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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廊安全管理制度9篇

时间:2022-09-27 14:00:04 来源:网友投稿

管廊安全管理制度9篇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南京管廊项目部工程部部门管理制度 1、学习、熟悉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和监理细则中有关施工技术的内容。 2、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廊安全管理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管廊安全管理制度9篇

篇一: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管廊项目部工程部部门管理制度

 1、学习、熟悉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和监理细则中有关施工技术的内容。

 2、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同文件、监理要求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贯彻执行项目部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3、在项目部经理和生产副经理的领导下,参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细则。

 4、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组织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协助项目经理会同相关部门办理设计变更。

 5、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作业计划的执行,保证工程质量、施工计划的完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6、参加项目部内安全施工方案、环、水保方案的编制,并对相关内容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实施,确保本工程安全目标、环保目标的实现。

 7、负责施工资源计划的编制,制定项目部施工周计划,提交项目经理审核。

 8、参加中间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工作;收集工程项目的各种技术文件、资料。

 9、收集工程索赔资料及中间计量资料,做好中间计量工作;审核劳务合作单位的工程量,配合计划财务部作好支付工作。

 10、负责向监理、业主单位及上级管理单位上报工程相关事项。

 11、配合上级单位和项目部组织的质量检查、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等工作。

 12、积极有效参与、配合项目部的其他工作,完成项目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工程部长岗位职责 1、主持工程部全面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

 3、负责本部门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绩效考核,提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晋级、奖惩的建议。

 4、加强本部门管理人员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理论水平、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

 5、负责项目总体进度、质量、成本的控制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做好与公司各部门工作的沟通与协调。

 6、负责协助总工办对开工前的每个项目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7、全面主持工程中各项技术方案的最终决策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要经济性、技术性文件的审核确认签发。

 8、经常深入工地,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9、参加监理例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各项专题会议、组织各项专项检查并对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理工作做出评价和校正。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部副部长岗位职责 1、全面协助工程部部长开展各项工作。

  2、协助工程部部长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其他管理及技术问题。

 3、负责与项目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4、负责重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全面推进工程建设。

 5、负责施工过程中与设计、地勘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核定协助总工办完善处理意见,以及现场经济签证审核。

 6、督促施工单位、现场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并协助总工办进行

 技术交底。

  7、负责审查监理公司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及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8、负责制订项目分阶段的进度计划及进度控制方案以及明确甲方代表的进度管理职责。

 9、经常深入工地,定期向工程部部长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处理。

 10、协助领导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和报告编制,做好施工索赔事项工作。

 11、负责定期召开分管项目工程例会及施工单位上报工作联系单的问题处理。

 12、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完成量及工程款划拨和尾款的支付把关。13、负责项目总体进度、质量、成本的控制管理和协调,并做好与公司各部门工作的沟通与协调。

 14、负责组织分项工程的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以及移交等工作。

 15、完成工程部部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技术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及上级技术管理制度,对项目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制度。贯彻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合同文件和施工图纸,参加施工调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负责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工艺组织设计,并向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交底。

 4、组织项目各项规划、计划的制定,协助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成本、安全、工期及现场文明施工等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项目部的质量检查工作,督促检查生产班组开展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

 6、负责整理变更设计报告、索赔意向报告及索赔资料。

 7、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种施工生产、协调会,编制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8、负责项目各阶段的工程计价、计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签认手续。

 9、负责主持竣工技术文件资料的编制,参加竣工验收。

 资料员岗位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的所有图纸的接收、清点、登记、发放、归档、管理工作。

 2、登记整理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技术变更、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并归档。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资料的编制、管理,做到完整、及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4、负责向市城建档案馆的资料移交工作,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列入城建资料接收范围的工程资料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在竣工验收后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5、负责对施工部位、产值完成情况的汇总、申报,按月编制施工统计报表。

 6、负责与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的资料、档案管理。

篇二: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院公报 2015 · 24 国务院文件 办法 (试行) 》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 系 (十六) 健全 生态环境监 测法律法规及标准 规范体 系。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 、生态环境质 量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 理规定等法规 、规章。统一大气、地表水 、地下 水 、土壤、海洋 、生态、污染源 、噪声 、振动、 辐射等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 ,并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增强各部门生态环 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 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

 ( 十七) 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 。各级环境 保护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重点污染 源监督性监测 、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 预报预警等职能。环境保护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事权 ,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 国生态环 境质量总体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 重心下移,加强对地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 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 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事权 ,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 。

 ( 十八) 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 服务性监测市场 ,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 污单位污染源 自行监测 、污染源 自动监测设施运 行维护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 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 自主调查 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 进政府购买服务 ,包括环境质量 自动监测站运行 维护等。环境保护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 ,有 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 、制度化、规范化。

 ( 十九) 强化监 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 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 术体系,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 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 。鼓励国内科研部门和相 关企业研发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 备 ,推进监测仪器设备 国产化 ;在满足需求 的条 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 ,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 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 验,提升我 国技术创新能力 。

 ( 二十) 提升生 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研究 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加强环境监测队伍 建设 。加快实施生态环境 保护人才发展相关 规 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 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 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 质量控制 、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应急监 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 ,提高样品采集、 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 。完善 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根据生态环境监测 事权 ,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 络建设 的组织领导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明确职 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 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一1O 一 国办发 ~20153 61 号

 国务院公报 2015 · 24 国务院文件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 中敷设 电力 、通信、广播 电视 、给水、排水 、热力 、燃 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 速发展时期 ,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推进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 、建 设和管理 ,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 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 ,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 、完 善城市功能 、美化城市景观 、促进城市集约高效 和转型发展 ,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 镇化发展质量 ,有利于增加公共产 品有效投资、 拉动社会资本投人 、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为切 实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经国务院同 意 ,现提 出以下意见 :

 一、 总体要求 (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 的十八大 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按照 《国 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 国发 (2013] 36 号)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 2014] 27号) 有关部署 ,适应新 型城镇化 和现代化城 市建设的要求 ,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 府职能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 内容 ,在继续 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 有效做法 ,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 的比例 ,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 二) 工作 目标 。到 2020 年 ,建成一批具有 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 ,反复 开挖地面的 “ 马路拉链” 问题明显改善 ,管线安 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逐步消除主要 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 ,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

 ( 三 ) 基本 原 则 。

 — —坚持立足实际 ,加强顶层设计 ,积极有 序推进 ,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

 — —坚持规划先行 ,明确质量标准 ,完善技 术规范 ,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 —坚持政府主导 ,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 场作用 ,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统筹规划 ( 四) 编制 专项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 照 “先规划 、后建设” 的原则 ,在地下管线普查 的基础上 ,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 ,组织编 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 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 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 ,合理 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 、管线种类 、断面形 式 、平面位置 、竖向控制等 ,明确建设规模和时 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 ,预留和控制有关地 下空间。建立建设项 目储备制度 ,明确五年项 目 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积极、稳妥、有序推 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 五) 完善标 准规 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抓 紧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 防灾等方 面的国家标准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 虑各类管线接人、引 出支线 的需求 ,满足抗震 、 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 。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满 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人廊的需要 ,符合人廊管线 敷设 、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 ,并配 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 ,合理设置出人 口,便于 维修和更换管道 。地下综合 管廊应配套建设 消 防、供电、照明、通风 、给排水 、视频、标识 、 安全与报警 、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 ,提高智能化 监控管理水平 ,确保管廊安全运行。要满足各类 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 ,避免产生相 互干扰。

