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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4篇

时间:2022-10-10 12:30:04 来源:网友投稿

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4篇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 东西南北 2020年11月1期·43·基层信访矛盾化解存在的困境及建议—以重庆市YY县县XX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4篇,供大家参考。

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4篇

篇一: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

南北

 2020 年 11 月 1 期 ·43· 基层信访矛盾化解存在的困境及建议 — 以重庆市 Y Y 县 县 X X 镇为例

 冯林雪 中共云阳县委党校

  :

 摘要:“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治国安邦的根基在基层。基层信访矛盾的化解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处理不及时,可能造成部分小矛盾变成大积怨,影响当地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通过对 Y 县 X镇的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剖析,分析存在的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基层信访;矛盾;化解 中图分类号:

 G434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同志指出:“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信访突出问题,既有新动向,也有老难题,但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基层的信访矛盾工作错综复杂,涉及到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只有不断建立健全相关的体制机制,通过矛盾化解工作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反映的利益诉求,使新时代基层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成为连接群众与党政关系的重要纽带。

 X 1 X 镇当前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现状

 1.1 信访积案逐步减少

 随着近年来信访矛盾化解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逐步增多,信访程序逐步规范化。基层政府对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促进了矛盾纠纷积案的化解工作。当前在信访矛盾化解过程中政府更加注重合法、合规、合理,为信访积案的化解打下良好基层。通过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减少信访矛盾的增量,科学规范的机制化解信访积案,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2 信访稳定责任制度逐步落实

 通过制定镇领导接访日制度,镇干部定期下访制度,变上访为下访的预防措施,重点案件镇领导包案等制度。综治服务中心落实以教育、疏导、沟通协调为主的工作思路,以解决重点疑难信访问题为突破口,规范信访程序,落实信访责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

 1.3 网格化管理成效显著

 通过以村(社区)为单位,辖区内以组为网格,小组长为网格员,村(社区)四职干部为副网格长分片包干,村(社区)支书为网格长。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的矛盾纠纷协调,发挥网格员人熟、信息灵的特点,关注和掌握不稳定因素,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及时协调落实,及时发现矛盾,及时解决,网格员解决不了再配合村(社区)化解,村(社区)仍然解决不了的矛盾再交由镇处理。最大限度地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的防止矛盾扩大化。

 X 2 X 镇当前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信访矛盾纠纷类型呈多样化

 以往的矛盾纠纷更多地是围绕土地或边界农事领域类的纠纷,且民事纠纷偏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经济矛盾纠纷、行政纠纷等不断增多,尤其是涉及民生领域的住房、环境卫生、土地复垦、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逐年上升。

 2.2 信访矛盾纠纷更加错综复杂

 随着外出务工,人们不断接受新的思想观念,见识不断增多,以及人们在获取自身利益时候有许多差异,信访矛盾逐步地由简单的一种起因导致一种结果类型,转化成为目前的一种原因会导致多种结果、多种原因导致一种结果或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多果。由于矛盾纠纷形成的社会因素增多,矛盾衍化的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在矛盾纠纷此消彼长的过程中,还关联诸多不稳定因素,其后果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增加了信访化解矛盾纠纷的复杂性。例如:该镇关于某小区信号塔的设置,该小区先后两人患癌,居民认为是信号塔的辐射影响其身体健康,要求搬离或拆除。信号塔的建设既关系到群众的通讯,既要保障通讯,又不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在化解过程中更是要权衡各方利益。

 2.3 信访群体规模化

 随着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部分群众受“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参与信访的人数增多,规模越来越大。利益群体抱团,几十人、几百人组成的“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再加上通讯方式的现代化给信访群体的联系以更大便利,呈现出有组织、有计划的特点,如果不能在基层第一时间得到解决,长时间的拖延和贻误会加大了纠纷解决的难度。这种有组织、规模化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的稳定。例如:该镇某小区楼栋因下水道堵塞,楼层高的住户不愿意出钱维修,导致一个小区楼栋众多人集体上访,综治中心突然被一百多人围住。面对现场上访人数众多,如果处理不及时得当,就容易激化矛盾。

