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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3篇

时间:2023-10-07 09:20:05 来源:网友投稿

《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1  这本书是讲如何开会的,相信来看这篇文章的人大都也有开会的经历,这几乎是一个跟吃饭睡觉一样常见的行为,但无论在企业还是在机构中,虽然会多,但开会的效率总体来说还是比较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3篇

《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1

  这本书是讲如何开会的,相信来看这篇文章的人大都也有开会的经历,这几乎是一个跟吃饭睡觉一样常见的行为,但无论在企业还是在机构中,虽然会多,但开会的效率总体来说还是比较低,大部分现实情况,都是靠个人经验或者召*议人物的权威来完成一个效果,完全依赖经验或权威人物是不可能,建立一个制度才是开会效率的保证,《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属于开会制度建设的定位导航仪器,可以提供一些有方向的建议,简单说说;

  第一,其实这本书更像一本精密仪器的维护手册,非常严谨,条理清晰,将通常会议中的五类群体都有明显的区分,五类群体为多数方,少数方,成员个体,成员整体和缺席人,划清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边界,少数人也有少数人的利益,人数多也未必就都是正确的决定;

  第二、这本书已经出版超过十次,中文版第一版本还是孙中山先生亲自翻译的,最主要的在不断出版的过程中,书里的议程也在同步进化,做过重大修订,但罗伯特将军的初衷一直没有改变,就是避免开会那种由各种分歧不能协调所带来的混乱,而是既保证原则性的稳定,还要用适合的方法保障适应性,在这两者之间找到最好的*衡点;

  第三、本书虽然基本把开会可能出现的所有状况都有考虑,差不多也就这些,但在解决方案上都是建议,而且很有弹性,不是那种必须没商量的,有典型的状况,基本开会就会出现的,也有个别会议才有的状况,本书不会推荐什么最佳解决方案,这很科学,因为会议虽多,但每场会议无论大小也都有自己的特点,怎么可能会有一种万能的方法可以解决?

  第四、《罗伯特议事规则》这本书真的只是一本关于开会的书,它成书的基础就是无数次的会议和各种常识,书中的措辞和语言非常中肯客观,不带任何乱七八糟的色彩,所以无论身处什么环境,都可以从这本书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以上是对这本书的简单介绍,其中的精华是开会的十二条基本原则,这里就不一一列出,太占篇幅,想看的同学可以随便搜索一下就会找到,我只说,能够将这么多会议凝练出十二条原则,这个不容易,里面有三个核心特点,我说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首先,开会要把议题背景说清,不是所有人都同一个维度同一个视角,必须要统一认证,才能更好沟通,沟通的时候对事不对人。

  其次,有事说事,不要动不动就“你这个人不好”,不要用道德来说谁,大家都一样,如果能用数据说明解决的,就不要夸张或指控。

  最后,开会的目的是达成共识,文明的流程有助于实现这个目标,说服辩论妥协都是手段;今天你开会了吗?


《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3篇扩展阅读


《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3篇(扩展1)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3篇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1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会议的组织

  1.校长办公会应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2.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党委*、副*、纪委*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审计处、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只参加相关议题,并实行候会制。

  3.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4.校长办公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包括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议服务等。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

  二、会议议题的提出

  1.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提出,校长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般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需要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事先传阅或分发。

  2.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应进行认真准备,对比较复杂的议题,前期要进行分析论证和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解决方案。上述会议材料应于会前2天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将其汇总、整理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有关部门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内容做好汇报准备。

  三、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应按事先拟订的议题议事,一题一议。

  2.校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3.校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要与党委*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会议作出的决定向党委通报。

  四、议事范围

  1.贯彻学校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工作部署并研究实施方案。

  2.研究制定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

  3.研究拟订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教学及行政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进人计划等。

  4.研究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事、学生、对外合作、后勤、校办产业、医疗、安全保卫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5.讨论决定预算内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资金的使用、预算外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资金的使用。

  6.研究确定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级以下干部、工人的调入调出和因公出国人员的名单,行政奖惩人员名单。

