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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7篇

时间:2022-10-07 15:20:04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7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共共2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7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7篇

篇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共 共 2 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 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 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 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 1 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

  (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

  (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

  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 2 年(含 2 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

  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 50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 .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

  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

  3 .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第二十一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选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第六章 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八条加大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力度。按照太仓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的计划,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企业领导人员参与职业经理的培训和认证考试,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第二十八条加大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力度。按照太仓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的计划,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企业领导人员参与职业经理的培训和认证考试,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九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按照《太仓市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十九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按照《太仓市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成绩作为考...

篇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陕建集团总公司相关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中所指的中层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聘任的副部级及以上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和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相结合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忠诚企业、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原则; (四)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六)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制,坚持能上能下、精干高效原则。

 第四条

 工作总要求: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中层管理人员、注重使用后备中层管理人员、梯次配备合理,树立注重基层导向,公开公正、科学任用,把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成为坚持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企业和职工服务、具有一定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领导集体。

 第二章 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集团公司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流程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选拔、聘任和管理。政治部、人力资源部和纪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就选拔聘任条件、范围、方式等负责具体考察实施程序。

 下列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任免和管理 (一)基层各单位总经理、党组织负责人; (二)基层各单位副总经理(含总工程师、党组织副书记); (三)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副职。

 第六条

 集团公司机关及下属企业组织机构和中层管理人员的职数由集团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确定和配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加机构或中层管理人员职数。

 第三章 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后备中层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候任人选。合理选拔、培养、管理后备中层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满足相应需求。

 第八条

 后备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由党委负责,党委政治部主控、人力资源部配合,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后备中层管理人员主要来源于两级领导班子推荐、职工群众公开举荐、职工个人毛遂自荐的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员工。

 第十条

 后备中层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近期、中期和远期中层管理人员的配

 备,原则上按照现职中层管理人员的人数,按 1∶2 配备后备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经营后备中层管理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

 后备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的结构 (一)后备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应有不同年龄层次的梯次结构。一般情况下35 岁以下的后备中层管理人员应超过后备中层管理人员总人数的 80%; (二)后备中层管理人员队伍要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能够满足中层管理人员调整、补充需要。一般生产技术和经营中层管理人员应超过后备中层管理人员总数的 70%; (三)后备中层管理人员人选中,女性和党外民主人士应有一定数量。

 第十二条

 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 (一)选拔原则:

 选拔后备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注重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发展潜力。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探索选拔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的新方法、新途径。

 (二)选拔时间:

 后备中层管理人员每 2--3 年选拔一次,选拔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中层管理人员换届、考核、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对在公开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和在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中层管理人员,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列入后备中层管理人员队伍。

 (三)选拔标准 1、基本素质 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企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认同企业文化,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好的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有发展潜力;

 2、后备中层管理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 年龄:35 周岁以下。工作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 经验:在本企业或本岗位工作至少三年,且业绩突出; 其他条件:身体健康,群众公认度好,考核中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结果。

 (四)选拔流程 1、民主推荐:后备中层管理人员人选一般由基层单位推荐,也可由上级提名或员工本人自荐。所推荐人选要符合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且在现岗位上有良好的绩效表现。

 2、定考察对象:由集团公司党委筛选推荐人选,确定考察对象; 3、考察评估:由政治部、人力资源部和纪委办公室对推荐人选从“德、能、勤、绩”及发展潜力和群众基础等方面进行考察; 4、集体讨论:召开党政联席会,按照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的要求,讨论确定后备中层管理人员名单; 5、公示:对讨论通过的人选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 1--3 天。

 6、公示结束后,由政治部将公示结果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获准后将无异议的人选纳入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范围,两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的培养 政治部要建立健全后备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制度,有长远规划,并有计划、分层次进行培养。培养工作应坚持“着眼未来、着手当前、全面培养、突出重点、针对不足和因人而异”的原则。

 (一)制定职业生涯规划: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导后备中层管理人员填写《个人职业生涯规划表》,进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二)后备中层管理人员培养:一般采用内部课程培训、外部专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及换岗交流培训等方法。可指定相应中高层管理人员作为该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的职业导师。

 (三)实施培养:对后备中层管理人员通过转换角色、调整分工、处理复杂问题等来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促进中层管理人员全面发展。

 党组织的后备中层管理人员还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党内法规条例、基层组织工作等方面培训。

 第十四条

 定期沟通和考核评估

 对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可采取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多种形式,

