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辛易范文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述职报告 教案设计 申请书大全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7篇

时间:2022-09-30 19:30:06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7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1-行政执法法律汇编(适用于服务型行政执法、执法责任制创建资料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7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7篇

篇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1 - 行政执法法律汇编 (适用于服务型行政执法、执法责任制创建资料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63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73

 第二章

 治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81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103

 第三章

 司法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109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113

 第四章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4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71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183

  - 2 - 第五章

 国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7

 第六章

 农林畜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61

 第七章

 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05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33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337

 第八章

 民政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51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357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363

 第九章

 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73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2 -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3 - 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4 -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

  - 5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 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

  - 6 - 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

篇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2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6 第二章

 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 7-12 第三章

 行政监督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 13-21 第四章

 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 22-49 第五章

 行政强制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 50-57 第六章

 行政裁决岗位职权、法律依据.......................58 第七章

 行政复议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 59-61第六章

 行政裁决岗位职权、法律依据.......................58 第七章

 行政复议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 59-61 第八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 62-67 第九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 68-73 第十章

 工商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74-87 第九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 68-73 第十章

 工商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74-87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3 第一章

 总

 则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工商建设,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理清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科学开展评议考核,严肃追究过错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执法工作人员承担所在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构建“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公务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热情为行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4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三、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 (一)执法主体 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可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基层工商分局(所)在法律、行政法规特殊授权情况下,也具有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执法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是指通过省工商局执法资格审查,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法资格证书,有资格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务员。

 四、执法责任及职权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 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 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5

 4、承担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省内著名商标推荐及本地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6和精神文明建设。

 14、承办市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内部职能科室应将所承担的执法责任进行分解、细化,明确到岗,落实到人。

 五、执法岗位 按行政执法职权类别,设置相应的行政许可岗位(含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岗位(含行政备案)、行政处罚岗位(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复议岗位。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7第二章

 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行政许可事项有合法依据;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合法; 3、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4、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 5、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决定; 6、许可事项合法规范,用语准确; 7、落实便民措施,改进服务效果。

 (二)外部行政程序 1、申请受理程序

 2、告知申辩程序 A、收受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B、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C、送达许可申请受理书面凭证。送达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8 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

 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

 D、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要求听证权利。E、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F、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G、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或送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9(三)内部工作流程

  A、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B、需要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的,征求意见。

 C、许可岗位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D1、重大许可项目决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

 D2、需要延期审理时限的,依法报请有关领导报批。

 E、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并加盖公章 F、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10二、行政许可岗位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授予的行政许可职权 行政许可(共 7 项)

 1、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11《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2、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3、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登记注册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 237 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5、企业集团登记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6、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12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 239 项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7、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13第三章

 行政监督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监督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检查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B、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 C、提取证据 D、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E、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F1、送达行政指导通知书,收受人签收。

 F2、 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14(三)内部工作流程

 二、行政监督检查岗位责任 行政监督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3、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A、检查人员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

 B、汇总检查情况,拟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

 C、检查岗位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D1、制作行政指导意见书

 D2、构成处罚条件的,按处罚岗位的内部程序执行。

 E、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

 F、整理并留存检查记录。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15活动的; 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监督检查职权 (一)行政监督检查(共 16 项)

 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3、对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

 1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4、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

篇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建立权责明确、 行为规范、监督有效、 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 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和交通部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规规定和行政管理职能, 确立的各级海事行政执法主体在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 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行政处罚 、 行政检查、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领导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 责组织、 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执法责任制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 责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开展、 指导、 监督、 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以下工作制度:

 ( 一)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制;

 ( 二)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资格制;

 ( 三)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 四)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

 ( 五)

 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 六)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 七)

 海事行政执法奖励制。

 第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

 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 各执法部门的负 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管责任人, 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

 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 是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 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按照以下要求, 落实海事行政执法责任, 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一)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 权限、 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

 ( 二)

 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 位, 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 明确岗 位职责、 人员 资质、 工作标准, 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

 ( 三)

 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 , 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 应当履行的义务、 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 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第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在履行职责时, 应做到:

 ( 一)

 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 二)

 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齐全、 确凿;

 ( 三)

 适用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正确;

 ( 四)

 裁量合理, 处理适当;

 ( 五)

 符合法定程序;