  7.研究确定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的议案。

  8.讨论研究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

  1.校长办公会决议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校长意见和要求,通过办公系统传达,或经校长授权口头传达,并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

  2.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落实。

  3.党政办公室对校长办公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要做好督察督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向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报告。

  4.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或决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因情况变化暂时不能贯彻落实的,要及时说明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落实的,有关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党政办公室要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55号)、《*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黑办发〔20xx〕4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章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组织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主持。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委*、副*、纪委*、工会*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需由主管校领导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一般仅限议题会签部门的负责人。议题列席人员由议题提交部门负责通知,原则上一个部门可列席1人。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时间定为每学期教学周单周的周五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校领导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需要有三分之二的校领导参加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校领导,事先可以对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主管校领导一般应到会。

  第六条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准缺席,确实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理由,对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并由参会成员转达。

  第七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拟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四)研究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五)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国际化办学、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产运营、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决定学校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和其它项目,一次性动用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对外借出款项目;

  (七)研究教职工*、工会会员*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听取学生管理部门关于学生*和团员*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及建议;

  (八)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

  (九)研究人员的调入与调出,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十)审定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等处分;

  (十一)审定行政收费项目(涉及学生的收费须向常委会通报);

  (十二)研究拟定学校分配政策、改善教职工生活福利和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全校性奖励事项和工资、津贴、医疗、住房等重要事项;

  (十三)听取校长、副校长重要工作通报;

  (十四)讨论决定应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提交和确定

  第九条提交和确定议题的原则:

  (一)各部门申报议题,应先向主管校领导汇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工作事项,需经主管校领导对该事项签署明确意见。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长、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受理各部门提交的会议议题。

  (二)凡通过公文流转或经校领导会签能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必要的都应有调研;所涉及部门事先应进行充分协调;重大事项应充分论证;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应充分研究有关政策并考虑政策的连续性;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应先经过学校法规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议题。

  (四)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议题原由、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若干个方案或建议。复杂的事项还应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提纲;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事项,应分析可能引起的哪些不稳定因素;涉及经营、开发方面的问题要有利弊分析;涉及重大经济决策,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调研报告上签字负责。

  (五)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校长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提交议题的程序:

  (一)议题提交部门应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应一事一表,填写时应着重阐述需会议决定的事项,议题相关材料要以附件形式同时提交。

  (二)《申报表》和议题相关材料需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提交给学校办公室。如属规章制度类议题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召开时,不受此限,但议题相关材料也必须准备充分。

  (三)学校办公室应对议题认真审核,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议题,学校办公室有权退回重新办理。

  1.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议题;

  2.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3.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交全部会议材料的议题。

  非议题申报单位的原因且事情紧急的议题,需经校长同意方可安排上会。

  (四)学校办公室负责对议题进行排序,形成《校长办公会议通知单》,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校长审定。

  (五)学校办公室应将《校长办公会议通知单》和会议相关材料及时提交参会校领导阅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都要提前1天通知参会校领导。参会领导要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准备意见。

  第五章 会议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一条议题汇报人在汇报时应准确、简练,严格控制汇报时间,讨论时不得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第十二条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三条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同时应明确决策事项的负责校领导、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明确办理期限。

  第六章 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或会议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学校办公室作为会议决议的督办单位,负责协助有关领导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协调,必要时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查明未落实的原因,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学校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前说明情况,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在相关会议中安排听取汇报。

  第七章 会议纪律和材料查阅

  第十六条会议在研究涉及参会者本人及亲属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非参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十八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涉密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不得向当事人透露。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如需查阅未归档的会议记录,可到学校办公室查阅;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如需查阅已归档至学校档案馆的会议记录,需列出所查阅范围和议题,经校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纪要,未归档的会议纪要可到学校办公室查阅;对已归档至学校档案馆的会议纪要,按档案查阅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党发〔20xx〕46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6号)《*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号)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构成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一般一周或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校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视议题需要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党委*、副*、纪委*、党委委员参加会议。校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安排有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副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可向校长提出议题;有关部门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在OA系统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提交会议议题表,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至少提前1天提交校长审定。未提交(列入)的议题和临时动议的事项,原则上不予讨论。凡同意准备研究的议题,有关部门要作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处理的具体方案,会上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一道作具体汇报。

