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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总结7篇

时间:2022-09-16 08:30:04 来源:网友投稿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总结7篇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总结 教育简报 (第212期) 小学 2022年4月12日 讲“文明”重“礼仪”主题教育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总结7篇,供大家参考。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总结7篇

篇一: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总结

育简报

 (第 2 12 期)

 小学

 2022年4月12日

  讲“文明”重“礼仪” 主题教育活动简报

 为切实提高我校学生的文明礼仪素养,全面推进文明和谐校园建设,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定良好的文明礼仪习惯,形成一个从真、向善、求美的良好礼仪氛围。根据相关文件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于2022 年 4 月 12 日,开展了一系列的文明礼仪、行为主题教育活动。

 通过国旗下讲话开展讲“文明”、重“礼仪”主题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向全校师生提出倡仪,要求师生做到以下方面的要求:保持仪表整洁,着装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不着奇装异服;男生不穿背心、短裤,女生不穿超短衣、裤、裙,上课不得穿拖鞋;男生不留过长头发,染发,女生不涂指甲油、口红,不染发,不戴耳环。

 各班开展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主题班会,班会上,班主任要求全体学生做到以下方面的要求:尊师重教,诚实守信;不带食物进入学习场所,上课不迟到、早退、不吃零食;不吸烟喝酒打架斗殴,守校风校纪;爱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乱扔垃极;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公物;遵守食堂就制度,做到文明就餐。

 通过家校微信群向学生家长宣传“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的制度及法律法规。还通过学校的 LED 显示屏滚动播放“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宣传标语。在校园显要位置安置

  “中学的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食堂餐厅醒目位置张贴文明宣传字画,时刻提醒同学们文明伴我行。

 通过本次文明礼仪教育主题活动的开展,培养了学生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的提升,提高了全校学生的文明素养,使全校学生的语言更文明,行为更规范。学生能够遵守公德、严于律己、礼貌待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积极争做文明学生。让文明之风吹遍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篇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总结

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黔西三小

 黄娟 通过对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学习 ,我不光对文明行为有了更深的看法和了解,也收获了许多哲理与感悟。

  步入 21 世纪,人类文明的到极大的跨越和发展,从而面对文明产生了理解上的差异和区别。作为一位人民教师,作为文明社会的一份子, 我们深刻认识到,文明史有细节内在构成,素质更是文明的积累。

 因此,我们不光应当从现在起,培养自我素质,更要注意文明的细节,关注身边的不文明事件,并及时的提出改正加以防止。并且,文明也应当融入生活融入每一处,在公共场合不大声喧哗,不随意乱扔纸屑,不践踏绿化,保护环境做一个有素质的好公民,文明用语都是日常生活应该做到的。

 首先要在实践中强化自身的道德修养,强化道德修养需要从书本中汲取知识。更需要积极投身到实践中去锻炼,也只有如此,才能培养与时代相适应的道德情感,意志和信念,形成相适应的道德语言,行为和习惯,才能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更好地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培养自己的一身浩然正气,才敢于向不文明的不和谐因素挑战。

 其次,在不断强化自身的素质过程中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关键在于在各种环境下能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重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注意自己的言行,珍惜自己的名誉,待人处事端庄厚重,念念不忘自己的身份,不轻浮,不流俗;不自大

 也不自卑。自省就是要严于解剖自己,进行经常性的自我批评,扬长避短,勇于承认并及时改正错误;自警就是经常地警示告诫自己,不说有损自己及学校声誉,形象得的话,不做有损学校及社会形象的事。自励就是敢于肯定自己的优点和成绩,鼓励自己奋发向上,使自己的思想品质和道德境界不断提高和升华。

 文明修身,我们缺少的是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我们立场坚定,态度明确,然而在平常却忽略了一些“小事”。随手扔掉了废纸,随地吐了口痰„„“有些事,我们就是不注意,其实也知道这是不对的!”对错不论,有一点我们必须要认识到,越是小的事情越能体现精神。去过新加坡的人都会被该城市的“干净”所折服,而干净不正是源于市民的环保意识吗?反过来,后果可想而知。缺少意识,从小处说毁掉的是个人的形象,从大方面来说影响的是我们整个群体的形象,因此我们最需要和最迫切的就是要提高我们的文明意识。我们需要的是坚持。做好事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

 文明修身不能浅尝辄止,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严格要求自己,从而真正提高自己的修养。有了坚持到底的决心,陋习才会慢慢改掉;有了坚持到底的决心,良好的生活习惯才能得以形成;有了坚持到底的决心,才能将学生文明修身进行到底!

