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辛易范文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述职报告 教案设计 申请书大全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9篇

时间:2022-10-05 19:40:05 来源:网友投稿

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9篇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9篇,供大家参考。

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9篇

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 ; ( 二 )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 ( 三 )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 ( 四 ) 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 五 ) 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 ( 六 )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个人经商、办企业 ; ( 二 )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 三 ) 个人的国 ( 境 )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二 )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 ( 三 ) 公费出国 ( 境 ) 旅游或者变相出国 ( 境 ) 旅游 ; ( 四 )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 五 )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 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 ( 二 )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 ( 三 )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 , 突击提拔干部 , 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 ( 四 )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 五 )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 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 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 ( 二 ) 用公款支付配偶、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 ( 三 )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 ( 境 ) 旅游、探亲、留学向国 ( 境 ) 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 四 )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 五 )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 , 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 铺张浪费。

篇二: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实施办法

 中纪发【2011】

 1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以下简称《廉政准则》 )

 , 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 的行为,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有违反《廉政准则》 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 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 情节较轻的, 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 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 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 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适用《廉政准则》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9〕 26号)

 的有关规定, 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 执行。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 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 )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 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三项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 储蓄单、 债券、 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支票、 本票、 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 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而不交公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四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 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 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或者虽然实际出资, 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交易对方、 受委托方等谋取利益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五项所称"内幕信息", 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 商品价格调整、 税率调整、 银行利率调整、 企业重组、 签订重大交易合同、 投资重点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 证券、 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多占住房", 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经济适用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廉租住房", 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 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 258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

 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 59 号)

 等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房产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禁止私自 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 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 私自 以承包、 租赁、 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中办发 〔2001〕10 号)

 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后6 个月内予以处理, 不得继续持有。

  第十二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1〕 10 号)

 等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所购买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 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

 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

 外投资入股", 是指在国(境)

 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 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 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

 、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偿中介活动", 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 介绍业务、 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 10 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 17 号)

 ,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组发〔2008〕 11 号)

 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 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兼职的领导干部, 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

 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 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 包括辞去公职、 被辞退、 被开除等情形。

 "原任职务", 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

 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第十六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所称"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是指违反《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 196 号)

 等党中央、 国务院以及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发布的关于公共财物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以贪污论,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以受贿论,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之外,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情节严重的, 依照《党 12 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所欠公款予以追还。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所借用的公款应当退还, 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 所获利润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私存私放公款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纪发〔2009〕 20 号)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用公款出国(境)

 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纪发〔2010〕 27 号)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健身 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 年 4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262 号颁布, 2002 年 3 月 24日国务院令第 350 号修订)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 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厅字〔2005〕 10 号)

 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第七项所称"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 是指以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钱款等方式。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的, 以贪污论,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第八项所称"社会保障基金", 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 优抚安置等资金。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第二十五条 《廉政准则》 第四条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02〕 7 号)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中办发〔2010〕 9 号)

 (以下简称《追究办法》 )等规定以及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廉政准则》 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不正当手段", 是指利用亲属、 同乡 、 同学、 同事、 朋友、 战友等各种关系采用请客送礼、 行贿受贿、 弄虚作假、 打招呼等手段。

  采取不正当手段, 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 第六条、 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

篇三: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的颁布实施, 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是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对于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天, 我们劳动保障局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

 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为《廉政准则》), 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全面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 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从严加强干部教育、 管理, 努力锻造一支作风过硬、素质优良的干部队伍, 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和保障。

 一、 深刻领会《廉政准则》 精神实质, 认清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

 《廉政准则》 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 按制度办事、 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 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廉政准则》 包括总则、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实施与监督、 附则, 共18 条, 其中有 8 个方面“禁止” 和 52 个“不准” 。《 廉政准则》 对于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等突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

 体现了继承与创新、 治标与治本、 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 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我们要认真学习、 全面把握《廉政准则》 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贯彻实施 《廉政准则》 为契机, 着力解决涉及自己廉洁自律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 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成效取信于民。

 通过学习, 我认识到,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 管理、 监督的现实需要。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促

 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 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通过学习, 我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治是新时期从严治党、 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 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维护政治、 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要立足于教育, 着眼于防范, 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自重、 自省、自警、 自励; 必须坚定共产党主义信念, 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 必须清正廉洁, 艰苦奋斗,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廉政准则》 的实施, 是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党员干部的有效举措,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 管理和监督, 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 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对于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加强自身廉洁自律, 规范从政的信心。

 通过今天的民主生活会, 学习了《廉政准则》, 进一步加强了自身廉洁自律, 规范从政的信心。

 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规范自己。

 1、 《廉政准则》明确了哪里是“不能入” 的禁区, 哪些是不能触的“高压线” 。

 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财迷心窍、 官迷心窍、 色迷心窍, 走入禁区, 触动“高压线” , 就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 轻则名誉受损, 重则身败名裂、 断送前程、 祸及家人。