 政治部须定期与后备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并结合业绩考核与能力素质对培养结果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培养需求和是否继续作为后备中层管理人员培养。

 政治部要建立后备中层管理人员培养考察档案和数据库,以便掌握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的成长情况; 第十五条

 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

 为了保证后备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和结构的不断完善,后备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按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权限实行动态管理,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后备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评估情况酌情进行调整,优进拙退。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年度考察时进行调整:

 1、放松学习和世界观改造,缺乏艰苦奋斗精神和奉献精神,对自己要求不严的; 2、工作表现一般,发展潜力不大的; 3、职工反映不好,缺乏全局观念的; 4、健康状况不佳,不宜担任更繁重工作任务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

 1、违反党纪国法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受到惩处的; 2、不能廉洁奉公、作风不好的; 3、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5、办理了离职手续的。

 (三)后备中层管理人员应保持一定的常数,出现空缺和发现优秀人才时,应随时补充。

 第四章 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命和聘任 第十六条

 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符合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服从集

 团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定员;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中层管理人员,注重使用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用好各年龄段中层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实行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办法。原则上先从后备中层管理人员队伍中择优选拔,后备中层管理人员不符合选拔条件的,可从职工队伍中选优秀者提拔,或由集团公司交流,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资格: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质,能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同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忠诚企业,能够把理论知识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有胜任领导岗位所需的组织协调、驾驭全局等能力和专业知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开拓创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业绩突出;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一定实践经验、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符合拟聘任《岗位说明书》中的入职条件,并与集团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中层管理人员岗位 (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思想道德败坏,有作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严重违反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受到处分的; (四)在职期间因管理失误给所在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不认同集团公司企业文化,不服从公司分配的; (六)采用欺骗手段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与其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的; (七)法律法规、党政纪及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破格提拔 (一)德才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的; (二)在关键时刻、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清理应收账款、市场开拓、技术攻关、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等单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等特殊需要的。

 破格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二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聘任的工作流程 选拔聘任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必须经过动议→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酝酿→考察→党委(党政工联席会或董事会)讨论→组织谈话→任前培训考核→公示→颁布聘任文件等流程。

 第二十二条

 动议 (一)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及集团下属企业班子按照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中层管理人员调整、选拔、任免工作意见; (二)政治部和人力资源部根据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评议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综合各方面建议意见,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

 初步建议,经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由集团公司党委政治部会同人力资源部主持,主要以收集推荐材料、会议投票和谈话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出的人选,由政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向集团公司党委汇报后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民主推荐按照中层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三)推荐者原则上须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报集团公司党委。

 (四)按照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权限,集团公司依法向下属各单位推荐董事会、经理层等人选,下属各单位须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可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政治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制定细则,组织实施。

 (三)中层管理人员副职选拔首选公开竞聘方式进行,本单位后备中层管理人员不足三名的,可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公开竞聘。

 (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程序 1、公布职位、入职条件、岗位职责和薪资待遇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面试、笔试和公开答辩、民主测评,确定考察对象; 4、运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的其他程序; 5、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酝酿 (一)中层管理人员岗位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在一定范围充分酝酿。

 (二)酝酿根据中层管理人员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分别在党政主要领导、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拟任单位的领导中进行。

 (三)原则上酝酿意见一致时,方可进入下一个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考察 (一)中层管理人员考察工作责任制 1、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察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对集团公司党委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政治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按照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全面了解、严格考察。考察人员对考察结果负责。

 2、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原则上由政治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办公室等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组织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察的内容 考察须依据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岗位说明书要求,全面考察拟聘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德”,即被考察者的品行。主要看其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素质。

 “能”,即被考察者的组织领导能力。主要看其理论政策水平、综合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文化专业水平、沟通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等。

 “勤”,即被考察者的工作态度、精神状态。主要看其是否认同企业文化、爱岗敬业、积极进取;是否善于开动脑筋、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是否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等。

 “绩”,即被考察者以往工作实绩。主要看其以往工作经历中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及其对所服务企业做出贡献的大小和影响。

 “廉”,即被考察者廉洁自律情况。主要看其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是否...

