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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有关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通知

时间:2022-10-30 15:5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有关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通知,供大家参考。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有关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大豆完全成 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2.05.24 • 【文 号】财金〔2022〕63 号 • 【施行日期】2022.01.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种植业,保险

 正文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关于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金〔2022〕63 号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农牧)厅,内蒙古、黑龙江银保监 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提升大豆种植积极性,促进大豆油 料生产,服务保障国家油料供应安全,现就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通过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 险试点,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农户种豆收益,助力提升我国大豆油 料自给率。

 (二)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三)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和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循序渐进,因地制 宜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方案 (一)试点期限为 2022 年至 2024 年。

 (二)试点地区为内蒙古自治区 4 个旗县和黑龙江省 6 个县,具体由内蒙古自 治区、黑龙江省结合当地农业保险业务基础和工作实际等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保险标的为大豆,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险保障 对象为投保豆农,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 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 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

 (四)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大豆种植收入 的 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 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五)补贴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 号)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规定执行。

 三、保险方案 (一)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022 年起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 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 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

 (二)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大豆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 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 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

 (三)注重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承保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

  机构应满足《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 的通知》(财金〔2020〕128 号)相关要求和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监 管规定。

 (四)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豆农代表以及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意见。保险条款应 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保险标的位置和豆农、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 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 20%。

 (五)承保机构应当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 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 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豆农合 法权益。在豆农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补贴 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四、其他事项 (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制订大豆完 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情况、保险方 案、补贴方案、保障措施、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以及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材料,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前向财政部报备,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应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开展 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相关资金申请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 排和报送的申请情况,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下达当年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 入保险试点相关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资金申请按照《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 号) 执行。

  (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豆完全 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试点工作全过程管 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四)本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情况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202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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