 ( 六)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二章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海事行政执法的主体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职权、 执法程序、 执法结果、 执法监督、 执法责任和当事人权利等主要内 容, 采取有效形式向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统一、 规范、 便利、 全面、 透明的原则, 坚持以执法为民、 服务社会为宗旨, 依法公开、 公正透明、 重点突出 、 求真务实, 做到有利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规范执法行为, 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 有利于内 部执法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执行中国海事局“关于推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 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资格制

 第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实施资格管理, 按照规定要求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从事海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应当具备下述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条件:

 ( 一)

 大专以上( 含)

 文化程度( 地方非水网地区可适情况放宽);

 ( 二)

 参加或按照中国海事局规定的适任培训, 并经适任考试合格;

 ( 三)

 完成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见习;

 ( 四)

 通过执法部门、 法制部门的鉴定和考核;

 第十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的资格管理, 实行培训、 考试、 资格审定、持证上岗 和跟踪考核的管理制度。

 具体规范和要求, 执行中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 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客观、 全面、 详细地记录海事行政执法的事实、 证据材料和决定, 按照相关规定对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中国海事局对海事行政执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 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 凡影响执法文书法律效力的内 容, 必须在执法文书内 载明。

 第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可以会同纪检、 档案等部门组成评查小组, 对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执法案卷进行评议审查, 评议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 一)

 实施执法活动的人员 资格, 并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 二)

 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 充分, 满足法定的形式和要求;

 ( 三)

 执法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法规、 规章是否正确;

 ( 四)

 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 五)

 执法时限是否满足法规要求;

 ( 六)

 执法文书的格式是否正确, 内 容是否完整;

 ( 七)

 执法案卷整理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 评查人员 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 可以与本办法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并开展。

 第十九条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 评查小组应当 形成书面报告, 及时反馈被评查单位, 评查结果纳入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

 第五章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

 第二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海事规范性文件、 海事行政许可、海事行政审批、 海事行政强制、 海事行政处罚 和其他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合理性进行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分为内 部执法监督和外部执法监督。

 ( 一)

 内 部执法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各个单位, 各级机构之间的执法监督。

 ( 二)

 外部执法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 可采取审核、 备案、 报告、 督察、 社会监督等方式进行。

  第一节

 审核、 备案、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案文, 在提交海事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审签之前, 应当经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审核。

 凡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负 责起草或参与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案文提交批准之前, 报中国海事局审核。

 上述文件发布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正式文本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在文件施行一年后, 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该项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下列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 执法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本机构的法制部门审核, 在实施完毕后 15 日 内 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一)

 实施直接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水域环境保护等重大海事行政许可;

 ( 二)

 实施较大数额罚 款、 吊销船员 证书、 船舶证书等重大海事行政

 处罚;

 ( 三)

 实施禁止船舶离港、 强制打捞清除、 暂扣船舶等重大行政强制;

 ( 四)

 做出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调查结论;

 ( 五)

 制定跨辖区、 跨部门的统一或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每年对本机构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和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并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节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 第二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机构及下属海事管理机构或执法部门及其人员 在现场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执法督察。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的具体内 容按照《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项目 表》 执行( 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按照下列 规定开展定期海事行政执法督察:

  ( 一)

 中国海事局每 2 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国海事系统的执法督察;

 ( 二)

 各直属、 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督察;

 ( 三)

 各直属、 省级地方海事局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督察 第二十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实际, 采取不定期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 形式包括:

 ( 一)

 巡查, 即以日 常巡逻检查的方式进行执法督察;

  ( 二)

 抽查, 即提前选定某执法部门, 对其进行执法督察;

  ( 三)

 随访, 即以参加或观察执法人员 现场执法活动的方式进行执法

 督察;

 ( 四)

 暗访, 即以不公开的方式, 对提前选定的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督察。

 ( 五)

 专项督察, 即对重大或专项的海事执法活动、 重大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经检举、 控告或投诉的执法案件进行的专门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执行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 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表明身份。

 第三十条 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公正公平、 有错必纠 、 教育与处理相结合、 督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被督察机构、 部门及其海事执法人员 应当自 觉接受并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的人员 在执行督察任务时, 有权采取下列行为:

 ( 一)

 就有关督察事项质询执法人员 ;

 ( 二)

 查阅、 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执法文书及资料;

 ( 三)