篇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局(国资办)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沈训平( 局长

 局党组书记)

 主持财政局全面工作。

 负责党风廉政和政风建设工作; 分管预算工作、 财政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中心。

 ( 4493636)

 王利萍( 副局长、 国资办主任、 局党组成员 )

 主持国资办工作; 分管办公室、 会计核算中心、 社保、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农业财政、 农村财政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 4496608)

 王

 峰( 副局长、 局党组成员 )

 主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日常工作; 分管非税收入管理; 协管财政预算、 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联系创新担保公司工作。

 ( 4496606)

 严慧敏( 副主任科员 )

 负责全区会计从业人员 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 产权变动登记、 资产清查和资产处置的核办工作。

 ( 4496695)

 胡俊虎( 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主持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负责乡 镇街道、 工业园区税收管理工作, 联系税务部门做好税收进度通报、 税源普查、 税种调查等。

 ( 4496611)

 高

 捷( 会计核算中心主任)

 主持区会计核算中心工作。( 4491098)

 何

 强( 科 员 )

 负责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贷款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 小额贷款发放的审核和跟踪管理; 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贷款业务办理和贷款回收以及贷款情况的汇总编报

 工作; 协管乡 镇街道、 工业园区税收工作。

 (4495768)

 孔维金( 科 员 )

 负责办公室文件档案的收发、 传阅、 归档管理工作; 编发简报、 起草公文等。

 ( 4496695)

 张

 涛( 科 员 )

 负责办公室内勤; 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工作; 负责国资办出纳工作; 协助政府采购工作。

 ( 4496611)

 张

 静( 办事员 )

 负 责国库资金的拨付及收支财务核算工作; 负责全区抚恤及社保资金的用途审核、 申报及拨付工作;负责管理财政支农资金、 财政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和扶贫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 协助全区年终决算报表汇编。

 ( 4496695)

 张

 莉( 办事员 )

 负 责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资金的收缴、拨付及财务核算,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专户 的管理工作;负责纳入专户 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支出监督和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款)

 及罚没款等票据核销、 发放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汇编; 负责国资办财务核算工作;负责基建专户 资金拨付工作。

 ( 4496695)

 杨

 斌 ( 办事员 )

 负责实施全区综合财政预算工作, 编制、执行全区综合财政预算方案, 组织区、 乡 ( 街)

 财政、 财务决算, 负责联络、 协调办理财政体制调整及年终结算相关事宜,编制年终财政决算报表; 负责基建专户 管理工作。

 ( 4496606)

 张

 琳( 办事员 )

 负责国资公司、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瑶海创新担保公司的出纳工作; 负责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清算及催

 收工作。

 (4495768)

 黄丽华( 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

 协助高捷同志管理会计核算中 心工作; 负 责所分工单位的支出 审核及财务管 理工作。( 4491098)

 杜贵侠( 办事员 )

 负责所分工单位的支出审核及财务管理工作。

 ( 4491098)

 黄

 菊( 办事员 )

 负责所分工单位的支出审核及财务管理工作。

 ( 4491098)

 唐玉梅( 办事员 )

 负责所分工单位的支出审核及财务管理工作。

 ( 4491098)

 杨巧卓( 办事员 )

 负责所分工单位的支出审核及财务管理工作。

 ( 4491098)

 李

 莉( 办事员 )

 负责所分工单位的支出审核及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会计核算中心所有工资发放对象人员 的医保、 公积金, 个税申报变更工作。

 ( 4491098)

篇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江苏省委办公厅文件

 苏办发[2006]4 号

 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 省各直属单位党委

 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06 年 1 月 25 日

  此件发至县

  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总经理总裁 、副总经理副总裁 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按管理权限履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 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七条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 、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总裁 、副总经理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第八条

 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 、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六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党委会职数一般为三至九人 一般设书记一人、 副书记一至二人、 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一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与总经理总裁原则上分设经理层中除总经理总裁外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党委会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党委会应按时换届。

  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企业董事会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所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 确需兼职的须按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 具有在大中型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 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其中担任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 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 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两年或下一级副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经理层成员任职前须取得由省、市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 或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 因故未能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符合《党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选拔使用。

  第十七条

 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四章

 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

  第二十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

  三提出人选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四按管理权限审批。

  五任前公示。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一般由笔试知识与素质测试和面试演讲答辩组成。对考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五企业董事会党委会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六按管理权限审批。

  七任前公示。

  八依法聘任。

  第二十二条

 公推竞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根据竞聘职位要求在主业相近企业和业务相近单位以适当方式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两轮民主推荐。

  四驻点调研。

  五演讲答辩和现场测评。

  六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七企业董事会党委会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八按管理权限审批。

  九任前公示。

  十依法聘任。

  第二十三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在本企业范围内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试一般由笔试知识与素质测试和面试演讲答辩组成。