 2.4 干部法治思维意识有待加强

 基层面临的矛盾尖锐且复杂。如果基层领导干部主动运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那将会给人民群众造成强烈的错误示范效应,使基层治理离法治轨道越来越远。其损害的不仅是法律的尊严,更是基层的稳定,更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一是法治意识淡泊。存在按照习惯思维办事,缺乏法纪意识,信访举报问题,有部分信访案件带有干部的作风或者合法性的问题。二是工作流程不规范。有的干部为了工作简便,省去应有的工作流程,导致工作程序失误,经不起法律推敲检验,为信访矛盾纠纷埋下隐患。

 3 对于化解基层信访矛盾纠纷的几点建议

 3.1 基层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治理

 十九大提出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转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成为新的社会主要矛盾。随着群众需求的日益复杂丰富,不可能由政府包打天下去满足。基层党委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发动村(社区)自治和人民群众自主调解的功能。发挥村(社区)作为矛盾纠纷调处的第一现场作用,调处矛盾的最佳介入点也应该在村社区。村(社区)要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来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把人民调解的优势充分发挥好。积极动员社会资源力量,探索建立健全基层政府领导下的村(社区)自我管理、社会力量和群众的自治模式等多元治理主体的模式。激活多元主体参与矛盾调解,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多方主体联动机制。

 3.2 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随着群众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群众基于自身的利益要求、表达和实现权利诉求的愿望更加具体与迫切。必须要持续坚持干部主动大下访,及时发现矛盾问题,听取群众的呼声。同时要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充分运用网络的便利优势,及时地反映群众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要及时地予以解决和回应。

 3.3 健全矛盾纠 纷排查机制

 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积极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将矛盾处早、处小。发挥村(社区)组织自治功能,搜集民生

 百家论坛 ·44· 诉求,排查矛盾纠纷,及时掌握居民现有的矛盾纠纷涉及到哪些人、目前处于什么状态等有效信息。根据掌握的矛盾纠纷情况,及时研判,能解决的及时将矛盾化解,不能解决的则及时上报基层党委政府。同时村(社区)能通过获取居民利益诉求的有效信息成为党委政府和群众间的桥梁与纽带,为群众合理诉求表达与信息传递搭建平台。

 3.4 依法依规办理信访基础业务

 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只有矛盾的各方都坚持从法律中寻找解决问题的依据,我们就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问题,从而不断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对于群众的信访案件,基层党委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尽职履责,及时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同时信访接待人员要热情,做好服务和调解。不管是信访部门还是纪检部门都要重视来访人的诉求,合理的诉求尽快给予解决,不合理的诉求要疏导信访人的心理,做好政策宣传。

 参考文献

 [1]程昆.新时代中国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8(26). [2]袁迎春.共识与分歧:矛盾冲突化解方式的干群认知及其比较—基于X省的调查[J].治理研究,2018(2). [3]郭志远.我国基层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机制创新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 (上接第 42 页)

 阅读能力的提高。

 4 结语

 对于初中学生来说,进行语文阅读教学的开展,需要更好的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学生良好自主学习习惯的养成,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传统教学方式已经不再适合现代学生们的教学了,老师们要根据学生对于知识的需要适当更改以及运用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在进行阅读课程开展的时候,需要结合学生自身的特点,合理的安排学习方法,逐步转变学生的阅读方式,让学生在阅读中获得更多的学习动力。在日常课堂教学注重阅读的同时,还需要做好课下学生阅读习惯的养成。阅读能力更是学习语文科目的必备能力,所以说,语文的教学过程中,老师们要不断地发掘,创新教学方式,设计出更好的阅读教学方法,在语文阅读教学过程中阅读能力的提高是一个长久的教学过程,但是正确教学方法可以适当地缩短这个学习过程,所以老师们要不断地探索适合学生们提高阅读能力的教学方法,让学生们主动去学习,去阅读,同时老师要指导学生运用正确的阅读方式,用最短的方法去阅读,得到自己想要学习的知识,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增加学生的阅读量以及阅读范围,因为广大的阅读范围可以让学生的综合素养能够得到全面的提高。为了更好地提高初中语文阅读的教学的有效性,老师要不断的研究探索新的阅读教学的方式,让学生能够得到有效且有趣的阅读教学,从而逐步地提高自身的阅读能力。