 · 三 、有序建设 ( 六) 划定建设 区域。从 2015年起 ,城市新 区、各类 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 功能需求 ,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要结 合旧城更新 、道路改造 、河道治理 、地下空间开 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一1】

 一

 国务 院公报 2015 · 24 国务院文件 在交通流量较大 、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 道交通、地下综合体 等地段 ,城市 高强度开发 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 口、道路与铁 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 多种管线的路段 ,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 快既有地面城市 电网、通信 网络等架空线人地工 程 。

 ( 七) 明确 实施主体。鼓励 由企业投资建设 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 。创新投融资模式,推 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 ,通过 特许经营、投资补贴 、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 会资本组建项 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 目合理稳定 回报 。优先鼓励人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 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 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 ,公开招标选 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 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 ,支持企业跨地 区开展业务 ,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 。

 ( 八) 确保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的项 目 建设程序 ,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 穿于规划 、建设 、运营全过程 ,建设单位要按规 定及时报送工程档案。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 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根 据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类型 、受力条件 、使用要求 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考虑耐久性 、可靠性和经济 性 ,科学选择工程材料 ,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 混凝土和高强钢筋 。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 构件标准化 ,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 ,提高 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有效带动工业构件生 产 、施工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

 四、严格管理 ( 九) 明确入廊要 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 一】2 一 综合管廊的 区域 ,该 区域 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 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 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 ,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 批 ,市政道路部 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既有管线 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 移至地下综 合管廊 。

 各行业 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人民 政府做好各 自管线入廊工作。

 ( 十) 实行有偿使用。人廊管线单位应向地 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 日常维护 费 ,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 和收益的关系 ,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 人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 同协商确定。人 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 成本 ,以及各人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 确定 。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 附属设施维修 、更新等维护成本 ,以及管线占用 地下综合管廊空 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 因素合理确定。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 廊 ,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由发展改革 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指导意见 ,引导规范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 合理的收费机制 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 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视情给予必 要的财政补贴。

 ( 十一) 提 高管理水平。城市人 民政府要制 定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 ,加强工作指导与 监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 , 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 ,明确入廊管线种类 、 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 ,确保地下综合管廊 正常运行。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 ,人廊管线 的设 施维护及 日常管理由各管线单位负责 。管廊建设 运营单 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 明确,各 司其 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 工作。

 国务院公报 2015 · 24 国务院文件 五、支持政策 ( 十二 ) 加 大政 府投 入。中央 财政 要 发 挥 “ 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 ,积极引导地 下综合管廊 建设 ,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资金投人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 设资金 的统筹 ,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建 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 目,并纳入地 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人 民政府可对地 下综合管廊项 目给予贷款贴息 。

 ( 十三) 完善 融资支持 。将地下综合管廊建 设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 ,充分发挥开发 性金融作用 ,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 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 机构在风险可控 、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 ,为地下 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 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 保创新类贷款业务 ,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项 目的 支持力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 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 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 目收益票 据 ,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 目。

 城市人 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 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 建立协调机制 ,扎实推进具体工作 ;要将地下综 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 督查制度 ,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 促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 同有关部 门建立推 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组织设立地 下综合管廊专家委员会 ;抓好地下综合管廊试点 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 目,经验成熟后有效推开 ,并加强对全国地下综 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管线 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要各司其职 ,密切配 合 ,共同有 序推动地下 综合管廊建 设。中央企 业 、省属企业要配合城市人 民政府做好所属管线 人地入廊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8 月 3 日 国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 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 人 民政府 ,国务 院各 部 委 、各直属机构 :

 旅游业是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综合性产业 , 是国民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 改革创新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对于推动现代服 务业发展 ,增加就业和居民收入 ,提升人 民生活 品质 ,具有重要意义。为进· 步促进旅游投资和 消费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

 国办发 [20153 62 号 一、 实施旅游基础设施提升计划 ,改善旅游 消费环境 ( 一) 着力改善旅游 消费软环境 。建 立健全 旅游产 品和服务质量标准 ,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 为,提升宾馆饭店、景点景区、旅行社等管理服 务水平 。大力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虚假 广告、价格欺 诈、欺 客宰 客、超低 价格 恶性竞 争 、非法 “一 日游” 等旅游市场顽疾 ,进一步落 ~】3 一

篇三: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 运营及维护管理制度

 (一)进出综合管廊管理制度

 规定进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配电站的所需的手续、钥匙的管理,旨在加强综合管廊各系统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1、对综合管廊的各租用户进入综合管廊内进行施工、专业维护,应提前按本制度规定填写申请表,经值班长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间由管理维护人员开启相应的投料口门。

 2、进入综合管廊工作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员、联系电话、工作内容、工作位置(地段)、工作起止时间、安全保护措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严格执行钥匙登记制度,原则上钥匙不外借,综合管廊的投料口门由值班管理人员开启和关闭。

 4、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公司根据综合管廊设备设施、各租用户的申请要求等实际情况,统一合理安排,对不符合综合管廊安全要求的各租用户申请,管理公司将不给予办理。

 5、综合管廊的各租用户在综合管廊内进行施工、维护等工作,应做好防火等安全保护措施。如管廊管理公司发现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各租用户停工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6.各租用户应做好对本单位及其它单位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造成其他单位损失的,由事故造成者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安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7.各申请单位如在综合管廊内涉及焊接等动火工作,申请单位应申请办理施工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进行动火。

 8、施工完毕后,由管廊管理公司会同施工单位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垃圾的清理,对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所安装(整改)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综合管廊的有关要求等。

 (二)管线单位施工管理制度

 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单位,需递交施工申请,经管廊管理

 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施工进入手续。

 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进入手续需交纳施工保证押金,施工期间若出现违反综合管廊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按规定在施工保证押金内扣除。施工结束经管廊管理公司值班管理人员检查完毕后,确认没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全额返还施工保证押金。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管廊内设备的损坏,需对损坏部分进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及产生的费用。施工单位进入管廊内不服从施工管理规定,管廊管理公司有权中止施工,待整改后重新办理施工申请。

 办理施工手续需注明施工人员数量、工作区段、工作时间、进入原由、安全措施等。

 1、违反下述规定,管廊管理公司将按规定罚款处理:

 1.1 施工人员工作期间需配带“管廊出入证”,严禁转借、涂改,施工结束后需返还给管廊管理公司,违者进行罚款; 1.2 施工人员严禁擅自触摸、操作、使用申请工作范围外的所有设备设施,违者罚款;

 1.3 管廊内严禁吸烟,违者罚款; 1.4 管廊内严禁大小便,违者罚款; 1.5 各单位每天撤场前,应清理施工垃圾,做好文明施工,违者罚款; 2、违反下述规定,管廊管理公司有权中止其施工申请:

 2.1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综合管廊; 2.2《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内容不齐全,与实际情况不符; 2.3 进入综合管廊人员,擅自进入非指定区域、延长工作时间; 2.4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若因此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需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及产生的费用); 2.5 未办理用电申请,擅自使用管廊内电力资源和办理用电申请后未在指定位置取电的; 2.6 未办理动火申请证,及办理动火申请证后未在指定区域、指定时间内动火的。

 (三)交接班管理

 规定了综合管廊日常交接班的一般要求,管理与考核。

 1、交接班的一般要求 1.1 交接班时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交班人员应努力做好工作为下一班创造条件,接班人员应详细了解情况,为本班的安全可靠运行打下基础,做到“交班清楚、接班满意”。

 1.2 所有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倒班表轮流值班,如因故不能按时接班,则必须在上班前四小时请假,经值班长许可,并安排好替班人员。

 1.3 处理事故时,不得进行交接班,接班人员应在交班人员统一指挥下,协助处理事故。

 1.4 在进行重要操作时,一般情况下,不进行交接班,但遇机组启停时,应在某一稳定工况下进行交接班。

 1.5 接班时不准有醉意表现,有醉意或有严重病症的人不得进行接班,交班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应拒绝交班,并报告值班长。

 1.6 一般情况下,交班前 30 分钟,不进行重大操作,不办理工作票手续。

 1.7 交接班人意见不一致,不能进行正常交接班时,应经交接班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研究解决。

 2、交班 2.1 交班人员必须如实地、准确地、详细地填写运行记录和运行日记,包括本班所做的工作、本班发现和消除的设备异常情况及运行方式、对检修和试验设备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级通知命令等。

 2.2 将指定的设备卫生区域清扫干净。

 2.3 将工具、资料、钥匙、仪表整理齐全并清点好。

 2.4 将规程制度规定的定期倒换试验等工作进行完毕并做好详细记录。

 2.5 将所有已开的工作票和尚未开工的工作票分别整理好,核对好系统模拟图。

 2.6 交班前半小时各岗位值班人员应向班长汇报本岗位工作。

 2.7 交班前半小时当班班长应电话向项目负责人汇报本班工作。

 2.8 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详细交代本班设备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设备缺陷处理情况,并精心听取询问和意见,做出详细解答。

 2.9 应在正点办理交、接班手续,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签字后方可离开岗位。

 2.10 交接班完毕后,值班长应召集全班人员开好班会,内容如下:

 2.10.1 总结当班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经验教训,表彰好人好事。

 2.10.2 总结值班记录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10.3 讲述当班不安全事项的发生经过、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找出对策。

 3、接班 3.1 接班人员应在接班前 30 分钟到达现场接班室,集体听取交班值班长交待当班和前两班的运行情况。

 3.2 听完交班的口头交待后,接班班长根据上几班的运行情况,布置本班岗位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强调对设备缺陷、异常情况及检修情况作重点检查,布置接班后工作及事故预想。

 3.3 各岗位人员按本岗位管辖范围,进行全面检查,查阅运行记录、运行日志、缺陷记录、检修记录等,缺陷和异常的发展情况及处理情况,设备检修及系统隔离情况,实际的设备运行状态、主要参数。

 3.4 检查中对不明之处应仔细询问,直到弄清楚为止,若发现情况与记录不符的应立即汇报值班长核实。

 3.5 清点本岗位使用的工具、资料、图纸、钥匙等,并检查设备和责任区的卫生情况。

 3.6 接班人员除进行必要的试验外,在交班签字前不得操作任何设备。

 3.7 接班人员经检查认为可以接班,应在正点签字,并允许交班人员离岗。

 3.8 接班 30 分钟内,值班长应向项目负责人汇报接班情

 况,项目负责人应将各系统设备运行方式、当值主要工作以及薄弱环节、事故预想等向值班长交待清楚。

 3.9 接班人员到现场,如遇处理事故时,应在交班人员指挥下协助处理,不得离开现场。

 4、交接班的责任 交、接班负责人必须在规定的交接班时间双方签字,签字后即为办完交、接班手续。若交接班后发生问题,如因交班者未作交待,由交班者负责;如已交待清楚,而由于接班人员检查不到位发生的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四)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规定综合管廊设备设施缺陷管理范围、管理办法、处理原则,要求全面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设备的缺陷,正确判断缺陷的程度和性质,认真分析产生缺陷的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将缺陷尽快消除,以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

 1、缺陷的定义

 缺陷是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的异常,这些异常将影响设备的安全、经济、高效运行。

 2、设备缺陷管理的范围 2.1 变电站设备及供配电系统; 2.2 综合管廊的建筑; 2.3 消防报警系统; 2.4 给排水系统; 2.5 照明系统; 2.6 通风系统; 2.7 监视系统。

 3、设备缺陷的分类 3.1 紧急缺陷:指对人身、系统或设备有严重威胁,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障碍或事故的设备缺陷。

 3.2 重大缺陷:指对安全、经济、高效运行影响较大,但能短期坚持安全运行,不及时处理可能发展成为紧急缺陷。

 3.3 一般缺陷:指对设备正常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坚

 持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

 4、缺陷登记 所有巡视检查、操作、预防性试验、定期校验和检修中发现但未能消除的缺陷,都应记入综合管廊《缺陷记录本》。记录发现缺陷的时间、内容、类别和发现人的姓名。

 5、缺陷的上报和处理 5.1 发现紧急缺陷时,巡检监控人员应立即上报值班长。由值班长通知有关领导及部门组织抢修。在未处理前,留守人员必须对设备加强巡检,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5.2 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在当天上报值班长。由值班长通知有关领导及部门尽快安排消缺。在未处理前,必须对设备作特别巡检。

 5.3 对于一般的设备缺陷,应每周定期填写《设备缺陷记录本》;对于运行设备以外的附属设施如安全工器具、建筑物隔离设施、投料口设施、防鼠设施等缺陷,应按月填写《安全文明生产月报表》上报上级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5.4 缺陷上报内容必须清楚、准确、详细。要明确到设

 备的型号及设备缺陷的具体部位,为检修工作提供依据。

 5.5 缺陷消除后,应由管理维护值班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及时将消缺情况记录到综合管廊的《缺陷记录簿》(检修负责人应注明设备是否可重新投运,并由消缺人和验收人签名)。

 5.6 当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才能办理有关工作结束手续。由值班员向值班长汇报缺陷处理情况,由值班长确定设备是否投入运行。

 5.7 缺陷处理后,设备重新投运,应加强巡检。

 5.8 值班长要定期检查《缺陷记录簿》并签名,对缺陷的消缺情况进行督促。

 5.9 及时发现缺陷是巡检工作的重点。对由于巡检不到位或巡检不认真而造成应发现缺陷而未发现者,应追究其责任。对发现重大缺陷有效防止事故发生者应予以奖励。

 (五)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制度

 1、管理维护总则

 1.1 严格遵守系统各设备运行操作规程,保证各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系统设置于自动状态。

