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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9篇

时间:2022-09-21 19:10:06 来源:网友投稿

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9篇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 ■从2013年推广届时可存取款、刷卡消费下一步用于养老保险■采用公民身份证号码两者可共享但暂不会合并国新办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9篇,供大家参考。

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9篇

篇一: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

2013 年推广届时可存取款、刷卡消费下一步用于养老保险■采用公民身份证号码两者可共享但暂不会合并国新办 30 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向公众传递明确信息社保卡今后可作为普通银行卡使用。社保卡将加载哪些金融服务安全性如何保证升级成本谁来买单„„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两部门负责人一一作答。综合晨报记者张岂凡、新华社报道昨日上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一同在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群众关注的有关社会保障卡未来发展的六大焦点问题进行解答。两部门发布会上宣布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将在 2011 年至 2012 年试点2013 年起全面推广力争用 5 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社保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的目标。老百姓届时拿着自己的社保卡就可以存取款、刷卡消费等。社保卡的下一步功能拓展将用于养老保险方面。发布会上宣布社会保障号码将统一采用公民身份证号码但两者不会融合。此外一个覆盖全国的互通互联网络平台正在搭建社保卡将能在全国通用。功能升级作人民币借记卡存取转账胡晓义透露截至今年 7 月底全国170 多个地区实际持卡人数已达到 1.45 亿预计今年底突破 1.9 亿将金融服务集成到社会保障卡上是出于方便人民群众的考虑。目前与金融功能无关的社保卡主要应用于公民身份凭证、 信息查询和医疗费用结算等功能。

 但是 对于参保人员同时面临的保障费用的领取、缴纳、 资金划拨等其他业务 仍无法满足 这也对社保业务和金融业务的结合提出现实需求。李东荣介绍说在加入金融功能后包括就业人员、城镇参保居民、农村参保人员等人群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的领取非即时结算后报销费用的返还等业务都会被集成到社保卡上加载的银行账户中办理。同时社保卡还可以作为普通银行卡进行现金存取、转账、刷卡消费等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支持贷记功能。不过社保卡上加载金融功能没有改变现行的银行管理规定所以用卡办理金融业务时如果违反了现行的征信规定仍会按照现行的征信规定处理。据了解此前发布的《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已经发给了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等。但关于公众普遍关心的社保卡将与具体哪一家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问题昨日的发布会并未给出答案。应用拓展将加入养老保险正在设计现阶段社保卡主要用于医疗保险领域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还包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等。

 在谈及社保卡下一步将要拓展的应用范围时胡晓义表示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总体考虑是“急用为先、逐步扩展” 首先是医疗保险的范围 接下来的功能拓展主要是在群众需求越来越旺盛的养老保险方面。

 “现在城镇领养老金的是六千万人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展并且迅速普及之后又将增加一亿人。

 ” 胡晓义补充说总计一亿六千多万人领养老金每年就算领 12 次就发生几十亿次的支付关系更不用说还有上亿人是在个人缴费环节要发生结算关系所以这方面的需求很大。胡晓义称他们已经就社保卡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应用做了设计。与身份证关系可共享信息但不合二为一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障号码采用公民身份号码。目前身份证号统一作为社保卡号的相关工作正在推广。

 胡晓义否认了社保卡和身份证合二为一的猜测。

 “一证一卡都是政府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现在不太可能相互取代。

 ”根据 2004 年施行的《身份证法》 关于居民身份证的登记规定九个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

 “身份证的功能定位主要是社会管理不太可能提供非常广泛的公共服务登记的信息都是固定的不可能登记大量的动态信息。

 ”胡晓义补充说现发行的社会保障卡的芯片容量成倍于居民身份证记录大量动态信息包括每一次缴费、每一次领取待遇、每一次就医的资金支付等。此外像北京市等发卡比较先行的地区 所有中小学生都有社会保障卡 但 16 岁以下居民并不强制领取身份证。不过一卡一证之间的信息是可以共享的。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和公安部门在居民固定信息方面进行了大量比对工作同时身份管理系统也通过这样的比对来印证和修正居民的

 固定信息。

 ”安全保证采取密码算法严格密钥管理社保卡在加载金融功能后具备了支付和交换的功能其安全性成为群众关注话题。针对这一问题李东荣表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社保卡造假的可能性是极低的这个卡要求是采用密码算法采用芯片技术合作有很严格的密钥管理体系和审批程序。

 针对最近已经发现的一些利用社保卡来违法犯罪的行为胡晓义表示社保卡是国家赋予个人社会保障权益的一种载体请大家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加载金融功能后把卡借给别人就等于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对自己的权益是一个损失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土壤。升级成本主要政府承担仅收工本费新技术在使社保卡功能增加的同时也带来了升级成本。对此胡晓义表示社会保障卡作为政府的一项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主要费用由政府承担。