  凡提出议题部门要规范填写会议议题表,把好相关提交材料的政策关和文字关,并复印若干份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前呈交与会人员。

  第七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安排。有关人员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议的记录、督办和归档工作,并编发会议纪要,督办有关决定的落实。

  第三章 主要议题范围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落实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研究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学期计划、任务分解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专业建设、校历以及重大活动或事项安排。

  (四)研究拟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

  (五)制定或修改学校有关行政规章制度。

  (六)研究制订学校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订和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学生、人事、图书、财务、预算、招生、就业、基建、后勤、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对外合作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

  (七)研究拟定学校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研究决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研究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重要事项报党委会审定。

  (八)拟定和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方案等。

  (九)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党委会认为需要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议事原则及要求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要体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会议议事程序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一事一议一表决。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参加会议人员逐一发表意见和表态并对表态意见负责,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校长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形成会议决议或意见。

  第十一条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中,每个成员既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又要实事求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允许保留个人的意见,但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凡属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分管副校长(或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负责处理。必要时可由分管副校长(或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提出意见,与校长商定后办理。分管副校长(或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决定问题时,如涉及非分管范围的事项,应征求相关副校长(或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意见。

  第十三条凡属各职能部门决定和处理的问题,不得提交校长工作会议。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交校长工作会讨论时,必须列明分歧和依据。

  第十四条会议要讲求效率和质量。凡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尽量避免临时动议。对一时难以提出比较明确意见的重大问题,可采取务虚会的方式,只作讨论,先不作结论,待意向比较明确后,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工作,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议论。

  第十五条参加会议的人员,要遵守组织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时,会议主持者应提醒被涉及人员主动回避。

  第五章决策执行与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和决定,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校长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十九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和检查工作,责任部门要将决议办理情况反馈至分管校领导,重大事项执行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资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整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办公室负责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于20xx年9月修订,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3篇(扩展2)

——县政工作议事规则 (菁华1篇)

县政工作议事规则1

一、为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县*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的作用,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结合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工作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州委、州*、县委、县*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

三、县*组*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各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县*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县*实行*负责制,*领导县*的全面工作,副*协助*工作。*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代行*职务。

六、副*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七、县*各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局长、名乡(镇)人民*乡(镇)长负责处理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工作;受*或副*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分管副*报告,由分管副*负责处理,分管副*将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报告。

八、县*各部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向分管副*和*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按行文程序应及时向*或副*呈批,并提出建议性承办意见。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规范性文件(草案)、大型项目及其他关系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决策,由县*全体会议或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县*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提请县*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一、县*各部门、各乡(镇)人民*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县*的重大决策,落实责任,确保政令畅通,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报告落实县*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执行情况。县*办公室应当加强督查、督办工作,适时作出通报。

十二、县*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三、县*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报送县*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县*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部门报送县*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到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进行部门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十四、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乡(镇)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县*办公室按照县*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审批。

十五、县*报送州*的请示、报告由*签发,*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签发;县*印发的一般性文件,经县*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常务副*签发。

十六、县*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批转或县*办公室转发。

十七、县*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或副*参加的,相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县*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十八、*、副*原则上不参加县*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业务会议,确需出席时,由县*办公室安排分管副*参加。

十九、除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县*、县人武部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领导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各乡(镇)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

二十、除重大节日、有重大政治影响或州委、州*及县委有要求的外,县*领导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各乡(镇)、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

二十一、县*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离开县外出或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同意后,由其所在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事宜报告县*办公室。

二十二、各乡(镇)人民*乡(镇长)离开乡(镇)时,将具体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事宜报告县*办公室。

二十三、县*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四、县*全体会议由*、副*、办公室主任和各局长组成,由*召集和主持。县*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州委、州*和县委、县*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县*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乡镇、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五、县*常务会议由*、副*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或*委托副*召集并主持。县*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的决议和州委、州*、县委、县*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指示及通知;