 1.2 各班将各设备运行情况记录于当班日志。

 1.3 根据维护计划做好各设备的维护保养。

 1.4 遇故障报警及时处理并将故障记录于运行日志。

 1.5 对外包保养设备的承包商保养工作做好监督。

 1.6 各设备的运行参数不得随意更改。

 1.7 严禁监控计算机上使用自带软件。

 2、监控系统维护保养规程 2.1 技术主管每年 12 月制订下一年度的保养计划,取得综合管廊开发建设公司认可后,负责实施。

 2.2 工作过程注意做好防静电措施。

 2.3 对要抽出的部件和拆除的端子做好记录。

 2.4 对于有一主一备的设备不可同时退出主、备设备维护,一般是先主后备。

 2.5 对检修电源、氧气探测器、温湿传感器等装置不能用湿式清洁剂清洗,应用吸尘器或小气泵进行清洁。

 2.6 根据系统特点重点做好清洁和紧固接线端口的工作。

 2.7 工作结束后要测试被保养设备并填写有关表格。

 3、监视系统设备管理维护规定 3.1 保证系统不间断电源的开启。系统的不间断电源严禁使用监视设备以外的负载。

 3.2 摄像头的电源插座严禁使用其他负载。

 3.3 未经技术主管的同意,严禁修改系统参数。系统参数修改后,应记录在当班日志上,并即时通知巡检监控值班人员。

 3.4 系统有关的参数修改和重大修理都应记录在保养表格上。

 3.5 摄像头和红外报警器故障应于 3 小时内修复;矩阵开关故障应于 8 小时内修复;监视器和线路故障应于 2 个工作日内修复。有关的修理情况记录在当班日志上。

 3.6 每天巡检系统运行情况一次,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并记录在当班日志上。

 4、消防监控设备管理维护制度 4.1 监控中心值班员负责监控综合管廊及配电中心消防设备(报警系统、BTM 系统、联动柜等)24 小时运行操作、监控、记录。显示火警信号后,应立即派人前往检查。确认火情后,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

 4.2 如有设备故障,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时通知检修组进行维修处理。

 4.3 当班值班员要负责监控室的清洁工作,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4.4 定期对管廊消防系统进行模拟检测,确保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4.5 消防系统如因维护或其他原因,要暂时改变消防系统的状态(如手动/自动等),应由综合管廊开发建设公司书面通知管廊管理公司,并提出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管廊消防安全。

 5、防火门维护保养制度 5.1 按维护计划进行系统维护保养。

 5.2 清除防火门及传动拉杆表面灰尘,并加润滑油。

 5.3 检查控制箱内器件,紧固接线端子,清洁箱内及表面灰尘。

 5.4 检查手动开关控制盒,清洁按钮上的污物。

 5.5 检查防火门行程开关,开关滑轨加润滑油。

 5.6 手动启动防火门,检查运行情况,并调整上下行程开关位置,令防火门开启或关闭处于适当的位置。测试过程严防防火门冲顶或冲底。

 5.7 工作结束后填写防火门设备检查表。

 6、应急灯、疏散指示灯管理维护制度 6.1 综合管廊各段应急灯、疏散指示灯不得私自拆除、移位和取用。

 6.2 巡检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应急灯具,发现异常立即报检修组修理。检查内容包括灯具是否正常发亮,表面玻璃有否破损,安装是否牢固,按下测试按钮是否仍然发亮。

 6.3 应急灯具应保持清洁。

 (九)巡检管理制度

 1、规定综合管廊日常运行管理值班人员巡检的一般要求,管理与考核。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综合管廊的设备系统的特点,制定巡检的时间、要求及执行人路线、检查项目,报管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负责巡检的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批准上岗的独立值班人员或已批准的在监护下值班的人员。

 4、巡检时,佩带必要的工具(如手电筒、手套、听音棒、护目...

篇四: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环节的“7+1”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介绍

 一、作业许可管理

 二、高处作业 三、起重作业

  四、临时用电作业 五、用火作业

  六、叐限空间作业 七、破土作业

  八、抽(堵)盲板作业

 作业许可管理 1.1 总则 1)为加强高风险作业的管理,避免作业过程中収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呾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挄照“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高风险作业实施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相应作业。

 3)作业现场负责人在作业许可前,必须组织人员运用JSA等方法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

 作业许可管理 4)作业许可的审批人必须在现场确认和审批,作业过程全程视频监控。

 5)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应经过作业许可管理培训合格、叏得相应资质。

 6)作业许可过程中,要从严控制作业次数、作业时限、作业人员呾许可审批。

 1.1 总则

 作业许可管理 1.2 作业许可范围 1)凡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动土、起重呾盲板抽堵等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2)承包商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其他临时性作业(日常及有程序挃导的维修作业除外)必须实行许可管理。

 3)企业应结合作业活劢特点确定需要增加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制定相应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作业许可管理 1.3管理呾职责 1)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前的风险辨识、许可条件确认、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实施和核验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2)安全监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监管责任主体。要对作业许可管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的资质培训呾认定;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定期归档管理。

 3)企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管理责任主体,提供业务技术咨询呾现场管理,对作业许可全过程的管理负责。

 作业许可管理 4)生产基层单位是作业许可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参加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呾作业现场的工艺、环境处理,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协劣作业单位做好作业前的JSA分析呾现场安全交底,落实现场监护呾作业条件确认;挄照审批权限进行作业许可审批;负责现场作业监护呾作业结束的核实、关闭、现场恢复。

 1.3管理呾职责

 作业许可管理 1.4

 监督、梱查不考核 1)各企业应将作业许可的管理纳入梱查不考核范围。

 2)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挄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纨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呾其他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4.3

 典型违章 电焊机焊接线缺进线保护绝缘护套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电焊机接地线未连接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电焊机无上盖下垫措施 临时用电箱无上盖措施 ,无检查表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更换切割片时 ,未切断电源 电缆未按要求架空敷设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电源线在装置内人行过道敷设高度丌低亍2.5米,装置内车辆过道丌得低亍5米,在装置外主干道上丌得低亍6米。架空敷设电缆不支架之间应采用绝缘物可靠隑离(可以采用绝缘S型钩),管廊敷设应在H型钢上做好板夹用绝缘S型钩敷设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5.2

 安全要求 4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丌用的用火一律丌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5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丌应用一张“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6)金陵石化公司特级、一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丌超过8小时,二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丌超过48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呾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梱查认定一次。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5.2

 安全要求 7)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幵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幵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隑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戒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5.2

 安全要求 8 )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呾管线(挃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应进行内部呾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幵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呾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亍4%时,分析梱测数据小亍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亍等亍4%时,分析梱测数据小亍0.2%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丌应超过23.4%。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梱测分析,丌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梱测仦直接进行梱测。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5.2

 安全要求 9 )用火分析有效期。用火分析不用火作业间隑一般丌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丌允许,间隑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丌应超过60分钟。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呾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分析。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仦进行全程监护。

 10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梱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叏相应的安全措施,幵在“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5.2

 安全要求 11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质量梱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12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系统须采叏有效隑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每次用火作业前,须采样分析。

 13 )设备外部用火,应在丌小亍用火点10m范围内对大气环境进行梱测分析。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5.2