  四民主测评。

  五对笔试、面试及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六企业董事会党委会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七按管理权限审批。

  八任前公示。

  九依法聘任。

  第二十四条

 市场选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提出报告。

 企业董事会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市场选聘职位的报告。

  二职位描述。企业董事会对选聘职位职责、资格条件、职位要求、任期目标、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三委托选聘。企业董事会选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选聘协议。

  四人选推荐。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推荐人选。

  五人选筛选。企业董事会 党委会 对推荐人选进行面试并进行必要的组织考察。

 六按管理权限审批。

  七依法聘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选举产生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按《党章》 、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 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组织 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范围内以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管理权限组织企业董事会党委会参与。

  第二十八条 对拟任人选公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五章 组织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九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 必须经过组织考察。

 组织考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按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位数。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拟任人选初步方案。

  第三十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所在部门全体或部分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通过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方式产生的人选在其考察材料中还应有笔试素质与能力测试 、面试演讲答辩成绩或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委任制、 聘任制和选任制。

 一般对董事会成员、党委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董事长按管理权限提出任免建议报上级党委审批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副董事长、董事按管理权限依法任免。

 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按《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总经理总裁 按管理权限提出任免建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副总裁 按管理权限提出任免建议按规定审批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党委书记按管理权限提出任免建议报上级党委讨论决定。

 党委副书记、委员按管理权限任免。

 选举产生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纪委书记的任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

篇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政报  2008. 18.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 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 ) 外资运用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一) 境外审计司。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 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 、负债和损益, 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 国际合作司。组织开展与外国审计机关和国际审计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 开展对外宣传, 负责外事工作。(十三) 人事教育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 、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 承办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 、派出审计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四 、人员编制审计署机关行政编制为 682名 (含两委人员编制 6名、援派机动编制 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 15名以及派出审计局人员编制 ) 。其中 : 审计长 1名、副审计长 4名 , 总审计师 1名(副部级) , 司局级领导职数 102名 (含派出审计局领导职数 60名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名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 1名) 。五、其他事项(一) 审计署跨部门设立派出审计局。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的授权, 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派出审计局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局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二) 审计署跨地区派驻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行政编制为 2710名。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 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三)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 ,实行双重领导 、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 。省级党委在任免 、调动、奖惩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 ,应事先征求审计署的意见 。审计署要协助省级党委加强对省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 经常反映情况 , 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四) 审计署审计长担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 , 审计署承担相应的审计工作 。(五)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国办发 〔200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已经国务院批准 , 现予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 〇 〇 八 年 七 月 十 日· 5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2008. 18.   青海政报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1号 ) , 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部级 ) , 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一 、职责调整(一 ) 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 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 ) 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 、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 , 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 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 、主要职责(一 ) 根据国务院授权,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 , 监管中央所属企业 (不含金融类企业 ) 的国有资产, 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 )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 , 制订考核标准, 通过统计 、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 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 , 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 )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 , 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 ) 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 、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 、用人机制 , 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 ) 按照有关规定, 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 ,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 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 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七) 按照出资人职责, 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 19个内设机构 (正司局级) :(一) 办公厅 (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 、会议、机要 、保密、信息、档案 、信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 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 政策法规局。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承担机关规章和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工作;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 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 承办机关法律事务。(三) 规划发展局。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 ; 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 、措施; 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 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四)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 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 6 ·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青海政报  2008. 18.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五 ) 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登记、划转 、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 、划转 、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 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 、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 ; 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六 ) 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 、股份制改造 、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 ; 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 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七 ) 企业改组局 。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 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 ; 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 继续完成原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八 ) 企业分配局 。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 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 , 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九 ) 综合局 。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 ; 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 、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承担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十 ) 收益管理局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 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 监事会工作局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 。按照有关规定, 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十三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以上两个局的主要职责是 :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 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 、评价和选任方式; 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十四 ) 党建工作局 (党委组织部 ) 。根据有关规定,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 、管理工作。(十五 ) 宣传工作局 (党委宣传部 ) 。根据有关规定,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 ; 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十六 ) 群众工作局 (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 。根据有关规定, 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 , 承担中央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 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七 ) 研究局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 。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工作, 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 联系有关行业协会。(十八 ) 外事局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九 ) 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服务管理局 (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 、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 ;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 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7