 因此, 自己必须抓好《廉政准则》 的宣传学习, 把《廉政准则》 熟记于心, 全面、 透彻、 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此外, 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 做到知行合一, 在工作、 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 廉洁从政, 真正做为民、 务实、 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2、《廉政准则》 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 规范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也是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 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领导干部要规范、 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 自己要清醒认识到“做官一张纸, 做人一辈子” , 权力来自人民, 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这

 些基本道理, 牢固树立勤政为民的思想, 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 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认识和处理问题, 自觉当好人民的“公仆” , 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工作。

 3、 领导干部如果不能正确地对待诱惑, 唯利是图、 见利忘义、 利令智昏, 势必走上以权谋私的邪路, 最终误党、 伤国、 损民、 害己。

 所以, 自己要经常用《廉政准则》 为自己的行为敲警钟。

 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要想; 管住自己的眼, 不该看的不要看; 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 管住自己的手, 不该拿的不要拿; 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要去。

 要自重、 自省、 自尊、 自励, 正确对待个人利益,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时刻关心群众的疾苦冷暖, 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 权为民所用, 利为民所谋。

 成为一个堂堂正正, 廉洁奉公的人民公仆。

 总之, 我会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用《廉政准则》 约束自己的言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廉洁从政,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不断优化软环境建设, 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四: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 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 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自重、 自省、 自警、 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清正廉洁,忠于职守, 正确行使权力, 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 求真务实,艰苦奋斗, 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 加强教育, 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 深化改革,严肃纪律, 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四) 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二)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 个人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 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三) 私存私放公款;

 (四)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等;

 (七)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 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八)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培训、 旅游等费用,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 定居、 留学、 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 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 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 默许、 纵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 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 装修办公楼、 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 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 擅自用公款包租、 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 违反规定配备、 购买、 更换、 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 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 承包、 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 虚报工作业绩;

 (三)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借机敛财;

 (四) 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 显失公平;

 (五)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 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 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本准则, 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 抓好本准则的落实, 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 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 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 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 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巡视、 谈话和诫勉、 述职述廉、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 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 认真开展批评和自

 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 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 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 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发挥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 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中县(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县(市、 区、 旗) 直属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 乡 镇(街道) 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可以依据本准则, 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3 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 同时废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五: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 制定本准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 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自重、 自省、 自警、 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清正廉洁, 忠于职守, 正确行使权力, 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 求真务实, 艰苦奋半,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必须坚持标本廉治、 综合治理、 惩治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按照建立健

 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 加强教育, 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 深化改革, 严肃纪律, 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四)

 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二)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

 个人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 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三)

 私存私放公款;

 (四)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等;

 (七)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

 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八)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 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培训、 旅游等费用,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

 属出国(境)

 定居、 留学、 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

 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

 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接受对方财物;

 (五)

 默许、 纵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

 为配偶、 子女以及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 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 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 装修办公楼、 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 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

 擅自用公款包租、 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

 违反规定配血、 购买、 更换、 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 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 承包、 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

 虚报工作业绩;

 (三)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借机敛财;

 (四)

 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 显失公平;

 (五)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 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

 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本准则, 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 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

 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 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

 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 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巡视、 谈话和诫勉、 述职述廉、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 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 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 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 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 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 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要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械关、 检察机关中县(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县(市、 区、 旗)

 直属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 乡 镇(街道)

 党员负责人, 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可以依据本准则, 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3 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同时废止。

 出台背景

 2009 年 12 月 29 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听取中央幻委 2009 年工作汇报, 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 研究部署 2010 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 年底, 中国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在试行 12 年之后终于“转正”。

 2010 年 1 月 18 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正式发布实施。

 新华社于 23 日公布了《准则》 全文。《准则》 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实施与监督、 附则, 共 18 条。

 其中“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一章, 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 并详细列出 52 种“不准” 的行为。

 这八方面“禁止” 是: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 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篇六: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干部从政行为规范

 内容:

  1、 不准收受管理、 服务对象的钱物

  违者处理办法: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 员中的共产党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利益, 收受贿 赂,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61 条的规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索取贿赂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 为,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59 条的规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 支付的费用, 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的, 依照前款处 理。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4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2、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违者处理办法: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 员中的共产党员,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不 登记交公,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 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接受其他礼品, 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 交公而不登 记、 交公,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 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 交公而不交公的, 根据其数额和情节,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的宴请, 情节较轻的, 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用公款宴请的, 宴请费用由宴请者和受请者个人负担。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5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3、 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违者处理办法:

 用公款旅游, 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 厅、 舞厅、 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 家、 集体资财,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 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86 条

 4、 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 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 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 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 助

 违者处理办法: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85 条的规定, 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 接受可能影 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情节较轻的, 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 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用公款宴请的, 宴请费用由宴请者和受请者个人负担。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5 条 (1997 年 9 月 3 日)

  5、 不准共产党员接受异性按摩 一、 共产党员不准在以下场所接受全身性或其他色情性的 异性按摩。

 (一) 歌厅、 舞厅、 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二) 宾馆、 饭店等住宿场所;

 (三) 浴池、 桑那浴室、 发廊;

 (四) 其他非医疗场所。

  二、 在上述场所接受全身性或其他色情性的异性按摩的,

 给于党内警告、 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 在上述场所接受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 的, 以嫖娼论, 依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参与嫖娼、

 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处 理。

 在上述场所接受异性按摩中, 虽未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 系, 但有猥亵、 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依据《中共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 的若干规定(试行) 》 第十条的规定, 按进行流氓活动定性处 理。

 ——摘自中纪办 1995 年 84 号文件《关于共产党员接受异性按摩 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6、 不准领导干部接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 有价证券 和支付凭证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2000. 12) 后, 领导干部接受单位 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不论数额多 少, 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或者责令辞 职、 免职、 解聘、 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领导干部的父母、 配偶、 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 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应当 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 位,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2000. 12) 前接受和赠送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主动如数上交、 如实报告组织的, 根据 情节, 可以不予处分、 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 不上交、 不主 动报告组织的, 依照本规定处理。

 ——摘自中央纪委《关干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 有价 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2001 年 3 月 26 日)

  7、 不准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 旅游、 探亲、 留学向 国(境) 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违者处理办法: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 员中的共产党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利益, 收受贿 赂,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索取贿赂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 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加重 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 情节 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28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8、 不准将预算外收入设立“账外账” , 不准授意、 指使、 强令 财务人员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违者处理办法:

 除按《财政部、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 理检查“小金库” 的具体规定》 进行经济处罚外, 还要给予直 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授意、 指使、 强令财务人员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的 单位领导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数额较大,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 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对参与私存、 私设“小金库” 的财会人员, 按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并吊销会计证、 调离工作岗位。

 对阻挠、 对抗检查, 或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对负直接领导责任 的主管人员, 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 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对说情干扰调查和案件查 处的,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

 *

 “小金库” 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侵 占、 截流国家和单位收入, 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 未纳入预算管理、 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主要包括:

 1、 各项生产经营收入。

 包括销售收入、 营业收入、 出租收 入、 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 出售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 入、 逾期押金收入、 销售不动产收入、 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 入、 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2、 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

 包括加工、 维修、 运输和代理业 务收入、 服务业务收入、 广告收入, 出版发行收入、 技术转 让、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收入等。

 3、 各项价外费 用。

 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 集资费、 返还利润、 补贴:

 违约 金、 手续费、 包装费、 储备费、 优质费、 运输装卸费、 代收款 项及其它形式的价外收入。

 4、 各种集资、 摊派、 赞助、 捐赠等收入 5、 股票、 债券等投资收益。

 6、 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7、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8、 各种罚没收入。

  9、 各类协会、 学会的会费收入。

 10、 通过虚列支出、 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 务会计部门帐外的。

  11、 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 户的收入。

  ——摘自沈监发【1999】

 5 号文件 1999 年 8 月 30 日

 9、 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违者处理办法:

 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依 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100 条的规定, 情节较 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1 8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10、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 的费用 违者处理办法:

 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 其便利条件,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 负担的费用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57 条的规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 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 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救济、 扶贫、 防 疫、 支前款物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他人用公款报销 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 行) 》 第 61 条的规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 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除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列之外,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 便利,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 费用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59 条的规 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14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11、 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 培训的费用 违者处理办法:

 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权 力及其便利条件,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 培 训费用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 行) 》 第 57 条的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 管理国家财 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 情节较轻的, 给于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 情节严重的, 给子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他人用公款支付 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 培训费用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61 条的规定, 情节较 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 他亲友学习、 培训费用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

 行) 》 第 59 条的规定,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非 本人经管的国家、 集体、 个人财物, 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 地付少量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 集体、 个人财物, 或者无 偿、 象征性地付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27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12、 不准公费出国(境) 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 旅游 违者处理办法:

 用公款旅游, 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 厅、 舞厅、 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 家、 集体资财,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 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旅游费用由个人负担。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16 条 (1997 年 9 月 3 日)

  13、 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 会员资格 违者处理办法:

 用公款旅游, 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 厅、 舞厅、 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 家、 集体资财,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 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17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14 、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 购买住房 违者处理办法:

 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 买房、 装修住 房, 供个人居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超过规定标...