 以录音、 录像、 照相等手段获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证据和信息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所做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记录应当 真实, 并对获取的证据和信息材料等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定期执法督察时, 应当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

 法制部门制定督察计划, 确定督察对象、 督察内 容、 督察人员组成和有关的时间安排;

 ( 二)

 报海事管理机构负 责人批准后提前通知被督察单位和人员 ;

 ( 三)

 按照督察计划的安排实施督察, 收集相关证据并做好督察记录;

 ( 四)

 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 提出 整改建议, 形成书面督察报告, 经海事管理机构负 责人批准后, 及时反馈被督查单位, 并报上级海事管理机

 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应当根据整改建议及时纠 正。

 如需责任追究的, 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的结果纳入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 容。

  第三节

 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监督是指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 媒体、 有关单位和个人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对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 投诉电话或信箱, 主动自 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 一)

 接收、 处理举报、 投诉或意见反映;

 ( 二)

 走访管理相对人;

 ( 三)

 聘请社会监督员 ;

 ( 四)

 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 五)

 举行社会听证。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 控告、 投诉和举报, 定期回访、 征询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并为投诉、 申诉、 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社会监督员 队伍, 社会监督员 由海事管理机构从人大、 政协、 司 法机关、 海事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及有关单位中聘请, 社会监督员 数量、 聘期由各海事管理机构自 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对聘请的社会监督员 提出 相应的工作

 需求, 提供必要的联系渠道, 提供相应的海事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等知识和信息, 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社会监督员 会议。

 必要时, 可邀请他们参加执法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予以纠 正、 处理和信息回复, 需要追究海事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海事立法的制定、 修订, 应广泛征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对于重大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应依法实行听证。

 对于重大海事管理措施, 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为举报人、 投诉人保密。

 严禁对举报人、投诉人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

  第六章 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第四十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 四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建立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明确评议考核的对象、 内 容和方式。

 第四十七条 各直属、 地方海事局负 责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和监督指导。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 责对本机构所属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的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十八条

 对海事机构的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 包括下列 内容:

 ( 一)

 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 二)

 本办法确定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建设、 落实情况;

 ( 三)

 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 分解落实、 定岗 定责和部门及其内 设机构、 行政执法人员 的行政执法权限、 责任和工作目 标的落实情况;

 ( 四)

 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

 ( 五)

 行...

篇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

  •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25.明确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推进行政执法

 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一、明确总体工作思路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

 • 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

 • 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

 • 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二、创新整体制度架构

 • 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三、做好工作安排部署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 (豫政办〔2015〕42号 )

 •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5〕42号文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83号)

 •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0号)

 •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5号)

 2017年主要工作 • 1.开展三项制度试点 • 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 3.健全行政执法规范 •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5.组织行政执法培训 • 6.推选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举措

  • 梳理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 完善执法规范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构建执法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举措

 • 1.梳理执法权责清单 • 推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2.完善执法制度

 • 规范执法主体

 • 规范执法资格

 • 规范执法程序 • 规范裁量标准 • 规范网上执法

 规范执法主体

 •

  • 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一)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责

  • (二)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 (三)可以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修改前: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4年修改后: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

 •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二、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三、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四、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五、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六、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七、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 八、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九、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 十、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委托执法 • 1、委托执法的一方应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代为实施。

 •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 3、行政处罚事项,只能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的事项,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不能委托。

 • 4、受委托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而要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

 • 5、受委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从事委托行为。

 • 6、遵循“一次性委托规则“,即受委托的职权不得再次委托。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字〔

 〕第

 号

 • 委托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受委托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根据 (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

 的规定,经××局与××(单位)研究,现由××局 委托××(单位)实施:(处罚事项和实施范围)。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委托期间,××(单位)必须以××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局承担。××(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 主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①受委托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②受委托的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4.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河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主体

 1.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①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②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是依法设定且现行有效的,扣100分。

 ③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①受委托行政机关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②受委托行政机关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4.承办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规范执法资格

 严把资格审核关 严把教育培训关 严把人员考试关 严把证件管理关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

  (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

  (一)在编在职; •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八条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 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专门从事 法制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可以申领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办证程序

 第九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同意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二)省直管县(市)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向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三)省辖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四)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

  •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

  •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

  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材料 • 的审核,禁止为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 • 员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逐级上报负责办证条件审 • 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负责办证条件审定 • 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法制网站 • 公告作废,公告期60日。