 参考文献

 [1]牛黛菲,张曼静.农村小学低年级学科教学中渗透积极心理教育的教学模式研究[J].数码设计(下),2020,9(3):176. [2]刘红莲.提高高中语文阅读有效性的行与思[J].成才之路,2020,(17):75-76.

篇二: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

矛盾纠纷现状及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免费. . .

  [找文章到☆文秘 114 wenmi114. com() 一站在手, 写作无忧!] 近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各种利益格局的多元化, 引起了 社会各类矛盾 纠纷主体的多样化, 性质复杂化, 关系的交织化, 人民调解工作也由原来的单一的民间纠纷调解, 发展成更广泛的民间纠纷、 商事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等复合型与多面型纠纷的调解。

 2004 年至 2005 年, 我州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22000 多起, 其中, 各种新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 已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我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 建立一个科学的矛盾纠纷处置机制, 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对促进新农村建设,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一、 当前我州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近两年来, 全州调处各种矛盾纠纷 22039 件, 调处成功 21492 件, 防止民转刑 776 件, 防止群体性械斗 112 件, 防止群体性上访 182 件, 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2000 多万元。

 我州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 复杂化。

 因征地拆迁、 库区移民、 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群体性、 复杂性纠纷不断发生, 矛盾纠纷牵涉面广、 参与人多、 调处难度大。

 参与纠纷的不仅有农民、 离退休干部、 个体户, 还有党员、 转业军人等, 少数地方还出现了 上访“专业户”, 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 有些还是跨行业、 跨地区的, 牵一发而动全身, 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

 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 继承、 赡养、扶养纠纷; 生产经营中的山林、 土地、 水利权属纠纷; 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 以及近年来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坟山纠纷等层出不穷。

 在接边地区, 工矿与农村之间跨地区、 跨行业、 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

 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 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 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是矛盾纠纷呈现组织化。

 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 周密的行动计划。

 有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 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 有的组织者聘请律师, 寻求媒体支持, 这类有组织的群体性纠纷影响大、 难处理。

 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

 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 导致激化; 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 导致激化; 也有突发性的, 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 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

 二、 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一是没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科学有序的运行机制, 还没有形成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业化队伍。

 在全州撤并乡 镇前, 共建司法所 224 个, 实有工作人员 216 名, 列编所 223 个, 上级审批行政编 239 人。但乡 镇(街道)

 一级调解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 各自忙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党委、 政府的中心工作, 使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无专人管、 专人抓。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项经费。

 这在农村的村、 组一级显得尤为突出。四是认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 没有形成联动, 往往使得一些排查出来的土地承包、 山林、 边界、 劳资、 征地、 搬迁补偿等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矛盾纠纷, 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调处。

 (二)

 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不够。

 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归经管部门调处, 山林纠纷归林业部门调处, 土地纠纷归国土部门调处, 边界纠纷归民政部门调处, 劳资纠纷归劳动部门调处, 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归经贸部门调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 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于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三)

 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

 乡 镇(街道)、 村、 组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本上没有, 一般都是由县、(市)

 统一安排部署后, 乡 镇 (街道)、 村、 组才组织力量集中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这样的排查调处方式,对矛盾纠纷的发生起不到预防遏制作用, 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

 (四)

 现有的调解队伍法律政策水平低。

 目前我州乡 、 村两级调解队伍,由于未受过正规的业务培训和法律、 政策培训, 普遍业务素质差, 法律、 政策水平不高。

 全州现有人民调解员 15126 人, 其中,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近 6000 人, 占调解员总数的 40。