篇七: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于 2010 年 2 月 23 日在北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会议并发布的, 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而制定的准则。

 宗旨

 中共中央于 2010 年 2 月 23 日 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并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 1997 年 3 月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

 》 对于促进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 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 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 《廉政准则》 是规范党员 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 法规, 对于保证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 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 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 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 的重要性, 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 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深入学习 宣传, 认真组织实施。

 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 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依据《廉政准则》 , 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要严格对党员 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切实做到预防为先、 关口 前移; 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廉政准则》 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 的行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 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 的各项要求, 严于律己, 洁身 自 好, 自 觉接受监督, 严格要求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 , 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 行为的发生。[1]

 总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 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 容;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 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自 重、 自省、 自 警、 自 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清正廉洁, 忠于职守, 正确行使权力, 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 求真务实,艰苦奋斗, 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 加强教育, 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 深化改革, 严肃纪律, 坚持自 律和他律相结合。

 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章程: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一)

 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 、 娱乐等活动安排;

  ( 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 四)

 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 五)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 幕信息谋取利益;

  ( 六)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 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一)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 二)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

  ( 三)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 四)

 个人在国( 境)

 外注册公司 或者投资入股;

  ( 五)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 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 六)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一)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二)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 三)

 私存私放公款;

  ( 四)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 五)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 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 六)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补贴、 奖金等;

  ( 七)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八)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一)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 二)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 三)

 私自 泄露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 四)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 五)

 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 六)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 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 七)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 八)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 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 边工作人员 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一)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 ;

  ( 二)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 培训、 旅游等费用,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 境)

 定居、 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 三)

 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 案件的调查处理;

 ( 四)

 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 五)

 默许、 纵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 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 六)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或者党员 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 七)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

  ( 八)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 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一)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 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 二)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 装修办公楼、 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 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 三)

 擅自 用公款包租、 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 四)

 违反规定配备、 购买、 更换、 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 五)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一)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 承发包、 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 二)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 重大项目 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 三)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 四)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 五)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 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一)

 搞劳民伤财的“ 形象工程” 和沽名钓誉的“ 政绩工程” ;

  ( 二)

 虚报工作业绩;

  ( 三)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借机敛财;

 ( 四)

 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 五)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 学历学位等利益;

  ( 六)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 党组)

 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 作则, 模范遵守本准则, 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 党组)

 抓好本准则的落实, 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 党组)

 要加强对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 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 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 党组)

 要认真落实党内 监督的各项制度, 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巡视、 谈话和诫勉、 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 加强对党员 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 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 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自 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 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 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 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 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 要坚持党内 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发挥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 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 判机关、 检察机关中县( 处)

 级以上党员 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 处)

 级以上党员 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 中的党员; 县( 市、 区、 旗)

 直属机关、 审 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 负责人, 乡 镇( 街道)

 党员 负责人, 基层站所的党员 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 可以依据本准则, 结合各自 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1997 年 3 月 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

 》 同时废止。

篇八: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政准则》 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六条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6-08 09:07:50

  六条规定是:

 (一)禁止利月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三)禁止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四)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廉政准则》 中,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一、 索取管理、 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馈赠和宴请;

 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 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 以虚报、 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廉政准则》 中,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有:

 1、 以个人经商、 办企业;

 2、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4、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廉政准则》 中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的行为有:

 1、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 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4、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廉政准则》 中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行为有:

  1、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干部, 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 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 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打击报复, 营私舞弊。

篇九: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发文单位: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0-2-23

 执行日期:

 2010-2-23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 制定本准则。

  总 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 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自重、 自省、 自警、 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清正廉洁,忠于职守, 正确行使权力, 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 求真务实, 艰苦奋斗, 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 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 深化改革, 严肃纪律, 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四)

 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二)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

 个人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 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三)

 私存私放公款;

  (四)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等;

  (七)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

 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八)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培训、旅游等费用,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

 定居、留学、 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

 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

 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

 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

 默许、 纵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 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 装修办公楼、 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 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

 擅自用公款包租、 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

 违反规定配备、 购买、 更换、 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 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 承包、 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

  (二)

 虚报工作业绩;

 (三)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借机敛财;

  (四)

 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 显失公平;

  (五)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 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

 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本准则, 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

 抓好本准则的落实, 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

 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 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

 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巡视、 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 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 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 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 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百万读www. baiwandu. com,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 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 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中县(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县(市、 区、 旗)

 直属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 乡 镇(街道)

 党员负责人, 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梦轩阁 www. mengxuange. com 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读者居www. duzheju. com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 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3 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推荐访问: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领导干部 规范 廉洁从政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