 “费用不是指我们见到的这张卡而是在卡后面的系统建设、维护以及人工成本的大量支出。

 ”胡晓义解释说对持卡者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就像居民身份证发证时只是收取工本费相同。胡晓义表示发卡成本和收费价格由各省财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标准大致的工本费在 20 至 25 元许多地区会有相关减免政策。

 “有的是利用各种资源来分摊成本减少甚至免去第一次发卡的费用。

 ”全国通用平台正搭建执行统一标准胡晓义表示社保卡在设计之初就是为了全国通用的。

 “现在只有 170 多个地市批准发卡 这是因为这些地区具备了达到全国统一标准的条件。

 ” 胡晓义强调要严格执行统一标准发放的社保卡必须全国通用。

 “当然这张卡的标准统一还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建设支持这个卡使用的后台网络系统。

 ”胡晓义补充表示他们正在搭建覆盖全国的互通互联网络平台并搭建了跨地区的交换接口。胡晓义还称要真正实现全国异地转移接续不仅需要技术方面的支撑还有政策方面的逐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提高统筹层次和标准化建设正在全力推进。

篇二: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

修水县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通过社保卡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的通告 按照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部署, 根据《关于做好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工作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4]47 号)

 文件要求, 我县将于 2015 年启动通过社会保障卡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

 银行代扣代缴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是指参加我县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对象自愿将保费存入社保卡或当地信用社普通银行卡(折), 并委托农村信用社通过社保卡(折)

 扣缴相应保费的缴费方式。

 为了能进一步推广此项惠民业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银行代扣代缴保费时限 每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其中:

 每年 1 月至 3 月为保费集中银行代扣代缴期。

 二、 银行代扣代缴保费对象 凡是参加我县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缴费人员。

 三、 保费代扣代缴银行 我县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卡合作缴费银行为江西省农村信用社, 我省辖区内任一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均可缴费。

 四、 银行代扣代缴保费业务流程 参保人应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激活社保卡, 绑定手机号码, 免费开通短信提示服务并按所选档次存足一年或多年保费, 凭回执存款小票去签订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代扣代缴协议。

 1、 已参保且已有社会保障卡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

 会签订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代扣代缴协议书。

 认真核对并填写完善协议书上本人姓名、村组、 身份证号码、 缴费档次、 手机号码(或家庭电话号码)、 社会保障卡号,确认无误后, 签字按手印, 协议生效。

 2、 首次参保缴费人员与还未领取到社保卡的续保人员, 在签订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代扣代缴协议时, 可以使用当地农村信用社普通银行卡或存折办理银行代扣代缴保费账号登记。

 待领取到社保卡后, 应向乡 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提

 出相关变更申请, 次年开始即可通过社保卡银行代扣代缴保费。

 3、 凡是已实现保费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人, 应每年向社会保障卡(折)

 存入不低于当年应缴养老保险费的存款。

 如需办理变更缴费档次、 银行代扣代缴账号、 手机号码等, 请于每年扣缴保费前到乡 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变更申请。

 4、 县农保局根据申请代扣代缴协议上参保人员确认的信息, 生成代扣代缴明细提供给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按照代扣明细于每月定期实行保费的银行代扣代缴。

 5、 农村信用社完成当月保费代扣代缴工作后, 将代扣代缴结果进行系统反馈, 只要参保人社保卡(折)

 中有足额养老保险费就能扣缴成功并及时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中, 代扣代缴不成功的人员, 县农保局将反馈乡 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乡 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及时督促村 (居)委会继续做好银行缴费的提醒通知工作。

 6、 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度只按一个档次成功代扣到账一次, 不重复代扣也不多扣。

 五、 银行代扣代缴保费的意义及优势 1、 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采用银行代扣代缴方式, 是保费收缴的发展方向。

 既减轻了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工作量, 又简化了参保流程, 提高了服务质量。

 2、 确保基金安全、 及时收缴到位。

 养老保险费直接经社保卡(折)

 转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无需经手现金, 可以减少基金流通环节, 避免基金由多人经手,防止基金被挤占、 挪用、 截留。

 3、 增强了参保缴费的灵活性、 主动性。

 广大城乡 居民只需在社保卡(折)内存够所需缴纳的保费, 即可实现银行代扣缴纳养老保险费。

 此项制度的实施不仅避免了手工收取养老保险费出现错误缴费信息现象的发生, 而且有效解决了因外出打工缴费难的问题, 极大的方便了群众, 提高了城乡 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六、 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询 1、 参保人本人可以持相关证件到银行柜台查询, 银行交易明细会显示是城乡 居保缴费扣款记录。

 2、 参保人可持相关证件到乡 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县农保局通过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系统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及个人账户积累额。