 由于文化水平低, 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很多不规范、 不合格, 在 2004 年全州调解协议书质量抽查评比活动中, 发现不合格、 不规范的协议书达 30。

 三、 加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目前, 因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群体

  [1]

 [2]

 性械斗、 群体性上访和民转刑案件, 严重地影响我州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 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出现的新特点, 必须建立健全遏制和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有效机制, 构建排查调处网络, 营造“大排查、 大调解” 的工作格局, 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

 健全责任机制。

 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 真正落实“守土有责、 保一方平安” 的政治责任, 执行 、 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责任制”, 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 难点问题, 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意, 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在调解过程中, 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单位 “一把手”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乡(镇)

 调委会对全乡 (镇)

 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责, 村(居)

 调委会对本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 同时建立乡(镇)、 村及政法各部门责任制度, 完善调委会主任、 副主任及调解人员的责任制度。

 (二)

 健全联动机制。

 要在各县(市)、 乡 (镇)、 村(居)

 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 同时在村民小组成立调解小组, 每 10 户村民推举一名村民任调解员或信息员。

 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可在县一级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

 在县、 乡 (镇)

 直机关也相应建立调解委员会, 同时在乡 与乡 之间、 村与村之间、 县与乡 、 乡 与村之间, 建立上下贯通、 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

 特别是在乡 镇一级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明确综治、 派出所、 法庭、 国土、 林业、 民政、 计生、 妇联、 团委等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

 (三)

 健全层级管理机制。

 即由乡 镇调委会负责调处乡 镇重大疑难和村调委会久拖不决的纠纷, 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 调解小组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 十户调解员或信息员提供信息, 并调处简易纠纷,从而形成全方位的点、 线、 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度。

 (四)

 健全运作机制。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 实行每月组织村调委会主任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二是建立预防机制。

 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 建立信息、 排查、 回访等预防机制, 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 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

 同时, 可以开展联片调解, 即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 依法调解, 以案释法, 以案普法, 发挥调解一案, 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起到预防作用。

 三是实行包案调处机制。

 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 做到“四定”、“三包”, 即定牵头领导、 定责任单位、 定责任人、 定办结时限, 包调处、 包跟踪、 包反馈。

 四是建立报告制度。

 各级调解组织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纠纷特点、 动向和规律每月向上一级调解组织报告一次, 把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动权。

 (五)

 健全保障机制。

 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调解组织要配备办公室或调解室, 做到有牌子、 有印章、 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 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 有纠纷登记薄。

 对于调解员要给予相应的工资或误工补贴。

 二是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

 可以采取集中培训、 分级培训、 重点培训、 个别培训的方式进行, 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使他们善于综合运用政策、 法律、 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 协商方法, 依法及时合理调处矛盾纠纷。

 三是抓好经费保障。

 要不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保障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 国办联合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把“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狠抓落实。

 建议通过立法, 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奖励经费。

 (六) 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一是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只有围绕调整经济结构、 发展农村经济、 增加居民收入、 维护基层稳定来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才能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是进一步健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

 协调好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稳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继续抓好基层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 特别要落实好土地调整、 征地、 拆迁、 各种补偿以及财务公开的要求。

 四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

 广大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及时分析和研究建设新农村遇到的新情况、 新问题, 增强处理复杂局面下各种难点热点问题的能力。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领导就是服务” 的意识, 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 促进思想作风转变。

篇三: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预防 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社会矛盾纠纷也相应呈现多发易发、诉求多元等特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涉及群众生产生活方方面面,处理及时得当,就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反之,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有的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深化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及时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对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其重要。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基本情况 以 xx 市 xx 区为例,xx 年共计排查各类矛盾纠纷 x 件,涉及邻里关系、婚姻家庭、房屋拆迁、财产、劳动争议和消费维权等 20 余类,其中交通事故、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和

