验证真假。为防止一方出钱而另一方利用采购之机虚报价格情况的发生以及增值税发票可抵税等诸因素,双方在电铲采购合作协议第10条规定“双方在电铲、配件采购、运输、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甲方抬头的增值税发票,确不能开具发票的费用,务必经双方协商确认,否则,不能核算为投资费用,甲方所需发票所产生的税金由甲方自己承担不能进入甲乙双方的投资成本。”该条实际是对确不能开具发票能不能核算为投资费用的约定,但原审法院却曲解为“上述内容是双方对支出费用如何开具票据的约定,并不影响对双方投资额的计算。”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只是称没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因为上诉人没付税金,付税金现在也可开具。在被上诉人承认双方的投资没有互相确认、没有主张第10条仅是对如何开具票据所作约定、且第22条还就开具发票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作出上述解释意欲何为?

  第五,原审法院武断的得出“但原告提供的购货发票中注明了购买货物的名称如高原型变压器等,而这些配件与双方制作的电铲成本构成明细表中预估的配件相吻合,应为维修必备配件”。即便是属于维修必备配件,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购买的配件真实的用于双方合作的电铲项目,是否用于合作项目还需要查明的。被上诉人承认其是从事维修的专业公司,其服务对象可能众多,并不限于双方电铲合作项目中的电铲维修。被上诉人理应证明其购买的配件用于合作项目之中,被上诉人的入库单表明采购的材料进入了其库房,部分发票也是开具给被上诉人的,如何能说明被上诉人采购的配件一定是用在双方电铲合作项目上?

  第六,原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原则的一概予以采信,但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却采用了截然相反的作法。被上诉人所称的支出,或无合同、或无发票(增值税发票)、或有发票但不是开具给上诉人的而是开具给被上诉人的、或是开具给上诉人的但没交给上诉人、或无交货凭据、或无合格证明、或无交付给上诉人及用于合作项目的证明,其仅有的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据等无法证实交易行为的真实发生。按照《太重二手4立方电铲转让协议》的约定,抚顺汇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电铲完整并可以使用负责,被上诉人验收合格后付尾款。被上诉人还须花大笔钱去购配件及进行维修?大连XX电机改造厂开具的`三份顺序号相连,开具时间在先,顺序号却在后,这样明显存在问题的财政《专用收款收据》,原审法院却予以采信。原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其从何处购买电铲电控的情况下,却直接认定2014年12月11日大连XX公司以400000元购买电铲电控后,开具了名称为上诉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其认定为被上诉人的投资额。从发票来看,被上诉人将自己的商品卖给了上诉人,而这种买卖并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即便是合作的旧电铲维修确实需要电控,被上诉人也确实将电控用于了合作项目,买卖的价格尚须双方商定,不应按照其自定的价值计算投资。不排除被上诉人开具该发票的真实目的在于冲抵上诉人支付的40万元定金。

  第七,电铲是特种设备,国家对其实行特别管理,原审法院却将其视同为一般商品,强行要求上诉人为一个没有合格证明、监管部门不让使用的特种设备买单。

  二、原审裁判有失公允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称“但被告对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一直未付,对采购的设备更是未给付设备款”,其诉请“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电铲等设备款共计1451001元”。被上诉人没有提出解除协议的诉请,更没有明确解除的是《电铲采购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电铲合同》?但原审法院在“原告诉称”中却替被上诉人增加了“但被告不按补充协议约定给付原告电铲设备款”的内容,进而认定“但在庭审中,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要求被告给付其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明确,且符合双方约定,应予以解除。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收购其电铲投资,给付其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亦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扶持。”若被上诉人真有解除协议之诉请,原审法院为何不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判决解除呢?解除之后双方不需要对投资再进行清算?被上诉人诉请的是电铲设备款,原审判决却超出范围进行裁判。原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之诉讼基本原则。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在《民事答辩状》中提及的重要答辩意见有意省略,判决书未能客观反映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对于证据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认证,并说明其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对于上诉人指被上诉人存在欺诈及虚报及抬高采购价值,虚增投资额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本未予理睬,原审法院的判决实难让人信服。