 3、 参保人可登录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 中的“我要查询” , 用本人身份证号码注册登录即可查看到自己参保缴费情况。

 4. 参保人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 通过“0” 键选择人工服务, 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 可以查询到参保人的缴费情况。

 七、 须注意的相关事项 1、 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代扣代缴实行一人一卡(折)

 缴费代扣模式,不是以家庭户主一张卡(折)

 代扣全家保费的模式。

 如一家有 3 人参保, 应按各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将保费分别存入各自的社会保障卡(折)

 账户。

 2、 参保缴费人员可在我省辖区内任一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柜台免费办理有卡现金存缴或卡号汇款转账向社保卡缴存保费, 省外存缴或他行汇存均为收费业务。

 熟悉网上银行的参保缴费对象可以使用网银电子转账功能存缴保费。(即:社会保障卡具有普通银行卡的各种金融功能, 只要知道社会保障卡的账号及开户行即可进行网银电子转存保费。)

 3、 要做到按年缴费。

 如果您中断缴费, 必须向村委会或乡 镇社会保障服务所重新申请补缴中断年限并向代扣缴账户中存足补缴金额, 银行才能对您补缴保费进行代扣, 不按年缴费, 将会给您带来补缴手续的麻烦。

 4、 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卡的保管。

 如果您的社会保障卡遗失, 请及时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挂失并开办新存折, 同时到当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社保卡补卡手续并申请变更代扣代缴账号, 在新卡未到位之前, 请用新存折去银行缴费。

 5、 如您变换了 手机号码, 请及时向农村信用社与乡 镇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变更, 否则您无法接收保费代扣代缴相关短信提示服务。

 6、 当年年满 60 周岁的参保人员, 应在到龄月之前去银行缴足保费, 并持您的身份证、 户口本、 社会保障卡等复印件向村委会申报领取养老金。

 如您不能及时按上述要求办理, 将会影响您的待遇发放。

 特此通告 修水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咨询电话:

 0792-7055136

 0792-7055138 办公地址:

 修水县城南九九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农保经办大厅

篇三: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

卡社保卡新规 社保卡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

 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人社部表示将用 5 年左右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

 从 2015 年起,社保卡将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一卡通”的功能。如把社保卡、就诊卡和银行卡三合一,实现就医“一卡通”。

 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账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

 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账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社保卡的作用很大很便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并不是那么广泛,带给人们的实惠性不高,建议广大消费者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搭配一些商业医疗保险来做补充。

 社保卡和医保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概念不同。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

 第二、功能不同。社保卡不仅具有医保卡功能,还是办理各项社保业务的重要凭证,例如领取失业金等等。但医保卡仅限于医保功能,只能用来享受医保待遇。

 第三、发卡地方不同。医疗保险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而社会保障卡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

 第四、安全性能不同。社保卡采取了全国统一的三层密钥管理体系,它的安全性、可靠性已通过国家验收,真正能够使社会保障卡成为参保人员的“安全卡”、“放心卡”,也为未来实现跨省的全国通用打好了基础;而医保卡则没有这种管理体系,安全系数较低。

 第五、社保卡用途更广泛。社保卡将广泛应用于人力社保各项业务,并可作为金融借记卡使用,医保卡仅作为医保就医结算凭证。

 第六、社保卡性能更稳定。社保卡由于采用集成电路芯片,比采用磁条介质的医保卡性能更加稳定,不易损坏,且更加安全。

篇四: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

S03. 060A1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T37702 — 201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ofpaymentserviceforresidentsold-ageinsurance2019-06-04 发布 2019-06-04 实施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布

 目

  次前言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待遇核定 2………………………………………………………………………………………………… 4. 1 基本要求 2…………………………………………………………………………………………… 4. 2 告知 2………………………………………………………………………………………………… 4. 3 受理 2………………………………………………………………………………………………… 4. 4 初审 2………………………………………………………………………………………………… 4. 5 复核 2…………………………………………………………………………………………………5 待遇支付 2………………………………………………………………………………………………… 5. 1 基本要求 2…………………………………………………………………………………………… 5. 2 待遇发放 2…………………………………………………………………………………………… 5. 3 待遇调整 2…………………………………………………………………………………………… 5. 4 待遇暂停 3…………………………………………………………………………………………… 5. 5 待遇恢复 3…………………………………………………………………………………………… 5. 6 待遇清算 3……………………………………………………………………………………………6 资格核对 3………………………………………………………………………………………………… 6. 1 基本要求 3…………………………………………………………………………………………… 6. 2 核查认证 3……………………………………………………………………………………………7 争议处理 3…………………………………………………………………………………………………8 档案管理 3…………………………………………………………………………………………………9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3……………………………………………………………………………………参考文献4………………………………………………………………………………………………………ⅠGB / T37702 — 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 / T1. 1 —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 / TC474 )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社会保险局、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四川省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陕西省铜川市失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湖南省湘潭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华芳、罗莽、罗赣湘、秦瑞、李峰、黄家端、陈海栋、穆利、夏方德、杨成、王岚、杨静、韩琴、张兆兆、马亚平。ⅢGB / T37702 — 201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的要求,包括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资格核对、争议处理、档案管理、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 T31596. 1 — 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 1 部分:通用GB / T31596. 2 — 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 2 部分:养老保险GB / T3159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GB / T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 / T31596. 1 — 2015 、 GB / T31596. 2 — 2015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 / T31596.1 — 2015 、 GB / T31596. 2 — 2015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3.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residentsold-ageinsurance ; ROI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注:在校学生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GB / T31596.2 — 2015 ,定义 2. 1. 2 ]3.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benefitsforROI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用于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GB / T31596.2 — 2015 ,定义 5. 4. 1 ]3. 3参保人

