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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5篇

时间:2022-09-22 13:00:05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5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13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在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行为,加强工程质量、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5篇

篇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3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在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行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管理,确保按合同履行,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变更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的合同变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变更,是指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合同已明确的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勘察设计变更; (二)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以下统称乙方)的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四)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 (五)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第四条

 项目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变更后更加有利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

 第五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监管责任。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国家审批并委托我市履行建设管理职能的项目,合同变更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市级审批并委托区县履行建设管理职能的项目,合同变更由所在区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一)因勘察或者设计单位工作原因,原设计方案存在错误、遗漏或者隐患; (二)因自然环境、国家政策等客观原因变化,原设计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三)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实施内容变更:

 (一)因勘察设计变更导致的实施内容相应变更;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隐患、发生灾害或者事故,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有重大调整,需要对实施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四)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乙方管理人员变更:

 (一)项目管理人员死亡; (二)项目管理人员因伤病无法正常工作; (三)项目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四)项目管理人员被取消、降低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五)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更换; (六)项目管理人员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职。

 乙方不得以岗位变动为由变更项目管理人员。

 第九条

 因人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且合同约定了调价机制的,可以提出合同总价变更。合同未明确约定调价机制的,原则上不得提出总价变更。

 第十条

 下列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的,可以提出工期变更:

 (一)因灾害、战争、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 (二)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 (三)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变更可以由乙方提出,也可以由项目法人直接提出。

 乙方提出项目合同变更的,应当以单位名义书面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项目法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项目法人与乙方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项目法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变更需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四章

 变更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变更后,项目法人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项目法人和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增加的建设费用,概算不予调整,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

 政府投资项目出现投资超概、工程延误、违法转包分包、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的,项目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暂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多次违反规定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因乙方工作原因导致合同变更的处理措施:

 (一)因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自行承担,不再追加勘察、设计费用。项目法人将扣减勘察、设计合同价款,扣减金额为因此增加的项目总投资的 10%且不超过勘察、设计合同总金额。

 (二)因施工单位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增加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监理工作量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不再追加施工、监理费用。

 (三)因其他参建单位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项目法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乙方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降低资质、暂停营业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处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量化记分和相应惩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乙方采取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通过项目合同变更谋取利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篇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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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发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觃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发更行为,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等法律、法觃及觃章制度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发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发更(以下简称设计发更),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或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进行修改的活劢。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发更 管理实施指导、监督,对市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发更进行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勘察设计管理权限,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发更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丌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建

 2

 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若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设计发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觃定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及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属亍对外销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发更还须符合房屋销

 售合同的约定,丌得损害购房者利益。

 第六条 设计发更应由建设单位提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实施。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或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觃定的业务范围的设计发更,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发更。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发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

 任。

 第七条 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 计发更分类》(附件

 1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发更分为重大发更和一 般发更。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叏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其重大设计发更涉及改发觃划方案、觃模等发更内容的,须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具体范围由《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

 发更分类》界定。

 第九条

 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发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觃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发更分类》判定其所属“重大发更”或“一般发更”,重大发更应会同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设计重大发更送审表》(附件

 2),并注明发更原因、发更依据、发更内容、新旧设计资料使用关系等。

 第十条 施工图发更属重大发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发更后的

 3

 施工图不《施工图设计重大发更送审表》等资料一并提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因项目觃模改发超出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可由其他具备 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叐理施工图重大发更审查申请时,収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丌予叐理;对发更内容存有疑

 问或难以判定的,应会同建设单位及时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一)发更内容不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意见(限政 府投资项目)丌一致,存在较大调整的; (二)发更内容降低原施工图设计要求的; (三)发更内容丌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损害购房者利益 的(限对外销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发更内容未落实或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觃定的。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叐理施工图重大发更审查后,应 严格按照法律法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及时

 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叐理及发更审查情

 况。对发更理由丌充分,发更文件出具丌觃范,或发更内容丌符

 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丌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三条 施工图重大发更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

 出具新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发更事项,同时在发更的

 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与用章。

 第十四条 施工图重大发更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发更后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发更材料,按我市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的有关觃定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

 4

 部门申请施工图发更审查备案;相关部门按原程序办理审核确认

 及备案。

 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未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相应整改;审核确认通过的,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即刻办理施工图发更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图发更属一般发更的,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交付实施。需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按重大发更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发更,除应符合本办法觃定外,建设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觃及政策觃定履行相应的审