 安全要求 14 )设备、容器不工艺系统已有效隑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丌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呾可燃气体的,作业前叏样分析合格后,若作业中断丌超过1小时,梱测数据8小时内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梱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5 )装置全面停工梱修呾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5.2

 安全要求 16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戒环境条件収生发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7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幵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劢火区域丌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呾喷漆等交叉施工。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5.2

 安全要求 18 )用火点周围戒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梱查分析幵采叏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叏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19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戒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0 )在盛装戒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戒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幵在测厚记彔上签字确认。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5.2

 安全要求 22 )雨雪天、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用火,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3 )当生产装置戒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查明原因幵采叏补救措施。

 24 )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不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丌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幵避开介质呾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5.2

 安全要求 26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幵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挃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27 )施工用火结束后,监火人呾开票人须对用火点周围进行梱查,内容包括确认用火点周围已全面停火,火种已全部熄灭,电焊机及电源线已全部断电;确认完毕后,开票人在“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安全环保处 5.3

 典型违章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氧气表破损 乙炔瓶无回火器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6.1

 相关定义 1)叐限空间:

 叐限空间是挃进出口叐限,通风丌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戒缺氧,对进入或探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呾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戒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6.2

 安全要求 1)公司的工厂、运行部戒车间、工区主管安全领导不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呾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至少包括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应采叏的安全措施;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事故的预防呾自救知识;相关事故的经验呾教训。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6.2

 安全要求 2)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戒安全措施,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呾救护方法,监护人不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呾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叐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呾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丌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亍人员出入呾抢救疏散。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6.2

 安全要求 3)

 当叐限空间状况改发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幵在入口处应设置警告牌,严禁入内,幵采叏措施防止误入。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许可证方可进入。

 4 )

 在进入叐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工作,将叐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对所有不其相连丏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加盲板隑离,丌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标识牌。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6.2

 安全要求 5 )

 为保证叐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呾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叏强制通风,管道送风前应对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叐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丌宜过长,应轮换作业戒休息。

 6 )

 对带有搅拌器等转劢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戒挂接地线,幵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与人监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6.2

 安全要求 7

 )进入叐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呾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呾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丌大亍12V。潮湿环境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需使用电劢工具戒照明电压大亍12V时,应挄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戒电压丌大亍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发压器丌得放在容器内戒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呾其他非防爆器材。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6.2

 安全要求 8 )

 作业前30分钟内,应根据叐限空间设备的工艺条件对叐限空间进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氧含量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分析结果报出后,所采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分析仦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亍正常工作状态。监测人员对叐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叏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6.2

 安全要求 9)

 叏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叐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叏样分析,保证叐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呾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亍4%时,其被测浓度小亍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亍等亍4%时,其被测浓度小亍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丌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挃标(H2S最高允许浓度丌大亍10mg/m3)。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60分钟进入叐限空间的,须重新梱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叐限空间。叐限空间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隑2小时叏样复测一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6.2

 安全要求 10 )

 作业人员进入叐限空间要佩戴便携式气体报警仪。作业中要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发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叐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某石化公司 “11.11”焦化装置窒息事故

  作业人员在对地下轻污油罐进行抽水封罐作业时,违章进入罐内,导致2人死亡。

 潜水泵 地下轻污油罐D D- -116 人孔 地下轻污油罐上的自备泵P P- - 120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6.2

 安全要求 15 )

 収生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叐限空间,严禁无防护救援,幵至少有1人在叐限外部负责联络工作。

  16 )

 作业时,在叐限空间入口挂受限...

篇五: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珠海市横琴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横琴新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保护设施安全,保障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根据《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横琴新区综合管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横琴新区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是指横琴新区区域内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本规定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地下综合管廊和保障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所设置的有关防护、出入口、排水、通风、养护、交通安全服务、安全监控系统、电气、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1 第三条 横琴新区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主管部门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下属事业单位,养护单位由管理机构委托日常养护单位。

  横琴新区区域内负责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公安、水利、价格、安全生产等职能的部门,以及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应提供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安全保护区域

 第五条 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包括安全保护范围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并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安全保护范围

  1、地下综合管廊构筑物边线外沿两侧各 30 米范围内。

  2、出入口、通风口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边线外沿两侧各 10 米范围内。

 (二)特别保护区范围

 1

  地下综合管廊、出入口、构筑物结构边线外沿两侧各 5米范围内。

  第六条 地下综合管廊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养护单位公布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区域以及设置安全保护标识。

  第七条 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域与轨道交通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三章

 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养护需要外,禁止其他任何工程行为。

  第九条 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锚泊、挖沙、采石、取土和倾倒废弃物;

  (二)随意堆放杂物、停放机动车辆、坐卧站靠等堵塞地下综合管廊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的行为;

  (三)堆放土壤、建筑材料;

 1

  第十条 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书面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回复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爆破、钻探、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地下综合管廊外敷设管线(地下综合管廊内敷设管线书面告知除外)或者设置跨线架空等作业;

  (四)在水域地下综合管廊段疏浚作业、河道堤岸整修或拓宽河床;

  (五)经管理机构认定的可能影响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影响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书面答复。对因深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是否影响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需要进一步论证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报告。

 1

  第十二条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综合管廊保护方案,送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达到保护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管理机构的安全监测监控,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承担相应的费用。

 管理机构认为施工对地下综合管廊安全存在影响的,有权委托第三方加强安全监测监控,以及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须按提出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安全状况监测监控,并将安全状况监测监控报告定期上报管理机构,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影响到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时,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在作业单位消除危害、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后,经管理机构认可后方可复工。

 第四章

 运行养护管理

 1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确有需要进入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内从事管线养护作业、管线施工、勘察监测、参观访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养护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凡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养护作业、勘察监测、管线施工以及在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应当与养护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服从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凡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市政管线,其权属单位应当办理管线入廊手续,并与养护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服从养护单位统一管理,做好管线日常巡视和维护维修,确保所属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规范进行各项检测和监测,并合理安排养护、维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养护标准和规范,对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域的状况进行巡查,保证地下综合管廊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公众和各权属管线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应急处置

 1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管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养护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管理机构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养护单位在日常例行巡查检查时,发现管线有灾情时,应启动应启动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抢修,及时上报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行为导致危害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必须措施,并按规定向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和养护单位的养护、维修、检测、监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

 1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养护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巡查时,发现有影响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养护单位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地下综合管廊养护、维修单位应按有关的养护、维修技术标准进行定期养护、维修,未定期进行养护、维修或不按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维修的,由管理机构督促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确因养护、维修单位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阻挠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殴打、侮辱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1 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负责解释。

篇六: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监理工作台帐

 监理单位:

 项目工程:

  目 目

  录 台帐(一):

 一、安全监理工作体系管理资料; 1、安全监理工作组织机构 2、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3、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4、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二、安全监理工作资源管理 1、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清单目录 2、设备和设施清单目录 台帐(二):

 三、安全监理管理资料; 1、委托监理合同 2、安全监理方案 3、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5、安全监理人员证书 6、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记录 7、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往来文件 台帐(三):

 四、安全监理工作检查监督资料:

 1、告知 2、指令及回复 3、会议纪要 4、书面报告 5、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6、监理日记 7、安全监理工作月报

 台帐(四):

  五、安全监理工作审查、核验资料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料 2、施工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与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书以及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总交底资料 3、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两类人员报审表及附件 4、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及附件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附件 6、危险性较大工程报审清单 7、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报审清单 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签证 9、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核准记录 10、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情况检查资料 11、安全检查记录报审 12、安全事故处理记录、资料 台帐(五)

 六、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资料

 1、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工程)

 2、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及附件

 3、施工单位报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

 4、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

  5、危险性较大工程告知(监理工作联系单)

 6、危险性较大工程指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暂停令)及回复、 7、危险性较大工程复查记录 台帐(六)

 七、安全监理内部管理资料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2、监理项目部组内部学习、传达文件记录 3、监理项目部事故快报表 4、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卡 5、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质量评分表(月评)

 6、安全监理工作检查评分表

  台帐(一)

 一、安全监理工作体系管理资料; 1、安全监理工作组织机构 2、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3、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4、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二、安全监理工作资源管理 1、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清单目录 2、设备和设施清单目录

  一、安全监理工作体系 1. 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总监代表:

  安 全 监 理 现 场 监 理 现 场 监 理 现 场 监 理 总监:

  2 、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一)、项目监理机构

 1、项目监理机构应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2、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文件,工作防护设备、设施和常用检测工具。

 (二)、总监理工程师 1. 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2. 确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3. 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4. 主持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 主持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和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6. 主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7. 主持审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8.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9. 组织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10. 组织核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11. 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12. 负责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安全事故; (三)、安全监理人员 1. 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2. 参与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 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两类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和应急救援预案; 4. 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和需经项目监理机构核查的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清单,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5. 核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6. 协助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7. 负责抽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8. 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参与处理; 9. 填写监理日记中的安全监理工作记录,参与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月报; 10. 管理安全监理资料、台帐; 11.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中涉及监理的工作。

 (四)专业监理理工程师 1. 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参与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2. 负责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参与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3. 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4. 负责就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向相关监理人员交底,负责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参与处理; 5. 提供与本职责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 (五)监理员 1、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安排,在分管业务范围内,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业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 2、做好检查记录

  3 、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一)、安全监理准备阶段的主要内容; (1)、监理项目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各项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相对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项目监理机构应调查了解和熟悉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4)、项目监理机构宜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有关事宜告知建设单位。

 (二)、安全监理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1)、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其合法有效性;应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与到位数量审查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审查其合法有效性。

 (2)、应检查施工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并应监督施工总包单位检查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猪肚的建立情况。

 (3)、应对施工单位标注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4)、应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

 (5)、应对需经项目监理机构核验的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清单进行审查,并应核查施工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6)、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进行审查,并定期巡视检查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和作业情况。

 (7)、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应对照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划检查其使用情况。

 (8)、应审查并核准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的考核评分。

 (9)、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采用监理首都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0)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应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三)安全监理总结阶段的主要工作 (1)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2)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工作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4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一)审查核验制度 1、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安全监理人员主持,组织及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两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保证体系计划和执行情况,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和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清单。

 3、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核准和核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考核评分。

 4、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5、安全监理人员负责抽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检查验收制度 1、项目部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巡视检查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和作业情况。

 3、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应对照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划检查其使用情况。

 (三)督促整改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要求其及时对查出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避免事故发生;

  2、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祖师施工,采用监理工作联系单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展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公司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地例会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安全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安全监理人员应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工地理会,工地理会应包括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内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现状;安全问题的分析,改进措施的研究;下一步安全监理工作打算; 3、项目监理机构应主持监理机构内部学习会议,及时传达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研究贯彻落实的办法; 4、项目监理机构必要时可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5、各类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到会各方人员会签。

 (五)报告制度 1、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对施工单位不执行项目监理机构指令,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司或有关主管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有电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3、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月度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以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形式向本单位、建设单位报告,并由公司职能部门上报安全监督部门;

  4、针对某项具体的安全生产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以专题报告形式向本单位、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六)教育培训制度 1、公司每年春节后对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和安全监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只是的培训教育; 2、项目监理机构对监理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知识教育; 3、新进的监理人员有公司组织安全监理工作守则的学习教育; 4、由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理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资料管理和归档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应制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理资料管理; 2、安全监理资料应及时手机、整理、分类有序,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台帐,使该台帐真实完整,妥善保管; 3、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日记中认真记录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4、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和安全施工调查处理,如实提供安全监理资料 5、工程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监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台帐进行立卷归档 (八)考核检查制度 1、项目监理部每月 26 日前将所有工程项目填写安全监理项目情况沟通表与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进行沟通 2、公司每年上下半年组织两次对项目监理部监理工作进行大检查,其中也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考核记分,详见安全监理工作检查评分表 3、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不定期抽查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发出工程项目管理部检查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加以整改;

  4、项目监理部应每月一次对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评分,每月26 日前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质量评分表汇总与月报一起报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

  二、安全监理工作资源 1 、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清单目录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0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28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65 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93 号令];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

 部门规章和文件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28 号] 2、·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

篇七: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化题库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本单位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中发生事故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在厂区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管理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3 职责与基本要求

  3.1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指定各规程的归口管理部门,票证的填写方式并严格监督执行。

  3.3 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的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4 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具体作业的实际需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使用注意事项及逃生自

 救等方便的安全教育培训。

  3.5 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公司相关人员还应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安全应急器材的准备等事前准备工作。

  3.6 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应该正确佩戴符合 GB2811 要求的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关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3.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公司应立即通知相关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3.8 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除的相关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工具及时撤离现场,并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

  4 动火作业

  本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内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将根据公司实际工艺特点在厂区内设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本制度

  4.1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出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4 安全管理员负责在生产区划分三类动火作业的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明显标记。

  4.1.5 凡车间或单套生产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

 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6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 安全要求

  4.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4.2.1.2 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2.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2.1.4 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2.1.5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对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2.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4.2.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4.2.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2.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 10m,且乙炔瓶必须按装阻火器,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2.1.12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2.1.13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2 特殊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4.2.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 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3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3.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3.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3.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3.4 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min 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

  4.3.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3.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3.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体积比下同)

 4.3.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2%。

  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划分

  4.4.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 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4.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4.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4.2.2 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4.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4.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4.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4.4.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4.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 8h。

  4.4.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 72h。

  4.4.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4.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班长初审签字,经安全管理员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4.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当班班长初审签字后,报安全负责人终审批准。

  4.4.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5 职责要求

  4.5.1 动火项目负责人(班长)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5.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动火人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5.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4 动火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值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5.6 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5.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 4.2 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本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内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的安全管理。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1 安全要求

  5.1.1 安全隔绝

  5.1.1.1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5.1.1.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1.1.3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5.1.2 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

 达到下列要求。

  5.1.2.1 氧含量 18%-21%。

  5.1.2.2 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5.1.2.3 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5.1.3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5.1.3.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5.1.3.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5.1.3.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1.3.4 严禁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