 

篇三: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总结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树立文明观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天府文化,提升新时代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目标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与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战略定位相符合,坚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及天府文化与创新发展并存,弘扬天府市民创新创造、优雅时尚、乐观包容、友善公益的向善品质,建设新时代文明行为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的美丽宜居公园城市。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法兼治,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并举、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交互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

 第六条

 工作机构

 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社会共治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倡导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爱国主义)

 公民和组织应当忠于祖国,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荣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遵守国旗升挂、国徽悬挂、国歌奏唱等规定。

 第十条

 公共场所文明

 在促进公共场所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遵守公共礼仪; (二)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 (三)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四)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控制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吸烟(含电子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避免干扰他人; (七)文明观赏花卉果实,爱护公共绿地和其他景观设施; (八)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各种演出、比赛,文明喝彩助威; (九)遵守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米线”“禁止喧哗”等文明标识的引导; (十)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

 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十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二)文明祭祀,不在道路、居民区、河道、绿地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十三)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文明

 在促进交通安全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闪应急车灯的车辆; (二)礼让校车,在学校附近路段减速缓行,车辆接送学生时规范停放,不影响交通; (三)在出入口或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不恶意鸣笛; (四)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缓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五)驾驶机动车时,不占用应急车道等专用车道,不随意停车、变道、穿插、加塞、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合理使用远光灯; (六)依法规范有序停车,将车辆停放在合法停车场或划线区域内,沿行驶方向停车,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八)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低头看手机,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过马路时不追逐打闹;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有序上下,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十)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十一)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按规定戴好安全头盔,不侵走机动车道,不逆向行驶,在路上横过机动车道下车推行; (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安全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社区和谐文明

  在促进社区和谐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爱护消防设施、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 (二)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晾晒、悬挂、摆放私人物品等;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四)在进行装修装饰或者从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五)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避免伤害、惊扰他人,外出遛放宠物应佩戴牵引绳,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六)不得高空抛物,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和谐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乡风文明

  在促进乡风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 (二)崇尚勤劳致富,抵制好逸恶劳; (三)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不违规焚烧秸秆; (四)保护乡村风貌,维护乡村良俗,传承乡村文脉; (五)不得占用公共巷道摆放杂物,家禽家畜集中圈养,及时清理圈养家禽家畜粪便; (六)爱护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文明

  在促进旅游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文物古迹,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维护景区环境,服从管理,爱护公共设施; (三)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庄严肃穆的景区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得嬉戏打闹,不得实施歪曲、丑化、否定英雄烈士形象和事迹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

 在促进生态文明方面,应当自觉维护“雪山下的公园城市”名片形象,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维护自然保护地、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川西林盘、天府绿道等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自觉维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禁止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 (三)自觉规范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节约资源,减少生活垃圾,尽量使用环保产品,自觉进行垃圾分类; (五)保护野生动物,禁止违法猎捕、运输、利用和繁育野生动物,禁止违法买卖、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网络文明

  在促进网络文明方面,应当自觉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使用文明语言,理性表达,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二)尊重他人权益,保护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三)传播先进文化,不得发布和传播具有迷信、色情、赌博、暴力等有害身心健康的视听资料和信息; (四)尊重自主创新,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创作生产传播文

 娱作品时应当抵制低俗、庸俗、媚俗; (五)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医疗文明

  在促进医疗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医疗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倡导健康文明

 鼓励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碳惠天府”行动,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制止餐饮浪费,合理膳食,践行“光盘行动”; (二)使用公筷公勺、分餐制等健康文明用餐方式; (三)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推广绿色新能源的运用; (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绿色出行; (五)积极参与“运动成都全民健身”、“书香成都全民阅读“等活动; (六)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文明简约、绿色环保祭奠故人; (七)其他鼓励倡导的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

 倡导友善公益

  鼓励发扬助人为乐、互相关爱的优良传统,弘扬“友善公益”精神,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加科普教育、支教助学、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 (二)积极参加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心理辅导和其他志愿者组织,提供志愿服务; (三)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犯罪案件、缉拿犯罪嫌疑人; (四)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个人,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现场救护; (五)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六)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爱岗敬业,尊重服务对象; (七)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为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倡导全龄友好 鼓励在社会生活中弘扬家庭美德,关爱“一老一小”和特殊群体,营造“全龄友好”的社会氛围,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二)尊敬长辈,帮助老人,让老年人舒心长寿; (三)关爱未成年人,注重心理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关爱特殊群体,为行动不便利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士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扶持; (五)邻里之间互敬互助; (六)其他弘扬全龄友好文明的行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