 theinsured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个人。[ GB / T31596.1 — 2015 ,定义 3. 1 ]3.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thesocialinsuranceadministrationstaff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1GB / T37702 — 2019

 的运行管理、经办事务和社会服务职责的机构。[ GB / T31596.1 — 2015 ,定义 8. 1 ]4 待遇核定4. 1 基本要求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受理参保人待遇领取申请,审核待遇领取资格,核定待遇标准。4. 2 告知社保机构应按月生成次月到达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名单,会同事务所、协办员告知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4. 3 受理4. 3. 1 村(居)民委员会应受理参保人提出的待遇领取申请,核对参保人提供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参保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报事务所。4. 3. 2 社保机构或事务所宜直接受理参保人提交的申请材料。4. 4 初审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上报社保机构。4. 5 复核4. 5. 1 社保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对参保人是否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待遇进行核查。4. 5. 2 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社保机构应为其核定待遇,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4. 5. 3 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社保机构应会同事务所、协办员告知其原因。5 待遇支付5. 1 基本要求社保机构应通过合作金融机构,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月足额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暂停待遇发放的,应按规定办理待遇暂停手续;符合待遇续发条件的,恢复待遇发放。5. 2 待遇发放5. 2. 1 社保机构应按月生成待遇支付明细,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5. 2. 2 社保机构应按月核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支付确认。5. 3 待遇调整社保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为符合待遇调整条件的待遇领取人员调整待遇。2GB / T37702 — 2019

 5. 4 待遇暂停社保机构应按规定对疑似死亡、疑似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及处于服刑期的待遇领取人员,暂停待遇发放。5. 5 待遇恢复经核查,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暂停人员,社保机构应恢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 6 待遇清算社保机构应为需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清算待遇。6 资格核对6. 1 基本要求社保机构应通过信息比对、互联网自助认证、入户走访等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格认证,并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6. 2 核查认证6. 2. 1 社保机构应定期联网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及时停发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待遇,责令退回重复领取的待遇。6. 2. 2 社保机构应会同事务所、协办员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及时停发已死亡人员待遇,责令冒领人退回冒领的待遇。7 争议处理社保机构应接受待遇领取人员提出的待遇领取资格、待遇领取标准、待遇领取时间等异议申请,对反映的情况予以核实,对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应予以纠正。8 档案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档案管理应符合 GB / T31599 的规定要求。9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待遇支付服务的监督评价与改进应符合 GB / T31597 的规定要求。3GB / T37702 — 2019

 参

 考

 文

 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4 〕 8 号)[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 17 号)[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23 号)

 [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 〕34 号)[6 ]

 关于对参保人员死亡注销相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险中心函〔 2017 〕 125 号)4GB / T37702 — 2019

篇五: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

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升经办服务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线上服务实行一网通办、线下经办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技术优势,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服务网点、网站、自助服务设备和移动客户端有机结合,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自治区统一建设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外部各应用系统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机制,数据信息和应用系统实行自治区级集中管理。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自治区级统筹模式,在政策执行、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做到全区规范统一,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包括业务经办通则、网上经办、参保登记、征缴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待遇发放、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基金财务、稽核内控、统计管理、数据管理、档案管理、诚信管理等十五项业务,各级社保机构按本规程办理各项业务。

 第二章

 业务经办通则

 第五条

 本规程的经办服务对象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全面推行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前台后台分离,受理审核分离,实现全业务综合受理,全流程集成服务,全方位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网上经办、窗口经办等方式办理各项业务,逐步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办服务”。

 (一)网上经办:网上经办大厅、掌上社保移动客户端、自助服务终端、各类互联网服务平台。

 (二)窗口经办:社保机构服务窗口(包括政务大厅窗口、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窗口等)。

 第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由参保单位所属参保地社保机构管理,逐步实行市内通办,并过渡到全区通办,可授权下沉窗口经办。