篇八: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入综合管廊管理制度

 进出综合管廊管理制度

 (1 1 )总则

 为规范管廊运营维护期间外来人员出入管廊的管理,维护管廊良好的运行秩序,防止人身和设备的等事故的发生,根据管廊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进 出 综合管廊及 其 监控中心 所 需 的手 续、 、 钥 匙的管理,旨 在加强 综合 管廊各 系 统的 管理 ,确保 设 备 安 全运 行。

 (2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管廊的外来人员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的外来人员包括: : 外来施工人员、参观人员等非项目公司在职人员。

 (3 3 )实施细则

 外来施工人员: :

 1 1 )

 外来施工人员 进入综合管廊内进行施工 、专业维护前,须按规定办理《入廊施工申请表》,如果需要动火作业,需向安全监督部办理动火证。

 2 2 )根据 外来施工人员 的实际情况,对不符合综合管廊安全要求的管线单位的申请,将不予办理。

 3 3 )申请通过后,需将《入廊施工申请表》交于值班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需要填写《施工安全责任书》并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并在《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上签字后,领取“临时出入证”,由运营维护人员带领入廊施工。在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监护。

 4 4。

 )外来施工人员只允许进入施工地点,不准进入与施工无关的其它场所。

 5 5 )严格执行钥匙登记制度,原则上钥匙不外 借。

 6 6 )

 外来施工人员 在综合管廊内进行施工、维护等工作时,应做好防火等安全保护措施。如运营维护人员发现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各管线单

 位停工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7 7 )各管线单位应做好对本单位及其它单位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造成其它单位损失的,由事故造成者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安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8 8 )各申请单位如在综合管廊内涉及焊接等动火工作,申请单位应申请办理施工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9 9 )施工完毕后,由运营维护部会同施工单位对施 工地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垃圾的清理,对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所安装(整改)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综合管廊的有关要求等。

 10 )检查完毕符合要求后,在《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上签字后能够离场,需将“临时出入证”,返还项目公司下属的运营维护部。

 11 )进行抢修工作或紧急事故时,外来施工单位或相关人员可直接向项目公司领导直接沟通,手续可在抢修或应急情况处理完成后补办。

 12 )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待相关人员入廊参观,综合办公室事前应与运营维修部管理人员提前沟通,值班长接到通知后,可安排运营维护人员带领入廊。

 13 )出 现以下情节,项目公司有权终止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待整改后重新办理施工申请: :

 ①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综合管廊,或擅自从非指定出入口进出的。

 ②填写《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内容不齐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③施工人员擅自进入非指定区域或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

 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存在安全隐患的。

 ⑤管线单位未办理用电申请,擅自使用综合管廊内电力资源或办理用电申请后不在指定位置取电的。

 ⑦未办理动火证,擅自在综合管廊内实施动火作业或办理动火证后不在

 指定区域及规定时间内动火的。

 14 )违反下述规定,项目公司将按 规定罚款处理: :

 ①施工人员工作期间须在胸前显眼位置佩戴“临时出入证”,“临时出入证”严禁转借、涂改,施工结束后须统一将证件返还项目公司。证件如有损坏,施工单位须支付证件工本费每证 0 10 元;如有遗失,施工单位赔偿每证0 100 元;

 ②施工人员严禁擅自触摸、操作或挪用许可工作范围外的设备设施,违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0 500 至 至 0 1000 元;

 ③管廊内严禁吸烟,施工地段每发现一个烟头,罚款 0 100 元;

 ④管廊内严禁大小便,每发现一次,罚款 0 1000 元;

 ⑤施工单位须做好文明施工,每天撤场前清理施工垃圾,违者罚款 200元;

 ⑥施工 人员不得进入其它非本单位施工区域,一经发现罚款 100 元/ /。

 人次。

 ⑦未办理动火证,擅自在综合管廊内实施动火作业或办理动火证后不在指定区域及规定时间内动火的,违者罚款 0 1000 元。

 部门签字确认施工负责人填写《施工安全责任书》通过未通过不允许进入综合管廊填写《入廊施工申请表》

  动火作业办理动火证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并填写《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进入综合管廊安全作业重新申请

 入廊 流程

  入廊 施工申请表

 入廊施工申请表 项目名称

 相关方名称

 负责人

 作业地点

 作业期限

 主要作业

 内容特点

 主要安全

 注意事项

 安全监督部

 要求

 运营维护部

 要求

 签字

 安全监督部

 运营维 护部

 相关方

 负责人

 注 注:。

 此审批单不代替工作许可证,如涉及动火、吊装等高风险作业,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工作许可证。

  施工 安全 责任书

  施工安全责任书

 编号: : .

  为做好综合管廊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 确保综合管廊内设备、 、 设施及各管线正常 运行,制定此施工安全责任书。

  第一 条

 施工项目

  ( ( 一) )

 施工内容: :

 ( ( 二) )

 施工地点: :

 ( ( 三) )

 施工期限: :

 第二 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 ( 一) )

 该项目施工负责人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项目施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 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 ( 二) )

 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交底的安全教育,

 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入综合管廊。

  ( ( 三) )

 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前,须到项目公司办理施工申请,提交相关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相应管线单位的委托证明、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安全员证复印件等 等 (以上复印件加盖公章 )

 。经审批同意后, , 到项目公司办理综合管廊临时施工出入证后方可按规定进入综合管廊。

  ( ( 四) )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综合管廊施工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项目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及纠违执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作业。

  ( ( 五) )

 对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制订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 经项目公司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

 ( ( 六) )

 施工单位如需使用综合管廊内设备、设施,或需在综合管廊内动火作业,必须提出申 请并项目公司的审查同意,且对其安全防护措施有效性负责和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 ( 七) )

 教育和监督所属人员,未经管理公司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申请施工作业区域外的场所,不得触摸、启动电器等设备,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 ( 八) )

 不得安排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的无证人员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 ( 九) )

 发生人身或生产事故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项目公司。

 ( ( 十) )

 对施工项目的安全作业及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安全员资格证

 安全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粘贴区: :

 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 :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粘贴区: :

 施工作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以附件形式提交 ): :

 管线单位施工管理制度

 (1 1 )总则

 为规范综合管廊在运营维护期间管廊内的施工管理,确保廊内施工处于受控状态,保障管廊正常运行,避免损坏廊内各类管线及附属设备设施,特编制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 适用 于所有进入综合管廊内进行各类施工的施工单位。

 (3 3 )实施细则

 1 1 )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单位,需递交施工申请,经项目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施工进入手续。

 2 2 )管线单位施工准备

 管线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司要求准备好原材料 、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

 3 3 )施工所用各种原材料、工器具等物料应按照项目公 司规划指定的区域分类定点存放,做到整齐有序;施工人员只允许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影响各系统的正常运行。

 4 4 )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复印件交 项 目公司备查。

 5 5 )如果管线接口需要进行探伤、拍片作业,要提前一天通知 项目 公司和周边企业,在施工点周围设隔离区,各个路口设置警戒点并派人值守,这个工作只能在夜间进行。

 6 6 )管廊内施工现场的各种气瓶都要立放在专用的钢筋笼子里,对于乙炔气瓶必须要有防回火装置,所有气管必须完好无龟裂、漏气现象,接头必须使用标准连接接头,禁止使用铁丝、铜丝随意捆绑 。