 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履行有关手续的勘察、设计发更文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丌得组织实施,丌得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和城建档案存档的有效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觃组织实施设计发更,自觉履行本办法的觃定;丌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觃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压缩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

 期进行发更设计。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满足标准要求的设计深度,尽量减少一般发更, 严格控制重大发更。

 第二十条 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依觃组织对建设单位送审的设计发更资料进行审查,严把设计发更质量安全审查关。对审查中収现存在违法违觃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

 第二十一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发更活劢的监管,严格执行针对施工图审查的“双随机、一公 开 ” 抽查监管制度,并重点抽查収生过重大设计发更的房屋建筑工

 程项目,监督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违觃修

 改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觃定,其行为将依据国家和我

 市有关觃定,作为丌良行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涉及违反

 法律法觃的,从其觃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发更分类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发更分类 3. 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发更分类

 4. 施工图重大设计发更送审表

 6

  附件 1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发更分类

 序号

 单位工程

 专业

  变更内容

 变更分类

 须重新申报初步设计

 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

 1

  岩土工程

  勘察 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评价上发生重大变化。

 √

 √

 建筑位置、规模、地下室层数、边坡(基坑)高度和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 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

 √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发生重大变化的(如涉及地层、地质构造、岩土参数、水文地质参数、抗浮设防水位、地下水腐蚀性等级、抗震地段划分、场地类别划分等方面的变 更)。

  √

 施工中发现地层及岩土性质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施工过程中发现新的不良地

 质现象。

 √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周边环境条件与勘察 报告有差异或未反映周边相邻重要建构筑物,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

 2

  建筑工程

 建筑 改变规划方案及规模(主要场地标高重大改变、主要建筑物位置及平面轮廓明显改变、平面功能及性质、层数、高度、 规模、容积率等明显改变)。

 √

 √

 改变建造方式(常规建造改为装配式建造)。

 √

 √

  改变建筑主要平面布局。

 √

 改变建筑主要疏散体系及交通体系(主要楼梯、电梯、扶梯数量、位置及形式)。

 √

 改变消防设计重要内容(消防定性、主要防火分区)。

 √

 7

  改变建筑主要围护结构体系(如改变幕墙系统)。

 √

  改变人防防护等级或使用性质。

 √

 结构 改变建筑结构的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

 √

 √

  改变结构形式、结构体系。

 √

 √

  改变导致结构超限判定变化的。

 √

 √

  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

 √

  改变主要荷载取值。

 √

  改变主要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路径。

 √

  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

  改变结构单元划分。

 √

 电气 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电源(包括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供电容量、供

 配电系统主接线方式。

 √

 改变建(构)物的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

 √

 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的形式、火灾探测器的选择、消防联动控制方式。

 √

 改变照明场所主要照明方式及技术指标。

 √

  给排水 改变给水系统供水水源或供水方式,改变排水系统排放方式或排放条件。

 √

 改变消防系统的类型、重要设计参数、消防水源或给水形式。

 √

 改变消防水池泵房、给水设备等主要设备的设置位置。

 √

 8

 暖通

 改变集中空调冷热源方式。

 √

  改变防烟排烟系统形式。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式。

 √

 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

 √

  改变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达标条文。

 √

 降低主要绿色建筑设计指标、比例(如减少屋顶绿化面积、降低高强、高耐久性混凝土用量比例、降低冷热源机组能效比、降低节水器具能效等级、降低变

 压器能效等级、降低灌溉效能等)。

  √

  其它影响建筑绿色化效果的设计内容。

 √

  3

 除上述内容以外的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变更。

 √

  4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内容。

 √

  5

 改变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

 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变更。

 √

 √

  6

 除上述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

 9

  附件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发更分类

  专业

  序号

  变更内容

 变更分类

 须重新申报初步设计

 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

  线路

 1

  线路敷设方式发生变更,

 √

 √

  2

  线路走向发生变更

 √

 √

  3

  线路路由发生变更

 √

 √

  4

  车站数量发生变更

 √

 √

  5

  线路长度增加较大,增幅超过 5%

 √

 √

  6

 线路平面进行微调,如左右线线间距、平面位 置及曲线半径进行少量调整,对运营功能及工

 程投资影响较小

  √

 7

  曲线半径变更

 √

  8

  配线变更

 √

  9

  线路坡度变更

 √

 轨道

 1

  轨道技术标准变更

 √

  2

  道岔型号变更

  √

 3

  扣件型号、参数变更

  √

 4

  减振等级、做法变更

  √

 10

 5

  道床预埋管线变更

  √

 车辆

 1

  车辆制式、编组变更

 √

 √

  限界

 1

  限界尺寸变更

 √

  建筑

 1

 站位发生大的调整,如由路口一侧调整为跨路 口、站位发生大的移动或加站、减站等

 √

 √

  2

 车站建筑规模或服务标准发生大的变化,包括车站层数增减、车站长度或宽度发生大的增减;