  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规划、政策; (二)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三)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办事机构

  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相关标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制度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 第二十九条 评优评奖 取得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有关部门在“鲁班奖”等评优活动以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推荐上报。

 第三十条 绿色金融

 (四)发布或者指导发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六)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宣传、表彰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七)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社区发展治理部门

  市和区(市)县社区发展治理部门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促进社区文明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居民崇德向善,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全龄友好的和谐关系,弘扬开放包容公益友善精神,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

 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业质量标准,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

  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计划,把文明行为规范内容和要求体现到各学科体系建设中。

 第二十六条

 文化部门

  文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社区书屋、农村书屋阅读空间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提升

 文明意识。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部门

  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引导公众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市场经营主体文明、诚信经营。

 加强文明用餐宣传力度,积极推行“文明餐桌行动”、持续推进“明厨亮灶”工程,按照文明促进工作要求,建设绿色文明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

 餐饮企业

  餐饮服务企业及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用餐。

 第三十条

 旅游部门

 出入境、交通运输、旅游等管理部门应当在办事大厅、机场、码头、车站、口岸、景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采取适当方式宣传相关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文明旅游。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

  旅行社应当告知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部门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和监管,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企业

  互联网企业、其他互联网内容生产者和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履行下列义务:

 (一)引导创作、生产和传播健康的网络作品和产品,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二)加强网上热点话题和突发事件的正确引导和管理; (三)坚持文明办网,建立、完善、实施网络...

篇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总结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二号)

 《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由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于 2022 年 3 月 30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1 日

 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 年 11 月 30 日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3 月 30 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美好新南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四)组织开展宣传、表彰活动,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每年三月五日所在周为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爱护并正确使用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公民应当尊重和学习中华文明史、中国革命史和新中国奋斗史,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崇尚和捍卫杰出历史人物、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其事迹和精神。

 公民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公民应当遵守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不赤膊光膀,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自觉遵守经营管理者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乘坐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时依次有序站立,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不拥挤推搡;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五)合理有序使用公共座椅,不抢占、霸占公共座位;

  (六)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七)遵守观赏礼仪,在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电影、演出、比赛等时,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遵守观赏礼仪;

  (八)遇紧急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九)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二)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乱排污水、乱堆杂物、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五)患有可能传染的疾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七)临路临街单位、门店、住户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做好门前卫生、绿化和秩序维护;

  (八)其他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野生动物,不非法捕捉、猎杀、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制品;

  (二)遵守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四)爱护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不毁林毁绿,不在公共场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不在野外违章用火;

  (五)不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用地堆放废弃物品;

  (六)不向河流、水库、湖泊等水体倾倒、抛撒垃圾,排放污水;

  (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

  (九)参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制止、检举破坏武夷山国家公园的行为;

  (十)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履行社区文明建设责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室外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主动防止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

  (四)不违法搭建、使用建筑物、构筑物,不侵占通道和绿地等公共空间;

  (五)不损坏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

  (六)遵守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规定,不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七)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不制造噪声干扰他人;

  (八)文明饲养宠物,做好安全防护及防噪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虐待、遗弃宠物;

  (九)携犬出户拴系犬链(绳),为烈性犬、大型犬佩戴嘴套,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十)其他履行社区文明建设责任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履行乡村文明建设责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共建平安乡村;

  (二)不违规建造、改造房屋;

  (三)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物品;

  (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五)不在公路上晒粮、堆放物料影响通行;

  (六)其他履行乡村文明建设责任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履行家庭文明建设责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孝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经常看望问候老人,给予老人精神慰藉;

  (三)夫妻和睦,互相忠实、尊重、关爱;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抵制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其他低俗活动;

  (六)其他履行家庭文明建设责任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履行诚信社会建设责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信守承诺,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制假售假;

  (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四)其他履行诚信社会建设责任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跨越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快速通过、不停留不嬉闹;

  (二)驾驶车辆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经过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

  (三)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妨碍他人,不加塞抢道,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障车位;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给需要关爱的老、弱、病、残、孕和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占爱心座椅,不脱鞋晾脚,不食用有明显异味的食品,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按照规定在机动车辆后排规范安装和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七)规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不随意弃置或者故意损坏;

  (八)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不破坏、污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维护景区景点环境;

 (四)爱护英雄烈士、历史文化名人纪念设施,不实施有损纪念英雄烈士、历史文化名人氛围和环境的行为;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理性处理医疗争议,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不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