(二)讨论制定县*年度工作计划;

(三)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上报州*和县委的重大请示事项和工作报告;

(五)审定提请县*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地区发展事项的议案;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县*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县*其它重要事项。

县*常务会议原则上1__2月召开一次,县*办公室及与议事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六、*办公会议由*、副*和办公室主任出席。县*办公室及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由*或*委托副*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县*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部门关于全县性专题会议精神的汇报,研究需由*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均由*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参会人员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

二十八、提请县*全体会议或县*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分管副*协调和审核后提出,报*审定;会议文件由*审签。县*全体会议和县*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1日内送达与会人员。

二十九)县*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全体会议或县*常务会议,须向*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县*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送。新闻稿须经县*办公室主管文字的主任审定,必要时应报*审定。

*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室负责人核稿,由*或主管副*签发。

三十一、*各部门会议自行组织召开,县*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会议;须由县*领导参加的,会议材料、内容、形式等报县*办公室审定。

三十二、全县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县*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或以县*名义召开的需由县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全县性会议,要按照县委、县*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内拟召开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县级领导)书面报县*办公室,由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审定或列县*有关会议决定。*决定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批示办理。


《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3篇(扩展3)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菁华1篇)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1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董事 名。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四、审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对公司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监督公司财务控制系统和审计系统的运行;

十一、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十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其中,一次性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一次性投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但董事会决定的当年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重大投资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三、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十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五、拟订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

十六、拟订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决定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的薪酬;根据年度工作业绩决定经营班子的奖励数额和分配方案;

十七、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说明: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

一、召集股东会;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披露;

四、向股东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

五、听取股东反映的情况和所提意见、建议和质询,并就可披露事项依法向股东做出说明或解答;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董事会所作的决议由董事长负责督导执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董事长

第九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董事长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各种文件;

五、管理董事会的办事机构;

六、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行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在发生突发重大事件时代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行使特别处置权,惟其后应尽快将突发重大事件及特别处置权的行使情况通报其他董事,并取得董事会对行使特别处置权的追认。

第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其他明文规定外,董事长享有董事会其他董事同样的权利,承担其他董事同样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董事会职权。

第四章 董事

第十三条董事为公司董事会的组*员。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三年后改选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第十四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须持有公司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

二、执行公司业务,董事执行以下业务:

1、执行董事会决议委托的业务;

2、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业务;

第十七条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

三、准时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对董事会所讨论的内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慎表决;董事必须在已经表示同意的董事会所议事项的有关董事会决议、纪要上签名。

四、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干预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五、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代理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董事应事先声明,其行为不代表公司;

六、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有利益关系时,董事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

七、董事会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表决。

八、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九、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十一、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十二、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十三、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十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许可不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十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议;

第十八条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九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由董事长召集余任董事会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二十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的原则确定。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对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履行应尽义务或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在与提议人协商其所提议题、议案和决议草案以后,确定是否有必要召集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召集董事会会议并有明确、完整的议案和决议草案,董事长原则上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有上述第四十二条规定中二、三、四、五、六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执行或其他董事代行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可由董事负责召*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案和决议草案、授权范围。由双方签名,在会议上宣读后,与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在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组织和准备会议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董事长审阅会议资料并确认无误后,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全体监事,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并附全部会议资料。各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会议送达通知上签名。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口头或电话通知,但必须对通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作出记录,存入董事会档案。

第三十条 董事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题和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 董事认为应当提出新提案的,应当在在收到会议通知以后两日内将新提案书面送达董事长。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收到新提案以后认为必要,应当将新提案列入会议议程,并在会议举行前三日,将新提案及相应修改后的会议新议程发送全体董事,抄送全体监事。如果董事长决定不将新提案列入会议议程,则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出书面要求,董事长应在接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决定并书面通知是否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如董事长决定不召集董事会会议且未附理由的,提议者可通过半数以上董事召集特别董事会会议,其召集程序和通知方式与董事长召*议的程序和方式相同,否则不应当举行该特别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行职权。出席会议的每位董事只能接受一位董事的委托。董事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载明会议时间、会次和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发表意见和表决),并由双方签名,在会议上宣读后,与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邀请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所议议案相关的工作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应由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第四十一条 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等议案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按议程逐项报告并审议,或在全部报告完毕以后再逐项审议。对报告的疑问和质询在该项报告完毕以后提出,报告人应当予以回答或说明。