 √

 √

  3

 车站主体轮廓发生大的调整,出入口的位置、 数量出现调整

 √

 √

  4

 站厅层付费区和非付费区布置变化,闸机位置 调整

  √

 5

  站厅层安检机、AFC 售票机数量、位置调整

  √

 6

 站厅层公共区楼扶梯布置调整,增加或减少扶 梯数量,楼梯宽度变化

  √

 7

  车站设备区、公共区内部房间布置的调整,

  √

 8

  车站建筑内部砌筑墙体材料的调整

  √

 9

 车站设备区墙体开洞的调整,包括数量、位置 和大小

  √

 10

 车站出入口与站厅衔接部分人防预留预埋调整

  √

 11 地上车站排水组织调整,外排水和内排水的调 整变化

  √

 12 地上车站外立面的调整,以及导致站内墙体和 房间的调整

 √

  13 车站装修风格的调整导致车站公共区布置的调 整

 √

  14

 风亭(地面亭)的大小、位置发生变化

 √

 11

 15

 风道的长度、宽度发生变化

  √

 16

 风道的形式发生变化(如层数、断面大小)

  √

 17

 风道工法发生变化(明暗挖互换)

 √

  18 风道内部布置调整、内隔墙材质发生变化(如 砌体墙改结构墙)

  √

 19

 安全出口地面亭的位置发生变化

 √

  20 安全出口的接口位置(与主体,主通道)发生 变化或移动,疏散距离改变

  √

 21 用作剩余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个数发生 变化

 √

  22 安全出口的形式发生变化(折返、剪刀梯、直 梯等相互转换)

  √

 23

 安全出口的提升高度发生变化

 √

  24 地面亭与出入口、风亭间的距离,与周边建筑 的距离发生变化

  √

 25 安全出口的防排烟形式改变(前室、封闭楼梯 间、自然通风排烟间的转换)

 √

  26 地面位置发生变化,地面其余建筑距离发生变 化

  √

 27 提升高度变化、防排烟设计变化(加压送风、 前室)、救援措施(中间设救援平台、边上设

 救援楼梯等措施)

 √

  28 出入口地面亭位置发生变化,与周边地面建筑 (含轨道自身地面建筑)距离变化

  √

 29 出入口长度(...

篇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造价

  摘要:

 政府投资项目 由于投资大、 建设周期长、 以及工程建设本身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等原因, 在实施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影响较大, 因此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应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

 目前,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是各级政府部门非常重视、着力狠抓的一项日常性工作, 其工作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维护建设市场正常招投标秩序和合理控制工程中标价、 为最终合理确定竣工结算造价打下基础等积极作用, 有效预防概算超估算、 预算超概算、 结算超预算的“三超” 现象,以及遏制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和串标现象, 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不真实、 不合理的变更价款。

  一、 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类型分析

 据统计, 建德市 2010--2012 年累计共有 377 个建设项目申报工程变更, 变更金额达 26563 万元。

 工程变更多种多样, 分析我市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 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政策变更。

 主要是指政策处理、 征地拆迁、 人工材料异常波动等引起的工程变更。

 如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等处理费用、 用地范围发生变化, 导致工程变更。

 2、 设计变更。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地质勘察方面。

 地勘文件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尽相符, 导致基础形式被迫调整设计, 造成工程变更。

 二是方案设计方面。

 有些项目在整体布局和使用功能上, 论证时间仓促, 征求意见不够广泛, 考虑不周全。

 三是施工图设计变更。

 主要有设计深度不够、 设计漏项、 水平较低、 专业间沟通少, 出现图纸之间相互矛盾和错误, 形成边设计、 边施工、 边修改的“三边” 工程。

 四是由于施工顺序改变、 施工工艺改进、 工程质量标准改变等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的变更。