 2008. 18.   青海政报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员会 按照有关规定 , 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 , 设办公室 、一室 、二室 、三室、四室 5个室 (副司局级 ) 。四 、人员编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 599名 (含两委人员编制 31名 、援派机动编制 2名 ) 。其中 : 主任 1名 、副主任 4名 , 司局级领导职数 86名 (含秘书长 1名 、副秘书长2名 、纪委专职副书记 2名、机关党委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 3名、纪委机关室主任 5名 )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行政编制 330名 ,其中司局级专职监事职数 70名 。有关行业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 495名 。五 、其他事项(一 )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 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企业应自觉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 有关行业离退休干部管理和联系协会的工作继续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三)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海 关 总 署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国办发 〔200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 ★★八年七月十一日海 关 总 署 主 要 职 责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 〕 号 ) , 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正部级) , 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8 118

篇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有企业领导人员保密涉密工作责任制 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管理实施细则 ......................................... 1

 保密要害(重点)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 ........................... 10

 泄密案件查处细则 ........................................................................... 20

 涉密会议与涉密活动保密管理办法 ............................................... 43

  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企业/公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安全,根据《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负责人、中层领导人员和基层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本细则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二级正、二级副领导职务的人员,基层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三级正、三级副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和所属单位应落实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坚持“责任逐级分解、工作落实到人、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载体;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违反规定复制、摘抄、传递、销毁或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载体;

  (四)不在非涉密电脑、非涉密信息系统及其他存储介质中记录、传输、储存涉密信息; (五)不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参加社交活动; (六)不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或普通邮政、快递传递秘密信息或涉密载体; (七)不与亲友及无关人员谈论涉密事项,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十)不违反规定擅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物品出国(境)。

 第五条 领导人员在研究部署涉密业务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做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健全和完善保密工作组织机构,至少明确 1 名领导班子成员主持保密委员会工作,并选配专兼职保密干部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保密工作部署;

  (三)组织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五)支持保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保密工作,保障保密技术、装备、资金和保密工作经费,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六)组织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各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组织研究保密工作重大事项; (二)向上级保密部门和同级党组织报告保密工作重要情况; (三)组织完善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强化保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研究制定保密工作中长期规划; (五)组织审议保密制度; (六)组织审议保密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要点; (七)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八)组织研究讨论保密部门或其他单位提请审议的保密工作重要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结合分管业务工作,落实各项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健全完善保密工作规则和流程,为保密业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组织制定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涉密活动、涉密会议和涉密工程(项目)的保密工作方案和保密工作应急预案; (三)指导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要害部位、保密重点部门和保密重点部位的保密工作; (四)组织审核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产生秘密信息的定密工作; (五)负责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涉密资料出国(境)、对外提供资料、信息公开和网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

 第九条 各单位基层领导人员根据基层单位权限确定相应保密职责。

 第十条 领导人员应当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

 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与公司总经理及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签订《保密责任书》(附录 1)。

 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与各单位主要领导签订《保密责任书》(附录 2)。

 各单位主要领导与领导班子副职签订《保密责任书》(附录1)。

 各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各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与本单位三级正和三级副领导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附录 2),各单位可另行组织三级正领导人员与三级副领导人员签订。

 第十一条 《保密责任书》每 3 年续签 1 次。领导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重新签订。《保密责任书》签订后由本单位保密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对本单位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重点工程、

  重大项目、重要谈判、对外合作与交流、涉密会议与活动、信息公开和网络信息发布等事项担负保密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应当将保密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应当采取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专题会议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和参加保密知识学习。

 领导人员保密学习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工作指示和要求; (二)保密工作形势和任务; (三)保密管理和防范新知识、新技术。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保密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年度业绩考核,由上级保密部门向业绩考核部门提交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的,依照公司责任追究和保密违法违规行为处分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1.保密责任书(样本)(发约人为主要领导)

 2.保密责任书(样本)(发约人为保密委主任)

  附录 1

 保密责任书(样本)

 (发约人为主要领导)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依照公司《保密管理规定》《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应当采取积极、可行措施,保证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分工范围内和所分管单位中贯彻执行,保障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安全。

 二、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守则,针对保密事项积极采取保密措施,有效防止失泄密。

 三、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切实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下属人员和保密工作部门切实加强保密管理。

 四、因未能履行职责而发生泄密事件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本责任书自本人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3 年。到期未及时续签的,本责任书继续有效。

 主要领导签名: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 2

 保密责任书(样本)

 (发约人为保密委主任)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依照公司《保密管理规定》《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签订本责任书。