 •

  行政执法证件破损或者需要变更所载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逐级上交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

 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证人员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发和注销手续。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责任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收缴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

  (一)涂改或者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未通过的; •

  (三)行政执法机关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被收缴《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 • (五)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六)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 (七)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 (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规范执法程序 •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

篇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海淀区档案局制定的关于档案行政执法职责、 培训、 考核、 奖惩和监督等内容的责任制。

 海淀区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局及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全国档案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以及《行政许可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档案具体行政执法职权的过程中, 明确执法权限、 执法责任, 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建立以改善社会执法效果为目的的档案行政执法奖惩和监督措施。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 法规为准绳, 遵循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和公开、 公正、 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本局承担海淀区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职责, 其内容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

 制定海淀区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

  (三)

 监督、 指导海淀区区属及其以下的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

 组织、 指导海淀区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 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五)

 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档案行政执法的职责。

  (六)

 向北京市档案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

 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由局长主管, 承担档案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是业务指导与法制宣传科。

 具体职责是:

 (一)

 局长

  1、 审核批准海淀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 审核批准海淀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3、 将海淀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列入本局议事日程, 从各方面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4、 组织档案的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等有关案件的讨论, 审批案件处理结果。

 5、 组织对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考核, 作出奖惩决策。

 6、 带头严格执法, 支持各部门和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二)

 法制宣传科 1、 组织和制定海淀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具体实施。

 2、 拟定海淀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 组织开展海淀区档案法律、 法规的宣传贯彻活动和档案行政执法联络员队伍的培训工作。

 4、 组织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5、 受理举报控告, 对档案违法嫌疑提出立案申请。

 6、 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对档案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向局长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

 7、 执行对档案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

 8、 负责本局行政执法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9、 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三)

 业务指导科

  1、 依法开展对区属及其以下的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业务监督、 指导工作。

 2、 组织开展档案业务工作检查。

 3、 监督指导各单位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并做好备案工作。

 4、 对区档案馆及各单位档案室在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依法提出裁决意见。

 5、 配合法制宣传科做好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条

 档案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按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和执法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目标, 并分解落实到每个档案行政执法人员, 建立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培训、 考核、 奖惩和监督

 第九条

 本局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北京市档案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法律、 法规知识的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 取得《北京市档案行政人员执法检查证》, 持证上岗。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执行 《海淀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 经局考核领导小组确定为优秀者, 或者获得市、 区先进和表扬的, 由本局给予奖励; 确定为不合格者, 限期改正; 连续两年不合格者, 调离档案行政执法岗位; 违纪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者, 依法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对管理对象公开执法标准、 程序和结果, 制定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自觉接受北京市档案局、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管理相对单位、档案行政执法联络员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本局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有关来信来访, 履行对本局档案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监察职能。

  海淀区档案局

 二 OO 七年三月二日

  

篇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和保障本局行政执法工作, 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的通知》 和监察部、 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 结合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定” 方案赋予各部门和下属执法单位的职能职责,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职能部门和下属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 层级负责相结合, 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 执法监督相结合, 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 公正、 廉洁、

 高效;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程序合法、 处理适当、 文书规范。

 第五条

 本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 和下属执法单位执法工作人员 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 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

 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在政策法规处)

 , 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在提高执法水平的同时, 应当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执法监督条件、 技术保障手段。

 第二章

 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八条

 丽水市安监局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对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 就本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市人大、 市政府负责, 各副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的第二责任人, 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执法责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 负责协助局长组织、 指导、 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 法制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处室( 支队)

 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 支队)

 直接执法责任人, 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副局长负责, 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 或行政执法人员 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 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处室 ( 支队)执法责任人负责。

 第十条

 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 , 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 共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 , 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 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 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 岗位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 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二条

 丽水市安监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

 市安监局及其各部门、下属执法单位工作职责按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定”方案执行。

 第四章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三条

 执法责任制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 执法责任人应自 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 履行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

 各执法职能处室( 支队)

 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处室( 支队)

 的执法责任, 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 , 明确其执法依据、 执法职责、 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

 具有许可审批, 出具审批、 初审审核意见, 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处室( 支队), 应当制定各项审批、 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 案件)

 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以规范执法行为, 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公正、 合法、 廉洁。