  (三)尊重他人隐私,保持就诊距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就诊;

  (四)其他文明就医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传播先进文化,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恐怖、暴力、淫秽、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尊重知识产权,不剽窃他人作品;

  (三)尊重他人隐私,不窥探、传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实施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人肉搜索、恶意诋毁等网络暴力行为;

  (五)其他文明上网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倡导下列树立时代新风的文明行为: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分餐进食,践行“光盘行动”,制止餐饮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使用节水、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或者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出行;

  (四)移风易俗,践行婚事新办、喜事俭办、丧事简办,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事宜,反对高额礼金、高价彩礼、薄养厚葬,不在居民小区、街道、医院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举办丧事活动、奏放哀乐、焚香烧纸、沿街游丧、抛洒冥币;

  (五)情趣健康,培养良好的健身和阅读习惯;

  (六)讲究卫生,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科学预防疾病;

  (七)其他符合健康生活理念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守望相助、相互帮助,倡导下列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参加抢险救灾救护、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三)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加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

 (五)为需要帮助、救助的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或者主动拨打求助电话呼救;

  (六)其他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倡导和鼓励充分利用闽北朱子文化遗存优势资源,开展朱子文化研究,打造朱子文化品牌,推动朱子文化传承、弘扬和发展。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社会文明的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征求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每日十三时至十五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 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落实便民措施,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完善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

篇五: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总结

宣传 贯彻《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倡议书

  省直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 年 1 月 1 日已正式施行,我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新阶段。《条例》规定,每年 3 月第一周为“河南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在第一个“实践推动周”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深化《条例》宣传贯彻落实、推动文明实践活动走深走实,现发出如下倡议:

 一、带头提高认识,助推《条例》落实。省直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实践意义,切实增强《条例》落地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压实扛牢落实《条例》主体责任,持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在摒弃陈规陋习、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的文明进程中走在前、做表率。

 二、带头学以致用,躬身践行《条例》。省直党员干部要自觉把宣传、维护、践行《条例》作为分内职责,知责于身、尽责

 于心、履责于行。自觉当好传播者,积极推动《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网络等,努力让《条例》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自觉当好践行者,言谈举止、公共场所、行路驾车、与人交往等,做到事事处处遵《条例》,时时刻刻讲文明;自觉当好维护者,以主人翁的姿态,勇于监督不文明现象,敢于纠正不文明行为,共同维护我们的美丽家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带头深入融合,拓展《条例》成效。省直各单位要牢固树立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树立求实、求精、求效、求严工作标准,把深化贯彻落实《条例》与精神文明创建结合起来、与推动“两中心”建设结合起来、与深化“四德”教育结合起来、与结对帮扶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结合起来,让做文明人、说文明话、办文明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行为规范。

 让我们积极行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用自身文明行为的提升,促进省直各单位、各行业、各系统和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整体提升,为建设“四个强省、一个高地、一个家园”,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贡献智慧和力量!

 河南省省直文明委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26 日

篇六: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总结

街道办事处 2021 年度志愿服务“一月一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动《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落实落地,巩固提升我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水平,促进全处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要求,动员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投身文明实践,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要内容,深化新时代志愿服务工作,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培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风尚,为庆祝建党 100 周年营造文明和谐、团结奋进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内容及主题 (一)“爱暖春节”主题活动。1 月,在春节前组织开展关爱模范人物,困难党员、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困难群体志愿服务活动。在社区、小区,用好志愿服务站(岗)等阵地,组织志愿者开展“体温监测、人员登记、防疫知识宣传、咨询引导、网络购票、秩序维护”等内容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弘扬传统”主题活动。2 月,广泛进行优秀共产党员、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宣讲志愿服务活动,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事教身边人”的形式讲述先进事迹、诠释道德内涵,弘扬社会正能量。组织开展“送文化下基层”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丰富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将文化扶贫落到实处。

 (三)“学习雷锋”主题活动。3 月,以“传承雷锋精神,弘扬时代新风”为主题,广泛进行植绿护绿、低碳出行、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围绕文化、科技、医疗、健身等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小区开展医疗保健、法律援助、科技普及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洁净家园”主题活动。4 月,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大扫除、卫生知识宣传,清除卫生死角等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居民文明习惯养成,共创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以“文明祭扫·爱护环境”为主题,组织开展系列志愿服务活动,助推全市“禁鞭”要求落到实处,倡导群众清明节文明祭祀、保护环境。

 (五)“文明交通”主题活动。5 月,组织志愿者深入包联村镇、社区、小区,开展《XX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教育活动,劝阻不文明行为。组织志愿者在主要交通路口、主次车道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教育活动,劝阻闯红灯、机动车