 合同等为现阶段主要矛盾纠纷。不难发现,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一些新变化、新特点:一是矛盾纠纷类型趋向多样化。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向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资纠纷、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扩展,且比例明显扩大。二是矛盾纠纷表现形式趋向聚众化。由过去的多为个人行为转变为现在的聚集行为,各类利益“抱团”群体不断增多,极易由一般性纠纷演变为群体性矛盾。三是矛盾纠纷的诱发原因趋向复杂化。既有因执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如有些征地拆迁中前后政策调整、不同项目使用不同政策等;也有因经济利益所引发,如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拖欠职工工资、民间借贷,或者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经济损失而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发性事件而引发,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医疗事故纠纷和意外人身伤害等。四是矛盾纠纷的发展过程趋向对抗化。一些群众心理失衡,遇到矛盾纠纷时情绪容易失控,采取极端手段,使矛盾趋向激化。

 二、当前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排查不够深入

 中央、省委、市委反复强调要借鉴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但从

 当前现状来看,个别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对相关重要指示精神认识不够,对开展好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重视程度还不到位,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投入足够的精力抓排查化解,导致了社会治理出现松懈、疏漏。

 (二)排查措施落实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排查不够细致

 虽然建立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的四级排查机制,但在具体排查工作中,一些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没有按要求常态化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深层次、隐蔽性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化解。尤其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部门间的联系不畅通、配合不紧密,造成了小事拖大、矛盾激化。

 (三)矛盾风险评估不全面导致防范措施不够准确

 对排查出的矛盾问题,没有全面做到根据其性质、累积时间、冲突烈度及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性格脾气、行为习惯、思想状态、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等主要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研判,得出风险等级结论,对症制定化解劝导措施,导致防范措施不准确、不得力,针对性不强,未能达到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工作要求。

 (四)特殊人群管理不扎实影响社会治安正常秩序

 虽然切实加强了对吸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管理服务和矛盾隐患排查化解,针对特殊人群的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和教育劝导有缺位,导致此类矛盾隐患未能根本消除。

 (五)人民调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虽然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化解农村矛盾的主要途径,但受困于机制制度,作用发挥不明显。一是乡镇司法所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不力,导致人民调解规范性不够,从而影响人民调解公信力;二是专业调解队伍缺乏,大多数由村两委成员担任,导致人民调解缺乏专业性;三是诉非衔接优势发挥不够,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很多当事人未选择司法确认,使人民调解结果很难转换成具有强制力的执行依据。四是行业调解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队伍准入门槛较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职权不明确等现象,导致行业调解组织对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作用不明显。

 三、做好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 提升社会管控能力对策措施 中央政法委“要树牢源头防范化解工作理念,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把工作抓在平时,把责任严在平常,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隐患消除在萌芽”的重要指示,

 为我们如何做好社会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提供了遵循、指明了具体途径。

 (一)树牢一个理念

 面对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新形势、新情况,必须坚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观”和“生命至上”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坚定初心使命,强化责任担当,形成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长效机制和常态化工作新格局。

 (二)完善两个机制

 第一,完善“四级排查”机制。即:“村(居)民小组日排查、村(社区)周排查、乡镇街道(部门)半月查和区多元化解组织月汇总”的矛盾纠纷“四级排查”机制,持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六进”活动(进村组、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缝隙、不留死角”。

 第二,完善“预测预警预防和处置”机制。健全“村(社区)每周、乡镇(街道)和部门每半月、区多元化解中心每月分析研判”的三级研判体系,全面加强各类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和化解处置工作。一是对矛盾冲突较为激烈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权属、边界管理、民间借贷等矛盾纠