  3、 应急、 抢险变更。

 主要是出现在一些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过程中,如遇到暗塘、 暗沟、 流沙、 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抗洪、台风等不可抗力引发的工程损毁、 施工延期等情况而造成工程紧急变更。

  4、 业主要求变更。

 有些业主为了 增加或减少建设项目 的某项使用功能、 或提高装修档次、 或更换材料等要求增加或减少设计项目。

  5、 趋利变更。

 一些施工单位为能顺利地拿下项目 , 在招投标阶段盲目地压低工程造价, 待到工程施工后以施工技术、 市场因素等名义要求变更设计、 追加投资, 导致结算价大幅攀升, 以求得利润最大化。

  根据我市近年来实践证明和国内的数据统计分析, 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力约为 75%~95%; 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力约为 35%~75%; 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力约为 5%~25%。

 因而, 工程变更的监管关键应以设计变更为主, 施工变更为辅, 两者都应兼顾。

  二、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设计变更程序倒置, 真实性无法核实。

 我们在工程变更管理中经

 常发现, 存在先施工后办理设计变更的程序倒置现象, 与通用条款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规定不符, 与《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不符。

 先上车后买票, 隐蔽工程已施工完毕, 审核人员无法对此项变更的真实性、 合理性进行核实。

  2、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内容不具体、 格式不规范。

 首先体现在有一些签证对于所发生事件的数量、 规格记录不完整、 事件发生的日期不交待、内容叙述模棱两可、 模糊不清、 前后重复或矛盾。

 工程设计变更单中对变更的原因、 范围、 部位和内容不明确, 尺寸、 标高和文字说明表达不准确,没有以图示说明, 图示不规范。

 其次, 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需要至少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三方签字、 盖章才能生效、 缺少任何一方的审查程序都属于不规范的变更及签证, 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成为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 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护身符。

 工程以低价中标后, 施工企业要想获得较大利润, 就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来增加施工产值, 往往会在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上用心思、 做手脚, 以赚取更多利润。

 必然会产生工程预付款与完成工程量之间比例失调, 早期付款额度大于工程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容易导致产生半截子工程。

 或是容易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想方设法提出有利于自身的变更, 谋取超额利益, 变相套取政府资金。

  三、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建议

 (一)

 严格控制、 通盘考虑, 科学合理地实施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 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建设的不断深入, 工

 程变更在所难免, 关键是要把好三个原则:

 一是严格控制。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 概算控制预算, 预算控制决算” 的原则,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二是通盘考虑。

 工程变更有时会牵一发动全身, 引发一系列变更。

 必须做到通盘考虑, 切莫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三是科学合理。

 工程变更除原有的越改越好、 越改越省的观念外, 还应树立起性价比的价值工程理念, 必须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

  (二)

 建章立制、 刚性执行, 修订完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是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变更的范围。

 因工程设计变更, 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等均应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二是调整工程变更的审核权限和程序。

 对工程变更实行分类管理, 在变更审核权限划分上, 适当提高基准变更额度和比例, 使之更适应当前政府投资发展趋势, 操作起来也更具有实际意义。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变更, 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可由建设单位召开由发改、 财政、 住建、 审计等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 商定处理方案, 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 边报批。

  (三)

 加强合同管理, 完善和健全合同条款

 一是加强对勘察、 设计、 招标代理、 监理等的合同管理, 要认真推敲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 权利、 义务, 明确对各方因业务水平、 弄虚作假、 工作责任心等原因造成一定比例的变更, 进行经济处罚或行业通报等管理。

 二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 通过在合同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程序及各类变更计价方式、 方法及变更工程款比的

 支付比例等, 达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四)

 落实工程变更的法律责任

 重新修订《政府政府投资项目 责任追究管理细则》, 对各方及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强调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 未按合同约定自行进行工程变更的, 原则上不再受理变更手续补办的申请; 对勘察、设计单位由于主观勘察设计原因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 财政部门要暂停拨付工程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更好的管理工程变更, 在建立专业管理组织及完善管理系统的现状下, 要加强宣传与培训, 完善各自职能, 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现场监管,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 完善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定义、 定价标准, 最终实现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推进与质量、 投资控制相结合。

篇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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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CR- - 2015- - 06004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5﹞41 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投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审计局

 2015 年 3 月 10 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控制项目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80 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2]2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下列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施工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中不需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但因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对工期要求的改变