 不礼让行人、不文明驾驶、非机动车违章驾驶乱停乱放等行为。组织志愿者在景区景点、车站宣传文明旅游知识,强化文明旅游意识。

 在 5 月 19 日“中国旅游日”前后,开展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在 5 月 22 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前后,开展禁止虐杀动物、绝不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拒食野味等劝导、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六)“爱心送考”主题活动。6 月,组织开展心理减压、考前动员、诚信考试等系列活动,为考生提供考前心理疏导志愿服务活动。以“爱心送考”为主题,组织公共汽车、出租车、私家车等组成爱心车队,在中考、高考期间为考生提供免费通勤服务,保障考点周围交通通畅。组织青年志愿者设立爱心送考应急服务站,为考生备好黑色水性笔、2B 铅笔、橡皮擦等考试用具和饮品,给考生提供便利服务。

 在 6 月 5 日“世界环境日”前后,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志愿服务活动;在 6 月 14 日“世界献血日”前后,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七)“党员奉献”主题活动。7 月,开展党史进社区、进学校宣讲志愿服务活动,讲述党的光辉历史。组织党员志愿者立足社区,为居民提供生活救助、环境清扫、爱心帮扶等多种志愿服务。

 (八)“圆梦水都”主题活动。8 月,组织志愿者开展爱

 心助学志愿服务活动,深入贫困学子家中了解情况,开展慰问帮扶,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子圆梦校园。

 (九)“爱国爱家”主题活动。9 月,组织志愿者到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志愿活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

 在 9 月 19 日“诚信日”前后,开展诚信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十)“敬老爱老”主题活动。10 月,组织志愿者走进福利院、光荣院、社区等,开展敬老爱老志愿服务活动,帮助老人打扫卫生、清洁庭院,开展亲情陪护、讲解健康保健知识、采购生活物资等,在全社会弘扬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十一)“蓝天暖冬”主题活动。11 月,开展“美丽水都·我是行动者”主题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小区,通过发放环保知识手册、讲解环保相关知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等,倡导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十二)“邻里守望”主题活动。12 月,以空巢老人、孤寡老人、残障人士为重点服务对象,组织志愿者主动上门提供打扫卫生、置办年货、医疗保健、维修家电等志愿服务;为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等提供亲情陪伴、学业辅导、生活照顾、自护教育等志愿服务。通过邻里帮扶、结对帮扶等方式,构建和谐、温暖的邻里氛围。

 在 12 月 3 日“国际残疾人日”前后,开展困难残疾人

 慰问志愿服务活动。

 三、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将志愿服务“一月一主题”活动摆上议事日程,作为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抓手,明确专人负责,要结合特长制定好年度志愿服务“一月一主题”活动方案,做到年初有计划,月月有小结,年底有总结。及时收集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文字和图片资料,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总结,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档案建设。

 (二)群众参与,扩大影响。各单位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多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多搭建群众便于参与的平台,多开辟群众乐于接受的渠道,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到志愿服务“一月一主题”活动中来,志愿者服务队(站),要充分利用志愿汇 APP,及时发布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服务时间、做好服务宣传。

 (三)及时报送,严格考核。各单位和各志愿服务组织要加强主题月活动的组织和宣传,每月 25 日前向处宣传办报送当月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信息,2022 年 1 月 10 日前,向处宣传办报送当年活动开展情况,此项工作将作为年终考核和 2020-2021 年度文明单位考核指标依据之一。

篇七: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总结

 报 小学

 2 2022 年 年 4 4 月 月 1 11 日

 讲文明

 懂礼貌

 争做文明小学生

 —— 开展《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简报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孩子文明素质和文明水平,培养孩子讲文明、懂礼貌的良好行为。4 月 11 日,我校开展了《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

 首先,利用教职工集中学习、校长领学等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对《条例》的学习教育活动,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吃透领会《条例》精神。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的传播者和带头人的示范作用,争做全社会贯彻执行《条例》的表率,带头遵守、带头践行。

 其次,组织宣传活动。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和LED 屏等渠道,组织全体师生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扎实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要求家长和学生共同学习、共同宣传践行。

 通过本次宣传活动的开展,使孩子们进一步明确了作为一名文明小学生的标准,规范了孩子们的言行,对孩子今后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必将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今后,我们也一定会将活动深入开展下去,长期不懈的对孩子进行类似活动的教育,让每个孩子都成为讲文明、懂礼貌的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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