 社保机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在自治区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养老保险业务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条

 本规程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包含临时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护照等在有效期内的证件。

 第十一条

 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作为参保人员身份标识和参保凭证,实现养老保险各业务环节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

 本规程所需证件资料可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无需用人单位、个人提供。

 第三章

 网上经办

 第十三条

 网上业务经办是指通过互联网与业务系统间建立数据交换机制的各种服务方式,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助申报养老保险业务,社保机构经办工作人员通过业务系统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社保机构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遵循统一规范、高效便捷、安全稳定、智慧友好原则,推广网上经办业务模式,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拓展服务渠道,丰富网上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

 网上服务包括业务事项预约服务、公共服务事项在线申报、业务进度查询、参保信息查询、咨询投诉、信息公开、表单和办理结果打印等。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网上服务平台办理业务应遵守网上经办服务约定。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采取告知承诺制及事中、事后检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国家关于电子档案归档的相关规定,经办信息以电子档案的方式留存。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登录社保机构规定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社保机构应在接收申报信息后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该次申报业务。审核通过的业务直接在业务系统生效,审核未通过的业务应向申报人反馈原因。业务办理结果通过业务系统与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交换即时反馈,供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查询。

 第十八条

 社保机构可对参保单位的网上申报工作进行实地核查,实施单位网上申报业务信用等级管理。对于网上经办差错率高、缺乏诚信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可降低网上经办权限或取消网上经办资格。

 第十九条

 社保机构应建立网上服务评价机制,定时监测办理事项、进度、结果等信息数据,主动接受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效能评价的重要依据。可采用自我评价、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社保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网上服务,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和提升网上服务质量。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社保机构应通过“联办登记”“依申请登记”方式完成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联办登记”是指,新成立单位在完成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登记时,即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社保机构应及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民政、编制管理等部门交换的信息。通过部门间协作机制督促新成立单位发生用工行为后及时办理人员社会保险登记。

 “依申请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暂未共享登记信息的,用人单位应在单位成立的 30 日内提供登记事项相关材料,通过线上提交参保登记申请或线下窗口申请的方式申报社会保险登记。

  (一)“依申请登记”用人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民政、编制管理等部门批准成立文

 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依申请登记”审核申请资料,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用人单位不符合单位登记条件的,应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理由,终止业务办理;

 2.资料不全的,应退回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资料名称,中止业务办理;

 3.资料齐全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社保机构依托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信息及时完成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未提供共享信息的,可通过“依申请变更登

 记”方式完成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营业执照注销、吊销或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社保机构依托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信息及时完成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未提供共享信息的,可通过“依申请注销”方式完成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机构申报参保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保机构申报参保登记。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在发生信息变更的 30 日内办理人员信息变更,并提供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应依法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的,参保单位应在 30 日内申报暂停缴费。

 第五章

 征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原则上应于每月 20 日前向社保机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人员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在明确告知核定部门后,可以不申报,社保机构按上期缴费人数、基数核定。缴费工资申报可通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交。

 第二十七条

 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实行申报承诺制。参保单位应承诺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并保存本单位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代扣代缴明细。

 第二十八条

 社保机构按自治区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向上取整,保留到元),并按月确定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以下简称“应缴金额”,保留到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单位和职工暂按上年度的基数预核预缴养老保险费;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对应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至 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社保机构与税务部门统一搭建全区社会保险费共享信息平台,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该平台传递参保登记数据、应缴金额、特殊缴费业务核定、退费业务和到账数据等信息,通过该平台与税务部门传递缴费信息,达成税务、业务与财务部门征缴数据三方统一。建立按月对账机制,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调整至相符。

 第三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准确记录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到账数据,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实时到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保单位存在连续欠费超过 6 个月或按照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将其列入缴费异常参保单位,社保机构暂停生成应缴金额。

 第三十四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应在收到社保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当月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因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原因逾期未缴纳的,应重新申请、重新核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多缴、误缴养老保险费的,向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社保机构审核后及时退付。因退费需重新核定待遇的,社保机构追回已多发的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待遇标准。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原因存在重复缴费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转入地社保机构告知参保人员其重复缴费的情况并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清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并记录相关信息。

 参保人员申请退费时填报《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附件 1),社保机构通过自治区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调取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信息。

 第六章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个人权益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信息;

  (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信息;

  (三)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其他反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社保机构依据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和缴费信息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可通过经办窗口、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各类互联网服务平台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保机构查询本人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参保人员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

 第三十九条

 个人权益记录遵循依法管理、完整准确、高效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在对外提供个人权益信息以及必要的公示(公布)中,社保机构应对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脱敏处理。