 及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造成施工工法、工程数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投资变更。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审批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审计、水务、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人防、消防等职能部门(以下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工程变更中与各职能部门相关内容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湘建价〔2013﹞180 号)要求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完善工程变更和造价管理台账。

 第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通过优化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工程变更而节约工程投资的,将按实际节约投资额给予相关单位一定奖励。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审查备案后方能进行施工招投标,凡完成初步设计后进行施工招投标所导致的工程变更一律不予审批。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风险,杜绝施工单位投标过程中的恶意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中标后采取工程变更等形式增加投资的行为,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二、变更规定 第八条

 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备案的施工图原则上不予变更。

 若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变更的原则; (二)必要、合理、安全、经济原则;

 (三)符合批准的城乡规划、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及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有利于优化设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五)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变更和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一)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项目; (二)由于建设、施工单位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三)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四)未取得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变更的项目。

  第十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工程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和预备费之和)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使累计工程费用超过上述费用之和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投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招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不得肢解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变更一般不得对相同内容再次变更。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经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项目建设条件改变、设计自身缺陷、施工实际需要等需变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设计变更应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变更设计单位对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一、一般变更 (一)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且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小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较大变更 (一)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大于 100 万元且未超过 200 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三、 重大变更 (一)涉及调整可研批复内容(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工艺流程等),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超过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三)凡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以后的单次工程变更。

 第十六条

 涉及到工程变更不及时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如结构质量安全、防汛抢险、重大气象变化等)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组织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以会议审查的形式组织变更方案审查和实

 施。建设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本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具备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报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步将投资变更报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变更程序 第十九 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建设、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或施工单位参建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建议,经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取得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同意。

 一、一般变更

 (一)由建设单位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提交变更文件(标明“一般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二)经建设单位审定变更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二、较大变更 (一)属于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向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在会审审批表盖章(签字)确认。

 涉及调整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批复内容的须在联席会议后 3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意见。

 属于施工变更: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对施工变更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在会审审批表盖章(签字)确认。

 (二)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变更文件(标明“较大变更”)后,其中:设计变更需报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在 4 个工作日内下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施工变更由建设单位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

 (三)经审计部门审定变更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四)工程实施完成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下达设计变更批复。

 三、重大变更 (一)同较大变更第(一)条 (二)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变更文件(标明“重大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文件需报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在 4 个工作日内下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或会审审批表)按程序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

 (四)建设单位根据政府审批意见修改变更文件,其中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五)经审计部门审定变更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六)工程实施完成后,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下达设计变更批复。

 四、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变更,在结算审计时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变更手续不齐的,将不予认可。未经相应权限等级授权批准自行组织工程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通过验收和支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请求××工程工程(设计或施工)变更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设计(施工)变更的类别、主要内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等。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内部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内审流程、纪要等。

 (三)拟变更的原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变更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变更工程量、施工预算及对合同价的增减分析报告。

 (四)

 原投标报价书(含报价电子文档)、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电子文档)。

 (五)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造价管理台账(或电子文档)。

 (六)涉及调整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批复内容的变更,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批文。

 (七)其他附图和资料(或电子文档)。

 四、变更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支付程序 (一)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未超过施工合同价的项目,经变更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变更费用支付。

 (二)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超过施工合同价但未超设计概算的项目,经变更审批后,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预算值,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合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情况及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办理超合同价的变更费用支付。

 (三)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超设计概算的,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后,发改部门按程序办理投资规模调整批复,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预算值,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变更补充合同约定办理超概算的变更费用支付。

 (四)对于有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分标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审计部门分标段审定招标

 上限值,以此作为各个标段合同造价控制的依据,工程实施期间严格控制各个标段之间拆借、调剂造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工程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了工程结算后可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5%,余款在项目办理财务决算后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变更费用,由审计部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加强对工程变更及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部门责任和审批时限,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负总责。

 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具体落实工作应纳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年度考核内容及重点工程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批准后的工程变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变更未经审查擅自组织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 二十五 条

 建设、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 二十六 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变更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不力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设置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满足城市交通、运营及公共服

 务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排水、照明、景观工程及其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主要包括:办公、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交通建筑和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4 月 28 日起实施。

 附件:

 设计变更技术分类标准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1、凡不涉及相关行政审批内容调整的一般性变更。

 2、凡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一般性变更。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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