 7 7 )施工用各类气瓶及其安全附件都必须经过国家质监部门检测合格,运送气瓶要使用气瓶车或小拉车,禁止在地面滚动气瓶。

 8 8 )管廊施工用电的发电机、用电设备、配电箱都要由 项目公司的 相关人员 检查确认合格才能使用,配电箱内必须要有漏电保护开关,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严禁把接地接在脚手架、气瓶上或其它管道、结构上,严禁在管廊已有管道、结构上引弧。非防爆电焊机、发电机、配电箱等禁止进入管廊,只能放在管廊外使用。

 9 9 )地下管廊吊装口吊装作业时必须使用合格的吊机支腿枕垫,支撑腿必须全部伸出,水平仪在水平位置,检查吊机的钢丝绳 必须无大量断丝、无扭结、无松散、无额外磨损等。检查吊装带完好无损,必须无烧伤、褪色、打节、断裂等情况,吊装作业必须有持证起重工和司索指挥员,严格按照“十不吊”的要求进行工作。

 10 )管廊 内部 施工用脚手架只有合格、持证架子工才能安装、修改和拆卸,脚手架要定期由项目公司组织安全人员检查并挂绿牌方可使用,高处焊接、切割、打磨等工作必须使用脚手架,禁止单梯作业,脚手架上要有上下通道、扶手、作业平台、踢脚板和护栏,能够安全系挂安全带。

 11 )在管廊施工时严禁踩踏管廊内部的其它管道、设备和设施,禁止私拆管廊的围栏和门锁 ,如损坏设备将加倍赔偿并负担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

 12 )管廊内禁止饮食,作业现场要自行携带垃圾收集装置,禁止携带手机、香烟、火机进入管廊,管廊施工要自行设置临时卫生间,禁止随地大小便,现场施工要做到工完场清。

 13 )在极端气候条件下禁止在管廊进行施工作业(雷雨、浓雾及 及 5 5 级以上大风天)。

 14 )管廊施工动火作业每个动火点至少需要有两具四公斤 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要在检验有效期内,,销子铅封、喷嘴和喷管无破损,现场人员会使用灭火器。

 15 )施工现场的阀门、法兰及管道要用淋湿的灭火毯遮盖,在高空作业时禁垂直交叉 作业和高空抛物,高处工作人员要有防止工具、材料掉落措施。

 16 )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进入手续需交纳施工保证押金,施工期间若出现违反综合管廊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按规定在施工保证押金内扣除。

 17 )施工结束后经项目公司值班管理人员检查完毕后,确认没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全额返还施工保证押金。

 18 )施工单位进入管廊内不服从施工管理规定,项目公司值班人员有权中止施工,待整改后重新办理施工申请

 19 )办理施工手续需注明施工人员数量、工作区段、工作时间、进入原由、安全措施等。

 20 )违反下述规定,项目公司有权 终 止其施工申 请: :

 ①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综合管廊;

 ②《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内容不齐全,与实际情况不符;

 ③进入综合管廊人员,擅自进入非指定区域、延长工作时间;

 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若因此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需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及产生的费用);

 ⑤未办理用电申请,擅自使用管廊内电力资源和办理用电申请后未在指定位置取电的;

 ⑥未办理动火申请证,及办理动火申请证后未在指定区域、指

 定时间内动火的。

 2 21 1 )以下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工作,罚款 5 5 00元并从第二天开始停工一天: :

 ①现场工作人员没有穿戴好防护用品 ;

 ②施工单位未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

 ③当天施工结束时,未对当天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 ;

 ④踩踏任何物料管线 ;

 ⑤搬动气瓶时把气瓶横放在地上滚动 ;

 ⑥施工现场气管、电线有破损 ;

 ⑦施工气瓶出口压力表未经检测或故障 ;

 ⑧氧气、乙炔、氩气等气瓶标识不清 ;

 ⑨现场施工人员未配戴临时出入证或使用他人临时出入证 ;

 ⑩施工现场柴油发电机漏油 ;

 ⑪其它违章行为。

 其它违章行为。

 22 )以下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工作,视情节罚款1 1 000 0- -

 元并从第二天开始停工三天,并上报上级 主管部门 :

  ①工作现场没有安全员。

 ②直接利用钢丝绳悬挂在管廊原有 结构 上吊装,破坏 管廊主体机构;

 ③施工人员翻越围栏、围墙,破坏围栏,门锁 ;

 ④施工人员私自拆除围栏 ;

 ⑤持无效作业许可证或现场没有作业许可证 ;

 ⑥热工作业没有灭火器或灭火器不符合要求 ;

 ⑦ ;

 ⑧接地线或电线搭在管线、桥架、管道支架、标志牌等非接地点

 上 ;

 ⑨携带香烟、手机、打火机等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

 ⑩现场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睡觉、打牌等 ;

 ⑪酒后施工或者在施工现场打手机、吃东西 酒后施工或者在施工现场打手机、吃东西 ;

 ⑫申请作业的项目与现场实际工作不 申请作业的项目与现场实际工作不 符 ;

 ⑬氧气瓶与乙炔气瓶距离少于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距离少于 5 5...

篇九: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混凝土供应中心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搅拌站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指定本制度。

 A: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1.供应中心公共区域(除各个职能部门责任区域外的其他区)

 的清扫与保洁,有办公室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2.供应中心各部门应当按照办公室划分的卫生责任区, 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3.禁止在供应中心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垃圾、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和公共场地,禁止在场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严禁随地大小便。

 4.公共区域至少每日清扫两次, 并须采取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位置,每周清扫两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外来人员和车辆卫生有各个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5.必须按办公室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 场区内严禁乱停乱放各种车辆。

 6.供应中心禁止饲养家禽和动物, 办公室要安排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等害虫。

 B:室内卫生的管理 1.各部门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2.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子、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3.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导入垃圾桶内。

 4.办公室和操作室内的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置在固定抽屉和柜子内。

 C: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2.办公室负责场内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统一由办公室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

 D:处罚原则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办公室负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外来人员车辆卫生情况由各个归口部门负责)

 。

 1.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尤其对随地大小便行为进行重罚。

 2. 垃圾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3. 施工期间及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场容和环境卫生的。

 4. 运输各类垃圾、混凝土、原材料及废弃物时,造成泄露、抛撒的。

  5. 在场区内饲养家禽和动物的 6. 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7. 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其他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

 8. 生产车辆不在指定地点清理的、未经许可倒灰的、随意乱倒洗车涮罐水的。

 9. 责任区不能保持干净整洁的或不按规定清扫责任区的

 10. 其他影响场容和环境卫生的 11. 违反本制度的

 附各区域卫生责任划分 1.各部门及宿舍房屋前后平行 2 米范围内属于责任卫生区 2.拌合楼内以及周变设备 1 米内属于责任卫生区 3.料场至冷料仓之间有铲车司机和收料员负责

 4.其他公共区域有办公室统一安排 。

  2015-10-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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