 第十五条

 各执法处室( 支队)

 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 法规等相抵触。

 各执法处室( 支队)

 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 必须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并报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各执法处室( 支队)

 必须履行职责, 严格执法, 依法行政, 具体行政行为应做到: 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 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处理结论合法、 适当。

 第十七条

 各职能处室 ( 支队)的行政执法除市人大、市政府另 有规定外, 一般以市安监局名 义进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 履行执法任务时, 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 在执法过程中, 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自 觉回避。

 第五章

 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执法监督与普法工作相结合, 执法监督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督实行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纵向监督是:

 局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实施监督; 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 直接执法责任人对具体责任人实施监督。

 横向监督是: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作为本局执法监督的责任部门, 对各职能处室( 支队)

 的日 常执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局纪检监察室为执法监督的相关部门, 对各职能处室( 支队)

 的日 常执法工作实施专项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堵塞执法漏洞, 对执法职能处室( 支队)

 的执法人员 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一般三至五年轮换一次。

 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某些行政处罚决定前, 需要听证的, 由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组织听证会并提出听证报告。由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对送审案件, 按照《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工作规定》 的要求, 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报案审委集体审理后, 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 必须将案件材料立卷送由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档案室归档, 以备监督。

 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 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第二十五条

 各执法职能处室( 支队)

 每年应将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向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和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部门行政执法的准确性、 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市人大、

 市政府、 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并提交行政执法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错案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因故意或者过失, 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作出错案或过错行为的单位或人员 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条

 错案和过错行为的认定:

 ( 一)

 经过行政诉讼, 因主要证据不足, 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或违反法定程序, 或超越职权, 或滥用职权而被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部分撤销或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 二)

 经过行政复议, 因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适用依据错误, 或违反法定程序, 或超越、 滥用职权, 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 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 三)

 上级安监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 受理当事人申请等途径, 审查认定为错案的案件。

 ( 四)

 在受理审批( 包括批准、 核准)

 、 审核或者验收; 办理审批、 组织验收或考核、 核发证照、 撤销批准等业务中, 因不按办事程序规定执行而出现过错的行为。

 ( 五)

 在行政检查、 事故调查等业务中, 因不按规定责令纠正或改正、 立案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而出现的过错的行为。

 ( 六)

 在采取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行为时,因不按执法程序规定执行而出现过错的行为。

 ( 七)

 在受理或接受举报、 投诉和上级交办或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 因不按办事程序规定执行而出现过错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过错责任的承担:

 ( 一)

 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 造成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 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 过错责任由承办人负责, 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 二)

 由于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 利用职权命令、 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 造成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 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 过错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 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但案件承办人对领导的错误指令提出过异议或正确意见的, 可减轻或免除连带责任。

 ( 三)

 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 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案件, 由主管领导承担过错责任。

 ( 四)

 经集体合议研究、 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 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过错责任。

 ( 五)

 在执行审批、 审核、 验收、 考核、 发证;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或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 事故调查; 举报、投诉、 移交案件等职责的承办人员 , 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发生过错的, 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 六)

 在执行审批、 审核、 验收、 考核、 发证;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或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 事故调查; 举报、投诉、 移交案件等职责程序中发生过错, 由出错环节的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范围:

 ( 一)

 执法时没有法定的依据;

  ( 二)

 野蛮粗暴执法, 造成一定后果;

 ( 三)

 适用法律、 法规出现严重错误;

 ( 四)

 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

 ( 五)

 越权行使执法职权;

 ( 六)

 玩忽职守, 官僚主义, 工作失职, 造成一定后果;

 ( 七)

 徇私枉法, 故意放纵、 包庇违法行为;

 ( 八)

 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私利, 以权代法, 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 九)

 其他应予追究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范围:

 ( 一)

 因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出现偏差的;

 ( 二)

 因法律、 法规、 规章修改造成适用依据出现错误的;

 ( 三)

 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 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 四)

 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性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 五)

 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 六)

 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 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七)

 其他不应追究执法错案、 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过错的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追究方式主要有:

 ( 一)

 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取消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暂停执法活动; 给予行政处分

 或党纪处分;

 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 二)

 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

 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 三)