 一、健全和完善保密工作组织机构,至少明确 1 名班子成员分管保密工作,并选配保密干部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保密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三、组织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五、支持保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保密工作,保障保密技术、装备、资金和保密工作经费,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六、对涉密活动、会议、项目等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 七、在保密工作中履行督促、检查、考核职责,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3 年。到期未及时续签

  的,本责任书继续有效。

 保密委主任签名: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密 要害(重点)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公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密要害部门、保密要害部位、保密重点部门、保密重点部位的保密管理,根据《保密重点单位和要害(重点)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国内二级单位、境外项目部。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指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最小组织机构,或者其绝大多数内设部门(岗位)涉及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组织机构。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制作、存放、保管涉国密载体、设备或产品,规模最小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保密重点部门是指每年产生商业秘密较多的最小组织机构,或者其绝大多数内设部门(岗位)涉及较多商业秘密事项的组织机构。

 保密重点部位是指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商业秘密载体、设备或产品,规模最小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四条 保密重点部门和保密重点部位保密管理实行“统一确

  定、分级管理、各司其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一)近 3 年来年均产生、办理、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3 项(件); (二)近 3 年来年均产生、办理、接触机密级及以上国家秘密达到 6 项(件); (三)近 3 年来年均产生、办理、接触秘密级及以上国家秘密达到 9 项(件); (四)业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的。

 第六条

 公司机要室是公司集中制作、印制、处理、存放、保管涉及国家秘密载体、设备的独立固定场所,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确定为公司唯一的保密要害部位。

 第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原则上不设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保密要害部门或要害部位做出调整:

 (一)机构撤销或合并的; (二)职能或任务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情形需要调整的。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或要害部位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保密要害部门或要害部位的保密工作担负直接管理

  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分解保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二)完善本部门、部位相关岗位职责中的保密条款; (三)对保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 (五)对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每月进行定期巡查检查; (六)细化各项内部保密管理工作,保证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到位; (七)加强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担负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一条 对于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办公场所,应当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具备安全可靠的保密保障条件:

 (一)悬挂保密要害部门或保密要害部位牌匾; (二)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严格人员出入管控; (三)实施封闭式管理,确保办公场所安全; (四)规范现场参观通道和接待流程,限制参观、摄影、摄像、录音和测量等行为; (五)进出通道实行全天候视频安全监控,监控系统应当单独设立,不得与其他系统联通。

  第十二条 在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列为保密管理的重点对象,其负责人岗位和符合条件的岗位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涉密岗位。

 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工勤人员,应当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限定其活动范围。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应当加强涉密纸介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购买、使用、销毁应当实行闭环无缝管理。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符合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和保密技术标准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使用前,应当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检测。

 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未经检测的,不得投入使用。

 维修维护涉密设施设备应当优先选择内部信息技术服务单位承担,确需选择外部单位承担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并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报废、捐赠涉密设施设备应当经核准,由指定的维护单位拆卸或更换硬盘后进行。

 禁止使用无绳电话、手机和智能穿戴设备。

 未经批准不得将具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带入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

  第十五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场所管理、涉密载体管理和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填写《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统计表》(附录1),并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年审制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年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保密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的保密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确定;公司所属单位的保密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查后,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保密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单位根据保密重点部...

篇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分类分层、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企业自行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按县属国有企业

 正职配备(正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县属国有企业副职配备(副科)。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定级别。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

 质。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提拔担任国有企业正职领导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年龄一般在 55 岁以下。

 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一般还应当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选拔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确有需要面向社会选拔的,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聘用人员管理。

 第九条

 任用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对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

 织考察、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十条

 行业主管单位提出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意见。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人事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由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任用建议; (六)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选拔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

 第十四条

 实行任期制度。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经理层任期。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换届工作由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共同配合实施。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办理免职或解聘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其他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作,认真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按行业主管划分和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国资股以及行业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以经营业绩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考核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行业主管单位具体参与,考核结果按干管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

 第二十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备案、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同层次党政领导干部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退出 第二十四条

 健全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经组织选派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管权限负责建立单独人事档案;从下级职务提拔到上级职务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但不累计提拔所任职务履职年限;在企业任职及工作期间,按企业管理,

 领取企业所任职务级别的对应薪酬。因工作需要,拟再调入机关的,根据在企业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综合评价好的选拔担任与企业任职期间同一级别的岗位任职,选拔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综合评价差的,按企业任职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社会公开招聘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所列事项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达到任职年限或退休年龄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或者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菅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四)任期内出现其他严重违纪违规的。

 第二十九条

 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应当一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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