 第四十条

 对已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未在系统中准确记录缴费并分配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应依据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始凭证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司法部门等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可以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说明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社保机构应对查询申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填报《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历史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 2)。社保机构对确需维护的,应在审核后予以维护,保留维护前的记录,记录维护信息,将维护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四十三条

 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待遇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四十四条

  社保机构对个人权益记录信息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第四十五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要社保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待遇领取书面证明的,社保机构可通过窗口、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

 第四十六条

 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明细》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领取证明》。

 第四十七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通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社保移动客户端等方式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附有电子印章和验证编号(验证二维码),电子印章与公章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依据国家每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准确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保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计息结转,每年按规定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

篇六: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

关于养老金的问题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1 年 4 月 25 日消息:养老保险关乎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一直都是大家十分关注的话题,缴费这么多年,将来能拿多少养老金吗?

 一、养老保险待遇知多少?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出来的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

 3 、个人账户领完了怎么办?当个人账户全部领取完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终身。

 (二)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低受哪些因素影响? 1、按照我国目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基本养老金与 个人累计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个人账户金额多少、退休年龄的大小、当地职工平均工资高低都有直接关系。

 2、累计缴费时间越长,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越多;缴费水平越高、退休时间越晚,个人账户养老金越多。

 3、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会影响计发月数,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高低

  2 产生影响。

 (三)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目前规定是 15 年 二、领取金额怎么算?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公式 1 、基础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2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第 1 年缴费工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第 n 年缴费工资/第 n-1 年职工平均工资)÷实际缴费年限 3 、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含利息)÷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二)养老金测算服务平台 1、人社部于 2019 年底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开通了养老金测算服务,目前支持的是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测算。

  3

 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点击 http://si.12333.gov.cn,输入相应参数,就可以预估自己的养老金啦!

 :

 (二)电子社保卡也可以测算退休后的养老金呦!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微信小程序搜索“国务院客户端”,便民服务栏下领取电子社保卡。

 2、在电子社保卡首页点击“全国服务”—“养老金测算”,按操作提示进行即可。

 三、继承问题

  4 如果还没退休就去世,已缴的钱怎么办?会不会白缴了? (一)别担心!对此国家政策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二)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篇七: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

21 021 年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身份凭证和金融支付功能,全面提升社保卡公共服务能力,稳妥有序推进以社保卡为载体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服务增效、精准发放为目标,按照“职能不变、左右兼容、补贴进卡”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保卡安全、便捷、覆盖广的优势,通过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整合集中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健全补贴资金发放全过程监管长效机制和基层服务体系,构建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保卡“一卡通”服务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推广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一卡通”平台(以下简称“一卡通”平台)和财政部门惠民惠农补贴“一本通”平台(以下简称“一本通”平台),逐步实现互相配合、数据互通。到 2021 年年底,以社保卡为载体发放各类补贴的比例达到 70%以上,到 2022 年年底达到 90%以上,到 2023 年年底前原则上达到 100%。

  三、应用范围

 (一)教育领域。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原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补贴。(市教育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民政领域。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孤儿助学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临时救助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市民政局牵头)

  (三)住房公积金领域。主要包括个人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牵头)

  (四)农业领域。主要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等。(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五)林业领域。主要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贴、造林补贴。(市林业局牵头)

  (六)各类扶贫补助资金。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收益分配资金、雨露计划资金、特困基金。(市扶贫办牵头)

  (七)卫生健康领域。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市卫生健康委牵头)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主要包括职工和居民养老、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助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九)医疗保险领域。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个人账户手工报销、离休人员医疗费手工报销、医疗救助金手工报销、生育津贴。(市医保局牵头)

  (十)涉退役军人相关领域(涉密事项除外)。主要包括由我市各级退役军人局直接发放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住房补贴、冬季采暖补贴、烈士褒扬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优抚对象物价补贴、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市退役军人局牵头)

  (十一)涉残疾人相关领域。主要包括残疾学生教育资助金、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和致富能手奖励、盲人按摩机构扶持资金。(市残联负责)

  (十二)涉工会领域。主要包括困难职工帮扶补助、职工医疗互助金、劳模荣誉津贴。(市总工会负责)

  四、工作任务

 (一)提升社保卡覆盖率。开展社保卡信息化便民服务提升行动,打造线上线下全流程服务体系,到 2021 年年底,全市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 511 万,居民社保卡持卡率达到 95%以上,电子社保卡签发率达到实体持卡数的 35%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补贴主管部门、社保卡合作银行)

 (二)建立“一卡通”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社保卡服务质效,提升数据共享共用水平,构建“一卡通”应用和服务体系。到 2021 年年底,改造完成集身份认证、数据交换、接入控制、应用管理、业务调用、资金结算等服务管理和监管功能于一体的社保卡惠民服务“一卡通”平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智慧城市服务中心、社保卡合作银行等配合)