 刑事责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三十五条

  追究过错责任, 经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 由本局法制、 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根据本规定予以认定, 并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在查清案情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报局党组审批后依据相关的责任追究程序作出行政、 经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因过错给安监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 导致本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并已作出行政赔偿的, 应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 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七条

  过错责任人对错案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 起三十日 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诉, 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 不停止对错案或过错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规定, 因安监局规范性文件的不合法而引 起错案的, 草拟人、 会签人、 审核人、 签发人应分别负相当的过错责任。

 承办人提出正确的纠正意见, 上级责任人仍责成执行的, 由上级责任人承担责任。

 规范性文件引 起的过错认定, 从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

 第八章

 执法责任的评议考核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按年度负责对各执法职能处室( 支队)

 及其工作人员 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机关年度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 对各执法职能处室( 支队)

 及其工作人员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政策, 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令方面, 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 一)

 本责任制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 二)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结案率、 准确率。

 ( 三)

 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情况及维持率。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 ( 政策法规处)根据各职能处室 ( 支队)

 执法年度考核情况, 向执...

篇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促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防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人民防空“三个转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人防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加快推进我县人防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我县人防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明确人防行政执法的职权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人防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人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人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人防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保证工作落实,建立县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人防办主任任组长,负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县人防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秘书科,由综合秘书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本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包括综合秘书科(指挥通信科)。

 (二)实施要求

 严格依照经清理审核后并对社会公布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以及执法职责具体分解的相关文件开展执法活动。执法活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本办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共十项)

 ⒈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⒉人防工程改造许可

  ⒊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⒋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⒏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⒐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⒑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二)行政监管(共七项)

 ⒈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⒊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⒌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⒍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⒎人防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警告和处罚二项)

 对以下十五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⒈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⒉侵占人防工程

 ⒊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⒋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⒌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⒍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⒎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⒏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⒐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⒑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⒒拒绝、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⒓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⒔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⒕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⒖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强制(共二项)

 ⒈加收罚款

 ⒉证据登记保存

 加收滞纳金(行政强制法草案)

 (五)行政确认(共一项)

 ⒈平时利用单位人防工程登记

 (六)行政征收(共四项)

 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⒊人防工程补偿费

 ⒋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易地重新安装以及毁损赔偿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十二项)

 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⒉提出重要经济目标

 ⒊制定城市防空袭及实施计划

 ⒋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⒌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

 ⒍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组建计划

 ⒎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专业训练计划

 ⒏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

 ⒐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⒑组织人防警报安装验收

 ⒒组织实施人防警报信号发放

 ⒓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五、履行法定职权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具体执法行为的执法要求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一)履行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依法公开,并公布依据和办事流程,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监督;亮证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管;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三)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给予的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处以两次(或以上)相同性质的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四)履行行政强制的要求和标准

 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强制职权,严格控制行政强制的范围。行使强制职权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行使其他救济权。发现不符合行政强制的条件或没有强制必要的要及时解除强制,因违法实施强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五)履行行政确认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认真审查确认对象的条件,严格遵守确认程序,依法确认相关事项,不予确认的应告知理由。

 (六)履行行政征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明确行政征收的标准,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向被征收人出具全省统一的收费单据,所收费用按要求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人防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财务审计,严肃财经纪律。

 (七)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体现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程序原则;努力做到公开、透明、高效、廉洁、诚信,对于执法乱作为或不作为都应追究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六、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本方案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办对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从事具体监督工作的机构是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揭发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本办拟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上位文件相一致;行政许可情况;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监管、行政征收和行政确认的情况;罚没款的收缴情况;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定权限内、遵循法定程序,有否徇私舞弊、索要财物等情况;

 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适用××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八、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情况进行评价并考核。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要与本办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本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与落实执行情况;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合法适当;行政许可、征收、监管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履行职责情况,有否不作为现象;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及维持率;行政赔偿情况;其他需要进行考核的内容。

 (三)考核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报告,报办务会议审定。办务会议讨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四)结果应用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纳入岗位目标管理,作为执法人员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中止其执法资格,并进行执法培训,视培训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法资格。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应视情节轻重对执法责任人作如下处理: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办领导批准后,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查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过错责任追究具体实施适用××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

 十、相关附则

 本实施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人防办本身机构职能的调整而及时修正。本实施方案由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作为本实施办法的附件,具有与本实施办法同等的效力。

推荐访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性质 行政执法责任制 内容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