  原审判决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资、合作经营关系”,实为企业间的合伙型联营或协作型关系。合作的解除或终止均需要进行清算,并按约定承担债务、返还投资及分配合作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等。双方在电铲采购合作协议也有规定,但原审法院在双方的合作关系尚未终止,合作经营期间的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一味要求上诉人收购。原审判决使得被上诉人没有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将其所有的花费一古脑判由上诉人承担,不仅有违“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之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就管辖提出异议时,由一个审判员作出了(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表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但这次开庭采用的是合议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法院应“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但原审法院并未作出程序转换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也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庭审中上诉人申请审判长回避,法庭未按规定宣布暂时休庭,进行合议,反而要强行继续审理,后在上诉人的一再坚持下,审判长便要求上诉人必须当庭书写书面回避申请,上诉人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后,其径直拿上去找院长签批。法庭没有征询双方是否有问题发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这些都省略了。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但有些审判人员却不能正确对待,采取一些非理性的做法,甚至于作出明显有失公正的判决更不应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判处结果有失公允,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而被上诉人违约,其应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为此,上诉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希冀得到公正之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3篇(扩展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菁华1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1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供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67.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3篇(扩展3)

——最新合同纠纷上诉状

最新合同纠纷上诉状1

  上诉人(初审被告):xx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168号xx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xx,xx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6xx3085

  被上诉人(初审原告):xx起帆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xx镇xx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韩z,董事长

  上诉人因xx起帆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帆公司)诉xx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城化工)承揽合同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z法民管异初字第000z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z法民管异初字第00z5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达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 初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承揽合同。

  (一)合同约定

  《防爆电动单梁安装协议》中列出了“安装工程附件表”,约定了工程地点,明确了安装工程范围。该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也是明确载明了安装工程总价。因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是明确而没有任何争议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

  《安装协议》第一条第2款第(4)项约定“资质要求:依法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同时,起帆起重机公司也是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护资质证书”。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的认定

  达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分别于2012年4月26日和5月18日颁发的《桥门式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DTQJ(2012)04x02和x(2012)04x4]中,明确表示起帆公司为“施工单位”。监检项目第四项为“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具体包括“5现场施工条件”、“6部件施工前检验”和“主要零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验”等。

  综上所述,本案中《安装协议》的性质应当是建设施工合同,而并非一审法院隐含认定的“承揽合同”。

  二、 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初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涉及本案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所约定的管辖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必然也是错误的裁定书。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3篇(扩展4)

——合同纠纷的民事上诉状3篇

合同纠纷的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375号

  被上诉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号880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2619.56元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

  一、原审法院依据原告提供开工日期的证据,认定内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为开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内外架工期起止时间一致且不可分,该认定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

  1、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双方约定外架工期从搭架开始,内架工期从木工通知正式进场开始,从该约定上看,内外架工期起算时间不同具备合同依据;

  2、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所有脚手架搭建在同一开始时间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约定外架工期从搭架开始计算,那么地上部分脚手架外架的工期也应从地面部分脚手架外架搭架时计算,而不应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开工日期;

  3、关于内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审法院以合同未约定内架与外架延期是否分开计算为依据,认为内架延期时间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据。首先,内架的工期起算时间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内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内架并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据施工需要,分楼层循环搭建,边拆边搭;

  总之,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开工日期,机械认定开工日期为所有脚手架工期的起算时间,并以此计算延期费用,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之意。

  二、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对账的事实,却不对双方对账的性质做出认定,得出结论违背双方的合意,事实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毁约行为。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言明:从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万元,余款34824元未付……”,该说明虽为被上诉人单方出具,但事实上双方皆按照该说明履行,为双方的合意;按照双方的合意,上诉人履行了合意所约定的付款义务,2009年1月20日之前双方约定的合同债务,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退一步说,假设上诉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实,双方为合同履行所达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样,受法律保护;然而,原审法院却罔顾双方合意的事实,依旧判决上诉人承担从开工后210天至2009年1月20日的延期费用,实际上纵容了被上诉撕毁双方合意的不诚信行为。

  三、总之,原审法院违背事实机械认定了工期起止期间,又罔顾双方合意,判决上诉人承担所有脚手架从2008年7月19日至2009年1月20日之间的延期费用,认定事实不清,截止至2009年1月20日,双方已对之前所产生的工程款项结算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所未付工程款为部分2#房外架从2009年1月20日至实际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费用。

  恳请贵院依法改判为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3篇(扩展5)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上诉状 (菁华1篇)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上诉状1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供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53.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3篇(扩展6)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状 (菁华1篇)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状1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供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73.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3篇(扩展7)

——质押合同纠纷上诉状 (菁华1篇)

质押合同纠纷上诉状1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供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7.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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