第四十四条 如果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要求,所审议事项应当取得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论证报告,或实际已经聘请了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作出论证报告的,该等论证报告应当向会议全文或择要宣读。如果主持人认为必要,可以邀请论证报告的制作人到会说明并接受询问。

第四十五条 在主持人宣布开始审议讨论以后,与会董事开始审议。审议发言应当围绕议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完整性、准确性、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对于不相关或时间明显过长的发言,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四十六条 主持人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听取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向会议通报监事会决议的结果和说明,以及监事对董事会审议议题、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会议原则上应当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议程的审议,如果主持人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认为必要,会议可以延长审议时间。

第四十八条 会议表决应当逐项进行,凡可能出现区别意见的事项都应各自单独交付表决。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董事发放表决表,载明董事会会议会次、表决人、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表决时间并由表决人本人签字。代理人代为表决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五十条 表决完成后,主持人应当宣布表决结果。对表决结果如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与会人员确认无误后,主持人宣布闭会,并通知与会董事在指定时间内审阅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并在所需文件上按所需份数签字。

第五十一条 如果出现紧急情况,董事长可以决定通过通讯方式举行董事会会议。以通讯当时举行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可以执行本章的规定,也可以按照董事长认为必要且适当、便捷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但董事长最迟应当在实时通讯会议上和通讯文件上说明紧急情况的情形、需审议事项和需作出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出现对等票数时,董事长作出通过、否决、修改后通过或提交下次会议再行审议和表决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应获得《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或本规则规定的同意票数以后方可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与会董事对任何一项表决事项均可投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票,且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结果投票。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对表决事项只能作出通过、否决、修改后通过或提交下次会议审议并表决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对其参与表决的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会议记录和决议证明其发表并投票与决议相反或弃权的董事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应对董事会会议决议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会议非法定公开披露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不参与表决。关联董事为: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应当回避的

第八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将其在会议上的发言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每一审议事项的审议过程和每位董事的发言,以及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后,作为董事会档案保存。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表的意见,并经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董事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3篇(扩展4)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 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 省*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员书面联名、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上一年度11月份向主任会议提出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员和省*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到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送达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省人民*讨论同意,并由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当书面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后,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对报告是否作决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决定作决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转交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研究办理。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通过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向省*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上一年度省级地方财政决算的说明,以及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财政决算草案,并对是否批准决算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本年度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说明,审查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方案作出决议。

  省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省*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规划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研究办理。省人民*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省*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3篇(扩展5)

——南昌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

南昌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昌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作出决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南昌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者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员、会议列席人员,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成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市人民**或者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三)市人民*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以及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市人民*所属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及机构负责人;(四)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五)县、区*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省、市*大会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十条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南昌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四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3日前,将议案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到会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市*大会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提请和审议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提交书面任免议案,并附任免呈报表和被任命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材料。提请初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还应当提供任职资格材料。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回答询问,陈述拟任新职的思考和打算。

  第二十条 提请和审议撤销职务案,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撤销职务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付表决前,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议报告或者意见。主任会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南昌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4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南昌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5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省、市*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对同一议题,一般发言一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席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 议案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任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第四十六条 议案的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3篇(扩展6)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菁华4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八章 效力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  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   *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均数),每超过前述*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  .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 月 日和年末的 月 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  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   *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均数),每超过前述*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  .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 月 日和年末的 月 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八章 效力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  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   *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均数),每超过前述*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  .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 月 日和年末的 月 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____________*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均数),每超过前述*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__________________,副主任为:__________________,秘书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______月______日和年末的______月______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起诉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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