  (三)完善基础信息。市、县两级相关补贴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享受补贴对象人员名单,审核完善补贴项目名称、补贴标准、发放周期、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并通过“一卡通”平台核对社保卡持卡库信息(标注未办理社保卡的人员)、获取社保卡银行账户,比对结果要及时反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合作银行要通过“绿色通道”和上门服务的方式,引导享受补贴人员分批有序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确保其正常领取各项补贴。(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相关补贴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卡合作银行)

  (四)加强工作衔接。对已纳入“一本通”发放的补贴,保留原系统、发放流程、业务部门与合作银行的关系,先通过整合发放银行账户和社保卡金融账户的方式实现“一本通”和“一卡通”的并行融合,再逐步过渡到以社保卡为载体发放,具体进度由“一本通”合作银行按相关规定推进;对未纳入“一本通”发放的补贴,市、县两级相关补贴主管部门要与合作银行签订《补贴资金发放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发放时间、信息反馈、资金监管、对账办法等权责义

 务,确保能够按照规定时间和频率以社保卡为载体进行补贴发放。(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相关补贴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卡合作银行)

  (五)规范资金发放。市、县两级相关补贴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将补贴发放人员数据上传到“一卡通”平台,并推送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不得在补贴发放业务中额外收取费用,并及时向发放平台反馈发放结果。对于发放失败的,补贴主管部门要重新核实后交合作银行按程序及时补发,确保享受对象足额享受补贴。要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主动提供数据支持,便于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相关补贴主管部门、财政局,社保卡合作银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社保卡为载体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是一项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及时研究解决矛盾困难,强力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惠民惠农补贴按时足额通过社保卡发放。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将社保卡的发行应用和服务管理纳入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督导调度,切实提高社保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二)严格发放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补贴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一本通”和“一卡通”平台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定期公示补贴项目名称、政策标准和发放情况等,

 通过配备社保卡对账簿和免费短信推送等方式,做好发放记录和通知提醒,实现公示信息与实际到账信息的双向验证。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要按对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落实,做到辖区内相对统一;以家庭为单位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应发放到户主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家庭成员共同指定的社保卡金融账户;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强制收集、代管享受补贴人员的社保卡,不得代为领取和强行索取补贴资金;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未成年人等,因特殊原因确需由他人代管代持社保卡的,要依法代管代持。

  (三)确保数据安全。要充分利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补贴对象身份信息核查机制,加强对补贴对象资格的前端审核,形成自主申请、录入、审核、预警、查询、公示、拨付、发放于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要依法保护共享数据安全,做好各环节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避免信息泄露及未经授权的使用,切实保障持卡人资金与信息安全。

  (四)注重宣传引导。以社保卡为载体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服务引导,做好告知解释工作,避免“一刀切”,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要不断拓宽群众咨询、投诉和监督渠道,切实提升群众知晓率,提高群众办卡、补卡、用卡的主动性。要认真落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相关措施,实施服务流程和渠道适老化改造,满足群众合理的跨行换卡需求,确保发卡、用卡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篇八: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一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按 《社会保险法》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并定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其实《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未来的实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建设。本文内容更多的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的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笔记主要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对于 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共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和运作。

 2、社会保险的功能 1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 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可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

 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6、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7、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制度的方针和社保水平应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

 1、社保制度的方针 1广覆盖即扩大社保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保制度中来。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所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水涨船高”的正相关关系。

 3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2、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 【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1、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权利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登记义务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2、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 1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解读】本条系关于将社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保财政保障的规定。

 1、社会保险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 “十一五”十七要努力实现的目标之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 2.23 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 80%以上。

 2、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财政保障 1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的筹资主渠道包括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滞纳金和其他渠道。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失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3税收优惠一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二是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三是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监督的规定。

 1、人大监督 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行政监督 1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其他行政机关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3、社会监督 1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有关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行政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3 2、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各自的职责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各项社保基金不足时给予补贴负责核定和拨付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负责社保基金存入的财政专户的管理负责审核全国社保基金预算、决算草案负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的规定。

 1、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建档即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保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3、个人权益记录即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个人。

 4、咨询服务即应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社保待遇支付即应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待遇。

 6、公布和汇报社保基金情况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7、社会保险稽核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8、受理举报、投诉对于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依法处理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9、加强内部管理即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

篇九:退休金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劳字〔2004〕22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过渡年金管理办法》(人事〔2010〕345 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业务管理细则》(人事〔2012〕674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日期:2014 年 6 月 4 日 实施日期:2014 年 6 月 4 日 吉林油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RL-18-2014

  发布版本:A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享受对象包括生活补贴享受对象和过渡年金享受对象。其中:

 (一)生活补贴享受对象包括:

 1.在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200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离退休人员; 2.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二)过渡年金享受对象。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止期间退休、且符合《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人劳字〔2004〕220 号)规定、并参加了企业年金的合同化员工。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以下简称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二)职责明晰,流程通畅; (三)发放准确,资料完整; (四)严格监督,资金安全。

 第四条 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标准是按照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离退休时的岗位级别和退休时间确定,具体标准由中油集团公司统一制定(详见附件 1、2)。

 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时间与养老金发放时间同步。

 第五条 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业务管理工作在中意阳光

 团体年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意年金系统)中统一管理。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层级和管理权限,完成相关操作和审批事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工作由吉林油田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协作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一)社保中心主要负责生活补贴(过渡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起草、报批和下发工作;负责生活补贴(过渡年金)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的核准、发放信息的审核、离退休时岗位级别的认定;负责处理中意年金系统的生活补贴发放、暂停发放、恢复发放、关键信息变更等具体业务;负责生活补贴(过渡年金)资金的管理、发放计划编制、申报、报盘文件的下载、资金拨付和反馈以及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的认证工作。

 (二)人事劳资部门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关键信息、基本信息变更的申报工作; (三)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负责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生活补贴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公司承担。其余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补贴

 (过渡年金),所需资金由中油集团公司承担。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新增生活补贴人员。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到社保中心进行岗位级别、享受标准和享受时间的认定并录入中意年金系统,审核通过后完成增册业务。

 第九条 新增过渡年金人员。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到社保中心进行岗位级别、享受标准和发放时间的认定。同时在企业年金系统完成人员减册业务,中油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完成和中意年金系统的对接。月底前在中意年金系统接收核对新增人员信息,审核通过后完成增册业务。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各单位应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并将离退休人员相关减册证明上报社保中心,在中意年金系统完成减册业务。对确认死亡但死亡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先按暂停发放业务办理,待死亡证明材料齐全后,在中意年金系统中再进行死亡人员减册业务。

 第十一条 社保中心每年应对异地居住人员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生存认证工作。

 第五章

 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中油集团公司承担资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

 的发放。

 (一)每月 3 日前,各单位向分管保险所上报人员增减信息和变更信息。各保险所每月 5 日前,在中意年金系统完成分管单位上月离退休人员各类业务处理工作,逐级审核至社保中心。

 (二)每月 7 日前,社保中心在中意年金系统完成审核并下载当月支付行汇总表及银行支付文件和发放明细表,经领导批准后,通过建设银行统一进行资金拨付。

 (三)每月 15 日前,代发开户银行网点将当月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资金打入离退休人员账户。

 (四)每月 18 日前,社保中心与银行进行对账,在核实无误后,银行提供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反馈回执单。社保中心扫描回执单上传至中意年金系统,完成支付结果的反馈。

 第十三条 公司承担资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

 (一)每月 3 日前,各单位向分管保险所上报人员增减信息和变更信息。各保险所每月 5 日前,在中意年金系统完成分管单位上月离退休人员各类业务处理工作,逐级审核至社保中心。

 (二)每月 7 日前,社保中心在中意年金系统完成审核并下载当月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经领导批准后,将明细表提交给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审核后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给社保中心。社保中心通过建设银行统一进行资金拨付。

 (三)每月 15 日前,代发开户银行网点将当月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资金打入离退休人员账户。

 第十四条 因判刑、劳教、失踪、生存认证失去联系等符合暂停发放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各单位应注明暂停发放原因并附相关材料,经社保中心批准后,办理暂停领取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 具备恢复发放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各单位应从养老金恢复发放的当月同时恢复发放生活补贴(过渡年金),注明恢复发放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中心批准后,办理生活补贴(过渡年金)恢复发放手续。

 其中刑满释放、劳教期满人员恢复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的,发放标准按照同类人员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章

 信息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 已经确定的岗位级别等关键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一)生活补贴人员发放标准及起始时间变更。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出具变更情况说明,连同本人档案报送社保中心审核。分管保险所在中意年金系统进行修改,社保中心审核后生效。

 (二)过渡年金人员发放标准及起始时间变更。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出具变更情况说明,连同本人档案报送社保中心审核后,由社保中心出具《关于 xxx 同志退休前岗位职务(专业技术级别)的认定说明》,由所在单位到公司人事部门加盖公章后,在企业年金系统提交修改信息。中油集团公司人事部保险处审核后将变更的信息转给中意保险公司,月底前社保中心在中意年金系

 统中接收过渡年金标准及起始时间变更数据。

 第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由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制表,并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和存折原件扫描件,报社保中心批准后进行修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吉林省和中油集团公司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吉林省和中油集团公司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油田社会保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的实施方案》(吉油联办字〔2004〕11 号)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吉油社保字〔2006〕2 号)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社保中心 编 写 人:张

 锐 审 核 人:兰

 浩 批 准 人:张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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