 纷,要根据矛盾性质、累积时间、冲突烈度、当事人情况及其他苗头迹象,综合分析其激化为刑事案件的可能性,逐一预测其风险高中低等级,实行“红、橙、黄”三色分类预警。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村(社区)预警,并通过“四川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信息系统”做好线上预警,同时做好线下督办化解工作。二是对预警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有关村(社区)、纠纷当事人工作单位以及辖区派出所、妇联等部门,共同做好劝解、说服、帮扶、多元化解等工作。对连续 3 次调处不成功的,要积极导入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诉讼等渠道,切实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三是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矛盾纠纷,要制定针对性强的处置预案,落实好化解责任。发挥好村(社区)党组织的人缘、地缘优势,及时介入矛盾纠纷,控制事态、缓和情绪、报告情况。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公调对接”“诉非衔接”等工作机制作用,形成“调、裁、诉”三位一体的多元化解整体,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抓好三个重点 第一,抓好重点领域。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多元化解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类专群力量,专项摸排和及时化解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权属、边界管理、民间借贷等命案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公调对接”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和支持律师提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服务。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司法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土地权属、邻里关系等案件诉讼全过程。

 第二,抓好源头化解。民政部门要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推动村(社区)健全完善帮扶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领域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妇联要打造集“矛盾排查、纠纷化解、法律帮助、关爱帮扶”于一体的综合维权服务模式。民政、妇联等部门要通过村(社区)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尊老爱幼、夫妻互爱的婚姻家庭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教育、司法行政、共青团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小手牵大手、有话好好说”等形式的平安建设活动,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民转刑”典型案例和“以案说法”等方式,宣传婚姻家庭等方面法律法规,推动建设良好法治氛围。

 第三,抓好重点群体。要进一步加强对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管理服务。要及时介入,帮助开展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困难帮扶和教育引导,防止因情绪积压、心理扭曲而发生个人极端事件。同时,在工作中既要正确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努力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又要将相关违法问题依法处理打击。

 (四)提升四个能力

 第一,提升多元化解联合调处能力。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司法所、村“两委”,以及信访、仲裁、农村相关社会组织等职能作用,构建多元互动体系,形成合力,促进基层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建立健全责权明晰、分级管理、多种调解手段衔接联动的“多元化解”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化解,围绕“事要解决”核心目标,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不合理的疏导到位、生活困难的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处理到位。

 第二,提升打击控制“民转刑”案件能力。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苗头、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会同做好化解工作。对接警处置的家庭暴力警情,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根据情况及时通知法院、民政、妇联进行帮助,情节轻微的,引导运用“公调对接”机制进行调解,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处理。在发生“民转刑”命案,特别是恶性“民转刑”命案时,要严格按照“三同步”原则,切实加强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等。

 第三,提升公共法律服务阵地能力。依托“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为基层群众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加大投入建设巡回法庭,深入田间地头、工厂车间就地解决矛盾。推进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政策,

 充分保证群众各项诉讼权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配置法律援助的专项经费,充分调动执业律师融入法律援助队伍的积极性。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治思想宣传与法治教育,帮助广大群众树立现代法治观念。

 第四,提升社会面治安管控能力。加强对餐饮夜市、网吧、洗浴场所、歌舞厅、棋牌室、中小旅店等场所和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重点防控部位的防控力量配备,提高巡防频率。完善学校、医院、广场、商业场所等重点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机制,加强公共交通安保工作,严防发生个人极端事件。强化重点物品管理,持续开展缉枪治爆、管制刀具等收缴整治行动,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危爆物品非法流散社会。加快“综治中心”“雪亮工程”建设,加大城市农村公共区域、城乡接合部视频监控建设力度,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构建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

篇四: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

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近期,冷水滩区妇联就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了对策。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 1. 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从接到的来电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2. 家庭暴力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有的法律意识淡薄,随意殴打、虐待妻子、孩子,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家庭暴力纠纷在来访者中占了绝大多数,很多妇女往往一进来,就各种哭诉,身心严重收到了伤害。

 3.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目前“性格不合”“三观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自我,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婚姻家庭不合给女性带来的不良影响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群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1.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2. 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

 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3.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4. 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时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

 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要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取缔色情服务场所,净化社会空气,确保家庭和谐、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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